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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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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一等亲

血親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或是有法律關係的親屬。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生育的所有後代,以及這些後代之間,都是血親關係。血親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但在法學社會學等學科中也大量出現。在生物學理論上,由於任何兩個生物個體追溯足夠多代,總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嚴格來說全世界所有人都是血親(譜系崩潰英語Pedigree collapse),這包括20親等的血親在內。現實中,如果在所有能夠得到的資訊中兩個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則他們不被視為血親。實際上,只要不是羅馬法的八親等(或更近)的血親,一般都不會被視為血親。

親等計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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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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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計算親等的親屬關係表,格子左上角的數字為親等。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1. 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一個人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 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姐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教會法親等計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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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世紀歐洲教會法,血親計算如下:

  1. 直系血親計算法
    和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相同
  2. 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取數目較大者為血親代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一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

現代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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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定義的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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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系與旁系血親
    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1項)
    2.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2項)
  •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血親親等的計算
    按照民法第968條的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即使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 婚姻限制
依照民法第 983 條之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婚姻限制在六親等內,六親,泛指所有親屬。

據《左傳》,六親指父子、兄弟、姑姐(父親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屬)及姻亞(夫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定義的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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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條規定:[1]

這個定義既不是使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也不是使用教會法親等計算法。按照中國法律門戶網[2],「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這也是最常見的解釋。

然而根據中國政府官方網站引用的釋義[3][4],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 直系血親。包括父親母親兒子女兒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2.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就是說,表、堂兄弟姐妹結婚不在限制的範圍內。但是同時該釋義又說「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然而該釋義解釋稱「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按該段解釋,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其實僅包括兄弟姐妹,即等同於羅馬法的二親等旁系血親;而1950年婚姻法所提及的「五代以內旁系血親」方等同於羅馬法的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4]

出現這種混亂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個概念,但沒有給出定義。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使用的為教會法的計算法而非羅馬法的計算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教會法的「親等」則不計己身在內,所以,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同於教會法的二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也就是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甥姪、堂表兄弟姐妹,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範圍也就是這些旁系血親,其他的旁系血親(例如:叔公與姪孫女、堂叔與堂姪女),就不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了,因為這些是教會法的三親等旁系血親,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的四代旁系血親,所以就可以結婚了。

血親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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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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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西周以來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判刑二年,宋朝「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清代「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5]末期改為禁止同結婚[3]。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6]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7]。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氏是表姊弟;《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外甥女張氏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近親性交

現代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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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已成為世界各國/地區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國及地區對旁系血親通婚的規定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以下的親等均為羅馬法的親等而非教會法的親等,並且不計算己身在內)

  1. 禁止二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2. 禁止三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3. 禁止四親等(或更多)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現代法律規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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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優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緣關係太近,容易將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貽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同時這也是對下一代的人權的侵犯(因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然而,目前並無科學證據指出五等親(含)以上的通婚有較高的機率發生遺傳疾病[8],而且在許多國家,近親即使不打算生育、患有不孕症、或已經做過遺傳諮詢確認無遺傳疾病,也仍不可結婚。相反地,高齡產婦的健康風險和表親通婚相當,但卻合法。在一些國家,法律上不可結婚的近親若發生合意性交,並不違法,見近親性行為相關的法律法國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義大利土耳其以色列俄羅斯中國大陸澳門南韓日本泰國菲律賓印度象牙海岸巴西阿根廷等地的法律都允許成年人或高於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的人之間合意的近親性行為,至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或低於合法年齡者間的近親性行為,則多以性虐待之名認定為違法,但是,英國德國瑞士奧地利美國加拿大挪威瑞典臺灣香港北韓越南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尼泊爾賴比瑞亞澳洲紐西蘭智利則有亂倫罪,也就是近親性交罪日語近親相姦罪,亦即近親發生合意性交會被判刑,但是,在這些國家,禁止結婚的近親並不一定禁止性交。例如在香港,三等親以內禁止結婚,但只有二等親以內禁止性交;又如在台灣,六等親以內禁止結婚,但只有三等親以內禁止性交;又如在北韓,八等親以內禁止結婚,但只有四等親以內禁止性交;又如在美國的一些州,四等親或五等親以內禁止結婚,但只有二等親或三等親以內禁止性交。不過,在英國(三等親以內禁止結婚)、德國(二等親以內禁止結婚)、加拿大(二等親以內禁止結婚)、馬來西亞(二等親以內禁止結婚)等國家,禁止結婚的近親也是禁止性交的。
  2. 傳統文化的倫理道德的要求。近親結婚違反了許多傳統文化,被認為是礙於社會善良風俗、悖於倫理教化。

血親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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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學的角度來說,有血親關係的人擁有共同的基因,關係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過基因對比進行血親關係的鑑定,其中最常見的是親子鑑定,即鑑定兩個人是否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除此之外,旁系血親,比如兄弟姐妹關係,也是可以鑑定的。

擬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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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直系姻親,若被非血緣一方收養時,則成立擬制血親關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加拿大古巴中國大陸日本[9]香港法國德國等等;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台灣南韓英國澳洲[10]瑞士[11]羅馬尼亞保加利亞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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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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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2009-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24). 
  2. ^ 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國法律門戶網,2010年1月8日造訪
  3. ^ 3.0 3.1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2009-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3). 
  4. ^ 4.0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胡康生、王勝明,中國人大網,2002-7-11,2015年7月11日造訪
  5. ^ 5.0 5.1 5.2 試論我國法律禁婚親的規定及立法完善[永久失效連結]
  6. ^ 《漢書·王訴傳》:「訴薨,子譚嗣。譚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
  7. ^ 《通典》:「呂后妹嫁於呂平」
  8. ^ "堂兄弟之間的婚姻無效,不符合憲法" 憲法裁判所雖然決定修改法律 反對輿論強烈反對"人倫崩潰"
  9. ^ 日本民法第734條
  10. ^ @atollon. Can you marry your second cousin in Australia? - Umbrella Family Law. umbrellafamilylaw.com.au. [2024-08-14] (英語). 
  11. ^ Article 95 of the Swiss Civil Code.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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