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专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专区,或称专员区[1][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制度中,介于(第一级行政区[a])和(第二级行政区[a])之间的一种准区划形式[b]抗日战争期间,中共政权既开始使用“专区”作为固定的区划术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专区”推广至除东北、内蒙古、西藏外[c]中国大陆全境,直至1970年改称地区为止。中文对南亚地区的印度介于邦与县或巴基斯坦介于省与县之间一种行政区划形式亦译作“专区”。

历史

[编辑]

专区源自国民政府时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区,专区即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抗日战争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政权在其控制的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以便管理。有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专区得到保留,并推广至全国[2]。当时,专区或属省、或属行署区(又称行政区,为省级或副省级行政区)[c]山东省政府公文中[3],又将省属专区称为“直属专区”。

1950年1月,政务院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第13条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一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b]

在1950年代,全国行政区划有过多次调整。其后,随着行署区在1950年代的撤销或合并为省,专区改属省,成为四级行政区划体系中的第二级行政区,属于虚级。介于省级行政区之间。

专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专区行政公署,简称“专区行署”;最高行政长官称为“专区行署专员”。1970年代以后,官方和媒体对“专区”改称为“地区”。

下级行政区

[编辑]

专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为县、市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其直接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与专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区称为“专级行政区”(参见地级行政区)。

数量

[编辑]

1949年,全境共有185个专区,包括8盟、12分区、4行政区、3行署、1矿区、1特区、1临时行政委员会以及55个与“专区”同行政地位的“市”(专级市,参见:地级市)共计270个“专级行政区”。

另有研究者统计,1950年时,全国共有190个专区。1953年时,因专区合并,减少至152个[c]

1949年至1965年专区及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数量列表
年份 合计


















临时
行政
委员

1949年 215 185 8 4 12 3 1 1 1
1952年 212 187 3 13 1 1 1 1 1 1 3
1953年 178 152 1 3 14 7 1
1956年 188 140 3 8 29 1 4 1 2
1959年 159 119 7 29 4
1961年 176 135 7 29 3 2
1962年 187 148 7 29 3
1963年 189 151 7 29 2
1964年 187 146 7 29 3 2
1965年 205 168 7 29 1

南亚国家的“专区”(翻译用语)

[编辑]

南亚国家诸如印度巴基斯坦,在(邦)和之间普遍存在一种行政单位——division,汉语译作“专区”。

英国殖民时期英属印度将独立之前的印度(印度次大陆)进行分治。由于疆域范围大小差异,至今在印度共和国仍旧存在这一准行政区划,孟加拉国这一含义的层级属于国家一级行政区,汉语译作“”,巴基斯坦的专区在2000年废除,2008年恢复。

参见:

备注

[编辑]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级中,省(省级行政区)是第一级行政区单位,县(县级行政区)是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但省、县之间一直实质存在地级行政区
  2. ^ 2.0 2.1 翁有为文章原文[2]:鉴于专署层级普遍实施的现实,1950年1月6日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13条规定:“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各设专员一人,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③这是专员区公署制推行最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实际上只是关于专署性质和地位的规定,即系省政府的“派出机关”,而非一级正式政府;而对于推行于全国的专署这一机构的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和编制,其任务、职责和职权,其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其与中央和省的关系,其与县及县以下政府的关系,此通则均无规定。相比较来看,县之下的区虽然在一些地区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却也有其组织法规。与此同理,作为省政府派出机关的专署的具体组织状况也是可以制定相应的单行法规给予详细规定的。这种在全国普遍设置、却无具体法规框定的行政组织,其运行自然有时会受到无法可依的困扰。
  3. ^ 3.0 3.1 3.2 翁有为文章原文[2]:到1950年,据统计全国共建立专员区(以下简称“专区”)有190多个,主要包括今之河北10个、河南10个、山东11个、江苏9个(苏南4个、苏北5个)、安徽10个(皖南4个、皖北6个)、浙江9个、福建8个、江西8个、湖南10个、湖北9个、广东9个、广西10个、云南13个、贵州8个、四川19个(川南4个、川北4个、川西4个、川东5个、西康2个)、青海2个、新疆10个、内蒙4个(绥远4个)、辽宁1个,①只是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盟制、西藏尚未进行改革和东北设立直辖市及省份较多等特别原因而未实行专员区制管理。可以说,专员区制就像省制一样,是一种普遍推行的地区区域管理制度,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大城市没有实行只是个别例外。至1953年底,全国共设置专区152,其中华北18个、东北1个、西北26个、华东41个、中南32个、西南34个。②和1950年相比,专区的大致地域分布可以说是相同的,只是专区的数量少了一些,其所以少,据考主要是由于某些专区合并的缘故。

注释

[编辑]
  1.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 《山西省各专员区专员、副专员名单》. 山西政报 (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1950, (1950年07期). ISSN 2096-207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8)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2.3 翁有为. 《政府法制化的艰难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专员区公署制度的推行及变化》. 中共党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2007, (2007年第1期): 92–99. ISSN 1003-3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2) (简体中文). 
  3. ^ 《山东省行政区划》. 山东政报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49, (1949第2期). ISSN 2095-396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9)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