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日韓協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第三次日韓協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907年7月24日
簽署地點大韓帝國漢城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李完用
日本伊藤博文
締約方大韓帝國
日本大日本帝國
語言韓語
日語
第三次日韓協約
韓語名稱
諺文제3차 한일협약
漢字第三次韓日協約
日語名稱
漢字 第三次日韓協約

第三次日韓協約》,又稱為《第三次韓日協約》、《韓日新協約》、《丁未條約》、《丁未七條約》,是日本朝鮮王朝(時稱大韓帝國)於1907年7月24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海牙密使事件後,日本於1907年7月18日逼朝鮮高宗退位。因乙巳條約已失去外交權,而淪為日本的保護國大韓帝國,再因此條約,高級官吏任免權落入日本在韓國的統監手上(第四條),韓國政府官吏可由日本人出任(第五條)。至此韓國的內政完全落入日本的管轄之下。該協約的未公開部分還規定解散大韓帝國軍,及喪失司法權與警察權。

大韓帝國的七位內閣大臣對條約簽訂表示贊同,因而被韓國人民視為賣國賊,合稱「丁未七賊」。

內容[編輯]

  1. 韓國政府接受統監指導改變施政
  2. 韓國政府制定法令及重要行政上處分必先經統監承認
  3. 韓國之司法事務從普通行政事務之中區分
  4. 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由統監同意方可實行
  5. 韓國政府任命統監推薦之日本人為韓國官吏
  6. 韓國政府未經統監同意不得聘請外國人
  7. 廢止1904年《第一次日韓協約》的第一項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