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是大日本帝國在台灣、朝鮮自1943年8月實施的海軍募兵制度,直到1945年8月終戰時廢止。
1943年7月27,大日本帝國政府公告《海軍特別志願兵令》,宣佈在臺灣及朝鮮同時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在同年8月1日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徵召的條件與大日本帝國陸軍特別志願兵類似,提出申請書後,除接受身體檢查、學力測驗(考國語、國史、算數)外,還需接受口試,以觀察申請者的思想、態度、語言能力等。合格後,進入海軍兵志願者訓練所接受為期六個月的基本軍事訓練,再接受三個月完整的海軍專業訓練後,依其體能、智力、技能及教育程度,分配至海軍擔任不同的兵種[1][2]。在臺灣方面,第一期生募集時,有316,097人申請了名額只有1,000名的訓練生徒。為了訓練海軍志願兵,在釜山的鎮海警備府、高雄警備府所在地設置了「海軍兵志願者訓練所」,然而因戰事急迫,訓練所在隔年1944年8月1日即被廢止,志願兵在經招募後直接至海兵團受訓,此亦代表在學校的軍事訓練已有成效[3][4]。
雖然朝鮮在1942年、台灣在1944年實施徵兵制,但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未因徵兵制的施行而廢除。至1945年8月戰爭結束為止,在臺灣共徵集了六期,第一期招募1,000人,其餘五期各招募2,000人,合計約1萬1千人[5]。除少數第一、二期生被派往菲律賓、新加坡、日本等地外,其餘多數人均在臺灣從事本島防衛,並支援特攻作戰之後勤工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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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包含屬地、租借地和國際聯盟託管地。
- 2:「外地」之概念出於《共通法》第一條「於本法稱地域,謂内地、朝鮮、臺灣,又關東州。前項之内地,包含樺太」。
- 3:根據《敕令第124号關於樺太之郡町村編制件》編入為外地,直到1942年才因畫歸日本內務省管轄且適用國內法從而成為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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