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非正常死亡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目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正常死亡

[编辑] 目前规定

地方公安机关常见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7-10日)[1]

[编辑] 历史上的含义

在中国大陆,非正常死亡还被特别用来婉指下列两个历史事件中的死亡:

  1. 三年困难时期中饿死或营养不良致死的人,估计人数为1500-5000万。
  2. 文化大革命中因政治原因被处决、受迫害死亡和自杀的人,估计人数为172-773万。

[编辑] 注释

中国2003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每年30万人自杀,200万人未遂。简单累计,十年有300万人自杀。如果文革中自杀人数在100万-700万的死亡人数,则实在无太大意义。

  1. ^ 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
个人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