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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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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日韩协约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907年7月24日
签署地点大韩帝国汉城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签署者李完用
日本伊藤博文
缔约方大韩帝国
日本大日本帝国
语言韩语
日语
第三次日韩协约
朝鲜语名称
谚文제3차 한일협약
정미조약
汉字第三次韓日協約
丁未七條約
日语名称

第三次日韩协约》,又称为《第三次韩日协约》、《韩日新协约》、《丁未条约》、《丁未七条约》,是日本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于1907年7月24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海牙密使事件后,日本于1907年7月18日逼朝鲜高宗退位。因第二次日韩协约已失去外交权,而沦为日本的保护国大韩帝国,再因此条约,高级官吏任免权落入日本在韩国的统监手上(第四条),韩国政府官吏可由日本人出任(第五条)。至此韩国的内政完全落入日本的管辖之下。该协约的未公开部分还规定解散大韩帝国军,及丧失司法权与警察权。

大韩帝国的七位内阁大臣对条约签订表示赞同,因而被韩国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丁未七贼”。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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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韩国政府接受统监指导改变施政
  2. 韩国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处分必先经统监承认
  3. 韩国之司法事务从普通行政事务之中区分
  4. 韩国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统监同意方可实行
  5. 韩国政府任命统监推荐之日本人为韩国官吏
  6. 韩国政府未经统监同意不得聘请外国人
  7. 废止1904年《第一次日韩协约》的第一项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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