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者,或稱自僱人士,其工作的僱主就是自己。此類勞務提供者承擔商業風險,不受勞動法律所保障,不能享受員工福利、有薪公眾假期、工傷賠償、退休金等,有些則加入行會。
自僱者要申報營業牌照,為其收入申報利得稅、營業稅。有些自僱人士是自由職業者,而公司、個體戶也是自僱人士的一種,但他們不算是自由職業者。
在香港有很多網絡平台和僱員簽訂了條約,要求他們聲稱自己是自僱人士,繼而規避勞動法律。
- 剩餘價值就是說明這種經濟模式,有別於資方與勞方分離的典型經濟角色分工模式。
- 「斑馬到家」案 :平台手機軟體是營利工具,亦作公司控制員工的工具,成為雙方確立僱傭關係的理據,判定網絡物流平台Zeek的車手並非自僱人士,要求平台破產,結算薪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