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马尔代夫关系
中华民国 |
马尔代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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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马尔代夫关系(迪维希语:މޯލްޑިވްސ–ރިޕަބްލިކް އޮފް ޗައިނާ ރިލޭޝަންސް),是指中华民国与马尔代夫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两国于1966-1972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马尔代夫的相关事务由驻真奈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兼辖。[1]
政治[编辑]
外交[编辑]
1966年7月7日,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于首都马累设立中华民国驻马尔代夫苏丹国大使馆,并派驻大使。马尔代夫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
1968年11月11日,该国改称马尔代夫共和国。
1972年4月15日,马尔代夫与中华民国断交。
中华民国驻马尔代夫苏丹国/驻马尔代夫共和国大使(1966-1972年)[编辑]
姓名 | 任命 | 到任 | 递交国书 | 免职 | 离任 | 外交衔级 | 外交职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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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颂熙 | 1966年7月11日 | 1966年8月9日 | 1966年8月10日 | 1967年4月10日 | 1967年3月12日 | 大使 | 特命全权大使 | |
刘新玉 | 1967年1月28日 | 1967年3月12日 | 1968年8月1日 | 参事衔一等秘书 | 临时代办 | 升任大使 | ||
刘新玉 | 1968年8月1日 | 1968年8月1日 | 1968年9月5日 | 1969年8月11日 | 大使 | 特命全权大使 | ||
张仲仁 | 1969年8月11日 | 1969年10月31日 | 1969年11月5日 | 1972年7月15日 | 大使 | 特命全权大使 | 兼驻马来西亚吉隆坡总领事 |
经济[编辑]
贸易[编辑]
年分 | 贸易总额 | 年增减 | 排名 | 出口至马尔代夫 | 年增减 | 排名 | 自马尔代夫进口 | 年增减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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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8,760,776 | ▼5.246% | 148 | 5,721,585 | ▼5.413% | 144 | 3,039,191 | ▼4.929% | 133 |
2019 | 8,187,995 | ▼6.538% | 152 | 5,176,109 | ▼9.534% | 145 | 3,011,886 | ▼0.898% | 133 |
2020 | 5,849,756 | ▼28.557% | 154 | 3,653,191 | ▼29.422% | 156 | 2,196,565 | ▼27.070% | 139 |
2021 | 6,231,733 | ▲6.530% | 160 | 4,163,598 | ▲13.972% | 155 | 2,068,135 | ▼5.847% | 145 |
2022 | 10,816,391 | ▲73.570% | 139 | 9,080,104 | ▲118.083% | 130 | 1,736,287 | ▼16.046% | 147 |
2023 | 14,079,891 | ▲30.172% | 135 | 12,222,490 | ▲34.607% | 119 | 1,857,401 | ▲6.975% | 145 |
2020年的两国贸易主要项目如下:
出口至马尔代夫的主要项目依序为:钢铁制螺钉、螺栓、螺帽、螺旋钩、车用螺钉、铆钉、横梢、开口梢、垫圈与类似制品;经护面、镀面或涂面之铁或非合金钢扁轧制品;竞技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物品与设备、游泳池与袖珍游泳池;复层之绝缘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新橡胶气胎、出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液体泵、其他塑料制品;电话机与其他传输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资料之器具;其他船只但不包括划桨船、铝制结构物及其零件、钢铁制之其他管及空心型;自动资料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失能人士用车;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与风扇;聚缩醛、环氧树脂、醇酸树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与其他聚酯、聚醚;绝缘电线、电缆与其他绝缘电导体;机械治疗、理疗按摩、心理性向测验器具以及臭氧、氧气、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机或其他治疗用呼吸机具;离心分离机、液体或气体过滤与净化机具;变压器、静电式变流器与电感器;卫生棉(垫)与卫生棉塞、婴儿用尿垫与类似之物品;灯具与照明配件;钢铁制钉、图钉、肘钉、平头钉、波纹钉与类似制品;机械之零件;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与用具;供示范用仪器、器具与模型;手用扳手与扳钳、由两件或以上配合成套供零售之工具;碟片、磁带、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智能卡与其他录音或录制其他现象之媒体等。[3]
自马尔代夫进口的主要项目依序为:生鲜或冷藏鱼、塑料废料、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电话机与其他传输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资料之器具等。[4]
投资[编辑]
截至2020年,两国无相互投资纪录。[5]
签证[编辑]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马尔代夫对世界各地的国民,皆给予免签证或落地签证的待遇。持有中华民国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可在抵达韦拉纳国际机场后以落地签证的方式入境马尔代夫,免签证费,停留最多30天但可延长。入出境时须至旅客申报系统填写旅客声明表(Traveler Declaration )。[6][7]
持有马尔代夫护照的马尔代夫国民抵台参加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活动,则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8][9]
交通[编辑]
航空[编辑]
客运[编辑]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19日):
- 台北松山→上海-浦东、重庆[注 1](*包机飞马尔代夫)、武汉*、杭州*、福州*,再转机前往马尔代夫的韦拉纳国际机场。
- 台北桃园→上海-浦东、重庆*、武汉*、杭州*、西安*、南京*、长沙*、福州*、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素万那普、曼谷-廊曼、杜拜、伊斯坦堡、伦敦、巴黎(**季节性飞马尔代夫)、罗马**、米兰**、法兰克福、维也纳**、布拉格(2023年7月18日开航台北桃园、季节性包机飞马尔代夫)→马尔代夫。
- 台中→南京*→马尔代夫。
- 高雄→上海-浦东、武汉*、杭州*、南京*、长沙*、福州*、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素万那普→马尔代夫。
注释[编辑]
- ^ 斜体 表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而暂停台湾航点。
参考资料[编辑]
- ^ 駐館位置及聯絡方式. 中华民国外交部 领事事务局. [2017-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 中华民国经济部 国际贸易署. [2021-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 ^ 近二年我國對當地出口主要產品. 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 [202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 ^ 近二年我國自當地進口主要產品. 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 [202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 ^ 双一组南亚及中东专案室. 馬爾地夫國家檔 (PDF).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 2021年7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8月4日).
- ^ 簽證及入境須知.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7-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 落地簽證資訊.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8).
- ^ 誰具備申請電子簽證的資格?.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 ^ 我的電子簽證效期多久?.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8-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 中华民国外交部-马尔代夫共和国简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驻真奈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国外旅游警示分级表
- 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国际旅游疫情建议等级
- 中华民国国际经济合作协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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