網路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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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電腦進行網際網路通訊

網路倫理(英文:Cyberethics)是與電腦通訊有關的倫理學研究,涵蓋了使用者行為、電腦被編程的目的以及電腦通訊如何影響個人社會。多年來,部分國家的政府制定了有關法規,而許多相關組織也制定了有關網路倫理的規定。目前,網路倫理主要研究的問題有:

  • 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有關其他人的個人資訊(例如線上狀態或GPS的當前位置等)是否合乎情理?
  • 是否有必要保護使用者免受虛假資訊的侵害?
  • 誰擁有數位資料的所有權(音樂,電影,書籍,網頁等)以及使用者是否有權使用這些資料?
  • 各地區對含有線上賭博色情內容的網頁的可訪問性如何?
  • 訪問網際網路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嗎?

網路倫理的開端[編輯]

詹姆士·摩爾英語James H. Moor在論文《什麼是電腦倫理》中認為電腦的發展有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二戰之後的四十年,是電腦的發展與成熟階段;第二個時期是20世紀80年代之後,是電腦技術向其他領域的滲透階段,是計算機改變人類生活的階段,因此第二時期又可以稱作網路發展時期,網路倫理問題就發生於這一時期[1]

網路隱私[編輯]

在十九世紀後期,相機的普及引發了與當今網際網路類似的道德爭論。在1890年的《哈佛法律評論》研討會上,塞繆爾·沃倫英語Samuel D. Warren路易斯·布蘭迪斯倫理道德的角度認為隱私是:「對於尊嚴、個性和人格是至關重要的。隱私對於人的獨立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好比說,一個人的生活中應當有一個區域完全處於他或她的控制之下,該區域不該受外界干擾。剝奪隱私甚至可能危害一個人的健康。」[2] 100多年後,網際網路的普及以及因政府電子商務的需要而提供予第三方的隱私資料激增,使得網際網路隱私成為了新一場有關個人隱私爭辯的中心[3]

隱私可以細分為三個要素——「保密性、匿名性和孤獨性」——以限制他人對個人的存取權限[4] 。保密性是指保護個人資訊免於自由傳播。匿名性是指個人免受不必要關注的保護權。孤獨性是指個人與他人缺少身體上的親近。

每個人在進行交易和註冊服務時可能會使用個人資訊。遵守道德的企業通過保護資訊的安全來保障其客戶的隱私,這些資訊可能導致保密性、匿名性和孤獨性的喪失。在網際網路上免費使用或共享信用卡資訊、電話號碼姓名位址可能會導致隱私喪失。

欺詐假冒是指一些由於直接或間接濫用私人資訊而發生的惡意行為。由於網際網路上出現了大量私人資訊,故此身分盜用事件亦急增。例如,2002年有700萬美國人成為身分盜竊的受害者,2011年有近1200萬美國人成為身分盜竊的受害者,這使其成為美國增長最快的犯罪[5]。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也有網路詐騙事件,2016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審理的網路犯罪案件中,30%以上涉及詐騙罪,占比最高。2017年網路詐騙案件占全部詐騙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增至17.61%,近20%的網路詐騙案件是在取得公民個人資訊後進行詐騙[6]

個人資料與隱私[編輯]

如今,資料倉儲用於收集和儲存大量個人資料和消費者交易歷史記錄。它們可以在不定的時間記憶體儲海量的消費者資料。因此一旦資料庫出現問題,就可能會洩露大量個人資料。導致個人資料保密性受到削減的主要原因包括資料庫、cookie間諜軟體等等[7]

如今,部分地區的個人資訊盜竊保護業務正在增長,例如美國救生鎖英語LifeLock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騰訊公司等都提供個人隱私保護服務。

產權[編輯]

長期以來,關於網路倫理的道德辯論一直涉及產權這一概念。關於網際網路的哲學研究經常圍繞資訊自由。但產權爭議往往是在資訊產權受到侵犯或無法確定是否受到侵犯時發生的[8]

智慧財產權[編輯]

網際網路的不斷發展,使得像mp3般的壓縮技術出現,為對等網路檔案分享打開了大門。這也使得使用者可以相互匿名傳輸檔案,這種技術可追溯至以前的Napster及其他程式;現在則可透過網路傳輸協定(例如BitTorrent協定)使用。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並且非法分享給其他使用者。上傳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是否合乎道德則成為了另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

在軟體所有權方面,也能看到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類似辯論。兩種對立的觀點是針對專有軟體開源軟體兩種相反的授權方式[9]。支援智慧財產權的一方認為,若不進行限制,軟體的品質就會降低。因為相關公司會欠缺刺激銷售的誘因,令其不會在軟體開發上花費數周和數月。一個與此相反的論點是,當產權所有者不再擁有智慧財產權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則簡單得多。

數位版權管理[編輯]

隨著數位版權管理軟體推出,對數位版權進行管理(DRM)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了新的問題。支持者認為和私有財產需要用鎖來防止盜竊一樣,智慧財產權也需要DRM來防止未授權使用[10],保護著作權[11]並確保開發者獲得持續的收入[12]。反對者則認為DRM無法有效阻止侵權,只能給正版使用者帶來不便,同時還會幫助大公司阻礙競爭和創新[13]

此外,由於數位版權管理軟體系統能夠對訪問其資料的使用者的個人資訊和活動進行跟蹤,因此可能會導致使用者隱私受到侵犯[14]

可訪問性,審查制度和過濾[編輯]

在可訪問性、審查制度和過濾這些議題上,存有許多道德問題,這些議題在網路倫理中具有多個分支。它們繼續挑戰人類對隱私、安全和社會的理解。幾個世紀以來,開發者以保護和安全的名義建立了各種過濾機制。如今,內容控制軟體也出現在網際網路上。網際網路審查過濾用於控制或禁止資訊的發布或訪問。關於人們應該自由取得資訊來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還是應該受到審查機構的保護,使之免受有害;不雅或非法內容的侵害也成為了網路倫理研究的主要探究問題。對未成年人訪問網際網路的問題同樣引起了很多關注,許多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以提高大眾認識並控制未成年人對網際網路的訪問。

審查或過濾不僅只以小規模進行,也有是在政府建立大型公司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審查防火牆,用於審查和過濾其公民以及其境內任何人訪問的線上內容。國家控制存取權的最著名例子之一是防火長城,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和運營的審查和監視專案。另一個例子是2000年的反對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聯盟——法國猶太學生聯盟與雅虎美國和雅虎法國。法國法院宣布:「法國網際網路使用者訪問包含納粹物品的拍賣網站構成對法國法律的違反和對該國「集體記憶」的犯罪,並且在網站上展出此類物品的簡單行為同樣是違法的。例如,在法國網站展示類似於納粹穿著的制服,徽章或標誌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R645-1條,因此被視為對內部公共秩序的威脅。」 [15] 由於法國的司法裁定,許多網站必須遵守網站所屬國家/地區的法律。

資訊自由[編輯]

資訊自由,即言論自由以及搜尋,取得和分享資訊的自由,提出了誰或什麼事物擁有網路空間管轄權的問題。資訊自由權通常受到有關國家,社會和文化的限制。

對於與網際網路相關的問題,通常存在三種觀點。首先是關於網際網路是政府公民發布和訪問的一種媒體形式的論點,因此,每個政府都應在各自管轄範圍之內對網際網路進行監管。第二種觀點由約翰·佩里·巴洛的《網路獨立宣言》中被提出:「工業世界的政府們,你們這些令人生厭的鐵血巨人們,我來自網路世界——一個嶄新的心靈家園。作為未來的代言人,我代表未來,要求過去的你們別管我們。在我們這裡,你們並不受歡迎。在我們聚集的地方,你們沒有主權。」[16]第三種觀點認為,網際網路取代了諸如國家邊界之類的所有的有形邊界,應將權力授予國際機構,因為在一個國家中合法的東西可能在另一個國家中是違法的[17]

數位落差[編輯]

與資訊自由有關的道德問題有關的一個問題是數位落差。這指的是有權使用數字和資訊科技的人與完全沒有或根本沒有存取權的人之間的社會鴻溝。世界上各個國家地區之間的數位落差被稱為全球數位落差

性與色情[編輯]

性取向近親性行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上傳和觀看色情製品等性議題上,一直存有倫理爭議。就其產生的問題而言,部分學者研究了線上色情行業的歷史發展和使用者觀看的內容[18]。最大的網路倫理辯論之一是關於線上色情製品的管制、發行和可訪問性。色情製品通常由政府管制,並根據法律規定觀看色情製品的最低年齡以及可接受或不接受哪種色情製品。線上色情製品的管轄權帶來了監管的問題[19]。對於兒童色情更是如此[20],這是在大多數國家是非法的。當色情涉及暴力動物時也會被大多數國家限制。

賭博[編輯]

賭博經常是倫理辯論中的話題,因為有些人認為賭博本質上是錯誤的,支援禁止或規制之。而另一些人則主張合法。在這些極端之間,存在著關於政府應允許哪種賭博以及應允許在何處進行賭博的多種觀點。對賭博的辯論迫使立法者處理各種問題,例如成癮稅收生活體育有組織犯罪神經生物學自殺離婚宗教[21]。由於存在爭議,賭博在某些地區或某些國家範圍內被禁止或受到嚴格控制。網際網路的可訪問性及其穿越地理邊界的能力導致了非法線上賭博,通常是離岸操作[22] 。多年來,合法和非法的線上賭博都呈指數增長,這導致監管方面的困難。如此巨大的增長使某些人對網上賭博是否合乎道德提出了質疑。

相關組織[編輯]

以下組織致力於網路倫理:

電腦中的道德守則[編輯]

下面列出了四個針對IT專業人員的道德準則的著名範例:

RFC 1087[編輯]

1989年1月,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RFC 1087號中將以下四項活動定義為不道德且不可接受的活動[24]

  1. 試圖未經授權地訪問網際網路資源。
  2. 通過操作浪費資源(人力、容量、電腦)。
  3. 破壞電腦資訊的完整性。
  4. 損害使用者的隱私。

公平資訊慣例守則[編輯]

公平資訊慣例守則基於五項原則[25],概述了個人資料儲存系統的要求。美國衛生、教育及福利部於1973年實施了這些要求:

  1. 絕對不能存在秘密的個人資料記錄系統。
  2.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來找出記錄中有關該人的資訊以及資訊的使用用途。
  3.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可以防止在未經該人同意的情況下,把提供予某個目的的個人資訊用於其他目的或將其提供給其他目的。
  4. 某人必須有一種方法可以更正或修改有關該人的可辨識資訊的記錄。
  5. 任何建立、維護、使用可辨識個人資料記錄的組織,都必須確保其預期用途的資料可靠性,並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濫用資料。[26]

電腦道德十誡[編輯]

電腦倫理學研究所於1992年定義的倫理價值觀,其意義是通過道德手段促進技術發展,並作為電腦道德的規則[27]

  1. 你不應該用電腦去傷害他人。
  2. 你不應該去影響他人的電腦工作。
  3.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電腦檔案裡去窺探。
  4. 你不應該到他人的電腦去偷盜。
  5. 你不應該用電腦去做偽證。
  6. 你不應該拷貝或使用你沒有購買的軟體。
  7. 你不應該使用他人的電腦資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許或給予了補償。
  8. 你不應該剽竊他人的精神產品。
  9. 你應該注意你正在寫入的程式和你正在設計的系統的社會效應。
  10. 你應該始終注意,你使用電腦時是在進一步加強你對你的人類同胞的理解與尊敬。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證聯盟的道德守則[編輯]

國際資訊系統安全認證聯盟英語I(ISC)²,是一個旨在創造安全網路世界的協會[28],進一步定義了自己的道德規範。該守則基於四個規範,並具有序言。[29]

道德守則序言

社會的安全和福利、大眾的利益,對雇主的勤勉盡責、專業勝任義務,均要求我們遵守且被視為遵守最高的道德行為標準。 因此,嚴格遵守本規範是獲得認證的必要條件。

道德規範準則

  1. 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基礎設施,贏得必要的公眾信心與信任。
  2. 行事端正、誠實、公正、負責、守法。
  3. 勤奮盡責、專業勝任。
  4. 推動行業發展、維護職業聲譽。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WHAT IS COMPUTER ETHICS?.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3). 
  2. ^ Warren, Samuel; Brandeis, Louis. Privacy, photography, and the press. 哈佛法律評論. February 1998, 111 (4): 1086–103. JSTOR 1342012. doi:10.2307/1342012. 
  3. ^ Privacy.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2). 
  4. ^ Gavison, Ruth E.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 The Yale Law Journal. January 1980, 89 (3): 421–71. JSTOR 795891. SSRN 2060957可免費查閱. doi:10.2307/795891. 
  5. ^ Latak, Andy. Identity Crisis: To make its players safe the NFL is tackling schemers and scammers. Legal Affairs. February 2005 [2008-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1). 
  6. ^ 当心网络诈骗“换马甲”. 新華網. [2020-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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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