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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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縣道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1]第二條規定(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而設置,全台計147條(含支線),總長度共有3549.880公里(2010年資料[2])。由各縣市政府負責管轄與養護,而部分縣則交由公路總局代理養護。
目录 |
[编辑] 標誌
縣道路線標誌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支線標誌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
[编辑] 編號
[编辑] 主線編號
為便於公路主管機關管理及用路人辨識,中華民國各級道路依其聯絡方向不同分為奇數及偶數,通常北南向及東北、西南向道路使用奇數編號;東西向及西北、東南向使用偶數編號。而每條公路的里程數亦依此方式自起點至終點標示里程。縣道編號主要以數字為主,從101開始編列並依序遞增。
[编辑] 支線編號
縣道支線起點所屬之主線縣道編號置於前,後方加上十天干作為支線編號。
[编辑] 縣道公路系統
台灣本島各縣及離島澎湖縣均有縣道編制,金門縣[3]與連江縣為無編號自立系統。各縣道之起終點及里程狀況列於縣道列表中。
[编辑] 歷史發展
台灣縣道的記錄始於1961年省府公報上的記錄,[4]當時縣道數量僅96條,且有16條採用鄉道編號以表示該公路較為次要,另有採縣道編號的「大編號鄉道」,則是屬於鄉道系統的一環,但因較為重要有升級可能,故先以縣道編號命名之,以避免升級後產生編號上的斷層。經歷年來不斷的修改後,台灣縣道數量已達209條。未來公路法修訂後將升級直轄市境內縣道為市道。
[编辑] 養護機關
[编辑] 公路總局代養
彰化縣[5]、南投縣、嘉義縣[6]、屏東縣、宜蘭縣[7]、台東縣、澎湖縣
台南市(原台南縣境內)、高雄市(原高雄縣境內)[8]
[编辑] 縣政府自行養護
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9]、花蓮縣。
[编辑]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公路法條文
- ^ 公路總局台灣地區縣道統計資料
- ^ 金門縣全境大多屬於都市計畫區,全部劃歸市區道路,但金門縣政府依據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2009年11月23日公告縣境內主要道路、次要及服務道路範圍,其中主要道路與公路法縣道定義類似,參見《金門縣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頁36-40。
- ^ 政府公報資訊網
- ^ 2011年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2區養護工程處代為管理,但縣道150線(5K+180-7K+850 )段移轉二林鎮公所代養,參見《彰化縣政府公報》99卷冬第六期,頁23-24。
- ^ 2011年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5區養護工程處代為管理,參見《嘉義縣政府公報》第一百年第二期,頁56。
- ^ 2012年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第4區養護工程處代為管理,包含宜蘭聯絡道AB及羅東聯絡道,參見《宜蘭縣政府公報》第八十六期,頁15。
- ^ 2010年12月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屬於高雄縣、台南縣縣道部分,在2011年仍將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
- ^ 2011年1月1日起雲林縣政府收回自行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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