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歌事件
持续时间 | 1972年7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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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台湾台北县淡水镇竹围里,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制造厂 |
起因 | 劳工在不通风的工厂内,吸入有毒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挥发气体。 |
死亡 | 5名女工 |
影响 | 促使立法院于1974年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 |
飞歌事件,是台湾一宗职业灾害事故,美商台湾飞歌电子公司设在台北县淡水镇竹围里(今新北市淡水区竹围里)的工厂,于1972年接连发生女工中毒死亡事件。主管机关事后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剧毒物质作为工业除污剂,工厂建筑又没有适当的通风措施,导致5名女工吸入过多有毒溶剂的挥发气体,引起肝中毒死亡。这起事故经媒体揭露后,引发舆论哗然,促使立法院于事故两年后(1974年)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保护劳工工作时的身心健康。[1]
事故
[编辑]1960年代,台湾工业发展快速,市场趋于饱和;为了推动经济转型,立法院陆续通过《奖励投资条例》及《外国人投资条例》等法案,透过减免税赋方式,鼓励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互相竞争,开拓国际市场。[2]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就是在这个经济背景下,由美国企业飞歌-福特(Philco Ford)来台设立的跨国子公司。1966年,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在台北县淡水镇竹围里开设工厂,制造电视、音响等家用电器,吸引许多当地女工应征担任生产线工人。[1]
1972年9月6日,台湾飞歌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工会致电台湾省工矿检查委员会,检举资方强迫2,000名劳工在充满废气与灰尘的厂房工作,要求该会介入调查:[3]:1202
本公司有二千余员工在同一厂房工作,废气及灰尘弥漫全厂终日不散,对员工之呼吸气管影响甚钜。再三建议公司改善,均未蒙采纳。请从速派员莅临本公司检查鉴定,俾促公司早日改善。
— 台湾飞歌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工会
台湾省工矿检查委员会接获检举后,于两天后(1972年9月8日)派员检查,发现飞歌电子厂通风、排气、冷气设备全都失效,还弥漫着蓝色烟雾,便要求该厂在15日内维修通风设备,并改善工作环境过于拥挤的情况。[3]:1202然而,飞歌电子厂恶劣的工作环境,仍然造成5名年轻女工殉职,死亡时间介于1972年7月至10月间;其中,年纪最小的殉职者只有15岁,入厂时间只有短短一个月。[3]:1205
1972年10月,台湾媒体开始报导飞歌电子厂女工罹患“怪病”死亡的事情。《联合报》报导,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在1年内陆续有7名女工罹患“怪病”,导致3人死亡,200名女工因害怕得病而集体辞职。[4]1974年10月24日,飞歌电子厂多名生产线女工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被紧急送往三军总医院;部分女工病情严重,必须住院治疗;而她们的症状都是全身发痒、起水泡、溃烂,同时发烧、粪便呈黑色、胸口疼痛、只要呼吸就会咳嗽。由于最早的症状是全身发痒,许多女工便找皮肤科医师诊治,因而耽误就医时机。[5]
调查
[编辑]飞歌事件爆发后,舆论纷纷要求政府尽速查明原因。在多名女工送医治疗后,台湾省工矿检查委员会偕同中华民国内政部简任技正王荣舫[注 1]于1972年10月20日前往飞歌电子厂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对人体有剧毒影响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清洗零件油污,却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导致有毒溶剂的挥发气体无法排出室外;女工在拥挤、不通风的厂房里吸入有毒物质,出现头晕、呕吐、肝脏发炎及皮肤溃烂等病征,进而导致这场事故。[6]
除此之外,调查人员还发现,飞歌电子厂虽有约3,000名员工,却只有1位驻厂医师;而且驻厂医师还是兼职性质,每周只来工厂驻诊3次。[7]1972年10月27日,内政部邀集11个政府、学术、医疗单位及工会团体[注 2]开会讨论,确认飞歌事件是因雇主使用有机溶剂不当及卫生管理设备不良所致,并认定受害女工为职业灾害受难者。[3]:1203与会团体也达成共识,要求全面检查台湾电子公司的工作环境,并要求内政部制定《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3]:1203
1972年10月28日,内政部勒令飞歌电子厂停工,要求雇主配合调查、照发员工薪资、支付伤亡者抚恤金,并改善工作环境。[8]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张登科也主动侦办调查,厘清飞歌公司有无刑事责任,并传讯供应化学溶剂给飞歌电子厂的厂商作证。[9][10]:72另一方面,飞歌公司一开始否认员工罹病系因溶剂中毒引起,直到各方调查结果都认定本案是职业灾害事故,才在政府压力下承诺改善工厂通风设备、更换溶剂种类、增聘驻厂医师及加强普及员工职业卫生知识等。[7][11]
影响
[编辑]飞歌事件爆发时,台湾仍以劳力密集产业为主,许多劳工都在制造厂工作,故飞歌事件爆发后立刻引发舆论哗然;[12]在各方调查结果均指向飞歌电子厂工作环境与有机溶剂使用不当后,舆论纷纷要求政府改善劳工职业安全问题。[13][14][15]当时除了飞歌电子厂外,还有日商美之美公司及三美电子厂发生女工中毒事件,导致人心惶惶。[12]1972年11月11日,内政部召集全台湾电子公司负责人举行座谈会,以飞歌事件作为案例,要求各公司改善工作环境,并聘雇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3]:1204;各电子公司负责人也建议政府,尽速制定职安法规,但不要过度干预厂商营运。[3]:1204-1205
1974年,鉴于飞歌事件死伤惨重,立法院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注 3],内政部也颁布《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等安全卫生规范,成为台湾现行职业安全法规的基础。[16][17]在飞歌事件中导致女工中毒身亡的有机溶剂都纳入法令规范,台湾电子公司也慢慢以三氯乙烷取代有致癌风险的三氯乙烯作为工业除污剂。[10]:73而立法院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时,也提出附带决议,要求政府尽速制定《劳动基准法》。[18]可以说,飞歌事件不只促使台湾电子业改善劳工处境,也推动台湾职业安全制度变革,影响当代台湾劳工权益。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罗桂美. 《再現飛歌-幾場歷史殘斷》. 《敬仁劳工安全卫生杂志》 (台北市: 天主教圣母圣心会). 2002, (3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9) (中文(台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陈正茂. 《戰後台灣經濟之發展》. 《台灣經濟史》. 台北县: 新文京出版. 2010: 160. ISBN 9789862362976 (中文(台湾)).
- ^ 3.0 3.1 3.2 3.3 3.4 3.5 3.6 台湾省议会秘书处. 《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時英對飛歌、美之美電子工廠安全衛生調查處理報告》. 《台湾省议会公报》 (南投县: 台湾省议会). 1972-12-05, 27 (30) [2018-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0) (中文(台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飛歌公司女工患怪病 工礦檢查會進行調查 曾發現該工廠抽風機轉動情況不佳》. 《联合报》 (台北: 联合报系). 1972-10-21 (中文(台湾)).
- ^ 《飛歌女工續發怪病 五人較重住院治療 全身發癢抓破後起水泡潰爛 胸口疼痛呼吸時想咳嗽嘔吐》. 《联合报》 (台北: 联合报系). 1972-10-25 (中文(台湾)).
- ^ 《飛歌工廠設備欠佳 化學溶濟毒性太強 怪病發生後兩百多名女工離去 塑膠部一女工昨突然發病送醫》. 《联合报》 (台北: 联合报系). 1972-10-24 (中文(台湾)).
- ^ 7.0 7.1 《飛歌女工染患怪病致命 專家呼籲重視勞工安全 內政部技正王榮舫昨實地察看病因 認係裝配線去污化學溶劑散發引起》. 《联合报》 (台北: 联合报系). 1972-10-23 (中文(台湾)).
- ^ 《勒令飛歌公司停工 員工薪水照發﹑設備必須改善 化驗病患尿血﹑依法追究刑責》. 《中国时报》 (台北: 中国时报社). 1972-10-29 (中文(台湾)).
- ^ 《內部衛署分別定期 檢討飛歌女工病因 檢察官赴飛歌工廠瞭解情況》. 《中央日报》 (台北: 中央日报社). 1972-10-25 (中文(台湾)).
- ^ 10.0 10.1 林宜平. 《死了幾位電子廠女工之後:有機溶劑的健康風險爭議》. 《科技、医疗与社会》 (高雄市: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 2011, (12) (中文(台湾)).
- ^ 《飛歌決定儘速改善工作環境 昨宣布十點改善計劃》. 《中央日报》 (台北: 中央日报社). 1972-11-11 (中文(台湾)).
- ^ 12.0 12.1 詹长权. 《卷九:社會志-衛生與健康篇》. 《臺灣全志》. 南投市: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 2006: 82–83. ISBN 9789860067651 (中文(台湾)).
- ^ 《此事不可等閒視之 ——評飛歌廠工人中毒死傷事件》. 《中国时报》 (台北: 中国时报社). 1972-10-28 (中文(台湾)).
- ^ 《全面提高工業安全衛生率 --飛歌公司女工中毒事件的教訓》. 《联合报》 (台北: 联合报系). 1972-10-30 (中文(台湾)).
- ^ 杨乃藩. 《飛歌的教訓》. 《中央日报》 (台北: 中央日报社). 1972-11-07 (中文(台湾)).
- ^ 郑雅文、郑峰齐、吴挺锋. 《從職業傷病問題到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制度》. 《職業,病了嗎?待修補的職業健康保護機制》. 新北市: 群学出版有限公司. 2013: 13. ISBN 9789866525650 (中文(台湾)).
- ^ 郑雅文、江东亮. 《公共衛生的緣起與變革》. 《公共衛生學》 修订五版. 台北市: 台大出版中心、陈拱北预防医学基金会. 2015: 41. ISBN 9789863500797 (中文(台湾)).
- ^ 立法院公报处. 《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三讀)》. 《立法院公报》 (台北市: 立法院). 1974-04-02, 63 (22): 9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