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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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助是由政府主持的保險或福利制度。對於非自願失業者,提供短期的金錢救助,使其不會因失業收入中斷,而陷入生活困境。

目录

[编辑] 各地實施的情況

[编辑] 台灣

  1. 非自願失業,需符合勞基法的非自願失業的相關條目。(業務縮減、停業、不適用……等)
  2. 失業給付的金額,以勞保退保前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給付。
  3. 至就業服務站辦理「非自願失業登記」的14天後開始給付,最多連續拿6個月,期滿後需勞保再次投保滿1年後,始具有失業給付的資格。
  4. 失業給付的領取次數,與勞保的投保年資無關,僅影響是否能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编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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