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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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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英语:murder)是一项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结束生命,或使他人受严重伤害后死亡屠杀是一种谋杀,不论是亲自实行或命令他人执行都一样。基于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且一旦丧失无法回复,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谋杀罪(或杀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为该国刑事法所规定的最高刑罚(例如死刑终身监禁或法定最高监禁年期)。禁止谋杀被认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类文化都禁止谋杀。[1]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对谋杀定义的争议性不大。[2]

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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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谋杀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 杀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行凶者在明知有关行为会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关行为
  • 即使并非亲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谋杀罪
  • 即使没有特定的谋杀对象,但在有关行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纵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认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作出该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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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毁证据,称为“灭口”
  • 因爱情,钱财等引起的仇恨
  • 受雇佣而预谋杀人,甚至实行谋杀的人会以雇主指定的方式谋杀

各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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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罪一旦罪名成立,犯下谋杀罪的罪犯多会被判该国的最高刑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谋杀的刑罚包括死刑,而部分国家和地区则没有死刑,在没有死刑的国家,对谋杀的最重处罚可能为无期徒刑,或者接近法定上限的有期徒刑。

在香港,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3]。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监禁;至于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杀人不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

  1. 杀人行为未具备预怀恶意、
  2. 杀人时神志失常、
  3. 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杀人、
  4. 依据自杀协定下互相杀死协定中的人。

若该犯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定时,虽然会以误杀罪起诉,但所判处的无限期医院令基本上等同终身监禁,而且一般不得假释,亦是18岁以下人士可被判囚终身的例外。

一级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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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杀人行为且兼具“杀人之意图”及“事先预谋计画”者。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

二级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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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 有杀人的故意(这里是指行为人本身对其杀人行为有认知),而其杀人行为并非经预谋或计划,且非出于义愤者。
  • 死亡结果的产生乃是肇因于行为人之危险行为且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有未加以注意的过失。

美国一些地区的法律将重复酒驾视同二级谋杀。

死刑对谋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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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有助减少谋杀,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话题,这问题也是死刑存废问题的主要焦点。一般人在直观上常认为死刑有助控制谋杀案的数量、有助维持治安;但多数犯罪学者[4]国际特赦组织等部分人权团体认为死刑无助治安[5],“死刑无助治安”这点,是多数犯罪学者的学术共识,而“死刑不能减少谋杀,甚至还可能会增加谋杀[6],因此死刑无助治安”的说法,也确实有量化数据研究的支持[7][8],但目前依旧有许多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量化数据研究,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9],因此死刑是否有更强的吓阻效果、死刑是否有助治安这点,不能算有真正的定论;另一方面,有研究显示,死刑确实有助抚慰受害者家属;此外一些人认为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再犯罪的方法,或者说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会再犯下杀人罪的方法。[10]以下内容乃是一些相关的解说。

尽管一些研究认为死刑对谋杀没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但也有相当多基于谋杀犯罪率数据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确实对谋杀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像例如一个综合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显示,在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而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而那两篇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的论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吓阻效果存在,但证据薄弱;另外在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为对死刑吓阻效果的后设分析,而该篇后设分析明确支持死刑有吓阻效果的说法,但该篇文章也说,死刑吓阻效果的呈现结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关[11][12];另外消息指出,南韩在1998年停止执行死刑后,谋杀率显著增加。[13]

另一方面,美国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无助治安,像例如澳洲于 1960 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英格兰于 1966 年废止死刑,废止后二十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远低于其他犯罪种类,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奈及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14]

著名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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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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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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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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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uman Universals. [2019-0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30). 
  2. ^ Minkov, Michael; Hofstede, Geert H.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a globalizing world. Wagon Lane, Bingley (U.K.): Emerald. 2011 [2021-09-10]. ISBN 978-0-85724-613-4. OCLC 93438453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6) (英语). 
  3. ^ 香港法律的來源 - 香港的法律制度. 律政司. [2018-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5).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4. ^ Study: 88% of criminologists do not believe the death penalty i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202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 (美国英语). 
  5. ^ The Death Penalty and Deterrence. 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2020-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3). 
  6.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Crime Control and the Death Penalty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7. ^ 黄沄清、林新沛. 死刑對重大暴力犯罪嚇阻功能之研究 (硕士论文). 国立中山大学. 2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02). 
  8. ^ 杨书晴、李文传. 死刑嚇阻效果之探討 (硕士论文). 逢甲大学.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9. ^ Death Penalty Deters Murders, Studies Say. CBS News. 2007-06-11 [2021-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 ,Mocan曾提到说“我反对死刑,但我的研究显示死刑有威吓力─对此我该怎么做,把证据藏起来吗?”("I oppose the death penalty. But my results sho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deters) — what am I going to do, hide them?")
  10. ^ Opinion | Death Penalty Speaks Society's Moral Outrage (Published 1991). The New York Times. 1991-07-19 [2020-12-15]. ISSN 0362-4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3) (美国英语). 
  11. ^ CJLF Briefs. www.cjlf.org. [202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12. ^ Yang, Bijou; Lester, David.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executions: A meta-analysis thirty years after Ehrlich.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2008-09, 36 (5): 453–460 [2021-09-10]. doi:10.1016/j.jcrimjus.2008.07.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5) (英语). 
  13. ^ 自由时报. 南韓11年未執行死刑 殺人犯暴增. 自由时报. 2008-10-26 [2021-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3). 
  14. ^ 死刑存废之探讨[永久失效链接],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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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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