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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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羅莎·帕克斯拒绝遵照种族规矩让座給白人。这个公民不服从的行动,引发了抵制蒙哥马利公车的事件,马丁·路德·金也参与抵制,进而開展了民权运动。

公民不服从(也称公民抗命政治不服从;英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1]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对「社會良知及正義」等公眾利益的重视而不得已所采用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表現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1] 馬丁·路德·金認為“任何違反法律但卻是因為良心告訴他法律是不公正的,爲了喚起社會對法律的不公正而在獄中接受懲罰的人,都是在表示對法律的最高尊重。”[2]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3]

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亦因如此,行使公民抗命的市民,會於事件完結後透過自首作為彰顯法治精神的手段。


起源

美国哲學家亨利·戴维·梭罗于1849年在短文《论公民的不服从[4]中敘述1846年,他因为抗议美墨战争奴隶制度,拒絕付人頭稅,最终被逮捕入獄 (由于他的親戚幫他付了稅款,所以只關了一晚),他於文中提到:[5]

難道公民必得將良心交給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則人有良心何為?我認為我們首先必須是人,然後再談是不是被統治者。培養對法律的尊敬,像培養對權利的尊敬一樣,是不當的。我唯一有權利要盡的義務,是任何時候都做我認為對的事。……法律從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絲毫;而由於人對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義的代理人。宣稱「在墨西哥的戰爭是錯的」、宣稱「強制執行奴隸制度是錯的」的那些人將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們藉由繳稅而資助了政府這些行動的話。在一個像我們擁有的共和國之中,人們經常認為,對不正義之法律之最適當的回應,就是嘗試使用政治的過程來改變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變之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義的,且法律制定過程並不是設計來快速消滅不正義之法律的,則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違反這樣的法律吧。……反奴隸制度者應該完全撤回對政府的支持、並且停止繳稅,即使這表示可能招致牢獄之災。如果一千個人今年拒絕繳稅,跟同意繳稅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與血腥的手段,因為繳稅將可能使國家使用暴力、且使無辜者流血。事實上,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甘地馬丁·路德·金都讀過梭羅此文章,受到梭羅影響,甘地且曾將此文翻譯為印度文。[5]

當代特徵

根據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的表述,公民不服從的主要涵義為:

  1.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亦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 它是要有預期和接受因為作出的行為而被逮捕及懲處
  3.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要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意見的,而這些意見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歷史實例

公民不服从,是人们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许多非暴力抗议运动中都有使用,包括現代英國等地發生的爭取婦女投票權運動、在印度甘地不合作运动与从大英帝国独立之运动、在美國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蒙哥馬利公車杯葛事件、以及在南非种族隔离斗争,还有在 缅甸 的 反对军队政变,經常被列為是歷史上「公民不服從」運動的著名例子[5]

而在後現代則包括:發生在东德萊比錫週一示威、發生在美國佔領華爾街等等。

参见

注释

  1. ^ 1.0 1.1 當然,政治權利還包括反對權,如保護少數群體、舉行抗議、游行示威以及讓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和進行政治查詢。反對權其實就是指「公民不服從」。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是一些對被自己判斷為已偏離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開違反,以期達到糾正不正義的目的。公民不服從是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它是違法行為,但卻基於對法律的忠誠,是出於良知、出於對正義的關注而選擇的違法 王嘯. 全球化時代的中國公民教育. 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6: 683 [2014-04-14]. ISBN 978-7-5334-4254-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02). 
  2. ^ Brooks, Ned. Meet The Press: Martin Luther King, Jr. on the Selma March. NBC Learn. NBCUniversal Media. [22 Novem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5). 
  3. ^ 柯汉琳, “公民不服从”中的法律、道德和宗教, 《东方文化》 (《东方文化》杂志社), 2009 [2014-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18) (中文(中国大陆)),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力求合乎道德的行为,这首先是指合乎一种公民的道德,这是一种“公民”的不服从、而不是一种“暴民”的反抗,当然,也不是一种“顺民”、“臣民 ”的服从。所谓“公民的不服从”,就意味着它要遵循公民的基本道德和义务,要出自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充分考虑自己行动的后果。它也是一种出自抗议者的良知,并试图诉诸多数或社会的良知的行为。...... 
  4. ^ 该文原名《抗议国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
  5. ^ 5.0 5.1 5.2 Lecture 11. 公民不服從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內容主要來自 Kimberley Brownlee, “Civil Disobedienc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