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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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白纸保护一段时间后没有再被关注的页面可以取消保护吗?
例如User:Elegance/blog,原用户已经被封很久,估计将来也不会再有创建的可能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30日 (三) 11:08 (UTC)
- 可以,阁下可以前往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提出。—ATRTC 2011年4月1日 (五) 14:53 (UTC)
问:关于维基百科网站诽谤东方须赔偿事件
究竟维基百科方面现今有什么行动? 原文:[1] 案件编号: HCA 1257/2010——Wing1990h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5:34 (UTC)
- 在香港提出告诉真的会有用吗?-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7:03 (UTC)
- 如果没用,法庭就不会接纳吧--太刻薄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3:12 (UTC)
- (!)意见,今天的维基百科已不再像数年前仅是一群mania一腔热血的成果。不断发展的慈善机构,亦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维基百科应逐渐形成一套对准确性负责的机制,来确保读者和学生们获得准确,安全,可靠的资讯。单纯只顾所谓“可靠来源”和不断试图提高门槛却沦为流行媒体大杂烩,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难以守住中立基础。而缺乏公共关系处理的全无商业化的运营风格,仅以编者的偏执(请原谅我这样讲)做为支柱,也难免处处树敌。203.152.196.50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7:02 (UTC)
利用地狱少女把某人流放到地狱这样的东西算人身攻击吗?
参见User talk:61.206.126.130#流放到地狱--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5日 (五) 10:56 (UTC)
- 这个人很有才华的说……换作我是绝对想不到这么丰富的脚本>_<--Noah~~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1:03 (UTC)
- 就一个吃饱没事做的人吧,无视就好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1:37 (UTC)
- 为什么不温和一点,例如“我要代月亮惩罚你~~”……-Iflwlou [ M { 2011年3月25日 (五) 16:14 (UTC)
- 有没有人抢先注册这个:user:月野兔--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6:41 (UTC)
- 哈哈哈~我看不如说‘把你写进笔记本里’。--Noah~~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8:04 (UTC)
- 我极度支持User:Iflwlou所言。-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8:09 (UTC)
- 囧rz...--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8 (UTC)
- 写进这个笔记本里也行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7:19 (UTC)
- 又是流传已久的伪地狱通信,为免影响本人的声誉,请把那人封禁。--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1年3月29日 (二) 06:47 (UTC)
- 写进这个笔记本里也行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7:19 (UTC)
- 囧rz...--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8 (UTC)
- 我极度支持User:Iflwlou所言。-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8:09 (UTC)
很好奇,你真的以为你有什么声誉吗?或者只是单纯的自我感觉良好?-cobrachen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20:47 (UTC)
- (!)意见:倒不如顺便把本尊一起封禁好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22:27 (UTC)
红链模板删除和保留的标准?
究竟模板里面链接到的页面建立了多少才可以创建?--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3月25日 (五) 11:00 (UTC)
- 我也很想问这个问题,有不少红链模板,诸如以下:Template:鼓击乐团、Template:SS7stack等。--今古庸龙 (ten7728)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2:58 (UTC)
- 其实连到英文版就是蓝字--太刻薄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3:03 (UTC)
个人倾向于1。--达师 - 198 - 336 2011年4月4日 (一) 11:26 (UTC)
关于维基上的审查
- 维基百科的阅览者很多,相对上实际进行编辑者很少,专门从事回退者人数又更少,当初维基百科号称人人皆可编辑的特色,不外乎是希望借由多元意见,避免传统百科由少数菁英执笔可能带来的主观影响限制,但是今天的维基,虽然表面上仍可人人皆可编辑,但运作上仍由少数回退员进行极快速度的回退,消除一些多元或不同看法的编辑,实际上变相成为经少数回退员以自己主观标准筛选过的资讯给予阅览者,结果又回到老路,只不过主观植入的流程从编辑步骤延后移到审核步骤而已。
- 事实上应该没有哪个回退员可以达到形式上与实质上均绝对客观并毫无个人色彩的境界。
- 否则应先向编辑者充分说明,注明虽然维基百科人人皆可编辑,但须经回退员严格审查,通过后编辑内容才能保留,若回退员审查不通过给予回退编辑处理。
- 部分回退员根本没仔细看编辑差异与内容的合理性,完全认定特定账号即立刻回退,彻底地对人不对事的回退,变成公报私仇的工具。
- 应该取消回退员制度,不要有人专门从事回退工作。
- 如果大家都想当回退员,那维基百科究竟该由谁来撰写。
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04:49 (UTC)
- (:)回应,回退亦是提高维基质量的一种途径。的确没有哪个回退员可以达到实质上绝对客观,其实编辑亦然。因此,若阁下认为部分维基人回退不合理,可以直接前往该用户对话页讨论。若屡劝不听,可以来客栈讨论或者直接向管理员举报,也就极大的减少了公报私仇及不中立的可能性。另外请阁下谨记善意推定。--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4月4日 (一) 06:06 (UTC)
- 建议在回退功能上加入“回退理由”,好让别人清楚回退者为何回退。-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1年4月4日 (一) 06:33 (UTC)
- (:)回应,难道只有“回退员”可以撤销编辑?难道“回退员”的回退就不可被普通编辑逆转?难道所有编辑行为都要被“回退员”逐一审核?难道“回退员”整天都在回退,而不编写内容?
- 让我不得不怀疑,阁下只是从“回退”二字上理解,把其当做一种特权,而从未阅读过WP:回退员。--∰ 黑目观世界 ⌘ 2011年4月4日 (一) 06:59 (UTC)
- (:)回应虽然我也对维基管理员有意见,但是若说“审查”则远未达到您所说的严重地步。您能否举些例子说明?如果有人真的不分好歹一律回退,甚至如您所言“变成公报私仇的工具”,我愿意和您一起声讨之。--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14:30 (UTC)
- (:)回应,对“回退员制度”本身到没啥意见,这是维护词条质量所必不可少的。可是,对于某些所谓以维基资深人自居的、自以为是的那些“回退员”的有些删除,就不是维基平常意义上的“被回退”了。我修改过的一些维基词条,绝大部分都是物理学的。我个人十分怀疑这些老维基人的数学素质和物理学专业上的基本素质,而且,维基老人那种小帮派的恶行,更令人十分反感。“庆父不除,鲁难不已”。对数学词目三角函数和复数的修改,小试牛刀,竟然也被无知地删除掉。我对数学和物理学词目的看法是,主要是为那些专家教授这个等级的学者为参考的。所以,对这些目光短浅、数理专业狭隘又浅薄的老维基人的所作所为,十分震惊之余,又万念俱灰。所以,不再关心这类中文词目,无需为其编写和修改了,当需要在维基百科上查阅这类词目的时候,以浏览英文德文为主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Lxg6226(对话|贡献)加入。
- 回复时请不要忘记签名,谢谢。另:请问“对数学词目三角函数和复数的修改”是什么样的修改?我个人很感兴趣。—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17:41 (UTC)
- 上面这一位用户提到的事情,稍微看了一下历史,这位用户User:Lxg6226在2007年之后中断编辑很长一段时间,参考他的贡献历史,发现他在破坏提报]当中与另外一位用户User:PV=nRT在三个页面上发生编辑征一。以其中一个页面来看,User:PV=nRT在本次历史中认为该页面的内容侵权,可是,却没有提出任何相关的来源,证明它所标示的内容有侵权的存在事实。接下来,他把侵权模版拿掉,将页面中这位用户所有编辑回退,引起User:Lxg6226强烈的不满与抗议,但是,页面中,管理员的说明是User:Lxg6226提出的内容没有出处。
- 可是,回到User:PV=nRT回退的页面上,也没有列出任何出处。
- 因此,可以看到User:PV=nRT当时的回退有很大的瑕疵,争议也很大,包括认定侵权但是无法举证,回退也没有给与理由,管理员的说明也是自相矛盾。User:PV=nRT没有解释为什么作出这么大的回退,也难怪引起这么大的不满。
- 那么,User:PV=nRT是谁呢?就请各位自行察看吧。也难怪有些人的回退经常受到抗议或者是质疑,这是有历史低。-cobrachen (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17:47 (UTC)
- (:)回应:回退员的问题,就像一群义工在做社区清洁,有人扫马路,有人倒垃圾,正当大家做到一半时,突然不请自来了一个人,专门指著甲说马路没扫干净重扫,指著乙说垃圾没到干净要继续到,一个人道很悠闲的指挥他人,他什么事没做或仅做很少的事,当然大家会不高兴,也许甲认为他已经扫得够干净了,但回退员不认为,甲当然是很生气,虽然回退员可能做对的事或不对的事,但他确实影响到其他义工的效率与心情。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08:32 (UTC)
- 难道申请回退员这个职务是只有干扰别人的才能入选? 囧rz...--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4月5日 (二) 10:47 (UTC)
- Yen von Young对回退员的比喻失当,请注意Yen von Young的比喻中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义工的行为一定是贡献了,而没有考虑到好心不代表必定会带来好的结果,不适当的协助最后即使出自好心还是会造成坏事。另外请注意回退员并不是一个专门的职位,任何用户都有撤销他人编辑的权力,所以回退员并不是“义工”之外的人,而较适当的比喻应该是义工乙认为义工甲有些地方做得不好,例如垃圾明明该集中到A地他却集中到了B地之类,而向义工甲提醒,但义工甲认为他已经做了很多、把垃圾给集中了,为什么莫名奇妙又要将垃圾全扫到另一处去,所以抗议义工乙在扰乱他的工作。--122.121.205.63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您是否支持“上传于中文维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投票公示
先前的讨论
关于1949年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的版权问题
今天注意到第一套人民币条目中的图片都被删光了,不知道为何?我觉得即便版权属于公司,那么也过了50年保护期了。请删除图片的两位管理员:书生和白河来解释一下。毕竟人家上传图像不容易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23:13 (UTC)
- 编辑摘要里写的很清楚了,来源不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03:10 (UTC)
- 不清楚原来的页面里面他是怎么写来源的,不过管理员删除图片的时候有没有好好动脑子想一想?这种公共领域的图片需要什么来源呢?写自己扫描成不成,或者像这样直接写“不明”[2]?人家上传好不容易的,就算是新手上传的资料没有写明来源,一定要删除吗?管理员有没有想一想,您这么做对维基有好处吗?即便是完全没有来源的文字尚可保留,这种明显是公共领域的图片,您为何就一定要删除呢?删除这样大量的图片,您不累吗?帮助新手补充点来源,修改一下版权模板,你不觉得自己做了件又正确又有意义的事情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04:02 (UTC)
- 图片都需要给出来源的,这样可以查证图片内容与版权是否正确。具体可以参考这里的论述: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5:13 (UTC)
- 不仅图像需要来源,所有文字就不需要来源了?根据维基政策都是需要的。但是并非都需要删除。经过搜索,维基共享里面图片标示来源为:unknown的有2163处,您能否统统提删以避免双重标准?看看您能否通过?其实只要是没有疑义就不必删除。这些图片都是明显的公共领域的图片。您删除如此大量的图片,对维基究竟有何好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6:24 (UTC)
- 呵呵,这么多unknown,如果被发现,commons肯定会有人提出快速删除的。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中积压了大约1500到2000张图像,其中估计unknown的就不少。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版权状况如此复杂,来源信息必然要足够清楚。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8:00 (UTC)
- 您说得没错“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查证版权是目的,提供图像来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经达到,有没有这个手段也就无所谓了。还是拿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做例子,版权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没有疑问,有没有来源有必要吗?你上面所说的类别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所说的是直接在来源处写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写,是不会列入这个类别的。还有如果有人写:“来源于互联网”这个算不算来源不明?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行不行?这样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觉得执行删除不能过于简单,还是那句话:能不删的尽量不删。能做对维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对维基无益的操作。管理员又不拿薪水,何必做这些呢?说实话,您的这些删除操作在结果上和破坏是没有分别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
- 苹果兄请稍微冷静一点,别让愤怒占据了你的思维~--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
- (+)同意苹果兄的观点,但是同时也理解管理员在管理时的压力。当太多不明来源出现的时候,管理员一定是最最手忙脚乱需要处理的。而常常这时有些管理员就会出现以上的状况。因此管理员以后处理这样的情况时,是不是也应该想一想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这条方针指引呢?因为当您图一时方便,速删了之后,想想看,作为新手的人来说,他们是什么样的心情?大家都有作为新手的时候,肯定有很多的错漏之处,我们应该给予一些时间引导他们?不是么?--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苹果兄请稍微冷静一点,别让愤怒占据了你的思维~--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
- 您说得没错“提供图像来源是要查证版权状态。”查证版权是目的,提供图像来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经达到,有没有这个手段也就无所谓了。还是拿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做例子,版权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没有疑问,有没有来源有必要吗?你上面所说的类别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所说的是直接在来源处写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写,是不会列入这个类别的。还有如果有人写:“来源于互联网”这个算不算来源不明?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行不行?这样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我觉得执行删除不能过于简单,还是那句话:能不删的尽量不删。能做对维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对维基无益的操作。管理员又不拿薪水,何必做这些呢?说实话,您的这些删除操作在结果上和破坏是没有分别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
提议:对于上传于中文维基的图片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
例子见上面,我认为如果把这张图片先上传到百度空间,然后再引用这个网页做来源算作有来源,而什么也不写就要速删,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些人上传了大量的明显是公有领域的图片,(也许这个人是新手,不太清楚上传的规定)然后写好了条目,兴许会连续几个月不上维基百科,而速删没有纳入到存费讨论,别人根本无从得知。这样如果又碰上某些管理员一律删除的话,对维基百科是大损失。故建议取消此速删规则。--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45 (UTC)
- 另外英文维基百科并没有此条速删,而以F4. Lack of licensing information.取代,内容为:Media files that lack the necessary licensing information may be deleted after being identified as such for seven days if the information is not added. Be aware that editors sometimes specify their source in the upload summary. 这里主要说的是版权信息,而非来源。相应的模板是:This file does not have information on its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Unless the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is provided, the image will be deleted after MM-DD-YYYY. Please remove this template if a copyright license tag has been added.--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59 (UTC)
- 恩,(+)支持,速删有时可能会让管理员产生惰性。该通过的程序,就这样被忽略掉了。这对本来就有点落后的中文维基来说,的确是很大的损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意见,速删越少越好!--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3月10日 (四) 03:34 (UTC)
- 中文版对缺少许可信息和来源的图像与英文版要求差不多,而且要求更为严格(除了时间上略短)。英文版是挂上模板7天后如果仍然不能提供足够信息则直接删除,同时要求通知作者,中文版则是5天(但实际执行常常超期多天),通知作者并同时提交到维基百科: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PS:英文版的无来源模板是en:Template:Di-no source,您说的那个是en:Template:Di-no license,此外,他们还有en:Template:Di-no permiss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0日 (四) 07:40 (UTC)
- (:)回应虽然en:Template:Di-no source仍然存在,但是在英文版速删方针en:Wikipedia:Criteria_for_speedy_deletion#Files中已经找不到任何支持。我并非说管理员做得不对,我只是说做得不够好。对于这类完全没有版权疑虑的公有领域图片,如果能帮帮新手的忙,和乐而不为呢?您也许已经注意到,我一直在文件存废帮忙弥补和纠正版权标示等等以避免被删除。可是这个速删旁人根本无从得知。如果取消速删,改代以存废讨论,那么即便原上传者没有任何动作,其他人也可以及时得知。--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8:19 (UTC)
- (+)支持,速删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减!--Xrdtj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1:37 (UTC)
- (-)反对,此会令版权状况不清并可能导致基金会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合理使用最少也给个credit吧。-HW(留言 - 贡献) 2011年3月12日 (六) 02:17 (UTC)
- (:)回应这个速删是不明来源,不是不明作者,也不是不明版权。--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4:04 (UTC)
- (+)支持,而且某些提速删的人不一定公正。——路恩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3:37 (UTC)
- 恩,(+)支持,速删有时可能会让管理员产生惰性。该通过的程序,就这样被忽略掉了。这对本来就有点落后的中文维基来说,的确是很大的损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意见大家可以看看,Category:来源不明档案这个速删类别中,究竟哪一个应该删除?连讨论都不给,应该吗?反而是存废讨论中大多数是应该删除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2:23 (UTC)
- (-)反对大家可以看看维基百科:文件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这个列表中,究竟哪一个应该删除。连讨论都给了,不应该么?宽限5天还是严格意义上可立即删除的CSD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12日 (六) 11:34 (UTC)
- (!)意见请大家讨论,什么叫来源不明的图片。举例来说,比如上述第一版人民币图片,作者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版权明确(超过50年保护期),那么按照现有速删标准,来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删。那么请予以明确究竟什么来源才符合来源明确呢?我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没有找到现在条目中缺失的图片。这些图片也许可以在其它网站找到,那么对于这些网站有没有要求?我自己上传到自己的播客,然后用这个连接作为来源行不行?如果可以,请问这究竟有什么意义?--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2:52 (UTC)
- (+)支持:应该是提删而不是速删。提删是应该的,但应该给机会给其他维基人补上来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3:02 (UTC)
- (+)支持:这些宝贵贡献不应当简短理由就大量速删。--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3月13日 (日) 21:42 (UTC)
观乎上述诸位正方论点,根本未见其由去废除此则。无讨论、何图获提难悉于众,专页在可议可悉,尚为问题乎?至于英文版修则,似乎正方误会矣。首先,修则以后,其实涵盖更广,亦可谓更严,而非正方以为之放宽。改求“来源”为“版权资讯”而无明确定义何为“版权资讯”,无异于网开更大,捕雀更多。无庸置疑,“版权资讯”定包括“来源”,所以以为英文如今不再要求“来源”则实在乌龙。其实所谓“速删”,早已不速,亦早建专页于存废讨论名下。若谓正名修则,可矣。若谓废则,就请提确据。—J.Wong 2011年3月14日 (一) 16:16 (UTC)
- (:)回应所谓确据,便是以上我所提到的第一套人民币图样的证据,在作者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版权明确(超过50年保护期),那么按照现有速删标准,来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删。这样做我觉得是不应该的。维基百科这一整套速删机制在于保护版权,但是现在这一条来源不明速删,已经完全背离了原有的初衷。我现在提议废除此项速删而,是因为有的图片明明版权信息明确,而被苛求来源,本人觉得实在是本末倒置。要知道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特别是PD的图片。我自己上传,大可写自己扫描。可是别人补充就不能这么写。要从互联网里找到完全相同的内容,是不容易的,而且我也认为完全无此必要。既然都知道是PD的,你管他来源有什么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4日 (一) 18:02 (UTC)
- (+)同意,这类情况改为提删比较好。——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08:47 (UTC)
- 回苹果派君︰此情此境,仅应修则而非废则。人无完美,法亦如是。漏洞之有实为平常。修则可止管理员盲目而行。废则弃专页,就会添压于存废讨论。其实专页无异于侵权页。君可曾留言于侵权页,提醒或评案?管理员应有理之。此事可证︰一、此快删之款不善;二、或有管理员墨守成规;三、专页未广为人知。此三瑕俱非废则可补。况日日均有大量图档无来源而确为侵权,难道要通通交往存废讨论?专页既在,何不善用?—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18:05 (UTC)
- (:)回应此专页,连我这个自认为老鸟的都刚刚知道,而且在此页讨论的简直太少了,我估计是很少人找得到。而且有此速删在,则并不是管理员盲目而行,而是依据此速删而行,理直气壮。另外存费讨论并未见严重积压,依我看如果废除此速删,很多不必提交存费讨论,根本就是可以保留无疑的。另外此速删专页性质完全不同于侵权专页,在侵权专页,绝大多数都会被删除,而无来源则绝大多数会被保留,不能同日而语。另外侵权专页其辩驳理由为证明条目并不侵权,而有些无来源文件的辩驳理由并不是已经添加了来源,而是“根本没有侵权疑虑而无需明确来源”,此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另外{{No license}}速删条款已经完全可以发挥作用,如果对于缺失版权标示已经有规则可以遵循,为何还要苛求来源?比如说我在共享里面上传了数百张中国老照片,来源就论坛帖子(我相信这样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样的来源究竟有什么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0:17 (UTC)
莫非全世界只有公有领域档?而又不需查核?又,维基专页何其多,难道每页也需阁下知悉?况此页亦早已存在,亦有连于最近更新。又,阁下可曾看过档案存废讨论?近七日各提议案发意见者亦不过一、二,有案甚至无人发言,试问与于专页评议有何分别?烦请呈请人看清问题,而非盲目而行,一味叫废则。此举无疑无补于事。难道交存废议,盲目者不再盲目?最后再次建议修则而非废则。譬如,延期至七日,与存废议齐。又或者,修改字眼以填漏洞。记紧记紧,所谓速删,早已不速。莫不切实际,一味叫废。—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3:37 (UTC)
- (:)回应不可否认的,存费讨论的发言人数数倍于速删专页。而疑似侵权的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侵权,但是没有来源的看您上面的回应你似乎也同意有些即便不补充来源也不应该删除,这就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您可以想一想,如果第一套人民币的图片如果出现在存费讨论,我估计多半会引来保留的,绝对不会60多张图片不声不响的被删除(我花了很多时间在补充这个条目的图片,至今仍然有几个没有着落,这个条目里面的图片几乎都是我最近上传的而且和原来的一模一样,我这样很累的),提删者想必还是顾及脸面的吧?恐怕他会好好想清楚这些东西是否真的需要提删。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速删已经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第一套人民币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那么以保护版权为目的的速删规则为何不能废除?--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09 (UTC)
- (+)支持,其实我觉得速删很用以被滥用,如果有条件的应尽量用提删,而不是速删。-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4:47 (UTC)
速删准则F3、F4修订案
抱歉。苹果派发言一再重复,亦只顾明显属公有领域图档,而其他则视若无睹,一于少理。如此并非维基之福。谨此建议终止废除案讨论。转为修订速删条款F3及F4。现文如下︰
- 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
-
- 使用模板{{No sourc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依据上载页面指示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
-
- 使用模板{{No licens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建议修订并合二为一︰
- F3. 所有未能证明其版权状况之档案,如未知版权的档案或来源不明档案须提案至档案版权审核处理。
-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档案如版权状况明确则来源者未为必须。
另外,应上提案,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易名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档案版权审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 “此页用以处理版权状况存疑之档案。档案交此后,须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 无版权或来源讯息的档案将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并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于版权状况清晰时,来源则可省略。如果您所上载的档案被挂上上述模板,请尽快补充所欠缺的讯息。您亦应事先参阅Wikipedia:档案使用守则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于此页找寻合适的版权标签。另外,如阁下以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则可留言于侧以提醒审核者。
以上。—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7:39 (UTC)
- 和取消F3F4有什么区别?--达师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1:31 (UTC)
- 当然有分别。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亦会继续使用。废除F3以后,首有无来源档案均须交往存废议,而修订则毋须。此修订旨在加强专页功能,及填补漏洞。岂无分别?—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
- 如此F3已经没有作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删除守则里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话,之后取消F3和F4。--达师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
- 正名与否,个人无意见。非我重点。—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5 (UTC)
- 如此F3已经没有作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删除守则里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话,之后取消F3和F4。--达师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
- 当然有分别。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亦会继续使用。废除F3以后,首有无来源档案均须交往存废议,而修订则毋须。此修订旨在加强专页功能,及填补漏洞。岂无分别?—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
- (!)意见首先,如果如此修改条文“至于版权状况清晰时,来源则未必须要提供。”直接与Template:No source相抵触,而提议者又说并不废除Template:No source,是否自相矛盾?另外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未见严重积压,甚至连续几天什么都没有的情况并不罕见,为何还要另辟专页,分散讨论?还有所谓“所有未能证明其版权状况之档案”是否包括提供版权标示与实际不符的档案?而后者一向是提删而不是速删的。另外这两者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分别不知道为何要区别对待?本人还是建议完全废除F3速删和相应的模板Template:No source。但是F4本人并不反对保留。最后回应J君关于我专注于公有领域的事情,我其实只是方便举例,其实不是公有领域的一样大有问题,比如某个电影海报或者某个CD封面如果没有来源,我觉得应该搜一下,看看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么完全可以无需来源保留。因为我上传的电影海报好多都是BBS,百度贴吧里面的,有这些来源本人认为毫无意义。--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5:41 (UTC)
- 苹果派君︰模板乃建基于方针,方针一易模板自当配合。另外,现实之中,法律尚会录有获准之抗辩理由,何以此处不可,且成矛盾?所以阁下或者过虑矣。阁下既曰不废《速删》款F4“未知版权档案”,即废款F3以后,专页只会继续处理违F4之档。如此一来,难道不分散?实在不要只顾其有否分散讨论,而该放眼于其专。正如“侵权页”,纵现无积压,甚至提案不多,本人亦赞成另立专页处理。存废议之中,除版权之虞,亦杂有他疑,用以处理各式各样提请不错。但如果已知之乃常出之况,则当建专页而理之。好积累经验,正如侵权页中各行各字均反应过往所经所历,一个措施都可能是往昔有用户遇上问题,然后提案建立,好解决问题。专页,除胜在够专,亦胜在可累积经验,此乃存废议永无可能办到。非曰存废议不善,然而在此则并非最佳之选。又,正如上述,废则以后,专页仍存,何以不善用之?F3及F4,其实无大异,性质相近,故置之一齐,则必更便于读者、用户。阁下所问所提予人反思,不错。或该使专页成专责档案版权审核之处,而不只来源与标示。劝君莫引喻失义,依旧举明显版权之例,不切实矣。试问维基之中是否仅有此类版权极为明显之图?—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7:31 (UTC)
- (:)回应F4废与不废,可以以后再论,我当然赞成一并废除,不过可以缓议,因为版权标示我也认为是必须的。而来源我认为不必需,这就是两者截然不同之处。同时也是F3必须废除的原因。--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8:17 (UTC)
- 增添抗辩理由以后,情况应已不同。坚持废则未见其利,反见其弊。见君亦无驳愚见,不如折衷而行,且试行己制,设期检讨,不善再废亦未迟矣。另外,此二则或可移至《删除守则》。何如?—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8:37 (UTC)
- (:)回应按照您的修改,如果没有来源,且版权没有疑虑的,且没有抗辩,是否仍然会被删除?如果不会,请在修改意见里面明确。如果是这样,我可以同意,否则我还是坚持废除无来源速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9:02 (UTC)
举证责任谁属
阁下同意,善矣。重申此案重点︰毋须来源证明版权状况者毋须来源,此乃可用抗辩理由,一旦误删亦可以之申请复核。当然,仍建议上载者于专页提一提,而审核员则应仔细检查提案是否合符此则。此议可告一段落,然阁下所问就关乎下一议程︰受质疑时举证?又,举证责任谁属?抑或,上载者有责使图免受质疑?且察下景,草案通过以后或会遇到︰图刚上载,上载者以之合符上述草案规定,遂无交来源。巡查者质疑,交至专页。此时究竟是质疑者须要证明该图版权状况未明,还是上载者须证其图为合符规则?又抑或上载者开初就要证明其图合符此草案?各位请细议斟酌。—J.Wong 2011年3月20日 (日) 16:06 (UTC)
- (:)回应以下是我的建议:还是以第一套人民币图片为例,原作者已经给出了版权标示,如果提删者有疑问,必须有合理的理由(而非证据):比如说他可以怀疑这图片根本就不是“第一套人民币图案”,或者怀疑这个图案不是1949年创作的不符合PD-China版权标签(总之,单单说是无来源或者来源不明不可作为删除合理理由),(其实这本来就是该交于文件存费讨论的)。提删者和原始上传者或者其他人都可以举证,但非必须,不过执行删除还是保留的管理员有责任进行查证,如果管理员不能查证,那么可以移交文件存废讨论,即交付社区处理。其实现在的文件存废讨论就是按照这个程序进行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8:44 (UTC)
但本人觉得上载者有此责任列明何故可免交来源。实际而言,亦非艰难。就以此案为例,只需于资料页列明君上所言则可。新手或须协助,就此可加页述解。始终希望阁下体谅,管理人员难以逐一细核后才删之。如不早列明,亦仅会徒增误会。上载者或以为管理人员故意刁难,管理人员则要步步为营。未为上策矣。或者可再添条款,犹存废复核然,管理人员可要求社群介入。—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5:12 (UTC)
- (:)回应请问照片本身算不算的证据?还是举上例“第一套人民币”这个图片本身难道就不算证据吗?(我记得在配音员关注度的讨论中,有人主张动画截屏算作可靠来源)同样的一个商业logo、一个书籍封面、一张电影海报,这些图片本身就表达了很多信息,难道这些信息比不上一个BBS网页或者一个爱好者网站链接吗?我觉得管理员有很多根本不必核查,因为只要废除此苛责,那么诸如第一套人民币这样的图片就根本不会有人提删。如果无法核查,那么仍然可以诉诸存费讨论。--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7:31 (UTC)
- 苛责与否,且不置评。请察此图,试问不问来源,何如悉其版权状况?—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8:12 (UTC)
- (:)回应此文件已经被我提删,虽然列出来源,但是版权标示自我矛盾。也就是说这个图片的问题并不是来源问题。上传者当然有义务证明图像的版权,但是并不是有义务证明图像的来源,这两件事互相并没有因果联系。上面我已经说过“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第一套人民币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当然列出来源很可能表明图像的版权状况,而没有来源很可能版权不明,但是提删的理由应该是“版权不明”而绝不应该是“来源不明”,因为的确存在不提供来源也能证明版权的情况。况且现在包括我在内,上传的大量图片很多来源于论坛和爱好者网站,列出这些来源究竟能证明什么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3:42 (UTC)
君上所言合理,一于照之而行。—J.Wong 2011年3月24日 (四) 04:40 (UTC)
公示
现照上讨论,公示如下修订︰
- 现行快删准则︰
- 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
-
- 使用模板{{No sourc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没有依据上载页面指示提供版权状况、来源等资讯的档案。
-
- 使用模板{{No license}},须提案至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合二为一后移往《删除守则》︰
- 所有未能证明其版权状况之档案,如未知版权的档案或来源不明档案须提案至档案版权审核处理。
-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档案如版权状况明确则来源者未为必须。
另外,应上提案,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易名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档案版权审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 “此页用以处理版权状况存疑之档案。档案交此后,须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 无版权或来源讯息的档案将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并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于版权状况清晰时,来源则可省略。用户质疑无来源档案是否合符前述规定时,应连同合理理由递案至此。如果您所上载的档案被挂上上述模板,请尽快补充所欠缺的讯息。您亦应事先参阅Wikipedia:档案使用守则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于此页找寻合适的版权标签。另外,如阁下以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则可留言于侧以提醒审核者。
有鉴于上议已息越数日,现公示七日于此。无反对者,则七日以后照之而行。敬希注意。—J.Wong 2011年3月25日 (五) 07:51 (UTC)
- 1. 有来源才能判断版权状况是否正确;没有来源如何知道版权是否正确?维基百科不是某领域或某地的百科,一些人可能很容易在缺乏来源的情况下判断这个图像是否版权状况正确,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提供来源正是为了能够让所有人都能够确认其版权状况,能够正确合法的使用/再制/分发图片。而且,提供来源也是尊重来源出处的做法,严格说来,也是版权法中署名权的一种体现(署名权不随版权过期而终止) 2.为何要放宽到七日?从上传页面开始一路过来,都要求提供详细来源和版权状况,而且提供来源也并非难事,如果这样都不遵守,真的是令人无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5日 (五) 18:47 (UTC)
- (:)回应如果将所有来源自论坛、博克、爱好者网站等等的来源都算作“来源不明”,那么我自然无话可讲,心服口服。不过如果这样恐怕图片会大删特删。不过如果不能这样做,引用上述网址不算作来源不明,而什么也不写就算要删除,我说什么也不服气。我上传了大量版权过期的图片都来源于上述网站,因为根本找不到其他来源,或者其它来源的清晰度不高。判断版权自然并不是所有的图片都容易判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判断,不过并不妨碍你提删啊。图片信息里面已经有作者一项,署名权利已经有所保障。而大多数的来源并不用有版权,当然也没有任何署名权利,维基百科上传的图片鼓励去除水印,就是这个道理,难道这个署名权也要保障?!提供来源是不是难事,和没有来源是否必须删除是两件事情,请不要混为一谈。比如注册维基百科帐户并非难事,但这并不是强迫人人都注册的理由。--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3:13 (UTC)
- 若是苹果派阁下坚持认为网站即为来源,那这个讨论就没有继续进行的意义-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04:22 (UTC)
- (:)回应并非我认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个链接而那里确实有你所上传的图片,就没有人给你挂“来源不明”的模板了。这是事实。--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
- 也是,这种情况就该挂copyvio了。来自论坛/blog/fan site的图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经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可是还有大量不侵权的,比如古画《清明上河图》即便来自论坛也不侵权。再者怀疑侵权你可以提删啊,理由当然可以是“怀疑侵权”,但并不是“来源不明”。怀疑侵权针对的应该是“版权标示”、“作者”、“时间”而不是“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
- 来源不明的话,怎么证实作者/授权?来源是前提,至于侵权不侵权、是否应当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
- 来源不明的图片的确可以证明版权状况,而且事实上“来源不明”的图片在维基系统内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爱好者网站也算来源不明的话)。诸如第一套人民币明明图片上就写着“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图》上面明明就写着落款时间;一张老电影海报(比如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明明就写着电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怀疑,完全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币,但然也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清明上河图》,但是不能简单地加上个“来源不明”就删除,我觉得这样做完全是打击新手(老手估计会加上各链接,新手往往会忽略,而且这个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网页那么多,谁知道他是在哪里找的呢?如果只找个类似的,那明明并不是原来上传者的来源,岂不是补充者说谎?)而且浪费提删者和删除审核管理员的精力,完全无此必要。--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
- 对了,就是这个意思,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来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凑上一个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
- 基金会早就对这个有定论,一个平面作品的忠实复制,不带来任何新的版权限制,您所谓的这个作者,不拥有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
- 书生在下面几段提出了跟我类似的看法,接下来到后文讨论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4:48 (UTC)
- 基金会早就对这个有定论,一个平面作品的忠实复制,不带来任何新的版权限制,您所谓的这个作者,不拥有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是早就有定论的东西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
- 对了,就是这个意思,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来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凑上一个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
- 来源不明的图片的确可以证明版权状况,而且事实上“来源不明”的图片在维基系统内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爱好者网站也算来源不明的话)。诸如第一套人民币明明图片上就写着“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图》上面明明就写着落款时间;一张老电影海报(比如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明明就写着电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怀疑,完全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币,但然也可以怀疑这个图像不是《清明上河图》,但是不能简单地加上个“来源不明”就删除,我觉得这样做完全是打击新手(老手估计会加上各链接,新手往往会忽略,而且这个来源别人是不好补充的,网页那么多,谁知道他是在哪里找的呢?如果只找个类似的,那明明并不是原来上传者的来源,岂不是补充者说谎?)而且浪费提删者和删除审核管理员的精力,完全无此必要。--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
- 来源不明的话,怎么证实作者/授权?来源是前提,至于侵权不侵权、是否应当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
- 可是还有大量不侵权的,比如古画《清明上河图》即便来自论坛也不侵权。再者怀疑侵权你可以提删啊,理由当然可以是“怀疑侵权”,但并不是“来源不明”。怀疑侵权针对的应该是“版权标示”、“作者”、“时间”而不是“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
- 也是,这种情况就该挂copyvio了。来自论坛/blog/fan site的图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经侵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回应并非我认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个链接而那里确实有你所上传的图片,就没有人给你挂“来源不明”的模板了。这是事实。--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
书生︰但上面所举之例确乎存在。当然网站并非单一来源,但用户写曰“自制”,又是否确乎“自制”?又是否可查?答案显然并非,既然如此,倘档案版权状况清晰,例如︰政府图片法定无版权之物,无来源亦不为过。至于举证责任谁属则可再议。—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8 (UTC)
- 合理使用图片如何保证自制图片具有低分辨率/不可仿制?我认为,若能取得官方公布的低分辨率图片,则应首先使用官方来源而不是自制-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对于“低分辨率/不可仿制”等等任何疑虑皆可提删。而提删的理由应该是“分辩率过高”而不是“来源不明”。--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21 (UTC)
我想在上面提出“无法确认网站发出的图片是否已经侵权”问题的朋友,忽视了提删是需要经过讨论这个重点。重点就是提删以前会有一个确认性工作,而其中的讨论一般也会提到后续补充的来源是否可信。比如说清明上河图,大家可以讨论是否PD。话说有时候写上了来源,还有管理员不相信。比如说我前段时间上传了keroro剧场版的海报,明明海报的下方就印着SUNRISE,我也在来源中写上SUNRISE.inc,依然被挂模板说来源不明。后来我只得将SUNRISE的日文网站补充在后面说明。我想问问到底是不是没有网站就不可靠?幸好SUNRISE没有倒闭,要是倒闭了连个网站都没有这个图片的来源就不知道该怎样写了。我相信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提删(而非速删)的讨论中得以解决,让更多人去协助补充来源。这也就是提删的好处,和为何需要延期7天的好处。—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4:21 (UTC)
- 可叹我上传的1940年电影《孟丽君》海报、1937年电影《十字街头》海报、1958年中国电影《貂蝉》海报,参看User:Sysywjel#老电影,原电影公司早就关门大吉了。要在官方网站上面找到是绝不可能了。幸好这些算作PD的,弄得我都不敢上传60年代的“合理使用”的电影海报,就怕人家给我来个“来源不明”啊。--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5:46 (UTC)
- 基于善意推定,如果是你自己扫描、翻拍上传,你只要说明清楚,这就是来源。关于blog之类当然可以算作是来源,比如blog拍摄的照片,只要给出链接,能找到上面有这张照片,授权符合要求,当然就没问题。另外,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和是否PD没有关系(一个简单的例子,红楼梦是PD,假设如果你署上自己的名字出版,曹雪芹的后人还是能够追究法律问题的)。还有,例如人民币,你不说明来源,别人怎么知道这是PS的,还是真的?难道给出一个来源就这么难?总之,“来源”的意思,就是要告诉别人这幅图片是从哪里来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3 (UTC)
在补充一下:来源不等于url,只是很多图片来自网上,所以要用url,如果自己拍摄或者从书上等处翻拍,自然就没有url--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6 (UTC)
根据苹果派的说法,用"unknown"检查了一遍commons上的图片,绝大多数都是未知物种图片,没有找到来源是unknown的图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09:04 (UTC)
投票页面
投票现在正在进行,请到投票页面:Wikipedia:投票/您是否支持“上传于中文维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进行投票。
发起投票的理由
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提议:对于上传于中文维基的图片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在上方“先前的讨论”中),支持者虽然多于反对者,唯未能达成共识,故开投票。
投票期限
投票由2011年4月10日00:00至2011年4月23日23:59,以维基百科UTC时间为准。
投票规则
- 投票人的投票资格为自动确认用户资格,即以投票发起一刻计算 (2011年4月6日 (三) 21:54 ),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有至少50次修改行为。
- 每人限投一票,不得使用傀儡参与投票,否则有关账户将很可能被封禁。有需要时会进行用户查核。
- 由于涉及修订方针,故需支持比例达到或超过总票数的2/3方为通过,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
- 投票无需给出理由,请不要在投票区发表反驳意见,意见请发表至讨论区。
讨论区
建议先阅读上面的“先前的讨论”,有其他意见请在下面发表。--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6日 (三) 22:41 (UTC)
- 之前的讨论好几天无人继续,怎么突然就要投票了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7日 (四) 07:45 (UTC)
- 正是因为讨论已经基本胶着了才适合投票解决吧。而且之前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人表达自己的支持或反对意见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4月7日 (四) 14:51 (UTC)
- 因为长时间无人再发表意见,可以说明想发表意见的恐怕已经发表过了。如果不投票,恐怕只能存档了,这相当于大家全白费劲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5:13 (UTC)
- (?)疑问有用吗?维基共享资源能删除档案的不仅仅是我们呀,如果是其他国家的维基人提删呢?--Noah~~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4:20 (UTC)
- 此提案只约束中文本地上传,于维基共享并无约束力。如果有通过的可能我会在共享推动相应的政策修改。--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7:42 (UTC)
- 嗯……如果是明显已经属于公有领域的档案,像你之前说的1945年的纸币之类的,为啥不直接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呢?已经是公有领域的东西还需要在乎来源吗?储存在各个语言维基百科的都是“合理使用”的文件吧?既然是有版权的东西是不是需要来源会好点?(其实我觉得有作者就足够了的)--Noah~~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8:28 (UTC)
- 此提案只约束中文本地上传,于维基共享并无约束力。如果有通过的可能我会在共享推动相应的政策修改。--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7:42 (UTC)
- (!)意见,对于已超过著作权保护年限的公开作品,应该快速保留,而不该再苛求出处。-P1ayer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12:05 (UTC)
- (!)意见:中文维基的服务器放在美国。我相信在中共政府成立后,目前“完全没有”任何一个中国大陆的“版权过期”的档案在美国是“公有领域”,所以“第一套人民币”的例子就已经明显不妥。关于公有领域在美国的时效性,可参阅2009年的讨论纪录: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公有领域图像。--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3:40 (UTC)
- (:)回应鉴于此类图像在维基共享里面存在数以千计的图片,如欲挑战,请移步至共享提删,不过在现有共识之下,维基共享仍然接纳此类图像。另外此投票乃是决定是否应该以“来源不明”提议“速删”,并不妨碍以这个理由“提删”,也不妨碍以其他理由“速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5:25 (UTC)
- (:)回应:Commons有明确规定版权状态要同时多地符合(详见Interaction o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 and non-US copyright law),不存在任何共识接纳这些有问题的图像,而是目前没有人在Commons上对这些“问题图像”进行提删的动作。前提例子就有误(“第一套人民币”),之后的提议(“来源不明,不可快速删除”)当然是名不正言不顺。若没有列明图像来源,只在描述页上声称图像是“公有领域”,其他维基人怎么进行查证?假使有人“大量上传侵权图像”,图像都标示为“公有领域”而不给来源,岂不是一大弊端?--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6:41 (UTC)
- (:)回应您提出的问题,尽可以提删,但是和来源没有任何关系。有没有来源你提出的问题都存在,不是吗?而即便没有来源,“第一套人民币”就无法证实了嘛?显然并不是,这些图片是不是第一版人民币图案至今没有人提出怀疑。而且现在的图片来源中很多是出自BBS、博客、爱好者网站,而且管理员百无一用是书生接受这些链接作为来源。请问这些来源就能够查证了吗?--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8:39 (UTC)
- 讨论达不到共识,不见得投票就可以,建议还是顺着之前的讨论重开讨论。-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7:06 (UTC)
- 之前的讨论已经无人发言一周多了。如果不开投票就只能存档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0:45 (UTC)
- 我认为已被群众抛弃的话题,投票不见得会形成真正共识,请认真考虑。—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48 (UTC)
- 怎么能说“已被群众抛弃”呢?目前参与投票的人数已经超过20人,人数已不算少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28 (UTC)
- 我认为已被群众抛弃的话题,投票不见得会形成真正共识,请认真考虑。—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48 (UTC)
- 之前的讨论已经无人发言一周多了。如果不开投票就只能存档了。--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0:45 (UTC)
- 讨论达不到共识,不见得投票就可以,建议还是顺着之前的讨论重开讨论。-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7:06 (UTC)
使用原创研究的名词算是种破坏吗?
近日在编辑一些日本的铁路车站条目时,遇到一个棘手的状况:一位新用户User:TRA&HSR&BUS&MRT&LRT,在编辑条目时喜欢使用一些虚构自创的名词翻译东西(参考一下这个条目的历史版本:[3],例如将日本国有铁道翻译为“日本铁路管理局”,将东日本旅客铁道翻译为“东日本铁路分局”,将日本的行政单位“町”翻译为“里”或“村”,族繁不及备载),并且坚持使用自创的格式撰写条目,例如明明是日本的车站名称但不标注日文标准的假名与罗马拼音写法与假名车站电码,却使用中文拼音与只有台湾在使用的国音电码。包括我在内的诸多维基用户都曾经在他的个人讨论页好声好气地说明一些原则,但该君完全没有理会回应多作讨论却仍然我行我素,帮他把编辑过的条目改写成符合维基百科原则的格式,也直接用回退的方式覆盖回来。像这样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不太像是种破坏,但其实意义上与vandalism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对维基百科的整体文章水准也是个拖累,如果再经沟通却没有善意回应的话,各位认为这样类型的行为应该如何去界定与应对呢?我想听听各位的意见。谢谢!—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03:52 (UTC)
算是破坏--Honmingjun--铭均 2011年4月17日 (日) 05:55 (UTC)
- 过度翻译,甚至虚构自创的命名方式,不符合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在维基百科中并不适合。维基百科:破坏#破坏类型#地区名称破坏:“经劝阻无效者,会被视为破坏。”,日本汉字有许多是不作翻译的,仅少数例外是针对若干字进行翻译或增补,如“駅”译为“站”之类,因性质相近。维基百科:破坏#破坏类型#地区名称破坏:“经讨论取得共识后的作业则不在此限。”如2011年日本东北地方太平洋近海地震,翻译“冲”为“近海”与增补“日本”,修改幅度虽然较多,但因为日本汉字有理解上的疑虑,经讨论后才进行修改,并且在条目中以{{lang}}注明日本汉字。--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0:20 (UTC)
刚看到这些条目(如气仙沼站)真是吓了一跳,这明显加上不实资料于条目当中。建议找管理员帮助。--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0:59 (UTC)
- 回应:上面大象、武蔵等人就是管理员。意见认为既然诸多维基用户好声好气地说明一些原则,而根据大象所说他/她依然不理会;会不会是出于其他的原因所以我行我素。会不会是其对管理员的印象不好呢?又或者其他原因。另外,何谓不符合维基百科原则的格式,而对维基百科的整体文章水准也是个拖累呢?--- Cybercavalier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1:27 (UTC)
- 基本上我只是以一般编辑者的身份去跟对方沟通,详情欢迎参考该君的用户对话页,因此我无法理解‘印象不好’的由来可能性?就是因为自己本身有管理员身份,为了避嫌所以我也不好直接动用权力去进行封禁之类可以阻止其继续编辑的手段,只能留言邀请对方讨论或在此发起讨论。至于格式的不符合,我是指与日本相关的事物,格式原则是采用日文假名与罗马拼音去注释,但该君坚持使用‘中文罗马拼音’还把人家协助整理过的内容又回退,这到底是‘自成一格’还是在恶搞,相信各位自有公断。—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3:12 (UTC)
“东日本旅客铁道”也是原创研究吧?公司网页上的繁体中文名称和简体中文名称都不是这个。“日本国有铁道”似乎也是个原创研究,我只见到有“日本国有铁路公社”的说法。这些条目都要尽快移动才行。—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2:22 (UTC)
- 官方翻译法有见过“东日本旅客铁道”与“东日本旅客铁路”两种(官网上使用‘铁路’,但我拿过上面写‘铁道’的官方时刻表中译本),哪种用法为主还可以再讨论,但这都总比‘日本铁路管理局’‘东日本分局’这种从未存在过的名词来得正确吧?(纵使是官营时代,JR也是称呼为‘日本国铁’或更早期的‘铁道省’才对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3:12 (UTC)
- ‘日本铁路管理局’‘东日本分局’当然不可取,但“东日本旅客铁道”后面应该还有“株式会社”四个字吧?能否将你拿到的版本放到网上?—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9 (UTC)
- ‘东日本旅客铁道(路)’是公司名称,‘株式会社’是公司体制,因此那只是简称与全称的差异,说是原创研究未免过头(就像提到‘鸿海’时,您也不会强求每次都要把全名‘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挂上吧?)倒是,到底该用‘旅客铁道’还是‘旅客铁路’这点一直以来我也觉得很困惑,但建议此议题可以另辟场合讨论决议,但此处在讨论的是比较严重的自创名词破坏问题(该君在我们慢慢讨论这些问题的同时,大概又创建了一堆条目等着我们去收拾善后了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3:41 (UTC)
- 好吧这好像确实是另外一个问题。关于‘日本铁路管理局’‘东日本分局’我觉得应该就是原创研究了,这时候应当是回退加沟通吧?如果他始终无法拿出来源而又坚持加入修改的话,就该算是破坏了吧?—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28 (UTC)
- ‘东日本旅客铁道(路)’是公司名称,‘株式会社’是公司体制,因此那只是简称与全称的差异,说是原创研究未免过头(就像提到‘鸿海’时,您也不会强求每次都要把全名‘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挂上吧?)倒是,到底该用‘旅客铁道’还是‘旅客铁路’这点一直以来我也觉得很困惑,但建议此议题可以另辟场合讨论决议,但此处在讨论的是比较严重的自创名词破坏问题(该君在我们慢慢讨论这些问题的同时,大概又创建了一堆条目等着我们去收拾善后了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3:41 (UTC)
- ‘日本铁路管理局’‘东日本分局’当然不可取,但“东日本旅客铁道”后面应该还有“株式会社”四个字吧?能否将你拿到的版本放到网上?—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9 (UTC)
其实日文的翻译在维基一直都是个问题,尤其是在日文汉字和常用中文词的混用上,往往因为领域的不同而有各自的意见。日文汉字被当成中文,还是应该要和其他外文一般同等视之,加上先前关于动话或者是漫画的争议,还有得吵得。-cobrachen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0 (UTC)
- 因为文字本身的接近性,日文的翻译的确常有这类的困扰,但该君的翻译方式早已超越混用的范围,而是原创研究的程度,这才是我为何特别提出的理由。—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6 (UTC)
- 这问题分为两部分来说:在翻译方面,“东日本旅客铁道”视为先到先得的直译,应该可接受。他人或新进编辑者,在尝试移动遭质疑后,应该就协作观点“以讨论取代移动编辑战”。而“劝告后,仍不加以讨论而执意移动是否为破坏”就是另外的“管理层面”部分的认定方面,个人以为就其他惯例,答案是肯定的。个人认为:其他编辑用户(包含当事者管理员)可先提请“当前的破坏”,再由在线管理员封禁该用户,避免事后更多烂摊子要收。
- 另外,株式会社跟股份有限公司,在法例或语言上应不可等同视之或予以“意译”,例如个人工作经验上,接触的日文文件就常常出现“股份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字样共存的现象 。[4]--Winerta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26 (UTC)
- ‘股份有限公司’到底等不等于‘株式会社’长久以来都很令我困扰,Winertai兄提供的这资料太有用了,或许可以将它增列至日本相关的命名使用规范中?—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4:38 (UTC)
台湾铁路管理局可以用,为何不能用。 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28 (UTC)
- 台湾铁路管理局是政府单位,但经营日本铁路的几家JR本身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体制,因此阁下的类比方式有点不知所云。何况,就算日本也是由政府单位来经营铁路好了,但是其命名还是得遵从日本本身的命名方式,例如过去曾经营过日本铁路事业的‘铁路省’,您就不能随意把它窜改为‘铁路局’,毕竟那是人家的定义,他们说是甲您就不能把它改成乙。—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4:36 (UTC)
- 这不应该去问日本人吗?日本又不是台湾,日本人不喜欢用,就不用。—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38 (UTC)
- 日本国土交通省=日本交通部?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44 (UTC)文部科学省直接写成日本民国教育部?日本立法院?
- 东台湾旅客铁道?台湾新干线? JR PASS=TR PASS?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46 (UTC)
台湾的铁路→
台湾铁路管理局
日本的铁路→
日本铁路管理局?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51 (UTC)
(!)意见:根据《现代运输学第二版》(张有恒,2008年);台湾铁路管理局与JR(JNR)已属于不同体制,前者为公营官署型组织,后者则已于1987年转化为民营的“日本国铁道集团”。该集团为六个独立的客运铁路公司及一个货运公司所组成之特殊型态民营铁路组织。--Winerta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5:00 (UTC)
美国的铁路→
美国铁路管理局?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51 (UTC)
澳洲的铁路→
澳洲铁路管理局?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51 (UTC)
台湾的铁路全部是公家单位,但是日本有分公铁与私铁--Honmingjun--铭均 2011年4月17日 (日) 15:47 (UTC)
结论整理
看来对于反对自创译名的使用,社群讨论的意见都还算一致,因此我大概知道该如何处理了。至于两个衍生出来的议题,有机会时也欢迎多讨论寻求共识:
- “日本旅客铁道” vs. “日本旅客铁路”
- 是否将“株式会社”不适合直接翻译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加入规范中?
有个明确的指标,也让大家在之后编修这类条目时,比较有个依循基准。—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7日 (日) 16:59 (UTC)
(!)意见:赞成以繁体字方式直译成“日本旅客铁道”与“株式会社”。--Winerta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7:35 (UTC)
(!)意见: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目前只见到JR东日本自己的官方网页写的是“日本旅客铁路”的翻译(无论是繁体还是简体),所以还是支持后者。对于第二个问题,日本的株式会社和中国大陆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差别,我认为在同时出现时应当予以区别。但问题是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有所不同,株式会社与中国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也并没有说比中国大陆股份有限公司比起美国、法国的对应法律概念的差别要大得多,那么在翻译美国、法国、英国等地方的对应法律概念时,是否要区别对待?是否只是因为“株式会社”是日文汉字就要沿用?另外,不知道台湾方面在使用“株式会社”时指的是日本《会社法》中规定的法律实体,还是台湾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8:14 (UTC)
- (!)意见:不过,每家JR对于用词的偏好似乎又不同,例如JR北海道繁体中文官网,上面就使用“北海道旅客铁路公司”而不是用“株式会社”,但JR四国却又是使用“四国旅客铁道株式会社”(参考此PDF档)而不是“铁路”。恐怕这种事情连日本人本身都没啥定调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11年4月18日 (一) 00:33 (UTC)
要求帮手
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开放性
在2011年4月8日基金会理事会的IRC会议上理事会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We,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believe that the continued health of our project communities is crucial to fulfilling our mission. The Wikimedia projects are founded in the culture of openness, participation, and quality that has created one of the world's great repositories of human knowledge. But while Wikimedia's readers and supporters are growing around the world, recent studies of editor trends show a steady decline in the participation and retention of new editors.
As laid out in our five-year Strategic Plan, and emphasized by these findings, Wikimedia needs to attract and retain more new and diverse editors, and to retain our experienced editors. A stable editing community is critical to the long-term sustainability and quality of both our current Projects and our movement.
We consider meeting this challenge our top priority. We ask all contributors to think about these issues in your daily work on the Projects. We support the Executive Director in making this the top staff priority, and recommend she increase the allocation of Foundation resources towards addressing this problem, through community outreach, amplification of community efforts, and technical improvements. And we support the developers, editors, wikiprojects and Chapters that are working to make the projects more accessible, welcoming, and supportive.
The Board resolves to help move these efforts forward, and invites specific requests for Foundation assistance to do so. We welcome and encourage new ideas to help reach our goals of openness and broader participation.
We urge the Wikimedia community to promote openness and collaboration, by:
- Treating new editors with patience, kindness, and respect; being aware of the challenges facing new editors, and reaching out to them; and encouraging others to do the same;
- Improving communication on the projects; simplifying policy and instructions; and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improve and make friendlier policies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templates, warnings, and deletion;
-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ollout of features and tools that improve usa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 Increasing community awareness of these issues and supporting outreach efforts of individuals, groups and Chapters;
-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reduce contention and promote a friendlier, more collaborative culture, including more thanking and affirmation; and encouraging best practices and community leaders; and
-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develop practices to discourage disruptive and hostile behavior, and repel trolls and stalkers.
- Resources
- Wikimedia_Movement_Strategic_Plan_Summary
- 2011 Editor Trends Study (Executive Director's summary, ideas)
--Wing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20:03 (UTC)
-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reduce contention and promote a friendlier, more collaborative culture, including more thanking and affirmation”这句说得好,也是中文维基编辑要为之努力的。—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7:47 (UTC)
- “repel troll and stalkers”这句形容得真妙。--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1:56 (UTC)
- (:)回应,无意间去看一下中文维基白目(troll)的意思,惊见:“如果将 MSN 的个案引用到维基社会之中,白目对维基社会所能够造成的潜在破坏将会与 MSN 的个案相比之下显得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维基社会对用户行为的约束只能够依赖用户群的自警。”,还有那一幅插图,“维基社会容忍白目的下场:维基社会的正面形象将会受到大肆蹂躏”。--LokiTalk 2011年4月10日 (日) 14:53 (UTC)
- “repel troll and stalkers”这句形容得真妙。--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1:56 (UTC)
-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ollout of features and tools that improve usability and accessibility”,我都想参与其中呀,尤其是那个Category功能问题...Ivantalk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2:07 (UTC)
- (:)回应:关于“开放性”:请问IRC会议算是有开放性的吗?听闻不少中维用户使用Skype、QQ、豆瓣等讨论平台。那么基金会如何处理中维用户在上述平台的“开放性”? 说白点,上述六项议题如何在中维处理?-- Ktsquare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7:34 (UTC)
- Skype、QQ、豆瓣等的开放性的确不如IRC,IRC完全可以匿名进入并评论,对任何人都开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29 (UTC)
- 但IRC的易用性完败于QQ...--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4月16日 (六) 08:47 (UTC)
- 还用上代的即时通讯工具?过时啦,用微博吧。-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02 (UTC)
- 但IRC的易用性完败于QQ...--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4月16日 (六) 08:47 (UTC)
- Skype、QQ、豆瓣等的开放性的确不如IRC,IRC完全可以匿名进入并评论,对任何人都开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29 (UTC)
- (:)回应:关于“开放性”:请问IRC会议算是有开放性的吗?听闻不少中维用户使用Skype、QQ、豆瓣等讨论平台。那么基金会如何处理中维用户在上述平台的“开放性”? 说白点,上述六项议题如何在中维处理?-- Ktsquare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7:34 (UTC)
关于虞海提出的讨论
- 为了使页面美观,我搬到来这里。虞海认为因为“支持的人很少”,在Wikipedia:格式手册发动编辑战。原因如下:
- (:)回应:我是说这个“最后的方案”还很不完善,对细致的内容作了过于苛刻的规定,其中包括:
- 第五条“作品名内(中文和中文间)的空格,建议使用冒号”:不苛刻但很诡异;
- 第一条“正文内,中文和外文间不加空格”:过于苛刻,属于一概地否定;
- 第一条“正文内,中文和一般数字间不加空格”:赞成;
- 第七条“全角空格的使用,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应使用全角空格。”:赞成;
- 第八条“技术需要以及模板内需要例外。”:我认为模板中的一些修饰性空格可以去掉(如cite中),构成Tab的除外;
- 第九条“先到先得”会导致格式的不统一(类似于有的章节标【】有的不标),我认为不如“最终用户设定”的好,不过部分地可以接受(只要别太难看了就行);
- 第十条我支持,只可惜那是句重(chong2/ㄔㄨㄥˊ)话,等于没说。
- 等等。
- 而我前面提出的异议相当于今天提得的异议的一部分(即第一行)。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6日 (三) 08:40 (UTC)
- (:)回应:我是说这个“最后的方案”还很不完善,对细致的内容作了过于苛刻的规定,其中包括:
我们就公平比较原有的方案:
在中文语境内,字与字之间应该不留空格,惟仍有特例。以下释例表列哪时候留下空格,而哪些时候不应:
- 正文内,中文和一般数字、中文和外文间不加空格。反例:港铁 rev13627175,首段。
- 上方说明:如引用传媒的新闻标题,一般惯例不用标点符号可以留下空格。
- 特别地,专有名词内的中文和数字、外文之间,适用上方的共识。(例子:诺顿360,下方详述)
- 外文间保留空格。(例子:Google Chrome)
- 符号和数字、符号和外文间不加空格。(例子:System/360)
- 作品名内(中文和中文间)的空格,建议使用冒号(例子:轩辕剑叁外传 天之痕,再讨论),建议在作品的主题及副题使用,由于韩语没标点,日语不在使用冒号,这点特别要注意。
- 上方共识。
- 上方共识的补充说明:除非官方宣布名称内含或不含空格,差异只有空格的2个或多个条目名称在与其他条目名称比较时视为同一个名称。
- 关于全角空格的使用,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应使用全形空格。
- 技术需要以及模板参数内需要例外。
- 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过往的条目应该再讨论是否更改。
- 如有争议,请先到该条目的讨论页或Wikipedia:移动请求反映有关问题。
请各位继续参与讨论完善有关方案。--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6日 (三) 09:11 (UTC)
- 不太明白“符号和数字、符号和外文间不加空格”的道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7日 (四) 03:29 (UTC)
- (:)回应我想是指英语的标语符号之间的决定,但是如果觉得这点有问题,像是“,”会隔开空格,这一点就删除吧。--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7日 (四) 08:22 (UTC)
- “建议使用冒号”我完全没看懂。--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06:27 (UTC)
- (:)回应大概是类似魔戒首部曲:魔戒现身、魔戒二部曲:双城奇谋及魔戒三部曲:王者再临。--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7日 (四) 07:51 (UTC)
- 是这个意思,那我可以(+)支持。--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8日 (五) 01:14 (UTC)
- 请问下一站,幸福、下一站幸福、下一站 幸福,如何解决?--今古庸龙 (ten7728) (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12:33 (UTC)
- (:)回应应使用全形“逗号”。--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7日 (四) 14:43 (UTC)
- 第一条就只有我一个人有反对意见吗?正文中如中外文一概地不加空格,则在绝大多数简体中文环境下,会出现这X这Y这Z这Ζ这Ж这Ω这π这М这Ц这Щ这个现象,难道大家都很喜欢?——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08:34 (UTC)
- 这种情况实际上会出现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8日 (五) 12:07 (UTC)
- Safari修复了,但缺点是牺牲全角引号;据说最新的IE8也修复了;但Firefox、Chrome、Opera、SeaMonkey、旧版IE等绝大多数浏览器在默认状态下,就是这个样子。——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13:25 (UTC)
- (:)回应我不太明白图中的意思,到底应在何处用,以及怎样用?可以讲解一下吗?--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8日 (五) 09:54 (UTC)
- 红框框下的,都连到一起去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10:35 (UTC)
- (:)回应看下来这些问题(刻意使用斜体字)是系统问题,看来所提出的问题无可能解决到。--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8日 (五) 15:59 (UTC)
- 加个空格就能解决。——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16:11 (UTC)
- (:)回应要向微软反映一下吗?因为不是每个人都是用该字体浏览,无论是本地还是非中文母语使用者。--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19日 (六) 03:09 (UTC)
- (!)意见中文中使用外文的本身就不多,使用外文斜体的就更少,使用上面提到的几个外文斜体作为结尾的又与中文有所叠加的可以说是极其罕见。而且即便叠加,也不影响意思的表达。我觉得可以忽略不计。--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24 (UTC)
- (:)回应:阁下可能阅读数学方面的条目比较少,如果阁下常用简体系统显示数学条目就会有切身体验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19日 (六) 14:57 (UTC)
- 这种情况实际上会出现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8日 (五) 12:07 (UTC)
- (:)回应是否可以考虑加入数学公式例外?--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16:03 (UTC)
- 我认为是必要的。同时,对一些斜体,应允许加空格(如生物的拉丁学名)。另外,对外文字的问题,比如Google浏览器,我也觉得纠结:这种地方其实加不加空格都不好看,所以我才建议使用thinsp来模拟文字处理软件的输出。——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2日 (二) 09:21 (UTC)
- 请各位要考虑加了一个空格后,会不会构成参数出现问题,谢谢。但个人认为不必所有的算式强行加上。--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23日 (三) 16:05 (UTC)
- 我认为是必要的。同时,对一些斜体,应允许加空格(如生物的拉丁学名)。另外,对外文字的问题,比如Google浏览器,我也觉得纠结:这种地方其实加不加空格都不好看,所以我才建议使用thinsp来模拟文字处理软件的输出。——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2日 (二) 09:21 (UTC)
- (:)回应是否可以考虑加入数学公式例外?--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16:03 (UTC)
- (!)意见请各位继续讨论。--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20日 (日) 15:53 (UTC)
- 我只能对Flame说一句:辛苦啦!——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2日 (二) 09:21 (UTC)
- 第一条中文外文空格反对,中文数字空格赞成。
- 第五条,反对。不要浏用冒号,冒号的语义不是那样的
- 第七条,赞成。
- Ivantalk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5:45 (UTC)
{{ProperNoun}}
- 一直忘记有一种极特殊的情况,需要在汉字和汉字间加入空格,那就是专名号。参见{{ProperNoun}}。——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5日 (五) 08:07 (UTC)
- 不知道这东西是什么,也不知道怎么用,连模板文档也看不懂。--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9:19 (UTC)
- 阁下可以读一下标点符号用法中的专名号用法。——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5日 (五) 12:47 (UTC)
- 条目的内容都几乎用不上专名号。--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25日 (五) 15:44 (UTC)
- 阁下可以读一下标点符号用法中的专名号用法。——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5日 (五) 12:47 (UTC)
- (※)注意《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1996.6.1完整版)中明确表示:“4.16.3 专名号只用在古籍或某些文史著作里面。”--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21:28 (UTC)
- 就是那种情况,比如撰写突厥回鹘等文史方面的文章中就时有需要。同时,佛教方面,如果大段梵文出现,就需要用专名号断词。——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26日 (六) 12:50 (UTC)
- 用<u></u>要比用这个模板省事多了。对于中文维基百科而言,这个模板根本没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12:44 (UTC)
- 另外,说专名号之间要有空格的依据何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12:46 (UTC)
- (!)意见既然原有系统已有,也态该将模板删除。--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29日 (二) 15:16 (UTC)
- 囧rz...错极了,阁下完全没有考虑到多专名的使用。请先把条目专名号阅读一遍再来回复。最近十来天可能不太活跃,可能会积压留言,但我尽量时常地来看一看,以免发生这么诡异的囧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30日 (三) 09:56 (UTC)
- 有必要要强制为所有条目使用吗?--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30日 (三) 15:33 (UTC)
- 囧rz...错极了,阁下完全没有考虑到多专名的使用。请先把条目专名号阅读一遍再来回复。最近十来天可能不太活跃,可能会积压留言,但我尽量时常地来看一看,以免发生这么诡异的囧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3月30日 (三) 09:56 (UTC)
- (!)意见既然原有系统已有,也态该将模板删除。--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3月29日 (二) 15:16 (UTC)
- 已加入说明:Template:ProperNoun/doc,不过,区隔效果似乎不十分显著。--Gakmo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0:37 (UTC)
我来支持一下虞海。专名号在台港澳均有应用,不容偏废。其次专名号之间的空间是因为多个名词紧靠在一起的时候,不能用一个专名号画到底:有多少个名词就画多少个专名号,中间要断开。因为电脑的排版(HTML或Word processing software)都不支持标准的书名号(其实那只是英文的underline用法,英文underline不是专名号)。 在编辑维基时我们避免在连续在文字上标上多个连结符,就是和专名号不能连续一样道理。所以某程度上我还支持多个连接(anchor)中,留有一定空白(不是空格),用Css实现(padding-left & right)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连接太多不能独立清楚表示的问题。Ivantalk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5:54 (UTC)
- 我总是用鼠标在上面晃晃来判断。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51 (UTC)
请各位继续讨论
请各位继续讨论:缺少空格带来的文字交杂问题,等等。——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6:57 (UTC)
另外,我认为 作品名内(中文和中文间)的空格 可以使用全角空格替代(而不用冒号)。——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7:01 (UTC)
可以不全面封禁的用户可否用过滤器禁止编辑特定条目?
最近看到百乐兔被永久封禁,根据一些维基人的说法,他的贡献中建设性的编辑还是占大多数的。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考虑设置过滤器禁止他编辑被他破坏的条目?(技术问题再说)。我想这也更有利于他反省错误、和其他人建立共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 2011年4月18日 (一) 12:32 (UTC)
WP:BAN不是正式方针....这样没有方针支持啊--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18日 (一) 14:27 (UTC)
- 如果他愿意服从社群共识,那么非技术限制性的禁制令就可以阻止他编辑之前他曾经破坏过的条目;但如果是不愿服从,那么就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他编辑特定条目,他仍然可以找到别的条目来破坏。我当然希望能是前一种可能,但基于他的贡献记录,我不得不觉得他有不愿意服从社群共识的倾向,因此无论是禁制令还是过滤器恐怕都无法阻止破坏,惟有封禁。尽管我对目前的永久封禁尚持保留意见。--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4月18日 (一) 17:12 (UTC)
用户反馈
本人感觉维基百科非常好,内容覆盖范围广、有深度。我本想给维基捐款,可是不接受小额捐款。我会永远支持维基百科。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4月17日 (日) 00:00 (UTC)之前加入的。
- 不接受小额捐款?--Patvoiiage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3:30 (UTC)
- 如果数额确实太小,的确是不接受的,不够手续费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31 (UTC)
一个可能非常白目的关于Unreferenced的新手的疑惑
问题从众多实例中来,举个例子,劳烦瞩目此小品条目——邮发代号。“在中国邮政系统内部,其标准名称是报刊代号;”只有这一句还算值得质疑,并可能查找到并不可靠的来源。问题是除这句以外的部分也必须提供可靠来源么?这个条目是不是就应该一直被贴“缺乏来源”,并在不久之后从维基百科消失?或者我应该“小题大做”,把小品改写成专业论述?其实我对于这一方针困惑很久了,阅读过相关的方针及其讨论页之后还是一头雾水。是不是还有一些其他被我忽略的应当被了解或理解的事物?希望能得到进一步的说明与指引。--【以上言论可能包含个人观点陈述,并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该观点的正确性,本人亦不会对上述观点的正确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人亦不会对任何因接受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与伤害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2:59 (UTC)
原则上来说,小品也是需要有参考资料的。如果正如你所说,整篇条目都没有参考资料的话,那你是怎么了解到这些的呢?是否就是原创研究了呢?如果拿邮发代号来说,除那句以外很多东西需要可靠来源啊。例如你怎么知道格式是那样的呢?如果是别处看来的,那该处就是参考资料。如果是自己归纳整理出来的,那就属于原创研究了,维基不应该收录原创研究的内容。不过关于此条目,至少我搜到了这个页面,也算是很官方的说法了。希望这个能解答你的疑惑。--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4月15日 (五) 06:18 (UTC)
- 这我是清楚的,可是这个页面很明显不是出版物,并不是可靠来源。依照方针的指引,除了可以被断言的事实之外,所有的叙述都应该提供可靠来源。而方针中所说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是事件的一个真实的状态。说一段句子或者一个命题是真的,就是说它是一个事实。就百科全书而言,事实是工作在某个主题上的学者或专家达成共识的一个陈述。”从这个定义的句子成分上来看,事实是状态而不是事件本身,事实又是句子或是命题。让我疑惑的是,维基百科是否承认人的主观经验?--【以上言论可能包含个人观点陈述,并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该观点的正确性,本人亦不会对上述观点的正确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人亦不会对任何因接受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与伤害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0:44 (UTC)
- (:)回应虽然维基百科要求任何条目都需要wp:可供查证,不过以现在的规则来看,即便完全没有来源,条目也不会被删除。也就是说删除条目的准则里面没有关于“完全没有来源”这一条。不过其中的语句,如果有人质疑,那么他可能会移除部分语句。--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4:17 (UTC)
- 另外,上面提到的这个页面,绝对是WP:可靠来源啊。并非只有实际出版物才叫可靠来源的。政府网站绝对算得上可靠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4:50 (UTC)
- 据WP:可靠来源“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采纳可靠的已经出版的来源。”即使政府网站算得上可靠来源,然而这个页面也并不是政府网站。另外,“绝对”只是一个副词而已,不妨碍我们把命题证伪,也不能说明来源可靠,不必过于依赖--【以上言论可能包含个人观点陈述,并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该观点的正确性,本人亦不会对上述观点的正确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人亦不会对任何因接受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与伤害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0:36 (UTC)
- (:)回应WP:可靠来源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采纳可靠的已经出版的来源,乃是翻译自英文“Wikipedia articles should be based on reliable, published sources”,这里的出版,并不是说要印成书籍,而是“发表”的意思。也就是说维基百科可以接受只在网上发表的内容作为可靠来源。同样的在WP:可靠来源下文中就明确表示“如果全文在线材料有着和非在线材料类似的品质和可靠性,那么全文在线材料亦如非在线材料一样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更容易获取,读者可能会更喜欢在线的材料。”另外不管“上海市邮政公司”是不是政府网站,他都是可以被信任的“可靠的”“已经出版的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29 (UTC)
- 茅塞顿开,谢谢你您。方针那样翻译没有问题么?要不要改一下?--可能在说屁话的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2:33 (UTC)
- (:)回应一般可被断言的事实与知识,是指更容易被成人验证的。邮发代号的“在报刊的版权页、封面、封底、报头等处一般写作邮发代号”与“格式”下的内容,我会认为它是一种不易验证的现状描述(来自个人观察或文字转述),这些严格来说还未达到原创研究,但它与疑似原创研究令人困惑的情形差不多。这样“描述”中夹带个别经验,如“一般写作某某”是要如何判断的?想表达它出现的频率比别的名称多,可是仍不晓得编者是如何观察的,花多少时间才相信如此的,或是从别的地方抄来的。是否为编者的个别经验,或属于争议较低的共同经验之一,则验证为事实的难度较低。就算“格式”的描述大体与事实相近,但我又如何确定它是否有零星的小笔误?还是需要校对原始来源。如果来源在网络上有还好,如果是来自早期报纸、书本或期刊,那就像大海捞针。问题不光是如何去相信“事实”这么简单,对愈专业的知识愈需要补充来源,否则一些描述给人的感觉就不可靠。至于主观经验不受质疑也是可能的,是指描述像台北101在台北市、时报广场在纽约市很容易被验证的描述,如果像这类例子还被质疑,会气到跳脚吧。又例如某个大楼拆除或某所学校关闭了,这种“有”跟“无”的简易判断,可透过当地人轻易检视是否为事实。因此比较艰深、知名度低、年代久远的人事物等,这些少数人知道细节的条目就要花点精神去证明主观经验。另《新闻传播百科全书》、《新闻学大辞典》有收入“邮发代号”条目,《科技编辑大辞典》有收入“报刊邮发代号”条目。--Mihara57 (留言)
- 非也,参见WP: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了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非个人杜撰且为真实存在,而非由编辑者自行创造而已。维基百科是所有的知识的聚合,目前仅排除大部分个人出版的书籍、业务通讯、个人网站、开放性wiki、网志、论坛贴文以及相似的来源(少部分特例可接受,如官方论坛且由官方人员发布)。对于某些条目要求较为严格,如生者传记。--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请加入条目质量提升计划 2011年4月16日 (六) 09:10 (UTC)
- 如果这是一项方针而不是指引的话,那么它是应该被遵守的。您的回答反而让我觉得越来越混乱了,现在我知道{适当的维基内容}⊆{所有知识},但是我想知道集合{适当的维基内容}准确的定义。如上述《新闻传播百科全书》(他的编者们很可能尚有在世者,并且还在版权保护期内,并不属公有领域),直接引用它里面的内容是可以被接受的么?如果引用其内容的话,相关的授权是必要的么?如果是必要的,授权应是什么形式的?如果我是该书主要编者之一(或是行业权威),我可以提交与我专业相关的发表过的原创研究么?如果未发表过的原创研究不被接受,那么是基于侵权还是客观性的考虑?--【以上言论可能包含个人观点陈述,并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该观点的正确性,本人亦不会对上述观点的正确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人亦不会对任何因接受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与伤害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53 (UTC)
- 工具书不是我建议的最佳来源,因为您是将该条目当例子而已。它可以拿来比对资料是否有出入,同时显示相关文献存在的可能性,做为初步线索就足够了。我觉得您将事情复杂化了,那些懂得运用不同描述方法、掌握如何取得文献、并熟练引用格式的编者,公有领域跟版权著作对他们来说仅有部分的差异,很少会形成他们的困扰。最重要的还是来源品质与学术价值,担心能不能找到对应的资料等。要减少这些疑惑,离不开实践一途,谈多了无补于事。--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7:03 (UTC)
- 恰恰是问了一些来自实践的问题,一个新手不太可能是一个“熟练的编者”。我如果在动手之前意识到(截至目前)所参考的资料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那么我就不会动手。并很有可能永远不会,我不会为此感到遗憾。--【以上言论可能包含个人观点陈述,并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该观点的正确性,本人亦不会对上述观点的正确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人亦不会对任何因接受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与伤害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7:59 (UTC)
- 工具书不是我建议的最佳来源,因为您是将该条目当例子而已。它可以拿来比对资料是否有出入,同时显示相关文献存在的可能性,做为初步线索就足够了。我觉得您将事情复杂化了,那些懂得运用不同描述方法、掌握如何取得文献、并熟练引用格式的编者,公有领域跟版权著作对他们来说仅有部分的差异,很少会形成他们的困扰。最重要的还是来源品质与学术价值,担心能不能找到对应的资料等。要减少这些疑惑,离不开实践一途,谈多了无补于事。--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7:03 (UTC)
- 如果这是一项方针而不是指引的话,那么它是应该被遵守的。您的回答反而让我觉得越来越混乱了,现在我知道{适当的维基内容}⊆{所有知识},但是我想知道集合{适当的维基内容}准确的定义。如上述《新闻传播百科全书》(他的编者们很可能尚有在世者,并且还在版权保护期内,并不属公有领域),直接引用它里面的内容是可以被接受的么?如果引用其内容的话,相关的授权是必要的么?如果是必要的,授权应是什么形式的?如果我是该书主要编者之一(或是行业权威),我可以提交与我专业相关的发表过的原创研究么?如果未发表过的原创研究不被接受,那么是基于侵权还是客观性的考虑?--【以上言论可能包含个人观点陈述,并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该观点的正确性,本人亦不会对上述观点的正确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人亦不会对任何因接受上述观点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与伤害负任何形式的责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53 (UTC)
--Xuenhua2008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3:51 (UTC)
- 我想说个题外话……您的签名好长好长。(可以无视,无需回复)--Noa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07 (UTC)
开放小工具给IP用户
最近在新条目推荐里发现一些模板/功能需要而外的小工具辅助运行才能生效(详细情况请参阅维基百科:新条目推荐/候选,4月17日——HVAC是哪些控制室内空气温湿度的设备的英文简称?);之前在指出维基百科宣传片使用的字幕不是正规SRT时也发现要加载字幕需要小工具的支持。意味着众多读者(IP用户)和不知情的注册用户无法享受到这些高级功能。
- 我在想是否可以将一些小工具公用,有很多我觉得是可以与IP用户共享的工具,像清楚缓存的时钟啦、内部链接助手啦、wikEd等等。希望征求一下大家的建议、意见。
- 把什么都扔到MediaWiki:Common.js里只会造成加载速度越来越慢。另那个问题是模板本身没设计好而已。--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7:23 (UTC)
- 我是指可以让他们选择是否开启而不是强制加载啦。--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7:42 (UTC)
- 难道我没勾选的那些小工具也被加载了? 囧rz...--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7:43 (UTC)
- 匿名用户没地方存储参数设置的。--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02 (UTC)
- 但是匿名用户却有讨论页不是吗^_^,从技术上讲是能储存参数设置的吧~?--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14 (UTC)
- 匿名用户的讨论页在数据库里只是作为那个名字空间的一个常规页面存在而已,只是存一下新留言通知;但用户的参数设置是必须有注册用户才可以的。--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25 (UTC)
- 就是说……不是政策上的原因……是技术上的原因所以无法实现?--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33 (UTC)
- 对,除非给每个IP分配一个user_id,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IPv6)。--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44 (UTC)
- 话说IP地址自身就是一种特殊的unique id,自然也可以当作userid使用。只是这样的话需要对MediaWiki的用户相关功能作出较大的改动,也许在几年前还可以做这样的改动,因为当时MediaWiki还不成熟也没有现在那么普及;但在现在,哪怕对用户体验作一个小小的改动也会引起轩然大波,更别说稍微大一些的改动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6 (UTC)
- 嗯还有动态IP地址的问题…--Jimmy Xu talk·49 2011年4月19日 (二) 10:27 (UTC)
- 话说IP地址自身就是一种特殊的unique id,自然也可以当作userid使用。只是这样的话需要对MediaWiki的用户相关功能作出较大的改动,也许在几年前还可以做这样的改动,因为当时MediaWiki还不成熟也没有现在那么普及;但在现在,哪怕对用户体验作一个小小的改动也会引起轩然大波,更别说稍微大一些的改动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6 (UTC)
- 对,除非给每个IP分配一个user_id,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IPv6)。--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44 (UTC)
- 就是说……不是政策上的原因……是技术上的原因所以无法实现?--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33 (UTC)
- 匿名用户的讨论页在数据库里只是作为那个名字空间的一个常规页面存在而已,只是存一下新留言通知;但用户的参数设置是必须有注册用户才可以的。--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25 (UTC)
- 但是匿名用户却有讨论页不是吗^_^,从技术上讲是能储存参数设置的吧~?--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14 (UTC)
- Noah~~只是想为IP用户争取点权利而已……本来是这样想:不是说维基的社群在减小吗,不是认为维基百科的编辑环境很不友好吗。但事实是,很多新手最初是以IP的身份参与编辑的,面对没有任何小工具的辅助,编辑的困难吓跑他们似乎也能理解了~--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6 (UTC)
其实最应该改良的是编辑小工具栏。-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0:09 (UTC)
- (&)建议,可以透过cookies保存一些个人化设定资料。61.201.49.129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3:31 (UTC)
提删与速删
经常有一些条目,在正式提删,有人发表意见合并或保留后,尚未有结论,便被其他的管理员速删掉。是否应避免这情况出现,以尊重大家的共识?见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4/14#到期筛选的小小作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5:33 (UTC)
- 您是否指“疑似不知名人仕”的诸多条目?貌似并无理由进行速删。有没有人挂速删标签?究竟以何种理由挂速删标签?因为条目已经删除我不是管理员无从查考。但是即便是真正需要删除无疑的条目,管理员也不可罔顾现有的方针体系自行其是,这是明显滥权的行为。请相关管理员进行解释。--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28 (UTC)
- 指车站小小作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2:46 (UTC)
- 那些条目不要了,若在英文版查阅删除纪录大量移除,早已大量删除。难怪中英文维基百科的比数越来越小,其实中文维基百科早就可以站上世界第一
- 是查不到相关关注度、平民百姓等。在下才以“疑似不知名人仕”提删,但平民百姓的数量较多。所谓的百姓,例如条目中“生于某某,某岁,兴趣是唱歌,擅长下棋。成绩一般,英文很差。”★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4 (UTC)
- (~)补充,在下的“疑似不知名人仕”提删,挂上是的删除模板,非速删模板。★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7 (UTC)
- (~)补充(*)提醒,“如果把这些页面列在本页,页面也会将免七天讨论即时删除(特别情况除外)。”——页面存废讨论,所谓这些页面是指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的页面。这是不是明显滥权的行为。相关管理员不必进行解释。★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2 (UTC)
- (~)补充是管理员有权判定是删除或速删,但多是百姓速删,关注度七天删。★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7 (UTC)
- “冯淑怡(1998-), 为罗中中一级一名家传户侥的学生。有超过5次男女关系,算得上是集邮人士~”——在冯淑怡条目中,大概这样条目在下会“疑似不知名人仕”提删。★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10:17 (UTC)
- (~)补充英文维基百科是有一项“不明人仕”的快速删除的标准。可能管理员认为中文维基百科也有。★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7 (UTC)
- (~)补充管理员可能认为百姓页面是符合{{d|A1}}。因为在下举出之例子和百姓页面几乎一样。★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22 (UTC)
- (:)回应不用紧张,说的是车站小小作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6:11 (UTC)
- (~)补充管理员可能认为百姓页面是符合{{d|A1}}。因为在下举出之例子和百姓页面几乎一样。★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22 (UTC)
- 那些条目不要了,若在英文版查阅删除纪录大量移除,早已大量删除。难怪中英文维基百科的比数越来越小,其实中文维基百科早就可以站上世界第一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57 (UTC)
- 已全数恢复,要删条目请照规定来。提速删也要符合中文维基的速删规则。ffaarr (talk) 2011年4月19日 (二) 01:55 (UTC)
- 英文版的速删理由是Pages created by a blocked user in violation of block, 在中文版不成立--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58 (UTC)
- 车站小小作品又全删了,理由是“G10:原作者提出删除”。但G10的规定是“提请须出于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请问原因是什么?删掉后,别人要改成重定向到各铁路,是不是要自己去重新找一次资料?--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6:35 (UTC)
- 另一个例子是艾末末,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4/12在讨论中, 有改作重定向的意见,但却被人在4月16日以R3速删掉了(R3. 名称错误的重定向,包括条目标题繁简混用、消歧义使用括弧或空格错误、间隔号使用错误。不包括常见的拼写错误。为常见的拼写错误建立指向正确题目的重定向页面,可使百科用户纵使在查找文章时拼写错误,也能够找到寻求的文章。参阅:Wikipedia:命名常规。 艾末末google有 40,800 项结果[5])--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6:26 (UTC)
(:)回应“艾末末”本来就是要“CSD R3”(×)快速删除,只是不受理。请用Friendly查看“CSD R3”(×)快速删除的陈述:“拼写错误的新页面”。★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10 (UTC)- 回退不当言语。★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15 (UTC)
- (:)回应上面已列出了R3的全文, 请详细阅读--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25 (UTC)
- (:)回应已经回退不当言语。★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30 (UTC)
- (:)回应上面已列出了R3的全文, 请详细阅读--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25 (UTC)
- 回退不当言语。★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15 (UTC)
- 另外一堆日本车站条目又无声无息地被删除了……(
大船渡线、大船渡车站、下船渡车站、细浦车站、胁之泽车站、陆前高田车站、岩之下车站、猊鼻溪车站、折泽车站、小梨车站、折壁车站、鹿折唐桑车站、竹驹车站 - 参见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日本车站条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02 (UTC)- 我想这状况的消极处理方式,应该就是未来管理员处理存废讨论时,也同时复查一次在讨论期间被快速删除条目的讨论状况,这样应该可以事后做些补救......-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21日 (四) 02:15 (UTC)
可否请任何一位资深维基人跟User Talk:Wong128hk商量一下,请他通融对“维基百科仅欲受限者径自离去,及受影响处得以复原,故此,姑勿论禁制长短...”与“社群下取决定...用户则毋须仅因编者有禁制令在身而回退...则或符快速删除守则”再修饰一遍。觉得精炼的文字也要兼顾通达,看其他修改得极好,就这几句差强人意。--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7:08 (UTC)
- 如可修改“维基百科仅欲使(令)受限者径自离去,及受影响页面得以复原。是故,且不论禁制长短...”与“社群作此决议...用户不应基于编者有禁制令在身而回退...则或符合快速删除守则准予速删”--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26 (UTC)
- 差异不大,君以为好,则悉随尊便。又,谢君顾及,惟该页非吾有,更莫言“通融”。见笑。—J.Wong 2011年4月21日 (四) 14:12 (UTC)
- 确实差异不大,其目的是希望尽可能保留阁下行文风格,前后一致,不失庄重。又同时能兼顾句子的通达,使更多人掌握文中所想表达的。失敬,那么我就冒昧修改了。--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20:29 (UTC)
关于条目当中的“条目等级”和“条目重要性”的问题
在下看见英文条目的讨论页面中,大多都有两个标识和打分,如:“This article has been rated as C-Class on the project's quality scale. This article has been rated as Mid-importance on the project's importance scale.” 感觉这个评分系统不错,为何中文维基没有学习这套体系呢?Merphisto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18 (UTC)
- 其实是有的。只不过缺乏人力去评核各个页面,因此并不常见。—ATRTC 2011年4月18日 (一) 12:20 (UTC)
在下看到英文条目当中,几乎所有的“化学”“生物”条目都有这个评级。。。不知如何操作的Merphisto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58 (UTC)
- 中文维基也有一些条目评级的机制,例如Wikipedia:台湾专题/评级、Wikipedia:ACG专题、Wikipedia:传记专题等。评级方式一个是依条目的重要性,另一个则是依条目本身的品质(质量),二者都是先订定规则,然后再人工一个一个进行评级,所以很需要人力。在中文维基百科的人手,目前不太容易进行--Wolfch (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6:23 (UTC)
删除王维林照片一问
一幅用在这里王维林的图片被删走[6], 但我找不到删图前的讨论。如果真的有什么理由删走该图片,我们是否也得从en:Tank Man中, 重新载入取代的图片[[7]呢? --Winstonlighter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7:42 (UTC)
- 可以,但因为之前的Tiananmensquare.jpg被过度转载在超过一篇文章,所以我在此引用英文WP的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Unacceptable use#Images#6:“An image to illustrate an article passage about the image, if the image has its own article (in which case the image may be described and a link provided to the article about the image)”,由于王维林已经有自己的条目,所以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该图片不可以出现在其他(就算是有强烈关联的)条目,“6?4事件”都不可以,除非王维林条目被合并回去。注意英文版的Tank_Man_BBC.png都只是被单一使用在Tank Man条目中的。--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8:39 (UTC)
- 补充:en:File:Tank Man BBC.png和被删除的File:Tiananmensquare.jpg并不是同一个图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09:02 (UTC)
- (!)意见英文版的方针指引在中文本地未经过讨论之前一律无效。我记得en:File:Tank Man BBC.png和被删除的File:Tiananmensquare.jpg的确是同一个图像,或者差别甚少。而且Tiananmensquare.jpg此图英文版讨论已经保留。此图片描述一个“不能重复的历史事件”,符合美国合理使用的要求。合理使用的图像不需要版权拥有者的许可,也不因为版权拥有者的禁止而失效。过度转载只要删除过度的部分即可,删除图片简直就是因噎废食。--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4:15 (UTC)
- 美国的版权要求异常严格,不好说这种情况是否就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十二只猴子》的案例:[8],仅仅某个镜头中出现的一张椅子的设计具有版权,而制片方没有支付授权费就闹出了官司。美国电影拍摄前制作公司都会把电影中要出现的任何有版权的东西列出一个长长的清单,然后逐一支付授权费的,就是这样仍然时常因为漏掉了某些东西,而遭到索赔--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7:04 (UTC)
- PS:en:File:Tank Man BBC.png是BBC纪录片中的一个电视镜头,File:Tiananmensquare.jpg则是美联社摄影师拍的照片,虽然画面非常相近,但是著作权所有者不同,作品类型也不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7:07 (UTC)
- 另外,虽然“合理使用的图像不需要版权拥有者的许可,也不因为版权拥有者的禁止而失效。“但是合理使用的另外一个条件是使用时不能侵害到原作者的的相关利益。现在美联社说合理使用必须给钱,那么如果不给钱就合理使用就可能损害了美联社的应得利益。如果在这一点上打官司,还真难判断谁输谁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7:13 (UTC)
- (:)回应上述两者估计前者是后者的衍生作品。不过Tiananmensquare.jpg此图英文版讨论已经保留,这个图片应该和删除的是一样的。英文版尚且保留,充分说明此图象有一定的合理使用的理由,我们没有理由比英文版还要严格,毕竟是人家英文区域的东西。--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7:29 (UTC)
- en:File:Tianasquare.jpg还没有决定保留,还在讨论之中。图片也已经没有页面使用(都可以直接速删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8:35 (UTC)
- 是不是衍生作品是不能估计的。而且从图片来看,二者的拍摄角度并不相同(BBC角度更正,有个柱子挡住了一部分画面;美联社则没有柱子,角度偏于侧面),拍摄时间也不一样(bbc只有三两坦克,美联社的则是4辆坦克),人也不是站在相同位置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8:43 (UTC)
- (!)意见那么我们等待英文讨论的结果,再决定是否应该删除。--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21:33 (UTC)
- 自从有了BBC的版本后,美联社的版本基本上已经确定一定会删的,因为合理使用的另一个条件是“不可被取代”。--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22:05 (UTC)
- 更新:结果是保留了,不过这么样BBC的版本亦要因为被孤立而提删了。--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01:07 (UTC)
- 自从有了BBC的版本后,美联社的版本基本上已经确定一定会删的,因为合理使用的另一个条件是“不可被取代”。--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22:05 (UTC)
- 英文维基保留了Tianasquare.jpg,中文维基也该把图复活--北极企鹅观赏团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08:42 (UTC)
- 如果合理使用的话,我倒是觉得用en:File:Tank Man BBC.png更为保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7日 (三) 08:47 (UTC)
- (!)意见鉴于,这两张图片都是合理使用,而美联社的图片拥有更好的构图,而且此图象入选一百张照片改变世界,更有理由保留,建议保留此图,删掉BBC。--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20 (UTC)
速删
现在的速删问题是某些管理员对方针的共识, 特别是一些新修改的共识认知度不足. 如苯并[e]芘一条目有框内资料, 仍被USER: AT以G1速删. 当我向他查询时, 他答“在下不认为那些算是实际内容。”、“讯息框包含的只是讯息,实质内容还是以内文为主。”明显与新修定的小小作品方针不符(见维基百科讨论:小小作品--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3:33 (UTC)
“ | G1. 没有实际内容或历史纪录的文章。
|
” |
- 不过可以用A1速删。(*)提醒,第二张图片坏了,请找人修理。★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13:47 (UTC)
- (:)回应框内有图片、化学式、摩尔质量、密度, 怎会是A1?
“ | ‘A1. 非常短,而且没有定义或内容。
例如:“他是一个很有趣的人,他创建了工厂和庄园。并且,顺便提一下,他的妻子也很好。” 如果能够发现任何相关的内容,可以將这个页面重定向到相关的條目上。』 |
” |
--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3:02 (UTC)
- 没有定义。在文字只有说明苯并[e]芘的化学式。★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3:33 (UTC)
- 这情况下用INTRO MISSING模版较合理. 无论如何这只是写得不够好的条目, 放在存废讨论上很多人会花一分钟把它改善, 但只凭一个管理员亳无弹性的处理速删, 便没有改善的机会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5:09 (UTC)
- 还可以粗劣翻译速删?因为只翻译标题......★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8:29 (UTC)
- “粗劣翻译”不是速删理由;“机械翻译”才是……巡查员要了解方针, 不是千方百计把条目除之而后快……--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9:16 (UTC)
- 为什么还没有人找人修理第二张图片?★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8:30 (UTC)
- 还可以粗劣翻译速删?因为只翻译标题......★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8:29 (UTC)
- 这情况下用INTRO MISSING模版较合理. 无论如何这只是写得不够好的条目, 放在存废讨论上很多人会花一分钟把它改善, 但只凭一个管理员亳无弹性的处理速删, 便没有改善的机会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5:09 (UTC)
- 没有定义。在文字只有说明苯并[e]芘的化学式。★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3:33 (UTC)
- 图片我已经修复。建议管理员在速删的时候应该考虑三思而行。--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8:14 (UTC)
- 刚刚试着扩充苯并[e]芘,不过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内容也不多,不太容易扩充--Wolfch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6:31 (UTC)
- [[苯并[a]芘]]与苯并[e]芘的标题格式不同,应用那一个?--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6:39 (UTC)
- 刚刚试着扩充苯并[e]芘,不过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内容也不多,不太容易扩充--Wolfch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6:31 (UTC)
- 个人感觉[[苯并[a]芘]]已经很好,多出来空格没什么必要。--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8:28 (UTC)
- 好像是半形[]号成不了链接, 但在苯并[a]芘的主条目中又没有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06:57 (UTC)
- 英文版用了这个模板{{correct title|Benzo[a]pyrene}},中文版没有。--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28 (UTC)
- 补充,能否使用重定向解决?也就是用到内部链接时候,用带空格的,带空格的重定向到不带空格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7:17 (UTC)
分类快捷方式
在之前,CAT:CSD是指向分类:快速删除候选的快捷方式;但现在User:Sz-iwbot不断将其改为{{分类重定向}}的形式。查相关方针和指引,并无有关分类快捷方式的叙述,但之前直接重定向的形式一直工作良好,也为了避免再在此页中发生编辑战,因此请问:是否有将这类快捷方式取消的必要?--Jimmy Xu talk·59 2011年4月10日 (日) 03:00 (UTC)
- 为什么要取消呢,不能改一下代码吗……--达师 - 198 - 336 2011年4月10日 (日) 05:13 (UTC)
- 问题在于分类重定向并不能真正工作,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重定向了,但是分类下的条目并不会自动分类到重定向的目标分类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33 (UTC)
- 使用分类重定向的方式照样不会自动分类条目,且在地址后面带上
?redirect=no
的话照样可以看到分类内容。用机器人去修改分类来换取少点击一次链接和少敲几个字还是挺划得来的。--98.158.22.178 (留言) / 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09:33 (UTC)- 但是
?redirect=no
下的分类并不是真正正确的分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2:48 (UTC)- 这是个正常工作的分类。--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3:36 (UTC)
- 囧rz...,我的意思是Category:沙盒/VPP如果是真正重定向,那么其下的页面应当自动分类到Category:沙盒,而不是仍然在Category:沙盒/VPP下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4:23 (UTC)
- 那样用{{cr}}也没法办到的啊…--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4:40 (UTC)
- 用{{cr}}的可以用现成的bot脚本来解决--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2日 (二) 03:52 (UTC)
- 这实现起来和列categorymembers没太大差异吧?--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2日 (二) 07:24 (UTC)
- 用{{cr}}的可以用现成的bot脚本来解决--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2日 (二) 03:52 (UTC)
- 那样用{{cr}}也没法办到的啊…--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4:40 (UTC)
- 囧rz...,我的意思是Category:沙盒/VPP如果是真正重定向,那么其下的页面应当自动分类到Category:沙盒,而不是仍然在Category:沙盒/VPP下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4:23 (UTC)
- 这是个正常工作的分类。--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3:36 (UTC)
- 但是
- 使用分类重定向的方式照样不会自动分类条目,且在地址后面带上
- 问题在于分类重定向并不能真正工作,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重定向了,但是分类下的条目并不会自动分类到重定向的目标分类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33 (UTC)
┌─────────────────────────────┘
@Shizhao: 那个重定向的目的是能够直接在搜索栏中输入进入分类,而不是在页面里面写[[CAT:CSD]]。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7:09 (UTC)
- 建议建立{{No Bot}}(见Category_talk:CSD)以阻止Bot编辑--UAL55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3:53 (UTC)
- {{分类重定向}}的作用之一就是把错误使用重定向的分类,用{{分类重定向}}进行纠正,然后人工或bot去分类到正确的分类下。@Liangent,无法阻止有人直接在页面里写[[CAT:CSD]]类似的快捷方式,在系统没有提供分类重定向功能之前,只能暂时使用{{分类重定向}}的方法去修正。@Jimmy xu wrk,那个API的方式无法识别快捷方式重定向还是非快捷重定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3:46 (UTC)
- 用{{cr}}照样无法阻止谁把CAT:CSD写进条目吧?而且机器人完全可以查询那个API来把所有页面中的CAT:CSD改为分类:快速删除候选,与其是否是快捷方式重定向关系不大。--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5:17 (UTC)
- 是的,是无法阻止,但是机器人可以通过{{cr}}及时把CAT:CSD改为分类:快速删除候选。{{cr}}的作用也是给编辑者一个缓冲的时间,告诉编辑者在页面中不要使用该分类。目前bot是先把重定向的分类改挂{{cr}},如果几天之后没有人修改,则会再对其进行正确的分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6:35 (UTC)
- 在enwiki那边CAT并不是分类名字空间,所以这个问题倒不大。个人觉得或者在所有快捷方式上放上{{捷径重定向}}?--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7:42 (UTC)
- (+)支持{{捷径重定向}}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45 (UTC)
- 修改了脚本,凡是挂有{{捷径重定向}}的分类一概忽略。bot重新运行,如果还有问题出现,请及时通知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8日 (四) 07:16 (UTC)
- (+)支持{{捷径重定向}}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45 (UTC)
- 在enwiki那边CAT并不是分类名字空间,所以这个问题倒不大。个人觉得或者在所有快捷方式上放上{{捷径重定向}}?--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7:42 (UTC)
- 是的,是无法阻止,但是机器人可以通过{{cr}}及时把CAT:CSD改为分类:快速删除候选。{{cr}}的作用也是给编辑者一个缓冲的时间,告诉编辑者在页面中不要使用该分类。目前bot是先把重定向的分类改挂{{cr}},如果几天之后没有人修改,则会再对其进行正确的分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6:35 (UTC)
- 用{{cr}}照样无法阻止谁把CAT:CSD写进条目吧?而且机器人完全可以查询那个API来把所有页面中的CAT:CSD改为分类:快速删除候选,与其是否是快捷方式重定向关系不大。--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5:17 (UTC)
- {{分类重定向}}的作用之一就是把错误使用重定向的分类,用{{分类重定向}}进行纠正,然后人工或bot去分类到正确的分类下。@Liangent,无法阻止有人直接在页面里写[[CAT:CSD]]类似的快捷方式,在系统没有提供分类重定向功能之前,只能暂时使用{{分类重定向}}的方法去修正。@Jimmy xu wrk,那个API的方式无法识别快捷方式重定向还是非快捷重定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3: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