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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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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德蘭王國'''({{lang-nl|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帕皮阿門托語]]:Reino Hulandes),簡稱'''尼德蘭''',中文俗稱'''荷蘭王國'''({{lang-en|Kingdom of Holland}}),是由[[荷兰]](為了與荷蘭王國區分又稱為「荷蘭本土」)、[[阿魯巴]]、[[库拉索]]和[[荷屬圣马丁]]4个[[構成国]]组成的[[君主立宪制]]的[[複合国]],是一个以[[荷兰本土]]為核心的[[主權國家]]。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
'''尼德蘭王國'''({{lang-nl|{{Audio|Nl-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2.ogg|''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IPA-nl|ˈkoːnɪŋkrɛik dɛr ˈneːdərlɑndə(n)}};[[帕皮阿門托語]]:Reino Hulandes),簡稱'''尼德蘭''',中文俗稱'''荷蘭王國'''({{lang-en|Kingdom of Holland}}),是由[[荷兰]](為了與荷蘭王國區分又稱為「荷蘭本土」)、[[阿魯巴]]、[[库拉索]]和[[荷屬圣马丁]]4个[[構成国]]组成的[[君主立宪制]]的[[複合国]],是一个以[[荷兰本土]]為核心的[[主權國家]]。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


== 譯名 ==
== 譯名 ==

2014年7月5日 (六) 07:03的版本

尼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荷蘭文
Reino Hulandes(帕皮阿門托語
格言:Ik zal handhaven(荷兰语
“坚持不懈”
国歌:威廉颂
荷蘭語Het Wilhelmus
首都阿姆斯特丹
官方文字荷蘭文
政治體制聯邦制
议会制君主立憲制
聯邦制
國家憲法荷蘭王國章程
领导人
• 國王
威廉-亞歷山大·克勞斯·喬治·費迪南德|威廉-亚历山大
• 首相
馬克·呂特
• 
Edwin Abath
• 
Marvelyne Wiels
• 
Mathias Voges
成立
面积
• 总计
42,508 km2平方公里
• 水域率
18.41%
人口
• 2012年估计
17,034,544(第61名
• 密度
393/平方公里(第30名
货币歐元(荷蘭本土)
美元荷蘭加勒比區
荷屬安的列斯盾庫拉索聖馬丁
阿魯巴弗羅林阿魯巴)([[ISO 4217|EUR, USD, ANG, AWG]])
行驶方位
电话区号+31(荷蘭本土)
+297(阿魯巴)
+599(庫拉索、荷蘭加勒比區)
+1 721(聖馬丁)
ISO 3166码
主要節日國王日4月27日

尼德蘭王國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荷兰语发音:[ˈkoːnɪŋkrɛik dɛr ˈneːdərlɑndə(n)]帕皮阿門托語:Reino Hulandes),簡稱尼德蘭,中文俗稱荷蘭王國(英語:Kingdom of Holland),是由荷兰(為了與荷蘭王國區分又稱為「荷蘭本土」)、阿魯巴库拉索荷屬圣马丁4个構成国组成的君主立宪制複合国,是一个以荷兰本土為核心的主權國家。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

譯名

尼德蘭的正式国名,為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中文所稱的荷蘭(Holland),嚴格來說,是指尼德蘭王國中一個地區的名稱,也就是北荷蘭省南荷蘭省兩地的合稱。在七省聯合王國時代,荷蘭是其中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的地區,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尼德蘭王國整體。這是一個常見的俗稱,可用於非正式場合中,但在其國內不一定被廣為接受,特別是對來自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使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並不禮貌。在正式場合中,則使用其正式國名,尼德蘭[1]

1806年1810年期间,由法兰西第一帝国所扶持的一个傀儡国的正式国名是法文“Royaume de Hollande”与荷兰文“Koninkrijk Holland”,直译作“荷兰王国”,但在中文环境下一般不区分“Nederland”(尼德兰)和“Holland”(荷兰),一律翻译为“荷兰”,因此容易导致混淆。

歷史

1830年1954年间是荷蘭帝國的正式国名。在1954年之前「荷蘭王國」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於1839年之前,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歷史上「荷蘭王國」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適應全球非殖民化的浪潮,荷蘭政府決定調整與殖民地和屬地的關係。本來二戰後荷蘭的海外領土包括有荷屬東印度荷屬西印度和荷屬圭亞那,於1949年荷屬東印度的大部份獨立成為印度尼西亞,荷蘭於當地只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稱為荷屬新畿內亞。於1954年荷蘭公佈《荷蘭王國章程》,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荷蘭王國」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自此「荷蘭王國」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而「荷蘭」只是「荷蘭王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

1954年的《荷蘭王國章程》生效時,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的荷屬安的列斯,和原稱為荷屬圭亞那的蘇利南。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

1973年起,蘇利南提出獨立要求。1975年,蘇利南正式獨立,脫離荷蘭王國,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和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

1986年,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和阿魯巴三部份組成。

2004年起,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經過歐洲大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於2005年簽署協議,決定於2010年10月10日荷属安的列斯解体,其中的庫拉索聖馬丁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直接拼進荷兰本土。荷蘭王國由四部份組成,分別是荷兰本土、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丁。

荷兰王国不同时期的構成国

  • 荷兰王国国旗 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1986年1月1日—2010年10月10日
    • 荷兰国旗 荷兰本土(Nederland
    • 荷属安的列斯国旗 荷属安的列斯(Nederlandse Antillen
    • 阿鲁巴国旗 阿鲁巴(Aruba
  • 荷兰王国国旗 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2010年10月10日—今日
    • 荷兰国旗 荷兰本土(Nederland
    • 阿鲁巴国旗 阿鲁巴(Aruba
    • 库拉索国旗 库拉索(Curaçao
    • 圣马丁国旗 圣马丁(Sint Maarten

構成国数据对比

荷兰王国全图(统一比例)
荷兰王国構成国数据对比
構成国 人口
(2009年度)
占王国总人口
的百分比
面积
(平方千米)
占王国总面积
的百分比
人口密度
(人/平方千米)
阿鲁巴国旗 阿鲁巴 106,050 0.63% 193 0.45% 538
库拉索国旗 库拉索 140,796 0.84% 444 1.04% 309
 荷蘭(荷兰本土) 16,516,537 98.30% 41,848 98.42% 394
 荷蘭 (欧洲部份) 16,500,156 98.20% 41,526 97.66% 394
— 波内赫 12,103 0.07% 288 0.68% 40
— 萨巴 1,524 0.01% 13 0.03% 115
— 圣尤斯特歇斯 2,754 0.02% 21 0.05% 129
圣马丁国旗 圣马丁 40,007 0.24% 34 0.08% 1,146
荷兰 荷兰王国 16,803,390 100.00% 42,519 100.00% 392

政府架構

理論上說,荷蘭王國政府(rijksregering) 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荷蘭王國章程》(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為依歸,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其權力只限於《章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即防務外交國籍引渡。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荷蘭王國政府」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叠。

從法理上看,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構成國」地位。除了《章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其中歐洲大陸荷蘭的憲法稱為 Nederlandse Grondwet,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王國憲法」,但法理上只對歐洲大陸荷蘭有效。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Staatsregeling」,但不管是「Grondwet」還是「Staatsregeling」,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並同樣從屬於《章程》之下。

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部長)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

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擁有一個席位,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奧委會)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在歐盟裏,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洲大陸荷蘭、阿魯巴、庫拉索還是聖馬丁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外延地區」的地位,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

参考文献

  1. ^ Holland or the Netherlands?. Dutc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15 December 2012]. 

参见

荷兰专题 (获评丙級未知重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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