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失蹤人口的死亡推定製度。關於醫學上的死亡判定標準,請見「
腦死」。
宣告死亡(英語:Presumption of Death),又稱死亡宣告、推定死亡,是一種處理長期失蹤人口法律制度,用以處理利害關係人間的原住居所地之私法上相關事務(如繼承、婚姻、財產等),此種制度並非結束公法的法律關係(如刑事案件)等。[1][2]
各國制度基本上是達法律規定的失蹤年限後,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機關向法院聲請,經過法院審理並公示程序進行催告,公示期滿後由法院判決或宣告「死亡」,此種死亡為推定制度,若有事實證明仍可推翻。
各地制度[編輯]
死亡宣告定義[編輯]
- 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經過法律規定期間,透過法院宣告死亡。
各類型失蹤法律規定時間
失蹤人狀態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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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年滿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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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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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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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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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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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條第1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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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80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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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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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條第2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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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特別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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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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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條第3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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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大地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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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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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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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第98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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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程序[編輯]
其程序按照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九章[6]聲請裁定。
- 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法院審理。
- 裁定公告催示。
- 公告期滿,死亡宣告裁定。
-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死亡宣告撤銷[編輯]
根據失蹤法(Verschollenheitsgesetz)宣布死亡的條件[7][8][9]:
- 一般失蹤:自最後失蹤當年年底起10年(80歲以上者為5年),此外失蹤者年滿25歲當年年底前,不得做死亡宣告。
- 高齡失蹤:年紀為80歲以上,則自最後失蹤當年年底起5年。
- 航海、船舶沉沒:沉沒或其他導致失蹤的事件後6個月,例如:落水(海上失蹤)。
- 飛機失事:墜機後 3 個月(航班失蹤)。
- 特別災害下失蹤:自致命危險結束後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度[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大陸的法院對於宣告死亡和失蹤的處理方式如下[10][11]:
- 對於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滿2年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在經過3個月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蹤,此後該人的財產可由他人代管,配偶如提出離婚,法院也會支持;
- 對於因意外事件以外的情形下落不明滿4年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請,在經過1年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戰爭不屬於意外事件,對於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人,從戰爭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
- 對於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經過有關部門證明不可能生存的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在經過3個月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 對於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的人,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在經過1年的公示期後如果該人仍然下落不明,則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 如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撤銷死亡宣告。當事人婚姻關係自動恢復,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恢復的除外,其子女如被他人收養也不得被主張為無效。另外,當事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依舊有效。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