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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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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就《民法》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作成的解釋[1]

聲請人祁家威臺灣第一位公開出櫃男同志,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同性婚姻;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之後祁家威委任伴侶盟許秀雯律師、以及義務律師團的潘添慶律師、莊喬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祁家威取得釋憲資格;2015年8月向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同年內,臺北市政府也將涉及同性婚姻登記的釋憲聲請交由行政院轉予司法院。2017年2月20日大法官會議正式受理同性婚姻釋憲案。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於5月24日下午由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未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5月22日經總統蔡英文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2]。此次釋憲結果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國家[3][4]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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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1958年時,就有一對女同志要求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結婚,但遭拒絕[5]祁家威是台灣最早出櫃的同志,1986年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請願,但遭到拒絕[6]

2000年9月,祁家威聲請釋憲,但在2001年5月18日,司法院大法官以「核其所陳,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的理由,決議不受理同性婚姻釋憲聲請案[7]

立法部分,法務部在2001年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8][9]、2006年民主進步黨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10][11]、2013年[12]皆有提出相關修法,但是因為反對聲音大,最終以失敗收場[13][14][15]。2016年10月下旬,由民主進步黨立委尤美女領銜提出的婚姻平權法案,獲得民主進步黨時代力量黨團、以及少部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連署,得以超過15人之提案門檻[16]。各版本法案分別在11月8日和11月11日在院會一讀通過付委;同年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尤美女將民法修正案排入委員會議程,[17]然而部分反同婚團體在立法院外集結上萬人抗議,甚至衝進立法院,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孔文吉也持反對意見,最後朝野協商決定將召開2場公聽會後再審查,並將在會期內審查完竣[18]。同年12月26日,同婚法案完成一讀送交黨團協商[19]

各縣市同性伴侶註記情況(2017年時)
  有同性伴侶註記
  無同性伴侶註記

行政方面,2015年開始,各地方縣市政府開始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註記。截至2016年底,分別有六都台北市[20]新北市[21]桃園市[22]台中市[23]台南市[24]高雄市[25],以及嘉義市[26]彰化縣[27]新竹縣[28]宜蘭縣[29]嘉義縣[30]等共計7市4縣有此戶政註記,截至2017年4月底,共有2060對同志辦理註記[31]。然而此措施不具法律效力,雖發放證明公文可用於在簽署手術同意書時證明同性伴侶身分,但實務上許多醫院仍然拒絕承認同性伴侶戶政註記的效力,仍然不能保障所有婚姻權利[32]

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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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祁家威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駁回[33],理由是《民法》規定必須「1男1女」才能結婚。祁家威不服,向內政部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34],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戶政事務所的行政處分於法並無違誤,2014年3月27日判祁家威敗訴[35]。祁家威繼續上訴,但在2014年9月25日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36][37]。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於2015年8月20日提出釋憲聲請[38]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現行民法親屬編等相關法令規定,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為關心同志的權益,對於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聲請大法官解釋[39]。民政局2015年7月2日草擬釋憲文,7月20日市府核定此文件[40][41],24日函報內政部辦理,8月3日內政部函報行政院處理,經法務部在10月30日提出意見後,於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正式向司法院提出釋憲[42][43]

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布[44],受理祁家威與臺北市政府所提之釋憲聲請,並將兩案併案處理,假定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45]

解釋公布前各大法官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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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請辭後,總統蔡英文提名曾任大法官的法學學者許宗力繼任,並獲立法院投票同意,共7名新任大法官於2016年11月1日接任。[46][47]新組成之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2月首度同意受理同性婚姻相關案件之釋憲。合議審理此案之大法官中,計有14人出席,黃瑞明大法官因其妻立法委員尤美女為同性婚姻立法草案之發起人,故申請迴避,此次同婚釋憲案,扣除黃瑞明迴避,有14位大法官參與討論,最後有11位投下同意違憲,另3位投下反對票,其中吳陳鐶和黃虹霞分別撰寫了不同意見書和部分不同意見書,另1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則沒提出反對意見書。[48][49]

大法官 照片 立場 提名總統[50][51]
許宗力院長 同性婚姻關鍵在於同性戀是否需要治療或是天生的,如果是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52] 蔡英文[53][54]
蔡烱燉副院長 台灣對於不同性傾向的人,接受度比過去高,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55]
黃昭元 如果相愛的人不能在一起,是很大的傷害。建議可直接修改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侶法。[55]
許志雄 性傾向應與性別一樣納入平等權,婚姻制度應與時俱進,同性戀行為屬於個人自由範疇[55]
詹森林 認同修改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56]
黃瑞明 同性婚姻應與異性婚平等[56]
張瓊文 表態支持同性婚,每個人都需要家庭歸屬感[57]
吳陳鐶 同性婚姻對社會影響很大,大部分國家沒有同性婚姻[58] 馬英九[59][60]
黃虹霞 進行大法官資格審查時,未舉手表示支持同婚[61],至於是否支持同性伴侶領養小孩,她表示應該從子女的角度出發[62]
林俊益 進行大法官資格審查時,未舉手表示支持同婚[61]
蔡明誠 進行大法官資格審查時,未舉手表示支持同婚[61]
湯德宗 同意民法沒有同性婚姻違憲[63]
羅昌發 同意民法沒有同性婚姻違憲[64]
陳碧玉 同意民法沒有同性婚姻違憲[65]
黃璽君 同意民法沒有同性婚姻違憲[66]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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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上午9點,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針對不許同性婚姻的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此次的言詞辯論於網路上直播,也是亞洲第一次審理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案件[67]

釋憲案聲請人為祁家威(代理人:律師許秀雯、莊喬汝、潘天慶)以及台北市政府(代理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當庭有14位司法院大法官出席,許宗力大法官擔任審判長,黃瑞明大法官是同性婚姻立法草案提出人尤美女委員之丈夫,因此事前自請迴避此案。[68]。此次辯論庭共邀請6位法學學者擔任鑑定人,分別為:陳愛娥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張文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惠馨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宏恩(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惠宗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69]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此次開庭流程為先由聲請人祁家威、台北市政府代表人廖元豪以及關係機關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與萬華戶政事務所代理人王雪梅等5人表達意見後,再由聲請人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如果經審判長許宗力同意後,可向6名鑑定人發問,接著是中場休息時間。休息完後,由大法官詢問聲請人,再詢問行政機關,接著詢問鑑定人,然後再由聲請人、行政機關以及鑑定人做最後陳述[70][71]

次序 言詞辯論爭議題綱內容[72]
民法第四篇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第一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第一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鑑定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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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所邀請的六位鑑定人,有兩位法學者陳愛娥以及李惠宗認為不違憲,但法律保障確實有所不足,主張可用同性伴侶法來保障;三位法學者張文貞、陳惠馨、劉宏恩認定違憲,並主張若採同性伴侶法仍無法保障基本權利,應直接修改《民法》。鄧學仁未觸及憲法議題,但認為無論修改民法或另立伴侶法,應明確親子法律身份之安定[68][73]

大法官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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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聲請方、主管機關以及鑑定人提問的大法官,有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許志雄詹森林黃昭元等6人[7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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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設有法庭之友制度,此次釋憲案各有支持以及反對同性婚姻立法的民間團體,在召開言詞辯論前,各自向大法官提交意見書[75]

支持方的婚姻平權大平台,徵請包括來自「政治」、「法學」、「律師事務所」、「司法官」、「宗教」、「公共衛生」、「精神醫學」、「臨床心理師」、「心理學」、「性別研究」、「性平教育」、「社工」、「同志家庭權益」等專業領域的13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同時也以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名義,提出一份「同志生命故事-未完成的權利清單」,作為支持婚姻平權的論述基礎[76]

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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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布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需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兩年後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將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77][78]

大法官認為,限定兩年是因為要讓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但又不能因為立法延宕導致違憲之狀態無限期持續。至於選擇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在可以使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受平等保護情況下,由立法者自由決定[79]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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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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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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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超過30年。2006年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蕭美琴首次提出同婚修法,然而沒有通過,之後在2013年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尤美女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然而任期屆滿而未完成審議。2016年,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但是何時能通過,猶未可知。同婚修法在立法院經歷十年,尚未完成修法[79]

大法官本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價值之維護,即時做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司法院基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開庭行言詞辯論,作成解釋[79]

歷年來司法院均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等用語,然而這是基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作成之解釋。司法院從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79]

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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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現行民法關於結婚未明訂婚姻由男女雙方自行締結,但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能訂定,又根據其他有關婚姻當事人的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應規定,使得民法之解釋體系及其行政函釋,將結婚限於一男一女結合關係,不包括同性婚姻[79]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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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此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是重要的基本權,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79]。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異性結婚在民法上的規定,也不會改變既有的社會秩序[79]。而同性的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可以跟異性婚姻一樣能穩定社會。因此同性成立同性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關係,應受憲法22條之保障。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沒有使同性成立親密性且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79]

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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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不只限於明文揭示之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歧視事由,也禁止其他理由的歧視,例如性傾向身心障礙[79]

現行民法僅保障異性婚,是以「性傾向」作為對於「婚姻自由」保障之差別待遇。性傾向是與生俱來並且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80][81]世界衛生組織[82]泛美衛生組織以及許多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83][84][85][86]。同性性傾向者過去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習俗,受到各種事實上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且同性性傾向人口少,是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久為「政治上之弱勢」,比較難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因此應該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來判斷「法律未保障同性婚」之合憲性[79]

民法婚姻章並未要求結婚得有生育能力,亦未規定無生育能力結婚無效或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顯見繁衍後代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同性之間不能生育與異性兩人之間客觀不能或主觀不欲生育,其結果相同。因此,不能以生育能力作為差別待遇之理由。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之後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79]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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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應在二年內,完成保護婚姻自由之平等的法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之範圍。若逾期未完成,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77]

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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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鐶、黃虹霞大法官分別提出了不同意見書及部分不同意見書[77]

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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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吳陳鐶認為戶政事務所依照民法不給同性登記結婚並未違法憲法。司法院也不該受理台北市政府的聲請,此舉會使司法院「釋憲機關」之地位,淪為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87]。他認為婚姻作為一種制度(Institution),「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動」,應透過立法或公投來修改[87],不能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貿然釋憲,而失去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之機會[87]

吳陳鐶還認為同性婚姻非國際公約所課予國家之義務,又並非多國皆有保障,無法認同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87]。另外,他也認為基於生理上的差異「絕無繁衍後代之可能」,在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的差異,在立法上有不同對待,沒有違背憲法之平等原則[88]

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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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黃虹霞在部份不同意見書期待正反雙方能夠互相理解。希望反方能夠理解婚姻制度會隨時變化,接納同志,並儘可能給予同等之祝福。也希望正方理解法律制定的本旨是用作「規範」,而非僅有保障,觀念改變需要時間,而不只是修改法律。她認為法律對互相扶持的兩人關係應要保障,但憲法對「婚姻」並無明確定義,此事又攸關整體國家的制度,不應貿然修改,故不同意此案對「婚姻自由」的解釋[87]

黃虹霞不認同「不可以因為無法生育而作為差別待遇」,因為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婚姻是親屬關係的根本、同性婚姻修法工程龐大,並非沒有對異性婚姻產生影響、生育是婚姻之最重要核心內涵[89]。並認為男女在功能和角色上有所不同,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對孩子的照顧是否與父母親照顧沒區別,仍需再研究[90]

各方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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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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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聲請人祁家威在釋憲後,召開記者會回應,除對於大法官認定「限制同性結婚」違憲的結論表達肯定外,也認為大法官解釋已排除「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或專章,並呼籲蔡政府即早落實本次釋憲的結果、修改民法,還給多元性別族群平等的婚姻權利。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肯定大法官在關鍵時刻扮演了重要角色。並表示,既然大法官已經肯定同志有平等的結婚權利,因此設置「同性伴侶專法」並不符合本次釋憲的意旨[91]

釋憲聲請人祁家威,接受專訪時表示:「如果原諒是一門很難的學問,那麼同志人人都是大師,被迫原諒、再原諒,否則無法熬到現在。」奮鬥多年終露曙光,他說,當下第一個反應,心情就像「被釋憲文變成一隻鳥」,因為雀躍,但不急著與伴侶結婚,爭取同婚是為了更多需要的人。他也說,過去台灣LGBT族群有許多團體共同奮鬥,也因為眾人努力才有好的結果,對於反方陣營,希望外界更多原諒、溝通,也不應唱衰國家、社會,落實婚姻平權讓社會更民主、自由、平等、進步,沒有必要杞人憂天[92]

北市府民政局也回應表示「對於司法院大法官堅實擔任憲法守護者的角色,跳脫傳統框架,認定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有關限制同性婚姻之規定,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感到欽佩」,為中華民國憲法在婚姻自由權之保障內涵上,具體闡明其核心價值與界限,邁出重大且關鍵性的一步,並為同性伴侶者長期以來捍衛其自身權利之努力,感到欣慰,期盼釋憲結果出爐後,國人能充分的尊重與包容,理性表達意見[93]

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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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後,總統蔡英文要求行政部門依照釋憲結果,收集各界的意見盡速提出具體的法律方案,送給立法院審議,務必如期完成三讀;並呼顛整個社會,以理解、包容、尊重的態度來面對跟自己意見不一樣的人。[94]中華民國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執政團隊會廣納各方意見,盡速提出版本交與國會審議。從憲政角度來看,還是要回歸大法官的釋憲文所代表的法理上的意義,因為此釋憲就是要保護相同性別的兩人擁有婚姻自由的權利[95]行政院院長林全表示大法官解釋出來後,已經請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召集相關部會,共同參與法律的修正或是制定。[96]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就算立專法,還是要搭配《民法》的修訂,《民法》修訂是必然會發生的,差別在於全部靠修《民法》或是搭配專法修正,行政院會有比較完整的定調。[97]法務部部長邱太三表示,大法官認定當前《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的機制,有立法不足、立法怠惰的情形,違反《憲法》的意旨。[98]

立法院方面,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並呼籲社會應該先冷靜,好好面對問題,至於立專法或是修《民法》是行政院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廖國棟表示釋憲案剛出來,不論正方或是反方,現在都應該先冷靜一下,不要急著下定論,這才是對社會發展最穩健的作法;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陳怡潔表示立法院不應該成為同婚議題的戰場,朝野黨團應該避免撕裂社會,需要共同思考解決道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大法官的解釋非常清楚是違憲的判定,立法院應該積極處理同性婚姻議題,時代力量會在臨時會議上提案,盡快修改民法。[99]立法院院長蘇嘉全表示大法官已經對同性婚姻做出解釋,不管是修法或是立法,2年內一定要依據大法官解釋進行處理,到底要用專法還是修改民法都尊重立法委員的決定。[100]立法委員尤美女段宜康表示立法院應該盡快處理草案。[101]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表示感謝大法官跨出臺灣的第一步,立法院不應該讓民眾苦苦等待兩年,履行立法委員的職責立刻修改《民法》,盡快還給同性伴侶長久遭到剝奪的憲法權利。[102][103]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六位直轄市市長,對釋憲案表示:「樂觀其成,相愛是人權!」等祝福性意見[104]

中國國民黨主席當選人吳敦義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同時表明其立場。他認為,應在不影響既有民法及家庭架構下,另立民法專章或專法,以確保同婚權益[105][106][107][108]

民主進步黨發言人阮昭雄表示,民進黨樂見並肯定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項結果[109]。地方嘉義縣黨部,則函請民進黨中央黨部和立法院黨團,不動民法,另修專法處理[110]

雲林縣議會副議長蘇俊豪(原民進黨籍,2019年10月退黨為無黨籍)以八項理由(與反同性婚姻理由一致)認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違憲為由,提案彈劾當時投下同意的14名司法院大法官,2017年6月23日雲林縣議會表決通過此案,由縣議會法制室函文監察院對14名大法官進行調查,予以彈劾。[111][112]成為全國第一個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官方立法機構。

前副總統呂秀蓮Facebook以錄影方式發表評論,認為不該針對《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宣布無效,應該是立法走在司法之前,「司法在先、立法在後」的程序錯了。並且要求司法院大法官應該跟社會道歉[113]

支持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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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呂欣潔召開記者會表示部分律師說「修民法難、立專法易」是一種誤解,呂欣潔指出,立專法是緩不濟急且緣木求魚的做法,呼籲現有民法修正草案盡快協商;也宣告將推出「彩虹福包」與「彩虹卡」活動持續與社會對話[114][115]

反對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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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家連盟連結各宗教,以全國宗教大聯盟名義在釋憲後召開記者會,指控大法官不公正,任意解釋憲法,揚言不排除再申請釋憲、號召三男兩女登記結婚、訴請監察委員彈劾大法官等行動,來表達其立場。並說會號召「1人1冥紙」寄到司法院,抗議「司法已死」,要「超渡司法」,同時擬將專法草案送進立法院[116]

下一代幸福聯盟則說會針對同性婚姻議題發動公民投票,訴諸全民意願[117]

國際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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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憲案引起國際媒體廣泛關注,被譽為亞洲第一,並稱此舉可能在南韓日本泰國越南等亞洲國家內引起迴響。英國BBC[118]、《每日電訊報[119]、美國CNN[120]、《華盛頓郵報[121]、日本NHK路透社美聯社法新社等媒體皆有所報導[122][123][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被問及是否會承認台灣同性婚姻法律效力時,僅建議向其法律專業部門諮詢[125]。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流媒體對此釋憲案保持沉默,或集中報導反對者的抗議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志運動人士則對此消息表示歡迎,並冀望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的保守氛圍[126]

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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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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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跨部會召集「同性婚姻法治研議專案小組」,會議決定將婚姻相關的498項法律規定,只要不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都放寬到同性伴侶適用。[127]內政部發函給沒有實施同性伴侶註冊登記的11個縣市,其中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已經開放受理;至於花蓮縣臺東縣雲林縣基隆市澎湖縣等5個縣市,內政部將會協調辦理跨區登記,預計7月初跨區域註記系統就會完成。[128]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逕付二讀,台北市新北市民政局表示,戶政事務所已經開始準備辦理同婚登記[129]。而彰化縣民政處長則表示,尚須等待內政部戶政登記系統更新,才能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30]。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預計在2019年5月20日之前,完成更新系統與測試[131]

公民投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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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進行全國公民投票通過第10案[註 1]、第12案[註 2],表示不直接修改民法,以其他立法形式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要求。11月29日司法院聲明公民投票案創制之立法原則,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133]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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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

因應釋憲和公投結果,行政院委請法務部擬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並向立法院提案[134]立法委員賴士葆沈智慧另行提案《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135],立法委員林岱樺提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136]。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2]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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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10案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132]
  2. ^ 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132]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更新】台灣釋憲有利同性婚姻 CNN:朝亞洲第一國邁進. 蘋果日報網站. 2017-05-24 [2017-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5) (中文(臺灣)). 
  2. ^ 2.0 2.1 王揚宇. 同婚專法亞洲第一 立院三讀通過. 中央社. 2019-05-17 [2019-05-17]. 
  3. ^ 【更新】台灣釋憲有利同性婚姻 CNN:朝亞洲第一國邁進. 蘋果日報網站. 2017-05-24 [2017-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5) (中文(臺灣)). 
  4. ^ 顏凡裴、張欽. 「亞洲第一承認同婚」 外媒讚:跨時代時刻. 蘋果日報. 2017-05-24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5. ^ 溫貴香. 同婚邁向法制化 尤美女漫漫30年長路. 中央社. 2016-12-26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6. ^ 祁家威以司法途徑主張同性婚姻的歷程. Maurice's barbaric YAWP. 
  7. ^ 黃錦嵐. 同性婚姻釋憲 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 性別人權協會. 中時電子報.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8. ^ 法務部. 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01-04-24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8-04). 
  9. ^ 法務部. 法務部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報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01-03-15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0.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4號《同性婚姻法》草案 (PDF). 中華民國立法院. 2006-10-18 [2013-1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12-22) (中文(臺灣)). 
  11. ^ 「同性婚姻法」立法攻防戰展開. 性別人權協會. 2006-10-19 [2011-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12. ^ 伴侶盟.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多元成家草案伴侶盟版本 (PDF). 中華民國立法院. 2013-10-31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11-25) (中文(臺灣)). 
  13. ^ 李政道、李品誼. 拚場!多元成家 正反兩派上街頭. 三立新聞. 2013-11-30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4. ^ 許秩維. 爭婚姻平權 民團號召萬人集會. 中央社. 2014-10-05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5. ^ 吳亮儀. 婚姻平權遊行 要國民黨踹共. 自由時報. 2015-07-12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6. ^ 吳旻娟. 朝野38立委連署修民法 促同志婚姻合法化. 公視. 2016-10-24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7. ^ 鄭佑漢. 同性婚姻修法 許毓仁:堅持方向、立場不變!. 新頭殼. 2016-11-17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8. ^ 台湾修婚姻平权法 万人围立法院反对. 東方網. 2016-11-17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19. ^ 鄭媁、洪欣慈、何定照、賴佩璇、廖炳棋. 婚姻平權初審過關 同婚修法大事紀看這裡. 聯合報. 2016-12-27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20. ^ 張勵德. 北市府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伴侶盟籲全面開放. 蘋果日報. 2015-06-18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21. ^ 池雅蓉. 新北2/1起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中國時報. 2016-01-28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0). 
  22. ^ 謝武雄. 同性伴侶註記 桃園至10月底註記168對. 自由時報. 2016-11-0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23. ^ 臺中市政府. 台中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未來可簽署手術同意書. 三立新聞. 2015-10-02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24. ^ 與台南同日開放 新北4對同志註記為伴侶. 自由時報. 2016-02-02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25. ^ 吳慧芬. 創全國先例 高雄開放同志伴侶註記. 蘋果日報. 2015-05-1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26. ^ 中央社. 開辦同性伴侶所內註記 嘉市提升服務. 奇摩新聞. 2016-02-23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27. ^ 鄧惠珍. 【更新】彰化縣同性伴侶 4月1日開放註記.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17日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28. ^ 酷編輯. 伴侶註記再下一城 105年4月1日起新竹縣開始受理. 酷新聞. 2016-04-08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29. ^ 簡惠茹. 520蔡英文上台後宜蘭第一個改變 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自由時報. 2016-05-19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30. ^ 周宸亘. 張花冠20日開放嘉義縣同性伴侶註記:助同志認同自己. 東森新聞. 2016年10月20日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31. ^ 同婚合法前 擬先開放伴侶註記. 蘋果日報. 2017-06-01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32. ^ 鄭子薇. 看得到、吃不到的同志伴侶權. 蘋果日報. 2015-07-30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33. ^ 劉世怡. 同婚釋憲案登場 憲法法庭直播言詞辯論. 中國時報. 2017-03-24 [2017-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26) (中文(臺灣)). 
  34. ^ 丁牧群. 【短片】爭同志婚姻合法 祁家威打行政訴訟. 蘋果日報. 2013年10月8日 [2017-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35. ^ 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102年度訴字第931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014年3月27日 [2017-05-27] (中文(臺灣)). 
  36. ^ 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林惠瑜. 103年度判字第521號. 最高行政法院. 2014年9月25日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3) (中文(臺灣)). 
  37. ^ 丁牧群. 祁家威爭同志結婚 敗訴定讞. 蘋果日報. 2014年9月25日 [2017-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38. ^ 祁家威. 祁家威聲請書. 2015年8月20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39. ^ 劉世怡. 同婚釋憲案 帶你看懂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中央通訊社. 2017-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40. ^ 張博亭. 【更新】婚姻平權 北市聲請釋憲. 蘋果日報. 2015年7月23日 [2017-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9) (中文(臺灣)). 
  41.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婚姻平權 關心同志權益 臺北市政府將提起釋憲. [2019-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8). 
  42. ^ 江昱逵. 同婚釋憲邁大步 柯文哲:這是一種態度. NOWnews. 2017-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43. ^ 臺北市政府聲請書. 臺北市政府. 2015-11-04 [2017-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44. ^ 大法官書記處. 106年3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及核發旁聽證事宜公告、新聞稿(Press Release). 司法院. 2017年2月10日 [2017-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7) (中文(臺灣)). 
  45. ^ 陳宛茜. 看同婚釋憲 性平團體:等了16年的好消息. 聯合報. 2017-02-10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46. ^ 司法院正副院長許蔡配 提送立院審查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民報 (2014年), 2016-09-01
  47. ^ 許宗力上任 成立司改推動小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自由時報, 2016-11-02
  48. ^ 賴佩璇. 同婚開憲法法庭 大法官黃瑞明因尤美女將迴避. 聯合報. 2017-02-10 [2017-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25) (中文). 
  49. ^ 蘇位榮. 獨家/同婚釋憲 大法官3票反對 還有1人未曝光. 聯合報. [2020-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2). 
  50. ^ 蘇芳禾. 同婚釋憲內幕 新提名大法官成關鍵. 自由時報. 2017-05-24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中文). 
  51. ^ 政治中心. 同婚釋憲台灣亞洲第一 「新提名大法官」是成敗關鍵. 東森新聞. 2017年5月25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52. ^ 陳煜. 準大法官怎麼看同志婚姻?5人中有4位傾向支持. 風傳媒. 2016年10月12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中文). 
  53. ^ 莊慧良. 蔡英文提名 台七大法官人选皆过关. 聯合早報. 2016年10月26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54. ^ 蘇芳禾. 司法院正副院長獲正式提名 大法官名單出爐. 自由時報. 2016-09-01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55. ^ 55.0 55.1 55.2 陳志賢. 新任大法官吳陳鐶:反廢死及同性婚姻. 關鍵評論. 2016-10-22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中文). 
  56. ^ 56.0 56.1 胡宥心. 保障同性婚 詹森林、黃瑞明支持修民法. 聯合報. 2016-10-20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中文). 
  57. ^ 鄭佑漢、柯昱安. 支持同性婚姻 張瓊文:每人都需要家的歸屬感. 新頭殼. 2016-10-17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58. ^ 陳志賢. 新任大法官吳陳鐶:反廢死及同性婚姻. 中國時報. 2015年6月12日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中文). 
  59. ^ 曾韋禎. 國民黨團護航 4名大法官提名人都過關. 自由時報. 2015-06-12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60. ^ 王寓中、項程鎮. 提名恐龍大法官 馬蕭道歉. 自由時報. 2011-04-01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 
  61. ^ 61.0 61.1 61.2 林瑋豐. 廢死及同性婚姻?4位準大法官無人舉手贊成. 風傳媒. 2015年6月11日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中文). 
  62. ^ 同婚釋憲明言詞辯論 大法官昔日表態立場看這裡. 奇摩新聞. 2017年3月23日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中文). 
  63. ^ 湯德宗同婚立場.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2017年5月25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中文). 
  64. ^ 羅昌發同婚立場.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2017年5月25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中文). 
  65. ^ 陳碧玉同婚立場.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2017年5月25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中文). 
  66. ^ 黃璽君同婚立場.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2017年5月25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中文). 
  67. ^ 法操司想傳媒. 「同性婚姻」憲法法庭直播!到底什麼是憲法法庭?. 法操. 2017-03-24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68. ^ 68.0 68.1 葉瑜娟. 同婚釋憲案言詞辯論庭紀實──對的人為什麼不能做對的事?. 報導者. 2017-03-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69. ^ 盧禮賓. 同婚釋憲辯論庭24日召開 6位鑑定人身分公布. 上報. 2017年3月22日 [2017-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25). 
  70. ^ 中央社. 直播/同婚釋憲案登場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聯合報. 2017-03-24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71. ^ 項程鎮. 同婚釋憲案9點登場 憲法法庭直播言詞辯論. 自由時報. 2017-03-24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72. ^ 王揚宇. 同婚釋憲案 憲法法庭3/24直播. 中央社. 2017-02-10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73. ^ 聲請人、關係機關、鑑定人相關書狀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 2017年3月24日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5月20日). 
  74. ^ 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解釋案. 司法影音網.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75. ^ 何定照. 同婚釋憲明辯論 挺同反同各自表述. 聯合晚報. 2017-03-23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76. ^ 黃驛淵. 同志生命故事讓人心酸 12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公開閱覽. 上報. [2017-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77. ^ 77.0 77.1 77.2 77.3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司法院大法官. 2017-05-24 [2017-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中文(臺灣)). 
  78. ^ 人權一大步!大法官:民法未保障同婚屬違憲. 自由時報. 2017-05-24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79. ^ 79.00 79.01 79.02 79.03 79.04 79.05 79.06 79.07 79.08 79.09 79.10 極憲焦點團隊. 民法禁同婚為何違憲?大法官說了些什麼?釋字748號重點解析. 關鍵評論. 2017-05-25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中文). 
  80. ^ 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 世界精神醫學會.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2) (英語). 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 
  81. ^ 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 (PDF).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2-22) (英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 
  82. ^ 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 世界衛生組織.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2) (英語). 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 
  83. ^ 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 (PDF). 汎美衛生組織.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2-22) (英語). 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 
  84. ^ Sexual Orientation & Marriage. 美國心理學會.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2) (英語).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 
  85. ^ 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性別平權立場聲明. 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2) (中文(臺灣)). 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 
  86. ^ 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 台灣精神醫學會. 2017-05-24 [2019-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2) (中文(臺灣)). 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 
  87. ^ 87.0 87.1 87.2 87.3 87.4 莊堯亭. 15位大法官中,仍有獨排眾議的聲音──黃虹霞與吳陳鐶的「部分不同意」與「不同意意見書」. 中華基督教今日傳媒發展協會. 2017-05-25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中文). 
  88. ^ 社會中心. 「同婚非普世人權」 大法官吳陳鐶:同性絕無繁衍後代可能. 東森新聞. 2017-05-25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中文). 
  89. ^ 黃驛淵. 僅2大法官提意見書反對:同婚非普世人權、顛覆傳統異性婚形同制憲. 上報. 2017-05-24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中文). 
  90. ^ 論壇報編採. 黃虹霞:大法官不宜過度表態 以免僭越立法權. 基督教論壇報. 2017-05-28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中文). 
  91. ^ 汪彥成. 肯定同婚釋憲 伴侶盟:明確解釋伴侶專法不符釋憲意旨. 公視.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92. ^ 陳宜加. 時代浪尖上 屢敗屢戰 祁家威 盼到遲來正義. 中國時報. 2017-05-2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0). 
  93. ^ 盧冠妃. 大法官「不保障同婚違憲」 北市民政局長:那當然修民法. 三立新聞網.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94. ^ 彭媁琳. 蔡英文總統:同性婚姻釋憲結果非勝負輸贏 (html). NOWnews今日新聞 (臺灣: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4 [2019-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5-10) (繁體中文). 
  95. ^ 江昱逵. 同志婚姻法案如何立法?府:盡速提出政府版本. nownews. 2017-05-31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96. ^ 邱金蘭. 林全指示部會配合修法. 聯合新聞網 (臺灣: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5 [2019-05-03]. (原始內容 (html)存檔於2017-06-01) (繁體中文). 
  97. ^ 周佑政. 同婚釋憲下一步 內政部:即使立專法仍要修民法. 聯合新聞網 (臺灣: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5 [2019-05-03]. (原始內容 (html)存檔於2017-06-01) (繁體中文). 
  98. ^ 盧禮賓. 同婚釋憲「12票半」過門檻 邱太三:立法不足 (html). 上報 (臺灣: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2017-05-24 [2019-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7) (繁體中文). 
  99. ^ 同婚釋憲案出爐 朝野立院黨團反應不一. 聯合新聞網 (臺灣: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4 [2019-05-03]. (原始內容 (html)存檔於2017-06-01) (繁體中文). 
  100. ^ 同性婚姻修民法或立專法 藍綠意見各不同. 華視新聞 (臺灣: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6 [2019-05-03]. (原始內容 (html)存檔於2017-05-26) (繁體中文). 
  101. ^ 林瑋豐、周怡孜. 「專法不符大法官釋憲意旨」尤美女:立法院應直接二三讀《民法》修正草案 (html). 風傳媒. 2017-05-24 [2019-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5) (繁體中文). 
  102. ^ 大法官釋憲保障同婚 時力:臨時會就該處理 (html). 蘋果日報 (臺灣: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2017-05-24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4) (繁體中文). 
  103. ^ 汪少凡. 禁同婚違憲》黃國昌:設兩年緩衝期讓人失望 (html). 新頭殼 (臺灣: 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24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4) (繁體中文). 
  104. ^ 陳紜甄、何玉華、陳昀、謝武雄、蘇孟娟、蘇金鳳、蔡文居、王榮祥、陳文嬋. 相愛是人權 六都樂觀其成. 自由時報. 2017-05-2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05. ^ 程嘉文、丘採薇、周佑政. 吳敦義:專法或專章修法保障同婚. 聯合報. 2017-05-27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06. ^ 戴祺修. 同婚法制 吳敦義主張民法另立專章. nownews.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07. ^ 鄭媁. 吳敦義改挺同婚 藍委意見不一. 聯合新聞網. 2017-05-26 [2017-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08. ^ 周志豪. 吳敦義:愛之前人人平等 專法或民法專章保障同婚. 聯合新聞網. 2017-05-25 [2017-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6). 
  109. ^ 蘇芳禾. 釋憲保障同婚! 民進黨:肯定大法官釋憲. 自由時報.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10. ^ 林宜樟. 大法官同婚釋憲 民進黨嘉縣黨部要求立專法. 自由時報. 2017-05-2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11. ^ 力抗同婚釋憲 雲縣議會將函文彈劾14大法官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國時報,2017-6-23
  112. ^ 雲林縣議會通過提案 要求彈劾同婚釋憲案大法官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聯合報,2017-6-23
  113. ^ 曾盈瑜. 批同婚釋憲 呂秀蓮:大法官應跟社會道歉. 蘋果日報. 2017-07-17 [2017-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7) (中文(繁體)). 
  114. ^ 陳宜加. 同婚釋憲勝利 挺同婚的下一步. 中國時報. 2017-05-2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8). 
  115. ^ 汪少凡. 同婚立專法或修民法? 呂欣潔:專法緩不濟急、緣木求魚. 新頭殼. 2016-05-26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16. ^ 許麗珍. 反同婚團體森77惹啦 一人一冥紙超渡大法官. 蘋果日報. 2017-05-25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11). 
  117. ^ 楊綿傑. 同婚釋憲吃敗仗 反同團體明正式宣布發動公投. 自由時報.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118. ^ Taiwan's top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same-sex marriage. BBC. 2017-05-24 [2017-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英語). 
  119. ^ Nicola Smith. 'I'm leaping with joy like a bird', says Taiwan's gay rights champion as court rules in favour of marriage equality. Daily Telegraph. 2017-05-24 [2017-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英語). 
  120. ^ Katie Hunt and Karina Tsui. Taiwan is closer to being 1st Asian place to allow same-sex marriage. CNN.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英語). 
  121. ^ Emily Rauhala. In historic decision, Taiwanese court rules in favor of same-sex marriage. Washington Post. 2017-05-24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1) (英語). 
  122. ^ 台灣同婚釋憲結果出爐 外媒這樣看[影]. 中央通訊社. 2017-05-24 [2017-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4) (中文(臺灣)). 
  123. ^ Kevin Truong. Taiwan's Same-Sex Marriage Ruling Gives Asian Neighbors Hope. Nbcnews. 2017-05-31 [2017-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3). 
  124. ^ Michael K. Lavers. Taiwan becomes first Asian country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Washington Blade. 2017-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英語). It says you can be Asian, be valued for who you are and who you love, and be on the right side of history. Taiwan might just start a positive domino effect where we will see other countries like Japan, Vietnam, and Thailand following in these footsteps. 
  125. ^ 中央社. 說好的一中呢》兩岸同性情侶在台結婚中國承認嗎?國台辦這麼說.... 風傳媒. 2017-05-25 [2017-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中文(臺灣)). 
  126. ^ Ben Blanchard. Gay rights in China get fillip from Taiwan same-sex marriage ruling. Reuters. 2017-05-26 [2017-05-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31) (英語). 
  127. ^ 李欣芳. 498項法律命令 將檢討放寬同志伴侶適用 (html). 自由時報 (臺灣: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07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7) (繁體中文). 
  128. ^ 同性婚再跨一步  政院:7月起可跨區域註記 (html). 蘋果日報 (臺灣: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2017-06-07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3) (繁體中文). 
  129. ^ 迎接同婚 雙北戶所準備好了. 聯合報 (臺灣). 2019-04-08 [201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7) (Chinese (Taiwan)). 
  130. ^ 同婚登記 彰縣等待中央更新戶政系統. 中央社 (臺灣). 2019-05-14 [201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27) (Chinese (Taiwan)). 
  131. ^ 同性結婚登記 行政機關準備好了!. 聯合報 (臺灣). 2019-05-17 [2019-05-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07) (Chinese (Taiwan)). 
  132. ^ 132.0 132.1 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結果 (pdf).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8-12-03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5-04) (繁體中文). 
  133. ^ 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2018-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9). 
  134. ^ 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html). 行政院. 2019-02-21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3) (繁體中文). 
  135. ^ 梁敬彥. 賴士葆提案《公投第12案施行法》 順利逕付二讀 (html). 基督教論壇報 (臺灣: 基督教論壇基金會). 2019-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4) (繁體中文). 
  136. ^ 王揚宇. 同婚專法朝野無共識 提報蘇嘉全協商 (html). 中央通訊社 (臺灣). 2019-05-02 [2019-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繁體中文).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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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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