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解任投票/存档2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整合

被罢免人的投票权

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已明确说明“自己给自己的投票无效”,但“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原版本没有类似条文(除紧急罢免段落提及的情形外),我理解为“被罢免人可以对自己的议案投票”,已在方针内加入说明。如对此有意见,请提出。--Mewaqua 2009年9月2日 (三) 14:03 (UTC)

disqualify

根据meta:SRCU#many_users@zh.wikipedia中监管员的回应,由于本次投票中存在大量的站外游说(非中立拉票)违规情况,zhwiki或许应该考虑disqualify掉这次罢免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1日 (三) 01:04 (UTC)

引用原文:“There are other more probable reasons than sockpuppetry as to the return of many older users, most likely off-wiki canvassing. ZhWiki may wish to disqualify this conversation due to the irregularities involved, including possible canvassing, etc., but I do not think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at this point for running a check. If specific evidence arises indicating that there are at least two accounts which may be sock/meat puppets of each other, please re-file the check request with those accounts. Other socks, if they exist, should be seen in the resulting check. -- Avi 19:33, 20 April 2010 (UTC)”

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1日 (三) 01:07 (UTC)

  • 首先,拉票是否中立这本来就是一个没办法客观判断的东西。其次,这种100多对100多的投票,岂又是说disqualify就能够DQ的?如果某一方不服,岂不是又是一顿内耗?最后,以上只是我一点个人意见,最终请行政员作出决定吧。—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0年4月21日 (三) 01:54 (UTC)
目前虽然对于罢免过程乱像感到难过。但还是不赞同disqualify。--ffaarr (talk) 2010年4月21日 (三) 02:28 (UTC)
确实存在不少站外游说,在twitter上就有好事者大量RT该提案。--farm (talk) 2010年4月21日 (三) 03:15 (UTC)
我也不赞同即使这个案子通过,要利用这个方式使得投票失效。简单的讲,没有管理权,书生还是能够继续进行他们想要阻止的活动,反倒是显示没有效果,整个过程也没有理性的面对。而为了整个社群的未来,不能在这个细节上留下会被批评的缺陷。不需要以恶去凸显他人的恶。-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3:19 (UTC)

强烈支持此建议,只要说明清楚,并由监管员,甚或创辨人及基金会来介入,这办法应该可以行得通。比起投票通过后的后遗症,这些程序瑕疵,是不成比例的。--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4:02 (UTC)

无论是要遵循投票的结果,或者是由行政员在最后根据状况评估,又或者是查出过多的傀儡介入而需要取消,还请各位在讨论和评估的时候,要考虑正面与负面的影响,而且要透明,这一点很重要。不能因为有人玩小手段,我们也要跟着弄脏自己(就是不要和猪打架啦)。-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2:46 (UTC)

我觉得已经够了。罢免案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支持反对方的拉票战,全然不顾维基百科社群是建基于共识不是民主的群体。不经充分的讨论,不提出充足的理由,忽视他人的合理理由,只凭自己的一腔热血去投票、去游说;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似乎都以战胜对方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就算把Shizhao罢免了又怎样,就算Shizhao没被罢免又怎样?终归是社群分裂,两败俱伤。那干脆还是别写百科全书,分两派多党选举罢。须知,Polls are evil。--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1日 (三) 19:00 (UTC)

“就是在维基上跑流程,外部的讨论只是维基本身的延伸,至于要不要去参与,是每个人的自由,有参加的人,会听到更多别人的想法,而这些意见是许多人不愿意在维基上表态的。”这是 Jasonzhuocn对站外讨论的看法。122.45.0.13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9:46 (UTC)

  • 不论结果如何,下回能否提高投票资格的门槛?因为似乎有满多的投票的User,似乎看起来是没编辑过几次,但符合现有投票资格?或是离开很久,专程回来投票的?虽然不太想怀疑人。-P1ayer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21:32 (UTC)
我不觉得disqualify罢免投票是跟猪打架,我在客栈说过只要一天Meta不愿意对全部投票人CU的话,这个投票就只是披着民主外皮的伪民主活动。这个投票本来就漏洞百出,最少他避免不到极为隐秘的傀儡票,不过我还是尊重书生本人的意向,如果他决定要申请放下权限就let it be,如果他拒绝的话能力所及我会帮忙到meta解释这个投票的不合法性。--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23:06 (UTC)
1. 是不怕无耻的话,人家的确阻止不到你们的。黄世泽做了什么十恶不赦大罪,被文首的长期封禁,你不让人家上维基拉票,又不准人家在外面拉票,你岂不是比中国共产党更厉害﹖靠一条指引就要人封口﹖
2. 按照Shizhao那种高高在上的态度、懒得解释的模样,可以有共识吗﹖
3. 我说过不下数次,所谓在外面“拉票”的人(包括我),根本不认识几多个维基人(至少我认识的不出十个)。如果那些所谓“编辑没几次”的人见到几句话就进来投支持罢免的票,你们也麻烦想想自己平日管理时是什么态度,为何得罪那么多人。就因为你们“大公无私”﹖还是因为“态度傲慢,以规则杀人、不解释又不讨论”﹖有位投赞成票的网友说得好﹕“既然提删不用解释,罢免也不用解释”,你们说他没解释,其实这一句已经是最好的解释。
4. 还有,元维基的人答你“ZhWiki may wish to disqualify this conversation”,只是说你们想disquality投票,根本不是建议你们disquality投票。解英文也不要解得那么离谱。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08:02 (UTC)
反正这是输打赢要的战术,各位高登网友,我们要发动最后一场圣战,将这种十恶不赦的维基人铲除。--218.102.221.132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08:18 (UTC)
  • 又有人嘴巴嚷嚷说什么:披着民主外皮的伪民主活动。同样是选举管理员、同样是罢免管理员,都让你们投票,票都让你投了还便宜卖乖,投票当然是民主的试验场,凡是打着维基百科不是民主的试验场这种口号,都是伪善家!得了便宜又卖乖。维基百科既然有所谓社群存在,人这么多看法也多,投票选举罢免自然是民主活动,一旦选上了什么都可,一说到罢免就说它伪民主活动,这什么鬼说话啊,被选上时都不说它是披着民主外皮的伪民主活动!要被罢免时就说它是披着民主外皮的伪民主活动。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08:37 (UTC)

(!)意见 - 其实在去年的Wikipedia:投票/关于管理员罢免方针修订的投票内,在“具体投票内容”一节有“行政员没有决定权。除非投票作弊或出现有严重影响的行为。这相当于只有一个投票门槛。”(即第一阶段的“门槛数量”的“支持将投票门槛改为1个”),而该选项在投票中获超过三分二票数通过,或可代表当时的投票共识。只是不知何原因,该条文的后半部在投票结束后没有加入方针正文内。--Mewaqua 2010年4月22日 (四) 13:41 (UTC)

may在英文当中可以解释为To have permission to. Used in granting permission and in questions to make polite requests. ,翻译成中文,可以说社群可以进行....。在此处的用法,并不适用于这种文法Expressing wish or blessing. 。-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3:57 (UTC)

维基是自由的百科,但是,也是有规定存在,如果觉得规定不妥,可以透过修改的方式来改善。既然要加入维基的活动,就代表愿意去遵守这些规定,或者是,在内部依照合理的方式去改变那些过时,不合理的条文与共识。然而,什么都不想遵守的话,那么,对其他参与的人是否公平?非理性的抗争,模糊与夸大的理由,有必要在维基的社群中重建吗?

抗议不合理是好事,这些声音要保护,可是,抗议之前是不是也应该了解一下历史,而且不是片面的,局部的,按照自己的意思曲解的?维基上的用户,对于合理的,有确实资料的抗议,其实接受度蛮高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4:08 (UTC)

补充一下。我了解菲菇的看法和出发点,不过,除了前面提到的观点以外,我不认为需要取消这一次的人事案,也是给社群一个机会,去了解这个机制跑完全程会有什么现象,状况,作为接下来修定的参考。此外,其他有关方针的讨论也相继开始进行,作业程序也可能会有改变,这些都是好现象。
合理的政治运作是必须存在的,这一次的人事案是个非常好的负面教材,让一些黑暗面摊出来,也可以作为未来处理一些事务的参考。所以我还是建议不要取消。-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4:15 (UTC)

我也来拉人

难得这么人齐,活跃的和不活跃的都上来了,我就利用空隙插播一下广告吧。维基百科近一年来高素质的条目,如优良条目和特色条目的入选数量持续在下降,2010年至今只有可怜的3个特色条目入选。所以希望大家在这里热闹完了,别忘了给维基百科认真的写几个条目,在维基,条目的素质才是王道啊!--长夜无风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6:00 (UTC)

罢免管理员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我之所以写严重一词,是我实在是被某罢免搞的很郁闷。为什么我觉得我已经非常、十分、很清楚及完整地表达了我的意思,依然有人反复地误解和曲解?我觉得没有监管人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以我提出几个建议:

  • 日后类似罢免的议题,必须有非受到罢免的管理员负责整理资料。
  • 每个意见必须分章节列出,不得跨章节讨论。
  • 严格限制证据意见补充和讨论意见的分隔。

郁闷啊,本来想跟进,又觉得越讨论越累,不想跟进,又觉得提了意见被人越描越黑。这地方怎么搞得像文革批斗似的。—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7日 (三) 04:20 (UTC)

请问这个和罢免管理员有必然联系吗?另外那几个人就是在批斗。--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7日 (三) 11:06 (UTC)
曲解是一种战术。你中计了。--百楽兎 2010年4月7日 (三) 13:41 (UTC)
你说是战术也好,中计也好。我觉得那样的投票机制本身就是违反维基原则的。就是说,即使你说那几个人在里面乱搞,你也不能说他们是错的,因为你定出的制度本身就不合理。—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7日 (三) 14:57 (UTC)
民意不可逆,如果是真的大家有心罢免,绝不是几个人可以左右的。关键时刻还没到呢。--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8日 (四) 13:07 (UTC)
我的意见不是民意是否可逆的问题,而是说这种疯狂的机制实际上在误导民意。—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8日 (四) 13:13 (UTC)
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人能从公开公平的辩论中看出哪方有理,能自己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因此那几位的战术还有可能导致负面作用:或许别人就能火眼金睛地看出谁是真正有理,而谁在诡辩呢。所以,不管你觉得它疯狂不疯狂,但至少这种辩论有要比没有强,公开更比不公开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8日 (四) 15:22 (UTC)
我们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要相信我们这个神圣团体里面每一个人的良知,我们要相信维基百科的精神与我们同在,并时刻指导我们。--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4月8日 (四) 15:26 (UTC)
我最忧虑的反而是有人恶意用傀儡重复投票(不是指这一次,指所有关键的投票情况),左右结果,无论是被罢免方还是罢免方。-- [ ] 2010年4月9日 (五) 08:46 (UTC)
(重新来吧,不然一直加下去……)原本我也担心傀儡的问题,但现在的资格(提出罢免案前是合资格用户)多少能减少使用傀儡的情况,也安心了点。也想借此机会感谢那些一直努力维护此讨论,以理服人的维基人。—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9日 (五) 13:05 (UTC)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次对Shizhao的罢免投票中,有一些投票支持罢免的用户,在联署期开始前已连续长时期(一年或更长)没有编辑中文维基百科。另外留意到有人在其它Blog网站贴文鼓动他人投票罢免Shizhao。--Mewaqua 2010年4月9日 (五) 17:31 (UTC)
罢免案其中一位联署人User:Imaxy疑似创建了其他傀儡户口User:Ifenghuang(2010年2月26日 (五) 19:38创建,已被封禁,但该用户没有参与罢免投票或留言)。--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8:43 (UTC)
  • (※)注意,注意到User:Emcc83不断以“答辩期已结束”为由,将投票期间的多名维基人的意见清除掉,一股脑丢到后面的讨论页去,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澄清及提醒,然而讨论页一片狼藉混乱,如同垃圾场。被丢到里面的意见实在难以查阅。请问,User:Emcc83这样的作法恰当吗?他有权这么做吗?是否有随易删除别人留言的嫌疑?——♠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3日 (二) 15:27 (UTC)
    • 所以我已经说无序的投票是对民主的污染。—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40 (UTC)
      • 我觉得这么做是没有程序上的问题,但更实在的问题是,如果投票时所写的理由有不适当的地方那么有人对之回应时就会失去了一个较为引起其他参与者注意的机会,不过“讨论串”对投票串的格式妨碍还是不容忽略,所以我也移动过讨论串。--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52 (UTC)

香港“时事评论员”黄世泽正在呼吁他人“尽快成为自动确认用户,这次投不了票,亦为下次拉倒书生或同类在维基搞政治的人物做准备”,我不知道有多少人会这样做,但是这种行为对中文维基百科现有投票制度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Mewaqua 2010年4月14日 (三) 12:10 (UTC)

其实,这也是一种政治操作手段,利用影响力拉大自己可以控制或者是操作的票源数量。很多现实环境下的投票机制都有类似的状况出现,像是最近伊拉克的选举也是一个例子。
目前只能说希望多数用户是秉持独立思考和观察事实,并且能够先考察不同方面的意见再下判断,而不仅是让单一来源成为最大的影响。-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2:20 (UTC)

正名

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方针草案/是否要有罢免制度的讨论中,已经讨论过将此一制度定名为“解任”,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已经就此案进行表决,敬请尊重社群决议,谢谢。--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3:20 (UTC)

待方针制定完成后,会将相关页面一并移动,谢谢关注。--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3:29 (UTC)

当初议决时,已经定名为“解任”,并决议方针制定后移动页面。--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4:10 (UTC)

提议修订管理员罢免方针

此次提议对方针中的若干问题和漏洞进行修订。由于可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特别分项讨论,以免一些项目受连累无法通过。--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5 (UTC)

1 罢免行政员预设管理员除权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1. (+)支持,行政员基本上一就是改用户名,二就是设定权限,除此两项,没其他是行政员-HW (讨论 - 贡献) RfA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9 (UTC)
  2.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1日 (日) 13:54 (UTC)
  3. (+)支持yukiseaside1270994597
  4.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1:44 (UTC)
    这个如果从提出起一周无反对意见的话就更改了。--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2日 (一) 10:19 (UTC)
  5. (!)意见,其他语言版本的行政员罢免怎么样的?—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54 (UTC)

2 增加对投票者活跃程度的限制

  • 增加对投票者活跃程度的限制。
    • 理由:
      此次shizhao罢免案出现过去一年未编辑的用户被拉来投票的情况。
      全域重大投票(如监管员投票)都有活跃程度限制。
    • 具体标准:
      建议标准要高于“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
      日语版标准为1个月内在条目名字空间进行超过5次编辑
      --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5 (UTC)
  1. (-)反对,管理员被提名获选都是自动确认用户投票资格选举出,怎么现在突然要把罢免管理员的标准条件修改?请问这和当初提名选举投票资格条件相比,自动确认用户当初投票时,被要求任何注册达7天并编辑达50次的用户,现在你们想修改时间半年或是1个月内的编辑行为才有资格,请问那50次编辑次数有多少时间内完成的要求规定吗? 如果没有,这对等吗? 为何现在罢免就必需改规则? 你们这些想改变现有规则的支持者,扪心自问这合理吗?严重说是为目前罢免行动而量身订作的又一龌龊想法,特地为了疏缓为某人的解套方案,呵呵!原来我终于了解维基百科的游戏规则,不尽然都是只有所谓破坏编辑行为的人,连所谓好人也想玩法,可是除了你们想改变规则外,都不仔细通盘想想所有规则,只妄想针对某一项以选择性的作法遂行目的!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8:42 (UTC)
    阁下的想法和我设想的不太一样。我猜会有人说,“既然提出来了,那么管理员选举方针也可以一起改”,但没想到会有人用选举和罢免不同来指责我,再给我扣上一个“为目前罢免行动量身定做”的帽子。要知道原来罢免的通过门槛是三分之二,罢免门槛降低的投票就是我主持的。--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10:37 (UTC)
    • User:Hat600 你故意转移你的错误,你是在想改变具有投罢免票的之资格门槛,妄想半年或1个月之内投票人必需在这时间内完成编写文章之数,才符合投票资格,未达到者不得参与投票!我才不管你什么通过门槛三分之二如何如何,你那是投票数计票数部分。你不是在你的理由写着:此次shizhao罢免案出现过去一年未编辑的用户被拉来投票的情况。这不就是“为目前罢免行动量身定做”的帽子 ,不是吗???这不是你妄想改规则提高投票条件资格,不是吗?连这儿区区几十行字意思,你还想脱身。要照你这规则改法,不知道死了多少人不能投票,票都不能投了,还谈什么。你不是故意不懂便是想曲理,我从头至尾谈的都是自动确认用户资格在选举罢免要一致,不能只在罢免资格条件要求不同,不是吗?你不知道你的想法的严重性吗?有多少人可能因为如此无法投票,这比罢免管理员一人更严重!要是仅为了修改罢免投票资格或是提名选举资格,而去改变自动确认用户资格条件,都是重大事情,能不谨慎吗?我不知道那天又有人想改自动确认者资格标准,是更宽松亦或是更严苛,其真正目的是什么?不止如此,你后续添了追加一笔你的论点特别说明:如果社群没有反对意见的话,此项同样对管理员选举投票有效。又把脑筋动到对管理员选举,还自我宣告如果社群没有反对意见的话,你这是何居心啊!你不觉得你又再染指管理员选举资格吗?呵!终于明白你的真面目,首先是妄想改投罢免资格条件,降低参与罢免者的投票人数,然后又马上把管理员选举资格条件也改,改了之后好遂行修改自动确认用户资格条件!多巧妙的诡计啊!其目的一是先更限制罢免投票资格,二再把选举资格条件一并捆绑,三把自动确认用户资格条件提高。这是恶法,一连串行径昭然若揭。 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1:56 (UTC)
  2. (+)支持,有维基人能设计相关工具方便查票吗?-HW (讨论 - 贡献) RfA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9 (UTC)
  3. (+)支持建议标准为主条目空间1个月内5次编辑—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11日 (日) 06:33 (UTC)
  4. 支持“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编辑已被删除的页面不计入)”,但我认为现时的“7日、50次”门槛仍然容易种票,应该提高。(同样,管理员选举也应考虑种票的可能性。)--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6:48 (UTC),后有修改
    暂时(-)反对“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因为有心人仍可在事前作出部署以满足该要求,应以提高“编辑次数及参与时间”代替。--Mewaqua 2010年4月12日 (一) 11:40 (UTC)
    这样是不是在提高自动确认用户门槛?—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11日 (日) 06:49 (UTC)
    我的上述建议只适用于管理员、行政员、用户查核员等任免的投票。--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7:02 (UTC)
    明白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11日 (日) 07:06 (UTC)
    (※)注意 - 如果建议(2)被纳入方针,可能有管理员因长期不活跃而不能参与上述投票。--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7:17 (UTC)
  5. (+)支持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11日 (日) 07:04 (UTC)
  6. (!)意见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此原则不合理,但可以考虑增加更多的条件限制,比如说登录数。—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7:14 (UTC)
    何时登录过应是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无法统计登录数,只能统计公开的编辑数。--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1日 (日) 09:14 (UTC)
  7. (!)意见—这么做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有人在动议前先对支持自己立场的休眠用户做秘密通知让他们在动议前作任何编辑以符合门槛。而暂时我想到最有效(亦是最有争议)打击此行为的办法是,如果有证据显示有人在动议发动前大量地(不论站里站外)对休眠用户作通告,那么就要惩罚性冻结该动议半年。--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9:55 (UTC)
    秘密通知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无法(大范围地)知道哪些确定的用户支持自己的立场。因此可以这么考虑,如果有人能提供站外通知的证据,我们可以将门槛的时限提前到第一个通知发出的时候。--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1日 (日) 09:56 (UTC)
    (+)支持菲菇的修订。--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3:30 (UTC)
    (+)支持,单纯靠某一段时间内编辑数量来设门槛的话空子太大,这个方案目前为止比较赞同。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1日 (日) 18:46 (UTC)
    对于“请求罢免管理员”,建议将来在方针中清楚表明解任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元维基。--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10:35 (UTC)
    那么其实事情已经圆满结束了,因为元维基是不会以投标结果作为罢免(唯一)的考虑。--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0:40 (UTC)
    第一,最终决定权不能在元维基,而应该在监管员。第二,监管员不服从共识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10:44 (UTC)
  8. (+)支持:提高门槛可以防止目前出现的大规模拉票乱象,RFA也可以比照办理。——快龙人过留名 2010年4月11日 (日) 10:54 (UTC)
    (!)意见 - 虽然有人认为拉票合理,但是在这里,支持罢免者从“被提请罢免者”的User_talk页或其它页面找出不满意该管理员的用户,比起反对罢免者要找出满意该管理员的用户容易,就算双方都使用拉票,可以预期“命中率”会有明显差异,拉票会产生不公平是显而易见。--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11:09 (UTC)
  9. (-)反对,所有用户生来平等,但有些用户比其他用户更平等。―yukiseaside1270994477
  10. (+)支持增加活跃度的条件。现实世界中的选举乱象也进入维基百科实在很可叹。--ffaarr (talk) 2010年4月11日 (日) 14:09 (UTC)
  11. (-)反对自动确认用户门槛在于防止破坏,而短期的活跃者并不代表他们会比最近没有编辑的老维基人更可靠、或更熟悉维基的事物。例如,现有的方针与指引大都是过去的维基人所制定,而新的自动确认用户未必理解这些方针与指引的初衷。另外,一个维基人最近少编辑条目不代表他不关注维基百科,反之一名最近很活跃的用户,不代表他很理解或者是真正关心维基百科者,甚至不知晓有什么选举案罢免案。这种只为短期活跃者而开的门槛,除了会把许许多多最近不活跃的老维基人拒于门外之外,根本无法防止近期新自动确认用户中的隐破坏者。——♠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1日 (日) 15:01 (UTC)
  12. (+)支持采用与日语维基相同的标准,将来提名亦一样。--石添 小草 (talk to me) 2010年4月11日 (日) 15:11 (UTC)
  13. (!)意见。有关将用户是否活跃和可不可以投票罢免将以联系,其实这是一个双面刃,无论哪一种议题,赞成和罢免两方都会受到同样的影响。不过,从现实生活层面来考虑的话,两点意见提供各位参考。
      1. 不敢说香港,澳门和中国地区是否有这样的限制,但是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对于不在某一地区持续居住超过一段时间的居民,是没有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投票权利。既然没有在该地区居住,如何能够了解投票的背景和深入一点的意见,和这种规定有相当深的关系。
      2. 从这一次的罢免,也可以看出标题杀人法对于不活跃的用户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这种现象,也和八卦杂志,小报的报导手段有类似的效果:先在标题造成第一眼的印象。第一点的印象有多重要的?举个例子,在一次关于人际关系的演讲中提到,两个初次见面的人,产生一定印象的时间只要15秒。也就是说,你可能远远看到一个人,在他接近你的过程中,你已经决定对这个人要采取的态度。而第一眼印象决定之后,要改变就需要花上多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不要说不活跃的用户,比较晚一点接触维基的用户,多半也不会去找当年为什么会有简繁转换,名从主人,大量新增小小条目的贡献等等的大型讨论,那么,这个第一眼的印象对于整件事情的公平性,恐怕也是要考虑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5:03 (UTC)
      • (:)回应马来西亚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因为,只要是公民,参选者的不受其居住地域限制;同样的,只要是公民,选民的公民权不因人口流动和时间差异而被剥削。然而,维基百科管理员不同于台湾乃至其他国家政治上的选举。国家政治上的当选者有任期限制,而维基管理员没有。维基管理员的工作是为了百科长期利益的,应当重视长期观察者。如果是基于预防问题用户和生疏问题而设罢免投票的门槛,那么,有关活跃度门槛的标准不应严于管理员的标准。比如,管理员的“不活跃”标准是6个月内没有一次编辑,那么对罢免案投票者的资格不应严于6个月内没有一次编辑。——♠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1日 (日) 16:42 (UTC)
    公民身份若无放弃实乃终生,是故欧美国家大选均容让海外公民投票。—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9:36 (UTC)
  14. (-)反对,除非大量增加管理员,否则很难避免小圈子独裁维基的出现。Oscarcwk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6:34 (UTC)
    那你出来帮助大家避免独裁吧。请你不要拒绝。-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3 (UTC)
  15. (-)反对,扼杀投票权。任何自动确认用户都应该有投票的权利,投票是一种公民权利,不应随着不活跃而流失。—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圆桌会 2010年4月12日 (一) 01:36 (UTC)
  16. (+)支持,但前提是门槛要在大家共识下议出来,而非一句’’’日语版标准’’’就带过。--Mak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8:18 (UTC)
  17. (-)反对 双重标准,除非“不活跃用户不能投票”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投票(包括条目评选、提删)。就算满足以上前提,有关规定应该从宽,本人建议可以采纳“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有关百科条目的编辑。对用户页或用户对话页的编辑不计入在内”(与不活跃管理员的定义一致),足以避免倡议者提到“过去一年未编辑的用户被拉来投票”的情况出现。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12:50 (UTC)
    (!)意见:赞同适用于全部。从宽与否可以研究。—Zhxy 519(联系啊) 2010年4月22日 (四) 07:45 (UTC)
  18. (-)反对,本来投票的人数已经够少,进一步限制投票权恐怕会令部分用户无法表达他们的意见。--Istcol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13:26 (UTC)
  19. 我不知道这里又有什么投票门槛,不过我的意见是(-)反对。因为有人很久没编辑,现在赞成罢免Shizhao就要求收紧标准﹖你们护“书”护成这样、脸不脸红的﹖你们有没有想过,这批“很久没编辑”的人,根本有一堆就是一开始编辑就被Shizhao(或者风格类似的管理员)干掉的新手/生手,他们被泼了一脸冷水就没兴致再编辑下去了,现在“余恨未消”才来支持罢免﹖你们不去反省Shizhao的删除手法,鼓励他们重新活跃于维基,反而去阻止人家参与﹖这不是本末倒置是什么﹖—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6:11 (UTC)
  20. (-)反对,活跃度与编辑数不一定成正比,我每天上维基不等于我每天要在维基进行编辑。某生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01:49 (UTC)
  21. (+)支持,上纲上线不好,这个提案不是不中立的护针对书生,是针对傀儡。另应不只“罢免”,应该加上“申请”。若有更好的防傀儡方案通过了这个再继续改进。-- [ ] 2010年4月17日 (六) 22:05 (UTC)
    (!)意见要针对傀儡的话,可以另有针对傀儡的规定,而非针对活跃程度。这是头痛医脚﹗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03:05 (UTC)
  22. (+)支持,理应如斯,以止不公之状。附笔︰何必牵扯至书生罢免案呢?本为二事。—J.Wong 2010年4月18日 (日) 17:17 (UTC)
  23. (-)反对,同User:白布飘扬User:Kevinhksouth。—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0 (UTC)
  24. (-)反对,近来没有编辑记录的用户=/=他不关心维基百科政策,社群新闻。此外,以我为例,有很多在15-20岁青年都会为应付他们的香港会考香港高考、中国大陆高考等而减少编辑维基百科,但这样又不等于他们不关心维基百科政策,社群。此外,现正被提名罢免的管理员的年资已有7年,就算最近没有编辑的用户相信都会对他有深刻的认识,所以以“最近没有编辑”为名去认定其所投的票是不合资格或是“被拉的票”是不公平的,请大家审慎研究这个提议。--蜜蜂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2:50 (UTC)
  25. (+)支持。本次书生之罢免案中许多新手将个人恩怨扯进来,未能做到客观、理性地评价书生的功过。--Bcnof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2:54 (UTC)
  26. (+)支持。为了罢免一类投票而“关心”维基百科,这太荒唐。—Zhxy 519(联系啊) 2010年4月21日 (三) 04:42 (UTC)
  27. (-)反对,一、所有投票须有同一选标准;二、最近不编辑不反映用户没到维基、无法证明不了解-请善意推断。—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9:36 (UTC)
  28. 虽然(+)支持,但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个肯定通不过,就好像我们都知道某投票最终的结果一样。既然那个投票能被弄成这样,这个投票也能,不是吗?--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1:19 (UTC)
  29. (!)意见投票是纠集众人解决事情,立场不同的各方各自出招在所难免,但是降低投票率的操作,就是降低投票的代表性,其正当性就是低于提高投票率的做法。在真实生活中投过票的人应该要有这点体认。
  30. (+)支持,这样能限制真人傀儡,尤其是一些突然复活的傀儡。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1 (UTC)
  31. 为了保护管理员,想出这办法降低投票率,可知就有管理员仗着罢免投票的超低成功率,自己提名罢免自己?这不是┌假如┘,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降低投票数,将使这种管理员更容易操作,更肆无忌惮,更加傲慢。为管理员开脱的说词不外┌管理员没什么┘及延伸出的来的意义,但是常管理员怎么行使手中 ┌没什么┘的权力呢?┌管理员可以凭自己的最佳判断决定该条目的去留┘、┌管理员可以自行分析本次投票结果,做出最佳判断┘(以上是管理员自己的说词)。管理员也是人,是人就没有那么纯真,纯真到需要这种保护。如果真的相信管理员跟一般用户没什么差别,就更不该享有比一般用户更好的保护。58.211.218.74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8:56 (UTC)
  32. (-)反对什么了,有人想乘机搞政变?自动确认用户的机制,基本上己经很大程度防止傀儡的出现,我觉得有人心虚居多。真的越来越难看。Littlegreenma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4:43 (UTC)
  33. (-)反对,公道自在人心,如果连拉票都不能,那么当初管理员是怎样被选出来?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意图降低投票率,和香港建制派没有分别。香港政府不承认公投,想不到连维基百科也不承认公投。—汤米‧提思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21 (UTC)
  34. (!)意见—,哇靠,居然有人说是搞政变,连这种投票选举罢免好像都是毒蛇猛兽,千万不可样子,到底真懂民主不懂啊!民主不全然没缺点,不过放心吧!维基百科不用飞机大炮,政不了变的。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36 (UTC)
  35. (-)反对,申请成为管理员和罢免管理员的门槛应该是一样的。-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53 (UTC)
  36. (-)反对,同上,我也认为门槛应该是一样,这些事公平一点好。再说,罢免制度门槛再高,也有方法应对,尤其是在这时候,应避免与人口实。-Zeus Cho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5:20 (UTC)
  37. (-)反对既然已符合投票资格,就不应另设门槛。saki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5:32 (UTC)
  38. 强烈(-)反对。我看不出活跃的新人会比不活跃了但是老是看着维基的老饼(如小弟)更了解处理维基应有的态度。我反建议提高能投票用户的资格至注册一个月以上(甚至更长, 当然这个“无资隔时段”要活跃, 到拿到资格后还可能要活跃一阵子)。Ayaka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6:33 (UTC)
  39. (!)意见- 要规定半年编辑五次也未必不可,但是必须补充条件为,至少有300人参与投票才有效,否则社群可能被少数几个人代表。--Dnwk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20 (UTC)
  40. (-)反对- 我想这个改动实际上是把整个Wikipedia有投票权的规定改动了。尤其是牵涉管理员去留的问题,更不应是更少的用户有发言权和投票权。三年前有login建立和修订了很多条目,而近期没有Login去建立和修订条目的用户,不代表他/她们不关心Wikipedia,可能只是他/她们没有Login,或者他/她关注类型的条目最近没有什么事去修改。更何况,用近来参与作为门槛,对近来因为有事而未能上网/参与条目的长期维基使用者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规则的制定,是因为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而设立,而不是方便行事而设立的。Desmond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8:56 (UTC)
  41. (-)反对:我感觉这里似乎有些误入歧途了。Wikipedia的主要目标并不是实验互联网民主制度,它是撰写百科全书的一项计划(Wikipedia is not primarily an experiment in Internet democracy. It's a project to write an encyclopedia);因此,长久以来,从基金会贯彻到旗下的各个项目中,问题的讨论和解决都更注重于共识,而不仅依靠单纯的投票结果。相比于投票,共识更注重于讨论,更注重于有理有据,更注重于相互尊重。而投票不可避免的负面作用在于,它并不能有效采纳少数人的反对意见,从而不能形成虽然妥协但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往往意味着社群的分裂。历经此案,我们应当好好反省下为何基础政策中的共识(The "wiki process" and discussion with other editors as the final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by consensus for all content)在中文维基没有有效发挥作用,为何无论是条目评选还是条目删除这些内容方面的讨论,却依然采用按照人头计算的投票制度?共识没有在内容评价上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导致今日社群产生严重冲突的前因。而要弥合社群的分裂,靠对投票者编辑次数乃至活跃程度作限乃治标不治本;让保留主义者和删除主义者相互沟通、谅解、妥协才是解决问题的契机。既然删除认为保留不妥,保留认为删除不妥,那我们为何不取个折衷方案,做个合并主义者呢?这样既能满足删除主义者摒除低劣条目的意愿,又能实现保留主义者丰富百科全书的目标。我说得似乎有些跑题了,但经过这几天的思考,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更深层的地方入手,而不要太纠结在表面的投票制度上——不要把规定弄得过于精确,这样反而会给破坏者可乘之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4日 (六) 19:57 (UTC)
  42. 强烈(-)反对。看来某些人被今次罢免案吓破胆了,因此急着修改现行方针,保护管理员,好譲维基的独裁进程又迈进一大步--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4:40 (UTC)
  43. (-)反对同User:白布飘扬、User:Kevinhksouth。Allen Uhomist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6:58 (UTC)
  44. (+)支持,长期未参与社群的成员原本就不应拥有过多的投票权,不能让上次的乱象重演。—Chief.Wei 2010年4月25日 (日) 10:40 (UTC)
  45. (-)反对,门槛过高。--yingwai0708 2010年4月25日 (日) 13:49 (UTC)
  46. (-)反对,很多冲突都是编者/读者冲突,而不是单纯的编者冲突,别人多年意兴栏栅,自有理由,没有理由把这些事情视为乱象。--Kittyhawk2(谈♥) 2010年4月26日 (一) 18:22 (UTC)
  47. (-)反对:说实话,再怎么改,有心人都还是可以找到漏洞钻的。—Alberth2-汪汪 2010年4月27日 (二) 07:18 (UTC)
  48. (!)意见:其实不管机制再怎么完善,只要作弊者想作弊,总是能找到办法的。不信可以看看政治界所发生的情况,造假、做票还不是多了去。我倒是想不明白,一个不发钱、没有物质利益的维基百科有什么好闹的?就算把某某人罢免、把某某人选上又能如何呢?蓝色的顶夸克-对撞机|气泡室- 2010年4月27日 (二) 10:08 (UTC)
  49. (-)反对:完全是“斩脚趾避沙虫”,步向封闭保守的不健康倾向-- ※ JéRRy ~ 雨雨  ※  λολ  ※  2010年4月27日 (二) 18:24 (UTC)
  50. (-)反对:反对维基百科进一步独裁化。--stevency (お問い合せ窓口) 2010年4月27日 (二) 18:45 (UTC)
  51. (-)反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以账户人头为投票票数准则的话,各势力可以预先先后申请若干户口并常常使用,俟投票议决等关键时刻就可以以若干户口一拥而上投票──以“人海战术”左右投票情势。就此,本人觉得此方针提案无助解决问题。 --SoHome Jacaranda Lilau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9:04 (UTC)
  52. (-)反对:相反,我认为要禁止行政员和管理员投票,强调行政中立,现时的建议叫本末倒置。Martinoei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4:49 (UTC)
  53. (-)反对:如果超过一年没编辑的维基人没资格投票的话,那么超过一年没回台湾的大陆台商是否也不能回台湾投票呢?即使加入这个门槛,只要他立即找5个条目编辑就可以投票了。这不仅对整个投票机制帮助不大,而且还会被认为维基社群民主倒退。拉叔(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9:40 (UTC)
  54. (-)反对,不能因为维基人超过一年没编辑,就失去了投票权利,更不应该当大量维基人积极参与投票的时候才作这样的修定。-小为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21:16 (UTC)
  55. (-)反对,这样能让维基百科加入大量新手投票,如果中文维基因此被搞垮,我才能放心拂袖而去--Morrigan The Spoiler (没用的申诉处) 2010年4月30日 (五) 00:56 (UTC)
  56. (-)反对,以这样的编辑次数和时间制定门槛,造法荒谬及欠建设性。--ClitheringMMIX 2010年5月1日 (六) 17:43 (UTC)
    32反对,14支持,无共识无共识,请继续投票。-HW (讨论 - 贡献) 落选的管理员,多谢意见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19 (UTC)
单纯数字上看,七成反对不是没共识,重大提案一般要求是廿五票66%。根据上述意见亦大致得出不同意只针对管理员罢免需要半年内5次编辑的具体限制这共识。—〖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5月2日 (日) 15:56 (UTC)
但亦有不少人反对编辑次数限制。—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5月12日 (三) 07:14 (UTC)

3 删除“屡次发生”要求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删除“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一条。

理由:重大错误应当直接罢免。重大错误应当直接提出罢免。--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5 (UTC)
  1. 强烈(+)支持。-HW (讨论 - 贡献) RfA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9 (UTC)
  2.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1日 (日) 13:54 (UTC)
  3. (-)反对,一名管理员的资格在于获得维基社群大多数的信任,而失去管理员资格也在于失去了大多数维基人的信任,而所谓“重大错误”是否真的足够“重大”,以致某管理员不再受大多数维基人的信任,最后还需交由维基社群判定。——♠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1日 (日) 14:12 (UTC)
  4. (!)意见:“重大错误应当直接罢免”->“重大错误应当直接提出罢免”?―yukiseaside1270995621
  5. (!)意见:如何判定重大错误?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1日 (日) 18:38 (UTC)
    (!)意见这里达师的意见应该就是由社群来判断,如果认为错误重大就可以罢免。而不受限于“屡次发生”这个条件。“重大错误应当直接罢免”并不是他这里希望新加进方针的内容,而是对删除那二行的说明。--ffaarr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4 (UTC)
    对,是这样。我的表达不准确,请各位谅解。--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2日 (一) 10:16 (UTC)
    (:)回应,对话,正是知悉一个人犯错与否、原因何在的重要过程,上面这句话的意义就在这里,所以还是我认为,此句不宜删除。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在缺乏对话的情况下提出罢免。——♠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4日 (三) 15:52 (UTC)
  6. (-)反对 - 恐怕以后变成“一有不满就发动罢免投票”。--Mewaqua 2010年4月14日 (三) 17:18 (UTC)
  7. (-)反对应宽容一点,待无法再行规劝时才罢免仍为时不晚。此外,方针已列明紧急时可要求监管员取消管理员权限,我想不到除广泛破坏外有何其他重大错误。―yukiseaside1271286020
  8. (-)反对,管理员有错误很难免,多大算重大,有谁来衡量?管理员犯错误如果知错能改,还是可以继续担任这个角色的。--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47 (UTC)
  9. (!)意见:‘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管理员犯了错,道歉了就好;而普通人因为没有权利去“犯那个错”,还要受到追究呢?为什么有那么多不满管理层的声音,这是不是也是值得思量的?’—摘自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219.140.82.32 (留言) 2010年4月19日 (一) 20:16 (UTC)
  10. (-)反对管理员的“下车”门槛将大为松紧。—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2日 (四) 08:56 (UTC)
  11. (-)反对,这样会让管理员职位成为炮台。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2 (UTC)
  12. (-)反对,还是没有看到对“重大错误”的明确限制,“重大”两个字太模糊、太容易操纵(苗头已经很明显了)。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23日 (五) 18:28 (UTC)
  13. (!)意见:请问什么是“重大错误”?这很难界定的。-Zeus Cho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5:24 (UTC)
  14. (-)反对例如无故封禁十多廿名维基人,把Wikipedia:首页破坏,不讨论就删除不应删条目,例如人类足球等。—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5日 (日) 01:10 (UTC)

退回退回,反对占多数。-HW (讨论 - 贡献) 落选的管理员,多谢意见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23 (UTC)

4 对话页留言通知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 建议增加以下条文:
“提出罢免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
最后一句(如果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因受到全保护而不能编辑者例外)应该可以用常识领会了,不用特别提及。--Mewaqua 2010年4月13日 (二) 12:49 (UTC)
Shizhao在答辩中表示“如果罢免管理员,请及时通知其本人,如果我不是凑巧在google group里看到有人说,大概直到现在我可能也不知道,至少直到现在也没有人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或者给我留言,反倒是发起罢免的用户各处拉票很积极”。--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14:25 (UTC)
(!)意见:抱歉,我可能比较挑剔,但想改一个词:“提出罢免管理员申请后,必须随即在该管理员的用户对话页留言通知。”—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4:48 (UTC)
已修改。--Mewaqua 2010年4月14日 (三) 16:56 (UTC)
  1.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0 (UTC)
  2.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1:43 (UTC)
  3. (+)支持--Mak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8:19 (UTC)
  4. (+)支持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2日 (一) 20:56 (UTC)
  5. (+)支持HW (讨论 - 贡献) RfA 2010年4月14日 (三) 09:48 (UTC)
  6. (+)支持,并建议加上通过维基百科的邮件系统通知该管理员。—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49 (UTC)
    1. 在User_talk页留言的透明度较高;2. 请问你的意见是“用户讨论页留言 加 电邮通知”还是“用户讨论页留言 或 电邮通知”?--Mewaqua 2010年4月15日 (四) 13:05 (UTC)
  7. (-)反对,这种工作应该由其他管理员来做吧。某生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2:52 (UTC)
  8. (+)支持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3 (UTC)
  9. (+)支持,这个如果还要被拉票来反对,那就太没天理了。--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1:22 (UTC)
  10. (+)支持,解任条件规定“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其实一个合乎规定的罢免中当时人理应在罢免前一直沟通,被罢免人无可能不知道被罢免。—〖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4月22日 (四) 08:24 (UTC)
  11. (+)支持任何人应继续与该维基人沟通,直至失效为止。—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2日 (四) 08:55 (UTC)

完成--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3日 (五) 12:41 (UTC)

为了一致性 (及以中立的观点通知),我初步做了一个模板:{{subst:NoteforRFDA}},请根据讨论,再行修改,谢谢。-HW (讨论 - 贡献) 落选的管理员,多谢意见及支持 2010年4月27日 (二) 12:08 (UTC)

5 投票资格澄清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 建议删除“解任过程:→投票”分段中此句:
“……投票资格为拥有自动确认用户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
此句并未限定自动确认用户资格必须在罢免事件开始前取得,与同段初“……投票资格是事件发生前符合投票资格的用户(包括被罢免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句冲突。而只有罢免事件开始前是自动确认用户才可投票的规定,在本次罢免中已行之有效,实践中并无异议。—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0:57 (UTC)
要明确一点的话,可改成“……投票资格是连署期开始前已符合投票资格的用户……”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4:33 (UTC)
我弄错意思了,抱歉。我没其他修改的意见了。—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6:24 (UTC)
  1.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5 (UTC)
  2. (+)支持--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2日 (一) 10:17 (UTC)
  3. (+)支持HW (讨论 - 贡献) RfA 2010年4月14日 (三) 09:49 (UTC)
  4. (+)支持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14日 (三) 16:22 (UTC)
  5. (+)支持--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48 (UTC)
  6. (+)支持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4 (UTC)

附加讨论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由于这个规则于现时其他页面的投票资格规则好像不太符合,是不是应该要把这个规则推广到其他页面,如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7日 (六) 08:44 (UTC)

即统一各项投票资格均为“事件”发生前符合投票资格的自动确认用户。—〖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4月22日 (四) 08:30 (UTC)
抱歉,可能说得太笼统了,谢谢Tlrmq帮忙说明。推广至所有投票的话,如优良条目评选、申请成为管理员等页面需要是在提名时用户已有该资格才能投票,其后获得资格的也不能投票。而现在执行的规则应该是该用户投票时已否获得投票的资格。—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27 (UTC)
  1. (+)支持--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3日 (五) 12:34 (UTC)
  2. (+)支持所有投票应一视同仁。—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19 (UTC)
  3. (+)支持:投票资格应当统一标准,否则若只针对罢免管理员,出现双重标准,恐怕只会予人口实。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4日 (六) 15:42 (UTC)
  4. (+)支持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58 (UTC)
  5. (+)支持,不应设双重标准。—Chief.Wei 2010年4月25日 (日) 10:42 (UTC)

checkY通过-HW (讨论 - 贡献) 落选的管理员,多谢意见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26 (UTC)

6 诉讼时效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 建议在解任过程 - 条件增加以下条文:
“另外旧有的理据需发生在联署期前的(x时间)内。”(建议为1至1.5年)
此举是为了避免联署人或提理据者翻旧账,另外这并非要阻止投票人以旧例作为投票的考虑,除非中文WP废除WP:投票(于英文WP已被废除,罢免理据成立与否由讨论得出而非投票)。--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4:06 (UTC)
可以考虑写成(放在方针现有的“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下一行)
“以上行为应是不早于提出罢免申请前两年发生的。”
(追溯期限可以再讨论。)--Mewaqua 2010年4月15日 (四) 14:34 (UTC)
参考过君的意见后,建议再加上这句:
“……而且并未在之前的罢免案中用作证据。”
根据一事不再理(double jeopardy)原则,这是为了防止理据被重复使用,避免翻旧账的行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02:54 (UTC)
  1. (+)支持。诉讼时效(Limitation period)的概念早应该在设立方针时引入了。建议时效定为一年。如果某管理员在一年里没有“涉嫌”违反方针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他/她可算改过自新,赞成给予一次机会。—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9:23 (UTC)
  2. (+)支持,坐等有人反对。--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6日 (五) 14:51 (UTC)
  3. (+)支持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6日 (五) 20:13 (UTC)
  4. (+)支持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17日 (六) 02:46 (UTC)
  5. (+)支持HW (讨论 - 贡献) 落选的管理员,多谢意见及支持 2010年4月17日 (六) 13:21 (UTC)
    (!)意见旧有理据应明确一些写明是之前的罢免案讨论期已提交过的理据,否则会歧义1.5年前的(新)理据也都包含在内。-- [ ] 2010年4月17日 (六) 22:30 (UTC)抱歉,我说错了,我只赞成3年,且在之前罢免中未出现过。-- [ ] 2010年4月28日 (三) 18:42 (UTC)
  6. (+)支持应该至少有半年的时间,但如果明显再犯下大错,可即时解除。—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18日 (日) 02:47 (UTC)
    (!)意见,这样的话恐怕下次(如果有)罢免书生还是会有黄世泽用福佳来招揽真人傀儡。--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8日 (日) 04:41 (UTC)
    (:)回应重大错误是指突然删除没有异议的条目,例如地球英格兰等,或在多次自己参与编辑战中锁条目。—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3日 (五) 01:10 (UTC)
  7. (+)支持,期限乃应设,问题在几长,唯支持年半。—J.Wong 2010年4月18日 (日) 17:27 (UTC)
  8. (+)支持,一年最好,要不然管理员会被旧账困扰,严重减低维基人积极性。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17 (UTC)
  9. (+)支持,建议一年。—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6 (UTC)
  10. (+)支持,建议1年作为标准。--Bcnof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2:57 (UTC)
  11. (+)支持,一年。--Morrigan The Spoiler (没用的申诉处) 2010年4月25日 (日) 02:46 (UTC)
  12. (+)支持,一年即可。—Chief.Wei 2010年4月25日 (日) 10:43 (UTC)

6.1 罢免理据追溯期限

  1. 一年,如果一年内最近曾发生过另一次成功进入投票阶段的罢免申请,追溯期则由该罢免案投票开始日算起。(原文已经提及一事不再理所以不赘。) --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4:34 (UTC)
  2. 1年,无附加条件。--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7 (UTC)

完成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3:42 (UTC)


6.1 重大技术问题

罢免诉讼时效与罢免分隔时期并不是容易的题目,但不知什么原因,就匆匆通过了,而且还是分拆通过,重大技术问题无法浮现。我提出有以下合理情形,诉讼时效规则无效并应依以下方法处理:

  • 如果罢免诉讼时效前曾经有协商,尝试寻求和解,尝试站内公开讨论等,那么,只要罢免在有关协商讨论破裂后三个月内提出,诉讼诉讼时效将自动视为合格。为免疑问,罢免动议人不必是协商的参与者之一。
  • 如果为了尊重分隔时期规则而出现不合乎诉讼时效的情况,在分隔时期完结后三个月内提出的罢免,诉讼时效将自动视为合格。如果途中又又遇上新的个罢免分隔期(不论数量为何,是否连续),在新的分隔时期完结后三个月内提出的罢免,诉讼时效将自动视为合格。
  • 若为了尊重方针下而出现不应提出罢免的情况,在无法提出罢免的情况完结后三个月内提出的罢免,诉讼时效将自动视为合格。如果又遇上新的情况,为了尊重方针下而出现不应提出罢免(不论数量为何,是否连续),在新情况完结后三个月内提出的罢免,诉讼时效将自动视为合格。

看来具体条件仍需微调。 --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2日 (日) 04:21 (UTC)

7 关于投票人的意见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投票人”必需写上确实而其他参与人未提出过的理据,否则算无效,只是对现有理据做无关痛痒的补充或“意见同上”或类似的都作废。如果空泛理由诸如滥权的指控必须附有有力的证据,反方如希望的可以就其理据反驳或辩护,重复或只是换种说法的争论/理据将会被隐藏避免做成页面过长。此修正受上一条避免追溯过期理据影响。--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9日 (一) 04:38 (UTC)

“确实”、“无关痛痒”、“有力”、“空泛”等词都甚为主观,难于执行。要求每个投票者提出“其他参与人未提出过的理据”的门槛也太高了,容易令理由变成文字游戏。而且要为“理由”的质量找到一个足以写入方针的公正、客观标准,实在困难。为了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即所谓可操作性),按同舟君的大意,建议改为在方针“投票”分段“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一句后加上:
,而此理由可以自己撰写、借用或增补之前投票者的理由。明显改写或借用他人理由的,必须明确指出来源作者的用户名要借用之前投票者的理由,请使用‘同<用户名>’,不可用‘同xx’(xx为票编号)或‘(意见)同上’理由无效或不存在者,该票无效。
所谓“必须自己撰写”就是“in your own words”之意。禁止‘同xx’(xx为票编号),是因为票的编号是动态分配的,如果有较早的票被发现无效,后面的票的编号便会发生变动,不利追踪来源。—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04:24 (UTC)
  1. (!)意见,“意见同上”我觉得可以使用。-- [ ] 2010年4月19日 (一) 20:35 (UTC)
    意见同上就是意见同上,为什么要人硬作一个理由。某生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3:45 (UTC)
    如果没有新的意见就不要投票,重点是以理据而不是人头作为“票数”,这样也就不用担心行迹不明显的傀儡干扰选举,拉票亦不会成为问题。事实上维基的投票根本不能和现实世界的投票规则相比,例如投票人的投票意向一般是要求保密的以避免影响其他投票人的意向。投票时期亦不可以作任何公开的拉票活动,这一切都是没办法在维基的重大投票活动中实现的,所以我认为维基要搞投票不能单纯以现实世界的投票权混为一谈。--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6:17 (UTC)
  2. (-)反对,既运用投票制度,本质就是数人头。若禁止限制别人以相若理由支持,倒不如废除投票制度--但请先解决如何量度“共识”之问题。—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9:45 (UTC)
    从优良和特色条目投票的经验来说,目前的共识最多只能到意见同上这样的要求程度。我想是暂时不要强求更进一步,而且也比较难配合-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28 (UTC)
    既然如此,“意见同上”改为允许用作理由。—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12 (UTC)
  3. (-)反对,你们当投票是考状元乎﹖做人公道一点,如果投票要写一堆“不重复前人”的意见,你们是否愿意规定,提删回退都一样要写一堆“不重复前人”的意见﹖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54 (UTC)
  4. (-)反对,意见同上。我的意见就是和楼上的一模一样,难道投票也需要“原创研究”,定还是你想要“来源请求”?-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09 (UTC)
  5. (-)反对,虽然看似有道理,但实际执行上却有相当困难。一来“空泛”过于主观,更重要的是若之前已有投票者提出与自己相同的理据,又没有其他独特的理据,难道就不能被允许投票吗?总而言之,这样限制投票是行不通的,倒不如尝试将投票表决逐渐过渡为讨论表决,但这当然要从长计议。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4日 (六) 15:52 (UTC)
    (:)回应上面反对的诸位。“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的规定在现行方针已经存在了,非在本修订才加入的。本修订虽然鼓励投票者“自己撰写”理由,但还是允许“借用或增补之前投票者的理由”的,只要写“同<投票者用户名>”便行(“意见同上”现在也允许了),用意便在于鼓励投票者发表看法,不要光是非支持即反对的数人头,长远过渡到讨论表决。今次投票便有很多票因为(+)支持(-)反对和签名之间只字不写,一度(直至理由补上之前)无效。至于理由成理与否,我也同意要为此订立一个客观的标准是几乎不可能的,本修订并无规管理由的用字、内容。不论修订前或修订后,几乎没什么变化,多于一个字的理由差不多都可以过关(例如“同上”),投票在中文维基实在是不得已以为之,以理(reason)服人才是正道,而何谓有理,便需要投票者愿意表述自己的理由,展开讨论。鼓励大家“自己撰写”理由,便是讨论的第一步。希望大家再考虑。—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21:50 (UTC)
    本人(相信以上大部分反对者都是)反对的是同舟的建议。现在才留意到Computor您的修订,这个并没有本人反对理据中提及的问题,明显合理得多了,所以本人大致上不反对Computor的修订建议。然而,本人认为“明显改写或借用他人理由的,必须明确指出来源作者的用户名”的规定有放宽的空间,因为投票者可能不约而同地想到与前人相似的理由,但若投票规模庞大,有过百人投票,投票者未必有时间检查自己的理由是否与前人相同,故此本人认为只须规定以“意见同XXX”作为理由的投票者,才须遵守“必须明确指出来源作者的用户名”的规定。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5日 (日) 02:00 (UTC)
    (:)回应:已修改。感谢反映。—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9 (UTC)
    (:)回应 :嗯,意见同Kevinhksouth,但只要投票仍为寻求共识之法,则必然反对投票者须有自己的理由。—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15 (UTC)
    (!)意见规则越多,越不利于新手生手,他们的投票越有可能因为技术问题被剔除,这是我(-)反对的主因。投票本身是不需要解释的,你要给一个说法也算了,连“同上”也不能就太苛刻了。我最多只能接受“要说明抄谁的意见”。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22 (UTC)
  6. (-)反对,意见同上--Morrigan The Spoiler (没用的申诉处)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0 (UTC)
    (:)回应:Morrigan君阁下留言时,正与敝人的修改发生编辑冲突,Morrigan也许没有看到我刚刚作的修改,然而既然Morrigan与上面的Kevin君相同,我希望我的修正也能释除你的疑虑。若否,敬请通知。—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9 (UTC)
    既然是关乎阁下的意识形态,敝人便无能为力了。请见谅。—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3:03 (UTC)
  7. (-)反对,这样的判断会很主观,好难去定义。--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4:56 (UTC)
    我重复,本修订并无尝试去定义理由的用字、内容。只是鼓励(非强迫)投票者“自己撰写”理由。多于一个字的理由差不多都可以过关(例如“同上”)—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22 (UTC)
  8. (!)意见 -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今次罢免案我看到有人教其他用户写投票理由:[1]。--Mewaqua 2010年4月26日 (一) 13:19 (UTC)
  9. (!)意见 - 似乎有人以为资深编辑的水平高于网军,否则根本不需要考验维基词语应用与理解的水平。 --Kittyhawk2(谈♥) 2010年4月27日 (二) 12:26 (UTC)

退回退回-HW (讨论 - 贡献) 落选的管理员,多谢意见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34 (UTC)

8 重复投票的处理

重复投票的处理。建议把方针“投票”段末“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一句删除,以一新段取代:

“无效票:投票人有至少一种下列情况者,所投的票全部无效:
  • 投多于一张支持票或反对票者。不过若投票人在投票截止前把多余的票删除,剩下的一张可以有效。
  • 被证明使用傀儡投票者,傀儡账户与其主账户所投的票皆无效。
  • 投票者投票时并未提供理由,或理由不符合方针要求。

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7:39 (UTC)

  1. (!)意见:为了确保每一票的真确性你就必须去元维基CU,但经过这次CU请求后就说明了除非是明显的破坏或违规记录,Meta是不会有人受理这种形式的CU,不过这就更加证明了点人(用户)头的投票方式是不应被允许在维基媒体内进行的。因为元维基拒绝对全部投票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投票的公信力自然就荡然无存。--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4:54 (UTC)
    就算进行Check User都未必有用,因为傀儡操纵人可以使用多个浮动ip或proxy,有时不易证实是同一个人。--Mewaqua 2010年4月23日 (五) 12:30 (UTC)
    在本地启用CU呀,这样可以在某些时候对所有投票者进行CU。--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3日 (五) 12:33 (UTC)
    不建议在中文维基启用CU。华人环境下对于隐私权和法律的相关认知与建立都不够。反而会让基金会惹上麻烦。-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2:58 (UTC)
    (※)注意让我澄清一点。“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的规定在现行方针已经存在了。我相信自中文维基创立以来,傀儡投票都是不允许的,虽然这么多年来中文维基都未曾给所有参与投票者CheckUser,不允许傀儡投票的共识从来没人质疑。本提案重点在清晰界定何谓重复投票,因为本次罢免曾出现投了反对后再投中立(无效)票,是否构成重复投票的疑问,所以特地在这里把重复投票定义为“投多于一张支持票或反对票”,因为罢免方针没有允许中立票,中立票在罢免投票里,根本不算票,只是供参考的意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45 (UTC)
  2. (-)反对,关于傀儡投票已有规则禁止。至于同一户口重复投票,只看按最后投那票就可以。“理由不符合方针要求”是一种很主观的判断,不还是管理员去决定﹖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57 (UTC)
  3. (-)反对,关于傀儡投票和重复投票,我没有意见。第三点却不能认同,投票就是投票,不可以用动机(理由)去抹杀一个人的行为(投票)。-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6 (UTC)
    (!)意见 你这裹总共提出了三项动议,是否应该分开讨论?-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9 (UTC)
    各位的意见和反对声音,我都密切留意著。有关投票理由的一项,本来是为上面“关于投票人的意见”修订案相联的,现在看来为投票理由订下标准和规则的条件未成熟,该修订案势不获共识接纳,已经把该项删除。使用傀儡投票是禁止的,这个共识没有疑问,但为免误会所有投票者都会主动被CheckUser检查,我在“使用傀儡投票者”前加上了“被证明”三字,明定除非有重大嫌疑,CheckUser是不会主动进行的。至于重复投票的一项,是我提出本修订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罢免进行时,发生过一名用户投反对票又投中立票后,应该视该用户投了中立(后投的票)、反对(先投的票,但后投的中立票是无效的,应作没投过),还是以“重复投票捣乱”两票都无效。有了此修正案便很清楚中立票不算、再投一票而没有删除先投的一票会令两票失效(避免有心捣乱者重复投票)。如果本修订案不获通过,原来的一句“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还是会继续使用,但其中的不清晰之处并未被处理,日后投票时可能会发生争议。请各位决定吧。—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20:52 (UTC)
    投票期有一段时间,既然维基百科鼓励讨论达致共识而非“投票”本身,那么应该容许改变主意。所以同一户口投多于一票,应以最后投的票为准,之前投的票当失效票处理。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26 (UTC)
  4. (-)反对,首两项都要反对:
    • “投多于一张支持票或反对票者。不过若投票人在投票截止前把多余的票删除,剩下的一张可以有效”,反对理由:
      1. 有些投票的期限可能非常长,不难一不留神忘记自己以前投过了又再投相同的票,而造成已表态却因为重复投票而被当成没有表态,这并不合理。
      2. 涵盖范围过窄,对于不是用(+)支持(-)反对的投票并不适用,如特色图片除名是用(×)除名(○)保留,页面存废是用(×)删除(►)重定向(►)移动等等很多种票;简单多数制的投票更是连模板都不需要,单纯签个名就已经算是投票。这些此条例均未能覆盖。
      3. 未能兼顾允许多重表态的投票(如首页改版投票)。
    • “被证明使用傀儡投票者,傀儡账户与其主账户所投的票皆无效”,反对理由:
      1. 要搞清楚的是,现行的方针并不是禁止用傀儡投票,而是禁止用多重身份去参与投票(例如我用傀儡账户去投票,但本体没有去投票;这并没有违反方针)。

    我个人觉得如有重复投票或多重身份的投票,只计他最先投下的一张(除去划删除线的)才较合理(这是一直以来没有明文的处理手法),无论怎样捣蛋怎样分身我都只计最先的一张,这才能兼顾故意搞事和无心之失的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0年4月25日 (日) 12:31 (UTC)

9 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的事件

要求在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解任过程的“结果:有效表决的最低总有效票数为25票……且支持罢免票数达50%或以上者,则投票通过。”后加入新一句:

“如怀疑投票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在本次被申请罢免的行政员本人除外)讨论决定该次投票是否有效及是否需要重新投票。”

理由:在2009年的Wikipedia:投票/关于管理员罢免方针修订的投票中,在“具体投票内容”一节有“行政员没有决定权。除非投票作弊或出现有严重影响的行为。这相当于只有一个投票门槛。”(即第一阶段的“门槛数量”的“支持将投票门槛改为1个”),而该选项在投票中获超过三分二票数通过(16票支持,3票反对),或可代表当时的投票共识。不知何原因(可能是遗漏),该条文的后半部在投票结束后没有加入方针正文内。现在认为有需要加入,并同时修改措辞,使含意更清晰。
--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06 (UTC),后有修改

为减少发生行政员独裁的机会,改为:
公信力严重丧失时的补救:如果罢免进行其间发生未能预测的、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的事件,并有无可忽视的证据证明投票结果不可相信,有资格参与此次罢免投票者中50人或投有效票人数至少25%可提出联署,要求行政员(被申请罢免的行政员除外)裁决投票的有效性,是否需要重新投票,及如何变通执行方针或新措施以令新投票重拾公信力。行政员可以不进行裁决,然如果进行裁决,便必须公布详细的原因,并解释为何变通执行方针或新措施可以解决公信力的问题,以便公众监督。
任何一位行政员都可提出裁决建议,但只要有另外两名或以上的行政员在48小时内提出反对,这裁决便会失效。这两位行政员可提出另一裁决,如果再被另外两名行政员48小时内提出反对,但需至少4名行政员(包括建议人)在96小时内达2/3多数通过,裁决才能成立。若首次裁决未通过,可重新进行一次,若仍未能通过,所有行政员的裁决权都将失效。原来的投票结果将成立。
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59 (UTC),2010年4月25日 (日) 08:31 (UTC)再修改
建议修改如下:
“公信力严重丧失时的补救:如果强制解任程序进行期间发生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的事件,并有无可忽视的证据显示投票结果不可相信,有资格在此次强制解任案中投票的用户(不论有否投票)可提出联署,要求行政员(被申请强制解任的行政员本人除外)裁决投票的有效性,是否需要重新投票,及如何变通执行方针或新措施以令新投票重拾公信力。如果有效联署者达50人投有效票人数的至少25%,联署案可被考虑。行政员可以不进行裁决,然而如果进行裁决,便必须公布详细的理据,并解释为何变通执行方针或新措施可以解决公信力的问题,以便社群监督。”
“任何一位行政员都可提出裁决建议,但需至少4名行政员(包括建议人)在96小时内达2/3多数通过,裁决才能成立。若首次裁决未通过,可重新进行一次,若仍未能通过,所有行政员的裁决权都将失效,原来的投票结果将成立。”
--Mewaqua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10 (UTC)
  1.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49 (UTC)
  2. (+)支持--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1:45 (UTC)
  3. (-)反对--“不恰当”、“严重影响”语意空泛。—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6:50 (UTC)
  4. (+)支持提防任何形成的作弊。--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0 (UTC)
  5. (+)支持,这已经达成共识了。--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4 (UTC)
  6. (+)支持,这是必须要有的,预防投票被维基外的势力操纵,这是方法之一。—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14 (UTC)
  7. (-)反对--“不恰当”、“严重影响”语意空泛,可以很容易被人扭曲。另外,Newspeaks 先生,我不知道你是否真的读过小说 1984,理解 Newspeak 这个字的含意?我觉得“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维基外的势力操纵”很容易成为打压言论的含糊理由,正正是 1984 裹面最可怕的 Newspeak。-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29 (UTC)
    首先我告诉阁下,一九八四在下读过多次新话的意思我很清楚。再回到方针上来,维基不是在打压言论而是被言论打压,如果觉得大陆派五毛来制造投票必须被制止,那么香港某评论员的鼓躁也应该被制止。如何制止这两种行为?终止不恰当行为的投票就能制止,另外倡议人已经提出了防治独裁方案。最后阁下拿在下的id来驳我的观点,我深感冒犯,就如同斥责shizhao是无用的书生一样无理。-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6日 (一) 16:21 (UTC)
    (!)意见--另外,我觉得无论是站内或站外拉票,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正反双方都有同样的权利去拉票。相反,禁止拉票在现实上是无法执行的,因为人们即使不在维基或blog拉票,也一样可以在QQ,MSN拉票,甚至用电话拉票,你怎样管,你管理著吗?-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29 (UTC)
    (=)中立--Computer兄修订的条文较清晰,理据足份,可以接受,改投中立。--LC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09 (UTC)
    Charlie和LC君的忧虑很有道理。这修订的原意是好的,因为如果罢免其间发生未能预测的、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的事件,现行方针并无机制应付,结果不论多少人质疑都只好接受。理论上(以基金会官方可以直接监察的英语维基为例),行政员是被信任而有足够的声望,可用行政裁量权(bureaucratic discretion,例如英语版RFA方针的Decision process段末)处理这些突发因素。与英语维基比较,中文维基的问题之一便是对行政员的信任程度颇低,主要防范行政员受政治影响滥用权力,所以要把方针定得死死的,把所有裁量权都删除。一个折衷办法,便是允许参与者中25(或50,以至100)票联署(这里可以另设一个最低票数要求),质疑投票结果因无可忽视的证据而变得不可相信,才允许行政员行使裁量权,裁决投票的有效性,而且必须给予详细的原因,以便公众监督。“不恰当”、“严重影响”等词的确含糊不清,删除。大家怎看?—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23:33 (UTC)
    Computor兄修订看起来清晰得多了,虽然个人以为“严重丧失”、“无可忽视”仍有模糊(笑),但想着这两点应该要有点实战才知道如何改善。另外认为人数限制可改以比例表示,免得在很多人投票(如1000人,虽然不太可能)时 50 位已变得相当少数;若投票人数过低,则应增设最低启动人数以免出现三两个人就可以提议推翻结果,。个人认为“25%-33% 投票者、且超过 20-25 位”都可以接受,具体人数可看看其他意见再作考虑。—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32 (UTC)
    感谢反馈。50人是中文维基通常有200多人活跃(根据官方统计数字,过去6个月为例每月大概200多人编辑超过100次)的1/4定立的。订立50人的高门槛,是为了大大减少行政员独裁的可能性,又可以应付万一投票人数真的可疑地高达1000人,50名维基人(活跃社群的1/4)还可以启动机制。想象一下25%投票者及35人的双重门槛,以较低者为准呢,如果20人投票只要5人(25%)便可以要求行政员裁决(容易被指独裁引起公愤),以较高者为准呢,真的发生1000人投票时,便需要250人联署,以中文维基的现时活跃者人数根本无能为力。—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0:01 (UTC)
  8. 强烈(-)反对搞独裁--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49 (UTC)
    (:)回应:Coekon君认为本修正会导致独裁,这固然是把权力交与行政员时需小心处理的问题。本修正目标在允许发生不能预测、使投票公信力严重丧失的事件时,有一个机制可以处理,需要50位以上投票人联署才可启动,而且行政员需要详细说明理由,以便监督,已是尽量减少独裁发生的可能性了。如果大家仍然不同意,又没有什么新想法提出,那就没办法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42 (UTC)
    (:)回应: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那启动这个机制后,要几多个行政员同意才行呢,如果人数太少就是独裁之嫌啦,可否是全体行政员,或者全体活跃的行政员进行投票裁决?--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3:29 (UTC)
    (:)回应:我建议任何一位行政员都可进行裁决,但只要有另外两名或以上的行政员在2天内提出反对,这裁决便会失效。这两位行政员可提出另一裁决,如果再被另外两名行政员2天内提出反对,说明行政员团体也意见分裂,所有行政员的裁决权将失效。原来的投票结果将成立。换成我自己,我也想不到如果有50票加“无可忽视的证据”作启动门槛,裁决还能被另外两名行政员推翻,这算什么独裁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3:51 (UTC)
    (:)回应:太麻烦啦,应该要2个以上行政员提出裁决建议,全体行政员投票。2/3通过就ok啦--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4:46 (UTC)
    (:)回应:可是我们不知道全部行政员中,有多少个是活跃的,要求所有行政员都出席是不实际的(甚至有两三个因作业工作旅游暂时不知道维基发生了什么事,也是可能),改为48小时内至少3名行政员达2/3通过吧。裁决建议可以提出两次,之后裁决权失效,以免行政员没完每了的表决。—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6:19 (UTC)
    (!)意见 - 原则上支持Computer提出的投票无效申诉机制,不过具体执行方法及条文字句想有多些时间考虑。另外我认为条文不宜写得太死,“不恰当”、“严重影响”等可以由联署者及行政员用常理去判断。--Mewaqua 2010年4月25日 (日) 07:15 (UTC)
    只可惜“不恰当”、“严重影响”此两词正是模糊得令不少人担心会被人拿来作政治操作,不删除便几乎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我个人是信任中文维基的行政员的,但行政员“集团”“独裁”“党”等疑虑却仍在不少人心中,不写得死一点,在这近日的环境下是难以叫人放心的。—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33 (UTC)
    (!)意见 - 如果事件足以“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不应该再区分“能预测的”和“未能预测的”。--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57 (UTC)
  9. (-)反对,同LCAllen Uhomist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00 (UTC)
    (:)回应:LC君所顾虑的“不恰当”、“严重影响”等词已经新版中删除,本提案也没有禁止拉票,窃以为其所提问题已解决。君若有其他不满事项,敬请明言。—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17 (UTC)
  10. (=)中立,而家算系ok啦,我转投中立先,如果再可以improve下详尽D,我就投support啦--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28 (UTC)
    能否继续改进,便有赖其他用户给予的意见了。另,为顾及大中华地区非粤语使用者参与讨论,敬请注意使用书面语。谢—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40 (UTC)
    (:)回应,sorry 一时疏忽。我觉得如果机制启动候,先前行政员所投的票,还算不算?for example,如果某行政员所支持的一方面在投票结果中占优势,机制启动后,该行政员再投支持结果有效,那算不算是重复投票?--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47 (UTC)
    还有,如果仲裁宣布结果无效,那投票决定的那件事怎么解决?--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53 (UTC)
    行政员因这裁决而投的票与他们在罢免投票中提的票无关,毕竟这个机制是在50人认为投票有公信力危机的时候才启动的,而且如果他们裁决(他们可以不裁决)公布详细原因。投票结果无效,但罢免案仍然是成功提出的,这时候便需要弹性,处理这不能预知的事件了。这里可以允许他们公布详细理由后,变通执行罢免方针。这是门槛极高的非常事件,难免要用非常的处理方法补救。虽然,我希望这个非常口可以存在以处理突然发事件,但能否在这敏感时刻获得社群共识,我是不敢太乐观的。—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25 (UTC)
    (:)回应如果裁决宣布结果无效,我想用不用组织个类似功能组别的东西来最后解决?--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50 (UTC)
    我的意思是是否应该选一个选举委员会来做最后解决。参选人要求有执行编辑以上头衔--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05 (UTC)
    还有,如果这方针通过后,有人要求是次罢免案仲裁,此方针对是次罢免案是否适用?--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23 (UTC)
    (:)回应选举委员会执行编辑的建议很不错。但为了保留弹性,不用现在就订明吧。等真的发生这种事,再向行政员建议也不迟。要这个修订有追溯力?恐怕极难,怎样说也有360多人投了票,要多少票赞成刚刚完成的投票也适用这个修订,才算有无可置疑共识呢,半数的180票吗? 囧rz……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46 (UTC)
    类似于英文维基的仲裁委员会?能通过当然好,仲裁委员会的存在的确有利于提高维基过程的效率,有利于解决一些争执不下的争议。但是,当年英文维基搞仲裁委员会时,可是因为这种“独裁制”气跑一群人的,在现时面临独裁指控的中文维基,还有可能成立这种组织吗?--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5日 (日) 09:58 (UTC)
    绝对不是。任何行政员决定的机制只能是暂时性的,而且只能是能论证的为挽救投票的公信力而存在。—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3 (UTC)
    我说的是选举委员会。--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7 (UTC)
    这是上面Coekon君举的例子,我加上去作参考而已,委员会这词真的很敏感,我拿掉好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26 (UTC)
    (!)意见,基本赞成Computor现在修订的方针,但你不是在上面说最好还是定得明好?--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04 (UTC)
    谢谢,也感谢阁下为完善本修订而作的贡献。还有什么是没有定明的?欢迎明言。—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3 (UTC)
    基本上ok!--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29 (UTC)
    (:)回应,你现在的方案已经比那些一开始就提高投票门槛,阻止有更多人投票,试图打压民主的方案好很多了。所以我支持。你的方案--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1:31 (UTC)
    (!)意见,一个罢免案只要7人联署就可以立案,只要总票数达到25张、其中半数支持就可以通过,而申诉机制却需要50个投票参与者联署,人数门槛是否太高?这是否意味着以少于50张有效票通过的罢免案将无法申诉?——♠白布¤飘扬§§ 2010年4月25日 (日) 12:46 (UTC)
    (:)回应:这个门槛设得高,是因为人数太低,容易被指方便行政员独裁。如果罢免很具争议性,通常都很多人参与,50人大概是中文维基现在活跃社群的1/4(过去6个月为例每月大概200多人编辑超过100次),不用百分比是即使投票人数高得很奇怪,1/4活跃的维基人(前提是他们有参与投票)可以启动这个机制。(50人可以降到30人,就看有人反对没)—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8:29 (UTC)
    (:)回应:50人较合适。且较有信服力--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0:51 (UTC)
    (:)回应一套完整的规则应该覆盖所有层面,而不是故意留下漏洞。目前的提案假设少过五十人的投票是不会有问题的,所以不给予考虑,然而,一旦真的有个少于五十人在投票结束后才发现有问题,那么是否只能接受不必检讨?又或者,一个刚刚好五十人投票的提案被发现有问题,难道要100%的参与者(包括该投票的得利者)来联署不成?
    我建议:少于150人参与的投票,需要当中的三分之一参与者联署来启动机制,而150人以上的投票案,则需要50位参与者联署。——♠白布¤飘扬§§ 2010年4月27日 (二) 13:01 (UTC)
  11. (+)支持,新提案的覆盖层面已完善。——♠白布¤飘扬§§ 2010年4月27日 (二) 13:22 (UTC)
  12. (-)反对,“包括建议人在内”、“至少三名行政员”、“三分之二通过”,即是等于建议人(也是行政员)只要拉拢到一个行政员,而其他行政员大多没留意的话,就有可能以“二比一”推翻投票结果。鉴于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和行政员团队多是互相认识的,要找一个行政员支持自己的可行性极高,这样是腐败和寡头政治的根源。就算真的要加入“推翻机制”,参与的行政员数目应该更多。有鉴于推翻投票结果属“非常权力”,应该要视乎行政员的总数,有合理比例的行政员参与(例如一半的人),才可以推翻结果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36 (UTC)
    (:)回应:知县君的忧虑在于参与的行政员人数太小,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中文维基现有8位管理员,一半的人就是4位。我已经把需要的行政员人数增加至至少4人,并需要他们达3/4通过,裁决才会有效,希望可以释除你的疑虑。—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4:02 (UTC)
  13. 强烈反对“50个投票者联署”方案(旧版本):启动申诉机制的门槛太高,宁可没有共识,不可作法自毙。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Istcol为例,本来票数是13 : 30,假设投票期最后1小时内忽然有多30票支持,变成43 : 30,这情况是否很不寻常?可是反对罢免者在最后1小时来不及反应,怎么办?就算没有任何违规,这种由用户约定达成的“突袭”手段会破坏“以讨论达成共识”的基本理念。如果真的不幸发生此情况,以该次投票来说,找50个投票者联署几乎不可能做到,采用“50个投票者联署”方案会堵死了投票申诉之门。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更加不是权谋试验场。(以上说话不是针对Computor。)--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2:24 (UTC)
    对于4月30日看到的版本,虽然“50人”略嫌偏高,但这是投有效票人数达200人(大约)或以上才要求,而且未曾投票用户也可以联署,整体上还可以接受。--Mewaqua 2010年4月30日 (五) 16:23 (UTC)
    (:)回应:首先很高兴阁下也同意申诉机制有存在的必要,而只要同意这点,门槛的高度绝对是可以修改的。本来敝人建议设立50人连署的高门槛,就是为了防止行政员独裁专权,(我已经建议过减为30人,但有人反对)但Mewaqua君的举的例子也很值得认真看待。所以再修改之后,允许投有效票者至少25%也可以提出联署。就是要经过详细的讨论,处理所有提出的问题后,方针才会逐渐完善的。如果还有什么需要关注解决,敬请提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4:02 (UTC)
    放到最后回应好了。在下的提议是须同时符合最低人数以及最低比例。而提出“一定比例”,的确没有顾及有多少“活跃维基人”,因为那个数字与投票人数无关。既然来得投票,相信都会再来看看投票结果,可以推断投了票的短期内都活跃,不应担心有明确问题时找不到人。若以此方案,则最低人数应比罢免案之法定人数略低,总不成启动复验的人数要求比整个投票人数都多。另外,有一点要重申的是,所谓“突袭式”投票固然不是什么美事,但既采用投票制,则无可避免须承受相关制度之缺撼。就算没有突袭,投票本质上就是数人头、并不是以讨论一达成共识。—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13 (UTC)
    上面有人提到,如果出现1000人投票的可疑状况,是难以找到25%的250人联署的(中文维基的活跃用户群大概200人。根据官方统计数字,过去6个月为例每月大概200多人编辑超过100次),为了应付可疑的超高投票人数,故不建议设定人数和比例要求需同时满足。—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25 (UTC)
    (!)意见 - 1. 如果事件足以“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不应该再区分“能预测的”和“未能预测的”。(4月25日提过)2. 我认为联署资格不应只限于投票者,符合投票资格而没有投票的用户也应该有资格联署,而且这些用户没有“输打赢要”的包袱。3. 48小时裁决时限太短。4. “行政员达3/4通过”的要求太高,属意是满4人或以上及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就可以。--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3:26 (UTC)
    (:)回应:已改。感谢反映。—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6:06 (UTC)
  14. (+)支持。—Chief.Wei 2010年4月28日 (三) 02:31 (UTC)
  15. (-)反对现时这叫玩授权法案,小弟不赞成任何类似玩意。Martinoei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7:09 (UTC)
    (:)回应:黄君您好。敝人明白阁下对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及行政成员甚有意见,因此完全理解阁下对此修订的看法与立场。希望阁下也能理解,敝人一向尽力回应及积极采纳以上众反对者的建议。最后,感谢阁下参与讨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20:15 (UTC)
  16. (+)支持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0:33 (UTC)
  17. (-)反对 这个的确有如纳粹德国的授权法案,日后只会被用来赞空子。其实在上次罢免战中,一批管理员以恶意曲解站外拉票之词语,伪造不存在的危机,伪造投票没有公信力的潜台词,这样重大的集体渎职就应该被非议及罢免了。以现有行政员的集体腐败的经验,就算是所有行政员的一致决定,我也没有信心。--Kittyhawk2(谈♥) 2010年4月30日 (五) 15:42 (UTC)
    (:)回应:首先感谢Kitty君的发言。勇于质疑是好事,坦率的讨论(frank discussion)令我们接近真相。真理不是你、我或任何一人独家专卖的,因此我绝不会可笑而独裁地宣告这个方针修订是正确(right)而且是最终解决方案,阁下的反对就是错误(wrong)而要送入毒气室,但是我们必须同意共存(互相尊重对方的存在,而且是长期、继续、健康的存在)、合作,以达成分享知识的目标。这里我与社群(包括阁下)合作,持续的讨论,我们希望解决一个问题:如果有一次很具争议的罢免案,相当多(significant number)数量的一群人质疑投票被操控了(操控者可能是政党、公司、宗教团体等。英语维基就因为山达基教的干扰而封锁了所有来自这个团体的IP[2][3]),而且他们是因为共同的证据而提出这质疑的,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有一套透明的机制,详细调查这些证据,然后给予这些质疑者能力范围内最充分的解释和回应,还是一切票数决胜,永远只要票数过半就行,不管过程中出现了多少疑点?
    • Kitty君和Martin君都提到了授权法案。纳粹党就是靠授权法案永远的架空了德国国会,令它的权力不再受到法律上的约束,不再需要向反对者解释政策(甚至不再需要容忍反对者)。这是一条只授予权力,却不带来相应责任的法律。本修订要求行政员如果裁决(可以不裁决),需要“公布详细的原因,并解释为何变通执行方针或新措施可以解决公信力的问题,以便公众监督”,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责任,如果行政员真的是渎职、集体腐败,他们的解释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不公的裁决将成为他们在日光下的罪证,他们真正敢这样作吗?敝人参与编辑甚为间断,但足以叫敝人相信行政员“集体渎职”、“集体腐败”的事例还未碰上过。如果他们真的这样腐败,何不以他们裁决这机会(记得,要至少4名行政员都支持,裁决才能成立),让社群(包括敝人)看得清楚一点?
    • Kitty君提到“伪造不存在危机”,那么真正的危机来到时怎办?如何判断危机是真正的,还是伪造的、不存在的呢?这并不靠行政员判断,只有社群通过50人这高门槛有50人或25%投票者(这还是参考一名原反对者的意见加的)都有这个判断时,行政员才有权调查并裁决。在中文维基,50人以上持同一立场的事件,都重大得有着专属的页面来记录。行政员自己或许相信是危机,但要49人都这样判断,历史证明这是不容易的。
    • 如果Kitty君以“现有行政员的集体腐败”,因此即使“所有行政员的一致决定,我也没有信心”,这大概也不是再增加参与裁决的行政员人数(已经需要4人了)可以解决的了。如果是状况真的这么差,那行政员中连一位(一位而已)明事理、可合作的人都没有。敝人相信,只要有一位正直的行政员看到因“集体腐败”作出的裁决,都会站出来大声疾呼反对,敝人现在还推动这项修订,就是仍然相信维基百科的行政员会以诚信行事。
    综上,敝人不同意本修订是一个授权法案,也不认为行政员会轻易滥用这机制。但是敝人感谢Kitty君的异议,毕竟恶人之所胜利,只因好人一无所为(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1:33 (UTC)
    即使这个提案与纳粹授权法案不同,上一次行政员(肯定不只一个)滥解”站外投票”就已经令我很失望,我也很深信如果给予他们本条所述的权力,基于早一两个星期的事实,我还是他们还会重施故技,甚至再用秘密拉票的方式去宣传“站外拉票“是错的/不公正的,使 50 人的门槛得以达到。上一次事件已经伤害到互信,也涉及胡乱解释方针的问题(根本与指鹿为马无分别了),如果这两个问题得不到解决,互信无法重新建立,我想任何人都不应该支持给予行政员任何新的权力。--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1日 (六) 03:16 (UTC)
    并不是说你的提案在平衡点抓错了,而是说,你的提案(与很多相类似的提案)在建筑于相关行政员与管理员是可信的情形下。你问到“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责任,如果行政员真的是渎职、集体腐败,他们的解释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但史实却证明他们善于指鹿为马,秘密拉票是没有问题而站外拉票却是有问题,方针已被玩弄到这个地步,而且真的没有一个行政员或管理员曾在过程中指出其荒谬所在。我的指责是有史实支持的,你认为,这个互信基础问题是否应先被解决呢?--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1日 (六) 03:29 (UTC)
    ““公布详细的原因,并解释为何变通执行方针或新措施可以解决公信力的问题,以便公众监督”,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责任,如果行政员真的是渎职、集体腐败,他们的解释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这一点完全没有说服力,反正就算经不起逻辑推敲,大家都莫奈何。这次罢免投票已经显示管理员/行政员一方可以轻易动员支持者。至于“要49人都这样判断,历史证明这是不容易的”,更与这次罢免投票不符。无论是支持罢免或反对罢免一方,都有部分人并没有仔细考虑清楚双方理据才投票,要从中找五十个出来我并不认为那么难。基于这些因素,我倾向(-)反对这些建议。--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47 (UTC)
    Wikipedia:拉票的问题,在中文维基上并不是方针,连指引也因未达成共识而仅供参考,我确实看到一些行政员也参与了讨论(很明显是阁下不支持的观点),但并未看到他们要求其他用户当他们的话是圣旨,或用封锁、删票等手段强行实施自己的主张,因此我并不觉得他们犯了什么玩弄方针、指鹿为马的错误。实际上支持和反对罢免双方都有进行动员的活动(Shizhao也有在自己的Blog上“公开辩解”),要禁止在外界网络发文引起关注,是不实际也不可行的,我相信他们(裁决需至少4位行政员支持才有效)不会真的轻率地正式裁决禁止,不然他们一起将丧失很多维基人(包括本人)的支持。
    当然,重点就在这个“相信”上。Kitty君认为所有行政员都不可信(“互信无法重新建立”),我则相信不是所有行政员都如此。我认为这是我们可以“保留各自意见,接受分歧的存在”(agree to disagree)之处。
    另外,知县君如果认为50人认同还是太容易,不妨建议一个恰当的数目吧。如果阁下是质疑这个修订是根本没需要存在,那敝人尊重阁下的反对。—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6:52 (UTC)
    这个是不能 agree to disagree 的,因为我所用的理由是事实而不是我的个人意见。我所谓指鹿为马是一项事实(即使他们尚未强推或视为圣旨亦好),他们大力为这个指鹿为马的说法作大力游说拉票也是事实,“没有一个行政员或管理员曾在过程中指出其荒谬所在”又是事实,他们的判断力曾经有很严重的问题,而你只是以你的信任意见反驳而已。我认为这些行政员在一般情况下都并不是疯子,甚至可能很出色,但既然他们曾集体发了疯一次,他们最少要认错,道歉,或做一些事出来,解释他们当时为何会发疯,解释为何不会重犯,令共识政治变得实际与有可能。--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1日 (六) 08:16 (UTC)
    “事实”(fact)的定义我相信是不具争议性的资料,而什么是“指鹿为马”、“荒谬”,已经是很具争议性,属于个人意见的范筹。这是我的个人意见。阁下对行政员的看法,敝人一定尊重,但对于阁下所称之事实,敝人存在疑问。—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8:46 (UTC)
    “事实”与争议性是无关的(而“指鹿为马”、“荒谬”两点都有实在而关系重大的指控,并不是无聊锁屑的人身攻击),这个世界有许多具争议性的事实,例如卡廷大屠杀的争议是在事发五十年后才渐渐平息的,这并不防碍这件事在七十年前是事实。你可以不同意我对这项事实的说法,但这只会导致重大事实不明因而出现此议案不可以有共识的情形,无论如何都不会有 agree to disagree 的共识。--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1日 (六) 10:43 (UTC)
  18. (-)反对,反对由管理员或行政员担任类似上诉委员会的仲裁角色,尤其是由行政员商量罢免行政员的投票有否违规,将产生严重的角色和利益冲突。如一定要设立机制防止投票“作弊”,建议应由独立第三方不参与投票的可信赖人士负责审议,出任这类人士的资格应再三详细商议。—ClitheringMMIX 2010年5月1日 (六) 07:01 (UTC)
    阁下如果是认为没有参与投票的行政员才可以裁决,这个易办,但这便不能要求需要4名行政员支持了(如果4人投了票,1人是被罢免者,只剩下3人)。如果阁下是认为行政员不属于可信赖人士,这就难处理了。我上面已经说过,对行政员信任程度低,是中文维基的大问题。因此我才提议了加高启动门槛。—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7:16 (UTC)
    我想你有危险的想法,就是,如果行政员的公信力较低,那就要门槛较高。不应该是这样的。Mewaqua 的说法是好的,制度门太高,当需要有制度时就会出现另一个灾难。问题不在于制度槛有多高,而是,应先去解决行政员公信力的问题,与及,应先去解决一些人包括行政员盲目或为了党派之见而贬损投票的公信力的问题(上面不少支持者都用了很负面的字眼,例如什么“预防投票被维基外的势力操纵”,“维基不是在打压言论而是被言论打压”),对“不中立”恐惧的问题。信任基础崩坏了,什么制度都是枉然。--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1日 (六) 16:18 (UTC)
    (:)回应Computer,我没有认为行政员或管理员不是“可信赖人士”,事实上我对不少行政员和管理员的表现是甚表认同的。问题是由行政员本身决定一场罢免其中一名行政员的选举是否有效,即等同“自己查自己”,明显有违选举公平公正的原则。正如有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没理由由他的同僚决定是否接受调查结果,因为这样做根本不能服众,产生的影响可大可小。对于你表示“对行政员信任程度低,是中文维基的大问题”,这问题的造成我想行政员应负一定责任,而要提高对行政员的信任,仲裁的角色就不应由行政员扮演。—ClitheringMMIX 2010年5月1日 (六) 17:37 (UTC)
  19. 有条件(+)支持,条件是:行政员无权在罢免案投票,只能在“令投票的公信力严重丧失的事件”出现时才能担当仲裁角色,以确保仲裁的中立性。—Hargau (留言) 2010年5月2日 (日) 11:11 (UTC)
  20. (-)反对,不但推翻维基百科的共识,那以后所有事务都由行政员处理就好,根本不用提案,变成小圈子专制制度。早前已有一例由行政员干预维基管理员投票。但建议票数仅如48:52/49:51等临界位置再度重选。-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0年5月15日 (六) 17:53 (UTC)

停一停,想一想

俗语有云︰“船头惊鬼,船尾惊贼。”所指乃一人做事左顾右盼,终不成事。早有人提出“Voting is evil”,劝戒诸位舍弃投票,然而唯恐行政员滥权独裁,遂不采纳,继续沿用旧制。岂料今时今日,又发觉投票可能不公,于是千方百计,最后又想到动用行政员,但又要害怕滥权,于是再加樊篱,务求稳稳阵阵。还有人建议设立“选举委员会”,试问这又与“行政员团队”有何分别呢?敢问一句,不觉架床叠屋吗?诸位呀,可有听过︰“疑人勿用,用人勿疑。”?大家到底想继续在这样一个循环当中,转圈到何时?可想而知,继续转圈,就会有更多更多规则,应运而生,总之非要填补所有孔子不行,只恐怕大家届时要愁烦多一回事,就是委任何人成为“维基法律顾问”。恳请诸位三思,停止这场荒谬贯顶的文字游戏,回归起点,脚踏实地,重新上路。或有冒犯,先此致歉。—J.Wong 2010年5月1日 (六) 14:39 (UTC)

非常赞同Wong128hk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3日 (一) 12:58 (UTC)

10 投票罢免失败后重审的最低分隔时期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 不应称为“保护期”,应该称为“最低分隔时期”。具体建议在方针“前提”段下加入此段:
“最低分隔时期”:如果被罢免者以前曾被罢免失败,必须在该次罢免投票期结束至少六个月后,才可提出新的罢免案。其间针对被罢免者提出的罢免案皆无效。不过如果出现紧急状况,紧急罢免仍然适用。
  1. 三个月或六个月。另外以“进入投票阶段”作为门槛是因为公平起见,避免“万一”有“不良”管理员利用此法制造低质素罢免提案,导致真正的罢免提案无限期押后。 --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2:25 (UTC)
    • (!)意见,我觉得有需要补充一点是,这个间隔期应该是随着活跃管理员的数量升降而作定期检讨修订。因为不活跃管理员越多,那么活跃管理员的工作量也和随之提升,做成树大招风。但活跃管理员的数量回升就有可能出现树大多枯枝现象,这个时候就算发生较为频密罢免管理员的提案也不会对WP的管理构成太大影响。--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3:57 (UTC)
  2. 六个月。—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32 (UTC)
  3. 六个月,但紧急状况绝对要例外。--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4日 (六) 09:39 (UTC)
  4. 当称作“冷静期”,6个月。--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3 (UTC)
  5. 六个月,这个时间必须要有,要不然我们维基人就要天天投票了。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11 (UTC)
  6. 一个月。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的建议合理时间为一个月,罢免管理员应持同一标准-Istcol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2:22 (UTC)
  7. 一个月,六个月太长了。如果管理员每次罢免案后可以有六个月免死金牌。假如我是管理员,我可以轻易利用这条例玩弄政治。最简单的方法是用琐碎事请求罢免自己,罢免不获通过后,就可以有六个月时间渡假,真爽!-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35 (UTC)
  8. 一年吧,这些提案内容重复太多了。之后可以有紧急状况,但要加高提案接纳的门槛(比如增加100%以上联署人),六个月的时候把门槛略微降低(增加50%的联署人),直到一年的时候,恢复正常。--Dnwk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31 (UTC)
  9. 一个月--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52 (UTC)
  10. 三个月,一个月的话整天玩投票就好了,条目都不用写了--Morrigan The Spoiler (没用的申诉处)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1 (UTC)
    (:)回应:这也是我最担心的。—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44 (UTC)
    条目评选、维基奖励都是3个月,因此1个月不恰当,而且应当更改。--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5日 (日) 06:53 (UTC)
  11. 不能多于三个月吧。--yingwai0708 2010年4月25日 (日) 13:58 (UTC)
  12. 六个月是一个合理的区隔,如果有管理人员(指管理员、行政员)有重大问题,监管员是直接取消管理人员的职务,所以就算六个月禁止投票罢免期内都有机会被罢免期。—Railhk0512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4:07 (UTC)
  13. 前面有人说了,继续申请成为管理员的区间是一个月,罢免也应该一样。事实上要提出罢免也不是容易的事,否则早就天天都有罢免投票。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49 (UTC)
    (!)意见,真的不容易吗?已经有人在呼吁要经常提出罢免了,罢免不成也没关系,还可以制造假象,让提出的数字迷惑不常活动或者是新用户,用这种手法来扰乱社群的活动,难道不应该有所防止?为什么要把大门打开,随便让人乱搅和呢?谁会把自己家门像这样打开呢?-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55 (UTC)
    我一直以为维基是属于公众,大门是常开的,但有管理员认为这是家门,他有权关门。让我学习你之前说的话,一个月不够,三个月够吗?六个月够吗?不如十年吧,或者终身免死金牌?-LC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01 (UTC)
    大门是开着,但是不想进来一起合作,在外面捣乱的,怎么办呢?进来了,却在里面引起争议的,怎么办呢?公共区域就没有一点管理法规了吗?现在讲的是上面提到,要提出罢免不容易的说法,不要跑题了。-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08 (UTC)
  14. 罢免投票不通过后,1年内不可再对同一人提起罢免,紧急罢免除外。--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2:30 (UTC)
  15. 半年太长了,太明显偏袒了,一般三个月。-- [ ] 2010年4月26日 (一) 21:19 (UTC)
  16. (!)意见:一个月太容易保留上一次罢免凝聚的力量,不管对正反双方都是,如果5月3日立刻再办一场(离这次罢免后一个月),我相信结果一定相去不远,一定又是双方大动员近500名维基人,唯一不同的是新用户方会越来越接近胜利,因为他们会有越来越多的成员成为自动确认用户,拥有投票权。因此,如果我是罢免方,我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再次举办罢免,以凝聚力量不让票源流失,不然以网民的个性,3个月后人力就流失很多了。--Morrigan The Spoiler (没用的申诉处) 2010年4月27日 (二) 01:15 (UTC)
  17. (!)意见:六个月,这种事情需要先冷静一下!--Alberth2-汪汪 2010年4月27日 (二) 07:16 (UTC)
  18. 完全反对所谓的“最低分隔时期”。如果像Sameboat在一开始所说的,“如果被罢免者以前曾被罢免失败,必须在该次罢免投票期结束至少六个月后,才可提出新的罢免案”,那么在这六个月期间,这个管理员岂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8:59 (UTC)
    所以就不受紧急状况保护嘛。但你最好自行解释一下什么才为之“为所欲为”而又不受紧急状况规管的情况。--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9:18 (UTC)
  19. 半年是一个合适的选择。起码要让当事人有一个表现改过的时间段,这样再次投票前可以将这半年来当事人的表现和以前的表现做一个对比。—Snorri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9:29 (UTC)

完成。结果:2人支持1年,8人支持6个月,4人支持3个月,4人支持1个月,1人完全反对设立。经过讨论,提交罢免应该审慎,6个月足够各方冷静下来,并提供充分时间观察管理员有否决心改正错误,其言行是否已有持续性的改善,故采用6个月,效果以后可以检讨。—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4:29 (UTC)

10.1 统一申请成为管理员失败后重选的最低分隔时期

投票罢免失败后重审的最低分隔时期已采用6个月的方案。为免与申请成为管理员出现双重标准的情况,建议申请成为管理员失败后重选的最低分隔时期亦统一为6个月。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9日 (四) 00:56 (UTC)

6个月
  1. (+)支持--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9日 (四) 11:51 (UTC)
  2.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5:05 (UTC)
  3. 强烈(-)反对,今年2月4日,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Mys 721tx刚刚结束,Mys 721tx虽然未能当选,但User:PhiLiP表示“我们鼓励Mys 721tx在三个月后再来参选”。现在眼看就要到三个月了,你们却提出这样的建议,让Mys 721tx再等三个月,他心里会是什么感受?--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6:36 (UTC)
    仅仅为了一个人而投反对票,真是奇怪。--达师147228 2010年4月30日 (五) 13:14 (UTC)
  4. (-)反对 - 关于申请成为管理员程序,既不要求有其他用户联署,投票通过门槛又不同,没有必要统一,3个月间隔已足够,但可以考虑加入“指定期限内第3次申请不予考虑”。--Mewaqua 2010年5月1日 (六) 04:20 (UTC)
  5. (!)意见 Symplectopedia 的忧虑较容易处理,把分隔期缩短到一致就可以。Mewaqua 的问题才是实质问题,统一不一定就是好。--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2日 (日) 04:27 (UTC)
  6. (+)支持,现时只有1个月,实在太短了。—Hargau (留言) 2010年5月2日 (日) 11:05 (UTC)
    • 在英文维基百科,有些用户在落选后一个月再申请成为管理员,也获得了成功。见en:WP:RfA的Decision process一节:“If your nomination fails, please wait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before renominating yourself or accepting another nomination. Some candidates have tried again and succeeded within a month……”。--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5月3日 (一) 11:57 (UTC)
  7. (+)支持,应当统一规则--Istcol (留言) 2010年5月7日 (五) 14:40 (UTC)
  8. (-)反对,意见同Mewaqua。-HW (讨论 - 贡献) 2010年5月8日 (六) 23:31 (UTC)
3个月
  1. (+)支持,就先改为三个月。—〖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5月2日 (日) 16:58 (UTC)
  2. (+)支持三个月,因为六个月太长了,很容易令有心为维基百科做事的维基人感到沮丧。-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0年5月16日 (日) 07:26 (UTC)
  3. (+)支持:认同Mewaqua的意见,三个月应该足够了—Altt311 (留言) 2010年5月21日 (五) 03:44 (UTC)
  4. (-)反对,同 Mewaqua ,两事本相异,毋须强而统一。—J.Wong 2010年5月21日 (五) 03:55 (UTC)
  5. (+)支持RalfX2010年5月21日 (五) 11:10 (UTC)

11 管理员监督机制

罢免必须由两名或以上管理员作为管理人,并在罢免页上签名公示。作为管理人需参与以下工作。

  • 整理相关讨论内容条目以避免交叉讨论

欢迎补充—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33 (UTC)

不要抽水扰乱,当选门槛高的维基百科管理员尤其行政员受维基社群广泛信任,乃是一个共识。—〖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5月2日 (日) 17:32 (UTC)
这是你的想法,我就是要说这个公信力,已经失去了。麻烦你不可乱说"抽水扰乱"这个四字,我只不过是摆事实讲道理,不认为你的人身攻击手段有什么意义。很多管理员与行政员的投票都是很久的事,就算是 100% 共识也是很久很久的事情了。--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5日 (三) 15:58 (UTC)
共识有时效,几年前投票出来的共识今天不一定再适用。—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5月12日 (三) 07:16 (UTC)

12 先行报名参加陪审团机制

延长投票前的答辩期,在此段时间为投票报名期,只有在该报名期内报名的用户方有投票资格。所以答辩期可以改成“答辩期及报名期”,个人建议改为两周。同时维持投票期时间不变。—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33 (UTC)

(:)回应,所以你应该改投反对票,我都改了--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5:00 (UTC)
  • 请注意,我们并没有在提高门槛保护自己,我们是在进行一项修订,让网军动员的影响降低,让维基百科编辑者参与的能力提高。这个意思是,如果高登网众愿意来写维基百科(不是在百科里吹水的话),那很欢迎,最后,阁下真是标准的WP:ABF奉行者--Morrigan The Spoiler (没用的申诉处) 2010年4月27日 (二) 01:21 (UTC)
(!)意见这种分党分派的帽子游戏可不可以停下来了。就看到你们几个喜欢给其他人冠上各种派别,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也不是帽子转运站。请你自重。-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23:57 (UTC)
1. 就算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但要玩民主游戏就要合符模样,否则你不如取消投票制度。又要采纳民主程序又不承认自己是搞民主,这只是自相矛盾。2. 讲到送帽子,我总不够你多,你在罢免投票讨论中对支持罢免的人送上多少帽子了﹖你跟你口中的黄世泽没多大分别的,“自重”这点留给阁下比较有用。--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53 (UTC)
这种分党分派的帽子游戏将会无日无之,是因为中文维基的行政员与管理员在早一两个星期前曾经集体发疯,消灭了他们的公信力。这些行政员与管理员在一般情形下并不是疯子,如果有人认为中文维基管理员内部在暗中组织小圈子利益,如果有人很忧心这个小圈子会滥用权力,这就绝不是人身攻击,而是客观事实令这个忧心变得很合理。去到最后,仍然是公信力的问题,公信力有问题,很多提案都会举步不前。--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1日 (六) 11:16 (UTC)

13 “沟通无效”的定义

在方针“条件”段后加上:

“沟通无效”的定义:“沟通无效”指编辑活动或贡献被管理员的作为直接影响者,在管理员的对话页结尾,明确指控该管理员进行“解任要求”里的相关行为(须引用涉及的方针文句),以及将会用作提交罢免的证据,要求管理员尽快在48小时内提供解释及改正,而留言一直清晰可见,但留言后该管理员首次编辑操作后的48小时内并未在受影响者的对话页回应,或在首次回应后的再48小时内,管理员拒绝道歉并改正受影响者所述的行为,也无法引用方针、指引文句或讨论得出的共识,证明自己的判断或行为是有根有据的,或受影响者能在回复中详细说明为何相信管理员是滥权(比照现行方针解任过程-条件中“内容必需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的规定)而不接受管理员的解释,并告知选定作征求联署人的维基页面。如果被罢免者受影响者在管理员任何一次留言后24小时内不回复,视为接受管理员解释。

理由:避免对再发生一方认为沟通渠道已经耗尽(而且无效),但另一方认为沟通并未足够所以罢免无效的问题。—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5:40 (UTC)

  1. (+)支持避免含糊定义,今次罢免双方明显有沟通空间,但仍未启动。—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5日 (日) 06:10 (UTC)
  2. (=)中立很清楚很详细,但我觉得这方面不用定得太紧。我认为指控方只要已经尝试和管理员联络,但无法满意管理员的回复,指控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沟通无效。条件是指控方必须先和管理员联络。-LC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9 (UTC)
    如果就“沟通无效”的定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何才可以不偏袒管理员又不为难一般用户呢?只有订下客观的、容易用页面历史举证的规定。而且在这里对管理员的要求比对一般用户的要求多。在中文维基,不把方针写得清晰严密,难以给予忧虑政治控制的维基人安全感,共识便会难以达到了。如果接着有更多声音认为这定义太严谨,当然我回来简化一下。—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36 (UTC)
  3. (+)支持大致清楚,不过行文过分累牍,或可以分项叙述之。—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44 (UTC)
  4. (!)意见,仅仅是时间限制不太合理。应该有一个限制条件:“在留言后,管理员有任何编辑操作之后的48小时内”。因为不能保证管理员天天都有编辑或登录维基百科,48小时的时间间隔太短了一些,管理员要是2、3天因现实生活各种原因而没上(例如出差不方便上网,生病、休假、忙于工作等等),就被以“沟通无效”提出罢免未免太荒唐了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26日 (一) 04:00 (UTC)
    (:)回应:有理,已修改。—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04:14 (UTC)
    (:)回应:若管理员选择潜水什么办?总不成要受影响者永远等候。—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16 (UTC)
    如果管理员潜水六个月以上后,可以按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提请取消不活动管理员的权限解除他的管理权限。只要事情发生未超过一年,都可以提出罢免。—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20 (UTC)
  5. (-)反对,沟通是否有效本来就是主观判断。所以沟通过程是公开的话,公布给所有维基人看,大家自会判断沟通是否有效。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52 (UTC)
    (:)回应:回知县君,目前“沟通无效”由主观判断而没有客观标准,后果已经出现了。刚刚完成的罢免投票已经有人质疑“沟通无效”是否已经满足,而且由于“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更认为如果“沟通无效”未被满足,这次罢免的提出是无效的,根本不应该进行投票。这种争议,如果不就“沟通无效”定下明确的标准,只会一再出现,这不是会大大影响日后罢免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吗?因此“沟通无效”的定义需要存在,我们现在讨论定义,就是从这次罢免中总结经验,这样方针才会逐渐完善。因此期待阁下的参与。—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4:24 (UTC)
    Computer君,我只套用那些提删控的一句惯语答你就够﹕认为罢免条件未免满足的人,可以去投反对票呀﹗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7:04 (UTC)
    如果是这样,这次罢免的反对票已经比支持票多了,怎么还会有人以“沟通无效”这个前提条件未达到,质疑整个罢免无效?—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3:36 (UTC)
    你怎么不去问质疑的那个呀﹖看语气他是反对罢免的呢。至少以我所知,反罢派最讨厌那三个公开拉票者(包括在下),都没宣传或要求任何人去质疑投票无效。--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56 (UTC)
  6. (-)反对 读过知县与 Computor 的理据,认为知县的判断较合判实情。我们可以强插一个很短的冷静期,但世间从来没有调解手段可以强迫宣告调解成功或沟通有效的。我们亦不可能禁止受屈人或提出不满人以对方下台为调解要件之一,这样的话,只要对方坚持不下台,两方僵持不下,沟通客观上仍然也是无效的。--Kittyhawk2(谈♥) 2010年4月26日 (一) 17:48 (UTC)
    这里只是为沟通无效定下一些很低的要求,基本上只要有在互相对方的对话页上留言,管理员一方拒绝道歉,受影响一方表明不接受解释,那便已经是沟通无效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8:45 (UTC)

14 联署开始时通知计划被罢免的管理员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在方针“联署”段“……并征求联署人。”句后加上:

“联署开始时,需要在合理时间内在计划被罢免的管理员的对话页内留言,表明已经开始征求联署人,并告知选定的维基页面,以便管理员前往向有意联署者解释。”

被罢免的管理员应有权向有意参与联署者,解释自己的清白,不应被蒙在鼓里。—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5:50 (UTC)

同第四项重复。--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5日 (日) 06:57 (UTC)
收回。—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04 (UTC)

15 申请罢免条件未获满足

首次修订尝试,未达成共识

在方针“答辩”段下加上:

“罢免案的宣告无效:任何事件发生前合资格参与罢免投票者(包括被罢免人)在答辩期结束前,如果怀疑任何罢免条件未被满足,任何规则未被遵守,或任何罢免程序并未获得正确及完全的执行,可以正式提出要求宣告罢免案无效。只要在答辩期结束前或提出要求后48 72小时(以较晚者为准)有2名或以上行政员(被罢免者、提出要求者除外)支持,罢免案将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罢免案视同从未提出。投票期开始后,除非因应已提出的要求,行政员不得再宣告罢免案无效。”

根据Mewaqua君意见再加上:

“事项及证据的宣告无效:提出的事项及证据,须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一事不再理、诉讼时效内、‘沟通无效’等罢免条件。直至投票开始前48 72小时,罢免发起人可以增加或修改指控事项及证据,但如果新的事项及证据未符合罢免条件,不允许加入,已加入者,可由任何合资格参与罢免投票者在提供原因后用删除线划除。如所有提供事件及证据都不符合罢免条件,罢免案可根据“罢免案的宣告无效”段所述程序宣告无效。投票开始前48 72小时起增加的事项及证据,因没有足够时间召集2名行政员独立查证,可由任何合资格参与罢免投票者从罢免页移除。”—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25 (UTC)

合资格参与罢免投票者(包括被罢免人),如对罢免条件的满足或程序正义有怀疑,必须在投票开始前检查清楚,及早要求宣告罢免案无效,以免浪费社群精力。—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04 (UTC)

  1. (+)支持,有所修改。--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5日 (日) 07:54 (UTC)
    (!)意见 - 1. 我认为应该加长时限,48小时太短。2. 如果有人在期间增加或修改指控事项,又如何处理?3. 请留意“投票期开始后,除非因应已提出的要求,行政员不得再宣告罢免案无效。”会否与现有条文或提议的其它修改产生矛盾。--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25 (UTC)
    (:)回应:1.48小时是假设有人在答辩期的最后一刻要求宣告罢免案无效,行政员还有的时间调查和支持宣告罢免案无效。答辩期有5天,如果答辩期刚刚开始的时候有人要求宣告罢免案无效,行政员就有5天调查和支持,因为5天较48小时晚。48小时如果有共识延长当然没问题,72小时如何?2.增加或修改指控的事项,须符合一事不再理、诉讼时效(见提案6)内、“沟通无效”定义(属于罢免条件之一,敝人在提案13有详细定义)。如果新的事项未符合条件,不允许加入(可由任何人用删除线划除),当所有提供事件证据都不符合条件,行政员可以宣告因没有证据,提案无效。3.阁下认为与什么现有条文产生矛盾?如有发现,敬请指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25 (UTC)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听落好像有点危险。—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48 (UTC)
    (:)回应已将“任何人”用“任何合资格参与罢免投票者”取代。—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8:06 (UTC)
  2. (-)反对,“任何合资格参与罢免投票者”就可以删除罢免原因,又可以移除罢免投票,那还有什么罢免投票可以提得出来﹖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55 (UTC)
  3. (-)反对,任何提供的事件及证据,无论理由是否“合乎资格”,都要保留,以作日后参考。我相信群众是懂得分辨是非的,你把理由都删去了,旁人怎样判断那个理由是否充份?-LC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26 (UTC)
    另外,Computor兄,虽然看到你不懈的努力想将条文写得很详细,但容我给一点意见,其实详细不一定等于清楚准确。有时候过多的细节,反而每一个细节都会有机会出现更多的漏洞,因为现实操作总会有一些情况是你意料不到的。现在大家好像不止是想建立一套简单清晰的指引,而是定立一大堆法律? -LC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36 (UTC)
    这一点是正确的,重要的是大方向和一些准则,细节的部分可以根据情况来考虑,维持一定的弹性是必要的,法理之外也有情在,写的太死反而会让自己绑手绑脚,或者是经常要修改。-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46 (UTC)
    (:)回应以上反对的诸位。罢免原因不是可以随便移除的,但一些事件与证据按现行方针,是不应该提出的(例如重复使用罢免证据),现行方针正缺乏施行的机制,没有一套程序去把这些无效的事件与证据移除,又或如果有人质疑罢免条件未被满足,应否把整个罢免案宣告无效(现在已经有人在进行这质疑了WP:RFDAS/4#罢免申请有效性质疑)。罢免这件事是很敏感的,只有严格按方针办事,才可以不论被罢免者多么具争议性,仍能保护程序和结果的公信力。弹性和所谓的法外情的存在,以中文维基的特殊环境下容易令不服的一方质疑是政治操作和拉帮结派。我也同意建议的修订也许繁复了些,当然还是有很多漏洞,但大家应该讨论如何把这修订简单清晰起来,用讨论发现漏洞,才会对以后的罢免有帮助。希望大家再想想,谢谢—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03 (UTC)
罢免理由应该有一个确认过程。如果有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的罢免理由(其中大部分涉及管理员权限),我觉得不应该出现在罢免理由里,否则列出一大堆与罢免方针要求的理由不相干的理由,也可以进行罢免,那没人再愿意做管理员了。而且即使夹杂在正当的理由里,也会让人产生误解,夸大了管理员可能所犯的错误,对于被罢免者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如果罢免理由有夸大的地方,也应该修改,不应该让人产生误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26日 (一) 16:01 (UTC)
书生,我理解需要保障管理员的权益,但我觉得所有用户也有知情权,不可以因为怀疑罢免理由“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而私下删除理由,这等于抹杀了投票者的知情权,也容易因此令双方更多不必要的争执。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以删除线<del></del>标记即可,在下面附上注解,详细列出“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的地方,这才是透明和公平的做法。再一次,我认为读者都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是否夸大,应该由读者去判断。-LC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1:37 (UTC)
另外,关于用户对话页可否增设任何对话自动以 email 通知选项?希望这一点真的能够改善沟通问题。-LC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1:37 (UTC)
  • (-)反对,如果有罢免审查,不知索性取消罢免程序了。--Kittyhawk2(谈♥) 2010年4月26日 (一) 17:51 (UTC)
    • (!)意见,其实解决方法有两个,第一个是英文维基的 ArtCom,但 ArtCom 的程序只能对付违反方针的人员,不能移除对社群有害或不适任但没有违反方针的人员。第二个是不信任票制,既然罢免审查是不可有公信力的,也无必要加塞一个罪名给一个无罪的人身上。有关人士只是不被社群信任,或只是在位对社群害多于利,而不是有什么罪名。其实还有第三个方法,就是建立限时/其他方法的自动解任的机制,但这并不是程序性解任。--Kittyhawk2(谈♥) 2010年4月26日 (一) 18:00 (UTC)
我其实也是LC所要说的意思,没有表达清楚,不好意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27日 (二) 03:48 (UTC)

第一次提议修订未能达成共识,现根据各方意见改写并大幅简化,重新提交。

在方针“答辩”段下加上:

“申请罢免条件未获满足:任何合资格参与此次罢免投票者(包括被罢免人),如果怀疑任何提交的事项及证据未满足申请罢免的条件,或任何罢免程序并未获得正确及完全的执行,可以用删除线(<del>……</del>)标记相关的事项及证据,并在下面附上注解,详细列出‘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的原因。当所有提出的事件及证据都被怀疑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罢免案可由行政员详细说明理由后,宣告无效。”

罢免案宣告无效的规定如果未能获得支持,可以删除。请大家继续讨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7:22 (UTC)

  • 我赞成之前 Kittyhawk2 提出的意见,除了罢免外应该有一种“不信任”投票。因为一个管理员可以没违反方针,但他的行事手法令部分人无法信任他继续掌握权力。我在这次罢免中,基本上就是持“不信任投票”的态度。--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5:00 (UTC)

16 设立管理员暂时停权制度

现时的管理员罢免制度, 只有罢免或不罢免两种选项, 不容许任何中间选择, 以致中文维基历史上就只有一位管理员被罢免. 本人建议应容许投票人各自提出暂停管理权的期限, 具体操作如下: 投票可有三种选择, 1.支持罢免, 2. 暂时停权, 3. 反对罢免, 选"暂时停权"者可以自由提出暂停时间, 如1天到10年皆可. 投票结束后, 把所有投票排序, 以所有"支持罢免"为先, 其次是"暂时停权"按建议时间由大至小排序, 最后是"反对罢免", 然后取出中位数 (如投票人数为双数, 以中位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如中位数为"支持罢免"或"反对罢免", 则按此实行; 如中位数为某一指定暂停时间, 则其管理权将被暂停, 直至该日后便自动恢复. 而无论结果是"罢免"或"暂时停权", 只要在停权期间按正常程序重新被委任为管理员, 便可即时取回有关权限而无需理会之前的停权决定. 这方法既没有改变罢免的门槛(仍然是只要有一半人支持便可罢免), 又容许大家有更多选择, 应有助促进对话和减少对立.--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7:31 (UTC)

停权时间应该有明确一点的规范,包括人事案结束后,以及问题解决之后,不应该是很长的时间。拖字诀并不好。-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8:31 (UTC)
按现时的罢免制度, "罢免"其实就是永久罢免, 如非再经正常程序再被选出为管理员, 也就是永久停权. 既然永久停权也可以, 就没有必要为暂时停权定立上限--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2:06 (UTC)

更正一点,中文维基到目前为止没有管理员被罢免成功过。-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8:34 (UTC)

真的没有吗? 那个好像还是你提出的罢免案吧....--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2:06 (UTC)
那是罢免通过,未有真的罢免掉。—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圆桌会 2010年4月29日 (四) 02:12 (UTC)

连有没有通过都有问题。当时没有明显界定通过的标准。反正他还有管理员的权力,就算有10次罢免纪录,也是一样。不过对我来讲,没差了,也看到一些黑暗面,像是有人作过还不敢认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2:22 (UTC)

再停一停,想一想

在此我是想提醒一些曾经在罢免Shizhao投支持票以及在此投过反对票的人。你们的怨恨我是非常理解,不过以下的说话你们一定要留意。

  1. 如果你们对现在罢免管理员修订方针不满的话,可以提出新的建议,而不是“为反对而反对”。
  2. 如果你们对现时的管理层不满,欢迎你成为管理员一分子,改变维基社群现状。只要不是“火星人”的话,我也会支持。

就此收笔。--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0年5月3日 (一) 06:50 (UTC)

真是奇怪,这里反对的人没提出反对理由吗﹖这里提出的怎也比罢免板面里的多,讨论也仔细得多。如果这也叫“为反对而反对”,那么阁下难道是“为支持而支持”﹖—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5月4日 (二) 12:39 (UTC)
我也很奇怪。对于管理层公信力破产的问题,我已经作出了善意的提案,问题不是一个人或多个人去参与维基就可以改变现状,而是集体腐败的现状刻不容缓,不去正视,所有共识制度都不复有效,有所过去共识都无可依据。正视问题,去问题核心内处理,并不是“为反对而反对”。大家想不管,无所谓,但麻烦不要说我“抽水”,这是爱之深责之切而已。--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5日 (三) 16:08 (UTC)
(:)回应对于楼上两位的意见有点认同。但是前提是两方的仇恨没解决,管理员以及普通维基人之间变成两个极端。有时候应该要以双方面的角度思考问题。--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0年5月6日 (四) 06:41 (UTC)

强烈建议即时暂停任何新的罢免管理员投票

在Shizhao罢免案的过程中,暴露了现有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机制的严重缺陷,包括而不限于如何判定申请有效、站内外拉票、种票等疑问。鉴于争议事项影响深远,及站外有人呼吁他人成为自动确认用户以便投票,可能左右未来投票的结果,为了避免有问题的投票影响中文维基百科,现在请求社群同意以下事项:

“即时暂停任何新的罢免管理员投票,直至行政员决定恢复为止,根据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紧急状况进行的罢免投票不在此限。”
补充建议:
“行政员日后如认为罢免管理员投票可以恢复,应在互助客栈提出,并列明拟恢复的日期(不早于7日后)。提出后的7日内,如支持恢复之行政员多于反对恢复之行政员,即视为决定恢复,于拟定恢复的日期起生效。”
--Mewaqua 2010年4月24日 (六) 13:52 (UTC)

如有修改建议,欢迎提出。 --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34 (UTC),后有修改

我记得在目前的规定里面有对同一位管理员提出连续除权投票的间隔时间限制(六个月?)。但是,最终的讨论共识应该朝向现有的方针和精神,那就是维基不是单纯的靠票数作出最后的决定。-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50 (UTC)
申请罢免管理员机制形成的过程,是‘为了讨论方便,除了在维基百科上面留话之外,必要时也可以由各组主持人召集线上会议(包括skype聊天室等)。’为什么可以在站外讨论方针之制定,不能在站外讨论如何依此方针操作?如果不是当初贪图‘方便’,今天怎么会让钻空子的人也这么‘方便’?‘维基事,维基决’被硬压下去而忽视了这么多年,现在知道痛了吧?说起来这些‘站外有人’还浅着呢,他们要是像行政员一样聪明,懂得善用线上会议,你现在哪儿去抓证据啊?hack进他们电脑吗?
回说正事,请问现在打算怎么操作‘行政员讨论后决定恢复’?又是‘为了讨论方便,除了在维基百科上面留话之外,必要时也可以由各组主持人召集线上会议(包括skype聊天室等)。’吗?161.139.200.3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3:11 (UTC)
谢谢您的意见,已经删去原先提议“行政员讨论后决定恢复为止”中的“讨论后”。--Mewaqua 2010年4月24日 (六) 14:26 (UTC)
这种建议只能以“卑鄙”来形容。拉票根本不是什么错误的事情,尤其支持和反对方都在拉票。上面已提过,针对同一人的投票已有间隔限制。建议暂停新的罢免投票,等同于在民主国家解散国会、停止国会选举之类的行为。现在中文维基百科遇上什么事了﹖战争﹖还是服务器遭恐怖袭击﹖就不过有人拉票而已﹗一旦让行政员决定是否开放罢免投票,即是“管理员+行政员”又向独裁政治行进一步。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9:23 (UTC)
最感到纳闷的一点,不知道维基百科怕什么?维基百科所有和投票及授奖等活动,从不发个讯息周知所有人的讨论页面,不通知你我们现在要选举谁当管理员、行政员、站务专家,或者是什么要罢免谁,通通不说怕知道的人来参加,搞个选举或罢免行动的活动,至多才500人参加,好像是要是全部人都来会塞爆似的。尤其是选举提名人,你看看至多赞成、反对或中立不超过100人吧,就当选。为何不开放都发一封讯息让所有人知道消息,这样让更多人参与投票,何需在拉票。说实在那些所谓拉票赞成罢免的,效果真是差咿!才区区不到至多算50票,并且拉了半天还罢免不成。所以真的那么容易被拉吗?每个人鼻子被牵着拉,真拉的动吗?没好处被收买,谁都听你指挥呀?当然我是明白维基有所难处,真要搞个上万人活动,他们也担心怎么办法。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9:53 (UTC)
维基也无义务去通知所有用户参加所有投票,但重大投票事实上是应该在首页通知一下。—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50 (UTC)
呵呵!是啊就是不知谁也在书生罢免期间,有这么一次不知谁胆大包天,竟然发出个劝导大家不要拉票行为的页下摆通知,后来才撤消。我就不明白是谁有义务(维基成员中一员)竟会通知所有用户,请问为何跟选举罢免事宜相关事务,需要特别周知大家不参与拉票行为,呵!我们可没要求这项通知啊,竟然通知我们,反观投票啊!罢免啊!不好意思打扰大家,所以不义务通知大家!难道通知所有人参与选举或罢免投票是微不足道小事,不用也无义务告诉大家乎?所以才好维基围围个小圈圈,以不到500人参与的活动自家子小气八啦办活动,根本就是想以杜众人之攸攸之口!不是吗?告诉你!解决民主的方式就是更多的民主,维基百科实足是个民主试验场,只是有人双重标准,特别好心义务通知告诉你不要拉票,却不义务告诉我们要选啥或罢啥,这就是寡头一环,造成众人不信任猜忌的结果,好个义务当甜嘴糖给大家吃的理论。以区区不到100~200票当选的提名人,更没所谓任期制,多么好的终身管理员呀,当初有人呼吁任期制案,被投票封杀后,演变至今纷乱不断的原因,究其主因就是这些所谓没有任期制,连一个评鉴的机制都是旦然无存,所以选上容易下台难,连个任期届满重新选提名人的机制都不规划,年复一年的不受所有人评选,这何道理呀?你管理员有本事干得好,还惧怕不被选上吗?不是吗?要是今天是有任期制,会有这么多罢免纷扰意见吗?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08 (UTC)
任期制的结果我认为就是每个任期都要像这次这样纷扰一次,而且可能更严重。--ffaarr (talk) 2010年4月24日 (六) 13:13 (UTC)
(:)回应,真是个好的终身制的管理员啊,无任期限制啊,香港民主议会议员可羡慕死了,要是他们也可以无任期制多么好,真是多么好的义务告知不要拉票通知啊。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34 (UTC)
这是迫不得已,而且1. 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2. 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维基不是官僚体制;3. 维基百科的目标是提供“自由使用”(相对地)的百科全书,不是追求网上民主,投票任免管理员是一种管理手段,不是百科全书的目标;4. 拿现实上的政治选举比较,如果一个人可以多次出入票站投票(比照:傀儡),不属于该选区的人又可以投票(比照:纯粹为了投票而累积50次编辑页面),根本称不上公平公正,也称不上是民主。--Mewaqua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3 (UTC)
暂停罢免投票不必,但是罢免的有效性的判断应当补充一些细节。--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1 (UTC)
(:)回应 我并不认为这是纷扰,而且,多几年就会习惯了。最重要仍然是一句,现任的管理员/行政员在上一个集体地失去了公信力,需要一些更强的补救方法。我不是要搞民主试验场,而是要解决问题。--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5日 (三) 16:18 (UTC)
(:)回应:我是觉得可以在完成修正现有罢免办法所存在的问题之前先暂停罢免案的提出,但在重修完成后即得恢复罢免案的提出,而不是由行政员决定何时恢复。Pbdragonwa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37 (UTC)
(-)反对暂停罢免。意见与用心阁一样,可补充罢免的有效性判断细节。--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4日 (六) 17:28 (UTC)
(-)反对+强烈抗议。你这些还不是霸王条款?要等行政员恢复,如果他们永远达不到共识,那永远暂停罢免机制吗?你想搞维基独裁吗?至于拉票,既然大家都有去拉票,那拉票就变得公平了,有何不可?看来当下维基仍然是寡头独裁统治另外我支持管理员任期制--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01 (UTC)
(-)反对现在维基人应有能力判断有效以及是否参与投票。如果是其他维基人被罢免的话,投票一定比Shizhao的低。不要为一次事件而看低所有维基人。—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5日 (日) 09:36 (UTC)
(-)反对,如果有别的管理员渎职或因不活跃需被罢免,那该怎样?特别为书生开特例,那这里没希望了,变成书生的维基百科了。但我建议对单一管理罢免案需隔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可提案。-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0年5月15日 (六) 17:49 (UTC)

补充:关于傀儡投票

香港高登讨论区有人宣称用两个account投了支持票,见形势危急 请维基巴打呼吁他人投票罢免Shizhao

我两个account都投左支持 话唔定最后胜败取决于我

(本文张贴于 4/21/2010 10:35 PM)(“话唔定”解“说不定”)
--Mewaqua 2010年4月23日 (五) 14:15 (UTC)

加上另一回复:
点投? 我有 2 个 acc
(本文张贴于 4/22/2010 10:21 PM)[4](“点投”解“怎样投票”)
--Mewaqua 2010年4月23日 (五) 14:24 (UTC)
Wikipedia:傀儡现时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式方针,请关注此事各位能同时参与上方修改及落实傀儡方针的讨论,谢谢。—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4:17 (UTC)
  1. (+)支持,原本我还想说因为一案不二审而觉得没必要暂停罢免申请,看到了这个后我只能说,强力支持暂停,直到修订案完善为止。--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2:26 (UTC)
  2. (+)支持,还有什么疑问么?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23日 (五) 18:57 (UTC)
  3. (+)支持,现行方针在制订时,的确未有预见和顾及罢免案可能遇上的外部影响。—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0:02 (UTC)
  4. (+)支持目前的状况需要等到相关方针完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24日 (六) 00:59 (UTC)
  5. (+)支持:非常时期,实不得已,不得不为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2:18 (UTC)
  6. (+)支持:应解决外部问题。—Flame 欢迎泡茶 2010年4月24日 (六) 04:14 (UTC)
  7. (+)支持,事不宜迟。—Chief.Wei 2010年4月24日 (六) 05:53 (UTC)
  8. (+)支持:但务必要明确哪些方针确立/修改后即行恢复罢免,而不应说由行政员决定,以免引起更多口水仗。——快龙人过留名 2010年4月24日 (六) 06:18 (UTC)
  9. (!)意见:提议搞不清问题所在。既认定源于傀儡,则应正其根本,落实限制傀儡方针;而若认为傀儡过多而影响投票,则维基各种大大小小官式投票都要暂停,全面检讨寻找共识机制。单单针对罢免投票,何以叫人不联想起保护书生?—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2:21 (UTC)
    1. 投票有轻重之分,轻的如新条目推荐、优良条目评选之类,就算有人使用种票、拉票等手段成功影响结果,对维基百科的影响也是有限。2. 有人在站外明言“我会要求这帮管理员,特别Philip和百无一用是书生(或是猪生)滚出维基”、“我的目的是维基分家,中国来的管理员最好不要碰维基”,加上其他与投票有关的言论,不能掉以轻心。--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46 (UTC)
    1. 问题在于双重标准,既然认为傀儡投票有问题,应让人一次过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事宜,而不是只停止个别类型的投票。事实上,暂停理由大多与罢免程序关系不大,而且站外言论怎说无法控制、难保有天有什么声称要争取什么荣耀而于所为“轻”之投票搞风搞雨,难道到时又来过“紧急呼吁”吗?反正都“影响有限”,何不一概停止?一边检讨共识方针、一边进行所谓“轻”的投票,那些结果实在没有基础支持。—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2:56 (UTC)
  10. (-)反对:既然傀儡问题影响及投票公正性,该处理的该是维基中所有投票,而非单单罢免一项,而且暂停罢免的争议性比修订傀儡方针大得多,如此只会舍易求难,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收集相关事实例证,尽快讨论出修订或不修订方法,方为治本,更重要的是,暂停罢免无异于总统宣布戒严停止大选,这并非是一个好的开端,虽说维基非民主实验场,但民主规则及程序正义是管理大群体的基石,任何动摇基石的方案都会带来更坏的后果,希望大家切记慎用,现在还不是最后关头。--罚抄(罚抄会馆) 2010年4月24日 (六) 12:52 (UTC)
  11. (+)支持,但要尽可能防止错杀。—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07 (UTC)
  12. (-)反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傀儡投票。而且这样也不恰当--Istcol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04 (UTC)
  13. (+)支持,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维基百科将面临严重的傀儡问题,无论是来自哪个地方,两岸四地都可能。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8日 (三) 05:20 (UTC)
  14. (+)支持,结果是要算票的,傀儡投票最不好,无论是哪一方都不希望看到对方能用傀儡投票。-- [ ] 2010年4月27日 (二) 19:54 (UTC)
  15. 强烈(-)反对,这个是伪议题,只是用来转移视线的 agenda setting。--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5日 (三) 15:50 (UTC)
  16. (-)反对:你们该当认知到这是什么处境,也该当留意高登是一个如何的网络力量。这种因噎废食的行为,他人看起来除了是维护(不管有意还是无意)某人还有什么?请大家以事论事,针对傀儡事件调查,而非因此去暂停废止管理员的动议。—我爱黑涩棒棒堂,开堂啦~点此留言 2010年5月7日 (五) 08:40 (UTC)
  17. (-)反对,他说有两个账号你就说他有?他说他是上帝,你相信吗?-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0年5月15日 (六) 12:30 (UTC)

建议

  • 1:暂停现有投票机制3个月,或至最快决出新方案日,以最近日期的一个为准。
  • 2:类似首页投票案,建立一个讨论页提交方案和投票
  • 3:严格限制此次投票的讨论,由3个以上管理员跟踪。

不能再让所谓的“民主人士”再闹下去,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31 (UTC)

希望行政员像自己说的一样说到做到,把这场投票disqualify69.118.188.10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1:51 (UTC)

我认为马上可以做的,就是先遵守方针内文,将名称从“罢免”更换至“强制解任”。我相信,少了罢免两字的诱惑,很多渴望直接民主的蜂蝶都会自动消失。--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3:20 (UTC)

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方针草案/是否要有罢免制度的讨论中,已经讨论过将此一制度定名为“解任”,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已经就此案进行表决,敬请尊重社群决议,谢谢。--Theodoranian

刚才翻开陈年老帐,才发现当初投票的名称就是“解任”,之后更改名称并没有经过投票,因此,我根据此议决,将该方针名称移动至原来社群议决后名称。--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4:04 (UTC)
单用“解任”一词有歧义,因为亦可以指解任不活跃管理员(独立于罢免方针之外)。 —Hargau (留言) 2010年5月2日 (日) 09:32 (UTC)
提议: 社群解任。--Kittyhawk2(谈♥) 2010年5月5日 (三) 06: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