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瑞芳事件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瑞芳事件(又稱為五二七事件五二七瑞芳思想案),發生於昭和十五年(1940年)5月27日台灣日治時期台北州基隆郡瑞芳(今新北市瑞芳區),日本方面下令逮捕瑞芳仕紳李建興等人而造成嚴重的流血事件。

事件經過

[編輯]

有人誣告礦業鉅子李建興與重慶國民政府方面有所聯繫,意圖在瑞芳招兵買馬,實行反日叛變,進攻臺灣總督府日本憲兵隊於是搜捕瑞芳礦山,共得李建興一族及員工百餘人,皆收獄,建興三弟李建炎與其他廿餘人死於獄中。李建興1971年《紹唐詩存》有〈入獄〉詩:「州廳電話忽通知,別母吻爹自痛時。此去難明風險事,弟兄坐獄五年悲。」(作者註:「民國廿九年日吏以通謀祖國罪嫌,將余及諸弟與員工百餘人拘捕繫獄。」[1]:31

李建興在《紹唐詩存》〈治鑛五十年自序〉則寫到:「民國二十九年『五二七』事件發生,余兄弟,皆被日吏誣以通謀祖國罪嫌,繫身囹圄,而侯硐、瑞芳二坑、金瓜石等地遭受柣連,因而死難者達七十二人。」[1]:138

蘇新的《憤怒的台灣》稱:「金錢與女人的關係與日籍刑事產生糾紛,因此被誣告。」[2]:94

李建興《紹唐詩存》〈呈村上豫審判官〉八絕句,隱約可見其端倪:

「案堂滿桌盡調書,徹底精查兩載餘。皂白難逃明鏡照,盼從事實判真虛。」

「去年今日恨千端,偶寫心聲意未寬。忽見明公來瀏覽,將詩呈上訴深冤。」

「有恩不念反為仇,疑是前因纏未休。今古奇觀堪借鑑,且看善惡報臨頭。」

「明知禍自莫須來,災害臨身訴不開。對證干戈非敢認,明公在上仰高裁。」

「盡是勤勞產業班,蕭牆驀地起波瀾。此心許國應無恨,只恐身殘事未安。」

「吾儕罹難在監中,端賴秋官秉大公。此案從知難辯解,縱然對審不相同。」

「天道無私不必愁,鬼神難放賊干休。而今信有光明路,豈怕人間無日頭。」

「振奮精神理最真,渠為驕子我偏氓。回觀歷歷公堂案,界限明分兩等人。」[1]:52

1942年7月,李建和先獲釋歸家代管家業[3]:2。李建興《紹唐詩集》有〈獄中寄六弟建和〉詩:「手復音書第一翰,萱堂賴汝慰心歡。荊妻子女來相會,述汝經營更樂觀。」[1]:51

1943年3月11日,臺北地方法院合議部提出〈「五二七」思想案豫審約決定書〉,共26人列為被告,其中11人已死亡[3]:21

由於事過至今已七十多年,住在當地老一輩的居民都還記憶深刻,但移民則從無聽過此往事,因此在瑞芳這邊每年的五月二十七日都會舉辦追思會[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1.2 1.3 李建興:《臺灣先賢詩文集彙刊•第一輯•紹唐詩集》,台北:龍文出版社,1992重印,頁31、52、138
  2. ^ 蘇新:《憤怒的台灣》,台北:時報出版社,1993,頁94
  3. ^ 3.0 3.1 李建興:《治鑛五十年》,台北:龍文出版社,1993

列表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