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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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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国际人道主义法

國際人道法(法語:Le droit international humanitaire - DIH)是規制武裝衝突中行為的法律(戰時法)。它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旨在保護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並限制和規制戰鬥員所能夠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從而限制武裝衝突的影響。國際人道法的創立源於人道方面的考慮和減少人類苦難。「國際人道法包含一套由條約習慣確立的規則,旨在保護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裝衝突影響的人員和物體並限制交戰雙方對所選擇作戰方式和手段的使用。」它包括「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以及一些其他條約、判例法習慣國際法。」[1]它規定了交戰國、中立國和參與戰爭的個人的行為以及他們對於彼此以及對於受保護的人(通常指非戰鬥員)所應承擔的責任。它旨在維持人道考量與軍事必要性之間的平衡,它使戰爭受到法律的規制,從而限制戰爭的破壞性影響和減少人類苦難。[2]

嚴重違法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構成戰爭罪。國際人道法作為戰時法,規制參與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部隊的行為。它與訴諸戰爭權不同,後者規制發動戰爭或武裝衝突的行為,包括反和平罪和侵略戰爭。戰時法和訴諸戰爭權是規制國際武裝衝突各個方面的戰爭法的兩個支柱。[3]

國際人道法對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和國內武裝衝突的規則有嚴格的區分,這一點遭到了廣泛的批評。

國際法學者對於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的關係存有爭議。[4]有學者認為二者相互獨立,也有學者認為後者是前者的分支。認為二者相互獨立的學者強調二者在適用性方面的不同:國際人道法僅適用於武裝衝突。而另一方的學者則認為國際人道法代表了國際人權法的一項功能;國際人權法包括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每個人的一般規範以及適用於武裝衝突和軍事占領等特殊情況或適用於包括難民(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兒童(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和戰俘(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在內的某類人群的特殊規範。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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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概括了國際人道法的精華。然而,它們並不具備國際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無意取代現行條約。撰寫它們旨在促進及提倡國際人道法。其基本準則如下:

  • 失去戰鬥能力、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士,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 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 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保護生命及財物的符號,必須予以保護。
  • 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政治、宗教等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 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所未曾做過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毒打、或侮辱性的待遇。
  • 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 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及其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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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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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歷史,人們一直在努力規制作戰,只是力度有所不同。但這些都不過是臨時的地方性規定,直到19世紀中葉,在創立不久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推動下首部日內瓦公約的通過才改變了這一局面。

19世紀60年代之前,作戰規則或是由統治者和司令官來頒布,或為滿足當時的需求和便利,由交戰方協商達成協議。在一些情況下,這些規則旨在保護水井之類的重要資源或戰鬥員和無法自衛的非戰鬥員,但它們通常不禁止那些現代社會認為不能接受的行為。

《利伯守則》(1863年)首次嘗試將現有的戰爭法和習慣法匯總,並將其適用於一支作戰部隊。該守則專為美國內戰中的北方軍而制定,因此並不具有條約地位。

接下來的一年,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成立於1863年)的力促之下,各國通過了《日內瓦公約》,公約包括10項條款,專為戰場上的傷兵而制定,確保其無論屬於哪方都能得到一視同仁的救護。

公約還確立了醫務人員的中立性,並為保護醫務人員和救治傷員的醫療機構而採用了一個中立標誌:白底紅十字。(19世紀70年代才開始使用紅新月標誌。)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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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那時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後來人們所知的國際人道法的發展便一直息息相關。隨著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自身職責的不斷發展,該組織不斷地直接接觸到戰爭現實,於是它堅持不懈地敦促各國政府擴大人道法的範圍,使其逐漸覆蓋海戰、戰俘和平民。

《日內瓦公約》的範圍反映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關注的重點在於戰爭受難者的需求。但到19世紀末期,各國政府開始推介人道法的一個分支——規制作戰方法的國際規則《海牙公約》。

在一戰即將結束之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呼籲停止化學戰。隨後的討論促成了1925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通過,該條約的一系列規則至今仍然有效。

一戰之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擴大對戰爭受難者保護的不懈努力促成了1929年一部有關戰俘的新日內瓦公約的誕生。但是該組織未能成功地在二戰爆發前勸說政府通過一部保護平民的公約,結果在二戰期間數千萬平民得不到特殊保護。

1949年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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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上的重大突破出現在戰後,各國政府於1949年通過了四個《日內瓦公約》。這些公約對已有《日內瓦公約》進行了修訂並增加了第四部公約,對身處敵方控制的平民予以保護。

1977年,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作了大量前期準備以及勸說工作之後,各國政府通過了《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英語》和《第二附加議定書​(英語》,這兩部議定書結合了海牙法和日內瓦法的基本原則。

兩部議定書的主要創新之一就是寫入了保護平民免受敵對行動影響的條款——例如,宣布不加區分地攻擊平民為非法。《第一議定書》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而《第二議定書》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5]

1949年《日內瓦公約》得到了全世界所有國家的通過;議定書也贏得了廣泛認可,其中的規則被視為習慣法。

當代國際人道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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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一直致力於鼓勵政府實施國際人道法並向國家部門特別是武裝部隊內部的相關級別人員講授這些規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也與政府、國家紅會一起在學術界、青年及媒體中推廣人道法知識。

紅十字與紅新月標誌被莊嚴載入了《日內瓦公約》。為了使其所代表的保護含義更容易被全球不同的人所接受,2005年《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英語》引入了一個新增標誌——紅水晶。[6]

增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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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還包括多個規制特殊武器的公約。這些公約的創立主要是因為這些武器大多在衝突結束之後很久還會造成人員傷亡。未爆炸的地雷每年會造成7,000多人死亡;未爆炸的彈藥,尤其是集束彈藥的小炸彈,每年也會造成很多人喪生。據估計,98%的受害者是平民;種地的農民和發現這些爆炸物的兒童是常見的受害者。由於這些原因,下列公約獲得了通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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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CRC什麼是國際人道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 Military necessity [軍事必要性]. 瑞士日內瓦: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案例手冊. [2024-07-28] (英語). 
  3. ^ ICRC什麼是訴諸戰爭權和戰時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 ICRC國際人道法與人權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5. ^ Conduct of hostilities [敵對行為]. 瑞士日內瓦: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案例手冊. [2024-07-28] (英語). 
  6. ^ Pulles, Gerrit Jan. Crystallizing an emblem: on the adoption of the third 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瑞士日內瓦: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2005, 8: 296–319 [2024-07-28]. ISBN 978-90-6704-244-4. doi:10.1017/S1389135905002965 (英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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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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