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討論:Clithering/留言存檔八
有關百分數的表示方式
[編輯]你好。有關百分數的表示方式的確沒有明寫在維基百科方針指引中,不過可以翻開小學課本,有關百分數的表達方式是:4%或者百分之四。無論「百分之4」還是「四%」都是不規範的寫法。因為「百分之四」是一個整體,而不是「百分之」和「四」兩個詞語。另一種寫法是4個百分點或者四個百分點。中國大陸有關於漢語中阿拉伯數字和漢字數字的書寫規範,裏面有相關的說明;香港貌似沒有對百分數寫法的規範文件,所以按理來說應該遵從能夠查到的規範(如果香港有關規範中規定百分之4是合理寫法,可以做地區轉換)。—Snorri(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04:38 (UTC)
Google的搜索結果
[編輯]搜索"百分之4"的結果有156萬條,搜索"百分之四"的結果有281萬條。搜索"百分之4" "gov.hk"的結果5270條,搜索"百分之四" "gov.hk"的結果21900條。雖然我認為Google搜尋結果並不能作為決定性證據,但對比結果顯示百分之四比百分之4更加常用,而且說明香港政府也是兩者兼用,並未有統一規範。而中國大陸有明確法律規定,百分之四和4%方為正確書寫方式。不知Clithering兄能否聽我這個數學專業人士一言?謝謝—Snorri(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04:50 (UTC)
- 你說"百分之4"是「一些本身不能稱上是錯誤的資料」,請恕我不能認同。"百分之4"為何是不正確的寫法,我在上面的留言中已有詳述,不論是從數學本身的邏輯,還是從相關的官方規定,都已經給出了理據。我認同你所說的編者的自由,但我想當一個編者寫了錯別字的時候,也應當讓另外的編者改正之,不論這個錯別字有多麼的常見。當然這裏的"百分之4"並不是錯別字,而是邏輯上不正確,法律上不合規範的寫法。既然有更加正確的寫法,為何不採用呢?至於我提到我的數學專業人士身份,僅僅是為了說明我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引起你的不快,還請見諒。—Snorri(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05:02 (UTC)
法、法令、法案
[編輯]Clithering您好,最近我在修改英國政府和法律方面的條目時經常會踫到您創建的條目。首先對您在這方面的貢獻的數量和質量表示敬佩。然後我想對我的一部分編輯稍作解釋。我發現在很多條目(包括您創建的部分條目)內對英文各種立法的種類名稱的翻譯有些不一致 -- 例如中文裏有時會將「Act」翻成「法」、「法令」或「法案」。我想這些名稱由於是專業術語,在維基條目乃至字典解釋中有些混淆也是情有可原的。爲了嚴謹起見,我對這些名稱的編輯是根據如下原則(根據是法律界習慣譯法、各種法律效力的不同,再參考字典定義):
- Statute = 法令。「Statute」既是成文法的統稱也是某些第一級立法的名稱,「法令」的本義也相應的包括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
- Act = 法。由國會通過生效的第一級立法。
- Bill = 法案。在審議或未通過的立法提案。經國會通過生效後成爲法。當然有些法律即使通過後仍因習慣稱爲「法案」,例如「Bill of Rights」。
- Regulations = (國會制定的)法規或(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
- Order = 令 - 例如「Order in Council」,「樞密院令」或「女王會同樞密院令」。
如果以上有不通的地方歡迎您指正。--Sumple (Talk) 2013年5月11日 (六) 14:14 (UTC)
- 謝謝您的留言。這幾天我又考慮了一下這些問題。我同意香港法律的用詞是最有借鑑價值的,但是同時我也希望最好能夠兼顧其他地區的用法。其中有一點需要留意,就是香港法律中的成文法名稱和英國不是完全對等:例如「Ordinance」在香港是第一級立法,但在英國這是地方級的委任立法。相反,英國的「Act」由於歷史原因香港是沒有的。我覺得另一個可以借鑑的系統是新加坡:同樣是普通法系、同樣法律語言主要是英文、同樣有使用官方的中文譯名,而且所用(英文)名稱和英國更加接近。維基上有一些關於新加坡法律的內容,此外新加坡的(官方的)律師學院網站也有一些中文內容。參照您的提議並結合這些考量,我的想法如下:
- Statute = 1.(泛稱時)成文法;2.(特指時)法令(例如:《西敏法令》、《安娜法令》等)。
- 這裏主要的考慮是把這些稱作「Statute」的法律稱爲「法令」在中文譯法中已成爲習慣,且歷史悠久。作爲泛指時,雖然有其他習慣説法,但最貼切的概念應該是「成文法」。
- Act = 法。
- 這裏主要的考慮是多數文獻都把「某Act」譯作「《某法》」,不論是在論述美國或英國的某部法律時,還是新加坡律師學院在論述某部新加坡法律時。
- 我理解您指出的「法」可能會混淆「關於某一方面法律」和特指的「某一部法律」,但相應的問題在現代中文裏是一直存在的,中文的解決辦法是作某部法的名稱時用《》號,我想這種方式足夠解決問題。例如:」澳洲刑法主要由普通法和《1914年刑法》組成」。
- 另一考慮是英文裏會把一些民法系國家的立法稱爲「Law」,例如中國大陸的《某法》在英文裏就是「某Law」。不過我認爲這是由於英語和這些其它語言中的這些概念沒有完全的對應造成,反過來不一定成立。至少(如上所述)很多文獻裏都仍將「Act」譯成「法」。
- Bill = 草案
- :我同意您的用法。我原先的想法是「Draft」或「draft bill」應該稱爲「草案」,但重新思考以後我認爲「Draft」可以譯為「稿」,例如「《某法草案》二讀稿」。
- Regulation = 規例
- 我提出的「法規」譯法是參照中國大陸用法,我覺得「規例」在香港以外地區可能會覺得比較生疏。我沒能找到新加坡法律裏的「Regulation」的中文譯法。不過我想這個名稱在維基關於英國的條目中用到的概率比較小,所以應該沒有大影響。如果「規例」是香港法律用法,我覺得可以接受。
- Order = 令。
- 如上譯法您是否覺得可以接受?歡迎指正和繼續討論。--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0:27 (UTC)
- 已覆
- 多謝您的指點。參考您提出的論點和資料後,我感覺「Act」作爲「法」或「法令」譯法是依照地區有所區別的。在中國大陸的用法稱「法」為多,在香港稱「法令」為多,而在新加坡兩種都有,但稱「法」相對較多。我同意中國大陸或臺灣的用法借鑑價值比較小(因爲不可能是法律上的官方翻譯),但是作爲廣義的中文維基,中國大陸或臺灣的用法也應顧及。可能這個問題最終應以地域轉換方式解決。但就目前來説,我對用「法令」的最大質疑是這樣就不能區分英文「Act」和「Statute」(專指時)。
- 關於「Statute」譯為「法規」,我的理解指的是泛指時:即「statute」=「Acts and regulations」=「法律與規章」=「法規」,這樣的用法在中國大陸(論及普通法國家時)有時可見,但在特指時就不妥當了。特別是(如上所述)「某Statute」習慣上是譯為「《某法令》」的。如果這裏用上《西敏法規》或《安妮法規》是不妥的。
- 這樣就回到上面我提到的問題:如果「Act」和「Statute」都譯為「某法令」就無法區分原文裏的區別。當然,反過來說呢,既然所有特指的《某Statute》都是別稱,其正式名稱及法律效應其實都是「Act」,所以兩者一樣翻譯也說得過去。您認爲如此妥協是否可以?
- (附帶一提,如上所述,我不認爲對於民法系國家的「法」的英文翻譯應該左右「Act」的翻譯。《基本法》雖在香港法律中有所引用,但其本質是中國大陸立法,所以也歸於此類。不清楚您提到的《婚姻法》是否中國大陸法律?能否指明?此外關於「Act of Parliament」,作爲泛稱我認爲譯作「國會法令」或「國會立法」都可以,和專指「某Act」時的譯法不必完全相同。)--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7:55 (UTC)
- 另外我注意到您提到的成文法架構和英國的立法結構不完全吻合。在英國,Ordinance是某些地方政府所立的地方性法規,在全國法律內是沒有的。英國的立法結構是:Constitution>Act>Order-in-council,Order或Regulation(統稱Statutory Instrument)。Order-in-council由樞密院制定,Order由大臣制定,Regulation由大臣或部門制定。如果參照中國大陸的用詞,Order-in-council對應的是「法規」,Regulation對應的是「規章」。我不熟悉香港的立法結構,不知香港的「規例」和英國的「Regulation」地位是否相同?--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8:20 (UTC)
- 多謝您的再度回應,鑒於有其他編輯加入討論我就在我的討論頁一併回復了,多謝留意!--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0:48 (UTC)
- 多謝您的回覆,我同意這只是在暫時無法找到完美的解決方案的權宜辦法。我會把討論結果匯總為一個副頁,不過鑒於我在中文維基上的活動遠沒有您頻繁,也歡迎您在別處記錄下。--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18 (UTC)
- 多謝您的再度回應,鑒於有其他編輯加入討論我就在我的討論頁一併回復了,多謝留意!--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0:48 (UTC)
- 已覆
英國最高法院
[編輯]您好,關於最高法院條,我認爲沒有必要提出「British Supreme Court」説法,在英語裏這不是常見的名稱,無論俗稱或簡稱都不常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和「英國最高法院」是兩種譯法,一種比較直白,一種比較符合中文習慣,但兩種都是「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翻譯(我也理解在香港法律裏過去有將「United Kingdom」直譯為「聯合王國」的做法,但據我所見現在除了在提到英國國號全稱時,一般用法是比較趨近其他華文地區的用法的)。關於哪種譯法在中文裏比較常見是另一個問題,但確實不是在英語裏可以分別找到對應的。--Sumple (Talk) 2013年5月14日 (二) 18:50 (UTC)
- 您好,確實在媒體乃至口語中都有「British Supreme Court」的用法,但我的理解不是作爲名稱而用,British是作爲形容詞使用,就像「Chinese navy」指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但這不一定代表使用者把「Chinese navy」當作是該軍隊的名稱來用。不論怎樣,我覺得中文的兩種譯名對應的都是其英文的全稱,不一定需要找到一對一對應的英文名稱。這是我作爲不時需要和該機構打交道的人的看法,供您參考。--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1:00 (UTC)
- 您好,感謝您的合作,您最後的提議我接受。--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12 (UTC)
覆:弗利特街
[編輯]您提出的方案我理論上沒有異議,但我覺得有兩個難點:第一,中文資料提到該街道的頻率是不是足夠用來判斷通用譯法?例如您說的「緬甸臺」就像「泰晤士報」是有常用且穩定的習慣譯名的,但該街道的中文譯名就不一定了。第二,我同意「艦隊街」是不時會見到的譯名,但至少中國大陸的官方地理類出版物中用「弗利特街」似乎較多,兩種用法哪種比較常用好像不能簡單判斷。以上供您參考,這方面您接觸的資料肯定比我要廣,如果您認爲兩點都不是問題的話,我同意您提出的方案,還請您直接修改。--Sumple (Talk) 2013年6月2日 (日) 17:32 (UTC)
深有同感
[編輯]看完你的加入中文維基一周年感言,尤其是後面三年回顧的部分,感慨萬千。個人在這幾年之間,用不同名子於英文維基闖蕩,看到的卻是一個原本如宇宙一般廣大的社群,從2007-08年的高峰持續走下坡,你應該也有這樣的經驗,打開一個英文維基條目的前500次歷史,發現的是逐年倍減的編輯次數,今年已經到達很恐怖的低潮。無法吸引真心、用心貢獻的編輯者,而阻撓條目進步和創作氣氛的雜訊、地域紛爭、短視思考、官僚體制不斷擴大,這才是一個wiki衰敗的遠因。中文維基沒有經過這種膨脹期,是好是壞,我們無從得知。許久沒回來,看到了往年的一些常態,加上新一代的雜訊和問題,只有一笑置之。還記得當年我們加入時前一代的那些維基人嗎?如Dgg32、孔明居士,他們都走了,我們真的老了。
長篇大論一翻,希望你不會介意。如果有興趣的話,我提議我們共同建設Wikipedia:基礎條目,共勉之。Lecter 咖啡館♨ 2013年6月5日 (三) 16:48 (UTC)
- 謝謝你的回覆,很佩服你幾年以來不中斷的貢獻,個人可能就沒有這種毅力了…關於基礎條目的提議,如果你有自己的編寫計劃,盡管先去寫你覺得重要的沒關係,基礎條目要整個涵蓋不是短期的事。我給Mdennis的留言,只是個人對中文維基的一些認知,你過獎了。在英文維基見識了許多東西,總覺得有些是我們可以從中學習的教訓或經驗,我想我可能過一段時間會用中文寫一篇額外的經驗談,到時再請你提供一些意見。Lecter 咖啡館♨ 2013年6月8日 (六) 14:45 (UTC)
蓋伊·卡爾頓,第一代多爾切斯特男爵的快速刪除通知
[編輯] 您好,您創建的頁面被提出快速刪除,該條目很快會由管理員進行覆核並決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和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快速刪除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若您認為刪除理由不合適或您已對條目做了改善,請在被提刪頁面快速刪除模板的正下方加入{{hangon}}
,並在條目的討論頁中說明理由。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Lif…lon 2013年6月17日 (一) 16:42 (UTC)
給您一杯茶!
[編輯]原來您在着手金文泰條目,早知道您有意擴充條目的註腳,我就應該重審時投反對票了...期待您完成後,再次參選優良條目。--晃晃(留言) 2013年6月18日 (二) 11:03 (UTC) |
關於勳章
[編輯]嗯……不知您在條目探討的勳章議題有無後續意見?……過了一段時間未見回覆,因而到這裏來問問……謝謝。—Ai6z83xl3g(留言) 2013年7月9日 (二) 13:42 (UTC)
re:霍勞士爵士
[編輯]抱歉還是沒查到。9月18日是星期日,資料庫無收錄星期日的Sunday Times。9月19日有收錄,但我沒看到霍勞士的報導--北極企鵝觀賞團(留言) 2013年7月16日 (二) 10:25 (UTC)
- 那你需要百里渠的資料嗎,我可以幫你查--北極企鵝觀賞團(留言) 2013年7月20日 (六) 06:58 (UTC)
邀請您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第十一次動員令
[編輯]親愛的維基百科用戶Clithering/留言存檔八您好:
為了提升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品質及數量,質素與數量的提升活動「第十一次動員令」已經開始,並將舉行至2013年9月1日,我們竭誠邀請您積極參與。
本次動員令分為大、中、小動員令,大動員令是可以在任何主題中貢獻的動員令項目,中動員令的主題為世界各地和自然與自然科學,而小動員令的主題則分別為:最多語言版本的待撰條目、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級基礎條目、流行文化與侵權待拯救條目。
關於本次動員令的詳細信息請您參見第十一次動員令的主頁,並請至報名頁面報名參與是次動員令,報名現已開放,而報名維基人必須至少有一條有效貢獻,方可以報名參與,否則報名無效。
請收到本邀請函的維基人,將{{subst:動員令}}轉貼到其他尚未收到本動員令的維基人討論頁上,如果您由於各種原因不能響應本次動員令、積極建立新條目,也請幫忙散發動員令,因為能否將動員令傳播出去,是歷次動員令成敗之關鍵,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升維基的服務、品質及數量!非常感謝您的參與!
如果你不想在下次動員令再收到邀請,或想在下次動員令必定要收到邀請,請在此處加入你的用戶名;如果您不想收到邀請,請考慮同時在本頁加入「不接收動員令邀請」或類似信息。謝謝!
提請優良/特色條目評選的建議
[編輯]您好,在新條目評選中看到你主編提名的百里渠、麥敬時等條目,行文、格式及用詞等各方面均已符合提交優良/特色條目之要求,何不將這些佳作提交成為優特條目?十分感謝您對條目的編纂。如有打擾,望見諒。--SCA3580 (提出意見|查閱飛行記錄) 2013年7月26日 (五) 09:29 (UTC)
近一個月來,古琴條目改進很多,正在進行優良條目評選,請您關注。點擊這裏前往投票。打擾了。非常感謝Topliuchao(留言) 2013年8月19日 (一) 06:01 (UTC)
請教
[編輯]請問Junior Lord of the Treasury的妥當譯名是?謝。Gz deleted(留言) 2013年8月19日 (一) 19:43 (UTC)
RE
[編輯]第一項我沒有意見。第二項,根據台灣的《重編會議規範》(完整參考文獻請見秩序問題條目),是譯作秩序問題沒錯。我不太清楚「規程問題」是不是香港的地區用詞,如果是的話,建議你找出香港的議事規範文獻確定一下,然後加上地區詞轉換。燈火闌珊處(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16:09 (UTC)
- (~)補充,《民權初步》第20章也將point of order譯為「秩序問題」,台灣這邊的會議規範有可能是沿用孫文的譯法。譯得精確或不精確,還可以再討論,但台灣這邊受《會議規範》及《重編會議規範》影響,都稱point of order為秩序問題。燈火闌珊處(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16:18 (UTC)
恭喜您完成第十一次動員令!
[編輯]Clithering:
感謝您報名參與第十一次動員令!根據您的貢獻,您已經成功達到了完成是次動員令的的「最低要求」,因此已經成功完成是次動員令!恭喜!
根據動員令報名時您所申報的完成動員令次數,請在您的用戶頁修改以下模板的數字部份:
{{User 動員令|8}}
(您可以直接複製此行到您的用戶頁適當位置,並保存頁面)
再次感謝您報名參與是次動員令,希望下一次動員令您能繼續參與。如有任何查詢,請至動員令的討論頁。
有關中文大學五十週年人物系列條目
[編輯]Clithering閣下你好,作為本年度中大的新生,見到閣下用心整理香港中文大學早期的重要人物,本人十分開心。不過就最近在校內見到的展板,得知其實馬臨、曾肇添、金耀基等等都是對大學早期發展起關鍵作用的人物,不知道閣下有沒有打算整理?--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9月26日 (四) 04:57 (UTC)
- 今天看到你已經完成了樂品淳條目的編寫,不得不珮服你的高效率。本人現在就讀中大歷史系,如果有什麽資料需要我幫忙向系內助教/教授索取/借閱的話,歡迎隨時聯絡我--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10月5日 (六) 15:53 (UTC)
- 不用謝了,小意思而已。想知道閣下未來有什麽寫作計劃?我Mid term test過後或許有時間幫忙--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17:06 (UTC)
特此感謝
[編輯]您好!特此感謝閣下於本年初提名及投票予本人,從而獲得了維基編輯獎,為了避嫌,於半年過後才特此致謝,多謝!CVS(留言) 2013年10月5日 (六) 04:10 (UTC)
請教
[編輯]Lord Deputy of Ireland如何恰當準確翻譯?Gz deleted(留言) 2013年10月5日 (六) 19:51 (UTC)
秦朝參選特色條目
[編輯]你好,得知閣下對歷史很有興趣,現在秦朝參選特色條目中,如果閣下有意願的話,不知道能否前往評定呢?謝謝你-- Jason 22 對話頁 貢獻 2013年10月24日 (四) 15:33 (UTC)
閣下是如何了解關於新加坡,並能夠編修此條目?
若可以的話,閣下是否能將其內容翻譯至英語,改良en:Chief Secretary, Singapore呢?
我是新加坡維基人。--HYH.124(留言) 2013年11月4日 (一) 03:48 (UTC)
- 謝謝您的留言,由於新加坡與香港在殖民地歷史上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和特徵,因此新加坡也是我的業餘研究範圍。事實上,坊間與網上有關新加坡歷史的資料非常豐富,但絕大部以英文資料較可靠,中文資料數量較少,而且中立度大多存疑。目前我的清單也有一些新加坡主題的項目,日後有時間會動筆撰寫。至於新加坡布政司的英文版條目,我早前已經寫了引言,但礙於工作繁多,餘下部份暫無計劃翻譯,希望有其他人繼續完成,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4日 (一) 14:26 (UTC)
您似乎不活躍於英文維基百科,我瀏覽了您的英語討論頁,發現您很少回復。--HYH.124(留言) 2013年11月5日 (二) 06:13 (UTC)
您好,您先前上傳的檔案「File:Queens Police Medal (Gallantry) UK.png」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檔案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上傳檔案,但請先看看合理使用準則和圖像使用守則。
大多問題圖片可以通過添加圖像版權標誌等重要資訊解決。請參與檔案存廢討論,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著作權、IRC聊天頻道。--臺灣杉·臺鰍在此發言 (串門子時請簽名) 2013年11月7日 (四) 12:26 (UTC)
關於「鄧蓮如女男爵」問題
[編輯]我已在關於「鄧蓮如女男爵」問題回答,請閣下前往查閱,特此通知,謝謝。--36.232.218.209(留言) 2013年11月8日 (五) 05:22 (UTC)
此外,由於涉及個人之事是不能在互助客棧討論,所以我在這裏向閣下回答。關於閣下在說「提問前建議閱讀一下相關條目」這話的人請討論前建議閱讀完每個問題是問什麼所提出問題,我回答如下:
- 第一、我也不想這樣
- 第二、我也不知道為何討論到後來變成是「我個人對爵位認識的問題」
- 第三、我當初發問有明列四項問題:
- 問題一、為何要寫成「鄧蓮如,鄧蓮如女男爵,DBE,JP(Lydia Selina Dunn, Baroness Dunn,1940年2月29日-)」?
- 問題二、若是「鄧蓮如女男爵」這稱號很重要,非寫不可的話,能不能寫在「鄧蓮如在1989年獲授DBE勳銜,成為歷史上首位取得英國爵級勳銜的華人女性」?
- 問題三、條目內文有寫「獲授DBE勳銜」這話,為何還要寫「鄧蓮如女男爵」,而且還用粗體字強調?
- 問題四、我覺得「鄧蓮如女男爵」怪怪的,搞不清楚是「女爵」還是「男爵」,有這種爵位嗎?
- 第四、後來我在說「提問前建議閱讀一下相關條目」這話的人請討論前建議閱讀完每個問題是問什麼又新增一項問題:不明白為何旁邊模板上會寫成「鄧蓮如女男爵」?
由此可知,現在的討論當中,有人只針對「問題四」去回答,但重點在於最後一句話:「提問前建議閱讀一下相關條目」,導致大家會以為發問者是因為對爵位認識不清才來問,然而其它問題視之不見,否則照他所說去閱讀相關條目來解決「問題一」、「問題二」和「問題三」,豈不是在說是發問者自己的問題?--36.232.218.209(留言) 2013年11月8日 (五) 05:22 (UTC)
香港維基人2013年11月定期聚會
[編輯]我們誠邀您參與 | |
2013年11月定期聚會 | |
日期:11月15日 | |
時間:下午七時 | |
地點:銅鑼灣 Think Cafe | |
←2013年11月定期聚會 | 未定→ |
拉叔(留言~) 2013年11月15日 (五) 09:03 (UTC)
相關的補充資料
[編輯]你好,最近方順生去世時我根據報紙的報道創建了相關的條目,但資料來來去去卻只有那麼多。作為一名曾經在聯合國工作的港人,應該不止那麼少吧。不知道你還有沒有其他補充?--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11月24日 (日) 02:50 (UTC)
- 好像不止補充少少了吧。你的效率真高--圍棋一級(留言) 2013年11月24日 (日) 05:45 (UTC)
請幫忙鑑定
[編輯]你好,我近期在不斷完善劉德華這個條目,計劃在2013年12月3日提名評選優良條目,提名前你能否幫忙瀏覽下並給出一些意見,看哪裏還有待改善?再者,我若以後將其提名特色條目哪裏還需要改善,先謝了!--Huandy618(留言) 2013年12月01日 (日) 09:52 (UTC)
上述英文維基百科條目是孤立頁面,請您協助提供連結,多謝!--黃居士(書房 | 吾績 | 審核) 2013年12月5日 (四) 12:25 (UTC)
- 已完成,請查看,感謝關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5日 (四) 13:08 (UTC)
我有一個(?)疑問,請見en:MacPherson, Singapore,條目說麥波申是Lieutenant Colonel(中校),但您的條目新加坡布政司卻說是上校(Colonel),到底哪個才對。Lieutenant Colonel比Colonel底,而若您參看en:Lieutenant Colonel條目的話,其說:「The rank of lieutenant colonel is often shortened to simply "colonel" in conversation and in unofficial correspondence」。那麼他到底是中校還是上校?--黃居士(書房 | 吾績 | 審核) 2013年12月5日 (四) 13:15 (UTC)
- 麥波申早年在馬德拉斯服役於皇家砲兵隊時取得陸軍中校軍銜,後於1864年獲新加坡志願來福槍兵團授予榮譽上校軍銜,因稱作中校或上校皆可。(參考一、參考二)--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5日 (四) 14:01 (UTC)
特色條目評選
[編輯]您好,京都市正在參加特色條目評選。因閣下曾在優良條目評選的投票,若有空的話,還請考慮在特色條目評選中投票並提出建議,感謝。--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13年12月16日 (一) 08:00 (UTC)
匿名用戶留言
[編輯]請停止一切毀損性編輯。如閣下繼續破壞維基百科(如閣下於英國國民(海外)的編輯),閣下將會遭受封禁。219.79.218.160(留言) 2013年12月27日 (五) 14:52 (UTC)
邀請參與專題
[編輯]您好,我已發起了新加坡專題,歡迎閣下前來參與,同時若您編寫的條目獲選過DYK、優良條目等,歡迎列出。也歡迎提出意見,謝謝!--黃居士 (留言 | 參與專題) 2013年12月29日 (日) 06:12 (UTC)
給您的星章!
[編輯]編輯星章 | |
你在創建條目方面太厲害了! Wolffy.C跟我去環校跑雪梨及獎牌·手冊·扣分 2013年12月30日 (一) 14:28 (UTC) |
請您重新考慮彭定康、麥理浩等條目相關問題和回退決定
[編輯]- Non-Scottish barons are styled "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 ... ",這裏不是爵位,而是稱謂。可參考英文條目的格式。
- 勳爵條目說:
除了公爵,所有擁有爵位的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為「○勳爵」(英文則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稱為「(封號)勳爵」(英文則是「Lord (封號)」),例如:前英國首相羅伯特·詹金遜,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為「利物浦勳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國外相理查·愛德華·傑弗里·賀維,亞伯拉昂的賀維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昂的賀維勳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勳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況下僅指稱身分,不做為稱呼,因此一般稱呼男爵時,都應代替上「Lord 」一詞(如:The Lord 衛奕信,而非衛奕信男爵)。只有在冊封和議會宣誓就職時才會直呼其為男爵的。蘇格蘭的男爵頭銜(Lord of Parliament)直譯為「入議會的勳爵」,一般也稱呼為「勳爵」。
- (:)回應,不錯,這條目是我寫的,我沒有提及爵位的問題。我指出的是「Lord」應翻譯為「勳爵」,不是「男爵」(Baron),但閣下在彭定康條目和麥理浩條目都在Infobox用上對應於「Baron」的「男爵」。--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
- 「Infobox Officeholder是關於職務擔任者的資料,理應採用他擔任指明職務期間的頭銜。」——是關於職務擔任者,但不是關於擔任的職位position——那不是香港總督專業信息框。一個官員經常在不同時期有不同職務、不同頭銜,我們編者怎麼能擅自限定於某一時刻?或者弄許多信息框呢?所以一般取最終及最完整的個人信息。可參考英文條目的格式。
- (:)回應,我的看法是"Infobox Officeholder"(不是"Infobox Person")宜採用職務擔任者在任期間最終獲得的頭銜,而事實上,通常這一個頭銜都是最常用和最廣為人知的。我認為最後的頭銜已經在條目引文首段第一句展示出的時候,不需在隔壁的Infobox重複。--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
- 「女王」並非我加,無異議。
- 您說:「條目首段,勛銜應在中文姓名後標示,這在社群上已有共識,並已寫進命名方針」
- 我看到命名常規說:「在出現多位同樣爵位的繼承者的情況下,採用「爵號+全名」(無空格)的方式去表示條目名稱。」這是「人物條目」的命名常規,而不是貴族名銜重命名規定。
- 我認為形如「麥理浩,伯克的麥理浩男爵」是根據英文標題「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Baron MacLehose of Beoch」生造出來的新名號,無意義且令人迷惑。由於漢式譯名「麥理浩」本身對應整個英文姓名,「伯克的麥理浩男爵」足夠表示「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Baron MacLehose of Beoch」。
- 我不認為有任何規定和必要性使我們必須用「麥理浩,伯克的麥理浩男爵」這一字符串來命名或在首段介紹該人,相反您不覺得「麥理浩,伯克的麥理浩男爵」即使用來命名條目也是荒唐的同義反覆嗎?
- 「克里斯托弗·帕滕,巴恩斯的帕滕男爵」這種情況(並非漢式譯名)下才顯合理。然而「克里斯托弗·帕滕,貴族封號為巴恩斯的帕滕男爵」」這樣的表述豈不更清晰?——請注意這是正文介紹而不是條目命名。
- 況且這種非繼承終身貴族的封號很難重複,沒有消歧義的必要。
- (:)回應,我提出的是您移動勳銜的問題,詳情可見Wikipedia:投票/人物條目勳銜使用方案投票和Wikipedia:格式手冊/傳記。另您提名的爵位問題,根據社群共識應改作"伯克的麥理浩男爵·麥理浩"。關於「克里斯·帕滕,正式封號為巴恩斯的帕滕男爵」一類的論述過往已在社群討論和結論為不可行。--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
- (:)回應 我想共識是否是這樣的:「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克里斯托弗·帕滕」或者「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彭定康」,但不知道哪裏會有形如「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彭定康」(你不覺得有問題嗎)的共識?漢式譯名「彭定康」對應的是整個姓+名則「'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已完全對應了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Baron Patten of Barnes。——Ineffable(留言) 2014年1月2日 (四) 17:47 (UTC)
- (:)回應,您的意見也不是沒有道理,我已相應修改麥理浩和彭定康條目,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3日 (五) 12:50 (UTC)
- (:)回應 我想共識是否是這樣的:「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克里斯托弗·帕滕」或者「巴恩斯的帕滕男爵·彭定康」,但不知道哪裏會有形如「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彭定康」(你不覺得有問題嗎)的共識?漢式譯名「彭定康」對應的是整個姓+名則「'巴恩斯的的彭定康男爵」已完全對應了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 Baron Patten of Barnes。——Ineffable(留言) 2014年1月2日 (四) 17:47 (UTC)
- 「參考文獻」是較早期的中文維基用詞(可見於一些系統說明文字),也是學術和國家標準用詞。例如Help:參考文獻工具、哈佛參考文獻格式、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我覺得「參考資料」是百度百科之類的說法。
- (:)回應,對於您在自己創作的條目,我認為您大可自由選擇條目的一些用詞,我不會干涉。當然我並不擁有維基百科任何條目,但我還是希望您能尊重條目主要編者在排版和用詞上的選擇,尤其是這種選擇本身也是無誤和廣為通行的時候。(例子:坊間使用「參考資料」情況)--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
- 您說您「反對註腳和參考資料放在一起」。可這裏的問題是,中文維基以往所謂或我所理解的「參注分離」,是分清楚「參考文獻/資料References」與「註釋Notes」,而不是「參考書目Bibliography」與腳註(Footnotes)。
- 「參考資料/文獻」References,包括:
- 引用腳註(Footnotes of specific citations),和
- 參考書目(Bibliography,參考文獻列表)兩大部分
- 「註釋」 (Explanatory) Notes(解釋性加注,一般為腳註footnotes形式,也可以不是腳註,但都是編者主觀加入的說明)。
而您所用「附註/附解」或「註腳」,顯然不是中文維基或學術上慣用的「註釋」或「參考文獻」之引用腳註,恕我不習慣您這些不明確的名稱。而且您的那些段落標題間關係混淆:
- 您的「附註/附解(additional notes/explanations)」也是「註腳/註腳(footnotes)」形式的。
- 您的「註腳/註腳(footnotes)」完全屬於「參考資料/文獻(references)」的範疇。
- (:)回應,過往已多番指出,「參注分離」僅僅是個別某些維基人的看法,從來不是維基百科任何成文規定和方針,沒有跟隨的必要。至於參考資料採用甚麼字眼,學術界是很有彈性的,希望您可以尊重他人原有的選擇。謝謝。--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2日 (四) 16:50 (UTC)
- (:)回應 無論您用什麼段落名,邏輯關係還是有的,對於您在麥理浩的「附解、註腳、參考資料」,除了我的那種格式,即
- 註釋
- 參考資料
- (Specific)引用腳註
- (General)參考資料列表(參考書目)
我想還有以下兩種排列:
- 腳註
- 解釋腳註
- 引用腳註
- 參考資料列表(參考書目)
- 註釋
- 引用腳註
- 參考資料列表(參考書目)
而您的
- 題為「附解」的段落形式也是「註腳」
- 題為「註腳」的段落內容屬於「參考資料」的引用註腳
- 題為「參考資料」的段落內容屬於「參考資料」的資料列表
- (:)回應,經考慮後,我已相應修改麥理浩條目的排版,希望您會滿意。--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1月3日 (五) 12:50 (UTC)
請您三思,就具體問題具體指教。
- User:Ineffable是User:Miffy bunny的傀儡,多年來以不同帳號及澳洲IP進行大規模的人肉機械人編輯,專門把各條目的「參考資料」改成「參考文獻」、加空行、改分類等,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3年5月#這類人肉機械人是否要制止、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2年4月#User:Miffy bunny的人肉機械人行為。--Mewaqua(留言) 2014年1月21日 (二) 06:54 (UTC)
神戶市
[編輯]您好。神戶市條目現在正在參加特色條目評選。因您之前曾參與該條目的投票,若有空的話還請考慮參與神戶市的特色條目評選投票。十分感謝。--ICOCAで行こか?/なんでやねん! 2014年1月19日 (日) 10:48 (UTC)
關於一個條目
[編輯]您於去年6月在Talk:第一代多爾切斯特男爵蓋伊·卡爾頓建立新標題,說是建議改名,但請看清楚,章節名和內文所提及的標題自相矛盾。我明白您的意思,而且既然早已移動,不如直接清空章節吧?--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1月23日 (四) 14:48 (UTC)
File:Colonial Badge.jpg的快速刪除通知
[編輯] 您好,您創建的頁面被提出快速刪除,該條目很快會由管理員進行覆核並決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和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如果您想取回已刪除頁面的條目內容,您可聯絡管理員,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月24日 (五) 01:33 (UTC)
Clithering你好:
知道你一向會動手撰寫即將上首頁的優特條目,不過葛柏自從入選優良條目後,就不見你動手了,該條目會在Wikipedia:特色條目/2014年2月4日的首頁展出了,希望你盡快處理!謝謝!
最後祝馬年快樂!--遊戲人間(留言) 2014年1月27日 (一) 11:51 (UTC)
感謝回覆,原來你打算在2014年2月15日讓葛柏登上首頁,自然順從你的意願,只是想到過去你打算讓麥理浩在2011年第46週登上首頁,那時卻因為我的原故,讓麥理浩提早當選,被管理員Istcol以盡量讓首頁展出新的內容的理由而調整為2011年第32週登上首頁,只怕近期不知道會不會有管理員來調整展出日期,而意願無法達成,不希望那時麥理浩的事,又再度發生,不過好在劉嘉提名許多條目參選特色,也許葛柏可以順利在2014年2月15日登上首頁。--遊戲人間(留言) 2014年1月27日 (一) 15:32 (UTC)
- 原來我提名特色還有如此妙用,希望春節期間還是會有人投票吧(看起來好像是沒有……),滿意閣下需要。--劉嘉(留言) 2014年2月3日 (一) 13:33 (UTC)
用戶查核
[編輯]Clithering您好,特地來通知您,有用戶在維基百科:用戶查核請求提及您,說您使用傀儡。--黃居士 (留言 公開 私底下 | 參與專題) 2014年2月2日 (日) 08:32 (UTC)
Re:倫敦運輸博物館
[編輯]感謝提醒,這點我沒注意到,馬上加轉換模板....--Howard61313(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4:11 (UTC)
- 當初移動時是考量到交通博物館的搜尋結果和使用比較廣泛,但當時沒想到加了轉換模板就能解決。如今我跟閣下有同樣疑問了,哈哈。--Howard61313(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4:35 (UTC)
- 好,正巧發現您是當年的條目主編,同意先到原則。--Howard61313(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4:54 (UTC)
- 已經移回。--Howard61313(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4:55 (UTC)
- 感謝鼓勵,正巧我的沙盒中正在進行的就是一個英國交通運輸條目的翻譯工作。--Howard61313(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5:18 (UTC)
番禺
[編輯]好的,我到時候編輯廣州條目的時候會順便把香港人的條目修改回來。謝謝提醒Jimru(留言) 2014年2月5日 (三) 14:28 (UTC)
2014年3月
[編輯]
首先在此特別感謝管理員作出解封的決定,也對本人在處理英國國民(海外)條目的手法出了問題表達深切的歉意。本人今後會繼續以正當途徑關注該條目免受匿名IP破壞,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4年3月27日 (四) 14:16 (UTC)
粗體
[編輯]始終是中文維基,非中文名稱使用粗體不太理想,可參考WP:MOSBOLD,英文維基則寫得較為明確(見EN:MOS:FORLANG)。謝謝。--Gakmo(留言) 2014年4月14日 (一) 16:35 (UTC)
閣下所指的「規範並不存在於方針和手冊內」,請參見WP:REF及H:REF!「參見」不是條目正文,不是鼓勵別人編輯的地方,另外請勿恢復已失效的外部連結。請自行回退,否則本人會要求其他管理員介入。--瓜皮仔@Canton 2014年4月15日 (二) 02:19 (UTC)
- 在參見處羅列中文版不存在的條目,請使用Template:link-en連結到適當的英文條目,而非直接紅字。失效連結是本人看錯了。至於來源等稱謂,現在社群普遍使用「參考文獻」,例如WP:WCW。如果閣下堅持舊條目不更改本人也不勉強。--瓜皮仔@Canton 2014年4月15日 (二) 04:02 (UTC)
國民保健署
[編輯]您好,感謝您創建了國民保健署頁面,但我想與你確認一下,「National Health Service」從英文頁面來看應該是一個醫療體系,我不確定是否為一個政府機關。我英文不好,希望閣下稍作確認。Koala0090(留言) 2014年4月19日 (六) 07:4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