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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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英語:Court-martial,簡稱CM),亦可譯為军事法院、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军法处置等,是依照軍法英语Military justice審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概述

若述及現代軍事法庭的歷史,則必須先提到西方軍法的起源羅馬法,但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出平民與軍人犯罪之區別;直到西元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國後,成立了警官法庭(Constable's Court),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五世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國家;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了軍事法庭,以取代警官法庭;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叛亂法》,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各地的军事法庭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設有三級軍事法院:

  1.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双重领导)
  2. 战区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3. 兵團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除了军事法院,军队内部也有独立的执法检察司法等机构。

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事案件也会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1]

  •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 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 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军事法院审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审理:[2]

  •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 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中華民國國軍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南京軍事法庭)曾進行對日本軍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

中華民國國軍於2013年爆發洪仲丘事件,25萬人集結於在總統府前的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抗議後,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人案件審判權在承平時期(未經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檢察署)審理,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自此軍法官、軍事檢察官形同走入歷史。

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武裝力量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彭巧霞律师.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2. ^ 王灿律师. 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永久失效連結]
  3. ^ 丹麥的軍審改革簡介請見: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英文)
  4. ^ 相關新聞可參考Indian Military News(英文),相關論文可參考當代印度憲政體制,《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頁 1-30,2006。(繁體中文)可知過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並無裁量權。

来源

本條目部分內容摘譯自英語版維基百科條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