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苏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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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丹关系

中华民国

苏丹

中华民国—苏丹关系(阿拉伯语:العلاقات السودان جمهورية الصين‎、英语:Sudan–Republic of China relations),是指中华民国苏丹共和国(通称苏丹北苏丹)之间的关系。两国无正式外交关系,目前也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苏丹的相关事务由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兼辖[1]

政治[编辑]

外交[编辑]

绿色国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对中华民国续留联合国,即《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其中包括当时的苏丹民主共和国英语History of Sudan (1969–85)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苏丹民主共和国英语History of Sudan (1969–85)等23国[注 1]所提出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案进行表决。最终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提案通过即成为正式决议,是为《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民国马尔代夫阿曼等3国未投票。代表中国正统中华民国政府,以外交部长周书楷为代表,在表决之前数小时,于大会上主动宣布退出联合国。日后,中华民国政府将此决议称为“排我纳案”。

1993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拨款30万美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采购医疗药品援助苏丹南部灾民(后独立为南苏丹共和国)。[3]

1999年7月29日,签署《中苏(苏丹)国际快捷邮件双边协定》。[4]

经济[编辑]

贸易[编辑]

近年的两国贸易额,金额美元[5]
年分 贸易总额 年增减 排名 出口至苏丹 年增减 排名 自苏丹进口 年增减 排名
2018 12,413,030 35.972% 140 11,981,564 36.067% 119 431,466 33.211% 166
2019 13,781,082 11.021% 137 12,637,540 5.475% 118 1,143,542 165.036% 153
2020 14,153,144 2.700% 132 12,378,878 2.047% 115 1,774,266 55.155% 146
2021 10,999,056 22.285% 146 8,699,495 29.723% 129 2,299,561 29.606% 141
2022 10,317,319 6.198% 142 9,852,957 13.259% 126 464,362 79.806% 166
2023 6,010,404 41.745% 159 5,479,942 44.383% 142 530,462 14.235% 161

2020年的两国贸易主要项目如下:

出口至苏丹的主要项目依序为:机动车辆所用之零件与附件橡胶塑料加工机或以此类原料制造产品之机械、未列名调制胶与其他调制粘著剂聚硅氧;合成有机着色料、有机荧光增白剂发光剂英语Luminophore;容器洗涤与干燥机器、容器盛装与封口机器、饮料充气机;传动轴曲柄轴承齿轮、滚珠、飞轮滑轮离合器联轴器聚缩醛环氧树脂醇酸树脂英语Alkyd聚碳酸酯聚丙烯酯与其他聚酯聚醚;塑料板、片、箔、薄膜与扁条;绝缘电线、电缆与其他绝缘电导体金属加工机床、金属或金属碳化物加工用压床电路开关、保护电路或连接电路用之电气用具、光纤、光纤束、光纤电缆或光纤传输缆用之连接器;苯乙烯聚合物空气泵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风扇办公室用机器、箱盒袋类容器;金属、金属碳化物、玻璃矿物、橡胶或塑料铸模机械零件、玻璃、诊断或实验用有底衬之试剂或配制试剂、其他制成品或塑料制品、引擎用零件、车用之电气照明或信号设备;内科外科牙科兽医仪器与用具;钢铁制螺钉螺栓螺帽、螺旋钩、车用螺钉、铆钉、横梢、开口梢、垫圈与类似制品;小客车与其他主要设计供载客之机动车辆、液体氯乙烯或其他卤化烯烃之聚合物、新橡胶气胎等。[6]

自苏丹进口的主要项目依序为:油料种子与油质果实刺槐豆海草与其他藻类甜菜甘蔗、果实子仁虫漆天然胶英语Natural gum树脂、胶脂与含油树脂英语Oleoresin;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女用或女童用服饰、男用或男童用服饰等。[7]

签证[编辑]

中华民国护照中华民国国民签证要求分布图:入境苏丹需要签证。
苏丹护照苏丹国民英语Demographics of Sudan签证要求分布图:入境中华民国需要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中华民国护照中华民国国民可前往苏丹驻马来西亚泰国大使馆申请签证。苏丹海关可能拒绝护照上有以色列签证或入境章戳者入境。经苏丹转机,须办理过境签证[8]

苏丹护照苏丹国民英语Demographics of Sudan抵台参加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活动,则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9][10]

交通[编辑]

航空[编辑]

客运[编辑]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30日):

注释[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駐館位置及聯絡方式. 中华民国外交部 领事事务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 把中国抬进联合国的,到底是不是非洲兄弟?. 凤凰网. 2018年9月13日 [2019年12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2月21日). 
  3. ^ 公众外交协调会.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人道考慮. 中华民国外交部. 1993年9月24日 [2019年2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2月12日). 
  4. ^ 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中华民国外交部. 
  5. ^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 中华民国经济部 国际贸易署. [202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6. ^ 近二年我國對當地出口主要產品. 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 [202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7. ^ 近二年我國自當地進口主要產品. 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 [202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8. ^ 簽證及入境須知.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7-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6). 
  9. ^ 誰具備申請電子簽證的資格?.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10. ^ 我的電子簽證效期多久?.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