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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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或器官捐獻,指人把身体的部分或所有器官捐赠给医院和给有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或捐赠给学术或医学机构作研究用途,可分活體器官捐贈和死者器官捐贈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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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器官捐贈 [编辑]
中國大陸 [编辑]
中国目前多数器官移植来自死刑犯的捐赠,亦被指控強行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詳見蘇家屯事件一文之說明),由于器官来源不明,《国际一线医学杂志》不刊登中国大陆学者发表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文章。[1]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可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移植。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献率极低,每百万人捐献率只有0.03。从2010年3月中国开展器官捐献试点以来,目前已有19省、市、区加入试点,实现自愿捐献仅659例。[2]
臺灣 [编辑]
除了中國大陸外,臺灣亦有允許死刑犯在死刑執行後捐贈其器官的做法[3]。在臺灣,自1990年執行死刑規則修正後,死刑犯便可同意死刑執行後進行器官移植[4]。若死刑犯簽署器官移植,在執行時會由右後耳根射擊腦幹。當法醫確定死刑犯死亡,並簽署死亡證明書之後,若受刑人有簽署器官捐贈,便會立刻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器官摘除手術。
「執行死刑規則」規定,受刑人於執行死刑前,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應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如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並應經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即覆驗。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執行槍斃,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始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該規則未規定執行槍斃後多少時間內必須判定死亡執行完畢。[5]
然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者,須經醫師判定腦死方能捐贈器官。腦死判定程序則規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十二小時,第二次的腦死判定是四小時。因此便有人認為,法務部的這項規則已與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牴觸[6]。
且由於死刑犯捐贈器官的過程,並未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關於腦死判定的程序,因此可能發生在法律上已經認定死亡,但事實上可能尚未死亡即進行器官捐贈的情形。1991年時,便發生過槍斃後的死刑犯送入台北榮民總醫院開刀房準備摘除器官時被發現還能自行呼吸,而又送回刑場再進行槍斃的例子,而該事件使台北榮民總醫院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達八年。[7]
2013年的死刑執行後,雖有兩名死囚同意死後器捐,但在實質上沒有任何死囚在死後進行器捐。[8]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 中国叫停“器官移植旅游” 南方周末
- ^ 中国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十余年仅659例自愿捐献. 人民网. 2013-04-19 [2013-04-23].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I0040012
- ^ http://khd.kcg.gov.tw/Main.aspx?sn=681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12
- ^ [死刑犯捐贈器官之我見 http://www.ncku.edu.tw/~surgery/pochang/step/chap%203-10.htm]
- ^ http://www.tlea.org.tw/print_comm.php?code=a1&sn=790
- ^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aTaiwannews/22310840/article-6%E6%AD%BB%E5%9B%9A%E6%A7%8D%E6%B1%BA-2%E4%BA%BA%E5%99%A8%E6%8D%90%E8%90%BD%E7%A9%BA?instance=tw_bull
外部連結 [编辑]
-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
- 愛心獻再生:香港醫院管理局有關捐贈器官的官方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