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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Clithering/留言存档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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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百分数的表示方式[编辑]

你好。有关百分数的表示方式的确没有明写在维基百科方针指引中,不过可以翻开小学课本,有关百分数的表达方式是:4%或者百分之四。无论“百分之4”还是“四%”都是不规范的写法。因为“百分之四”是一个整体,而不是“百分之”和“四”两个词语。另一种写法是4个百分点或者四个百分点。中国大陆有关于汉语中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书写规范,里面有相关的说明;香港貌似没有对百分数写法的规范文件,所以按理来说应该遵从能够查到的规范(如果香港有关规范中规定百分之4是合理写法,可以做地区转换)。—Snorri留言2013年5月1日 (三) 04: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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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的搜索结果[编辑]

搜索"百分之4"的结果有156万条,搜索"百分之四"的结果有281万条。搜索"百分之4" "gov.hk"的结果5270条,搜索"百分之四" "gov.hk"的结果21900条。虽然我认为Google搜索结果并不能作为决定性证据,但对比结果显示百分之四比百分之4更加常用,而且说明香港政府也是两者兼用,并未有统一规范。而中国大陆有明确法律规定,百分之四和4%方为正确书写方式。不知Clithering兄能否听我这个数学专业人士一言?谢谢—Snorri留言2013年5月1日 (三) 04: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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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百分之4"是“一些本身不能称上是错误的资料”,请恕我不能认同。"百分之4"为何是不正确的写法,我在上面的留言中已有详述,不论是从数学本身的逻辑,还是从相关的官方规定,都已经给出了理据。我认同你所说的编者的自由,但我想当一个编者写了错别字的时候,也应当让另外的编者改正之,不论这个错别字有多么的常见。当然这里的"百分之4"并不是错别字,而是逻辑上不正确,法律上不合规范的写法。既然有更加正确的写法,为何不采用呢?至于我提到我的数学专业人士身份,仅仅是为了说明我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引起你的不快,还请见谅。—Snorri留言2013年5月1日 (三) 05: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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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令、法案[编辑]

Clithering您好,最近我在修改英国政府和法律方面的条目时经常会碰到您创建的条目。首先对您在这方面的贡献的数量和质量表示敬佩。然后我想对我的一部分编辑稍作解释。我发现在很多条目(包括您创建的部分条目)内对英文各种立法的种类名称的翻译有些不一致 -- 例如中文里有时会将“Act”翻成“法”、“法令”或“法案”。我想这些名称由于是专业术语,在维基条目乃至字典解释中有些混淆也是情有可原的。为了严谨起见,我对这些名称的编辑是根据如下原则(根据是法律界习惯译法、各种法律效力的不同,再参考字典定义):

  • Statute = 法令。“Statute”既是成文法的统称也是某些第一级立法的名称,“法令”的本义也相应的包括律、法规和行政命
  • Act = 法。由国会通过生效的第一级立法。
  • Bill = 法案。在审议或未通过的立。经国会通过生效后成为。当然有些法律即使通过后仍因习惯称为“法案”,例如“Bill of Rights”。
  • Regulations = (国会制定的)法规或(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
  • Order = 令 - 例如“Order in Council”,“枢密院令”或“女王会同枢密院令”。

如果以上有不通的地方欢迎您指正。--Sumple (Talk) 2013年5月11日 (六) 14:14 (UTC)[回复]

已覆
谢谢您的留言。这几天我又考虑了一下这些问题。我同意香港法律的用词是最有借鉴价值的,但是同时我也希望最好能够兼顾其他地区的用法。其中有一点需要留意,就是香港法律中的成文法名称和英国不是完全对等:例如“Ordinance”在香港是第一级立法,但在英国这是地方级的委任立法。相反,英国的“Act”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是没有的。我觉得另一个可以借鉴的系统是新加坡:同样是普通法系、同样法律语言主要是英文、同样有使用官方的中文译名,而且所用(英文)名称和英国更加接近。维基上有一些关于新加坡法律的内容,此外新加坡的(官方的)律师学院网站也有一些中文内容。参照您的提议并结合这些考量,我的想法如下:
    • Statute = 1.(泛称时)成文法;2.(特指时)法令(例如:《西敏法令》、《安娜法令》等)。
这里主要的考虑是把这些称作“Statute”的法律称为“法令”在中文译法中已成为习惯,且历史悠久。作为泛指时,虽然有其他习惯说法,但最贴切的概念应该是“成文法”。
    • Act = 法。
这里主要的考虑是多数文献都把“某Act”译作“《某法》”,不论是在论述美国或英国的某部法律时,还是新加坡律师学院在论述某部新加坡法律时。
我理解您指出的“法”可能会混淆“关于某一方面法律”和特指的“某一部法律”,但相应的问题在现代中文里是一直存在的,中文的解决办法是作某部法的名称时用《》号,我想这种方式足够解决问题。例如:”澳洲刑法主要由普通法和《1914年刑法》组成”。
另一考虑是英文里会把一些民法系国家的立法称为“Law”,例如中国大陆的《某法》在英文里就是“某Law”。不过我认为这是由于英语和这些其它语言中的这些概念没有完全的对应造成,反过来不一定成立。至少(如上所述)很多文献里都仍将“Act”译成“法”。
    • Bill = 草案
:我同意您的用法。我原先的想法是“Draft”或“draft bill”应该称为“草案”,但重新思考以后我认为“Draft”可以译为“稿”,例如“《某法草案》二读稿”。
    • Regulation = 规例
我提出的“法规”译法是参照中国大陆用法,我觉得“规例”在香港以外地区可能会觉得比较生疏。我没能找到新加坡法律里的“Regulation”的中文译法。不过我想这个名称在维基关于英国的条目中用到的概率比较小,所以应该没有大影响。如果“规例”是香港法律用法,我觉得可以接受。
    • Order = 令。
如上译法您是否觉得可以接受?欢迎指正和继续讨论。--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0:27 (UTC)[回复]
已覆
多谢您的指点。参考您提出的论点和资料后,我感觉“Act”作为“法”或“法令”译法是依照地区有所区别的。在中国大陆的用法称“法”为多,在香港称“法令”为多,而在新加坡两种都有,但称“法”相对较多。我同意中国大陆或台湾的用法借鉴价值比较小(因为不可能是法律上的官方翻译),但是作为广义的中文维基,中国大陆或台湾的用法也应顾及。可能这个问题最终应以地域转换方式解决。但就目前来说,我对用“法令”的最大质疑是这样就不能区分英文“Act”和“Statute”(专指时)。
关于“Statute”译为“法规”,我的理解指的是泛指时:即“statute”=“Acts and regulations”=“法律与规章”=“法规”,这样的用法在中国大陆(论及普通法国家时)有时可见,但在特指时就不妥当了。特别是(如上所述)“某Statute”习惯上是译为“《某法令》”的。如果这里用上《西敏法规》或《安妮法规》是不妥的。
这样就回到上面我提到的问题:如果“Act”和“Statute”都译为“某法令”就无法区分原文里的区别。当然,反过来说呢,既然所有特指的《某Statute》都是别称,其正式名称及法律效应其实都是“Act”,所以两者一样翻译也说得过去。您认为如此妥协是否可以?
(附带一提,如上所述,我不认为对于民法系国家的“法”的英文翻译应该左右“Act”的翻译。《基本法》虽在香港法律中有所引用,但其本质是中国大陆立法,所以也归于此类。不清楚您提到的《婚姻法》是否中国大陆法律?能否指明?此外关于“Act of Parliament”,作为泛称我认为译作“国会法令”或“国会立法”都可以,和专指“某Act”时的译法不必完全相同。)--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7:55 (UTC)[回复]
另外我注意到您提到的成文法架构和英国的立法结构不完全吻合。在英国,Ordinance是某些地方政府所立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法律内是没有的。英国的立法结构是:Constitution>Act>Order-in-council,Order或Regulation(统称Statutory Instrument)。Order-in-council由枢密院制定,Order由大臣制定,Regulation由大臣或部门制定。如果参照中国大陆的用词,Order-in-council对应的是“法规”,Regulation对应的是“规章”。我不熟悉香港的立法结构,不知香港的“规例”和英国的“Regulation”地位是否相同?--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8:20 (UTC)[回复]
多谢您的再度回应,鉴于有其他编辑加入讨论我就在我的讨论页一并回复了,多谢留意!--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0:48 (UTC)[回复]
多谢您的回复,我同意这只是在暂时无法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的权宜办法。我会把讨论结果汇总为一个副页,不过鉴于我在中文维基上的活动远没有您频繁,也欢迎您在别处记录下。--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18 (UTC)[回复]

英国最高法院[编辑]

您好,关于最高法院条,我认为没有必要提出“British Supreme Court”说法,在英语里这不是常见的名称,无论俗称或简称都不常见。“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是两种译法,一种比较直白,一种比较符合中文习惯,但两种都是“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翻译(我也理解在香港法律里过去有将“United Kingdom”直译为“联合王国”的做法,但据我所见现在除了在提到英国国号全称时,一般用法是比较趋近其他华文地区的用法的)。关于哪种译法在中文里比较常见是另一个问题,但确实不是在英语里可以分别找到对应的。--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8:50 (UTC)[回复]

您好,确实在媒体乃至口语中都有“British Supreme Court”的用法,但我的理解不是作为名称而用,British是作为形容词使用,就像“Chinese navy”指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但这不一定代表使用者把“Chinese navy”当作是该军队的名称来用。不论怎样,我觉得中文的两种译名对应的都是其英文的全称,不一定需要找到一对一对应的英文名称。这是我作为不时需要和该机构打交道的人的看法,供您参考。--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1:00 (UTC)[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合作,您最后的提议我接受。--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12 (UTC)[回复]

覆:弗利特街[编辑]

您提出的方案我理论上没有异议,但我觉得有两个难点:第一,中文资料提到该街道的频率是不是足够用来判断通用译法?例如您说的“缅甸台”就像“泰晤士报”是有常用且稳定的习惯译名的,但该街道的中文译名就不一定了。第二,我同意“舰队街”是不时会见到的译名,但至少中国大陆的官方地理类出版物中用“弗利特街”似乎较多,两种用法哪种比较常用好像不能简单判断。以上供您参考,这方面您接触的资料肯定比我要广,如果您认为两点都不是问题的话,我同意您提出的方案,还请您直接修改。--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32 (UTC)[回复]

深有同感[编辑]

看完你的加入中文维基一周年感言,尤其是后面三年回顾的部分,感慨万千。个人在这几年之间,用不同名子于英文维基闯荡,看到的却是一个原本如宇宙一般广大的社群,从2007-08年的高峰持续走下坡,你应该也有这样的经验,打开一个英文维基条目的前500次历史,发现的是逐年倍减的编辑次数,今年已经到达很恐怖的低潮。无法吸引真心、用心贡献的编辑者,而阻挠条目进步和创作气氛的噪声、地域纷争、短视思考、官僚体制不断扩大,这才是一个wiki衰败的远因。中文维基没有经过这种膨胀期,是好是坏,我们无从得知。许久没回来,看到了往年的一些常态,加上新一代的噪声和问题,只有一笑置之。还记得当年我们加入时前一代的那些维基人吗?如Dgg32孔明居士,他们都走了,我们真的老了。

长篇大论一翻,希望你不会介意。如果有兴趣的话,我提议我们共同建设Wikipedia:基础条目,共勉之。Lecter 咖啡馆♨ 2013年6月5日 (三) 16:48 (UTC)[回复]

谢谢你的回复,很佩服你几年以来不中断的贡献,个人可能就没有这种毅力了…关于基础条目的提议,如果你有自己的编写计划,尽管先去写你觉得重要的没关系,基础条目要整个涵盖不是短期的事。我给Mdennis的留言,只是个人对中文维基的一些认知,你过奖了。在英文维基见识了许多东西,总觉得有些是我们可以从中学习的教训或经验,我想我可能过一段时间会用中文写一篇额外的经验谈,到时再请你提供一些意见。Lecter 咖啡馆♨ 2013年6月8日 (六) 14:45 (UTC)[回复]

盖伊·卡尔顿,第一代多尔切斯特男爵的快速删除通知[编辑]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快速删除旨在加快处理显然不合适的页面。若您认为删除理由不合适或您已对条目做了改善,请在被提删页面快速删除模板的正下方加入{{hangon}},并在条目的讨论页中说明理由。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Lif…lon 2013年6月17日 (一) 16:42 (UTC)[回复]

给您一杯茶![编辑]

原来您在着手金文泰条目,早知道您有意扩充条目的注脚,我就应该重审时投反对票了...期待您完成后,再次参选优良条目。--晃晃留言2013年6月18日 (二) 11:03 (UTC)[回复]

关于勋章[编辑]

嗯……不知您在条目探讨的勋章议题有无后续意见?……过了一段时间未见回复,因而到这里来问问……谢谢。—Ai6z83xl3g留言2013年7月9日 (二) 13:42 (UTC)[回复]

re:霍劳士爵士[编辑]

抱歉还是没查到。9月18日是星期日,数据库无收录星期日的Sunday Times。9月19日有收录,但我没看到霍劳士的报导--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3年7月16日 (二) 10:25 (UTC)[回复]

邀请您参与中文维基百科第十一次动员令[编辑]

维基娘,动员令的吉祥物
维基娘,动员令的吉祥物
中文维基百科 第十一次动员令邀请函

亲爱的维基百科用户Clithering/留言存档八您好:

为了提升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品质及数量,质素与数量的提升活动“第十一次动员令”已经开始,并将举行至2013年9月1日,我们竭诚邀请您积极参与

本次动员令分为大、中、小动员令,大动员令是可以在任何主题中贡献的动员令项目,中动员令的主题为世界各地和自然自然科学,而小动员令的主题则分别为:最多语言版本的待撰条目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级基础条目、流行文化侵权待拯救条目

关于本次动员令的详细信息请您参见第十一次动员令的主页,并请至报名页面报名参与是次动员令,报名现已开放,而报名维基人必须至少有一条有效贡献,方可以报名参与,否则报名无效。

请收到本邀请函的维基人,将{{subst:动员令}}转贴到其他尚未收到本动员令的维基人讨论页上,如果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响应本次动员令、积极建立新条目,也请帮忙散发动员令,因为能否将动员令传播出去,是历次动员令成败之关键,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升维基的服务、品质及数量!非常感谢您的参与!

如果你不想在下次动员令再收到邀请,或想在下次动员令必定要收到邀请,请在此处加入你的用户名;如果您不想收到邀请,请考虑同时在本页加入“不接收动员令邀请”或类似信息。谢谢!

邀请你的维基人是:HW 动员令2013年7月23日 (二) 06:59 (UTC)[回复]

提请优良/特色条目评选的建议[编辑]

您好,在新条目评选中看到你主编提名的百里渠麦敬时等条目,行文、格式及用词等各方面均已符合提交优良/特色条目之要求,何不将这些佳作提交成为优特条目?十分感谢您对条目的编纂。如有打扰,望见谅。--SCA3580 (提出意见|查阅飞行记录) 2013年7月26日 (五) 09:29 (UTC)[回复]

请您参与投票古琴的优良条目评选。谢谢![编辑]

近一个月来,古琴条目改进很多,正在进行优良条目评选,请您关注。点击这里前往投票。打扰了。非常感谢Topliuchao留言2013年8月19日 (一) 06:01 (UTC)[回复]

请教[编辑]

请问Junior Lord of the Treasury的妥当译名是?谢。Gz deleted留言2013年8月19日 (一) 19:43 (UTC)[回复]

RE[编辑]

第一项我没有意见。第二项,根据台湾的《重编会议规范》(完整参考文献请见秩序问题条目),是译作秩序问题没错。我不太清楚“规程问题”是不是香港的地区用词,如果是的话,建议你找出香港的议事规范文献确定一下,然后加上地区词转换。灯火阑珊处留言2013年8月28日 (三) 16:09 (UTC)[回复]

  • (~)补充,《民权初步》第20章也将point of order译为“秩序问题”,台湾这边的会议规范有可能是沿用孙文的译法。译得精确或不精确,还可以再讨论,但台湾这边受《会议规范》及《重编会议规范》影响,都称point of order为秩序问题。灯火阑珊处留言2013年8月28日 (三) 16:18 (UTC)[回复]

恭喜您完成第十一次动员令![编辑]

维基娘
维基娘

Clithering:

感谢您报名参与第十一次动员令!根据您的贡献,您已经成功达到了完成是次动员令的的“最低要求”,因此已经成功完成是次动员令!恭喜!

根据动员令报名时您所申报的完成动员令次数,请在您的用户页修改以下模板的数字部分: {{User 動員令|8}} (您可以直接复制此行到您的用户页适当位置,并保存页面)

再次感谢您报名参与是次动员令,希望下一次动员令您能继续参与。如有任何查询,请至动员令的讨论页

通知您的主持人是:Choihei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00:51 (UTC)[回复]

有关中文大学五十周年人物系列条目[编辑]

Clithering阁下你好,作为本年度中大的新生,见到阁下用心整理香港中文大学早期的重要人物,本人十分开心。不过就最近在校内见到的展板,得知其实马临曾肇添金耀基等等都是对大学早期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物,不知道阁下有没有打算整理?--围棋一级留言2013年9月26日 (四) 04:57 (UTC)[回复]

已覆
感谢你对于这么多中大人物条目的关注,真不愧香港历史大师之名。关于李卓敏博士图片一事,当然没问题了;至于曾肇添先生的生平资料,除了询问曾中学生以外,到联合书院曾肇添楼一走或许也会有不少得着。如果阁下不愿意编写在世人物,那又有没有兴趣编写已经去世的钱穆唐君毅新亚书院的创办人呢?--围棋一级留言2013年9月28日 (六) 02:01 (UTC)[回复]
已覆
今天看到你已经完成了乐品淳条目的编写,不得不珮服你的高效率。本人现在就读中大历史系,如果有什么资料需要我帮忙向系内助教/教授索取/借阅的话,欢迎随时联络我--围棋一级留言2013年10月5日 (六) 15:53 (UTC)[回复]
致谢
不用谢了,小意思而已。想知道阁下未来有什么写作计划?我Mid term test过后或许有时间帮忙--围棋一级留言2013年10月12日 (六) 17:06 (UTC)[回复]

特此感谢[编辑]

您好!特此感谢阁下于本年初提名及投票予本人,从而获得了维基编辑奖,为了避嫌,于半年过后才特此致谢,多谢!CVS留言2013年10月5日 (六) 04:10 (UTC)[回复]

请教[编辑]

Lord Deputy of Ireland如何恰当准确翻译?Gz deleted留言2013年10月5日 (六) 19:51 (UTC)[回复]

已覆

秦朝参选特色条目[编辑]

你好,得知阁下对历史很有兴趣,现在秦朝参选特色条目中,如果阁下有意愿的话,不知道能否前往评定呢?谢谢你--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3年10月24日 (四) 15:33 (UTC)[回复]

新加坡布政司[编辑]

阁下是如何了解关于新加坡,并能够编修此条目?

若可以的话,阁下是否能将其内容翻译至英语,改良en:Chief Secretary, Singapore呢?

我是新加坡维基人。--HYH.124留言2013年11月4日 (一) 03:48 (UTC)[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由于新加坡与香港在殖民地历史上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和特征,因此新加坡也是我的业余研究范围。事实上,坊间与网上有关新加坡历史的资料非常丰富,但绝大部以英文资料较可靠,中文资料数量较少,而且中立度大多存疑。目前我的清单也有一些新加坡主题的项目,日后有时间会动笔撰写。至于新加坡布政司的英文版条目,我早前已经写了引言,但碍于工作繁多,余下部分暂无计划翻译,希望有其他人继续完成,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4日 (一) 14:26 (UTC)[回复]

您似乎不活跃于英文维基百科,我浏览了您的英语讨论页,发现您很少回复。--HYH.124留言2013年11月5日 (二) 06:13 (UTC)[回复]

File:Queens Police Medal (Gallantry) UK.png文件存废讨论通知[编辑]

您好,您先前上传的文件“File:Queens Police Medal (Gallantry) UK.png”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文件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上传文件,但请先看看合理使用准则图像使用守则

大多问题图片可以通过添加图像版权标志等重要资讯解决。请参与档案存废讨论,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著作权IRC聊天频道--台湾杉·台鳅在此发言 (串门子时请签名) 2013年11月7日 (四) 12:26 (UTC)[回复]

关于“邓莲如女男爵”问题[编辑]

我已在关于“邓莲如女男爵”问题回答,请阁下前往查阅,特此通知,谢谢。--36.232.218.209留言2013年11月8日 (五) 05:22 (UTC)[回复]

此外,由于涉及个人之事是不能在互助客栈讨论,所以我在这里向阁下回答。关于阁下在说“提问前建议阅读一下相关条目”这话的人请讨论前建议阅读完每个问题是问什么所提出问题,我回答如下:

  • 第一、我也不想这样
  • 第二、我也不知道为何讨论到后来变成是“我个人对爵位认识的问题”
  • 第三、我当初发问有明列四项问题:
    • 问题一、为何要写成“邓莲如邓莲如女男爵,DBE,JP(Lydia Selina Dunn, Baroness Dunn,1940年2月29日-)”?
    • 问题二、若是“邓莲如女男爵”这称号很重要,非写不可的话,能不能写在“邓莲如在1989年获授DBE勋衔,成为历史上首位取得英国爵级勋衔的华人女性”?
    • 问题三、条目内文有写“获授DBE勋衔”这话,为何还要写“邓莲如女男爵”,而且还用粗体字强调?
    • 问题四、我觉得“邓莲如女男爵”怪怪的,搞不清楚是“女爵”还是“男爵”,有这种爵位吗?
  • 第四、后来我在说“提问前建议阅读一下相关条目”这话的人请讨论前建议阅读完每个问题是问什么又新增一项问题:不明白为何旁边模板上会写成“邓莲如女男爵”?

由此可知,现在的讨论当中,有人只针对“问题四”去回答,但重点在于最后一句话:“提问前建议阅读一下相关条目”,导致大家会以为发问者是因为对爵位认识不清才来问,然而其它问题视之不见,否则照他所说去阅读相关条目来解决“问题一”、“问题二”和“问题三”,岂不是在说是发问者自己的问题?--36.232.218.209留言2013年11月8日 (五) 05:22 (UTC)[回复]

香港维基人2013年11月定期聚会[编辑]

  我们诚邀您参与
   2013年11月定期聚会
  日期:11月15日
  时间:下午七时
  地点:铜锣湾 Think Cafe
2013年11月定期聚会 未定

拉叔(留言~) 2013年11月15日 (五) 09:03 (UTC)[回复]

相关的补充资料[编辑]

你好,最近方顺生去世时我根据报纸的报道创建了相关的条目,但资料来来去去却只有那么多。作为一名曾经在联合国工作的港人,应该不止那么少吧。不知道你还有没有其他补充?--围棋一级留言2013年11月24日 (日) 02:50 (UTC)[回复]

已覆
好像不止补充少少了吧。你的效率真高--围棋一级留言2013年11月24日 (日) 05:45 (UTC)[回复]

请帮忙鉴定[编辑]

你好,我近期在不断完善刘德华这个条目,计划在2013年12月3日提名评选优良条目,提名前你能否帮忙浏览下并给出一些意见,看哪里还有待改善?再者,我若以后将其提名特色条目哪里还需要改善,先谢了!--Huandy618留言2013年12月01日 (日) 09:52 (UTC)[回复]

已覆

关于en:Chief Secretary, Singapore[编辑]

上述英文维基百科条目是孤立页面,请您协助提供链接,多谢!--黄居士书房 | 吾绩 | 审核 2013年12月5日 (四) 12:25 (UTC)[回复]

已完成,请查看,感谢关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5日 (四) 13:08 (UTC)[回复]

我有一个(?)疑问,请见en:MacPherson, Singapore,条目说麦波申是Lieutenant Colonel(中校),但您的条目新加坡布政司却说是上校(Colonel),到底哪个才对。Lieutenant Colonel比Colonel底,而若您参看en:Lieutenant Colonel条目的话,其说:“The rank of lieutenant colonel is often shortened to simply "colonel" in conversation and in unofficial correspondence”。那么他到底是中校还是上校?--黄居士书房 | 吾绩 | 审核 2013年12月5日 (四) 13:15 (UTC)[回复]

麦波申早年在马德拉斯服役于皇家炮兵队时取得陆军中校军衔,后于1864年获新加坡志愿来福枪兵团授予荣誉上校军衔,因称作中校或上校皆可。(参考一参考二)--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5日 (四) 14:01 (UTC)[回复]
您有新的留言 您好,Clithering。您在HYH.124的对话页有新的留言或与您有关的消息。
您可以通过移除{{Talkback}}随时移除本通知

特色条目评选[编辑]

您好,京都市正在参加特色条目评选。因阁下曾在优良条目评选的投票,若有空的话,还请考虑在特色条目评选中投票并提出建议,感谢。--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13年12月16日 (一) 08:00 (UTC)[回复]

匿名用户留言[编辑]

请停止一切毁损性编辑。如阁下继续破坏维基百科(如阁下于英国国民(海外)的编辑),阁下将会遭受封禁219.79.218.160留言2013年12月27日 (五) 14:52 (UTC)[回复]

留言已覆

邀请参与专题[编辑]

您好,我已发起了新加坡专题,欢迎阁下前来参与,同时若您编写的条目获选过DYK、优良条目等,欢迎列出。也欢迎提出意见,谢谢!--黄居士留言 | 参与专题2013年12月29日 (日) 06:12 (UTC)[回复]

给您的星章![编辑]

编辑星章
你在创建条目方面太厉害了! Wolffy.C跟我去环校跑雪梨及奖牌·手册·扣分 2013年12月30日 (一) 14:28 (UTC)[回复]
致谢忱

请您重新考虑彭定康、麦理浩等条目相关问题和回退决定[编辑]

  • Non-Scottish barons are styled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 ",这里不是爵位,而是称谓。可参考英文条目的格式。
    • 勋爵条目说:

除了公爵,所有拥有爵位的男性贵族在普通场合可称为“○勋爵”(英文则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称为“(封号)勋爵”(英文则是“Lord (封号)”),例如:前英国首相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会普遍称为“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国外相理查·爱德华·杰弗里·贺维,亚伯拉昂的贺维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头衔是“亚伯拉昂的贺维勋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称“贺维勋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况下仅指称身份,不做为称呼,因此一般称呼男爵时,都应代替上“Lord ”一词(如:The Lord 卫奕信,而非卫奕信男爵)。只有在册封和议会宣誓就职时才会直呼其为男爵的。苏格兰的男爵头衔(Lord of Parliament)直译为“入议会的勋爵”,一般也称呼为“勋爵”。

    • (:)回应,不错,这条目是我写的,我没有提及爵位的问题。我指出的是“Lord”应翻译为“勋爵”,不是“男爵”(Baron),但阁下在彭定康条目和麦理浩条目都在Infobox用上对应于“Baron”的“男爵”。--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Infobox Officeholder是关于职务担任者的资料,理应采用他担任指明职务期间的头衔。”——是关于职务担任者,但不是关于担任的职位position——那不是香港总督专业信息框。一个官员经常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职务、不同头衔,我们编者怎么能擅自限定于某一时刻?或者弄许多信息框呢?所以一般取最终及最完整的个人信息。可参考英文条目的格式。
    • (:)回应,我的看法是"Infobox Officeholder"(不是"Infobox Person")宜采用职务担任者在任期间最终获得的头衔,而事实上,通常这一个头衔都是最常用和最广为人知的。我认为最后的头衔已经在条目引文首段第一句展示出的时候,不需在隔壁的Infobox重复。--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女王”并非我加,无异议。
  • 您说:“条目首段,勋衔应在中文姓名后标示,这在社群上已有共识,并已写进命名方针”
    • 我看到命名常规说:“在出现多位同样爵位的继承者的情况下,采用“爵号+全名”(无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条目名称。”这是“人物条目”的命名常规,而不是贵族名衔重命名规定。
    • 我认为形如“麦理浩,伯克的麦理浩男爵”是根据英文标题“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Baron MacLehose of Beoch”生造出来的新名号,无意义且令人迷惑。由于汉式译名“麦理浩”本身对应整个英文姓名,“伯克的麦理浩男爵”足够表示“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Baron MacLehose of Beoch”。
    • 我不认为有任何规定和必要性使我们必须用“麦理浩,伯克的麦理浩男爵”这一字符串来命名或在首段介绍该人,相反您不觉得“麦理浩,伯克的麦理浩男爵”即使用来命名条目也是荒唐的同义反复吗?
    • “克里斯托弗·帕滕,巴恩斯的帕滕男爵”这种情况(并非汉式译名)下才显合理。然而“克里斯托弗·帕滕,贵族封号为巴恩斯的帕滕男爵””这样的表述岂不更清晰?——请注意这是正文介绍而不是条目命名。
    • 况且这种非继承终身贵族的封号很难重复,没有消歧义的必要。
    • (:)回应,我提出的是您移动勋衔的问题,详情可见Wikipedia:投票/人物条目勋衔使用方案投票Wikipedia:格式手册/传记。另您提名的爵位问题,根据社群共识应改作"伯克的麦理浩男爵·麦理浩"。关于“克里斯·帕滕,正式封号为巴恩斯的帕滕男爵”一类的论述过往已在社群讨论和结论为不可行。--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回应 我想共识是否是这样的:“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克里斯托弗·帕滕”或者“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彭定康”,但不知道哪里会有形如“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彭定康”(你不觉得有问题吗)的共识?汉式译名“彭定康”对应的是整个姓+名则“'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已完全对应了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Baron Patten of Barnes。——Ineffable留言2014年1月2日 (四) 17:47 (UTC)[回复]
  • “参考文献”是较早期的中文维基用词(可见于一些系统说明文字),也是学术和国家标准用词。例如Help:参考文献工具哈佛参考文献格式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我觉得“参考资料”是百度百科之类的说法。
  • 您说您“反对注脚和参考资料放在一起”。可这里的问题是,中文维基以往所谓或我所理解的“参注分离”,是分清楚“参考文献/资料References”与“注释Notes”,而不是“参考书目Bibliography”与脚注(Footnotes)。
  • “参考资料/文献”References,包括:
    • 引用脚注(Footnotes of specific citations),和
    • 参考书目(Bibliography,参考文献列表)两大部分
  • “注释” (Explanatory) Notes(解释性加注,一般为脚注footnotes形式,也可以不是脚注,但都是编者主观加入的说明)。

而您所用“附注/附解”或“注脚”,显然不是中文维基或学术上惯用的“注释”或“参考文献”之引用脚注,恕我不习惯您这些不明确的名称。而且您的那些段落标题间关系混淆:

  • 您的“附注/附解(additional notes/explanations)”也是“注脚/注脚(footnotes)”形式的。
  • 您的“注脚/注脚(footnotes)”完全属于“参考资料/文献(references)”的范畴。
  • (:)回应,过往已多番指出,“参注分离”仅仅是个别某些维基人的看法,从来不是维基百科任何成文规定和方针,没有跟随的必要。至于参考资料采用什么字眼,学术界是很有弹性的,希望您可以尊重他人原有的选择。谢谢。--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回复]
    • (:)回应 无论您用什么段落名,逻辑关系还是有的,对于您在麦理浩的“附解、注脚、参考资料”,除了我的那种格式,即
  • 注释
  • 参考资料
    • (Specific)引用脚注
    • (General)参考资料列表(参考书目)

我想还有以下两种排列:

  • 脚注
    • 解释脚注
    • 引用脚注
  • 参考资料列表(参考书目)
  • 注释
  • 引用脚注
  • 参考资料列表(参考书目)

而您的

  • 题为“附解”的段落形式也是“注脚”
  • 题为“注脚”的段落内容属于“参考资料”的引用注脚
  • 题为“参考资料”的段落内容属于“参考资料”的资料列表

请您三思,就具体问题具体指教。

—— Ineffable留言

神户市[编辑]

您好。神户市条目现在正在参加特色条目评选。因您之前曾参与该条目的投票,若有空的话还请考虑参与神户市的特色条目评选投票。十分感谢。--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14年1月19日 (日) 10:48 (UTC)[回复]

关于一个条目[编辑]

您于去年6月Talk:第一代多尔切斯特男爵盖伊·卡尔顿建立新标题,说是建议改名,但请看清楚,章节名和内文所提及的标题自相矛盾。我明白您的意思,而且既然早已移动,不如直接清空章节吧?--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2014年1月23日 (四) 14:48 (UTC)[回复]

您有新的留言 您好,Clithering。您在HYH.124的对话页有新的留言或与您有关的消息。
此回复通告添加于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2014年1月25日 (六) 03:55 (UTC),您可以通过移除{{Talkback}}随时移除本通知[回复]

File:Colonial Badge.jpg的快速删除通知[编辑]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条目内容,您可联络管理员,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月24日 (五) 01:33 (UTC)[回复]

有关Wikipedia:特色条目/葛柏[编辑]

Clithering你好:

知道你一向会动手撰写即将上首页的优特条目,不过葛柏自从入选优良条目后,就不见你动手了,该条目会在Wikipedia:特色条目/2014年2月4日的首页展出了,希望你尽快处理!谢谢!

最后祝马年快乐!--游戏人间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11:51 (UTC)[回复]

回复

感谢回复,原来你打算在2014年2月15日让葛柏登上首页,自然顺从你的意愿,只是想到过去你打算让麦理浩在2011年第46周登上首页,那时却因为我的原故,让麦理浩提早当选,被管理员Istcol以尽量让首页展出新的内容的理由而调整为2011年第32周登上首页,只怕近期不知道会不会有管理员来调整展出日期,而意愿无法达成,不希望那时麦理浩的事,又再度发生,不过好在刘嘉提名许多条目参选特色,也许葛柏可以顺利在2014年2月15日登上首页。--游戏人间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15:32 (UTC)[回复]

回复
原来我提名特色还有如此妙用,希望春节期间还是会有人投票吧(看起来好像是没有……),满意阁下需要。--刘嘉留言2014年2月3日 (一) 13:33 (UTC)[回复]

用户查核[编辑]

Clithering您好,特地来通知您,有用户在维基百科:用户查核请求提及您,说您使用傀儡。--黄居士 (留言 公开 私底下 | 参与专题2014年2月2日 (日) 08:32 (UTC)[回复]

Re:伦敦运输博物馆[编辑]

感谢提醒,这点我没注意到,马上加转换模板....--Howard61313留言2014年2月5日 (三) 14:11 (UTC)[回复]

番禺[编辑]

好的,我到时候编辑广州条目的时候会顺便把香港人的条目修改回来。谢谢提醒Jimru留言2014年2月5日 (三) 14:28 (UTC)[回复]

2014年3月[编辑]

由于滥用傀儡IP地址,您已被禁止1个月内编辑维基百科。在封禁结束后,我们依然欢迎您作出建设性的编辑。如果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邮件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您也可以于您自己的讨论页页顶加入{{封禁申诉}}并写下您要求复审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账户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您的封禁时间被延长。-Jimmy Xu 2014年3月25日 (二) 07:57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接受。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 紧急严正声明
  • 本人加入维基百科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改善维基百科条目。今次事件贼喊捉贼,是一场由某匿名IP用户策划的闹剧,以致本人遭受无理封闭一个月,目前该匿名IP用户仍在破坏英国国民(海外)等相关条目,逍遥法外。
  • 本人的封禁决定上诉如下:
    • 关于使用匿名IP编辑:本人从来没有否认使用匿名IP编辑,但只在于本人关掉电脑后或在外时以手提装置编辑。本人过往一直有使用手提装置匿名编辑,主要原因是手提装置设计上并不方便,因此并非刻意登出编辑,也并非使用傀儡进行破坏。英文维基方针“Wikipedia:Sock puppetry”也有“Editing while logged out”说明登出后编辑是有其合理性的。
    • 关于英国国民(海外)条目的编辑战:本人不论以实名抑或登出后回退有关匿名IP的破坏,基本上没有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而本人实际上是执行反破坏工作,并多番劝导匿名IP于讨论页展开讨论,但对方并不合作。
  • 本人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条目编辑工作,没有留意傀儡方面的政策,也从来没有从事任何破获或损害维基百科的行为,管理员在事前未有告知本人的情况下而遭封禁一个月之久,失有欠公尤。有关匿名IP在不同页面发起近似批斗式的讨论作出失实指控,并企图扭曲事实,误导群众。对于目前遭到封禁,导致本人被迫终止在维基百科的大量编辑工作,而真正破坏的匿名IP却没有遭受同等封禁,就此本人感到非常遗憾,请诸位明鉴。

(本人另对Jimmy xu wrk在执行封禁后一分钟即提出“放假”通知,表达失望。)

--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5日 (二) 13:50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管理员已对此封禁决定作出复检,并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接受这位用户的申诉,并予以解封或缩短其封禁期限。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观察英国国民(海外)及其相关讨论内容,的确是对方IP讨论不果,并以 阁下使用IP回退来企图包装其自己正确,而实际上施行了偶例谬误。不过此次解封亦不等如认同 阁下之前的编辑完全正确,如遇此情况下应请求管理员帮助,而非单纯以反破坏为由来绕过三回退,因为在此事上未必能完全界定出破坏行为,纵使对方的确是无故删除内容。
  处理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4年3月25日 (二) 17:46 (UTC)[回复]

首先在此特别感谢管理员作出解封的决定,也对本人在处理英国国民(海外)条目的手法出了问题表达深切的歉意。本人今后会继续以正当途径关注该条目免受匿名IP破坏,多谢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7日 (四) 14:16 (UTC)[回复]

粗体[编辑]

始终是中文维基,非中文名称使用粗体不太理想,可参考WP:MOSBOLD,英文维基则写得较为明确(见EN:MOS:FORLANG)。谢谢。--Gakmo留言2014年4月14日 (一) 16:35 (UTC)[回复]

弥敦格式[编辑]

阁下所指的“规范并不存在于方针和手册内”,请参见WP:REFH:REF!“参见”不是条目正文,不是鼓励别人编辑的地方,另外请勿恢复已失效的外部链接。请自行回退,否则本人会要求其他管理员介入。--瓜皮仔Canton 2014年4月15日 (二) 02:19 (UTC)[回复]

在参见处罗列中文版不存在的条目,请使用Template:link-en连结到适当的英文条目,而非直接红字。失效连结是本人看错了。至于来源等称谓,现在社群普遍使用“参考文献”,例如WP:WCW。如果阁下坚持旧条目不更改本人也不勉强。--瓜皮仔Canton 2014年4月15日 (二) 04:02 (UTC)[回复]

国民保健署[编辑]

您好,感谢您创建了国民保健署页面,但我想与你确认一下,“National Health Service”从英文页面来看应该是一个医疗体系,我不确定是否为一个政府机关。我英文不好,希望阁下稍作确认。Koala0090留言2014年4月19日 (六) 07: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