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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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CNUCC/UNFCCC)
類型多邊環境協議
起草完成日1992年5月9日 (1992-05-09)
簽署日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簽署地點 巴西里約熱內盧
 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
生效日1994年3月21日 (1994-03-21)
生效條件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90天起生效
簽署者165國
締約方197(截止至2019年)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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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CCNUCC/UNFCCC)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法語: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縮寫作CCNUCC;英語: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縮寫作UNFCCCFCCC,台灣作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註 1]),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的一個國際公約,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有世界各國政府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期間開放簽署。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2][3]

該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最終目標是:根據本公約的各項有關規定,將大氣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該公約沒有對個別締約方規定具體需承擔的義務,也未規定實施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該公約缺少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該公約規定可在後續從屬的議定書中設定強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負責支持該公約實施的聯合國秘書處的名稱,其辦公室位於德國波昂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領導為伊沃·德波爾(Yvo de Boer)。本秘書處,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過會議和有關各項戰略的討論取得共識。

該公約締約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評估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1997年,《京都議定書》達成,使溫室氣體控制或減排成為發達國家的法律義務[4]。按照2007年通過的《峇里路綫圖》的規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十五屆會議誕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協議》。2015年12月12日由195國於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巴黎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變暖失控趨勢[5]

制定、簽署和生效[編輯]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會議後,本公約文本於1992年5月9日獲得通過。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有世界各國首腦參加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該會議期間,本公約開放簽署。1992年6月12日,154國簽署了該公約。

本公約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公約應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該公約生效。

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對於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交存之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公約應自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截至2009年10月,該公約共有192個締約方。

內容[編輯]

附件一與附件二之締約方[編輯]

公約將部份締約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

  1. 附件一締約方名單(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締約方),主要是指工業化國家締約方和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締約方。這些締約方「應制定國家政策和採取相應的措施,通過限制其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保護和增強其溫室氣體庫和匯,減緩氣候變化。」其中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答應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為基礎進行減排。承擔削減排放溫室氣體的義務。如果不能完成削減任務,可以從其他國家購買排放指標
  2. 附件二締約方名單(主要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這些締約方應承擔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援助等的義務,「還應幫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這些不利影響的費用。」

附件一[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
  2. ^ 2.0 2.1 2.2 2.3 2.4 2.5 按照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第4/CP.3號決定,經1998年8月13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國家。

附件二[編輯]

說明:按照締約方會議第七屆會議第26/CP.7號決定,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一項修正案將土耳其從附件二中刪除。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關係[編輯]

《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編輯]

《公約》和《峇里路綫圖》[編輯]

《公約》和《巴黎協議》[編輯]

影響和問題[編輯]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努力[編輯]

美國的保守立場[編輯]

2001年,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殊以「發展中國家不承擔義務」為由,宣佈退出《京都議定書》,實際等於拒絕承認已經簽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的義務。美國是唯一一個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

締約方會議[編輯]

第1-10屆會議[編輯]

第1屆會議

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

第2屆會議

1996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

第3屆會議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

第4屆會議

1998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

第5屆會議

1999年在德國波昂召開。

第6屆會議

2000年在荷蘭海牙召開。

第6屆會議續會

2001年在德國波昂召開。

第7屆會議

2001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

第8屆會議

200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

第9屆會議

2003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

第10屆會議

2004年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

第11-20屆會議[編輯]

第11屆會議

200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

第12屆會議

2006年在肯雅內羅畢召開。

第13屆會議

2007年在印度尼西亞峇里島召開。

第14屆會議

2008年在波蘭波茲南召開。

第15屆會議

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

第16屆會議

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召開。

第17屆會議

2011年11月28日-12月9日在南非德班召開。

第18屆會議

2012年11月26日-12月8日在卡塔爾多哈召開。

第19屆會議

2013年在波蘭華沙召開。本次會議通過有27項 COP19決議、10項CMP9決議。其中重要的內容有[6]

  1. 訂出各國應提交減量貢獻的期限。
  2. 建立「華沙REDD+機制架構」。
  3. 通過「華沙損失與損害機制」。
  4. 推動市場機制多元發展趨勢等。
第20屆會議

2014年在秘魯利馬召開。

第21-30屆會議[編輯]

第21屆會議

2015年在法國巴黎召開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

第22屆會議

2016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

第23屆會議

2017年在德國波昂召開。

第24屆會議

2018年在波蘭卡托維茲召開。

第25屆會議

2019年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

第26屆會議

2021年在英國格拉斯哥召開。

第27屆會議

2022年在埃及沙姆沙伊赫召開。

第28屆會議

2023年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杜拜召開。

締約方和觀察員[編輯]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觀察員
  1.  阿富汗
  2.  阿爾巴尼亞
  3.  阿爾及利亞
  4.  安道爾[7]
  5.  安哥拉
  6.  安提瓜和巴布達
  7.  阿根廷
  8.  亞美尼亞
  9.  澳洲
  10.  奧地利
  11.  阿塞拜疆
  12.  巴哈馬
  13.  巴林
  14.  孟加拉
  15.  巴巴多斯
  16.  白俄羅斯
  17.  比利時
  18.  伯利茲
  19.  貝寧
  20.  不丹
  21.  玻利維亞
  22.  波黑
  23.  博茨瓦納
  24.  巴西
  25.  汶萊
  26.  保加利亞
  27.  布基納法索
  28.  緬甸
  29.  布隆迪
  30.  柬埔寨
  31.  喀麥隆
  32.  加拿大
  33.  佛得角
  34.  中非
  35.  乍得
  36.  智利
  37.  中國
  38.  哥倫比亞
  39.  科摩羅
  40.  剛果民主共和國
  41.  剛果共和國
  42.  庫克群島
  43.  哥斯達黎加
  44.  科特迪瓦
  45.  克羅地亞
  46.  古巴
  47.  塞浦路斯
  48.  捷克
  49.  丹麥
  50.  吉布提
  51.  多米尼克
  52.  多米尼加
  53.  厄瓜多爾
  54.  埃及
  55.  薩爾瓦多
  56.  赤道幾內亞
  57.  厄立特里亞
  58.  愛沙尼亞
  59.  埃塞俄比亞
  60.  歐洲聯盟
  61.  斐濟
  62.  芬蘭
  63.  法國
  64.  加蓬
  65.  岡比亞
  66.  格魯吉亞
  67.  德國
  68.  加納
  69.  希臘
  70.  格林納達
  71.  危地馬拉
  72.  幾內亞
  73.  幾內亞比紹
  74.  圭亞那
  75.  海地
  76.  洪都拉斯
  77.  匈牙利
  78.  冰島
  79.  印度
  80.  印度尼西亞
  81.  伊朗
  82.  伊拉克
  83.  愛爾蘭
  84.  以色列
  85.  意大利
  86.  牙買加
  87.  日本
  88.  約旦
  89.  哈薩克
  90.  肯雅
  91.  基里巴斯
  92.  北韓
  93.  南韓
  94.  科威特
  95.  吉爾吉斯
  96.  老撾
  97.  拉脫維亞
  98.  黎巴嫩
  99.  萊索托
  100.  利比里亞
  101.  利比亞
  102.  列支敦士登
  103.  立陶宛
  104.  盧森堡
  105.  馬其頓
  106.  馬達加斯加
  107.  馬拉維
  108.  馬來西亞
  109.  馬爾代夫
  110.  馬里
  111.  馬爾他
  112.  馬紹爾群島
  113.  毛里塔尼亞
  114.  毛里裘斯
  115.  墨西哥
  116.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117.  摩爾多瓦
  118.  摩納哥
  119.  蒙古
  120.  黑山
  121.  摩洛哥
  122.  莫桑比克
  123.  納米比亞
  124.  瑙魯
  125.  尼泊爾
  126.  荷蘭
  127.  新西蘭
  128.  尼加拉瓜
  129.  尼日爾
  130.  尼日利亞
  131.  紐埃
  132.  挪威
  133.  阿曼
  134.  巴基斯坦
  135.  帕勞
  136.  巴拿馬
  137.  巴布亞新幾內亞
  138.  巴拉圭
  139.  秘魯
  140.  菲律賓
  141.  波蘭
  142.  葡萄牙
  143.  卡塔爾
  144.  羅馬尼亞
  145.  俄羅斯
  146.  盧旺達
  147.  聖吉斯納域斯
  148.  聖盧西亞
  149.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50.  薩摩亞
  151.  聖馬力諾
  152.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53.  沙特阿拉伯
  154.  塞內加爾
  155.  塞爾維亞
  156.  塞舌爾
  157.  塞拉利昂
  158.  新加坡
  159.  斯洛伐克
  160.  斯洛文尼亞
  161.  所羅門群島
  162.  索馬里
  163.  南非
  164.  南蘇丹
  165.  西班牙
  166.  斯里蘭卡
  167.  蘇丹
  168.  蘇里南
  169.  斯威士蘭
  170.  瑞典
  171.  瑞士
  172.  敘利亞
  173.  塔吉克
  174.  坦桑尼亞
  175.  泰國
  176.  東帝汶
  177.  多哥
  178.  湯加
  179.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180.  突尼西亞
  181.  土耳其
  182.  土庫曼
  183.  圖瓦盧
  184.  烏干達
  185.  烏克蘭
  186.  阿聯酋
  187.  英國
  188.  美國
  189.  烏拉圭
  190.  烏茲別克
  191.  瓦努阿圖
  192.  委內瑞拉
  193.  越南
  194.  也門
  195.  贊比亞
  196.  津巴布韋
  1.  聖座[8]
  2.  關島
  3.  中國澳門

註釋[編輯]

  1. ^ 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 ,公約中文本原文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台灣以外地區均使用公約中文本原文之名稱。

參考文獻[編輯]

  1. ^ 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氣候變化調適教育課程教材與學習平臺. [2014-12-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12-16) (中文(臺灣)). 本公約名稱遵照聯合國的譯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國則譯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下所有條文全部依照聯合國之中譯原文。 
  2. ^ Article 2.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2005-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10-28). 
  3.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新華網. [2009-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11). 
  4. ^ What is the UNFCCC & the COP. Climate Leaders. Lead India. 2009 [December 5, 2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27). 
  5. ^ 阿Ken. 巴黎氣候峰會歷史性協議:全球升溫限2℃以內.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5-12-13 [2019-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01). 
  6. ^ 出席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9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9次締約國會議.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國家發展委員會. [永久失效連結]
  7. ^ Status of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Andorra Ratified on 2 March 2011 and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31 May 2011
  8. ^ Delegates from Parties and Observer States ( A..Z by Country ) - Holy See. unfccc.int. [2012-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2).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

聯合國相關機構[編輯]

相關國際組織和概念[編輯]

相關國際協議和文件[編輯]

相關數據[編輯]

其他相關條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