傀儡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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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政权是指形式上獨立,但其内政外交卻受到外國指揮、控制的政權,是從屬國的一類。[1] 一些小國内政外交往往難免會受到大國的影響,但這並不意味著受到指揮控制,不可以視為傀儡政權。
傀儡政权是一个特定意识形态和民族认同中产生的词汇,通常指某个政权,因为外国势力的扶持,或者由外国侵略者所建立和控制而导致其法统“非法”。这种观点认为:當一個政權的最高首腦由外國勢力授意產生,而不是由本國公民選舉產生,該政權必然是傀儡政權。
傀儡政权一词有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的色彩,不少处于内战,或者有外国势力插手的战争中的政治实体,都互相指责对方是某一外国势力的“傀儡政权”,己方则是“合法政府”。比如說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曾相互指責對方为美國或苏联的傀儡政權。大韩民国政府和朝鮮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也是如此。
「傀儡」之觀點
「傀儡政權」有三個元素組成:
- 傀儡政權:一個被他国军事占领的国家,被控制的政府,各種象徵國家完整的政治花瓶都有被保留,但這些政治花瓶不足夠證明其自主性。[2]
- 主人政權:控制國家,必須是主權國,或由單一主權國控制的政治集團,它不想立即吞併傀儡國,但希望最終吞併,或希望以不吞併達到勢力控制的效果。這個主人有能力令傀儡政府倒台,有時甚至威脅使用武力,即使傀儡政權的意識形態與主人政權相近也動武。
- 受害人:沒有受害人下,「傀儡」一詞就無意思,成為自願。受害人須是被傀儡政府宣稱有權被統治,主張傀儡政府非民選產生,或其他理由否定其外在或內在合法性,而在未有傀儡政府前他是享受合法政府的統治,因此受害。
國家與政權不應只因為有以下情況而視為傀儡政府或傀儡國家,包括:
- 一些國家由于物質短缺,或基於政府觀點(依執政黨的粗略意識形態而言,不是依執政者的利益而言)考慮,在外交上經常支持某一個國。
- 傀儡國家的「主人」是一個由多個國家組織的大集團,當中可能有一個國家較有優勢,但其他成員也有相當的制衡作用,不見得一國獨大。
- 一些國家在經濟上疑似被其他自由國家的財團控制,而那些財團並非國營或是國家特許壟斷,亦不像是政府的傀儡。
- 一些爭取獨立的國家,而獨立領袖或主流派系並未表示或暗示,說漏嘴,或可理解為,有關獨立國會最終會依附他國或成為他國的一部分。
- 基於事實需要而被託管的地方,他們都有真實的民主選舉,「主人」甚少干預其內政,但施加影響力。
- 「主人」只有名義上的權力,例如法國總統在名義上是安道爾其中一個元首,但只是象徵元首,而安道爾不是法國的傀儡。
國家與政權不應只因為有以下情況而否定它是傀儡,但可作參考,包括:
- 擁有只算是政治花瓶性質的國家機器。
- 擁有短期的民主選舉歷史,而且從未有過政黨輪替,選舉結果又極度壓倒性(或受外國操控),或可能只是政治花瓶。
- 擁有相當經濟實力。
- 皇室繼承權紛爭。
- 未曾有民族主義與普及教育的國家。
傀儡政權例子
歐洲
國家 | 支配國 | 時間 | 政治體制 | 國旗 | 國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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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王国 | 英格兰王国 | 1314年-1336年 | 君主制 | |||
巴達維亞共和國/荷兰王国 |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法兰西第一帝国 | 1795年-1810年 | 共和制/君主立憲制 | |||
奇薩爾皮尼共和國 |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 1797年-1802年 | 共和制 | |||
莱茵邦联 | 法兰西第一帝国 | 1806年-1813年 | 邦聯制 | |||
华沙公国 | 1807年-1813年 | 公國 | ||||
意大利共和国 | 1802年-1805年 | 共和制 | ||||
意大利王國 | 1805年-1814年 | 君主立憲制 | ||||
西班牙王国 | 1808年-1813年 | |||||
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保護國 | 納粹德國 | 1939年-1945年 | 保護國 | |||
芬蘭民主共和國 | 苏联 | 1939年-1940年 | 共和制 | |||
斯洛伐克国 | 納粹德國 | 1939年-1945年 | ||||
阿尔巴尼亚王国 | 義大利王國 | 1939年-1943年 | 保護國 | |||
維希法國 | 納粹德國 | 1940年-1944年 | 共和制 | |||
希臘國 | 1941年-1944年 | |||||
塞爾維亞救國政府 | 军政 | |||||
克羅埃西亞獨立國 | 1941年-1945年 | 君主立憲制/共和制 | ||||
阿尔巴尼亚王国 | 1943年9月8日-1944年11月28日 | 保護國 | ||||
意大利社會共和國 | 1943年9月23日-1945年4月25日 | 共和制 |
亞洲
國家 | 支配國 | 時間 | 政治體制 | 國旗 | 國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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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梁 | 西魏、北周、隋朝 | 555年-587年 | 君主制 | |||
东丹 | 辽朝 | 926年-952年 | ||||
東南亞印度化古國迦托訶 | 南印度古國注輦 | 1017年-1067年 | ||||
楚 | 金朝 | 1127年 | ||||
齐 | 1130年-1137年 | |||||
滿洲國 | 大日本帝国 | 1932年-1945年 | 君主立憲制 | |||
冀東防共自治政府 | 1935年-1938年 | 共和制 | ||||
蒙古军政府 | 1936年-1937年 | |||||
察南自治政府 | 1937年-1939年 | |||||
晋北自治政府 | ||||||
蒙古联盟自治政府 | ||||||
上海市大道政府 | 1937年-1938年 |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 1937年-1940年 | |||||
中華民國維新政府 | 1938年-1940年 | |||||
蒙疆聯合自治政府 | 1939年-1945年 | |||||
中華民國(汪精卫政权) | 1940年-1945年 | |||||
缅甸国 | 1942年-1945年 | |||||
柬埔寨王國 | 1941年-1945年 | 君主立憲制 | ||||
菲律宾第二共和国 | 1943年-1945年 | 共和制 | ||||
自由印度臨時政府 | ||||||
越南帝国 | 1945年 | 君主专制 | ||||
南圻自治共和國 | 法国 | 1946年-1949年 | 共和制 | |||
越南國 | 1949年-1955年 | 君主立憲制 | ||||
柬埔寨人民共和國 | 越南 | 1979年-1989年 | 共和制 | |||
阿富汗民主共和国 | 苏联 | |||||
科威特共和国 | 伊拉克 | 1990年 |
非洲
國家 | 支配國 | 時間 | 政治體制 | 國旗 | 國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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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非洲 | 南非 | 1966年-1990年 | 共和制 | |||
特兰斯凯 | 南非 | 1976年-1994年 | 共和制 | |||
博普塔茨瓦纳 | 南非 | 1977年-1994年 | 共和制 | |||
文达 | 南非 | 1979年-1994年 | 共和制 | |||
西斯凯 | 南非 | 1981年-1994年 | 共和制 |
美洲
國家 | 支配國 | 時間 | 政治體制 | 國旗 | 國徽 | 地圖 |
---|---|---|---|---|---|---|
巴拿马 | 美國 | 1903年-1968年 | 共和制 |
大洋洲
國家 | 支配國 | 時間 | 政治體制 | 國旗 | 國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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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威夷王國 | 美國 | 1887年-1893年 | 君主立憲制 | |||
夏威夷共和國 | 美國 | 1894年-1898年 | 共和制 | |||
斐济王国 | 英国 | 1871年-1874年 | 君主制 | |||
塔希提王国 | 法國 | 1842年-1880年 | 君主制 |
衛星國例子
衛星國 | 支配國 | 政治體制 | 時間 | 國旗 | 國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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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 | 印度 | 君主立宪制 | 1950- | |||
北賽普勒斯 | 土耳其 | 共和制 | 1974- | |||
德涅斯特河沿岸 | 俄羅斯 | 半總統制 | 1990- | |||
南奥塞梯 | 俄羅斯 | 共和制 | 1991- | |||
阿尔察赫共和国 | 亞美尼亞 | 共和制 | 1991- | |||
阿布哈茲 | 俄羅斯 | 共和制 | 1992- | |||
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 俄羅斯 | 共和制 | 2014- | |||
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 俄羅斯 | 共和制 | 2014- |
參考資料
- ^ Compare: Marek, Krystyna. Identity and Continuity of Stat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Library Droz. 1954: 178 [2019-11-20]. ISBN 978260004044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8).
[...] an allegedly independent, but 'actually' dependent, i.e. puppet State [...].
- ^ Raič, David. Statehood and the Law of Self-Determin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81 [13 September 2017]. ISBN 90-411-1890-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8).
In most cases, puppet States are created by the occupant during occupation of a State, for the purpose of circumventing the former's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regarding the viol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occupied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