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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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區劃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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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美國 |
美國行政區劃架構為:
- 五十個州,下設郡和區,再依都會結構下設市、鎮、村及其他基層政區[1]。除了最初的北美十三州外,其他各州依據美國國會法案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的一部份。
- 哥倫比亞特區即為首都華盛頓市,雖然哥倫比亞特區不是一個州,且在眾議院僅有一名無投票權的代表,在參議院則無代表,但是特區居民仍能參與投票選舉總統,在選舉人團中也有投票代表。
- 印第安保留地擁有準獨立地位,雖然各保留地是所在州的一部份,同樣投票選舉州長及必須繳交州稅,但所在州的法令對各保留地則不完全適用。
- 美國海外領地。
- 海外軍事基地。
- 生態保留區(英語:Protected areas of the United States)或學區之類的準行政區。
現行制度
[編輯]美國第一級行政區劃為州也可稱為邦,正確的來說,州並不是國家下設的區劃,因爲這些州本身就是一個國家(與單一制的省不同),而美國是由這些政治實體平等聯合組成的聯邦,自然各州領土都在自己的國家體制下完全控制,故不可能是透過行政區劃所劃分出來的。因為美國為聯邦制,跟其他聯邦制國家一樣,除了授予聯邦之外的權利都歸自己所有,其一級行政區擁有相當的主權。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多項裁定,各州與中央聯邦政府均有司法主權,但中央聯邦政府受到美國憲法的約束,而各州則有相當大的司法主權,但前提是不違反兩項原則:一、其主權不能凌駕於中央聯邦政府及美國憲法;二、其自行制定之州憲法權限不能超過國家整體主權。
各州行政區劃多分為州直屬及地方所屬,而在層級方面有三級區劃也有二級區劃。州直屬的機構如統計局、監理所及公衛所等單位,地方政府則為郡,相當於部份國家的縣,通常各郡會在下設不同層級的區劃,在中西部最常見的是設鎮區。
在某些州,如在密芝根州,其州立大學擁有一定自治權限,有時州立大學獲得的自治權,使得其地位在行政與立法方面相當於一個郡,甚至擁有超過縣的權力。
在某些州存在一種稱為獨立市的行政機構,這種城市一般是原來的縣裏分出的城市,具有與縣同等的行政地位。這些市獨立於鄉鎮,且有時也獨立於郡,大部分位於維珍尼亞州,該州有38個獨立市。最知名的獨立市是馬利蘭州的巴爾的摩和密蘇里州的聖路易斯,分別由巴爾的摩縣和聖路易斯縣分出,市是半自治體,其本質類似歐洲古代的城市國家架構。獨立市的劃分的主要依據是這些城市經濟活動發達,為了更集中於城市建設而從縣內分出。但由於郊區化,大批中產和高收入階層的居民和商業搬出城區,這導致獨立市的稅收銳減,而城市和周圍的縣有同等地位,導致其無法擴張而且也不能從原來的縣那裏獲得財政支持,結果就是這些獨立市大多出現貧民窟化和財政惡化問題。
一些縣與境內最大的城市合併後成為具有縣級行政級別的城市,這種情況稱為市縣合併(例如三藩市),類似於中國的縣級市。一些縣因為合併而成為城市的區,全美有5個縣是城市的區,均位於紐約市,分別為:紐約縣(曼克頓)、國王縣(布魯克林)、皇后縣(皇后區)、布朗士縣(布朗士區)、列治文縣(斯塔滕島)。這些縣在1898年合併成為紐約市後依舊保留了縣級政府機構,但直到1950年代後這些縣政府的職權才徹底虛化。
聯邦職權
[編輯]美國國會
[編輯]美國憲法第三章第四條表明美國國會負責行使對美國領土事務的職權。
新成立的州經國會同意後加入聯邦,但不能成立主權凌駕他州之上的新州,也不能將兩個以上州合併或從一州之中分一部份成立新的州。
國會有職責決定製定對美國領土有需要性的法案規章,但不得理解為因歧視或特別要求而行使該項職權。
國會僅對非隸屬州的美國領土行使權力,一旦領地決定成為聯邦的一州,那就必須完全配合州所必須行使的權限,唯一的例外是1863年南北戰爭期間支持聯邦的餘黨議會(英語:Wheeling Convention)聯合維珍尼亞州內的四十八個郡獨立成為西維珍尼亞州。
美國內政部
[編輯]1849年3月3日,美國第31屆國會議期的最後一天通過法案成立內政部接管所有美國領土相關事務。其職責範圍相當廣,包括管理領地政府、公共地區的基本職責及其他相關責任事務。
不同於一般國家的內政部是負責地方政府及市政安全等事務,美國內政部僅負責管理美國領土相關事務。但涉及印第安保留地及島嶼地區(波多黎各除外)之事務,則分由內政部下設的印第安事務局與島嶼事務處(英語:Office of Insular Affairs)負責。
參考文獻
[編輯]- ^ 州>郡>县>市?详解美国行政区划. [2019-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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