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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員解任投票/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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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人的投票權

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已明確說明「自己給自己的投票無效」,但「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原版本沒有類似條文(除緊急罷免段落提及的情形外),我理解為「被罷免人可以對自己的議案投票」,已在方針內加入說明。如對此有意見,請提出。--Mewaqua 2009年9月2日 (三) 14:03 (UTC)

disqualify

根据meta:SRCU#many_users@zh.wikipedia中监管员的回应,由于本次投票中存在大量的站外游说(非中立拉票)违规情况,zhwiki或许应该考虑disqualify掉这次罢免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1日 (三) 01:04 (UTC)

引用原文:「There are other more probable reasons than sockpuppetry as to the return of many older users, most likely off-wiki canvassing. ZhWiki may wish to disqualify this conversation due to the irregularities involved, including possible canvassing, etc., but I do not think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at this point for running a check. If specific evidence arises indicating that there are at least two accounts which may be sock/meat puppets of each other, please re-file the check request with those accounts. Other socks, if they exist, should be seen in the resulting check. -- Avi 19:33, 20 April 2010 (UTC)」

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1日 (三) 01:07 (UTC)

  • 首先,拉票是否中立这本来就是一个没办法客观判断的东西。其次,这种100多对100多的投票,岂又是说disqualify就能够DQ的?如果某一方不服,岂不是又是一顿内耗?最后,以上只是我一点个人意见,最终请行政员作出决定吧。—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0年4月21日 (三) 01:54 (UTC)
目前雖然對於罷免過程亂像感到難過。但還是不贊同disqualify。--ffaarr (talk) 2010年4月21日 (三) 02:28 (UTC)
确实存在不少站外游说,在twitter上就有好事者大量RT该提案。--farm (talk) 2010年4月21日 (三) 03:15 (UTC)
我也不贊同即使這個案子通過,要利用這個方式使得投票失效。簡單的講,沒有管理權,書生還是能夠繼續進行他們想要阻止的活動,反倒是顯示沒有效果,整個過程也沒有理性的面對。而為了整個社群的未來,不能在這個細節上留下會被批評的缺陷。不需要以惡去凸顯他人的惡。-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3:19 (UTC)

強烈支持此建議,只要說明清楚,並由監管員,甚或創辨人及基金會來介入,這辦法應該可以行得通。比起投票通過後的後遺症,這些程序瑕疵,是不成比例的。--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4:02 (UTC)

無論是要遵循投票的結果,或者是由行政員在最後根據狀況評估,又或者是查出過多的傀儡介入而需要取消,還請各位在討論和評估的時候,要考慮正面與負面的影響,而且要透明,這一點很重要。不能因為有人玩小手段,我們也要跟著弄髒自己(就是不要和豬打架啦)。-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2:46 (UTC)

我觉得已经够了。罢免案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支持反对方的拉票战,全然不顾维基百科社群是建基于共识不是民主的群体。不经充分的讨论,不提出充足的理由,忽视他人的合理理由,只凭自己的一腔热血去投票、去游说;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似乎都以战胜对方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就算把Shizhao罢免了又怎样,就算Shizhao没被罢免又怎样?终归是社群分裂,两败俱伤。那干脆还是别写百科全书,分两派多党选举罢。须知,Polls are evil。--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1日 (三) 19:00 (UTC)

「就是在維基上跑流程,外部的討論只是維基本身的延伸,至於要不要去參與,是每個人的自由,有參加的人,會聽到更多別人的想法,而這些意見是許多人不願意在維基上表態的。」這是 Jasonzhuocn對站外討論的看法。122.45.0.13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9:46 (UTC)

  • 不論結果如何,下回能否提高投票資格的門檻?因為似乎有滿多的投票的User,似乎看起來是沒編輯過幾次,但符合現有投票資格?或是離開很久,專程回來投票的?雖然不太想懷疑人。-P1ayer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21:32 (UTC)
我不覺得disqualify罷免投票是跟豬打架,我在客棧說過只要一天Meta不願意對全部投票人CU的話,這個投票就只是披著民主外皮的偽民主活動。這個投票本來就漏洞百出,最少他避免不到極為隱秘的傀儡票,不過我還是尊重書生本人的意向,如果他決定要申請放下權限就let it be,如果他拒絕的話能力所及我會幫忙到meta解釋這個投票的不合法性。--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23:06 (UTC)
1. 是不怕無恥的話,人家的確阻止不到你們的。黃世澤做了甚麼十惡不赦大罪,被文首的長期封禁,你不讓人家上維基拉票,又不准人家在外面拉票,你豈不是比中國共產黨更厲害﹖靠一條指引就要人封口﹖
2. 按照Shizhao那種高高在上的態度、懶得解釋的模樣,可以有共識嗎﹖
3. 我說過不下數次,所謂在外面「拉票」的人(包括我),根本不認識幾多個維基人(至少我認識的不出十個)。如果那些所謂「編輯沒幾次」的人見到幾句話就進來投支持罷免的票,你們也麻煩想想自己平日管理時是甚麼態度,為何得罪那麼多人。就因為你們「大公無私」﹖還是因為「態度傲慢,以規則殺人、不解釋又不討論」﹖有位投贊成票的網友說得好﹕「既然提刪不用解釋,罷免也不用解釋」,你們說他沒解釋,其實這一句已經是最好的解釋。
4. 還有,元維基的人答你「ZhWiki may wish to disqualify this conversation」,只是說你們想disquality投票,根本不是建議你們disquality投票。解英文也不要解得那麼離譜。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08:02 (UTC)
反正這是輸打贏要的戰術,各位高登網友,我們要發動最後一場聖戰,將這種十惡不赦的維基人剷除。--218.102.221.132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08:18 (UTC)
  • 又有人嘴巴嚷嚷說什麼:披著民主外皮的偽民主活動。同樣是選舉管理員、同樣是罷免管理員,都讓你們投票,票都讓你投了還便宜賣乖,投票當然是民主的試驗場,凡是打著維基百科不是民主的試驗場這種口號,都是偽善家!得了便宜又賣乖。維基百科既然有所謂社群存在,人這麼多看法也多,投票選舉罷免自然是民主活動,一旦選上了什麼都可,一說到罷免就說它偽民主活動,這什麼鬼說話啊,被選上時都不說它是披著民主外皮的偽民主活動!要被罷免時就說它是披著民主外皮的偽民主活動。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08:37 (UTC)

(!)意見 - 其實在去年的Wikipedia:投票/關於管理員罷免方針修訂的投票內,在「具體投票內容」一節有「行政員沒有決定權。除非投票作弊或出現有嚴重影響的行為。這相當於只有一個投票門檻。」(即第一階段的「門檻數量」的「支持將投票門檻改為1個」),而該選項在投票中獲超過三分二票數通過,或可代表當時的投票共識。只是不知何原因,該條文的後半部在投票結束後沒有加入方針正文內。--Mewaqua 2010年4月22日 (四) 13:41 (UTC)

may在英文當中可以解釋為To have permission to. Used in granting permission and in questions to make polite requests. ,翻譯成中文,可以說社群可以進行....。在此處的用法,並不適用於這種文法Expressing wish or blessing. 。-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3:57 (UTC)

維基是自由的百科,但是,也是有規定存在,如果覺得規定不妥,可以透過修改的方式來改善。既然要加入維基的活動,就代表願意去遵守這些規定,或者是,在內部依照合理的方式去改變那些過時,不合理的條文與共識。然而,什麼都不想遵守的話,那麼,對其他參與的人是否公平?非理性的抗爭,模糊與誇大的理由,有必要在維基的社群中重建嗎?

抗議不合理是好事,這些聲音要保護,可是,抗議之前是不是也應該了解一下歷史,而且不是片面的,局部的,按照自己的意思曲解的?維基上的用戶,對於合理的,有確實資料的抗議,其實接受度蠻高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4:08 (UTC)

補充一下。我了解菲菇的看法和出發點,不過,除了前面提到的觀點以外,我不認為需要取消這一次的人事案,也是給社群一個機會,去了解這個機制跑完全程會有什麼現象,狀況,作為接下來修定的參考。此外,其他有關方針的討論也相繼開始進行,作業程序也可能會有改變,這些都是好現象。
合理的政治運作是必須存在的,這一次的人事案是個非常好的負面教材,讓一些黑暗面攤出來,也可以作為未來處理一些事務的參考。所以我還是建議不要取消。-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4:15 (UTC)

我也来拉人

难得这么人齐,活跃的和不活跃的都上来了,我就利用空隙插播一下广告吧。维基百科近一年来高素质的条目,如优良条目和特色条目的入选数量持续在下降,2010年至今只有可怜的3个特色条目入选。所以希望大家在这里热闹完了,别忘了给维基百科认真的写几个条目,在维基,条目的素质才是王道啊!--长夜无风 (留言) 2010年4月22日 (四) 16:00 (UTC)

罢免管理员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我之所以写严重一词,是我实在是被某罢免搞的很郁闷。为什么我觉得我已经非常、十分、很清楚及完整地表达了我的意思,依然有人反复地误解和曲解?我觉得没有监管人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以我提出几个建议:

  • 日后类似罢免的议题,必须有非受到罢免的管理员负责整理资料。
  • 每个意见必须分章节列出,不得跨章节讨论。
  • 严格限制证据意见补充和讨论意见的分隔。

郁闷啊,本来想跟进,又觉得越讨论越累,不想跟进,又觉得提了意见被人越描越黑。这地方怎么搞得像文革批斗似的。—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7日 (三) 04:20 (UTC)

请问这个和罢免管理员有必然联系吗?另外那几个人就是在批斗。--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7日 (三) 11:06 (UTC)
曲解是一種戰術。你中計了。--百楽兎 2010年4月7日 (三) 13:41 (UTC)
你说是战术也好,中计也好。我觉得那样的投票机制本身就是违反维基原则的。就是说,即使你说那几个人在里面乱搞,你也不能说他们是错的,因为你定出的制度本身就不合理。—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7日 (三) 14:57 (UTC)
民意不可逆,如果是真的大家有心罢免,绝不是几个人可以左右的。关键时刻还没到呢。--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8日 (四) 13:07 (UTC)
我的意见不是民意是否可逆的问题,而是说这种疯狂的机制实际上在误导民意。—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8日 (四) 13:13 (UTC)
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人能从公开公平的辩论中看出哪方有理,能自己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因此那几位的战术还有可能导致负面作用:或许别人就能火眼金睛地看出谁是真正有理,而谁在诡辩呢。所以,不管你觉得它疯狂不疯狂,但至少这种辩论有要比没有强,公开更比不公开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8日 (四) 15:22 (UTC)
我们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要相信我们这个神圣团体里面每一个人的良知,我们要相信维基百科的精神与我们同在,并时刻指导我们。--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0年4月8日 (四) 15:26 (UTC)
我最忧虑的反而是有人恶意用傀儡重复投票(不是指这一次,指所有关键的投票情况),左右结果,无论是被罢免方还是罢免方。-- [ ] 2010年4月9日 (五) 08:46 (UTC)
(重新來吧,不然一直加下去……)原本我也擔心傀儡的問題,但現在的資格(提出罷免案前是合資格用戶)多少能減少使用傀儡的情況,也安心了點。也想藉此機會感謝那些一直努力維護此討論,以理服人的維基人。—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9日 (五) 13:05 (UTC)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次對Shizhao的罷免投票中,有一些投票支持罷免的用戶,在聯署期開始前已連續長時期(一年或更長)沒有編輯中文維基百科。另外留意到有人在其它Blog網站貼文鼓動他人投票罷免Shizhao。--Mewaqua 2010年4月9日 (五) 17:31 (UTC)
罷免案其中一位聯署人User:Imaxy疑似創建了其他傀儡戶口User:Ifenghuang(2010年2月26日 (五) 19:38創建,已被封禁,但該用戶沒有參與罷免投票或留言)。--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8:43 (UTC)
  • (※)注意,注意到User:Emcc83不断以“答辩期已结束”为由,将投票期间的多名维基人的意见清除掉,一股脑丢到后面的讨论页去,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澄清及提醒,然而讨论页一片狼藉混乱,如同垃圾场。被丢到里面的意见实在难以查阅。请问,User:Emcc83这样的作法恰当吗?他有权这么做吗?是否有随易删除别人留言的嫌疑?——♠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3日 (二) 15:27 (UTC)
    • 所以我已经说无序的投票是对民主的污染。—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40 (UTC)
      • 我覺得這么做是沒有程序上的問題,但更實在的問題是,如果投票時所寫的理由有不適當的地方那么有人對之回應時就會失去了一個較為引起其他參與者注意的機會,不過“討論串”對投票串的格式妨礙還是不容忽略,所以我也移動過討論串。--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04:52 (UTC)

香港「時事評論員」黃世澤正在呼籲他人「儘快成為自動確認用戶,這次投不了票,亦為下次拉倒書生或同類在維基搞政治的人物做準備」,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會這樣做,但是這種行為對中文維基百科現有投票制度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Mewaqua 2010年4月14日 (三) 12:10 (UTC)

其實,這也是一種政治操作手段,利用影響力拉大自己可以控制或者是操作的票源數量。很多現實環境下的投票機制都有類似的狀況出現,像是最近伊拉克的選舉也是一個例子。
目前只能說希望多數用戶是秉持獨立思考和觀察事實,並且能夠先考察不同方面的意見再下判斷,而不僅是讓單一來源成為最大的影響。-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2:20 (UTC)

正名

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是否要有罷免制度的討論中,已經討論過將此一制度定名為「解任」,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已經就此案進行表決,敬請尊重社群決議,謝謝。--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3:20 (UTC)

待方針制定完成後,會將相關頁面一併移動,謝謝關注。--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3:29 (UTC)

當初議決時,已經定名為「解任」,並決議方針制定後移動頁面。--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4:10 (UTC)

提议修订管理员罢免方针

此次提议对方针中的若干问题和漏洞进行修订。由于可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特别分项讨论,以免一些项目受连累无法通过。--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5 (UTC)

1 罷免行政員預設管理員除權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1. (+)支持,行政員基本上一就是改用戶名,二就是設定權限,除此兩項,沒其他是行政員-HW (討論 - 貢獻) RfA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9 (UTC)
  2.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1日 (日) 13:54 (UTC)
  3. (+)支持yukiseaside1270994597
  4.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1:44 (UTC)
    这个如果从提出起一周无反对意见的话就更改了。--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2日 (一) 10:19 (UTC)
  5. (!)意見,其他语言版本的行政员罢免怎么样的?—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54 (UTC)

2 增加對投票者活躍程度的限制

  • 增加对投票者活跃程度的限制。
    • 理由:
      此次shizhao罢免案出现过去一年未编辑的用户被拉来投票的情况。
      全域重大投票(如监管员投票)都有活跃程度限制。
    • 具体标准:
      建议标准要高于“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
      日语版标准为1个月内在条目名字空间进行超过5次编辑
      --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5 (UTC)
  1. (-)反对,管理員被提名獲選都是自動確認用戶投票資格選舉出,怎麼現在突然要把罷免管理員的標準條件修改?請問這和當初提名選舉投票資格條件相比,自動確認用戶當初投票時,被要求任何註冊達7天並編輯達50次的用戶,現在你們想修改時間半年或是1個月內的編輯行為才有資格,請問那50次編輯次數有多少時間內完成的要求規定嗎? 如果沒有,這對等嗎? 為何現在罷免就必需改規則? 你們這些想改變現有規則的支持者,捫心自問這合理嗎?嚴重說是為目前罷免行動而量身訂作的又一齷齪想法,特地為了疏緩為某人的解套方案,呵呵!原來我終於了解維基百科的遊戲規則,不盡然都是只有所謂破壞編輯行為的人,連所謂好人也想玩法,可是除了你們想改變規則外,都不仔細通盤想想所有規則,只妄想針對某一項以選擇性的作法遂行目的!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8:42 (UTC)
    阁下的想法和我设想的不太一样。我猜会有人说,“既然提出来了,那么管理员选举方针也可以一起改”,但没想到会有人用选举和罢免不同来指责我,再给我扣上一个“为目前罢免行动量身定做”的帽子。要知道原来罢免的通过门槛是三分之二,罢免门槛降低的投票就是我主持的。--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10:37 (UTC)
    • User:Hat600 你故意轉移你的錯誤,你是在想改變具有投罷免票的之資格門檻,妄想半年或1個月之內投票人必需在這時間內完成編寫文章之數,才符合投票資格,未達到者不得參與投票!我才不管你什麼通過門檻三分之二如何如何,你那是投票數計票數部份。你不是在你的理由寫著:此次shizhao罷免案出現過去一年未編輯的用戶被拉來投票的情況。這不就是「為目前罷免行動量身定做」的帽子 ,不是嗎???這不是你妄想改規則提高投票條件資格,不是嗎?連這兒區區幾十行字意思,你還想脫身。要照你這規則改法,不知道死了多少人不能投票,票都不能投了,還談什麼。你不是故意不懂便是想曲理,我從頭至尾談的都是自動確認用戶資格在選舉罷免要一致,不能只在罷免資格條件要求不同,不是嗎?你不知道你的想法的嚴重性嗎?有多少人可能因為如此無法投票,這比罷免管理員一人更嚴重!要是僅為了修改罷免投票資格或是提名選舉資格,而去改變自動確認用戶資格條件,都是重大事情,能不謹慎嗎?我不知道那天又有人想改自動確認者資格標準,是更寬鬆亦或是更嚴苛,其真正目的是什麼?不止如此,你後續添了追加一筆你的論點特別說明:如果社群沒有反對意見的話,此項同樣對管理員選舉投票有效。又把腦筋動到對管理員選舉,還自我宣告如果社群沒有反對意見的話,你這是何居心啊!你不覺得你又再染指管理員選舉資格嗎?呵!終於明白你的真面目,首先是妄想改投罷免資格條件,降低參與罷免者的投票人數,然後又馬上把管理員選舉資格條件也改,改了之後好遂行修改自動確認用戶資格條件!多巧妙的詭計啊!其目的一是先更限制罷免投票資格,二再把選舉資格條件一併捆綁,三把自動確認用戶資格條件提高。這是惡法,一連串行徑昭然若揭。 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1:56 (UTC)
  2. (+)支持,有維基人能設計相關工具方便查票嗎?-HW (討論 - 貢獻) RfA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9 (UTC)
  3. (+)支持建议标准为主条目空间1个月内5次编辑—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11日 (日) 06:33 (UTC)
  4. 支持「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編輯已被刪除的頁面不計入)」,但我認為現時的「7日、50次」門檻仍然容易種票,應該提高。(同樣,管理員選舉也應考慮種票的可能性。)--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6:48 (UTC),後有修改
    暫時(-)反对「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因為有心人仍可在事前作出部署以滿足該要求,應以提高「編輯次數及參與時間」代替。--Mewaqua 2010年4月12日 (一) 11:40 (UTC)
    这样是不是在提高自动确认用户门槛?—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11日 (日) 06:49 (UTC)
    我的上述建議只適用於管理員、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等任免的投票。--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7:02 (UTC)
    明白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11日 (日) 07:06 (UTC)
    (※)注意 - 如果建議(2)被納入方針,可能有管理員因長期不活躍而不能參與上述投票。--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07:17 (UTC)
  5. (+)支持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11日 (日) 07:04 (UTC)
  6. (!)意見最近半年内至少进行过除用户页外的5次编辑此原则不合理,但可以考虑增加更多的条件限制,比如说登录数。—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7:14 (UTC)
    何时登录过应是用户的个人隐私,因此无法统计登录数,只能统计公开的编辑数。--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1日 (日) 09:14 (UTC)
  7. (!)意見—這么做最直接的后果是導致有人在動議前先對支持自己立場的休眠用戶做秘密通知讓他們在動議前作任何編輯以符合門檻。而暫時我想到最有效(亦是最有爭議)打擊此行為的辦法是,如果有證據顯示有人在動議發動前大量地(不論站里站外)對休眠用戶作通告,那么就要懲罰性凍結該動議半年。--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09:55 (UTC)
    秘密通知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无法(大范围地)知道哪些确定的用户支持自己的立场。因此可以这么考虑,如果有人能提供站外通知的证据,我们可以将门槛的时限提前到第一个通知发出的时候。--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11日 (日) 09:56 (UTC)
    (+)支持菲菇的修訂。--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3:30 (UTC)
    (+)支持,单纯靠某一段时间内编辑数量来设门槛的话空子太大,这个方案目前为止比较赞同。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1日 (日) 18:46 (UTC)
    對於「請求罷免管理員」,建議將來在方針中清楚表明解任的最終決定權在於元維基。--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10:35 (UTC)
    那么其實事情已經圓滿結束了,因為元維基是不會以投標結果作為罷免(唯一)的考慮。--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0:40 (UTC)
    第一,最终决定权不能在元维基,而应该在监管员。第二,监管员不服从共识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10:44 (UTC)
  8. (+)支持:提高门槛可以防止目前出现的大规模拉票乱象,RFA也可以比照办理。——快龙人过留名 2010年4月11日 (日) 10:54 (UTC)
    (!)意見 - 雖然有人認為拉票合理,但是在這裡,支持罷免者從「被提請罷免者」的User_talk頁或其它頁面找出不滿意該管理員的用戶,比起反對罷免者要找出滿意該管理員的用戶容易,就算雙方都使用拉票,可以預期「命中率」會有明顯差異,拉票會產生不公平是顯而易見。--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11:09 (UTC)
  9. (-)反对,所有用戶生來平等,但有些用戶比其他用戶更平等。―yukiseaside1270994477
  10. (+)支持增加活躍度的條件。現實世界中的選舉亂象也進入維基百科實在很可嘆。--ffaarr (talk) 2010年4月11日 (日) 14:09 (UTC)
  11. (-)反对自动确认用户门槛在于防止破坏,而短期的活跃者并不代表他们会比最近没有编辑的老维基人更可靠、或更熟悉维基的事物。例如,现有的方针与指引大都是过去的维基人所制定,而新的自动确认用户未必理解这些方针与指引的初衷。另外,一个维基人最近少编辑条目不代表他不关注维基百科,反之一名最近很活跃的用户,不代表他很理解或者是真正关心维基百科者,甚至不知晓有什么选举案罢免案。这种只为短期活跃者而开的门槛,除了会把许许多多最近不活跃的老维基人拒于门外之外,根本无法防止近期新自动确认用户中的隐破坏者。——♠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1日 (日) 15:01 (UTC)
  12. (+)支持採用與日語維基相同的標準,將來提名亦一樣。--石添 小草 (talk to me) 2010年4月11日 (日) 15:11 (UTC)
  13. (!)意見。有關將用戶是否活躍和可不可以投票罷免將以聯繫,其實這是一個雙面刃,無論哪一種議題,贊成和罷免兩方都會受到同樣的影響。不過,從現實生活層面來考慮的話,兩點意見提供各位參考。
      1. 不敢說香港,澳門和中國地區是否有這樣的限制,但是在台灣以及其他國家,對於不在某一地區持續居住超過一段時間的居民,是沒有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投票權利。既然沒有在該地區居住,如何能夠了解投票的背景和深入一點的意見,和這種規定有相當深的關係。
      2. 從這一次的罷免,也可以看出標題殺人法對於不活躍的用戶可能產生的影響,而這種現象,也和八卦雜誌,小報的報導手段有類似的效果:先在標題造成第一眼的印象。第一點的印象有多重要的?舉個例子,在一次關於人際關係的演講中提到,兩個初次見面的人,產生一定印象的時間只要15秒。也就是說,你可能遠遠看到一個人,在他接近你的過程中,你已經決定對這個人要採取的態度。而第一眼印象決定之後,要改變就需要花上多很多的時間和精力。不要說不活躍的用戶,比較晚一點接觸維基的用戶,多半也不會去找當年為甚麼會有簡繁轉換,名從主人,大量新增小小條目的貢獻等等的大型討論,那麼,這個第一眼的印象對於整件事情的公平性,恐怕也是要考慮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5:03 (UTC)
      • (:)回應马来西亚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因为,只要是公民,参选者的不受其居住地域限制;同样的,只要是公民,选民的公民权不因人口流动和时间差异而被剥削。然而,维基百科管理员不同于台湾乃至其他国家政治上的选举。国家政治上的当选者有任期限制,而维基管理员没有。维基管理员的工作是为了百科长期利益的,应当重视长期观察者。如果是基于预防问题用户和生疏问题而设罢免投票的门槛,那么,有关活跃度门槛的标准不应严于管理员的标准。比如,管理员的“不活跃”标准是6个月内没有一次编辑,那么对罢免案投票者的资格不应严于6个月内没有一次编辑。——♠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1日 (日) 16:42 (UTC)
    公民身份若無放棄實乃終生,是故歐美國家大選均容讓海外公民投票。—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9:36 (UTC)
  14. (-)反对,除非大量增加管理員,否則很難避免小圈子獨裁維基的出現。Oscarcwk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6:34 (UTC)
    那你出來幫助大家避免獨裁吧。請你不要拒絕。-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3 (UTC)
  15. (-)反对,扼殺投票權。任何自動確認用戶都應該有投票的權利,投票是一種公民權利,不應隨著不活躍而流失。—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10年4月12日 (一) 01:36 (UTC)
  16. (+)支持,但前提是門檻要在大家共識下議出來,而非一句’’’日语版标准’’’就帶過。--Mak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8:18 (UTC)
  17. (-)反对 雙重標準,除非「不活躍用戶不能投票」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投票(包括條目評選、提刪)。就算滿足以上前提,有關規定應該從寬,本人建議可以採納「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有關百科條目的編輯。對用戶頁或用戶對話頁的編輯不計入在內」(與不活躍管理員的定義一致),足以避免倡議者提到「過去一年未編輯的用戶被拉來投票」的情況出現。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12:50 (UTC)
    (!)意見:贊同適用於全部。從寬與否可以研究。—Zhxy 519(聯繫啊) 2010年4月22日 (四) 07:45 (UTC)
  18. (-)反对,本來投票的人數已經夠少,進一步限制投票權恐怕會令部分用戶無法表達他們的意見。--Istcol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13:26 (UTC)
  19. 我不知道這裡又有甚麼投票門檻,不過我的意見是(-)反对。因為有人很久沒編輯,現在贊成罷免Shizhao就要求收緊標準﹖你們護「書」護成這樣、臉不臉紅的﹖你們有沒有想過,這批「很久沒編輯」的人,根本有一堆就是一開始編輯就被Shizhao(或者風格類似的管理員)幹掉的新手/生手,他們被潑了一臉冷水就沒興致再編輯下去了,現在「餘恨未消」才來支持罷免﹖你們不去反省Shizhao的刪除手法,鼓勵他們重新活躍於維基,反而去阻止人家參與﹖這不是本末倒置是甚麼﹖—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6:11 (UTC)
  20. (-)反对,活躍度與編輯數不一定成正比,我每天上維基不等於我每天要在維基進行編輯。某生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01:49 (UTC)
  21. (+)支持,上纲上线不好,这个提案不是不中立的护针对书生,是针对傀儡。另应不只“罢免”,应该加上“申请”。若有更好的防傀儡方案通过了这个再继续改进。-- [ ] 2010年4月17日 (六) 22:05 (UTC)
    (!)意見要針對傀儡的話,可以另有針對傀儡的規定,而非針對活躍程度。這是頭痛醫腳﹗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03:05 (UTC)
  22. (+)支持,理應如斯,以止不公之狀。附筆︰何必牽扯至書生罷免案呢?本為二事。—J.Wong 2010年4月18日 (日) 17:17 (UTC)
  23. (-)反对,同User:白布飘扬User:Kevinhksouth。—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0 (UTC)
  24. (-)反对,近來沒有編輯記錄的用戶=/=他不關心維基百科政策,社群新聞。此外,以我為例,有很多在15-20歲青年都會為應付他們的香港會考香港高考、中國大陸高考等而減少編輯維基百科,但這樣又不等於他們不關心維基百科政策,社群。此外,現正被提名罷免的管理員的年資已有7年,就算最近沒有編輯的用戶相信都會對他有深刻的認識,所以以「最近沒有編輯」為名去認定其所投的票是不合資格或是「被拉的票」是不公平的,請大家審慎研究這個提議。--蜜蜂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2:50 (UTC)
  25. (+)支持。本次书生之罢免案中许多新手将个人恩怨扯进来,未能做到客观、理性地评价书生的功过。--Bcnof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2:54 (UTC)
  26. (+)支持。爲了罷免一類投票而“關心”維基百科,這太荒唐。—Zhxy 519(聯繫啊) 2010年4月21日 (三) 04:42 (UTC)
  27. (-)反对,一、所有投票須有同一選標準;二、最近不編輯不反映用戶沒到維基、無法證明不了解-請善意推斷。—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9:36 (UTC)
  28. 虽然(+)支持,但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个肯定通不过,就好像我们都知道某投票最终的结果一样。既然那个投票能被弄成这样,这个投票也能,不是吗?--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1:19 (UTC)
  29. (!)意見投票是糾集眾人解決事情,立場不同的各方各自出招在所難免,但是降低投票率的操作,就是降低投票的代表性,其正當性就是低於提高投票率的做法。在真實生活中投過票的人應該要有這點體認。
  30. (+)支持,这样能限制真人傀儡,尤其是一些突然复活的傀儡。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1 (UTC)
  31. 為了保護管理員,想出這辦法降低投票率,可知就有管理員仗著罷免投票的超低成功率,自己提名罷免自己?這不是┌假如┘,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降低投票數,將使這種管理員更容易操作,更肆無忌憚,更加傲慢。為管理員開脫的說詞不外┌管理員沒什麼┘及延伸出的來的意義,但是常管理員怎麼行使手中 ┌沒什麼┘的權力呢?┌管理員可以憑自己的最佳判斷決定該條目的去留┘、┌管理員可以自行分析本次投票結果,做出最佳判斷┘(以上是管理員自己的說詞)。管理員也是人,是人就沒有那麼純真,純真到需要這種保護。如果真的相信管理員跟一般用戶沒什麼差別,就更不該享有比一般用戶更好的保護。58.211.218.74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8:56 (UTC)
  32. (-)反对什麼了,有人想乘機搞政變?自動確認用戶的機制,基本上己經很大程度防止傀儡的出現,我覺得有人心虛居多。真的越來越難看。Littlegreenma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4:43 (UTC)
  33. (-)反对,公道自在人心,如果連拉票都不能,那麼當初管理員是怎樣被選出來?提出這個意見的人,意圖降低投票率,和香港建制派沒有分別。香港政府不承認公投,想不到連維基百科也不承認公投。—湯米‧提思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21 (UTC)
  34. (!)意見—,哇靠,居然有人說是搞政變,連這種投票選舉罷免好像都是毒蛇猛獸,千萬不可樣子,到底真懂民主不懂啊!民主不全然沒缺點,不過放心吧!維基百科不用飛機大炮,政不了變的。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36 (UTC)
  35. (-)反对,申請成為管理員和罷免管理員的門檻應該是一樣的。-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53 (UTC)
  36. (-)反对,同上,我也認為門檻應該是一樣,這些事公平一點好。再說,罷免制度門檻再高,也有方法應對,尤其是在這時候,應避免與人口實。-Zeus Cho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5:20 (UTC)
  37. (-)反对既然已符合投票資格,就不應另設門檻。saki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5:32 (UTC)
  38. 強烈(-)反对。我看不出活躍的新人會比不活躍了但是老是看著維基的老餅(如小弟)更了解處理維基應有的態度。我反建議提高能投票用戶的資格至註冊一個月以上(甚至更長, 當然這個「無資隔時段」要活躍, 到拿到資格後還可能要活躍一陣子)。Ayaka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6:33 (UTC)
  39. (!)意見- 要规定半年编辑五次也未必不可,但是必须补充条件为,至少有300人参与投票才有效,否则社群可能被少数几个人代表。--Dnwk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20 (UTC)
  40. (-)反对- 我想這個改動實際上是把整個Wikipedia有投票權的規定改動了。尤其是牽涉管理員去留的問題,更不應是更少的用戶有發言權和投票權。三年前有login建立和修訂了很多條目,而近期沒有Login去建立和修訂條目的用戶,不代表他/她們不關心Wikipedia,可能只是他/她們沒有Login,或者他/她關注類型的條目最近沒有什麼事去修改。更何況,用近來參與作為門檻,對近來因為有事而未能上網/參與條目的長期維基使用者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規則的制定,是因為一些原則性的問題而設立,而不是方便行事而設立的。Desmond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8:56 (UTC)
  41. (-)反对:我感觉这里似乎有些误入歧途了。Wikipedia的主要目标并不是实验互联网民主制度,它是撰写百科全书的一项计划(Wikipedia is not primarily an experiment in Internet democracy. It's a project to write an encyclopedia);因此,长久以来,从基金会贯彻到旗下的各个项目中,问题的讨论和解决都更注重于共识,而不仅依靠单纯的投票结果。相比于投票,共识更注重于讨论,更注重于有理有据,更注重于相互尊重。而投票不可避免的负面作用在于,它并不能有效采纳少数人的反对意见,从而不能形成虽然妥协但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往往意味着社群的分裂。历经此案,我们应当好好反省下为何基础政策中的共识(The "wiki process" and discussion with other editors as the final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by consensus for all content)在中文维基没有有效发挥作用,为何无论是条目评选还是条目删除这些内容方面的讨论,却依然采用按照人头计算的投票制度?共识没有在内容评价上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导致今日社群产生严重冲突的前因。而要弥合社群的分裂,靠对投票者编辑次数乃至活跃程度作限乃治标不治本;让保留主义者和删除主义者相互沟通、谅解、妥协才是解决问题的契机。既然删除认为保留不妥,保留认为删除不妥,那我们为何不取个折衷方案,做个合并主义者呢?这样既能满足删除主义者摒除低劣条目的意愿,又能实现保留主义者丰富百科全书的目标。我说得似乎有些跑题了,但经过这几天的思考,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更深层的地方入手,而不要太纠结在表面的投票制度上——不要把规定弄得过于精确,这样反而会给破坏者可乘之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4日 (六) 19:57 (UTC)
  42. 強烈(-)反对。看來某些人被今次罷免案嚇破膽了,因此急着修改現行方針,保護管理員,好譲維基的獨裁進程又邁進一大步--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4:40 (UTC)
  43. (-)反对同User:白布飄揚、User:Kevinhksouth。Allen Uhomist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6:58 (UTC)
  44. (+)支持,长期未参与社群的成员原本就不应拥有过多的投票权,不能让上次的乱象重演。—Chief.Wei 2010年4月25日 (日) 10:40 (UTC)
  45. (-)反对,門檻過高。--yingwai0708 2010年4月25日 (日) 13:49 (UTC)
  46. (-)反对,很多衝突都是編者/讀者衝突,而不是單純的編者衝突,別人多年意興欄柵,自有理由,沒有理由把這些事情視為亂象。--Kittyhawk2(談♥) 2010年4月26日 (一) 18:22 (UTC)
  47. (-)反对:說實話,再怎麼改,有心人都還是可以找到漏洞鑽的。—Alberth2-汪汪 2010年4月27日 (二) 07:18 (UTC)
  48. (!)意見:其实不管机制再怎么完善,只要作弊者想作弊,总是能找到办法的。不信可以看看政治界所发生的情况,造假、做票还不是多了去。我倒是想不明白,一个不发钱、没有物质利益的维基百科有什么好闹的?就算把某某人罢免、把某某人选上又能如何呢?蓝色的顶夸克-对撞机|气泡室- 2010年4月27日 (二) 10:08 (UTC)
  49. (-)反对:完全是「斬腳趾避沙蟲」,步向封閉保守的不健康傾向-- ※ JéRRy ~ 雨雨  ※  λολ  ※  2010年4月27日 (二) 18:24 (UTC)
  50. (-)反对:反對維基百科進一步獨裁化。--stevency (お問い合せ窓口) 2010年4月27日 (二) 18:45 (UTC)
  51. (-)反对: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以帳戶人頭為投票票數準則的話,各勢力可以預先先後申請若干戶口並常常使用,俟投票議決等關鍵時刻就可以以若干戶口一擁而上投票──以「人海戰術」左右投票情勢。就此,本人覺得此方針提案無助解決問題。 --SoHome Jacaranda Lilau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9:04 (UTC)
  52. (-)反对:相反,我認為要禁止行政員和管理員投票,強調行政中立,現時的建議叫本末倒置。Martinoei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4:49 (UTC)
  53. (-)反对:如果超過一年沒編輯的維基人沒資格投票的話,那麼超過一年沒回台灣的大陸台商是否也不能回台灣投票呢?即使加入這個門檻,只要他立即找5個條目編輯就可以投票了。這不僅對整個投票機制幫助不大,而且還會被認為維基社群民主倒退。拉叔(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9:40 (UTC)
  54. (-)反对,不能因為維基人超過一年沒編輯,就失去了投票權利,更不應該當大量維基人積極參與投票的時候才作這樣的修定。-小為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21:16 (UTC)
  55. (-)反对,這樣能讓維基百科加入大量新手投票,如果中文維基因此被搞垮,我才能放心拂袖而去--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0年4月30日 (五) 00:56 (UTC)
  56. (-)反对,以這樣的編輯次數和時間制定門檻,造法荒謬及欠建設性。--ClitheringMMIX 2010年5月1日 (六) 17:43 (UTC)
    32反對,14支持,无共识無共識,請繼續投票。-HW (討論 - 貢獻) 落選的管理員,多謝意見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19 (UTC)
單純數字上看,七成反對不是沒共識,重大提案一般要求是廿五票66%。根據上述意見亦大致得出不同意只針對管理員罷免需要半年內5次編輯的具體限制這共識。—〖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5月2日 (日) 15:56 (UTC)
但亦有不少人反對編輯次數限制。—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5月12日 (三) 07:14 (UTC)

3 刪除「屡次发生」要求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删除“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一条。

理由:重大错误应当直接罢免。重大错误应当直接提出罢免。--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5 (UTC)
  1. 強烈(+)支持。-HW (討論 - 貢獻) RfA 2010年4月11日 (日) 03:29 (UTC)
  2.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1日 (日) 13:54 (UTC)
  3. (-)反对,一名管理员的资格在于获得维基社群大多数的信任,而失去管理员资格也在于失去了大多数维基人的信任,而所谓“重大错误”是否真的足够“重大”,以致某管理员不再受大多数维基人的信任,最后还需交由维基社群判定。——♠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1日 (日) 14:12 (UTC)
  4. (!)意見:「重大错误应当直接罢免」->「重大错误应当直接提出罢免」?―yukiseaside1270995621
  5. (!)意見:如何判定重大错误?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1日 (日) 18:38 (UTC)
    (!)意見這裡達師的意見應該就是由社群來判斷,如果認為錯誤重大就可以罷免。而不受限於「屢次發生」這個條件。「重大错误应当直接罢免」並不是他這裡希望新加進方針的內容,而是對刪除那二行的說明。--ffaarr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4 (UTC)
    对,是这样。我的表达不准确,请各位谅解。--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2日 (一) 10:16 (UTC)
    (:)回應,对话,正是知悉一个人犯错与否、原因何在的重要过程,上面这句话的意义就在这里,所以还是我认为,此句不宜删除。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在缺乏对话的情况下提出罢免。——♠白布飘扬§§ 2010年4月14日 (三) 15:52 (UTC)
  6. (-)反对 - 恐怕以後變成「一有不滿就發動罷免投票」。--Mewaqua 2010年4月14日 (三) 17:18 (UTC)
  7. (-)反对應寬容一點,待無法再行规劝時才罷免仍為時不晚。此外,方針已列明緊急時可要求監管員取消管理員權限,我想不到除廣泛破壞外有何其他重大錯誤。―yukiseaside1271286020
  8. (-)反对,管理员有错误很难免,多大算重大,有谁来衡量?管理员犯错误如果知错能改,还是可以继续担任这个角色的。--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47 (UTC)
  9. (!)意見:『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管理员犯了错,道歉了就好;而普通人因为没有权利去“犯那个错”,还要受到追究呢?为什么有那么多不满管理层的声音,这是不是也是值得思量的?』—摘自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219.140.82.32 (留言) 2010年4月19日 (一) 20:16 (UTC)
  10. (-)反对管理員的「下車」門檻將大為鬆緊。—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2日 (四) 08:56 (UTC)
  11. (-)反对,这样会让管理员职位成为炮台。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2 (UTC)
  12. (-)反对,还是没有看到对“重大错误”的明确限制,“重大”两个字太模糊、太容易操纵(苗头已经很明显了)。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23日 (五) 18:28 (UTC)
  13. (!)意見:請問什麼是「重大錯誤」?這很難界定的。-Zeus Cho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5:24 (UTC)
  14. (-)反对例如無故封禁十多廿名維基人,把Wikipedia:首頁破壞,不討論就刪除不應刪條目,例如人類足球等。—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5日 (日) 01:10 (UTC)

退回退回,反對佔多數。-HW (討論 - 貢獻) 落選的管理員,多謝意見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23 (UTC)

4 對話頁留言通知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 建議增加以下條文:
「提出罷免管理員申請後,必須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
最後一句(如果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因受到全保護而不能編輯者例外)應該可以用常識領會了,不用特別提及。--Mewaqua 2010年4月13日 (二) 12:49 (UTC)
Shizhao在答辯中表示「如果罷免管理員,請及時通知其本人,如果我不是湊巧在google group裡看到有人說,大概直到現在我可能也不知道,至少直到現在也沒有人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或者給我留言,反倒是發起罷免的用戶各處拉票很積極」。--Mewaqua 2010年4月11日 (日) 14:25 (UTC)
(!)意見:抱歉,我可能比較挑剔,但想改一個詞:「提出罷免管理員申請後,必須隨即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4:48 (UTC)
已修改。--Mewaqua 2010年4月14日 (三) 16:56 (UTC)
  1.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0 (UTC)
  2.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1:43 (UTC)
  3. (+)支持--Mak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8:19 (UTC)
  4. (+)支持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2日 (一) 20:56 (UTC)
  5. (+)支持HW (討論 - 貢獻) RfA 2010年4月14日 (三) 09:48 (UTC)
  6. (+)支持,并建议加上通过维基百科的邮件系统通知该管理员。—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49 (UTC)
    1. 在User_talk頁留言的透明度較高;2. 請問你的意見是「用戶討論頁留言 加 電郵通知」還是「用戶討論頁留言 或 電郵通知」?--Mewaqua 2010年4月15日 (四) 13:05 (UTC)
  7. (-)反对,這種工作應該由其他管理員來做吧。某生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2:52 (UTC)
  8. (+)支持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3 (UTC)
  9. (+)支持,这个如果还要被拉票来反对,那就太没天理了。--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11:22 (UTC)
  10. (+)支持,解任條件規定「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其實一個合乎規定的罷免中當時人理應在罷免前一直溝通,被罷免人無可能不知道被罷免。—〖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4月22日 (四) 08:24 (UTC)
  11. (+)支持任何人應繼續與該維基人溝通,直至失效為止。—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2日 (四) 08:55 (UTC)

完成--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3日 (五) 12:41 (UTC)

為了一致性 (及以中立的觀點通知),我初步做了一個模板:{{subst:NoteforRFDA}},請根據討論,再行修改,謝謝。-HW (討論 - 貢獻) 落選的管理員,多謝意見及支持 2010年4月27日 (二) 12:08 (UTC)

5 投票資格澄清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 建議刪除「解任過程:→投票」分段中此句:
「……投票資格為擁有自動確認用戶資格者(同管理員提名)。……」
此句並未限定自動確認用戶資格必須在罷免事件開始前取得,與同段初「……投票資格是事件發生前符合投票資格的用戶(包括被罷免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罷免)或反對票(反對罷免)……」句衝突。而只有罷免事件開始前是自動確認用戶才可投票的規定,在本次罷免中已行之有效,實踐中並無異議。—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2日 (一) 00:57 (UTC)
要明確一點的話,可改成「……投票資格是連署期開始前已符合投票資格的用戶……」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4日 (三) 14:33 (UTC)
我弄錯意思了,抱歉。我沒其他修改的意見了。—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6:24 (UTC)
  1. (+)支持--ffaarr (talk) 2010年4月12日 (一) 01:05 (UTC)
  2. (+)支持--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2日 (一) 10:17 (UTC)
  3. (+)支持HW (討論 - 貢獻) RfA 2010年4月14日 (三) 09:49 (UTC)
  4. (+)支持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14日 (三) 16:22 (UTC)
  5. (+)支持--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15日 (四) 08:48 (UTC)
  6. (+)支持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4 (UTC)

附加討論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由於這個規則於現時其他頁面的投票資格規則好像不太符合,是不是應該要把這個規則推廣到其他頁面,如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17日 (六) 08:44 (UTC)

即統一各項投票資格均為「事件」發生前符合投票資格的自動確認用戶。—〖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4月22日 (四) 08:30 (UTC)
抱歉,可能說得太籠統了,謝謝Tlrmq幫忙說明。推廣至所有投票的話,如優良條目評選、申請成為管理員等頁面需要是在提名時用戶已有該資格才能投票,其後獲得資格的也不能投票。而現在執行的規則應該是該用戶投票時已否獲得投票的資格。—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27 (UTC)
  1. (+)支持--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3日 (五) 12:34 (UTC)
  2. (+)支持所有投票應一視同仁。—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19 (UTC)
  3. (+)支持:投票資格應當統一標準,否則若只針對罷免管理員,出現雙重標準,恐怕只會予人口實。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4日 (六) 15:42 (UTC)
  4. (+)支持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58 (UTC)
  5. (+)支持,不应设双重标准。—Chief.Wei 2010年4月25日 (日) 10:42 (UTC)

checkY通過-HW (討論 - 貢獻) 落選的管理員,多謝意見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26 (UTC)

6 訴訟時效與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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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在解任過程 - 條件增加以下條文:
「另外舊有的理據需發生在聯署期前的(x時間)內。」(建議為1至1.5年)
此舉是為了避免聯署人或提理據者翻舊賬,另外這并非要阻止投票人以舊例作為投票的考慮,除非中文WP廢除WP:投票(於英文WP已被廢除,罷免理據成立與否由討論得出而非投票)。--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4:06 (UTC)
可以考慮寫成(放在方針現有的「以上行為應是當選管理員後發生的。」下一行)
「以上行為應是不早於提出罷免申請前兩年發生的。」
(追溯期限可以再討論。)--Mewaqua 2010年4月15日 (四) 14:34 (UTC)
參考過君的意見後,建議再加上這句:
「……而且並未在之前的罷免案中用作證據。」
根據一事不再理(double jeopardy)原則,這是為了防止理據被重複使用,避免翻舊賬的行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02:54 (UTC)
  1. (+)支持。訴訟時效(Limitation period)的概念早應該在設立方針時引入了。建議時效定為一年。如果某管理員在一年裡沒有「涉嫌」違反方針的行為,我個人認為他/她可算改過自新,贊成給予一次機會。—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15日 (四) 19:23 (UTC)
  2. (+)支持,坐等有人反对。--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6日 (五) 14:51 (UTC)
  3. (+)支持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16日 (五) 20:13 (UTC)
  4. (+)支持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17日 (六) 02:46 (UTC)
  5. (+)支持HW (討論 - 貢獻) 落選的管理員,多謝意見及支持 2010年4月17日 (六) 13:21 (UTC)
    (!)意見旧有理据应明确一些写明是之前的罢免案讨论期已提交过的理据,否则会歧义1.5年前的(新)理据也都包含在内。-- [ ] 2010年4月17日 (六) 22:30 (UTC)抱歉,我说错了,我只赞成3年,且在之前罢免中未出现过。-- [ ] 2010年4月28日 (三) 18:42 (UTC)
  6. (+)支持應該至少有半年的時間,但如果明顯再犯下大錯,可即時解除。—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18日 (日) 02:47 (UTC)
    (!)意見,这样的话恐怕下次(如果有)罢免书生还是会有黄世泽用福佳来招揽真人傀儡。--达师147228 2010年4月18日 (日) 04:41 (UTC)
    (:)回應重大錯誤是指突然刪除沒有異議的條目,例如地球英格蘭等,或在多次自己參與編輯戰中鎖條目。—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3日 (五) 01:10 (UTC)
  7. (+)支持,期限乃應設,問題在幾長,唯支持年半。—J.Wong 2010年4月18日 (日) 17:27 (UTC)
  8. (+)支持,一年最好,要不然管理员会被旧账困扰,严重减低维基人积极性。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17 (UTC)
  9. (+)支持,建議一年。—RalfX2010年4月19日 (一) 17:16 (UTC)
  10. (+)支持,建议1年作为标准。--Bcnof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2:57 (UTC)
  11. (+)支持,一年。--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0年4月25日 (日) 02:46 (UTC)
  12. (+)支持,一年即可。—Chief.Wei 2010年4月25日 (日) 10:43 (UTC)

6.1 罷免理據追溯期限

  1. 一年,如果一年內最近曾發生過另一次成功進入投票階段的罷免申請,追溯期則由該罷免案投票開始日算起。(原文已經提及一事不再理所以不贅。) --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4:34 (UTC)
  2. 1年,无附加条件。--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7 (UTC)

完成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3:42 (UTC)


6.1 重大技術問題

罷免訴訟時效與罷免分隔時期並不是容易的題目,但不知什麼原因,就匆匆通過了,而且還是分拆通過,重大技術問題無法浮現。我提出有以下合理情形,訴訟時效規則無效並應依以下方法處理:

  • 如果罷免訴訟時效前曾經有協商,嘗試尋求和解,嘗試站內公開討論等,那麼,只要罷免在有關協商討論破裂後三個月內提出,訴訟訴訟時效將自動視為合格。為免疑問,罷免動議人不必是協商的參與者之一。
  • 如果為了尊重分隔時期規則而出現不合乎訴訟時效的情況,在分隔時期完結後三個月內提出的罷免,訴訟時效將自動視為合格。如果途中又又遇上新的個罷免分隔期(不論數量為何,是否連續),在新的分隔時期完結後三個月內提出的罷免,訴訟時效將自動視為合格。
  • 若為了尊重方針下而出現不應提出罷免的情況,在無法提出罷免的情況完結後三個月內提出的罷免,訴訟時效將自動視為合格。如果又遇上新的情況,為了尊重方針下而出現不應提出罷免(不論數量為何,是否連續),在新情況完結後三個月內提出的罷免,訴訟時效將自動視為合格。

看來具體條件仍需微調。 --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2日 (日) 04:21 (UTC)

7 關於投票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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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必需寫上確實而其他參與人未提出過的理據,否則算無效,只是對現有理據做無關痛癢的補充或「意見同上」或類似的都作廢。如果空泛理由諸如濫權的指控必須附有有力的證據,反方如希望的可以就其理據反駁或辯護,重覆或只是換種說法的爭論/理據將會被隱藏避免做成頁面過長。此修正受上一條避免追溯過期理據影響。--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19日 (一) 04:38 (UTC)

「確實」、「無關痛癢」、「有力」、「空泛」等詞都甚為主觀,難於執行。要求每個投票者提出「其他參與人未提出過的理據」的门槛也太高了,容易令理由變成文字遊戲。而且要為「理由」的質量找到一個足以寫入方針的公正、客觀標準,實在困難。為了使規則更易於理解和執行(即所謂可操作性),按同舟君的大意,建議改為在方針「投票」分段「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一句後加上:
,而此理由可以自己撰寫、借用或增補之前投票者的理由。明顯改寫或借用他人理由的,必須明確指出來源作者的用戶名要借用之前投票者的理由,請使用『同<用戶名>』,不可用『同xx』(xx為票編號)或『(意見)同上』理由無效或不存在者,該票無效。
所謂「必須自己撰寫」就是“in your own words”之意。禁止『同xx』(xx為票編號),是因為票的編號是動態分配的,如果有較早的票被發現無效,後面的票的編號便會發生變動,不利追蹤來源。—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04:24 (UTC)
  1. (!)意見,“意見同上”我觉得可以使用。-- [ ] 2010年4月19日 (一) 20:35 (UTC)
    意見同上就是意見同上,為什麼要人硬作一個理由。某生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3:45 (UTC)
    如果沒有新的意見就不要投票,重點是以理據而不是人頭作為“票數”,這樣也就不用擔心行跡不明顯的傀儡干擾選舉,拉票亦不會成為問題。事實上維基的投票根本不能和現實世界的投票規則相比,例如投票人的投票意向一般是要求保密的以避免影響其他投票人的意向。投票時期亦不可以作任何公開的拉票活動,這一切都是沒辦法在維基的重大投票活動中實現的,所以我認為維基要搞投票不能單純以現實世界的投票權混為一談。--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6:17 (UTC)
  2. (-)反对,既運用投票制度,本質就是數人頭。若禁止限制別人以相若理由支持,倒不如廢除投票制度--但請先解決如何量度「共識」之問題。—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9:45 (UTC)
    從優良和特色條目投票的經驗來說,目前的共識最多只能到意見同上這樣的要求程度。我想是暫時不要強求更進一步,而且也比較難配合-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28 (UTC)
    既然如此,「意見同上」改為允許用作理由。—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12 (UTC)
  3. (-)反对,你們當投票是考狀元乎﹖做人公道一點,如果投票要寫一堆「不重覆前人」的意見,你們是否願意規定,提刪回退都一樣要寫一堆「不重覆前人」的意見﹖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54 (UTC)
  4. (-)反对,意見同上。我的意見就是和樓上的一模一樣,難道投票也需要「原創研究」,定還是你想要「來源請求」?-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09 (UTC)
  5. (-)反对,雖然看似有道理,但實際執行上卻有相當困難。一來「空泛」過於主觀,更重要的是若之前已有投票者提出與自己相同的理據,又沒有其他獨特的理據,難道就不能被允許投票嗎?總而言之,這樣限制投票是行不通的,倒不如嘗試將投票表決逐漸過渡為討論表決,但這當然要從長計議。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4日 (六) 15:52 (UTC)
    (:)回應上面反對的諸位。「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的規定在現行方針已經存在了,非在本修訂才加入的。本修訂雖然鼓勵投票者「自己撰寫」理由,但還是允許「借用或增補之前投票者的理由」的,只要寫「同<投票者用戶名>」便行(「意見同上」現在也允許了),用意便在於鼓勵投票者發表看法,不要光是非支持即反對的數人頭,長遠過渡到討論表決。今次投票便有很多票因為(+)支持(-)反对和簽名之間隻字不寫,一度(直至理由補上之前)無效。至於理由成理與否,我也同意要為此訂立一個客觀的標準是幾乎不可能的,本修訂並無規管理由的用字、內容。不論修訂前或修訂後,幾乎沒甚麼變化,多於一個字的理由差不多都可以過關(例如「同上」),投票在中文維基實在是不得已以為之,以理(reason)服人才是正道,而何謂有理,便需要投票者願意表述自己的理由,展開討論。鼓勵大家「自己撰寫」理由,便是討論的第一步。希望大家再考慮。—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21:50 (UTC)
    本人(相信以上大部份反對者都是)反對的是同舟的建議。現在才留意到Computor您的修訂,這個並沒有本人反對理據中提及的問題,明顯合理得多了,所以本人大致上不反對Computor的修訂建議。然而,本人認為「明顯改寫或借用他人理由的,必須明確指出來源作者的用戶名」的規定有放寬的空間,因為投票者可能不約而同地想到與前人相似的理由,但若投票規模龐大,有過百人投票,投票者未必有時間檢查自己的理由是否與前人相同,故此本人認為只須規定以「意見同XXX」作為理由的投票者,才須遵守「必須明確指出來源作者的用戶名」的規定。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5日 (日) 02:00 (UTC)
    (:)回應:已修改。感謝反映。—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9 (UTC)
    (:)回應 :嗯,意見同Kevinhksouth,但只要投票仍為尋求共識之法,則必然反對投票者須有自己的理由。—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15 (UTC)
    (!)意見規則越多,越不利於新手生手,他們的投票越有可能因為技術問題被剔除,這是我(-)反对的主因。投票本身是不需要解釋的,你要給一個說法也算了,連「同上」也不能就太苛刻了。我最多只能接受「要說明抄誰的意見」。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22 (UTC)
  6. (-)反对,意見同上--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0 (UTC)
    (:)回應:Morrigan君閣下留言時,正與敝人的修改發生編輯衝突,Morrigan也許沒有看到我剛剛作的修改,然而既然Morrigan與上面的Kevin君相同,我希望我的修正也能釋除你的疑慮。若否,敬請通知。—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9 (UTC)
    既然是關乎閣下的意識形態,敝人便無能為力了。請見諒。—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3:03 (UTC)
  7. (-)反对,這樣的判斷會很主觀,好難去定義。--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4:56 (UTC)
    我重複,本修訂並無嘗試去定義理由的用字、內容。只是鼓勵(非強迫)投票者「自己撰寫」理由。多於一個字的理由差不多都可以過關(例如「同上」)—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22 (UTC)
  8. (!)意見 -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今次罷免案我看到有人教其他用戶寫投票理由:[1]。--Mewaqua 2010年4月26日 (一) 13:19 (UTC)
  9. (!)意見 - 似乎有人以為資深編輯的水平高於網軍,否則根本不需要考驗維基詞語應用與理解的水平。 --Kittyhawk2(談♥) 2010年4月27日 (二) 12:26 (UTC)

退回退回-HW (討論 - 貢獻) 落選的管理員,多謝意見及支持 2010年4月30日 (五) 09:34 (UTC)

8 重複投票的處理

重複投票的處理。建議把方針「投票」段末「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一句刪除,以一新段取代:

「無效票:投票人有至少一種下列情況者,所投的票全部無效:
  • 投多於一張支持票或反對票者。不過若投票人在投票截止前把多餘的票刪除,剩下的一張可以有效。
  • 被証明使用傀儡投票者,傀儡賬戶與其主賬戶所投的票皆無效。
  • 投票者投票時並未提供理由,或理由不符合方針要求。

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0日 (二) 17:39 (UTC)

  1. (!)意見:為了確保每一票的真確性你就必須去元維基CU,但經過這次CU請求後就說明了除非是明顯的破壞或違規記錄,Meta是不會有人受理這種形式的CU,不過這就更加證明了點人(用戶)頭的投票方式是不應被允許在維基媒體內進行的。因為元維基拒絕對全部投票人的身份進行確認,投票的公信力自然就蕩然無存。--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1日 (三) 04:54 (UTC)
    就算進行Check User都未必有用,因為傀儡操縱人可以使用多個浮動ip或proxy,有時不易證實是同一個人。--Mewaqua 2010年4月23日 (五) 12:30 (UTC)
    在本地启用CU呀,这样可以在某些时候对所有投票者进行CU。--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3日 (五) 12:33 (UTC)
    不建議在中文維基啟用CU。華人環境下對於隱私權和法律的相關認知與建立都不夠。反而會讓基金會惹上麻煩。-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2:58 (UTC)
    (※)注意讓我澄清一點。「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的規定在現行方針已經存在了。我相信自中文維基創立以來,傀儡投票都是不允許的,雖然這麼多年來中文維基都未曾給所有參與投票者CheckUser,不允許傀儡投票的共識從來沒人質疑。本提案重點在清晰界定何謂重複投票,因為本次罷免曾出現投了反對後再投中立(無效)票,是否構成重複投票的疑問,所以特地在這裡把重複投票定義為「投多於一張支持票或反對票」,因為罷免方針沒有允許中立票,中立票在罷免投票裡,根本不算票,只是供參考的意見。—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45 (UTC)
  2. (-)反对,關於傀儡投票已有規則禁止。至於同一戶口重覆投票,只看按最後投那票就可以。「理由不符合方針要求」是一種很主觀的判斷,不還是管理員去決定﹖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57 (UTC)
  3. (-)反对,關於傀儡投票和重覆投票,我沒有意見。第三點卻不能認同,投票就是投票,不可以用動機(理由)去抹殺一個人的行為(投票)。-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6 (UTC)
    (!)意見 你這裹總共提出了三項動議,是否應該分開討論?-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9 (UTC)
    各位的意見和反對聲音,我都密切留意著。有關投票理由的一項,本來是為上面「關於投票人的意見」修訂案相聯的,現在看來為投票理由訂下標準和規則的條件未成熟,該修訂案勢不獲共識接納,已經把該項刪除。使用傀儡投票是禁止的,這個共識沒有疑問,但為免誤會所有投票者都會主動被CheckUser檢查,我在「使用傀儡投票者」前加上了「被証明」三字,明定除非有重大嫌疑,CheckUser是不會主動進行的。至於重複投票的一項,是我提出本修訂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罷免進行時,發生過一名用戶投反對票又投中立票後,應該視該用戶投了中立(後投的票)、反對(先投的票,但後投的中立票是無效的,應作沒投過),還是以「重複投票搗亂」兩票都無效。有了此修正案便很清楚中立票不算、再投一票而沒有刪除先投的一票會令兩票失效(避免有心搗亂者重複投票)。如果本修訂案不獲通過,原來的一句「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還是會繼續使用,但其中的不清晰之處並未被處理,日後投票時可能會發生爭議。請各位決定吧。—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20:52 (UTC)
    投票期有一段時間,既然維基百科鼓勵討論達致共識而非「投票」本身,那麼應該容許改變主意。所以同一戶口投多於一票,應以最後投的票為準,之前投的票當失效票處理。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26 (UTC)
  4. (-)反对,首兩項都要反對:
    • 「投多於一張支持票或反對票者。不過若投票人在投票截止前把多餘的票刪除,剩下的一張可以有效」,反對理由:
      1. 有些投票的期限可能非常長,不難一不留神忘記自己以前投過了又再投相同的票,而造成已表態卻因為重複投票而被當成沒有表態,這並不合理。
      2. 涵蓋範圍過窄,對於不是用(+)支持(-)反对的投票並不適用,如特色圖片除名是用(×)除名(○)保留,頁面存廢是用(×)删除(►)重定向(►)移动等等很多種票;簡單多數制的投票更是連模板都不需要,單純簽個名就已經算是投票。這些此條例均未能覆蓋。
      3. 未能兼顧允許多重表態的投票(如首頁改版投票)。
    • 「被証明使用傀儡投票者,傀儡賬戶與其主賬戶所投的票皆無效」,反對理由:
      1. 要搞清楚的是,現行的方針並不是禁止用傀儡投票,而是禁止用多重身份去參與投票(例如我用傀儡帳戶去投票,但本體沒有去投票;這並沒有違反方針)。

    我個人覺得如有重複投票或多重身份的投票,只計他最先投下的一張(除去劃刪除線的)才較合理(這是一直以來沒有明文的處理手法),無論怎樣搗蛋怎樣分身我都只計最先的一張,這才能兼顧故意搞事和無心之失的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0年4月25日 (日) 12:31 (UTC)

9 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的事件

要求在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解任過程的「結果: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且支持罷免票數達50%或以上者,則投票通過。」後加入新一句:

「如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在本次被申請罷免的行政員本人除外)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及是否需要重新投票。」

理由:在2009年的Wikipedia:投票/關於管理員罷免方針修訂的投票中,在「具體投票內容」一節有「行政员没有决定权。除非投票作弊或出现有严重影响的行为。这相当于只有一个投票门槛。」(即第一階段的「門檻數量」的「支持將投票門檻改為1個」),而該選項在投票中獲超過三分二票數通過(16票支持,3票反對),或可代表當時的投票共識。不知何原因(可能是遺漏),該條文的後半部在投票結束後沒有加入方針正文內。現在認為有需要加入,並同時修改措辭,使含意更清晰。
--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06 (UTC),後有修改

為減少發生行政員獨裁的機會,改為:
公信力嚴重喪失時的補救:如果罷免進行其間發生未能預測的、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的事件,並有無可忽視的証據証明投票結果不可相信,有资格参与此次罢免投票者中50人或投有效票人数至少25%可提出聯署,要求行政員(被申請罷免的行政員除外)裁決投票的有效性,是否需要重新投票,及如何變通執行方針或新措施以令新投票重拾公信力。行政員可以不進行裁決,然如果進行裁決,便必須公佈詳細的原因,並解釋為何變通執行方針或新措施可以解決公信力的問題,以便公眾監督。
任何一位行政員都可提出裁決建議,但只要有另外兩名或以上的行政員在48小時內提出反對,這裁決便會失效。這兩位行政員可提出另一裁決,如果再被另外兩名行政員48小時內提出反對,但需至少4名行政員(包括建議人)在96小時內達2/3多數通過,裁決才能成立。若首次裁決未通過,可重新進行一次,若仍未能通過,所有行政員的裁決權都將失效。原來的投票結果將成立。
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59 (UTC),2010年4月25日 (日) 08:31 (UTC)再修改
建議修改如下:
「公信力嚴重喪失時的補救:如果強制解任程序進行期間發生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的事件,並有無可忽視的証據顯示投票結果不可相信,有資格在此次強制解任案中投票的用戶(不論有否投票)可提出聯署,要求行政員(被申請強制解任的行政員本人除外)裁決投票的有效性,是否需要重新投票,及如何變通執行方針或新措施以令新投票重拾公信力。如果有效聯署者達50人投有效票人數的至少25%,聯署案可被考慮。行政員可以不進行裁決,然而如果進行裁決,便必須公佈詳細的理據,並解釋為何變通執行方針或新措施可以解決公信力的問題,以便社群監督。」
「任何一位行政員都可提出裁決建議,但需至少4名行政員(包括建議人)在96小時內達2/3多數通過,裁決才能成立。若首次裁決未通過,可重新進行一次,若仍未能通過,所有行政員的裁決權都將失效,原來的投票結果將成立。」
--Mewaqua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10 (UTC)
  1.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49 (UTC)
  2. (+)支持--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1:45 (UTC)
  3. (-)反对--「不恰當」、「嚴重影響」語意空泛。—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6:50 (UTC)
  4. (+)支持提防任何形成的作弊。--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0 (UTC)
  5. (+)支持,这已经达成共识了。--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4 (UTC)
  6. (+)支持,这是必须要有的,预防投票被维基外的势力操纵,这是方法之一。—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14 (UTC)
  7. (-)反对--「不恰當」、「嚴重影響」語意空泛,可以很容易被人扭曲。另外,Newspeaks 先生,我不知道你是否真的讀過小說 1984,理解 Newspeak 這個字的含意?我覺得「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维基外的势力操纵」很容易成為打壓言論的含糊理由,正正是 1984 裹面最可怕的 Newspeak。-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29 (UTC)
    首先我告訴閣下,一九八四在下讀過多次新話的意思我很清楚。再回到方針上來,维基不是在打壓言論而是被言論打壓,如果覺得大陸派五毛來製造投票必須被制止,那麼香港某評論員的鼓躁也應該被制止。如何制止這兩種行為?終止不恰當行為的投票就能制止,另外倡議人已經提出了防治獨裁方案。最後閣下拿在下的id來駁我的觀點,我深感冒犯,就如同斥責shizhao是無用的書生一樣无理。-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6日 (一) 16:21 (UTC)
    (!)意見--另外,我覺得無論是站內或站外拉票,都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正反雙方都有同樣的權利去拉票。相反,禁止拉票在現實上是無法執行的,因為人們即使不在維基或blog拉票,也一樣可以在QQ,MSN拉票,甚至用電話拉票,你怎樣管,你管理著嗎?-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29 (UTC)
    (=)中立--Computer兄修訂的條文較清晰,理據足份,可以接受,改投中立。--LC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09 (UTC)
    Charlie和LC君的憂慮很有道理。這修訂的原意是好的,因為如果罷免其間發生未能預測的、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的事件,現行方針並無機制應付,結果不論多少人質疑都只好接受。理論上(以基金會官方可以直接監察的英語維基為例),行政員是被信任而有足夠的聲望,可用行政裁量權(bureaucratic discretion,例如英語版RFA方針的Decision process段末)處理這些突發因素。與英語維基比較,中文維基的問題之一便是對行政員的信任程度頗低,主要防範行政員受政治影響濫用權力,所以要把方針定得死死的,把所有裁量權都刪除。一個折衷辦法,便是允許參與者中25(或50,以至100)票聯署(這裡可以另設一個最低票數要求),質疑投票結果因無可忽視的証據而變得不可相信,才允許行政員行使裁量權,裁決投票的有效性,而且必須給予詳細的原因,以便公眾監督。「不恰當」、「嚴重影響」等詞的確含糊不清,刪除。大家怎看?—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23:33 (UTC)
    Computor兄修訂看起來清晰得多了,雖然個人以為「嚴重喪失」、「無可忽視」仍有模糊(笑),但想著這兩點應該要有點實戰才知道如何改善。另外認為人數限制可改以比例表示,免得在很多人投票(如1000人,雖然不太可能)時 50 位已變得相當少數;若投票人數過低,則應增設最低啟動人數以免出現三兩個人就可以提議推翻結果,。個人認為「25%-33% 投票者、且超過 20-25 位」都可以接受,具體人數可看看其他意見再作考慮。—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32 (UTC)
    感謝反饋。50人是中文維基通常有200多人活躍(根據官方統計數字,過去6個月為例每月大概200多人編輯超過100次)的1/4定立的。訂立50人的高門檻,是為了大大減少行政員獨裁的可能性,又可以應付萬一投票人數真的可疑地高達1000人,50名維基人(活躍社群的1/4)還可以啟動機制。想象一下25%投票者及35人的雙重門檻,以較低者為準呢,如果20人投票只要5人(25%)便可以要求行政員裁決(容易被指獨裁引起公憤),以較高者為準呢,真的發生1000人投票時,便需要250人聯署,以中文維基的現時活躍者人數根本無能為力。—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0:01 (UTC)
  8. 強烈(-)反对搞獨裁--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49 (UTC)
    (:)回應:Coekon君認為本修正會導致獨裁,這固然是把權力交與行政員時需小心處理的問題。本修正目標在允許發生不能預測、使投票公信力嚴重喪失的事件時,有一個機制可以處理,需要50位以上投票人聯署才可啟動,而且行政員需要詳細說明理由,以便監督,已是盡量減少獨裁發生的可能性了。如果大家仍然不同意,又沒有甚麼新想法提出,那就沒辦法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42 (UTC)
    (:)回應:聽起來好像有點道理,那啟動這個機制後,要幾多個行政員同意才行呢,如果人數太少就是獨裁之嫌啦,可否是全體行政員,或者全體活躍的行政員進行投票裁決?--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3:29 (UTC)
    (:)回應:我建議任何一位行政員都可進行裁決,但只要有另外兩名或以上的行政員在2天內提出反對,這裁決便會失效。這兩位行政員可提出另一裁決,如果再被另外兩名行政員2天內提出反對,說明行政員團體也意見分裂,所有行政員的裁決權將失效。原來的投票結果將成立。換成我自己,我也想不到如果有50票加「無可忽視的証據」作啟動門檻,裁決還能被另外兩名行政員推翻,這算甚麼獨裁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3:51 (UTC)
    (:)回應:太麻煩啦,應該要2個以上行政員提出裁決建議,全體行政員投票。2/3通過就ok啦--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4:46 (UTC)
    (:)回應:可是我們不知道全部行政員中,有多少個是活躍的,要求所有行政員都出席是不實際的(甚至有兩三個因作業工作旅遊暫時不知道維基發生了甚麼事,也是可能),改為48小時內至少3名行政員達2/3通過吧。裁決建議可以提出兩次,之後裁決權失效,以免行政員沒完每了的表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6:19 (UTC)
    (!)意見 - 原則上支持Computer提出的投票無效申訴機制,不過具體執行方法及條文字句想有多些時間考慮。另外我認為條文不宜寫得太死,「不恰當」、「嚴重影響」等可以由聯署者及行政員用常理去判斷。--Mewaqua 2010年4月25日 (日) 07:15 (UTC)
    只可惜「不恰當」、「嚴重影響」此兩詞正是模糊得令不少人擔心會被人拿來作政治操作,不刪除便幾乎沒有達成共識的可能。我個人是信任中文維基的行政員的,但行政員「集團」「獨裁」「黨」等疑慮卻仍在不少人心中,不寫得死一點,在這近日的環境下是難以叫人放心的。—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33 (UTC)
    (!)意見 - 如果事件足以「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不應該再區分「能預測的」和「未能預測的」。--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57 (UTC)
  9. (-)反对,同LCAllen Uhomist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00 (UTC)
    (:)回應:LC君所顧慮的「不恰當」、「嚴重影響」等詞已經新版中刪除,本提案也沒有禁止拉票,竊以為其所提問題已解決。君若有其他不滿事項,敬請明言。—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17 (UTC)
  10. (=)中立,而家算係ok啦,我轉投中立先,如果再可以improve下詳盡D,我就投support啦--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28 (UTC)
    能否繼續改進,便有賴其他用戶給予的意見了。另,為顧及大中華地區非粵語使用者參與討論,敬請注意使用書面語。謝—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40 (UTC)
    (:)回應,sorry 一時疏忽。我覺得如果機制啟動候,先前行政員所投的票,還算不算?for example,如果某行政員所支持的一方面在投票結果中佔優勢,機制啟動後,該行政員再投支持結果有効,那算不算是重複投票?--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47 (UTC)
    還有,如果仲裁宣布結果無效,那投票決定的那件事怎麼解決?--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53 (UTC)
    行政員因這裁決而投的票與他們在罷免投票中提的票無關,畢竟這個機制是在50人認為投票有公信力危機的時候才啟動的,而且如果他們裁決(他們可以不裁決)公佈詳細原因。投票結果無效,但罷免案仍然是成功提出的,這時候便需要彈性,處理這不能預知的事件了。這裡可以允許他們公佈詳細理由後,變通執行罷免方針。這是門檻極高的非常事件,難免要用非常的處理方法補救。雖然,我希望這個非常口可以存在以處理突然發事件,但能否在這敏感時刻獲得社群共識,我是不敢太樂觀的。—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25 (UTC)
    (:)回應如果裁決宣布結果無效,我想用不用組織個類似功能組別的東西來最後解決?--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50 (UTC)
    我的意思是是否應該選一個選舉委員會來做最後解決。參選人要求有執行編輯以上頭銜--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05 (UTC)
    還有,如果這方針通過後,有人要求是次罷免案仲裁,此方針對是次罷免案是否適用?--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23 (UTC)
    (:)回應選舉委員會執行編輯的建議很不錯。但為了保留彈性,不用現在就訂明吧。等真的發生這種事,再向行政員建議也不遲。要這個修訂有追溯力?恐怕極難,怎樣說也有360多人投了票,要多少票贊成剛剛完成的投票也適用這個修訂,才算有無可置疑共識呢,半數的180票嗎? 囧rz……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46 (UTC)
    类似于英文维基的仲裁委员会?能通过当然好,仲裁委员会的存在的确有利于提高维基过程的效率,有利于解决一些争执不下的争议。但是,当年英文维基搞仲裁委员会时,可是因为这种“独裁制”气跑一群人的,在现时面临独裁指控的中文维基,还有可能成立这种组织吗?--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5日 (日) 09:58 (UTC)
    絕對不是。任何行政員決定的機制只能是暫時性的,而且只能是能論証的為挽救投票的公信力而存在。—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3 (UTC)
    我说的是选举委员会。--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7 (UTC)
    這是上面Coekon君舉的例子,我加上去作參考而已,委員會這詞真的很敏感,我拿掉好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26 (UTC)
    (!)意見,基本贊成Computor現在修訂的方針,但你不是在上面説最好還是定得明好?--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04 (UTC)
    謝謝,也感謝閣下為完善本修訂而作的貢獻。還有甚麼是沒有定明的?歡迎明言。—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3 (UTC)
    基本上ok!--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29 (UTC)
    (:)回應,你現在的方案已經比那些一開始就提高投票門檻,阻止有更多人投票,試圖打壓民主的方案好很多了。所以我支持。你的方案--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1:31 (UTC)
    (!)意見,一个罢免案只要7人联署就可以立案,只要总票数达到25张、其中半数支持就可以通过,而申诉机制却需要50个投票参与者联署,人数门槛是否太高?这是否意味着以少于50张有效票通过的罢免案将无法申诉?——♠白布¤飘扬§§ 2010年4月25日 (日) 12:46 (UTC)
    (:)回應:這個門檻設得高,是因為人數太低,容易被指方便行政員獨裁。如果罷免很具爭議性,通常都很多人參與,50人大概是中文維基現在活躍社群的1/4(過去6個月為例每月大概200多人編輯超過100次),不用百分比是即使投票人數高得很奇怪,1/4活躍的維基人(前提是他們有參與投票)可以啟動這個機制。(50人可以降到30人,就看有人反對沒)—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8:29 (UTC)
    (:)回應:50人較合適。且較有信服力--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0:51 (UTC)
    (:)回應一套完整的规则应该覆盖所有层面,而不是故意留下漏洞。目前的提案假设少过五十人的投票是不会有问题的,所以不给予考虑,然而,一旦真的有个少于五十人在投票结束后才发现有问题,那么是否只能接受不必检讨?又或者,一个刚刚好五十人投票的提案被发现有问题,难道要100%的参与者(包括该投票的得利者)来联署不成?
    我建议:少于150人参与的投票,需要当中的三分之一参与者联署来启动机制,而150人以上的投票案,则需要50位参与者联署。——♠白布¤飘扬§§ 2010年4月27日 (二) 13:01 (UTC)
  11. (+)支持,新提案的覆盖层面已完善。——♠白布¤飘扬§§ 2010年4月27日 (二) 13:22 (UTC)
  12. (-)反对,「包括建議人在內」、「至少三名行政員」、「三分之二通過」,即是等於建議人(也是行政員)只要拉攏到一個行政員,而其他行政員大多沒留意的話,就有可能以「二比一」推翻投票結果。鑑於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和行政員團隊多是互相認識的,要找一個行政員支持自己的可行性極高,這樣是腐敗和寡頭政治的根源。就算真的要加入「推翻機制」,參與的行政員數目應該更多。有鑑於推翻投票結果屬「非常權力」,應該要視乎行政員的總數,有合理比例的行政員參與(例如一半的人),才可以推翻結果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36 (UTC)
    (:)回應:知縣君的憂慮在於參與的行政員人數太小,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中文維基現有8位管理員,一半的人就是4位。我已經把需要的行政員人數增加至至少4人,並需要他們達3/4通過,裁決才會有效,希望可以釋除你的疑慮。—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4:02 (UTC)
  13. 強烈反對「50個投票者聯署」方案(舊版本):啟動申訴機制的門檻太高,寧可沒有共識,不可作法自斃。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Istcol為例,本來票數是13 : 30,假設投票期最後1小時內忽然有多30票支持,變成43 : 30,這情況是否很不尋常?可是反對罷免者在最後1小時來不及反應,怎麼辦?就算沒有任何違規,這種由用戶約定達成的「突襲」手段會破壞「以討論達成共識」的基本理念。如果真的不幸發生此情況,以該次投票來說,找50個投票者聯署幾乎不可能做到,採用「50個投票者聯署」方案會堵死了投票申訴之門。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更加不是權謀試驗場。(以上說話不是針對Computor。)--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2:24 (UTC)
    對於4月30日看到的版本,雖然「50人」略嫌偏高,但這是投有效票人數達200人(大約)或以上才要求,而且未曾投票用戶也可以聯署,整體上還可以接受。--Mewaqua 2010年4月30日 (五) 16:23 (UTC)
    (:)回應:首先很高興閣下也同意申訴機制有存在的必要,而只要同意這點,門檻的高度絕對是可以修改的。本來敝人建議設立50人連署的高門檻,就是為了防止行政員獨裁專權,(我已經建議過減為30人,但有人反對)但Mewaqua君的舉的例子也很值得認真看待。所以再修改之後,允許投有效票者至少25%也可以提出聯署。就是要經過詳細的討論,處理所有提出的問題後,方針才會逐漸完善的。如果還有甚麼需要關注解決,敬請提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4:02 (UTC)
    放到最後回應好了。在下的提議是須同時符合最低人數以及最低比例。而提出「一定比例」,的確沒有顧及有多少「活躍維基人」,因為那個數字與投票人數無關。既然來得投票,相信都會再來看看投票結果,可以推斷投了票的短期內都活躍,不應擔心有明確問題時找不到人。若以此方案,則最低人數應比罷免案之法定人數略低,總不成啟動複驗的人數要求比整個投票人數都多。另外,有一點要重申的是,所謂「突襲式」投票固然不是甚麼美事,但既採用投票制,則無可避免須承受相關制度之缺撼。就算沒有突襲,投票本質上就是數人頭、並不是以討論一達成共識。—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13 (UTC)
    上面有人提到,如果出現1000人投票的可疑狀況,是難以找到25%的250人聯署的(中文維基的活躍用戶群大概200人。根據官方統計數字,過去6個月為例每月大概200多人編輯超過100次),為了應付可疑的超高投票人數,故不建議設定人數和比例要求需同時滿足。—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25 (UTC)
    (!)意見 - 1. 如果事件足以「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不應該再區分「能預測的」和「未能預測的」。(4月25日提過)2. 我認為聯署資格不應只限於投票者,符合投票資格而沒有投票的用戶也應該有資格聯署,而且這些用戶沒有「輸打贏要」的包袱。3. 48小時裁決時限太短。4. 「行政員達3/4通過」的要求太高,屬意是滿4人或以上及達到三分之二多數就可以。--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3:26 (UTC)
    (:)回應:已改。感谢反映。—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6:06 (UTC)
  14. (+)支持。—Chief.Wei 2010年4月28日 (三) 02:31 (UTC)
  15. (-)反对現時這叫玩授權法案,小弟不贊成任何類似玩意。Martinoei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7:09 (UTC)
    (:)回應:黃君您好。敝人明白閣下對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及行政成員甚有意見,因此完全理解閣下對此修訂的看法與立場。希望閣下也能理解,敝人一向盡力回應及積極採納以上眾反對者的建議。最後,感謝閣下參與討論。—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20:15 (UTC)
  16. (+)支持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0:33 (UTC)
  17. (-)反对 這個的確有如納粹德國的授權法案,日後只會被用來讚空子。其實在上次罷免戰中,一批管理員以惡意曲解站外拉票之詞語,偽造不存在的危機,偽造投票沒有公信力的潛台詞,這樣重大的集體瀆職就應該被非議及罷免了。以現有行政員的集體腐敗的經驗,就算是所有行政員的一致決定,我也沒有信心。--Kittyhawk2(談♥) 2010年4月30日 (五) 15:42 (UTC)
    (:)回應:首先感謝Kitty君的發言。勇於質疑是好事,坦率的討論(frank discussion)令我們接近真相。真理不是你、我或任何一人獨家專賣的,因此我絕不會可笑而獨裁地宣告這個方針修訂是正確(right)而且是最終解決方案,閣下的反對就是錯誤(wrong)而要送入毒氣室,但是我們必須同意共存(互相尊重對方的存在,而且是長期、繼續、健康的存在)、合作,以達成分享知識的目標。這裡我與社群(包括閣下)合作,持續的討論,我們希望解決一個問題:如果有一次很具爭議的罷免案,相當多(significant number)數量的一群人質疑投票被操控了(操控者可能是政黨、公司、宗教團體等。英語維基就因為山達基教的干擾而封鎖了所有來自這個團體的IP[2][3]),而且他們是因為共同的証據而提出這質疑的,那麼我們是否應該有一套透明的機制,詳細調查這些証據,然後給予這些質疑者能力範圍內最充分的解釋和回應,還是一切票數決勝,永遠只要票數過半就行,不管過程中出現了多少疑點?
    • Kitty君和Martin君都提到了授權法案。納粹黨就是靠授權法案永遠的架空了德國國會,令它的權力不再受到法律上的約束,不再需要向反對者解釋政策(甚至不再需要容忍反對者)。這是一條只授予權力,卻不帶來相應責任的法律。本修訂要求行政員如果裁決(可以不裁決),需要「公佈詳細的原因,並解釋為何變通執行方針或新措施可以解決公信力的問題,以便公眾監督」,這是一個很沉重的責任,如果行政員真的是瀆職、集體腐敗,他們的解釋是經不起邏輯推敲的。不公的裁決將成為他們在日光下的罪証,他們真正敢這樣作嗎?敝人參與編輯甚為間斷,但足以叫敝人相信行政員「集體瀆職」、「集體腐敗」的事例還未碰上過。如果他們真的這樣腐敗,何不以他們裁決這機會(記得,要至少4名行政員都支持,裁決才能成立),讓社群(包括敝人)看得清楚一點?
    • Kitty君提到「偽造不存在危機」,那麼真正的危機來到時怎辦?如何判斷危機是真正的,還是偽造的、不存在的呢?這並不靠行政員判斷,只有社群通過50人這高門檻有50人或25%投票者(這還是參考一名原反對者的意見加的)都有這個判斷時,行政員才有權調查並裁決。在中文維基,50人以上持同一立場的事件,都重大得有著專屬的頁面來記錄。行政員自己或許相信是危機,但要49人都這樣判斷,歷史証明這是不容易的。
    • 如果Kitty君以「現有行政員的集體腐敗」,因此即使「所有行政員的一致決定,我也沒有信心」,這大概也不是再增加參與裁決的行政員人數(已經需要4人了)可以解決的了。如果是狀況真的這麼差,那行政員中連一位(一位而已)明事理、可合作的人都沒有。敝人相信,只要有一位正直的行政員看到因「集體腐敗」作出的裁決,都會站出來大聲疾呼反對,敝人現在還推動這項修訂,就是仍然相信維基百科的行政員會以誠信行事。
    綜上,敝人不同意本修訂是一個授權法案,也不認為行政員會輕易濫用這機制。但是敝人感謝Kitty君的異議,畢竟惡人之所勝利,只因好人一無所為(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1:33 (UTC)
    即使這個提案與納粹授權法案不同,上一次行政員(肯定不只一個)濫解”站外投票”就已經令我很失望,我也很深信如果給予他們本條所述的權力,基於早一兩個星期的事實,我還是他們還會重施故技,甚至再用秘密拉票的方式去宣傳“站外拉票“是錯的/不公正的,使 50 人的門檻得以達到。上一次事件已經傷害到互信,也涉及胡亂解釋方針的問題(根本與指鹿為馬無分別了),如果這兩個問題得不到解決,互信無法重新建立,我想任何人都不應該支持給予行政員任何新的權力。--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1日 (六) 03:16 (UTC)
    並不是說你的提案在平衡點抓錯了,而是說,你的提案(與很多相類似的提案)在建築於相關行政員與管理員是可信的情形下。你問到“這是一個很沉重的責任,如果行政員真的是瀆職、集體腐敗,他們的解釋是經不起邏輯推敲的”,但史實卻證明他們善於指鹿為馬,秘密拉票是沒有問題而站外拉票卻是有問題,方針已被玩弄到這個地步,而且真的沒有一個行政員或管理員曾在過程中指出其荒謬所在。我的指責是有史實支持的,你認為,這個互信基礎問題是否應先被解決呢?--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1日 (六) 03:29 (UTC)
    「「公佈詳細的原因,並解釋為何變通執行方針或新措施可以解決公信力的問題,以便公眾監督」,這是一個很沉重的責任,如果行政員真的是瀆職、集體腐敗,他們的解釋是經不起邏輯推敲的」這一點完全沒有說服力,反正就算經不起邏輯推敲,大家都莫奈何。這次罷免投票已經顯示管理員/行政員一方可以輕易動員支持者。至於「要49人都這樣判斷,歷史証明這是不容易的」,更與這次罷免投票不符。無論是支持罷免或反對罷免一方,都有部分人並沒有仔細考慮清楚雙方理據才投票,要從中找五十個出來我並不認為那麼難。基於這些因素,我傾向(-)反对這些建議。--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47 (UTC)
    Wikipedia:拉票的問題,在中文維基上並不是方針,連指引也因未達成共識而僅供參考,我確實看到一些行政員也參與了討論(很明顯是閣下不支持的觀點),但並未看到他們要求其他用戶當他們的話是聖旨,或用封鎖、刪票等手段強行實施自己的主張,因此我並不覺得他們犯了甚麼玩弄方針、指鹿為馬的錯誤。實際上支持和反對罷免雙方都有進行動員的活動(Shizhao也有在自己的Blog上「公開辯解」),要禁止在外界網絡發文引起關注,是不實際也不可行的,我相信他們(裁決需至少4位行政員支持才有效)不會真的輕率地正式裁決禁止,不然他們一起將喪失很多維基人(包括本人)的支持。
    當然,重點就在這個「相信」上。Kitty君認為所有行政員都不可信(「互信無法重新建立」),我則相信不是所有行政員都如此。我認為這是我們可以「保留各自意见,接受分歧的存在」(agree to disagree)之處。
    另外,知縣君如果認為50人認同還是太容易,不妨建議一個恰當的數目吧。如果閣下是質疑這個修訂是根本沒需要存在,那敝人尊重閣下的反對。—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6:52 (UTC)
    這個是不能 agree to disagree 的,因為我所用的理由是事實而不是我的個人意見。我所謂指鹿為馬是一項事實(即使他們尚未強推或視為聖旨亦好),他們大力為這個指鹿為馬的說法作大力遊說拉票也是事實,“沒有一個行政員或管理員曾在過程中指出其荒謬所在”又是事實,他們的判斷力曾經有很嚴重的問題,而你只是以你的信任意見反駁而已。我認為這些行政員在一般情況下都並不是瘋子,甚至可能很出色,但既然他們曾集體發了瘋一次,他們最少要認錯,道歉,或做一些事出來,解釋他們當時為何會發瘋,解釋為何不會重犯,令共識政治變得實際與有可能。--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1日 (六) 08:16 (UTC)
    「事實」(fact)的定義我相信是不具爭議性的資料,而甚麼是「指鹿為馬」、「荒謬」,已經是很具爭議性,屬於個人意見的範籌。這是我的個人意見。閣下對行政員的看法,敝人一定尊重,但對於閣下所稱之事實,敝人存在疑問。—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8:46 (UTC)
    「事實」與爭議性是無關的(而「指鹿為馬」、「荒謬」兩點都有實在而關係重大的指控,並不是無聊鎖屑的人身攻擊),這個世界有許多具爭議性的事實,例如卡廷大屠殺的爭議是在事發五十年後才漸漸平息的,這並不防礙這件事在七十年前是事實。你可以不同意我對這項事實的說法,但這只會導致重大事實不明因而出現此議案不可以有共識的情形,無論如何都不會有 agree to disagree 的共識。--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1日 (六) 10:43 (UTC)
  18. (-)反对,反對由管理員或行政員擔任類似上訴委員會的仲裁角色,尤其是由行政員商量罷免行政員的投票有否違規,將產生嚴重的角色和利益衝突。如一定要設立機制防止投票「作弊」,建議應由獨立第三方不參與投票的可信賴人士負責審議,出任這類人士的資格應再三詳細商議。—ClitheringMMIX 2010年5月1日 (六) 07:01 (UTC)
    閣下如果是認為沒有參與投票的行政員才可以裁決,這個易辦,但這便不能要求需要4名行政員支持了(如果4人投了票,1人是被罷免者,只剩下3人)。如果閣下是認為行政員不屬於可信賴人士,這就難處理了。我上面已經說過,對行政員信任程度低,是中文維基的大問題。因此我才提議了加高啟動門檻。—Computor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7:16 (UTC)
    我想你有危險的想法,就是,如果行政員的公信力較低,那就要門檻較高。不應該是這樣的。Mewaqua 的說法是好的,制度門太高,當需要有制度時就會出現另一個災難。問題不在於制度檻有多高,而是,應先去解決行政員公信力的問題,與及,應先去解決一些人包括行政員盲目或為了黨派之見而貶損投票的公信力的問題(上面不少支持者都用了很負面的字眼,例如什麼「预防投票被维基外的势力操纵」,「维基不是在打壓言論而是被言論打壓」),對「不中立」恐懼的問題。信任基礎崩壞了,什麼制度都是枉然。--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1日 (六) 16:18 (UTC)
    (:)回應Computer,我沒有認為行政員或管理員不是「可信賴人士」,事實上我對不少行政員和管理員的表現是甚表認同的。問題是由行政員本身決定一場罷免其中一名行政員的選舉是否有效,即等同「自己查自己」,明顯有違選舉公平公正的原則。正如有公職人員涉嫌失職,沒理由由他的同僚決定是否接受調查結果,因為這樣做根本不能服眾,產生的影響可大可小。對於你表示「對行政員信任程度低,是中文維基的大問題」,這問題的造成我想行政員應負一定責任,而要提高對行政員的信任,仲裁的角色就不應由行政員扮演。—ClitheringMMIX 2010年5月1日 (六) 17:37 (UTC)
  19. 有條件(+)支持,條件是:行政員無權在罷免案投票,只能在「令投票的公信力嚴重喪失的事件」出現時才能擔當仲裁角色,以確保仲裁的中立性。—Hargau (留言) 2010年5月2日 (日) 11:11 (UTC)
  20. (-)反对,不但推翻維基百科的共識,那以後所有事務都由行政員處理就好,根本不用提案,變成小圈子專制制度。早前已有一例由行政員干預維基管理員投票。但建議票數僅如48:52/49:51等臨界位置再度重選。-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5月15日 (六) 17:53 (UTC)

停一停,想一想

俗語有云︰「船頭驚鬼,船尾驚賊。」所指乃一人做事左顧右盼,終不成事。早有人提出「Voting is evil」,勸戒諸位捨棄投票,然而唯恐行政員濫權獨裁,遂不採納,繼續沿用舊制。豈料今時今日,又發覺投票可能不公,於是千方百計,最後又想到動用行政員,但又要害怕濫權,於是再加樊籬,務求穩穩陣陣。還有人建議設立「選舉委員會」,試問這又與「行政員團隊」有何分別呢?敢問一句,不覺架床疊屋嗎?諸位呀,可有聽過︰「疑人勿用,用人勿疑。」?大家到底想繼續在這樣一個循環當中,轉圈到何時?可想而知,繼續轉圈,就會有更多更多規則,應運而生,總之非要填補所有孔子不行,只恐怕大家屆時要愁煩多一回事,就是委任何人成為「維基法律顧問」。懇請諸位三思,停止這場荒謬貫頂的文字遊戲,回歸起點,腳踏實地,重新上路。或有冒犯,先此致歉。—J.Wong 2010年5月1日 (六) 14:39 (UTC)

非常赞同Wong128hk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3日 (一) 12:58 (UTC)

10 投票罷免失敗後重審的最低分隔時期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 不應稱為「保護期」,應該稱為「最低分隔時期」。具體建議在方針「前提」段下加入此段:
「最低分隔時期」:如果被罷免者以前曾被罷免失敗,必須在該次罷免投票期結束至少六個月後,才可提出新的罷免案。其間針對被罷免者提出的罷免案皆無效。不過如果出現緊急狀況,緊急罷免仍然適用。
  1. 三個月或六個月。另外以“進入投票階段”作為門檻是因為公平起見,避免“萬一”有“不良”管理員利用此法製造低質素罷免提案,導致真正的罷免提案無限期押後。 --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2:25 (UTC)
    • (!)意見,我觉得有需要补充一点是,这个间隔期应该是随着活跃管理员的数量升降而作定期检讨修订。因为不活跃管理员越多,那么活跃管理员的工作量也和随之提升,做成树大招风。但活跃管理员的数量回升就有可能出现树大多枯枝现象,这个时候就算发生较为频密罢免管理员的提案也不会对WP的管理构成太大影响。--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23:57 (UTC)
  2. 六個月。—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9:32 (UTC)
  3. 六個月,但緊急狀況絕對要例外。--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4日 (六) 09:39 (UTC)
  4. 当称作“冷静期”,6个月。--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4日 (六) 09:43 (UTC)
  5. 六个月,这个时间必须要有,要不然我们维基人就要天天投票了。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11 (UTC)
  6. 一個月。Wikipedia:申請成為管理員的建議合理時間為一個月,罷免管理員應持同一標準-Istcol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2:22 (UTC)
  7. 一個月,六個月太長了。如果管理員每次罷免案後可以有六個月免死金牌。假如我是管理員,我可以輕易利用這條例玩弄政治。最簡單的方法是用瑣碎事請求罷免自己,罷免不獲通過後,就可以有六個月時間渡假,真爽!-LC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35 (UTC)
  8. 一年吧,这些提案内容重复太多了。之后可以有紧急状况,但要加高提案接纳的门槛(比如增加100%以上联署人),六个月的时候把门槛略微降低(增加50%的联署人),直到一年的时候,恢复正常。--Dnwk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31 (UTC)
  9. 一個月--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52 (UTC)
  10. 三個月,一個月的話整天玩投票就好了,條目都不用寫了--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0年4月25日 (日) 02:21 (UTC)
    (:)回應:這也是我最擔心的。—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2:44 (UTC)
    条目评选、维基奖励都是3个月,因此1个月不恰当,而且应当更改。--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5日 (日) 06:53 (UTC)
  11. 不能多於三個月吧。--yingwai0708 2010年4月25日 (日) 13:58 (UTC)
  12. 六個月是一個合理的區隔,如果有管理人員(指管理員、行政員)有重大問題,監管員是直接取消管理人員的職務,所以就算六個月禁止投票罷免期內都有機會被罷免期。—Railhk0512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4:07 (UTC)
  13. 前面有人說了,繼續申請成為管理員的區間是一個月,罷免也應該一樣。事實上要提出罷免也不是容易的事,否則早就天天都有罷免投票。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49 (UTC)
    (!)意見,真的不容易嗎?已經有人在呼籲要經常提出罷免了,罷免不成也沒關係,還可以製造假象,讓提出的數字迷惑不常活動或者是新用戶,用這種手法來擾亂社群的活動,難道不應該有所防止?為什麼要把大門打開,隨便讓人亂攪和呢?誰會把自己家門像這樣打開呢?-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55 (UTC)
    我一直以為維基是屬於公眾,大門是常開的,但有管理員認為這是家門,他有權關門。讓我學習你之前說的話,一個月不夠,三個月夠嗎?六個月夠嗎?不如十年吧,或者終身免死金牌?-LC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01 (UTC)
    大門是開著,但是不想進來一起合作,在外面搗亂的,怎麼辦呢?進來了,卻在裡面引起爭議的,怎麼辦呢?公共區域就沒有一點管理法規了嗎?現在講的是上面提到,要提出罷免不容易的說法,不要跑題了。-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08 (UTC)
  14. 罷免投票不通過後,1年內不可再對同一人提起罷免,緊急罷免除外。--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2:30 (UTC)
  15. 半年太长了,太明显偏袒了,一般三个月。-- [ ] 2010年4月26日 (一) 21:19 (UTC)
  16. (!)意見:一個月太容易保留上一次罷免凝聚的力量,不管對正反雙方都是,如果5月3日立刻再辦一場(離這次罷免後一個月),我相信結果一定相去不遠,一定又是雙方大動員近500名維基人,唯一不同的是新用戶方會越來越接近勝利,因為他們會有越來越多的成員成為自動確認用戶,擁有投票權。因此,如果我是罷免方,我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再次舉辦罷免,以凝聚力量不讓票源流失,不然以網民的個性,3個月後人力就流失很多了。--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0年4月27日 (二) 01:15 (UTC)
  17. (!)意見:六個月,這種事情需要先冷靜一下!--Alberth2-汪汪 2010年4月27日 (二) 07:16 (UTC)
  18. 完全反对所谓的“最低分隔时期”。如果像Sameboat在一开始所说的,“如果被罷免者以前曾被罷免失敗,必須在該次罷免投票期結束至少六個月後,才可提出新的罷免案”,那么在这六个月期间,这个管理员岂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8:59 (UTC)
    所以就不受緊急狀況保護嘛。但你最好自行解釋一下什麼才為之「为所欲为」而又不受緊急狀況規管的情況。--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9:18 (UTC)
  19. 半年是一個合適的選擇。起碼要讓當事人有一個表現改過的時間段,這樣再次投票前可以將這半年來當事人的表現和以前的表現做一個對比。—Snorri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9:29 (UTC)

完成。結果:2人支持1年,8人支持6個月,4人支持3個月,4人支持1個月,1人完全反對設立。經過討論,提交罷免應該審慎,6個月足夠各方冷靜下來,並提供充分時間觀察管理員有否決心改正錯誤,其言行是否已有持續性的改善,故採用6個月,效果以後可以檢討。—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4:29 (UTC)

10.1 統一申請成為管理員失敗後重選的最低分隔時期

投票罷免失敗後重審的最低分隔時期已採用6個月的方案。為免與申請成為管理員出現雙重標準的情況,建議申請成為管理員失敗後重選的最低分隔時期亦統一為6個月。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4月29日 (四) 00:56 (UTC)

6個月
  1. (+)支持--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9日 (四) 11:51 (UTC)
  2. (+)支持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5:05 (UTC)
  3. 强烈(-)反对,今年2月4日,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Mys 721tx刚刚结束,Mys 721tx虽然未能当选,但User:PhiLiP表示“我们鼓励Mys 721tx在三个月后再来参选”。现在眼看就要到三个月了,你们却提出这样的建议,让Mys 721tx再等三个月,他心里会是什么感受?--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16:36 (UTC)
    仅仅为了一个人而投反对票,真是奇怪。--达师147228 2010年4月30日 (五) 13:14 (UTC)
  4. (-)反对 - 關於申請成為管理員程序,既不要求有其他用戶聯署,投票通過門檻又不同,沒有必要統一,3個月間隔已足夠,但可以考慮加入「指定期限內第3次申請不予考慮」。--Mewaqua 2010年5月1日 (六) 04:20 (UTC)
  5. (!)意見 Symplectopedia 的憂慮較容易處理,把分隔期縮短到一致就可以。Mewaqua 的問題才是實質問題,統一不一定就是好。--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2日 (日) 04:27 (UTC)
  6. (+)支持,現時只有1個月,實在太短了。—Hargau (留言) 2010年5月2日 (日) 11:05 (UTC)
    • 在英文维基百科,有些用户在落选后一个月再申请成为管理员,也获得了成功。见en:WP:RfA的Decision process一节:“If your nomination fails, please wait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before renominating yourself or accepting another nomination. Some candidates have tried again and succeeded within a month……”。--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5月3日 (一) 11:57 (UTC)
  7. (+)支持,應當統一規則--Istcol (留言) 2010年5月7日 (五) 14:40 (UTC)
  8. (-)反对,意見同Mewaqua。-HW (討論 - 貢獻) 2010年5月8日 (六) 23:31 (UTC)
3個月
  1. (+)支持,就先改為三個月。—〖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5月2日 (日) 16:58 (UTC)
  2. (+)支持三個月,因為六個月太長了,很容易令有心為維基百科做事的維基人感到沮喪。-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5月16日 (日) 07:26 (UTC)
  3. (+)支持:認同Mewaqua的意見,三個月應該足夠了—Altt311 (留言) 2010年5月21日 (五) 03:44 (UTC)
  4. (-)反对,同 Mewaqua ,兩事本相異,毋須強而統一。—J.Wong 2010年5月21日 (五) 03:55 (UTC)
  5. (+)支持RalfX2010年5月21日 (五) 11:10 (UTC)

11 管理员监督机制

罢免必须由两名或以上管理员作为管理人,并在罢免页上签名公示。作为管理人需参与以下工作。

  • 整理相关讨论内容条目以避免交叉讨论

欢迎补充—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33 (UTC)

不要抽水擾亂,當選門檻高的維基百科管理員尤其行政員受維基社群廣泛信任,乃是一個共識。—〖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0年5月2日 (日) 17:32 (UTC)
這是你的想法,我就是要說這個公信力,已經失去了。麻煩你不可亂說"抽水擾亂"這個四字,我只不過是擺事實講道理,不認為你的人身攻擊手段有什麼意義。很多管理員與行政員的投票都是很久的事,就算是 100% 共識也是很久很久的事情了。--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5日 (三) 15:58 (UTC)
共識有時效,幾年前投票出來的共識今天不一定再適用。—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5月12日 (三) 07:16 (UTC)

12 先行报名参加陪审团机制

延长投票前的答辩期,在此段时间为投票报名期,只有在该报名期内报名的用户方有投票资格。所以答辩期可以改成“答辯期及报名期”,个人建议改为两周。同时维持投票期时间不变。—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33 (UTC)

(:)回應,所以你應該改投反對票,我都改了--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5:00 (UTC)
  • 請注意,我們並沒有在提高門檻保護自己,我們是在進行一項修訂,讓網軍動員的影響降低,讓維基百科編輯者參與的能力提高。這個意思是,如果高登網眾願意來寫維基百科(不是在百科裡吹水的話),那很歡迎,最後,閣下真是標準的WP:ABF奉行者--Morrigan The Spoiler (沒用的申訴處) 2010年4月27日 (二) 01:21 (UTC)
(!)意見這種分黨分派的帽子遊戲可不可以停下來了。就看到你們幾個喜歡給其他人冠上各種派別,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也不是帽子轉運站。請你自重。-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23:57 (UTC)
1. 就算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但要玩民主遊戲就要合符模樣,否則你不如取消投票制度。又要採納民主程序又不承認自己是搞民主,這只是自相矛盾。2. 講到送帽子,我總不夠你多,你在罷免投票討論中對支持罷免的人送上多少帽子了﹖你跟你口中的黃世澤沒多大分別的,「自重」這點留給閣下比較有用。--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53 (UTC)
這種分黨分派的帽子遊戲將會無日無之,是因為中文維基的行政員與管理員在早一兩個星期前曾經集體發瘋,消滅了他們的公信力。這些行政員與管理員在一般情形下並不是瘋子,如果有人認為中文維基管理員內部在暗中組織小圈子利益,如果有人很憂心這個小圈子會濫用權力,這就絕不是人身攻擊,而是客觀事實令這個憂心變得很合理。去到最後,仍然是公信力的問題,公信力有問題,很多提案都會舉步不前。--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1日 (六) 11:16 (UTC)

13 「溝通無效」的定義

在方針「條件」段後加上:

「溝通無效」的定義:「溝通無效」指編輯活動或貢獻被管理員的作為直接影響者,在管理員的對話頁結尾,明確指控該管理員進行「解任要求」裡的相關行為(須引用涉及的方針文句),以及將會用作提交罷免的証據,要求管理員盡快在48小時內提供解釋及改正,而留言一直清晰可見,但留言後該管理員首次編輯操作後的48小時內並未在受影響者的對話頁回應,或在首次回應後的再48小時內,管理員拒絕道歉並改正受影響者所述的行為,也無法引用方針、指引文句或討論得出的共識,証明自己的判斷或行為是有根有據的,或受影響者能在回覆中詳細說明為何相信管理員是濫權(比照現行方針解任過程-條件中「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的規定)而不接受管理員的解釋,並告知選定作徵求聯署人的維基頁面。如果被罷免者受影響者在管理員任何一次留言後24小時內不回覆,視為接受管理員解釋。

理由:避免對再發生一方認為溝通渠道已經耗盡(而且無效),但另一方認為溝通並未足夠所以罷免無效的問題。—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5:40 (UTC)

  1. (+)支持避免含糊定義,今次罷免雙方明顯有溝通空間,但仍未啟動。—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5日 (日) 06:10 (UTC)
  2. (=)中立很清楚很詳細,但我覺得這方面不用定得太緊。我認為指控方只要已經嘗試和管理員聯絡,但無法滿意管理員的回覆,指控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溝通無效。條件是指控方必須先和管理員聯絡。-LC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19 (UTC)
    如果就「溝通無效」的定義「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如何才可以不偏袒管理員又不為難一般用戶呢?只有訂下客觀的、容易用頁面歷史舉証的規定。而且在這裡對管理員的要求比對一般用戶的要求多。在中文維基,不把方針寫得清晰嚴密,難以給予憂慮政治控制的維基人安全感,共識便會難以達到了。如果接著有更多聲音認為這定義太嚴謹,當然我回來簡化一下。—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0:36 (UTC)
  3. (+)支持大致清楚,不過行文過份累牘,或可以分項敘述之。—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44 (UTC)
  4. (!)意見,仅仅是时间限制不太合理。应该有一个限制条件:“在留言后,管理员有任何编辑操作之后的48小時內”。因为不能保证管理员天天都有编辑或登录维基百科,48小时的时间间隔太短了一些,管理员要是2、3天因现实生活各种原因而没上(例如出差不方便上网,生病、休假、忙于工作等等),就被以「溝通無效」提出罢免未免太荒唐了一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26日 (一) 04:00 (UTC)
    (:)回應:有理,已修改。—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04:14 (UTC)
    (:)回應:若管理員選擇潛水甚麼辦?總不成要受影響者永遠等候。—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16 (UTC)
    如果管理員潛水六個月以上後,可以按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提請取消不活動管理員的權限解除他的管理權限。只要事情發生未超過一年,都可以提出罷免。—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20 (UTC)
  5. (-)反对,溝通是否有效本來就是主觀判斷。所以溝通過程是公開的話,公佈給所有維基人看,大家自會判斷溝通是否有效。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52 (UTC)
    (:)回應:回知縣君,目前「溝通無效」由主觀判斷而沒有客觀標準,後果已經出現了。剛剛完成的罷免投票已經有人質疑「溝通無效」是否已經滿足,而且由於「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更認為如果「溝通無效」未被滿足,這次罷免的提出是無效的,根本不應該進行投票。這種爭議,如果不就「溝通無效」定下明確的標準,只會一再出現,這不是會大大影響日後罷免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嗎?因此「溝通無效」的定義需要存在,我們現在討論定義,就是從這次罷免中總結經驗,這樣方針才會逐漸完善。因此期待閣下的參與。—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4:24 (UTC)
    Computer君,我只套用那些提刪控的一句慣語答你就夠﹕認為罷免條件未免滿足的人,可以去投反對票呀﹗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7:04 (UTC)
    如果是這樣,這次罷免的反對票已經比支持票多了,怎麼還會有人以「溝通無效」這個前提條件未達到,質疑整個罷免無效?—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3:36 (UTC)
    你怎麼不去問質疑的那個呀﹖看語氣他是反對罷免的呢。至少以我所知,反罷派最討厭那三個公開拉票者(包括在下),都沒宣傳或要求任何人去質疑投票無效。--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4:56 (UTC)
  6. (-)反对 讀過知縣與 Computor 的理據,認為知縣的判斷較合判實情。我們可以強插一個很短的冷靜期,但世間從來沒有調解手段可以強迫宣告調解成功或溝通有效的。我們亦不可能禁止受屈人或提出不滿人以對方下台為調解要件之一,這樣的話,只要對方堅持不下台,兩方僵持不下,溝通客觀上仍然也是無效的。--Kittyhawk2(談♥) 2010年4月26日 (一) 17:48 (UTC)
    這裡只是為溝通無效定下一些很低的要求,基本上只要有在互相對方的對話頁上留言,管理員一方拒絕道歉,受影響一方表明不接受解釋,那便已經是溝通無效了。—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8:45 (UTC)

14 聯署開始時通知計劃被罷免的管理員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在方針「聯署」段「……並徵求聯署人。」句後加上:

「聯署開始時,需要在合理時間內在計劃被罷免的管理員的對話頁內留言,表明已經開始徵求聯署人,並告知選定的維基頁面,以便管理員前往向有意聯署者解釋。」

被罷免的管理員應有權向有意參與聯署者,解釋自己的清白,不應被蒙在鼓裡。—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5:50 (UTC)

同第四项重复。--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5日 (日) 06:57 (UTC)
收回。—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04 (UTC)

15 申请罷免條件未获滿足

首次修订尝试,未达成共识

在方針「答辯」段下加上:

「罷免案的宣告無效:任何事件發生前合資格參與罷免投票者(包括被罷免人)在答辯期結束前,如果懷疑任何罷免條件未被滿足,任何規則未被遵守,或任何罷免程序並未獲得正確及完全的執行,可以正式提出要求宣告罷免案無效。只要在答辯期結束前或提出要求後48 72小時(以較晚者為準)有2名或以上行政員(被罢免者、提出要求者除外)支持,罷免案將宣告無效。宣告無效的罷免案視同從未提出。投票期開始後,除非因應已提出的要求,行政員不得再宣告罷免案無效。」

根據Mewaqua君意見再加上:

「事項及証據的宣告無效:提出的事項及証據,須符合(包括但不限於)一事不再理、訴訟時效內、『溝通無效』等罷免條件。直至投票開始前48 72小時,罷免發起人可以增加或修改指控事項及証據,但如果新的事項及証據未符合罷免條件,不允許加入,已加入者,可由任何合資格參與罷免投票者在提供原因後用刪除線劃除。如所有提供事件及証據都不符合罷免條件,罷免案可根據「罷免案的宣告無效」段所述程序宣告無效。投票開始前48 72小時起增加的事項及証據,因沒有足夠時間召集2名行政員獨立查証,可由任何合資格參與罷免投票者從罷免頁移除。」—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25 (UTC)

合資格參與罷免投票者(包括被罷免人),如對罷免條件的滿足或程序正義有懷疑,必須在投票開始前檢查清楚,及早要求宣告罷免案無效,以免浪費社群精力。—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7:04 (UTC)

  1. (+)支持,有所修改。--达师147228 2010年4月25日 (日) 07:54 (UTC)
    (!)意見 - 1. 我認為應該加長時限,48小時太短。2. 如果有人在期間增加或修改指控事項,又如何處理?3. 請留意「投票期開始後,除非因應已提出的要求,行政員不得再宣告罷免案無效。」會否與現有條文或提議的其它修改產生矛盾。--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8:25 (UTC)
    (:)回應:1.48小時是假設有人在答辯期的最後一刻要求宣告罷免案無效,行政員還有的時間調查和支持宣告罷免案無效。答辯期有5天,如果答辯期剛剛開始的時候有人要求宣告罷免案無效,行政員就有5天調查和支持,因為5天較48小時晚。48小時如果有共識延長當然沒問題,72小時如何?2.增加或修改指控的事項,須符合一事不再理、訴訟時效(見提案6)內、「溝通無效」定義(屬於罷免條件之一,敝人在提案13有詳細定義)。如果新的事項未符合條件,不允許加入(可由任何人用刪除線劃除),當所有提供事件証據都不符合條件,行政員可以宣告因沒有証據,提案無效。3.閣下認為與甚麼現有條文產生矛盾?如有發現,敬請指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9:25 (UTC)
    任何人都可以刪除聽落好像有點危險。—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3:48 (UTC)
    (:)回應已將「任何人」用「任何合資格參與罷免投票者」取代。—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8:06 (UTC)
  2. (-)反对,「任何合資格參與罷免投票者」就可以刪除罷免原因,又可以移除罷免投票,那還有甚麼罷免投票可以提得出來﹖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0:55 (UTC)
  3. (-)反对,任何提供的事件及証據,無論理由是否「合乎資格」,都要保留,以作日後參考。我相信群眾是懂得分辨是非的,你把理由都刪去了,旁人怎樣判斷那個理由是否充份?-LC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26 (UTC)
    另外,Computor兄,雖然看到你不懈的努力想將條文寫得很詳細,但容我給一點意見,其實詳細不一定等於清楚準確。有時候過多的細節,反而每一個細節都會有機會出現更多的漏洞,因為現實操作總會有一些情況是你意料不到的。現在大家好像不止是想建立一套簡單清晰的指引,而是定立一大堆法律? -LC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36 (UTC)
    這一點是正確的,重要的是大方向和一些準則,細節的部分可以根據情況來考慮,維持一定的彈性是必要的,法理之外也有情在,寫的太死反而會讓自己綁手綁腳,或者是經常要修改。-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3:46 (UTC)
    (:)回應以上反對的諸位。罷免原因不是可以隨便移除的,但一些事件與証據按現行方針,是不應該提出的(例如重複使用罷免証據),現行方針正缺乏施行的機制,沒有一套程序去把這些無效的事件與証據移除,又或如果有人質疑罷免條件未被滿足,應否把整個罷免案宣告無效(現在已經有人在進行這質疑了WP:RFDAS/4#罷免申請有效性質疑)。罷免這件事是很敏感的,只有嚴格按方針辦事,才可以不論被罷免者多麼具爭議性,仍能保護程序和結果的公信力。彈性和所謂的法外情的存在,以中文維基的特殊環境下容易令不服的一方質疑是政治操作和拉幫結派。我也同意建議的修訂也許繁複了些,當然還是有很多漏洞,但大家應該討論如何把這修訂簡單清晰起來,用討論發現漏洞,才會對以後的罷免有幫助。希望大家再想想,謝謝—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03 (UTC)
罢免理由应该有一个确认过程。如果有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的罢免理由(其中大部分涉及管理员权限),我觉得不应该出现在罢免理由里,否则列出一大堆与罢免方针要求的理由不相干的理由,也可以进行罢免,那没人再愿意做管理员了。而且即使夹杂在正当的理由里,也会让人产生误解,夸大了管理员可能所犯的错误,对于被罢免者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如果罢免理由有夸大的地方,也应该修改,不应该让人产生误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26日 (一) 16:01 (UTC)
書生,我理解需要保障管理員的權益,但我覺得所有用戶也有知情權,不可以因為懷疑罷免理由「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而私下刪除理由,這等於抹殺了投票者的知情權,也容易因此令雙方更多不必要的爭執。我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以刪除線<del></del>標記即可,在下面附上注解,詳細列出「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的地方,這才是透明和公平的做法。再一次,我認為讀者都有自己的判斷能力,是否誇大,應該由讀者去判斷。-LC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1:37 (UTC)
另外,關於用戶對話頁可否增設任何對話自動以 email 通知選項?希望這一點真的能夠改善溝通問題。-LC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1:37 (UTC)
  • (-)反对,如果有罷免審查,不知索性取消罷免程序了。--Kittyhawk2(談♥) 2010年4月26日 (一) 17:51 (UTC)
    • (!)意見,其實解決方法有兩個,第一個是英文維基的 ArtCom,但 ArtCom 的程序只能對付違反方針的人員,不能移除對社群有害或不適任但沒有違反方針的人員。第二個是不信任票制,既然罷免審查是不可有公信力的,也無必要加塞一個罪名給一個無罪的人身上。有關人士只是不被社群信任,或只是在位對社群害多於利,而不是有什麼罪名。其實還有第三個方法,就是建立限時/其他方法的自動解任的機制,但這並不是程序性解任。--Kittyhawk2(談♥) 2010年4月26日 (一) 18:00 (UTC)
我其实也是LC所要说的意思,没有表达清楚,不好意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4月27日 (二) 03:48 (UTC)

第一次提议修订未能达成共识,现根据各方意见改写並大幅简化,重新提交。

在方針「答辯」段下加上:

「申请罷免條件未获滿足:任何合資格參與此次罷免投票者(包括被罷免人),如果懷疑任何提交的事項及証據未满足申请罢免的条件,或任何罷免程序並未獲得正確及完全的執行,可以用删除线(<del>……</del>)标记相关的事項及証據,並在下面附上注解,詳細列出『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的原因。当所有提出的事件及証據都被怀疑不符合罢免方针规定,罢免案可由行政员详細说明理由后,宣告无效。」

罢免案宣告无效的规定如果未能获得支持,可以删除。请大家继续讨论。—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17:22 (UTC)

  • 我贊成之前 Kittyhawk2 提出的意見,除了罷免外應該有一種「不信任」投票。因為一個管理員可以沒違反方針,但他的行事手法令部分人無法信任他繼續掌握權力。我在這次罷免中,基本上就是持「不信任投票」的態度。--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5月1日 (六) 05:00 (UTC)

16 設立管理員暫時停權制度

現時的管理員罷免制度, 只有罷免或不罷免兩種選項, 不容許任何中間選擇, 以致中文維基歷史上就只有一位管理員被罷免. 本人建議應容許投票人各自提出暫停管理權的期限, 具體操作如下: 投票可有三種選擇, 1.支持罷免, 2. 暫時停權, 3. 反對罷免, 選"暫時停權"者可以自由提出暫停時間, 如1天到10年皆可. 投票結束後, 把所有投票排序, 以所有"支持罷免"為先, 其次是"暫時停權"按建議時間由大至小排序, 最後是"反對罷免", 然後取出中位數 (如投票人數為雙數, 以中位兩者中較大者為準). 如中位數為"支持罷免"或"反對罷免", 則按此實行; 如中位數為某一指定暫停時間, 則其管理權將被暫停, 直至該日後便自動恢復. 而無論結果是"罷免"或"暫時停權", 只要在停權期間按正常程序重新被委任為管理員, 便可即時取回有關權限而無需理會之前的停權決定. 這方法既沒有改變罷免的門檻(仍然是只要有一半人支持便可罷免), 又容許大家有更多選擇, 應有助促進對話和減少對立.--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7:31 (UTC)

停權時間應該有明確一點的規範,包括人事案結束後,以及問題解決之後,不應該是很長的時間。拖字訣並不好。-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8:31 (UTC)
按現時的罷免制度, "罷免"其實就是永久罷免, 如非再經正常程序再被選出為管理員, 也就是永久停權. 既然永久停權也可以, 就沒有必要為暫時停權定立上限--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2:06 (UTC)

更正一點,中文維基到目前為止沒有管理員被罷免成功過。-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8日 (三) 18:34 (UTC)

真的沒有嗎? 那個好像還是你提出的罷免案吧....--Johnson Lau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2:06 (UTC)
那是罷免通過,未有真的罷免掉。—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圓桌會 2010年4月29日 (四) 02:12 (UTC)

連有沒有通過都有問題。當時沒有明顯界定通過的標準。反正他還有管理員的權力,就算有10次罷免紀錄,也是一樣。不過對我來講,沒差了,也看到一些黑暗面,像是有人作過還不敢認的。-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2:22 (UTC)

再停一停,想一想

在此我是想提醒一些曾經在罷免Shizhao投支持票以及在此投過反對票的人。你們的怨恨我是非常理解,不過以下的說話你們一定要留意。

  1. 如果你們對現在罷免管理員修訂方針不滿的話,可以提出新的建議,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
  2. 如果你們對現時的管理層不滿,歡迎你成為管理員一份子,改變維基社群現狀。只要不是「火星人」的話,我也會支持。

就此收筆。--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0年5月3日 (一) 06:50 (UTC)

真是奇怪,這裡反對的人沒提出反對理由嗎﹖這裡提出的怎也比罷免板面裡的多,討論也仔細得多。如果這也叫「為反對而反對」,那麼閣下難道是「為支持而支持」﹖—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5月4日 (二) 12:39 (UTC)
我也很奇怪。對於管理層公信力破產的問題,我已經作出了善意的提案,問題不是一個人或多個人去參與維基就可以改變現狀,而是集體腐敗的現狀刻不容緩,不去正視,所有共識制度都不復有效,有所過去共識都無可依據。正視問題,去問題核心內處理,並不是「為反對而反對」。大家想不管,無所謂,但麻煩不要說我「抽水」,這是愛之深責之切而已。--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5日 (三) 16:08 (UTC)
(:)回應對於樓上兩位的意見有點認同。但是前提是兩方的仇恨沒解決,管理員以及普通維基人之間變成兩個極端。有時候應該要以雙方面的角度思考問題。--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0年5月6日 (四) 06:41 (UTC)

強烈建議即時暫停任何新的罷免管理員投票

在Shizhao罷免案的過程中,暴露了現有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機制的嚴重缺陷,包括而不限於如何判定申請有效、站內外拉票、種票等疑問。鑒於爭議事項影響深遠,及站外有人呼籲他人成為自動確認用戶以便投票,可能左右未來投票的結果,為了避免有問題的投票影響中文維基百科,現在請求社群同意以下事項:

「即時暫停任何新的罷免管理員投票,直至行政員決定恢復為止,根據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緊急狀況進行的罷免投票不在此限。」
補充建議:
「行政員日後如認為罷免管理員投票可以恢復,應在互助客棧提出,並列明擬恢復的日期(不早於7日後)。提出後的7日內,如支持恢復之行政員多於反對恢復之行政員,即視為決定恢復,於擬定恢復的日期起生效。」
--Mewaqua 2010年4月24日 (六) 13:52 (UTC)

如有修改建議,歡迎提出。 --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34 (UTC),後有修改

我記得在目前的規定裡面有對同一位管理員提出連續除權投票的間隔時間限制(六個月?)。但是,最終的討論共識應該朝向現有的方針和精神,那就是維基不是單純的靠票數作出最後的決定。-cobrache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13:50 (UTC)
申請罷免管理員機制形成的過程,是『為了討論方便,除了在維基百科上面留話之外,必要時也可以由各組主持人召集線上會議(包括skype聊天室等)。』為什麼可以在站外討論方針之制定,不能在站外討論如何依此方針操作?如果不是當初貪圖『方便』,今天怎麼會讓鑽空子的人也這麼『方便』?『維基事,維基決』被硬壓下去而忽視了這麼多年,現在知道痛了吧?說起來這些『站外有人』還淺著呢,他們要是像行政員一樣聰明,懂得善用線上會議,你現在哪兒去抓證據啊?hack進他們電腦嗎?
回說正事,請問現在打算怎麼操作『行政員討論後決定恢復』?又是『為了討論方便,除了在維基百科上面留話之外,必要時也可以由各組主持人召集線上會議(包括skype聊天室等)。』嗎?161.139.200.3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3:11 (UTC)
謝謝您的意見,已經刪去原先提議「行政員討論後決定恢復為止」中的「討論後」。--Mewaqua 2010年4月24日 (六) 14:26 (UTC)
這種建議只能以「卑鄙」來形容。拉票根本不是甚麼錯誤的事情,尤其支持和反對方都在拉票。上面已提過,針對同一人的投票已有間隔限制。建議暫停新的罷免投票,等同於在民主國家解散國會、停止國會選舉之類的行為。現在中文維基百科遇上甚麼事了﹖戰爭﹖還是伺服器遭恐怖襲擊﹖就不過有人拉票而已﹗一旦讓行政員決定是否開放罷免投票,即是「管理員+行政員」又向獨裁政治行進一步。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9:23 (UTC)
最感到納悶的一點,不知道維基百科怕什麼?維基百科所有和投票及授獎等活動,從不發個訊息週知所有人的討論頁面,不通知你我們現在要選舉誰當管理員、行政員、站務專家,或者是什麼要罷免誰,通通不說怕知道的人來參加,搞個選舉或罷免行動的活動,至多才500人參加,好像是要是全部人都來會塞爆似的。尤其是選舉提名人,你看看至多贊成、反對或中立不超過100人吧,就當選。為何不開放都發一封訊息讓所有人知道消息,這樣讓更多人參與投票,何需在拉票。說實在那些所謂拉票贊成罷免的,效果真是差咿!才區區不到至多算50票,並且拉了半天還罷免不成。所以真的那麼容易被拉嗎?每個人鼻子被牽著拉,真拉的動嗎?沒好處被收買,誰都聽你指揮呀?當然我是明白維基有所難處,真要搞個上萬人活動,他們也擔心怎麼辦法。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9:53 (UTC)
维基也无义务去通知所有用户参加所有投票,但重大投票事实上是应该在首页通知一下。—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50 (UTC)
呵呵!是啊就是不知誰也在書生罷免期間,有這麼一次不知誰膽大包天,竟然發出個勸導大家不要拉票行為的頁下擺通知,後來才撤消。我就不明白是誰有義務(維基成員中一員)竟會通知所有用戶,請問為何跟選舉罷免事宜相關事務,需要特別週知大家不參與拉票行為,呵!我們可沒要求這項通知啊,竟然通知我們,反觀投票啊!罷免啊!不好意思打擾大家,所以不義務通知大家!難道通知所有人參與選舉或罷免投票是微不足道小事,不用也無義務告訴大家乎?所以才好維基圍圍個小圈圈,以不到500人參與的活動自家子小氣八啦辦活動,根本就是想以杜眾人之攸攸之口!不是嗎?告訴你!解決民主的方式就是更多的民主,維基百科實足是個民主試驗場,只是有人双重標準,特別好心義務通知告訴你不要拉票,卻不義務告訴我們要選啥或罷啥,這就是寡頭一環,造成眾人不信任猜忌的結果,好個義務當甜嘴糖給大家吃的理論。以區區不到100~200票當選的提名人,更沒所謂任期制,多麼好的終身管理員呀,當初有人呼籲任期制案,被投票封殺後,演變至今紛亂不斷的原因,究其主因就是這些所謂沒有任期制,連一個評鑑的機制都是旦然無存,所以選上容易下台難,連個任期屆滿重新選提名人的機制都不規劃,年復一年的不受所有人評選,這何道理呀?你管理員有本事幹得好,還懼怕不被選上嗎?不是嗎?要是今天是有任期制,會有這麼多罷免紛擾意見嗎?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08 (UTC)
任期制的結果我認為就是每個任期都要像這次這樣紛擾一次,而且可能更嚴重。--ffaarr (talk) 2010年4月24日 (六) 13:13 (UTC)
(:)回應,真是個好的終身制的管理員啊,無任期限制啊,香港民主議會議員可羨慕死了,要是他們也可以無任期制多麼好,真是多麼好的義務告知不要拉票通知啊。All my lovi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3:34 (UTC)
這是迫不得已,而且1. 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維基不是民主試驗場;2. 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維基不是官僚體制;3. 維基百科的目標是提供「自由使用」(相對地)的百科全書,不是追求網上民主,投票任免管理員是一種管理手段,不是百科全書的目標;4. 拿現實上的政治選舉比較,如果一個人可以多次出入票站投票(比照:傀儡),不屬於該選區的人又可以投票(比照:純粹為了投票而累積50次編輯頁面),根本稱不上公平公正,也稱不上是民主。--Mewaqua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3 (UTC)
暂停罢免投票不必,但是罢免的有效性的判断应当补充一些细节。--用心阁(对话页) 2010年4月24日 (六) 14:11 (UTC)
(:)回應 我並不認為這是紛擾,而且,多幾年就會習慣了。最重要仍然是一句,現任的管理員/行政員在上一個集體地失去了公信力,需要一些更強的補救方法。我不是要搞民主試驗場,而是要解決問題。--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5日 (三) 16:18 (UTC)
(:)回應:我是覺得可以在完成修正現有罷免辦法所存在的問題之前先暫停罷免案的提出,但在重修完成後即得恢復罷免案的提出,而不是由行政員決定何時恢復。Pbdragonwang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37 (UTC)
(-)反对暂停罢免。意见与用心阁一样,可补充罢免的有效性判断细节。--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4月24日 (六) 17:28 (UTC)
(-)反对+強烈抗議。你這些還不是霸王條款?要等行政員恢復,如果他們永遠達不到共識,那永遠暫停罷免機制嗎?你想搞維基獨裁嗎?至於拉票,既然大家都有去拉票,那拉票就變得公平了,有何不可?看來當下維基仍然是寡頭獨裁統治另外我支持管理員任期制--Coekon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01:01 (UTC)
(-)反对現在維基人應有能力判斷有效以及是否參與投票。如果是其他維基人被罷免的話,投票一定比Shizhao的低。不要為一次事件而看低所有維基人。—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5日 (日) 09:36 (UTC)
(-)反对,如果有別的管理員瀆職或因不活躍需被罷免,那該怎樣?特別為書生開特例,那這裡沒希望了,變成書生的維基百科了。但我建議對單一管理罷免案需隔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才可提案。-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5月15日 (六) 17:49 (UTC)

補充:關於傀儡投票

香港高登討論區有人宣稱用兩個account投了支持票,見形勢危急 請維基巴打呼籲他人投票罷免Shizhao

我兩個account都投左支持 話唔定最後勝敗取決於我

(本文張貼於 4/21/2010 10:35 PM)(「話唔定」解「說不定」)
--Mewaqua 2010年4月23日 (五) 14:15 (UTC)

加上另一回覆:
點投? 我有 2 個 acc
(本文張貼於 4/22/2010 10:21 PM)[4](「點投」解「怎樣投票」)
--Mewaqua 2010年4月23日 (五) 14:24 (UTC)
Wikipedia:傀儡現時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正式方針,請關注此事各位能同時參與上方修改及落實傀儡方針的討論,謝謝。—Altt311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4:17 (UTC)
  1. (+)支持,原本我還想說因為一案不二審而覺得沒必要暫停罷免申請,看到了這個後我只能說,強力支持暫停,直到修訂案完善為止。--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2:26 (UTC)
  2. (+)支持,还有什么疑问么?外语学院—23—理工东门 DD6121HS5☎ 投诉热线9686002010年4月23日 (五) 18:57 (UTC)
  3. (+)支持,現行方針在制訂時,的確未有預見和顧及罷免案可能遇上的外部影響。—Computo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20:02 (UTC)
  4. (+)支持目前的状况需要等到相关方针完善—Mys 721tx(留言)-U18协会招人了 2010年4月24日 (六) 00:59 (UTC)
  5. (+)支持:非常時期,實不得已,不得不為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02:18 (UTC)
  6. (+)支持:應解決外部問題。—Flame 歡迎泡茶 2010年4月24日 (六) 04:14 (UTC)
  7. (+)支持,事不宜迟。—Chief.Wei 2010年4月24日 (六) 05:53 (UTC)
  8. (+)支持:但务必要明确哪些方针确立/修改后即行恢复罢免,而不应说由行政员决定,以免引起更多口水仗。——快龙人过留名 2010年4月24日 (六) 06:18 (UTC)
  9. (!)意見:提議搞不清問題所在。既認定源於傀儡,則應正其根本,落實限制傀儡方針;而若認為傀儡過多而影響投票,則維基各種大大小小官式投票都要暫停,全面檢討尋找共識機制。單單針對罷免投票,何以叫人不聯想起保護書生?—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2:21 (UTC)
    1. 投票有輕重之分,輕的如新條目推薦、優良條目評選之類,就算有人使用種票、拉票等手段成功影響結果,對維基百科的影響也是有限。2. 有人在站外明言「我會要求這幫管理員,特別Philip和百無一用是書生(或是豬生)滾出維基」、「我的目的是維基分家,中國來的管理員最好不要碰維基」,加上其他與投票有關的言論,不能掉以輕心。--Mewaqua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4:46 (UTC)
    1. 問題在於雙重標準,既然認為傀儡投票有問題,應讓人一次過處理所有與投票有關事宜,而不是只停止個別類型的投票。事實上,暫停理由大多與罷免程序關係不大,而且站外言論怎說無法控制、難保有天有甚麼聲稱要爭取甚麼榮耀而於所為「輕」之投票搞風搞雨,難道到時又來過「緊急呼籲」嗎?反正都「影響有限」,何不一概停止?一邊檢討共識方針、一邊進行所謂「輕」的投票,那些結果實在沒有基礎支持。—THIS IS charlie (留言) 2010年4月25日 (日) 12:56 (UTC)
  10. (-)反对:既然傀儡問題影響及投票公正性,該處理的該是維基中所有投票,而非單單罷免一項,而且暫停罷免的爭議性比修訂傀儡方針大得多,如此只會捨易求難,我們應該集中精力收集相關事實例證,盡快討論出修訂或不修訂方法,方為治本,更重要的是,暫停罷免無異於總統宣佈戒嚴停止大選,這並非是一個好的開端,雖說維基非民主實驗場,但民主規則及程序正義是管理大群體的基石,任何動搖基石的方案都會帶來更壞的後果,希望大家切記慎用,現在還不是最後關頭。--罰抄(罰抄會館) 2010年4月24日 (六) 12:52 (UTC)
  11. (+)支持,但要尽可能防止错杀。—Jsjsjs1111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07 (UTC)
  12. (-)反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傀儡投票。而且这样也不恰当--Istcol (留言) 2010年4月26日 (一) 15:04 (UTC)
  13. (+)支持,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维基百科将面临严重的傀儡问题,无论是来自哪个地方,两岸四地都可能。 —NewSpeaks友爱部真理部 2010年4月28日 (三) 05:20 (UTC)
  14. (+)支持,结果是要算票的,傀儡投票最不好,无论是哪一方都不希望看到对方能用傀儡投票。-- [ ] 2010年4月27日 (二) 19:54 (UTC)
  15. 強烈(-)反对,這個是偽議題,只是用來轉移視線的 agenda setting。--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5日 (三) 15:50 (UTC)
  16. (-)反对:你們該當認知到這是什麼處境,也該當留意高登是一個如何的網路力量。這種因噎廢食的行為,他人看起來除了是維護(不管有意還是無意)某人還有什麼?請大家以事論事,針對傀儡事件調查,而非因此去暫停廢止管理員的動議。—我愛黑澀棒棒堂,開堂啦~點此留言 2010年5月7日 (五) 08:40 (UTC)
  17. (-)反对,他說有兩個帳號你就說他有?他說他是上帝,你相信嗎?-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0年5月15日 (六) 12:30 (UTC)

建议

  • 1:暂停现有投票机制3个月,或至最快决出新方案日,以最近日期的一个为准。
  • 2:类似首页投票案,建立一个讨论页提交方案和投票
  • 3:严格限制此次投票的讨论,由3个以上管理员跟踪。

不能再让所谓的“民主人士”再闹下去,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0:31 (UTC)

希望行政員像自己說的一樣說到做到,把這場投票disqualify69.118.188.10 (留言) 2010年4月27日 (二) 01:51 (UTC)

我認為馬上可以做的,就是先遵守方針內文,將名稱從「罷免」更換至「強制解任」。我相信,少了罷免兩字的誘惑,很多渴望直接民主的蜂蝶都會自動消失。--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3:20 (UTC)

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是否要有罷免制度的討論中,已經討論過將此一制度定名為「解任」,中文維基百科社群已經就此案進行表決,敬請尊重社群決議,謝謝。--Theodoranian

剛才翻開陳年老帳,才發現當初投票的名稱就是「解任」,之後更改名稱並沒有經過投票,因此,我根據此議決,將該方針名稱移動至原來社群議決後名稱。--Winertai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4:04 (UTC)
單用「解任」一詞有歧義,因為亦可以指解任不活躍管理員(獨立於罷免方針之外)。 —Hargau (留言) 2010年5月2日 (日) 09:32 (UTC)
提議: 社群解任。--Kittyhawk2(談♥) 2010年5月5日 (三) 06: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