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三号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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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道三号甲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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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联络线 | |
道路信息 | |
管理方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道路总长 | 5.6公里(3.5英里) |
启用时间 | 1996年3月21日 |
历史 | 2005年5月14日最近一次通车 |
设施 | 一般交流道:4个 |
限制 | 车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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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 台北端(台北市大安区) |
木栅交流道 | |
终点 | 深坑端(新北市深坑区) |
公路系统 | |
中华民国国道 |
中华民国国道三号甲线,又称台北联络线,简称国三甲,是国道三号的一条支线,连接国道三号与台北市大安区、文山区、新北市深坑区等地的一条国道快速公路;可行驶大型重型机车,也是国道计程收费的实施路段。由于本公路是台北都会区进出福尔摩沙高速公路的要道之一,因此尖峰时段时常有塞车的情形。
原通车初期均编为高速公路,2006年配合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将快速公路纳入,修正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因国道三甲不符合修正后条文有关高速公路定义:“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双向行驶,除起迄点外,并与其他道路立体相交,专供汽车行驶之公路。”,而符合快速公路定义:“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双向行驶,并得与主、次要道路立体相交或平面相交,专供汽车行驶之公路。”,因国道三甲有与其他道路平面相交之情况,与国道三号相交处并未完全立体化,故依其规定须归类为国道快速公路并已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公告为快速公路路段[1]。
概述
[编辑]国道三甲起点位于台北市辛亥路辛亥隧道旁,经过二处隧道后,设有万芳交流道与信义快速道路交会,之后与国道三号主线于木栅交流道会合,最后连接至新北市深坑区文山路与新光路。
本路线曾计画由台北端继续延伸,沿辛亥路二、三段两旁之分隔岛高架,最后接上水源快速道路及建国快速道路。目前以辛亥路平面道路与穿越基隆路之车行地下道与建国高架道路衔接。
历史
[编辑]- 1996年
- 2005年
- 5月14日,万芳交流道随著信义快速道路的开通而全部通车。
- 2007年
- 11月1日,开放排气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通行,同时因应法规修正,公告由国道高速公路降级至国道快速公路。
- 2012年
- 7月1日,开放排气量逾250c.c.之大型重型机车行驶。
- 2013年
- 12月30日,随著全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设置而开始收费,大型重型机车不收费。
设施
[编辑]交流道
[编辑]国道三甲路线设施里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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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 里程 | 名称 | 顺桩预告 | 逆桩预告 | 形式 | 通车日 | 衔接道路 →联络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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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成为辛亥路 | ||||||||
0 台北端 | 0.0 | 台北端 | 起点 | 辛亥路 基隆路 终点 |
直接式 | 1996年3月21日 | 辛亥路⇒基隆路、建国高架道路 →大安区 | |
-台北2号隧道 | ||||||||
-台北1号隧道 | ||||||||
3 萬芳 | 3.6 | 万芳 | 木栅路 | 木栅路 信义路 | 双叶型[注 1] | 2005年5月14日 | 信义快速道路⇒ 市道106号(木栅路)、信义路 →文山区万芳社区&木栅、信义区、台北市立动物园 | |
5 木柵 | 5.1 | 木栅 | 南港 新店 | 新店 南港 | 钻石型 | 1996年3月21日 | 福尔摩沙高速公路 | |
6 深坑端 | 6.0 | 深坑端 | 深坑 终点 |
起点 | 直接式 | 1996年3月21日 | 市道106乙线(文山路)⇒新光路、 石碇交流道 →文山区、深坑区 | |
↓主线成为市道106乙线 |
隧道
[编辑]名称 | 长度 | 竣工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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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2号隧道 | 211公尺 | 1996年3月21日 | [注 2] |
台北1号隧道 | 790公尺 | [注 3] |
车道数及速限
[编辑]国道三号甲线采双向各二车道配置,并设有路肩或避车弯,供故障车、紧急车辆、公务车辆使用。行驶隧道路段应该起头灯;大型重型机车行驶国道三号甲线全线应全天开启头灯。
路段 | 车道数 | 速限(km/h)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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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行 | 西行 | 双向 | 东行 | 西行 | ||
台北端~台北2号隧道 | 2 | 2 | 4 | |||
台北2号隧道~3.7K | ||||||
3.7K~4.4K | ||||||
4.4K~深坑端 | [注 4] |
相关资讯
[编辑]- 兴建单位:交通部台湾区国道新建工程局
- 维护单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管理单位: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
注释
[编辑]参考来源
[编辑]- ^ 高速公路局发文字号:规字第1080041020号
主旨:有关台端询问国3甲相关事项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台端108年12月5日致本局局长信箱电子邮件(编号:FWM1081205001)办理。
二、查依交通部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表1.4.1公路等级规定,国道属行政系统分类,倘依交通功能分类国道可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查国3甲为国道快速公路。
三、另国道原通车初期均编为高速公路,95年配合立法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原“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将快速公路纳入,修正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其中修正后条文第2条第1项并针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分别定义,“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双向行驶,除起迄点外,并与其他道路立体相交,专供汽车行驶之公路。”“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双向行驶,并得与主、次要道路立体相交或平面相交,专供汽车行驶之公路。”依上述定义,因国道3甲有与其他道路平面相交之情况,故依其规定须归类为国道快速公路并已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公告为快速公路路段。
四、台端关心路政,特致谢忱。
外部链接
[编辑]- OpenStreetMap上有关国道三号甲线的地理信息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