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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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維吉尼亞州里奇蒙市的一家墮胎診所前,婦女持著反騷擾標誌,以反對反墮胎者的騷擾

騷擾涉及各種各樣的冒犯行為,通常被理解為干擾或擾亂的行為,它的特徵是重複的。在法律意義上,這似乎是令人不安或威脅的行為。性騷擾是指持續和不必要的各種方面之冒犯行為。通常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拒絕的後果對受害者可能非常不利。

被騷擾者面對騷擾(性騷擾)、跟蹤或其它威脅時,由於所在地的司法和社會環境的不同,會有截然相反的境遇。在亞洲,特別是東亞地區,異性之間的騷擾普遍地被社會文化、司法機構所縱容,社會文化通常將此類騷擾行為美化成求愛[1][2],是為常見的社會問題

詞源[編輯]

這個詞自從大約在1618年以英語為基礎,作為法語的外來語,反過來已經在1572年證明了折磨,煩惱,麻煩,以及後來的1609年也被稱為被窮盡的條件,過度疲勞。法國的動詞騷擾者本身就是拉脫維亞語中第一個記錄,第1527部分是 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 這是在希臘人和羅馬尼亞國家的 伯羅奔尼撒雅典人之間意味着消除(通過反覆襲擊來消滅敵人); 在1562年的軍事念頭Chanson dufranc archer中,這個詞被稱為一個憔悴的果汁(de poil fauveau,tant maigre etharassée:fawn horsehair,so meager and ...),它被認為是動詞被用來意味着過度

關於動詞騷擾者的起源的假設是哈希 / 哈拉奇,它在十四世紀被用於諸如courrieàla harache(追求)和prendre aucun par la harache(讓某人受到約束)的表達。所述的Französisches Etymologisches Wörterbuch, 法語的德詞源詞典(1922年至2002年)和音素語法比較兩者harace和harache到感嘆詞野兔和阿羅通過指稱一個貶義和增加的形式。後者是一個感嘆號,表示遇險和緊急情況(自1180年以來記錄),但也在1529年晚些時候以crier haro sur表示(以致對某人產生憤慨)。1204年已經報道了野兔的使用,作為公開活動作為交易會或市場的命令,後來(1377年)仍然是指揮,但指的是狗。這本字典暗示了一個haro / hare與舊的下一個franconian * hara(這裡)(通過使一隻狗跟隨)的關係。

特別是這種貶低在理論上可能是第一個詞(哈希),也可能在哈佛的語音似是而非,第一個受歡迎的證明中使用的動詞騷擾者的語義,句法和語音相似性應注意haras這個詞:在1160年的哈拉斯已經指出一群馬為了繁殖而被約束在一起,在1280年,它還指出了這些馬被約束的封閉設施本身。起源本身騷擾被認為是舊的斯堪的納維亞哈爾與羅馬尼亞後綴-as,這意味着灰色或dimmish馬毛。有爭議的是詞源關係到阿拉伯語意為馬市的羅馬 阿拉伯語羅馬化阿拉伯馬.

雖然這個詞的法國原產騷擾是超出了所有問題 牛津英語詞典和那些字典基礎上,一個所謂古法語動詞harer應該是法語動詞的起源騷擾,儘管這個動詞不能找到法國語源字典類似於Centre national de ressources textuelles et lexicales​(法語 或者Trésor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informatisé​(法語 (見相關鏈接中指出的相應網站); 因為進入進一步聲稱是從野兔派生的,像法語的德國提到詞源詞典的可能印錯harer = HAR / ASS / ER = 騷擾是合理的或不能被排除。在這些字典中,與騷擾的關係是解釋煽動仇恨,以敦促/設定一隻狗,儘管事實上應該表明一個呼喊來,不要去(hare = hara = 在這裡 ;參見上文)。所述的參見美國傳統英語字典

類型[編輯]

電子[編輯]

電子騷擾是聲稱使用電磁輻射騷擾受害者的一個未經官方證實的都市傳說。心理學家已經確定了那些聲稱是被針對性監控和騷擾的人與幻聽妄想症精神病有關的證據[3][4]

業主[編輯]

業主騷擾是土地主或其代理人為一個或多個租戶不舒服的條件而願意創造的,以便放棄租賃合同. 經常尋求這樣的策略,因為它避免了昂貴的法律 費用驅逐的潛在問題. 這種活動在租金控制法存在的地區很常見,但不允許將租金控制的價格從一個租賃直接延長到後續租賃,從而允許房東設定較高的價格。業主騷擾在某些司法管轄權受到特定的法律懲罰但在許多情況下,執法非常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但是,當犯罪發生時,與上述相似的動機隨後在法庭上得到證實,那麼這些動機可能被認為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加重因素,從而使罪犯受到更嚴格的裁判 (法律).

手機[編輯]

手機騷擾是指任何類型的發送 短信, 文本, 多媒體短訊, 視頻消息, 或語音郵件手機 威脅,折磨,侮辱或者這些消息的接收者。這是一種 網路霸凌的形式.

在線[編輯]

Distribution of cyberbullying venues[5] used by young people in the US, according to the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6]

騷擾在特定的個人指導了多次重複的猥褻和貶損的評論,例如針對目標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性取向。這通常發生在聊天室,通過新聞組,並向有興趣的各方發送仇恨電子郵件。這可能還包括竊取受害者及其家屬的照片,以令人討厭的方式對這些照片進行處理,然後將其張貼在社交媒體上,以引起情緒困擾(見 網路霸凌, cyber stalking, 仇恨犯罪, 在線獵手, 和 纏擾).

警察[編輯]

法律官員進行的不公平對待,包括但不限於excessive force, 種族歸納, 恐嚇, 約制, 和種族,種族,宗教,性別/性別,年齡或其他形式的歧視.

權利[編輯]

權力騷擾是一種政治性的騷擾或不受歡迎的關注,往往發生在包括醫院,學校和大學在內的工作環境中。它包括從輕度刺激和煩惱到嚴重虐待行為的一系列行為,甚至可能涉及超出工作描述邊界的強制活動。權力騷擾被認為是一種非法 歧視的形式,是一種政治和精神虐待, 以及霸凌.

心理學[編輯]

這是侮辱性,恐嚇性或濫用行為,往往難以發現,除了受害者報告或投訴外,沒有其他證據。這個特徵會降低一個人的自尊心或引起一個折磨。這可以採取言語評論的形式,設計恐慌情節,積極行動或重複的手勢。屬於這一類的是個人或團體工作場所騷擾 滋擾.

同時,基於社區的心理騷擾也是由一群人對一個個人進行纏擾,使用反覆的分心,讓個人敏感。媒體報道,大量協調群體纏擾 個人纏擾的受害者,包括由現役警察中尉提供的新聞採訪,將這種以社區為基礎的騷擾描述為幫派纏擾。.[7][8]

種族[編輯]

個人因種族或種族而定位。騷擾可能包括專門設計的詞語,行為和行為,以使目標由於種族或種族而感到退化。

宗教[編輯]

Notice to passengers posted behind bus driver, in Hebrew: "Every passenger may take any seat they choose (excepting places marked for disabled persons); harassing a passenger in this regard may be a criminal offence".

針對目標使用言語,心理或身體騷擾,因為他們選擇練習特定的宗教。宗教騷擾也可能包括強迫和非自願轉換.[9]

[編輯]

騷擾可能發生在任何地方,但在工作場所和學校最常見。它涉及不必要和不受歡迎的言語,行為,行為,手勢,符號或性性行為,使目標感到不舒服。性別和性取向的騷擾屬於這個家庭。反對性騷擾的團體的主要焦點是保護婦女,但最近幾年來,男人不受性騷擾的保護已經開始顯現。

工作場所[編輯]

工作場所騷擾是:

  • 針對個體工人或一群工人的進攻,輕視或威脅的行為。[10]
  • 惡意的,有害的或尷尬的企圖破壞個體工人或工人團體的惡意交易。[11]

最近,從業人員和研究人員工作場所騷擾事件感興趣,因為它正在成為有效工作場所管理最敏感的領域之一。在 東方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它引起了研究人員和政府的關注,因為工作壓力的重要來源與工作場所的侵略行為有關。[12]第三世界國家遠遠落後於東方國家,因為對工作場所騷擾問題的調查工作有限。幾乎看不到,行政領導(經理)在第三世界國家幾乎不情願或無意識。在[11]職業安全世界各地的法律,[13]職場霸凌被確定為核心心理社會危害。[14]

法律[編輯]

美國[編輯]

根據美國的法律,騷擾被定義為任何重複或持續的未經同意的接觸,除了產生警報,煩惱或情緒困擾之外,沒有任何有用的目的。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該法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民族血統和性別歧視的工作。這後來成為早期騷擾法的法律依據。制定禁止騷擾的工作場所準則的做法是在1969年開創的,當時美國國防部起草了「人類目標憲章」,制定了平等尊重兩性的政策。在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477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77 U.S. 57 (1986))中, 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對雇主的騷擾訴訟,以促進性惡意的工作環境。2006年,時任美國總統喬治·W·布什簽署了一項法律,禁止在互聯網 (也稱濫發電子訊息)傳播煩人的信息.,而不會泄漏發件人的真實身份。[15]

新澤西州的反歧視法("LAD")[編輯]

法援署禁止雇主根據任何法律規定的受保護類別,從事任何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包括招聘,面試,雇用,晉升,解僱,賠償以及雇用條款,條件和特權等方面的歧視。這些受保護的類別是種族,信仰,膚色,國籍,國籍,祖先,年齡,性別(包括懷孕和性騷擾),婚姻狀況,家庭夥伴關係狀況,親情或性取向,非典型遺傳性細胞或血液性狀,遺傳信息,軍事責任或心理或身體殘疾,包括艾滋病和相關疾病。法援署禁止基於任何這些特徵的有意識的歧視。故意歧視可採取反映歧視性動畫或偏見的差別待遇或陳述和行為。

加拿大[編輯]

1984年,加拿大「人權法」禁止在聯邦管轄的工作場所進行性騷。

英國[編輯]

在英國,有一些法律保護人們免受騷擾,其中包括1977年保護免受騷擾法英語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1994年刑事司法公訴令英語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

另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奚應紅. 欢乐颂2:“死缠烂打”式求爱是性骚扰吗?. 騰訊網. 2017-05-23 [2019-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8) (簡體中文). 
  2. ^ 王秋嵐、林嘉萍. 焦點評論:請讓跟蹤騷擾有法可管(王秋嵐、林嘉萍). 台灣蘋果日報網站. 2017-12-14 [2019-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2) (繁體中文). 
  3. ^ Weinberger, Sharon. Mind Games. 華盛頓郵報. 2007-01-14 [2014-0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27). 
  4. ^ Olga Pochechueva. EMR Deliberately Directed At You — Moscow: LOOM Publishing, 2015 (in Russian). — 30 p.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ISBN 978-5-906072-09-2
  5. ^ Hertz, M. F.; David-Ferdon, C. Electronic Media and Youth Violence: A CDC Issue Brief for Educators and Caregivers (PDF). Atlanta (GA): 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 2008: 9 [2015-02-0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8-09-26). 
  6. ^ Ybarra, Michele L.; Diener-West, Marie; Leaf, Philip J. Examining the overlap in internet harassment and school bullying: implications for school intervention.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December 2007, 41 (6 Suppl 1): S42–S50. doi:10.1016/j.jadohealth.2007.09.004. 
  7. ^ Candice Nguyen, Central Coast News. Gang Stalking, "Bullying on Steroids". Central Coast News, KION 46, FOX 35, California. 2011-01-29 [2011-1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5). 
  8. ^ Joe Conger. Stalked, drugged and raped: Is it happening in San Antonio?. KENS 5, San Antonio, TX. 2010-02-17 [2011-1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21). 
  9. ^ Religious terrorism
  10. ^ 存档副本. [2014-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28). 
  11. ^ 11.0 11.1 Rokonuzzaman, M. and Rahman, M. M. (2011), 「Workplace Harassment and Productivity: A Comprehensive Role of Strategic Leadership」, Journal of General Education, Vol. 1, ISSN 2223-4543, p41-49
  12. ^ Tehrani, N. (2004), Bullying: A source of chronic post traumatic stress? British Journal of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32 (3), 357- 366
  13. ^ Concha-Barrientos, M., Imel, N.D., Driscoll, T., Steenland, N.K., Punnett, L., Fingerhut, M.A., Prüss-Üstün, A., Leigh, J., Tak, S.W., Corvalàn, C. (2004). Selected occupational risk factors. In M. Ezzati, A.D. Lopez, A. Rodgers & C.J.L. Murray (Eds.),工作場所騷擾和
  14. ^ 存档副本 (PDF). [2014-03-0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3-07). 
  15. ^ McCullagh, Declan. Create an e-annoyance, go to jail. CNET news. 2006-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15 March 2007).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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