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權限申請/存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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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像英文維基那樣申請模板編輯權?
RT. --⚞★⚟ 2016年9月19日 (一) 10:14 (UTC)
- (-)反對,當前修改的瓶頸在達成共識(比如經常有以編輯涉及的原因申請編輯)而非修改。--Antigng(留言) 2016年9月19日 (一) 10:17 (UTC)
修改下列段落Wikipedia:IP封禁例外#移除權限
鑑於自行除去IP封禁例外權已經是可行的,因此本人提議將下列段落更改:
- 自願除權者,例如認為權限已經沒用,亦可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申請除權。
改為
- 自願除權者,例如認為權限已經沒用,可自行除權。
以上
以下開放討論--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2017年5月31日 (三) 13:33 (UTC)
- 沒毛病,早該改了。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5月31日 (三) 14:33 (UTC)
- 同意修改。--J.Wong 2017年6月2日 (五) 03:31 (UTC)
- 支持修改。--4279計算過程 2017年6月2日 (五) 04:11 (UTC)
- 同上--小躍(撈出記錄) 2017年6月3日 (六) 01:25 (UTC)
- 可改,但建議兩句都留著。「可自行除權或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申請除權」。--A2093064#Talk 2017年6月4日 (日) 06:30 (UTC)
- 這個可行,十分建議。——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7日 (三) 01:26 (UTC)
- 這個也可。--J.Wong 2017年6月11日 (日) 09:46 (UTC)
- 另建議亦修訂《權限申請》「解任」一段︰「又如果獲權者本身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權限,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為「又如果獲權者本身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權限,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或自行除權」。
- 及《回退功能》「權限的獲得與喪失」一段︰「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建議改為「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或自行除權」。--J.Wong 2017年6月11日 (日) 10:03 (UTC)
- 現公示七日,七日以後,如無異議,則視以下三項修訂通過。
- 一、Wikipedia:IP封禁例外#移除權限︰「自願除權者,例如認為權限已經沒用,亦可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申請除權。」改為「自願除權者,例如認為權限已經沒用,可自行除權或到Wikipedia:申請解除權限申請除權。」
- 二、《權限申請》「解任」一段︰「又如果獲權者本身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權限,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為「又如果獲權者本身希望辭去職務或放棄權限,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或自行除權」
- 三、《回退功能》「權限的獲得與喪失」一段︰「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建議改為「又如果回退員本身希望辭去職務,也請至同一頁面申請或自行除權」
- 以上。--J.Wong 2017年6月20日 (二) 19:04 (UTC)
- (+)同意。--B dash(留言) 2017年6月27日 (二) 03:23 (UTC)
- 均已修訂。--J.Wong 2017年6月28日 (三) 10:55 (UTC)
機械人方針及權限申請方針就同時持有AWB使用權及機械人權限機械人活躍度要求有異
現時就AWB使用權而言,權限申請方針要求,六個月沒活動即可除權。然而,機械人則根據機械人方針是機械人及操作者均兩年沒活動才除權。而現時維基之中,按此頁,有廿三個機械人同時持有AWB使用權及機械人權限。當兩權活躍要求不同步則會出現問題,可見就是機械人維持機械人權限而AWB使用權被除。如此機械人就算半年後再次活躍也會需要再申請AWB使用權。當然可以快速批准,但徒增行政工序。如此窘境頗為奇怪。是故,建議同步兩個活躍度要求。方案如下,請諸位定奪。
- 修訂權限申請方針「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為「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即時除權。如機械人帳戶同時持有AWB使用權及機械人權限,不受此限並應該依據機械人方針活躍度要求,AWB使用權與機械人權限同步移除。」
以上。--J.Wong 2017年7月2日 (日) 10:24 (UTC)
- 疑問,「AWB機器人」是指「機器人的所有工作都通過AWB實現」嗎?-- Stang 2017年7月3日 (一) 03:42 (UTC)
- 已修正標題,無AWB機械人,只有同時持兩種權限的機械人。此次修訂對象只有二十三個同時持有兩種權限的機械人,至於此等機械人是否只使用AWB去完成其所有工作,並非此次修訂所關注。--J.Wong 2017年7月3日 (一) 04:39 (UTC)
- 現公示七日,屆七月十七日,此前如無異議,視為通過。--J.Wong 2017年7月10日 (一) 04:26 (UTC)
- (+)支持:影響力可以說是0阿(普通人不是機器人)--Z7504(留言) 2017年7月10日 (一) 05:46 (UTC)
本方針修訂已通過,請 Stang 2017年7月18日 (二) 02:43 (UTC)
提案人進行修改。--修改權限申請方針以一MMS申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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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次《大量訊息發送者指引》修訂相應修訂《權限申請方針》。謹此。--J.Wong 2017年10月19日 (四) 13:34 (UTC)
- 上次修改已就內容取得共識,建議本案循上次修改之共識直接通過。——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19日 (四) 14:12 (UTC)
- 即起公示七日。--J.Wong 2017年10月26日 (四) 10:59 (UTC)
- 似乎沒公示到,已展開補公示,公示期重新起計。——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30日 (一) 02:06 (UTC)
- Bluedeck對上述條文做出小修改。Bluedeck 2017年10月30日 (一) 17:45 (UTC)
- 似乎沒公示到,已展開補公示,公示期重新起計。——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0月30日 (一) 02:06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間無有效反對意見或有效反對意見已被妥善解決,此案通過並已完成修訂。——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6日 (一) 01:20 (UTC)
6個月沒有活動的用戶的權限除權
WP:RIGHTS訂明了此項。我知道管理員6個月不活躍除權的理由是系統安全,但是不太能想通普通用戶的除權理由是什麼呢?此外,除權之前是否應該像管理員一樣,先通知一下,在個一個月的緩衝然後除權呢?請告知。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38 (UTC)
- 目前我的提報bot是給予一週的通知期,要再延長也是可以。--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7 (UTC)
- 由於巡查權及回退權的授予無須投票,就算除權後重新申請,程序比管理員須要投票程序精簡得多,對社群的工作量並不會構成額外負荷,所以目前六個月的期限已經足夠,未見延長之必要。--Thomas.Lu(留言) 2017年10月31日 (二) 08:47 (UTC)
- 確實如此,但是還是無法理解一開始要除權的目的是什麼,尤其考慮到巡查和IPBE並沒有和管理員相似的安全風險。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13:40 (UTC)
- 六個月無編輯除權太嚴格了,英文維基便非如此苛刻,而且巡查員、巡查豁免權=
本來影響就不大,不少巡查豁免者除權不見得會重新申請。--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0 (UTC)
- 巡查、回退、MMS、ipbe、bot,每一項權限被盜用都可能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Antigng(留言) 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9 (UTC)
- 回退、MMS、bot同意,回退權可看過濾器;MMS和bot可繞過頻率限制。但是巡查、IPBE不同意。其中IPBE尤其明顯,unblock一封郵件就可授權,若要濫用,何必盜取。Bluedeck 2017年11月1日 (三) 05:42 (UTC)
- 胡亂巡查也至少有個log,適當時候也可執行封禁。--PatrollerAAAA(討論|留名) 2017年11月1日 (三) 08:43 (UTC)
- 現時,巡查權和豁免權不是分離的。--Antigng(留言) 2017年11月1日 (三) 14:04 (UTC)
- 胡亂巡查也至少有個log,適當時候也可執行封禁。--PatrollerAAAA(討論|留名) 2017年11月1日 (三) 08:43 (UTC)
- 回退、MMS、bot同意,回退權可看過濾器;MMS和bot可繞過頻率限制。但是巡查、IPBE不同意。其中IPBE尤其明顯,unblock一封郵件就可授權,若要濫用,何必盜取。Bluedeck 2017年11月1日 (三) 05:42 (UTC)
- 如果權限可以完全毋須移除,亦毫無影響,那則應該修改設定,將之加入「自動確認用戶」或「全體」用戶組。如果不能,是不是證明了什麼呢?--J.Wong 2017年11月2日 (四) 07:30 (UTC)
- 只能說明不是每個人都合格或需要該權限,不能說明該權限會對系統造成危險,更不能說明過一段時間後就需要去除權限。當然這個似乎也不是什麼大事情,畢竟因此除權的人再去申請沒有理由不會通過(這反倒說明了除權完全不必要)。不過,如果通知和緩衝期能延長到一個月,我覺得也可以了。Bluedeck 2017年11月6日 (一) 04:18 (UTC)
- 現在Special:Log中都默認不顯示巡查日誌了,真的有必要定期去除不用的巡查權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7日 (二) 02:16 (UTC)
- 很多情況是IPBE被去掉後用戶很快要求恢復權限,六個月無編輯可能限制過緊,或許能放寬為一年無編輯?巡查、巡查豁免亦然,無必要和管理員權限看齊,另同意修訂為一個月通知期。--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 6個月到底哪裡「限制過緊」了?隨便一個條目都有很多東西可以改,簡單排版、改錯字、改好格式,甚至難聽一點掛模板,這麼多簡單的事情可以做,怎麼可能整整半年完全沒有任何編輯?又不是說半年沒有寫出任何DYK。半年編輯一次根本簡單到不行好嗎--Liaon98 我是廢物 2017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
- 只要影響到了用戶編輯,同時開放後又沒有安全隱患,這個要求就是過緊。樓上的「很容易」的標準不能放之四海皆準。何況「很容易繞過」並不是一個無用的限制存在的理由,「有用」才是這個限制不應廢除的理據,而這個理由似乎不存在。Bluedeck 2017年11月8日 (三) 20:02 (UTC)
WP:Huggle的使用權限限制
Wikipedia:Huggle內所稱「只允許擁有回退權的維基人使用」係英文維基百科,文檔是從英文版翻譯過來,翻查未有相關討論,本地設定中也沒有做出限制(目前任何註冊用戶都能使用),並且前幾天有人用作破壞,故發起此討論。
翻閱說明,HG提供的權限限制層級可以有:受許可的特定用戶(就如同現在的WP:AWB那樣,經過權限申請),管理員,自動確認用戶,回退員,使用者設定檔(管理員可將用戶設定檔刪除並白紙保護來使特定用戶不可使用HG),編輯次數,帳戶年齡。 --A2093064→Xiplus 2017年11月11日 (六) 11:17 (UTC)
- 有鑑於HG的功能,我推薦擁有回退權且經申請,因為裡面可以簡單幾鍵回退大量內容。破壞嚴重性堪比AWB,可以討論是否需另外申請,但至少擁有回退。另外使用HG的使用者非常少,申請不會太頻繁。--米莉婭諾朵卡(留言) 2017年11月11日 (六) 11:28 (UTC)
- 也沒什麼不好的,但是在下覺得只需要設定為"需要擁有回退權"就可以,1000次的編輯以及社群的審核,應該足夠了。--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11日 (六) 15:20 (UTC)
- 我的關注點是另一件事:HUGGLE是否本地化完畢?是否應暫緩使用HUGGLE,直到完成測試?--Temp3600(留言) 2017年11月11日 (六) 16:35 (UTC)
- 擔心會出什麼問題嗎?在下用過一陣,感覺沒啥問題...--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11日 (六) 19:33 (UTC)
- 我的關注點是另一件事:HUGGLE是否本地化完畢?是否應暫緩使用HUGGLE,直到完成測試?--Temp3600(留言) 2017年11月11日 (六) 16:35 (UTC)
- 建議有回退權即可。如果改成申請,連受理都沒人處理,更不要說什麼審核審批制證核對發證了。--175.167.130.174(留言) 2017年11月12日 (日) 13:53 (UTC)
- 在權限覆核可見有不少回退員對非明顯破壞或爭議性的編輯都使用回退權,屬於不當使用權限,因此HUGGLE的使用如要設限,應另外申請,而不是有回退權就自動取得,僅授予過去有參與反破壞,並且沒有濫用權限的用戶。--Thomas.Lu(留言) 2017年11月13日 (一) 02:30 (UTC)
- 那好像說明管理員批准回退權申請時應該更嚴格一些。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11月13日 (一) 02:48 (UTC)
- 同上。管理員批回退權的時候就應該把得嚴格一些,比方說愛打編輯戰的、不會反破壞的、亂舉報亂扔模板的都應該拒絕賦權。巡查員也一樣,要是模板掛得比條目還長,那同樣說明有問題。--175.167.138.166(留言) 2017年11月13日 (一) 04:58 (UTC)
- 的確很多除回退權的案例都是因為不當使用回退功能。但是中文維基對Huggle中的所有功能是否屬於回退功能(i.e.僅能用於回退明顯非建設性編輯)沒有共識(事實上只需要"必須確保您的操作不危害社群及不違反共識")。故"很多回退員有不當使用權限的案例"和"Huggle的使用應當設限"沒有直接關聯。--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16日 (四) 20:23 (UTC)
- 那好像說明管理員批准回退權申請時應該更嚴格一些。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11月13日 (一) 02:48 (UTC)
權限申請
本章節主要提一些關於「權限申請」(特別是巡查和回退權)的問題。在近期申請存檔中我們可以看到,阿道夫(Aotfs2013 )會在一些申請人的申請下詢問一些問題,以確定他/她們是否適合這一權限。咱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舉動,因此提議:在一些權限的申請中,申請人需要回答一些問題(類似於當前管理員選舉時的「3個問題」)。
另外,在與阿道夫的交談中,咱建議權限的申請應當有一個「最小結案期」,就像c區的LR一樣,這樣可以大幅度降低由於倉促授權造成的問題。
還請各位發表意見。-- Stang 2017年12月9日 (六) 14:48 (UTC)
- 感覺無需強制和列入方針,與「只要用戶獲得社群信任,用戶便可以獲取更多權限以肩負更多義務工作」不符,回答問題不是獲得信任的必要和唯一手段。如果列入,應仔細考量問題的基本與廣泛性,避免過於隨意。最小結案期感覺不必過長,3天也許足夠了。此觀點基於上述「只要獲得信任」原則,如果社群寄希望於藉此考量對方的耐性、持久貢獻力而非品行,則可能偏向較長的審核期。--YFdyh000(留言) 2017年12月9日 (六) 19:21 (UTC)
- 在下認為設定基本問題是個對申請人及管理員都十分高效率的解決方案,在下認為納入方針是目前相對合適的選項;除此之外,對於設定「最小結案期」及YFdyh000閣下提案將此期設定為3日兩部分,在下均表認同,惟既然有了結案期的下限,在下也提議增加結案期的上限,或許該上限可設定為現行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指引所規範的以14天為原則,歡迎提出不同的看法。——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2月10日 (日) 12:24 (UTC)
- 申請巡查和回退權的主要是有一些編輯經驗,富有熱情,但相對而言經驗較少的「新人」。在巡查權方面,我認為相比回答問題,還是觀察他們的實際操作更能判斷是否值得信任並授權。對於回退權,則可能需要提供一些案例供申請人判斷。回答基本問題的話,有心的申請者只要翻查過往的申請存檔即可作出恰當的回答(實際上目前問的一些問題也可以通過複製方針回答)。因此我認為應主要用實踐的方法(無巡查權進行巡查、疑似破壞案例判斷是否動用回退權)來考察是否授權。--Tiger(留言) 2017年12月11日 (一) 11:47 (UTC)
- 同意最小結案期。另可以新設一個"冷靜期"(比如一星期),如果授權後發現對方明顯不合適,可以直接除權。問題方法,建詓先列出問題清單再作討論。--Temp36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4:07 (UTC)
- 冷靜期是指授權者反悔嗎。「觀察期」是否比較好,兩或三周。是否要有數量要求呢,巡查權好弄(如20條),回退權有點難(5次使用?巡查最近更改/監視列表,應該能做到。TW回車、撤銷應該算入吧)。--YFdyh0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09 (UTC)
- 嗯嗯,有些人可能答問題答得挺好,權一到手就胡來。冷靜期或許有助解決此一問題。--Temp36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51 (UTC)
- 所以我建議在審核階段就用實例來考察申請人能否正確運用權限。這是早前一直使用的方法,增加流程其實不見得一定有效。--Tiger(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10:01 (UTC)
- 嗯嗯,有些人可能答問題答得挺好,權一到手就胡來。冷靜期或許有助解決此一問題。--Temp36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51 (UTC)
- 冷靜期是指授權者反悔嗎。「觀察期」是否比較好,兩或三周。是否要有數量要求呢,巡查權好弄(如20條),回退權有點難(5次使用?巡查最近更改/監視列表,應該能做到。TW回車、撤銷應該算入吧)。--YFdyh0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09 (UTC)
- 管理員申請的提問環節是使大家清楚候選人的理念、對事情的態度,盡可能從提問中充分瞭解他,用戶當選後除非嚴重過失不會免除職務,故需要多了解,因管理員權限是牽涉甚廣;但申請普通權限,有濫用情況即可提出除權。只要管理員自行掂量申請人平日表現似已足夠,毋須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需回答問題,當然可依過往普遍做法,對其中一些申請者問問題。--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15:20 (UTC)
提請討論將檔案移動員與檔案名稱分別成為方針與指引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各位編輯者您好:
雖然目前的維基百科絕大多數都是合理使用檔案,但由於檔案名稱的管理,也是維基媒體管理的一環,而且為了避免未來出現有爭議的命名方式,以及處理檔案命名的相關工作,特別翻譯英語維基百科的「檔案移動員」方針與「檔案名稱」指引,特請討論是否將這兩個規範予以認可。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9日 (一) 08:01 (UTC)
- (+)支持:應該沒什麼問題,且可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應分別成為方針和指引。--【和平至上】💬📝 2018年4月9日 (一) 08:26 (UTC)
- (+)支持,自己以前就想提議但一直忘了這事。個人認為沒有必要為了
movefile
而特意增設一個用戶組,建議將這個權限給予所有自動確認用戶,因為本質上移動頁面和移動文件是一致的,用戶在到達自動確認用戶這個層面,規範的移動頁面應該已經不成問題了。另外關於文件命名方針可以參考一下commons的方針。-- Stang 2018年4月9日 (一) 08:31 (UTC) - 個人覺得這個需求在中文維基百科太少了,沒有這個必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4月9日 (一) 08:47 (UTC)
- 為檔案移動專設檔案移動源的需求應該不大,或許可如Stang所說的將權限賦予各自動確認使用者,又或可併入其他更為受信的權限持有者。——Aotfs2013 留於 2018年4月9日 (一) 10:08 (UTC)
- 建議就文件名進行規範,然後下放文件移動到自動確認。——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9日 (一) 11:14 (UTC)
- 建議自動授予:
- 自動確認用戶及確認用戶;或
- 具巡查員權限者
- 而其他可信用戶,但非具以上權限(視乎之後決定)之用戶者,則可申請權限。ŚÆŊMØŠĀ 2018年4月9日 (一) 12:43 (UTC)
- 同sanmosa,並認為單列一個用戶組在這個意義上是可以的。--雲間守望淡出中,有事請發郵件 2018年4月9日 (一) 12:54 (UTC)
- 示例全是英文,是不是應該考慮加入一些中文例子。(Commons原來經常有諸如QQ截圖XXXXXX.JPG之類的文件名。)--Kuailong™ 2018年4月9日 (一) 20:41 (UTC)
- 中文還要考慮繁簡問題,要麼建議只用英文,要麼約定如何處理。或者允許套用命名常規的基礎原則部分(不考慮具體情況)。——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0日 (二) 01:31 (UTC)
- 另外可能需要引入一個移名機器人用來處理文件移動後的引用頁面修正。——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0日 (二) 01:31 (UTC)
權限下放
本段屬於「檔案移動員」部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0日 (二) 06:44 (UTC)
經過一日的意見收集,目前有兩個權限下放的方案:
方案一:下放至巡查員,並保留檔案移動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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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下放至(自動)確認用戶,並取消檔案移動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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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夜思考,我是認為開放檔案移動權限,先下放到巡查員試運行一段時間,等到沒有發生問題時,再下放到自動確認用戶或確認用戶。但如果各位決定直接下放到自動確認用戶或確認用戶,我沒有意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0日 (二) 01:42 (UTC)
- AboutMe(CommentHere) 2018年4月10日 (二) 10:43 (UTC) 個人比較傾向於方案一,建議方案一的權限下放可以加上回退員,在下認為回退員也屬於維基百科中的可信用戶範圍中。--Tazkeung
- 雲間守望淡出中,有事請發郵件 2018年4月10日 (二) 13:56 (UTC) 中文維基百科不存在拓展驗證用戶,權限下放給自動確認用戶門檻又太低。建議下放給巡查、回退和巡查豁免。--
File mover的翻譯
直譯過來就是文件移動者/文件移動員。檔案移動員感覺很不順眼。——꧁༺星耀晨曦༻꧂(留言) 2018年4月12日 (四) 08:35 (UTC)
- Xiplus#Talk 2018年4月12日 (四) 09:27 (UTC) 那是地區詞問題,zh-cn:文件; zh-tw:檔案。--
最終方案
我看了大家的討論,目前方案一至少有大多數人可以接受(包含方案一二都贊成者),且個人也認同@WQL的看法。因此個人依據討論結果,給出最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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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請大家進行最後審閱。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基本上沒有問題。不過,如是者,則毋須提供申請頁面。甚至乎可以於《檔案名稱指引》之中提及就可以了?又或者放置到各權限方針指引?--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5:06 (UTC)
- @Wong128hk:保留檔案移動員申請,主要是為了不在上述用戶組的用戶,只想要參與檔案移動管理而設。如果大家認為沒有必要,我是可以將該方針從「檔案移動員」改為「檔案移動權限」,並附加說明英語社群與維基共享資源社群處理檔案移動的機制。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9日 (四) 05:59 (UTC)
- 如是者,現時版本也可。--J.Wong 2018年4月21日 (六) 11:09 (UTC)
- @Wong128hk:保留檔案移動員申請,主要是為了不在上述用戶組的用戶,只想要參與檔案移動管理而設。如果大家認為沒有必要,我是可以將該方針從「檔案移動員」改為「檔案移動權限」,並附加說明英語社群與維基共享資源社群處理檔案移動的機制。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4月19日 (四) 05:59 (UTC)
- 另外,元維基維基媒體論壇亦有類似話題,不過就是討論相關權限全域安排。如有興趣,可以去參與一下。--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5:11 (UTC)
- (+)支持,很好。(這樣我上傳的File:復件_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紀念幣反面.jpg就能移動到英文標題了。)--相信友誼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識水平 2018年4月18日 (三) 08:26 (UTC)
- (▲)同上。(但其實把復件兩個字去掉就挺好。)--雲間守望淡出中,有事請發郵件 2018年4月21日 (六) 05:23 (UTC)
- (+)支持−ŚÆŊMØŠĀ熱烈祝賀中文維基百科條目數量突破一百萬! 2018年4月22日 (日) 08:23 (UTC)
咱覺得就權限組方面已達成了共識。不妨進行一次公示。-- Sta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4:55 (UTC)
- 同意,現就上列用戶組,即「巡查員」、「回退員」及「巡查豁免者」,附加權限
filemove
,及開設「檔案移動員」,交付公示,為期七日。期內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7:58 (UTC) - (-)反對,巡查員、回退員及巡察豁免者也有一部份人不了解檔案命名的方針,應個別申請。--59.148.213.170(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05:45 (UTC)
- (!)意見:抱歉一直沒有參與討論。我也認為,巡查員、回退員與巡查豁免者自然附加該權限不十分合理,除非將「清楚理解文件移動規則」作為申請考量依據之一。(例如我本人此前就沒有仔細讀過這些規則,剛剛才研究過以免以後用權不當。)--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08:12 (UTC)
- 我要說一下為何巡查員、回退員與巡查豁免者須自然附加該權限:最近有一名IP,在某條目討論頁加上侵權內容,然後在AIV、AFD和侵權討論擾亂,然後被封了。那IP被封以後,有以下留言。為免使管理員獨力擔上「中文維基專制統治管理階級」的半駡名,讓其他用戶分擔一下會更好;大不了設立除權制度,讓其他維基人對濫用此權限的用戶提除權,上至巡查員、回退員與巡查豁免者,下至普通用戶罷了。ŚÆŊMØŠĀ五四運動九十九週年了,知情權呢? 2018年5月1日 (二) 09:44 (UTC)
- (?)疑問:1. IP加入侵權內容,然後人身攻擊,是IP用戶的責任,這不是社群應該為之改變的。2. 一個人罵人不代表那個人就真的「背上了這個罵名」。亦沒有必要通過權限變更,讓其他用戶可以幫管理員「分擔罵名」3. 整個事件中,似乎沒有看到與文件移動權限有關的事項。如有,還請指明。4. 我認為巡查員和回退員還是僅授予新條目巡查和回退權限。因為「用戶可信」而給更多權限其實不妥,原因就是上面我說的,在新條目巡查和回退上可信,不代表在文件移動上可信。--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10:42 (UTC)
- @WQL、CopperSulfate、Stang、Aotfs2013:請權限下放方案支持者提供意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日 (二) 12:58 (UTC)
- 新條目巡查巡什麼?巡的不只是條目內容,命名理論上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見新頁面巡查方針中對「錯誤命名的條目」的要求)。我基於這一點,支持巡查員獲取權限。回退權一般用於回退明顯的破壞,而有些用戶正是通過簡繁移動等方式進行破壞,我覺得這個例據雖然弱了些,但尚且屬於可信用戶(這一點可以商榷)。而巡查豁免者理應減少巡查員之工作量,他們對頁面的命名也應該是可信的。綜上,我支持自己的看法。--雲間守望淡出中,有事請發郵件 2018年5月1日 (二) 15:46 (UTC)
- @WQL、CopperSulfate、Stang、Aotfs2013:請權限下放方案支持者提供意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日 (二) 12:58 (UTC)
- (?)疑問:1. IP加入侵權內容,然後人身攻擊,是IP用戶的責任,這不是社群應該為之改變的。2. 一個人罵人不代表那個人就真的「背上了這個罵名」。亦沒有必要通過權限變更,讓其他用戶可以幫管理員「分擔罵名」3. 整個事件中,似乎沒有看到與文件移動權限有關的事項。如有,還請指明。4. 我認為巡查員和回退員還是僅授予新條目巡查和回退權限。因為「用戶可信」而給更多權限其實不妥,原因就是上面我說的,在新條目巡查和回退上可信,不代表在文件移動上可信。--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10:42 (UTC)
- 不如這樣,此三等權限維持附帶檔案移動權方案,然而不溯及既往,只針對此一異動實施後之權限申請者於授權時一併授予該權限,並作為權限申請之考量。如何?——Aotfs2013 留於 2018年5月1日 (二) 15:23 (UTC)
Aotfs君所提出的平衡方案在下支持。假若A君的提議通過,那麼現任的巡查員、回退員和巡查豁免者應到Wikipedia:權限申請/申請檔案移動員申請。只不過,授權的細節應如何處理(雖然已經超出這次討論的範圍)?檔案移動並不像巡查的放模板、回退的反破壞、巡查豁免的寫條目,一名用戶申請成為檔案移動員的時候似乎沒有實例證明用戶能夠理解《檔案名稱》指引(因為現時只有管理員才能移動檔案)。--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1日 (二) 16:38 (UTC)
- 感覺上是過慮了吧……我們有必要確保用戶任何行動都百分百正確無誤?這樣真的是本社群對用戶的要求?如非,為什麼不容許巡查員、回退員或巡查豁免者在未熟讀方針情況下依其判斷去使用權限?即是其直觀判斷本來就不應與方針指引所列差太遠。社群相信的應該是判斷力及能力,以及相信其不懂會了解清楚再行動,還有就是有人指正時會及時改正,而非因某人能背出所有方針指引而相信他……在搞清楚這些後,個人沒能看出為什麼這樣基本而沒什麼大風險的權限不能自動附帶。個人相信維基百科是容許他人犯錯之地,所以麻煩別把門檻抬到不成比例地高。--J.Wong 2018年5月1日 (二) 17:12 (UTC)
- 「因為「用戶可信」而給更多權限其實不妥,原因就是上面我說的,在新條目巡查和回退上可信,不代表在檔案移動上可信。」因為社群應該相信的是能力及判斷力,當然這些都是要培養,但就肯定不能這樣割裂……疑人勿用,用人勿疑,既然已經授權成為巡查員及回退員,亦已經在履行職責,只是區區一個檔案移動,本質上根本與頁面移動區別不大,草案規則又不是複雜到不能,然後為此走去質疑現有團隊的能力及判斷力?何解要這樣做呢?在移動頁加個提醒,會不會其實已經解決問題?另外就是,如果閣下確信現有的回退員及巡查員連區區改一個檔案名都無法正確完成的話,個人挺建議直接廢除兩個用戶組,因為個人更無法相信他們有能力去正確判斷那些應該回退、那些應該標記為巡查及那些應該提刪。--J.Wong 2018年5月1日 (二) 17:23 (UTC)
- 既然已經釋疑,那麼沒有更多意見了。--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22:53 (UTC)
- 那是在下多慮了,收回自己的言論。--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1日 (二) 18:50 (UTC)
- 應開放給自動確認用戶,維基百科本來就假定自動確認用戶不是為破壞而開戶,這類轉移操作未見屬於高風險,如果認為高風險,那巡查員及回退員都不應自動取得權限,尤其是後者。--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2日 (三) 03:27 (UTC)
- 這個議題在英語維基百科曾有提出,但不被採納。我的看法,也許未來可能會下放給自動確認用戶,但就目前在檔案名稱指引尚未完全制訂完成前,授予自動確認用戶檔案移動權限個人認為仍然太冒進;而且不像條目名稱,檔案名稱首要必須處於穩定狀態,以利其他網站存取維基百科上的圖像,一旦更名,其他網站就無法透過原來的連結存取其圖像,除非符合檔案移動的要件才能夠更名(這也是維基共享資源對於檔案移動所採取的方針)。由此,個人認為下放給上述用戶組試驗是可行的,在試驗同時也可以進一步完善檔案名稱指引;等到實行一段時間,確認已具備下放到自動確認用戶的環境與條件,就可以予以納入。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日 (三) 03:57 (UTC)
- @Taiwania Justo:現在我對此事中立。--相信友誼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識水平 2018年5月2日 (三) 09:48 (UTC)
- (&)建議先讓一部份人申請(包括巡查員、回退員和巡查豁免者),確定相關用戶在熟悉方針後才開放權限予上述用戶群組,個人(-)反對向所有自動確認用戶授予此權限,理由同臺灣杉君。--B dash(留言) 2018年5月3日 (四) 09:37 (UTC)
- 那就開放給巡查員及巡查豁免者,巡查員在申請權限時要示範巡查,而巡查時發現檔案問題也有處理的需要。巡查豁免者要有75個新建條目,理當對方針有較多理解。回退員在申請權限時缺乏實際執行方針指引的實務,對內容方針指引的了解也不如前兩者,引發的權限爭議也最多,因此不適合開放給回退員。--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05:33 (UTC)
- B dash君︰請回應一下Thomus君。--J.Wong 2018年5月4日 (五) 06:56 (UTC)
- 也可接受。--B dash(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07:31 (UTC)
- 同意,於英語維基百科也曾有提議是否下放給回退員,結果以全票反對作收,且依據上述討論,開放給回退員的確正當性存疑,因此最終方案的下放權限就排除回退員,並予以修正。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4日 (五) 07:55 (UTC)
- 檔案移動未見有頻密使用的需求,剔除回退員後都還有超過200人可授予權限,應可滿足移動檔案的需求了。--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08:18 (UTC)
- (+)支持:巡查員得到移動權限,能更有效處理巡查工作。自動確認用戶的門檻太低了,不應享有移動權。屈原蟲(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14:34 (UTC)
- (~)補充:巡查員在巡查條目時須同時對條目進行改善,移動權限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巡查工作的效率。屈原蟲(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14:37 (UTC)
經七日公示討論,確認僅巡查員與巡查豁免者可授與「movefile」權限,並開設檔案移動員權限。除申請條件與檔案名稱指引另案討論外,原則上檔案移動員方針依共識成案,請管理員執行後續動作。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6日 (日) 13:41 (UTC)
- 除了下面那個議題之外,目前尚有兩項議題未解決,解決以後方能進行下一步動作,即標記《檔案移動員》為方針及提交Phabricator修改設定。
- 一、此權限是否由管理員授予及除權?
- 二、首段除下放予哪些用戶組之外其他內容及段二是否已經審閱並獲得共識。另外,段三內容需要等待《檔案名稱》通過。
- 以上。--J.Wong 2018年5月7日 (一) 05:03 (UTC)
- @Wong128hk:已在下面兩段討論新增上述議題,並進行7日討論。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9:10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建議修改巡查權基本資格
建議在巡查權基本資格中加入「至少一篇新條目推薦」的要求,我一直感覺不會寫條目的巡查員做不好巡查,自己本身對方針指引都不了解,如何能做好條目巡查呢。新頁面巡查方針的一般性原則中寫到「任何適合維基百科的頁面」應被標記為已巡查,個人覺得寫出一篇新條目推薦,可以初步判斷該用戶明了何謂「適合維基百科的頁面」、什麼樣的條目才不需要掛模板。--河水和誰在喝水 · 雲南專題|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5:51 (UTC)
- 不認同作為資格條件,作為建議或推薦條件則(=)中立。寫出DYK並非辨別、理解維基百科規範的唯一和主要途徑以及體現。--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7:09 (UTC)
- 我沒有表明DYK是唯一標準,只是個人覺得寫出DYK能夠一定程度證明該用戶明了條目應該如何寫,進而明了何謂新頁面巡查的一般性原則。不一定非要DYK,類似含義我覺得都行,應當提高巡查員門檻。--河水和誰在喝水 · 雲南專題|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7:16 (UTC)
完整敘述:
提議:希望修改巡查權基本資格,進一步提高現有的要求。
個人建議:
- 增加一項「新條目推薦」的指標,或「新建條目」的指標。新條目推薦可以是1篇;「新建條目」為3篇,每篇至少3,000字節,無維護模板。
- 用戶申請巡查員時,提供10至20個其本人巡查的條目,並指出條目應當如何修改。
- 維基百科:權限申請/申請巡查權頁面中,「建議充分了解新頁面巡查方針、內容方針、刪除方針」一句,移除「建議」二字。
理由:(以下所述不針對任何人,僅說明事實情況)
- 個人認為,知道怎麼寫好一篇條目,才能知道什麼是新頁面巡查方針中一般性原則所指的「適合維基百科的頁面」、不需要「被掛上模板」的頁面。判斷用戶是否知悉此言所指,並無唯一判斷標準,但私以為一篇新條目推薦或三篇合格條目,能夠一定程度初步證明該用戶明白條目應如何編寫,能夠明白被巡查的條目有何所缺,繼而作出相應的處理,亦或掛上維護模板、亦或修改完善條目。如YFdyh000君所言,DYK並非辨別、理解維基百科規範的唯一和主要途徑以及體現,但編寫一篇DYK的過程能有力提高用戶對條目規範的認識。以我自己為例,我的第一篇DYK沒能成功登上,但經歷了一次DYK評審,我明白了參考來源怎樣引用才是規範的做法、編寫維基百科需要提供來源(DYK前已知需提供來源,竟不知合格條目的要求如此高)、什麼是瑣碎的信息、內部連結怎樣添加才是合理。不怕你們笑話,貼出鏈接:討論:巴蒂穆拉國際機場#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
- 同1的理由,檢測用戶知悉新頁面巡查方針一般性原則的程度。
- 近期看到有巡查員認為:維基百科的維護模板有很多,巡查員的職責是看條目是否適合收錄(個人理解該用戶所言為是否符合關注度),條目有問題是不需要掛模板的,掛了模板意義不大,條目有來源、符合關注度,就可以標記已巡查。因此強烈建議將權限申請的語句「建議充分了解新頁面巡查方針、內容方針、刪除方針」中「建議」二字移除,並加粗標紅。
綜上,個人建議將維基百科:權限申請/申請巡查權頁面第二段修改為:(4、5是6的雙重證明)
申请者应使用WP:TW等工具并至Special:最新页面参与巡查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来申请,此能让管理员了解申请者的相关经验。此外须达到以下基本资格: 1.编辑250次以上。 2.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30日以上。 3.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且在过去三个月内(新注册者由注册日起计至申请当日)平均每天的编辑次数多于一次。 4.拥有1篇新条目推荐或3篇3,000字节及以上长度且无维护模板的条目。 5.已有10至20篇新条目的巡查经历,申请权限时指出这些条目应当如何改善。 6.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 |
個人觀點與所望,還請不吝指教。--河水和誰在喝水 · 雲南專題|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27 (UTC)
- 不強求DYK則無意見。
- 10至20個巡查意見,討論可能過於冗長和糾纏於細節,不如三五個(或最多10個,非同類型條目)及實習期。
- 「充分了解」可有不同理解,造成部分人無自信前去申請,因此不建議。實習期間學習和指導更有效率。「應充分了解」則不反對,是責任(包括接受溝通並糾正)而非資格條件(「須」)。
- 「擁有條目」表達不恰當,措辭和條件需要斟酌一下,建立/編撰/……。--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23:35 (UTC)
- 1,支持,;2,10到20個頁面可能比較繁瑣,而且因是自選未必能體現出全面性,是否結合常見情況做一些例題;3,支持。->>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2 (UTC)
- 反對一定要寫條目才能當訂巡查員的做法。要求巡查經驗可以,但寫條目需要大量時間心力,不應強求。--Temp3600(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5:15 (UTC)
題外話,想提醒各位巡查員,巡查並不是看到甚麼問題就把模板全部掛上去,這樣其實令條目更難改善。例如一則小條目如果已經有{{stub}}就顯然有擴充之處,無需再掛上{{expand}}、{{refimprove}}等模板。JC1 2018年5月28日 (一) 05:57 (UTC)
- 目前巡查本身即為管理員審查,確實可信即可,也未見有巡查員濫權事件爆發,條件修改過細未必是好事。--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8:50 (UTC)
再加上參與5個存廢討論吧,另我認為10個條目差不多夠燃 燈 2018年5月29日 (二) 05:09 (UTC)
- 還好無心寫了一篇DYK否則我可能拿不到巡查員了Orz--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21:46 (UTC)
- (+)支持,但也不得不同上ŚÆŊMØŠĀ粉飾太平 2018年5月30日 (三) 10:05 (UTC)
- 反對第4條,支持第5條,但認為條數過多,可以適量減少。--Tazkeung(CommentHERE) 2018年5月30日 (三) 07:33 (UTC)
- (+)支持:維基很重視條目是否符合關注度,巡查員正是做着這個把關工作,因此必須很熟悉維基方針--屈原蟲(留言) 2018年5月30日 (三) 13:08 (UTC)
檔案移動員後續討論:檔案移動員申請條件、賦權與其餘段落審查
申請條件
由於檔案移動員即將成案,因此盡快先制訂申請條件。
由於目前檔案移動員,依共識下放給巡查員與巡查豁免者,因此基本門檻至少比照這兩個用戶組:
- 自首次編輯以來參與維基百科滿30日;
- 250次以上編輯,或檔案上傳(包含維基共享資源)數量達75個或以上;
- 最近1年內未曾受到封禁處分(不合理封禁除外);
- 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平均上傳檔案數量(包含維基共享資源)多於1次;
- 熟悉相關方針與指引(目前有WP:檔案移動員與WP:檔案名稱)。
以上,如有其他意見請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4日 (五) 08:26 (UTC)
- (還是忍不住用維基了)完全同意。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5日 (六) 04:20 (UTC)
- (+)支持⧼同意通過⧽--屈原蟲(留言) 2018年5月5日 (六) 07:47 (UTC)
- (+)支持。僅有一個小(&)建議,成為巡查豁免的要求是創建75個或以上條目。故上述有關檔案上傳的數量如要根據巡查豁免的要求應為「75個或以上」。--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5日 (六) 12:10 (UTC)
- (※)注意:各位,剛剛看到巡查員的更詳細要求,因此依據巡查員更新申請條件。請檢視。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6日 (日) 03:56 (UTC)
- 無異議,但應將「(不合理封禁除外)」加入「最近1年內未曾受到封禁處分;」的條文。--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6日 (日) 10:15 (UTC)
- (+)支持:無異議--B dash(留言) 2018年5月12日 (六) 08:08 (UTC)
- 上述部分已過7天,「申請條件」一段應該可以視作通過??--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13日 (日) 05:25 (UTC)
- (+)支持,尚可Richard923888 祝賀中文維基百科條目數破百萬 2018年5月16日 (三) 15:25 (UTC)
賦權
本授權應限定管理員進行賦權,如有意見請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6:36 (UTC)
- (+)支持,一貫都是由管理員授權。--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7日 (一) 08:06 (UTC)
- (+)支持:不是一向都是如此的嗎?(不反對收緊賦權要求)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8日 (二) 08:09 (UTC)
- (+)支持:合理。-- Creampie祝賀zhwiki條目100w+ 2018年5月8日 (二) 13:38 (UTC)
- (+)支持:無異議--B dash(留言) 2018年5月12日 (六) 08:08 (UTC)
其餘段落審查(不含檔案名稱指引部分)
WP:檔案移動員方針其餘段落,不包含檔案名稱指引部分,請各位審閱並發表意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6:36 (UTC)
在下根據英語原文改了一些和將部分文字的行文變得更流暢,請各位看看會否有其他意見。--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7日 (一) 17:32 (UTC)- 現行條文
於維基共享資源執行相同工作、使用相關工具以及其他多媒體檔案的相關類似經驗,都會在授予權限中加以考慮。
本用戶權限一般不會授予剛來的編輯者,除非這位編輯者曾上傳一定數量的檔案。
如果您希望能夠將本權限授予自己或是其他用戶,請參考Wikipedia:權限申請/申請檔案移動權(申請資格正在擬定中)。以下用戶不需要去申請或是為他們增加本權限,他們本身已經自動授予檔案移動的權限:、
如何運作 如果某個新檔案名稱剛好是維基共享資源已有的檔案,檔案移動員將不能執行移動。
- 提議條文
如果用戶曾在維基共享資源執行相同工作、使用相關工具以及其他多媒體檔案的相關類似經驗,管理員或許會將這些經驗作為是否授予權限的考慮因素。
除非新用戶曾上傳一定數量的檔案,否則本用戶權限一般不會授予此類編輯。
如果您有意為您或其他用戶申請檔案移動的權限,請到Wikipedia:權限申請/申請檔案移動權申請。以下用戶不需要去申請或是為他們增加本權限,他們本身已經獲自動授予檔案移動的權限:
如何運作 如果某個新檔案名稱剛好是維基共享資源已有的檔案,巡查員、巡查豁免者和檔案移動員將不能執行移動。
- 完全沒有意見。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8日 (二) 08:11 (UTC)
@FrancoT:「剛來的編輯者」……這個詞也許改為「新使用者」會更佳。——Aotfs2013 留於 2018年6月5日 (二) 20:07 (UTC)
- 在下同意A君的修訂,這會更好。--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6月6日 (三) 07:18 (UTC)
提出另一組修正:
在下根據英語原文(「Users should be well-versed in Wikipedia's image and media policies (specifically the renaming guidelines given in this document), have experience with images, and how the rename process works」)的原意改了一些內容(留意前句粗體內容)和將前面所提及的幾個申請要求放在這裡(假如前述的申請要求議案都通過的話,那麼「檔案移動員的資格並沒有特別要求」的説法將不成立)。請各位看看會否有其他意見。--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8日 (二) 11:25 (UTC)- 現行條文
檔案移動員的資格並沒有特別要求,但其用戶應當非常熟悉維基百科的圖像與多媒體方針(尤其是本頁面當中的重新命名指引),對圖像有充分經驗,以及如何進行更名工作。
- 提議條文
檔案移動員的基本資格要求是:
- 自首次編輯以來參與維基百科滿30日;
- 250次以上編輯,或檔案上傳(包含維基共享資源)數量達75個或以上;
- 最近1年內未曾受到封禁處分(不合理封禁除外);
- 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則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平均上傳檔案數量(包含維基共享資源)多於1次;且
- 相當熟悉相關方針與指引(目前有本方針與WP:檔案名稱)
除此之外,檔案移動員應當非常熟悉維基百科的圖像與多媒體方針(尤其是本頁面當中的重新命名指引)、對圖像更名程序有充分了解和具有處理圖像相關工作的經驗。
- 也是完全沒有意見。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13:27 (UTC)
- (+)支持⧼同意通過⧽--屈原蟲(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14:47 (UTC)
- (+)支持:無異議--B dash(留言) 2018年5月12日 (六) 08:08 (UTC)
- (+)支持,那巡查員方針是不是也要改(熟悉維基百科的圖像與多媒體方針)。Richard923888 祝賀中文維基百科條目數破百萬 2018年5月16日 (三) 15:26 (UTC)
-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17日 (四) 05:17 (UTC) 理論上是的。--
以上議題經7日討論,沒有任何反對意見,因此就上述3項議題公示7日。如有任何意見請盡快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4日 (一) 02:52 (UTC)
- 檔案上傳數-->有效檔案上傳數(未刪除的)。另外個人感覺已上傳的文件數量進行判斷可能未免有些時候有失妥當。-- Sta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1:06 (UTC)
- Stang君前句的修訂在下(+)支持,亦希望先前投票支持移動員基本要求的@Taiwania Justo、Sanmosa、B dash、Richard923888留意一下。至於Stang君的最後一句,在下大膽猜想閣下的意思是指儘管甲用戶上載了最少75個檔案,但很多上載的檔案都不符合相關方針指引的要求,故此不應授權。亦因如此,閣下認為以檔案上載的數量作為其中一個參考並不可靠??--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17日 (四) 11:44 (UTC)
- 不然改成有效且符合方針與指引規定的檔案如何?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17日 (四) 13:31 (UTC)
- @Taiwania Justo、Francotsangfh:個人猜測您所說的「75個文件」要求是根據巡查豁免權的要求來的。首先,巡查豁免權限組設立的目的,便是減少新頁面巡查員的工作量,或者說創建了大約75個頁面之後我們一般默認用戶已經了解了基本的條目創建、編寫等等方面需要新手特別注意的問題。那麼,我們再把目光轉到「文件移動者」權限組上。如果一個用戶已經成功地在中文維基百科和共享資源區上傳了75個尚未被刪除的文件,這說明什麼呢?在我看來,這說明這個用戶對於文件版權(對於中文維基百科來說特指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那一堆),Project Scope等等(對於共享資源區,詳見刪除方針)存在基本的了解,而這是推不出來該用戶熟悉c:COM:FR或是WP:FM的。個人的建議是比較File空間的編輯次數,或是通過提問題(類似於管理員的三個必答問題)來解決這個問題。-- Sta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4:05 (UTC)
- 實際情況多半是先達到250次編輯,而非上傳75個文件。不過75個文件這個數量是如何確定的呢?--Tiger(留言) 2018年5月19日 (六) 01:06 (UTC)
- 不然這樣,有兩個方案:(1)75個有效命名的檔案,這個部分就看這些檔案名稱的命名與移動歷史;(2)類似@Stang所述的思想,75個檔案上傳改成75次檔案編輯或移動次數,並實質審查申請者對於檔案命名與移動規範的理解。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0日 (日) 07:56 (UTC)
申請標準二次修訂
既然沒有人發表意見,那我就自己設定最終定案版:
- 現行條文
- 250次以上編輯,或檔案上傳(包含維基共享資源)數量達75個或以上;
- 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平均上傳檔案數量(包含維基共享資源)多於1次。
- 提議條文
- 250次以上編輯,以及過去3個月內(未滿3個月之新註冊用戶,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至當日)平均編輯次數多於1次;或曾經提出有效檔案移動申請(包含維基共享資源)20次以上(將會從用戶貢獻中的檔案編輯歷程中查證)。
- 申請時須回答管理員或現有檔案移動員相關方針與指引的知識及應用問題。
以上,請大家做最後審閱。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5日 (五) 02:50 (UTC)
- 補充理由:目前的檔案移動申請,必須以{{Rename media}}模板提出;而維基共享資源本身就有檔案移動申請的機制,可以從摘要部分進行辨別。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5日 (五) 11:18 (UTC)
- 前幾天沒有跟進這個話題,實在抱歉。在下認為必答問題的部分可自由一些,無需太多規限(即有關方針指引的問題種類可以有很多變化)。只要用戶的答案能夠讓管理員覺得該用戶是充分理解相關方針指引即可。至於TJ君的最終定案版,在下沒有意見。--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5月25日 (五) 15:37 (UTC)
- 設定經已修改,現在管理員已可授予或移除用戶「檔案移動權」。至於巡查員及巡查豁免者亦將會短期內獲得權限。謹此通知。--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14:22 (UTC)
- 另外,七十五次申請,這個數是如何得出的?而且還包含維基共享,會否增加執行難度?--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3:34 (UTC)
- @Wong128hk:那降低到多少比較合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5:19 (UTC)
- 在討論數量之前,希望先討論是否包含其他站,甚至本站申請紀錄。如果包括維基共享,那是不是應該包括英文維基?那兩地申請紀錄應該在哪裡可以查核?另外,本站又是否會保存一份申請紀錄,以便查核?--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6:00 (UTC)
- 本地部分,已經建立{{Rename media}}模板,嗣後必須用該模板請求更名;而這個模板希望能加入到TW系統裡面,以利查核。而為何加入維基共享資源的申請紀錄,則是因為目前絕大部分的自由圖像,已經多次宣導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而在維基共享資源的更名請求會影響到中文維基百科,因此才會納入計算。至於是否包含英語維基百科,由於考慮兩個百科各自有各自的檔案移動權限申請機制,申請的考量點可能會有文化差異,再者英語維基百科的合理使用檔案不會影響到中文維基百科(合理使用檔案由各計畫網站分開存放),因此個人認為不需要,但其申請紀錄可供作參考。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7:33 (UTC)
- 至於紀錄查核部分,維基共享資源與中文維基百科可以從用戶貢獻篩選「File:」名字空間逐條比對。在維基共享資源部分,其標籤與摘要部分會有格式化的檔案更名申請紀錄;中文維基百科部分如果未來將{{Rename media}}模板納入TW,將會提高查核效率。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7:42 (UTC)
- 經TG討論結果,@Wong128hk認為可以下修到20個有效更名申請。請大家確認是否合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8:02 (UTC)
- 核查方法如果可以在方針之中加註一下就好了。然後數量,個人建議縮減為二十,如此數量應該已經非常足夠,可以知道該用戶是熟習相關方針。--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8:02 (UTC)
- 報告一下,@Stang提出:是否可以讓已在維基共享資源為檔案移動員的編輯者,在中文維基百科直接賦予檔案移動的權限?由於個人認為這個議題算是進階議題,因此等檔案移動權限全部通過之後,另開討論串處理這個問題。此外經TG討論,有小幅修改申請條件中的文字敘述,請大家做最後確認。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30日 (三) 05:59 (UTC)
- 另外個人有一個小建議,可否設立申請的「最小結案時間」,即在此時間內不得賦權。因為本權限如提案人所言,含有需要回答問題的部分,如倉促結案恐怕不妥。-- Stang 2018年6月1日 (五) 02:29 (UTC)
- 3天?如果申請者有意申請的話,3天應該足夠讓申請者回答所有問題。--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6月1日 (五) 03:49 (UTC)
- 大概沒有這個必要吧。--J.Wong 2018年6月1日 (五) 04:29 (UTC)
- 在維基共享資源的經驗,管理員會等到所有問題皆回答完畢,且認定討論已達到共識後才會賦權,至於要等到什麼時候,平均來說10天左右;但我認為不應鎖死,因為已經設下需回答問題才能賦權,那沒有人提出問題,申請者沒有回答,本來就不符合賦權的要件,等待期由管理員依據實際情況決定等待時間較為合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6月1日 (五) 07:28 (UTC)
- 另外個人有一個小建議,可否設立申請的「最小結案時間」,即在此時間內不得賦權。因為本權限如提案人所言,含有需要回答問題的部分,如倉促結案恐怕不妥。-- Stang 2018年6月1日 (五) 02:29 (UTC)
- 設定已經修改,巡查者及巡查豁免者現已可以移動檔案。特此通知。--J.Wong 2018年6月4日 (一) 13:41 (UTC)
- 臺灣杉君︰另外,個人建議可以開始公示,以便盡早落實。--J.Wong 2018年6月4日 (一) 13:51 (UTC)
- 同意,以上就申請條件修正部分,公示7日,如有任何意見請儘速提出。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6月4日 (一) 21:46 (UTC)
- 已修訂,並確立為方針。而上列第一版之中,「相當熟悉相關方針與指引(目前有本方針與WP:檔案名稱)」與其後段落重複,故加入《檔案移動員方針》時已予以移除。如有異議,請另案再議。--J.Wong 2018年6月12日 (二) 04:34 (UTC)
建議將巡查豁免權從巡查權中拆分出
建議將巡查豁免權從巡查權中拆分出,即巡查員不自帶巡查豁免權。同上一個議題,個人感覺不會寫條目的用戶做不好巡查。巡查豁免權現在成為了比巡查權和回退權還難獲得的權限,然而250次編輯即可獲得巡查權,巡查員自帶巡查豁免權,這是十分荒誕的。甚至我認為可以將巡查權與巡查豁免權的關係倒過來,即巡查豁免權的用戶可以自帶巡查權,我相信擁有巡查豁免權的用戶更能明了新頁面巡查方針中的一般性原則。目前強烈建議將巡查豁免權從巡查權中拆分出,巡查豁免權是否自帶巡查權再議不遲。聽聞餃子也有這樣的想法@Antigng:。--河水和誰在喝水 · 雲南專題|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6:08 (UTC)
- 如果無技術障礙則支持。--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7:11 (UTC)
完整敘述:
提議:希望更改巡查豁免權與巡查權的關係。
個人建議:將巡查豁免權從巡查權中拆分出,巡查權不自帶巡查豁免權,巡查員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條目,巡查員若需巡查豁免權應單獨申請。
理由:目前獲得巡查豁免權較為困難,巡查權與回退權的取得遠比巡查豁免權容易,而巡查員卻自帶巡查豁免權,新晉巡查員往往沒有能夠單獨獲得巡查豁免權的能力,這形成了一個悖論。個人理解巡查豁免權是賦予那些能夠完善編寫條目的用戶的權限,以目前巡查員基本資格或上一提議中在下的建議而言,巡查資格均不能證明其能夠完善編寫條目,至少不能證明其符合目前巡查豁免權的建議門檻(創建75個有效頁面)。雖然巡查員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條目也顯得很悖論,但是若將巡查權基本資格提高到巡查豁免權之上又不太可能。因此若能技術上實現,希望可以將巡查權與巡查豁免權拆分開。--河水和誰在喝水 · 雲南專題|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50 (UTC)
- 其實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巡查豁免權的標準改成與巡查權相似,也就不存在改權限這回事。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8年5月27日 (日) 22:27 (UTC)
- 同意拆分。同時,拆分後應該降低巡查員標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2:38 (UTC)
在實務的經驗中,由於巡查員具備巡查豁免權,至少在在下審查的申請案中,在下都會將巡查員的條目品質是否符合豁免於巡查的標準而納入考量;若無法達到此一標準,也有些許巡查豁免權的持有者(包括僅有巡查豁免者者及巡查員),得以豁免於巡查的關鍵並非在於其撰寫條目的能力完善,而在於儘管他們所編撰的條目品質未能非常理想,仍會盡責巡查這些條目。再換個方向思考,巡查員如果自己都無法客觀地看待自己所編撰的條目並找出問題所在、懸掛維護模板,那麼,其實是不是就代表了這樣的巡查員並不適任呢?而在經由近來愈趨嚴謹的巡查員授權程序而產生的目前的巡查員團隊中,在下相信大部分的巡查員都具備這些能力與負擔這些責任,在下並認為,現行的巡查員授權程序已經愈來愈能夠確保「巡查員自帶巡查豁免權」的弊端不會存在,並且也有充分的機制在弊端發生時,解決這些問題。與其談論調降巡查員門檻,也許我們該思考的是,目前的巡查豁免權門檻是否有所不合理而導致授權門檻過於艱難?儘管在實務上管理員們確實並不堅守這樣的門檻,不過,如果能以此案為契機,發起對巡查豁免權門檻的檢討,在下認為那將會是非常理想的。這些是在下的一點淺見,歡迎提出不同的思考。——Aotfs2013 留於 2018年5月28日 (一) 02:59 (UTC)
- 此案與上一案是否有所矛盾呢?一方面說巡查權申請者應如何如何證明自己有能力寫出一篇合規格文章,一方面又質疑其條目獲得自動巡查。如果兩案皆獲得通過,豈不是非常奇怪?能夠寫出合規格文章但又要再經歷巡查。個人對於不能寫出可「自動巡查」條目者能否擔起巡查之責,甚感疑慮。而且兩權從一開始設計到建立,目標其實並不一致。所以並無所謂悖論。巡查權設立是協助管理員,減輕管理員工作量,而又因為獲得權限並不多,只有一個「按鈕」,所以當初就沒有將門檻定得太高。因為門檻是應該與權限相對應。既然權限不多,門檻亦不應過高。巡查豁免權,一、其實獲權者並無獲得實權,二、當初開設是為了減輕巡查者工作量。所以定出高門檻,以確保其所撰條目是真的沒問題,確然毋須巡查。而參考英文維基,其參考門檻當初的確是七十五條條目,而現在亦已經降至五十條。只是中文維基沒有修改過來。可以見到一個是 opt-in ,一個是 opt-out 。巡查者是自願擔起責任去巡查,而巡查豁免者則是自願或被動地離開巡查系統。所以門檻不一。兩者無必要並排比較。--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4 (UTC)
- 可能需要技術支持,因為自巡查豁免是不區分命名空間的,主空間(即條目)可以不自巡查豁免,但對於其他頁面,例如用戶討論頁(新建頁面用於警告或提醒)、項目頁(新建存廢討論頁)等可以自巡查豁免。或者是否需要先在meta或者mw提出技術功能請求,然後待功能實現了再調整業務要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0 (UTC)
- 我覺得沒必要拆分,因為新頁面巡查的頁面審定要求就是對新頁面建設的方針與規則,也就是可以善意認為,有能力巡查者理論上有能力辨識如何寫好一篇合格的新條目,可以自巡查通過。(當然你要惡意認為有巡查員可以鑽空子,借自己的巡查豁免來建一個質量不行的新條目,也可以的(微笑))而單獨巡查豁免起初只是為了部分有能力新建合格條目的而不用巡查員再額外巡查的需要,也就是有當巡查員的判斷能力但不想當,只想寫條目,尤其是大量的,而且不用巡查員去處理的,因為理論上是巡查合格的。——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9 (UTC)
- 舉一例說明巡查員和巡查豁免的關係。我本人在擔任巡查員期間也創建過沒有來源的條目,理所當然地,寫完以後掛上unreferenced。這和其他巡查員過來巡查,在最終效果上沒有區別——掛上unreferenced。另外,申請巡查權時,有一個條件時巡查豁免不注重考察的,那就是對於新條目的判斷能力。巡查豁免只需保證自己的條目不出問題,而巡查員需要了解何種條目該提刪,何種條目是侵權,何種條目該速刪,何時該警告創建者等等。所以在我看來,通過標準較低的巡查權獲得巡查豁免的問題,其實不是問題。不過呢,我建議降低巡查豁免的門檻,並且弱化數量標準,以實際建立的條目質量作評估。而是否授權應以其創建的條目是否能「無需巡查」為標準。--Tige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6:59 (UTC)
- 我的看法可能與諸位並不一樣。巡查員實質的權限就是改變一個新頁面的標記而已。目前大家討論的巡查員工作並不是必須巡查員才可以做的,任何人都可以巡查頁面給頁面掛上相應維護模板,提報刪除、提報侵權等(有一些政策上只接受非新手用戶),僅僅是無法去除那個未巡查標記而已。在權限分配這一點上,我一直是一個原教旨主義者,不要將與權限無關的責任過多的加在該權限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7:30 (UTC)
- 如果這樣的話,或者需要先解決技術上的問題,就是特定頁面的自巡查豁免,因為如上述,新建用戶討論頁警告、新建項目頁是不需要其他巡查員再巡查的,可自行巡查通過。而單獨的巡查闊免組只針對主頁面的自巡查通過,巡查員仍需要額外申請豁免巡查組來通過自己的主頁面新建巡查。——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3 (UTC)
- 也就是說「autopatrol」角色的功能改成一個特定數組,鍵「巡查員(組)」只對用戶討論空間和項目項目可以自動通過巡查,鍵「巡查闊免(組)」只對主空間可以自動通過巡查。——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8 (UTC)
- 不太認同書生的理解。固然任何人都能進行提刪、速刪的操作,不過非巡查員即使操作或不操作以後,條目仍然會被巡查員檢查,即在巡查前總能保證有人過來檢查。而擁有巡查權的用戶,如果做出不當判斷,而後又標記為已巡查,則少有機會再被其他人檢查。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才要求巡查員有足夠的判斷能力。這不是與權限無關的責任。--Tige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0:33 (UTC)
- (-)反對,頗為搞笑的提議,如果某巡查員所建條目本身就不合規,自然應考慮除權,而不是拆分巡查與巡查豁免。至於巡查豁免權難以獲得,個人認為可降低標準,減輕巡查負擔。--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8:47 (UTC)
- 「聽聞餃子也有這樣的想法@Antigng」,確實如此。簡單來說,一個好的足球教練未必會踢球,一個好的球員也未必能當好的教練。作為巡查員,只需要了解一個條目可能存在什麼問題,分別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但是知道條目的問題不意味着需要自己有能力寫出沒有問題的條目。--Antigng(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1:17 (UTC)
- 「一個好的足球教練未必會踢球」此言差矣,好的足球教練多是職業球員退役出身。「只需要了解一個條目可能存在什麼問題,分別應採取何種措施應對」則更是點出問題所在,資料不足,條目存在一定問題,無法盡善盡美不是巡查員的錯。本人也確實會翻譯一些小條目,這些條目可能來源不足,或者需要擴充,但只要有合適維護模板就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連自己的條目都不知該掛何種模板,則此巡查員早已不稱職。--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2:26 (UTC)
- 個人認為引起爭議的原因是巡查員的門檻過低或巡查豁免者的門檻過高,只要調整兩者之間的差距便能夠解決。—AT 2018年5月28日 (一) 15:33 (UTC)
- (+)支持降低標準,現時新頁面實在太容易積壓,對可信用戶來說確實無必要再次巡查。--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6:13 (UTC)
- 我只是說,定義可信用戶非常難;另外如果單單擁有Patrol權限是不能把自己建立的頁面Markpatrolled的。--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18:08 (UTC)
- 也無須精確定義,額外的權限授予都是有管理員手動操作,不至於無法判斷何為可信,何種編輯記錄不正常。--Yangfl(留言) 2018年5月30日 (三) 04:00 (UTC)
- 我只是說,定義可信用戶非常難;另外如果單單擁有Patrol權限是不能把自己建立的頁面Markpatrolled的。--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18:08 (UTC)
- (+)支持降低標準,現時新頁面實在太容易積壓,對可信用戶來說確實無必要再次巡查。--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6:13 (UTC)
(-)反對可以提高巡查員的授權門檻,反對減權--屈原蟲(留言) 2018年5月31日 (四) 13:26 (UTC)
- (+)支持:作為巡查員,我之前真不知道原來是附帶的;但巡查豁免權確應降低標準。ŚÆŊMØŠĀ粉飾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6:18 (UTC)
- (-)反對:合格的巡查員自然能使自己的條目符合巡查標準,故沒必要拆分。--dqwyy (talk) 落憶歸海楓音鄉 2018年6月3日 (日) 16:52 (UTC)
- @Dqwyy:那請解釋為何我作為巡查員會支持提案(當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員早被除權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沒看懂閣下要我解釋什麼(難道閣下是表達自己是不合格的巡查員?這一點閣下就太謙虛了,不合格的巡查員確實有,但不是閣下,那些不合格的巡查員也沒有被除權,不合格干久了就合格了,有些巡查員確實技術不過關,但如果不是太離譜留着也無妨,平時多教他們就好了)。不過粗略看了一下整個討論,感覺就藍桌的那句「巡查員不應有義務巡查自己的條目」說得略有道理,短短一句話就說到點上了,其他人感覺說了一大堆都沒說到點上,要不就是單純表明立場但事實上沒說到理據。不過我仍堅持WP:沒壞,既然之前巡查員有巡查自己條目的義務,那就繼續幹下去好了,沒必要改,這個義務同時也能減輕其他巡查員的巡查負擔。--dqwyy (talk) 落憶歸海楓音鄉 2018年6月13日 (三) 08:52 (UTC)
- @Dqwyy:那請解釋為何我作為巡查員會支持提案(當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員早被除權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支持下述捆綁議案:拆分autoreview和patrol,但是patrol可以直接申請到autoreview。原因是我們相信partol應該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條目,但是patrol不應該有義務巡查自己的條目。Bluedeck 2018年6月8日 (五) 17:24 (UTC)
- (:)回應如果巡查員建立不恰當的頁面,可以考慮除權。正如管理員多次不恰當地刪除條目,可以考慮罷免管理員,而不是要所有管理員都要把刪除權分拆出來。--屈原蟲(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05:12 (UTC)
- 我有以下折衷建議:新的巡查員不附帶巡查豁免權,舊的不減權;不論新舊,建立不恰當的頁面的,全都除權。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建議以下捆綁議案,即將autoreview作為patrol的前提條件:
- 申請patrol,必須同時申請或已經獲得autoreview。(同時適當降低autoreview條件)
- patrol必須具有autoreview,否則自動解除patrol。
- 巡查通過不恰當頁面,除patrol;建立不恰當頁面,除autoreview(同時自動除patrol)。
- 近期有遭除autoreview記錄者不得申請patrol。
- 理由就是partol應該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條目。--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0:02 (UTC)
- (-)反對第二點:不溯及既往原則(利申:巡查員)-某人✉ 2018年6月14日 (四) 03:12 (UTC)
- (!)意見:partol應該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條目是沒有錯的,但是Patro未必有達到Autoreview的建條目能力。目前Patrol的申請沒有建立條目的要求,而注重對新條目的判斷能力;Autoreview則不注重對新條目的判斷能力,而只要求其建立的條目可信而無需檢查。也就是說,Patrol的可信度考察不是通過建立條目來進行的,這是將Autoreview作為Patrol的先決條件的不合理之處。而目前Patrol附帶Autoreview權限,避免了這種考察方式不同帶來的麻煩,亦即,通過其對新條目的判斷,可以知道即使其建立條目也無需多一人來檢查。--Tiger(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2:52 (UTC)
- 「巡查員有能力巡查自己」應無誤。此案關鍵在於是否需要「權力制衡」,以防止巡查員「偏私」自己所創條目。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9:16 (UTC)
- (※)注意:維基的監察制度其實做得很好,即使巡查員已巡查,其實管理員或其他巡查員都會覆查已巡查的條目,任何人濫用巡查或巡查豁免的權限都會很快被提出解除權限。巡查員之所以有巡查豁免權限,很大程度上是減輕管理員的工作量。現在情況已大大改善,因為多了很多新任巡查員,回想兩個月前,新頁面未巡查的積壓得很嚴重,可比存廢討論。--屈原蟲(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3:17 (UTC)
- 新頁面巡查時拆分自管理員的巡查,而且要求具備新頁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針等的認識,只是巡查員可能本身沒有大量創建條目的意願。而巡查豁免只是在自身已經了解新頁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針等規則,為了避免增加巡查員的工作,尤其是大量創建條目時,才給予的信任豁免。也就是巡查員本身應該清楚如何建立合格的新頁面,同理,豁免者也是,只是巡查員的沒大量創條目的需要,豁免者有。而且巡查員的巡查工作也會產生大量非條目的自巡查確認,需要其他巡查員的確認。如果按照所謂分權來處置,請先考慮如何解決後述非條目的自巡查確認,也就是要改變自巡查功能,否則,不太苟同分拆,而且「惡意」揣測有點不太「友善」?——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4日 (四) 13:36 (UTC)
- 巡查所建立頁面的巡查是一個問題(應該主要是用戶討論頁吧),可能需要機器人或腳本自動巡查巡查員所建。不過二次巡查也沒什麼,其他巡查員/管理員可以對討論進行補充和介入,也對溝通、破壞等情況做一些了解。--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7:44 (UTC)
- 如果能夠實現(初步想法):巡查員對於用戶討論頁和項目頁自巡查、豁免對於條目頁自巡查、管理員等全空間頁面自巡查,這樣的自巡查確認功能的話。可以考慮分開(按照某位分權主義者的說法)。否則對於自巡查權限從巡查組分離有保留意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1:07 (UTC)
- (?)疑問:如果因為個別一兩個巡查員建立了一兩個不及格的條目,而要把所有巡查員的巡查豁免權都取消;有些巡查豁免者所建立者的條目也不及格,是否也應考慮把所有巡查豁免者的權限都取消呢?--屈原蟲(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3:13 (UTC)
- 我認為問題之一是,巡查員申請和批准審驗的是他明白合格條目的標準和維護方式,但沒檢驗他有能力和一定會建立出足夠量的合格條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過高,而巡查員要求不高、把控不算嚴格。如果理解為機組人員也要安檢,是否更易接受(雖然條目遠沒有那麼嚴格)。--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
- 身為巡查豁免的人,在下亦覺得現時成為巡查豁免的要求確實有點高。社群確實出現過未創建75條條目就已被授予巡查豁免的人。雖然數量非常少,但這證明了只要條目品質符合巡查豁免的要求,巡查豁免還是可以發的。--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區 2018年6月15日 (五) 17:47 (UTC)
- 我認為問題之一是,巡查員申請和批准審驗的是他明白合格條目的標準和維護方式,但沒檢驗他有能力和一定會建立出足夠量的合格條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過高,而巡查員要求不高、把控不算嚴格。如果理解為機組人員也要安檢,是否更易接受(雖然條目遠沒有那麼嚴格)。--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
- 在下偏向無須「權力制衡」。如有巡查員認為自己「只能分辨條目好壞,而不擅長創建新條目」,新建條目時,應自動自覺「先建立草稿並請高手幫助」。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8:23 (UTC)
- 巡查豁免是認為豁免者理解如何創建合格的新頁面,而且在大量創建時避免浪費巡查員的人力(可以認為豁免者一般情況下無須巡查員復檢),所以給予自巡查確認。如果無須大量創建的話,其實豁免並不迫切需要,而且巡查本身也不影響條目的顯示狀態,無論多少,巡查員是否已檢查並不影響條目的呈現(只是巡查員要額外花時間檢查大量模式一致的條目)。豁免者申請時的創建條目數量要求我認為更多要體現創建者需要大量創建的需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7 (UTC)
- 巡查的自確認,既是處理新項目或用戶討論頁時的工作簡便,也可以說其本身也了解如何創建合格的新條目(如果不懂判斷標準,如何能創建合格的條目?),更像是附帶紅利。——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9 (UTC)
- (-)反對支持降門檻但不支持除權。天天心情反破壞救維基 2018年6月20日 (三) 03:23 (UTC)
公示與檔案移動員相關修訂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因檔案移動員設立得獲批准,在下已就其設立對部分頁面作出修訂,現公示如下,誠邀各位檢視。
- 修改:
- 新增之模板重新導向:
- 新增之賦權討論頁賦權通知草稿:草稿:模板:Filemovergranted
以上如有不妥,歡迎閣下提出或徑行修改,另請管理員特別(※)注意第三項草稿。
(~)補充對{{User access levels}}的測試修訂:Special:差異/50124030。--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25日 (一) 13:50 (UTC)
稍為再作修訂。--J.Wong 2018年6月25日 (一) 14:09 (UTC)
- 已行公示近一周,若無其餘異議,明晚(UTC+8)將會以最新版本複寫。-- Creampie共此決心 2018年7月1日 (日) 02:55 (UTC)
- 內容仍在,又何須再覆寫,明日存檔就可以了。--J.Wong 2018年7月1日 (日) 03:32 (UTC)
- 展示已逾七日,亦已作相應修改。--J.Wong 2018年7月2日 (一) 07:34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修改權限申請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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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封禁的目的是預防破壞,不是懲罰,不一定說明用戶存在惡意;如果用戶已經了解自己的封禁原因且保證不再違反方針,不應僅因為有封禁記錄而拒絕授予權限。特別是封禁原因和申請權限不直接相關的情況。
- 管理員決定是否授予權限的標準應是考慮用戶近期的編輯情況而不是以前的封禁是否合適。目前管理員已經有決定是否授予權限的權力,因此不應在方針上作更多限制。
- 「一年」這個時間顯得過長,特別是對於新手來說。
--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08:28 (UTC)
- 「一年」這個時間顯得過長,特別是對於新手來說。→新手本來就本來就不建議申請這些權限。--【和平至上】香港「三罷」靠強迫,暴徒所至遍瓦礫💬📝 2019年12月11日 (三) 15:27 (UTC)
- 那麼你認為只有註冊了一年的用戶才不是新手?例如某個用戶註冊第一天就在某頁面回退四次被封禁,然後會導致一年內都無法申請這些權限。--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22:38 (UTC)
- 我覺得一年或許長,但是其他時間選項也看不出更好來,所以維持一年是合理的。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12月12日 (四) 03:57 (UTC)
- (-)反對罕有地贊同和平至上-某人✉ 2019年12月11日 (三) 15:49 (UTC)
- 那麼,您認為政治權利應該與甚麼掛鉤呢?與犯罪紀錄掛鉤是目前各國通行的方式之一。--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18:26 (UTC)
- 管理員本來就有權限拒絕請求,因此沒有必要把封禁記錄作為硬性要求。另外既然如果封禁理由已經不存在了(即用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可以解除封禁,為什麼要阻止他們申請權限?--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22:38 (UTC)
- 別太相信你維的管理員的道德和能力。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12月12日 (四) 03:57 (UTC)
- 我認為懲罰有時是必要的。一年是不是適合的期限可以商量。--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2日 (四) 11:19 (UTC)
- 管理員本來就有權限拒絕請求,因此沒有必要把封禁記錄作為硬性要求。另外既然如果封禁理由已經不存在了(即用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可以解除封禁,為什麼要阻止他們申請權限?--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22:38 (UTC)
- 因為用戶名稱不恰當導致的封禁與解封,能不能算不合理封禁?--Bagakuco(留言) 2019年12月12日 (四) 16:57 (UTC)
- 我覺得巡查、回退權與其說是權力,其實更多是一種責任、社群信任的標誌,行為有問題的用戶(無論惡意與否)不宜持有。再說了,若用戶真的有意進行巡查、回退工作,無權限其實一樣可以作。所以在下反對取消此門檻。-- 𝐂𝐥𝐚𝐬𝐬𝐲 𝐌𝐞𝐥𝐢𝐬𝐬𝐚 (歡迎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04:08 (UTC)
- 說「一年」這個時間過長的話,那為甚麽是取消門檻而不是降低門檻?ꓢꓯꓠꓟꓳꓢꓮ It cam wi' a lass and it will gang wi' a lass! 2019年12月14日 (六) 10:55 (UTC)
- 我的提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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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3個月和半年只是建議,歡迎大家提出其他方案,主張維持原樣也沒問題。ꓢꓯꓠꓟꓳꓢꓮ It cam wi' a lass and it will gang wi' a lass! 2019年12月14日 (六) 11:02 (UTC)
- 我覺得6個月可以,但維持現狀更好。-- 𝐂𝐥𝐚𝐬𝐬𝐲 𝐌𝐞𝐥𝐢𝐬𝐬𝐚 (歡迎留言) 2019年12月19日 (四) 09:56 (UTC)
- @Classy_Melissa:Why?-- Sunny00217 2019年12月22日 (日) 13:19 (UTC)
- 上面已經論述過了,不再重複。 𝐂𝐥𝐚𝐬𝐬𝐲 𝐌𝐞𝐥𝐢𝐬𝐬𝐚 (歡迎留言) 2019年12月23日 (一) 08:49 (UTC)
- @Classy_Melissa:Why?-- Sunny00217 2019年12月22日 (日) 13:19 (UTC)
確立自動維基瀏覽器(AWB)使用權限申請條件
通過。—— Eric Liu (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12月29日 (日) 05:39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目前的自動維基瀏覽器(AWB)使用權限申請條件引入年代久遠且無制式的規範,故在諮詢@Xiplus、WhitePhosphorus、Kanashimi等編者並參考相關頁面後,預定整合AWB主頁面和Checkpage內容,修訂AWB之使用權限申請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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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任何意見皆歡迎提出。—— Eric Liu 坐等二萬編輯(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12月12日 (四) 14:28 (UTC)
- 申請頁的最後一句,AWB的授權行為僅是在CheckPage增刪用戶名,故「授予權限後...加入該用戶的用戶名」一句有問題,第一句可改為「決定授權後」或「申請通過後」或將兩句合併之類的。--Xiplus#Talk 2019年12月12日 (四) 14:38 (UTC)
- 「由於自動維基瀏覽器使用權限基本上為永久權限,因此建議管理員審核任務本身,……」一節含義不明,因何將此授權立為「永久權限」(及代表什麼,例如未經討論不能擅自或主觀移除),以及為何「審核任務本身」而非審核請求者可信度和操作能力。--YFdyh000(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13:44 (UTC)
- "永久權限"算是對現狀的描述吧。也就是沒有半年要用一次之類限制的意思。--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16:53 (UTC)
- 永久權限的意思是,相對於目前MediaWiki內置權限皆可設定期限,AWB的授權則技術上無法達到此效果的意思(除非管理員手動除權)。--Xiplus#Talk 2019年12月14日 (六) 00:43 (UTC)
- 那麼建議用「目前尚無活躍度限制」等措辭,永久權限聽上去是終身榮譽和資格(猶如自動確認用戶)。仍不明白之後的「因此建議管理員審核任務本身」。或者移除此節。--YFdyh000(留言) 2019年12月14日 (六) 06:34 (UTC)
- 已修正。任務本身的含義大概是看用戶在申請時的說辭,還有任務本身的性質,例如有些任務其實用不到AWB,那麼就有必要考慮是否給予申請者申請通過後基本不會被移除的權限。—— Eric Liu 坐等二萬編輯(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12月14日 (六) 06:54 (UTC)
- 仍有活躍度除權的條件,造成誤會的話建議將措辭改成「由於無法授予臨時權限」。--Xiplus#Talk 2019年12月14日 (六) 08:16 (UTC)
- "永久權限"算是對現狀的描述吧。也就是沒有半年要用一次之類限制的意思。--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16:53 (UTC)
- 公示期內無新意見,通過。—— Eric Liu (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12月29日 (日) 05: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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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P:權限申請中IP封禁豁免權和巡查豁免權的部分內容
已依照Easterlies在2020年12月11日 (五) 08:53 (UTC)的提案進行事實性修訂。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09: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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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封禁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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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查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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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方針稱巡查豁免權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而由於中國大陸用戶經常因IP封禁而無法在IPBE申請頁進行申請,多數情況下是由其他人代為申請並由管理員進行授權,所以巡查豁免權事實上已經不是唯一不需本人申請就能得到的權限。故在此應對方針部分語句進行修改,並對代申請IPBE的行為進行明確,同時避免出現的矛盾。--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6:29 (UTC)
- 第一條後半部分改為「也可由其他可信用戶在申請頁面代為申請」,如何?--安憶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6:50 (UTC)
- 改為「本權限毋須由申請者本人提出申請」,無需不必要地與其他方針指引做語句上的提及,免除往後又增加新的(毋須本人申請的)權限時,又要再次修改條文。--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19 (UTC)
- 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51 (UTC)
- 其他權限是否需本人提出申請,應去看對應的方針指引,而不是看一個不相干的方針指引並隨意猜測。--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19 (UTC)
能最少地改動條文以達到效果是最好的,但只在這裡說明「毋須本人提出申請」,會不會給人造成一種其他權限都須本人提出申請的錯覺?--
- 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51 (UTC)
- (?)疑問:其實其他權限也有其他人推薦申請的先例。因此修改方針,是否意味其他權限不容許別人推薦?--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48 (UTC)
- 您說的是模板編輯員吧,那種情況似乎只出現過一次,而且我不清楚是否合理;巡查豁免是明文寫出不須本人申請,而IPBE是本人申請有一定困難而且事實上已經不須本人申請。理論上模板編輯員是不允許代申請的。--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56 (UTC)
- (:)回應
- 過去曾有多次別人推薦用戶申請權限的案例,如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模板編輯員等
- 原則上除了巡查豁免權可由管理員直接授權外,其他權限都要用戶自己申請,其他用戶推薦也要得到用戶的同意,有必要只在這兩個權限中特別註明嗎?
-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1:52 (UTC)
- 建議對方自行前來申請才是好的做法。不徵得對方同意擅自提出申請,在大家提出意見或問題,甚至管理員授權後,被推薦人才前來婉拒,是浪費大家的時間。--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28 (UTC)
- 後者改為「本權限可由他人代為申請」就好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30 (UTC)
- 各位說的確有道理,綜合各位發言,現暫不對IPBE說明進行調整,修正後的巡查豁免權說明如下:
- 巡查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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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53 (UTC)
- @Easterlies:避免使用{{green}},請改用{{新增條文}}。--Súper Wáng Adios Diego 2020年12月11日 (五) 10:21 (UTC)
- (※)注意
- 管理員是可以直接授予用戶巡查豁免權,而不須事先得到用戶同意。新修訂是為了解決甚麼問題?還是收緊現行規定?
- 原則上除了巡查豁免權可由管理員直接授權外,其他權限都要用戶自己申請,其他用戶推薦也要得到用戶的同意,沒必要在這兩個權限中特別註明。
-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1:48 (UTC)
- 現行條文說明了巡查豁免權為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而事實上IP封禁豁免權也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所以說現在的文字與事實相悖。改這句話只是為了避免事實上的矛盾,沒有對現在的權限申請有任何根本上的修改--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05 (UTC)
- 所有權限都可以由他人推薦,但要事先得到同意,包括ip封禁豁免權。通常是用戶無法編輯,然後在站外求助,其他人代為申請,當然站外代為申請的用戶也應先得到該用戶的同意。但您不能在沒有得到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去代為申請ip封禁豁免權。--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23 (UTC)
- 所以您覺得巡查豁免權「本權限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這句話是否是正確的?--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33 (UTC)
- 正確,權限指引也已經寫得很清楚WP:AP:「任何管理員均可將此權限授予熟知維基方針及指引(特別是生者傳記和關注度)的可信賴用戶。」而且這個規定不只中維,元維基那邊也是一樣,管理員直接授權的。--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38 (UTC)
- @蟲蟲飛:你的表述有違實情。基本上管理員是會直接為被IP段封鎖影響的用戶申請IP豁免的,而不會先問該用戶。我的臨時IP豁免就是這樣得到的(Special:用戶權限/Sanmosa、Special:diff/49144502,解封請求並非權限申請請求;後來我自己申請轉為永久權限)。就此點,你可以詢問其他管理員我的表述是否符合事實。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1日 (五) 13:25 (UTC)
- 您這樣是把方針理解得太死,管理員在實際操作時也會看情況;您提到的情況,新手提出封禁申訴,根本不會瞭解得到IP豁免權限,就可以編輯;而管理員判斷後,瞭解不是被封禁,而是由於特定ip封鎖所致,因此這樣授予權限,是在用戶瞭解和知悉的情況下,算是一種用戶默忍的情況;而不是說您看到一個用戶,然後直接授予權限。有些資深管理員如manchiu 在處理他人推薦申請IP豁免權限時,也會加一句「請用戶前來碓認」。巡查豁免權是很不一樣,管理員可以未與用戶溝通,直接授權;例如管理員辭職,如果仍然活躍,通常都有管理員直接授予巡查豁免權,但您不能授予他ip封禁豁免權。--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3:56 (UTC)
- Sanmosa所言「管理員是會直接為被IP段封鎖影響的使用者申請IP豁免的」正確,有明確的方針支持該論述(Wikipedia:IP封禁例外#繞過IP廣域封禁:「管理員可以在無接獲申請的情況下授予IP封鎖例外權」),然Sanmosa的舉例與「毋須本人申請」情況有所差距,新手通常不曉得IPBE,當管理員處理該等封禁申訴或在即時通訊上知悉而授予IPBE時,係由獲權者請求解決被封鎖的問題,而解法為授予IPBE,故應視為獲權者有意獲得該權限,而非完全的「毋須本人申請」。但既然IPBE方針明文規定「...無接獲申請的情況...」,蟲蟲飛上方對於「本權限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的答案顯然錯誤。--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14:32 (UTC)
- 既然是方針明文寫明的話,我相信現時已無合理反對修改的理由。另外,就「係由獲權者請求解決被封鎖的問題,而解法為授予IPBE,故應視為獲權者有意獲得該權限,而非完全的『毋須本人申請』」一點,我有些許不同的意見: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鎖的問題的另一個解法為解除IP段封(通常用於IP段封誤中副車率高的情況),因此請求解決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鎖的問題並不等同於請求授予IPBE。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15 (UTC)
- (?)疑問:方針已經寫得很清楚,還為甚麼要改呢?見Wikipedia:IP封禁例外#繞過IP廣域封禁:「管理員可以在無接獲申請的情況下授予IP封鎖例外權,從而避免善意編者被受嚴厲的IP範圍封鎖影響。」--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56 (UTC)
- 因為不同方針之間出現矛盾。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07 (UTC)
- 請論述您所聲稱的「矛盾」!--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20 (UTC)
- Xiplus已論述,不贅。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14:25 (UTC)
- 您顯然是誤解了xiplus的留言,他是說您誤解了方針,而不是說他認為現行方針有「矛盾」。--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3:36 (UTC)
- 我沒有,也不可能誤解。Xiplus上面有一句話是「蟲蟲飛上方對於『本權限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的答案顯然錯誤」,而他所説的「你的答案」指的是你對Easterlies的「所以您覺得巡查豁免權『本權限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這句話是否是正確的」問題的回答(你當時答了「正確」),他很明顯就是說巡查豁免權並非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再者,Wikipedia:IP封禁例外#繞過IP廣域封禁明文規定「管理員可以在無接獲申請的情況下授予IP封鎖例外權」,然而巡查豁免權卻存在「本權限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的表述,也就是説巡查豁免權方面的表述與Wikipedia:IP封禁例外#繞過IP廣域封禁的表述直接產生衝突,因為IP封鎖例外權也可以無接獲申請的情況下進行授予,那巡查豁免權就不可能是「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否則Wikipedia:IP封禁例外#繞過IP廣域封禁就是在進行虛假描述。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06:15 (UTC)
- 他不同意我的看法不等於他就認為現行方針有矛盾,而且您誤解了現行方針,詳見上文。--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6:23 (UTC)
- 我建議你重讀方針。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4:34 (UTC)
- 「巡查豁免權為目前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已經明顯直接和「IP封鎖例外權可以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矛盾,究竟在執著甚麼?--【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12月16日 (三) 20:42 (UTC)
- 您顯然是誤解了xiplus的留言,他是說您誤解了方針,而不是說他認為現行方針有「矛盾」。--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3:36 (UTC)
- Xiplus已論述,不贅。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14:25 (UTC)
- 請論述您所聲稱的「矛盾」!--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20 (UTC)
- 因為不同方針之間出現矛盾。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07 (UTC)
- 同意。--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22 (UTC)
- (?)疑問:方針已經寫得很清楚,還為甚麼要改呢?見Wikipedia:IP封禁例外#繞過IP廣域封禁:「管理員可以在無接獲申請的情況下授予IP封鎖例外權,從而避免善意編者被受嚴厲的IP範圍封鎖影響。」--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56 (UTC)
- 既然是方針明文寫明的話,我相信現時已無合理反對修改的理由。另外,就「係由獲權者請求解決被封鎖的問題,而解法為授予IPBE,故應視為獲權者有意獲得該權限,而非完全的『毋須本人申請』」一點,我有些許不同的意見: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鎖的問題的另一個解法為解除IP段封(通常用於IP段封誤中副車率高的情況),因此請求解決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鎖的問題並不等同於請求授予IPBE。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15 (UTC)
- 您這樣是把方針理解得太死,管理員在實際操作時也會看情況;您提到的情況,新手提出封禁申訴,根本不會瞭解得到IP豁免權限,就可以編輯;而管理員判斷後,瞭解不是被封禁,而是由於特定ip封鎖所致,因此這樣授予權限,是在用戶瞭解和知悉的情況下,算是一種用戶默忍的情況;而不是說您看到一個用戶,然後直接授予權限。有些資深管理員如manchiu 在處理他人推薦申請IP豁免權限時,也會加一句「請用戶前來碓認」。巡查豁免權是很不一樣,管理員可以未與用戶溝通,直接授權;例如管理員辭職,如果仍然活躍,通常都有管理員直接授予巡查豁免權,但您不能授予他ip封禁豁免權。--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3:56 (UTC)
- 所有權限都可以由他人推薦,但要事先得到同意,包括ip封禁豁免權。通常是用戶無法編輯,然後在站外求助,其他人代為申請,當然站外代為申請的用戶也應先得到該用戶的同意。但您不能在沒有得到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去代為申請ip封禁豁免權。--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23 (UTC)
- 現行條文說明了巡查豁免權為唯一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的權限,而事實上IP封禁豁免權也毋須申請者本人申請,所以說現在的文字與事實相悖。改這句話只是為了避免事實上的矛盾,沒有對現在的權限申請有任何根本上的修改--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05 (UTC)
- 已依照Easterlies在2020年12月11日 (五) 08:53 (UTC)的提案進行事實性修訂。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09:25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模板編輯員毋需本人申請
- 既然如此,是不是模板編輯員也要,Special:PermaLink/61993736。--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21 (UTC)
- 不太建議,他可能認為他不需要有這個權限,而且他確實未必有如此實際需要。模板編輯員的目的和IPBE意在解決技術制限的目的不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31 (UTC)
- 明白了。-- 2020年12月16日 (三) 09:09 (UTC)
- 不太建議,他可能認為他不需要有這個權限,而且他確實未必有如此實際需要。模板編輯員的目的和IPBE意在解決技術制限的目的不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31 (UTC)
確認用戶毋需本人申請
目前確認用戶權亦有由其他用戶代為申請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被防濫用過濾器阻擋、有上傳檔案的需要、使用Tor等。由於申請者未必了解到自己能申請此權,或找不到申請頁在何處,往往會在互助客棧等頁求助。許多用戶接下來會留言回覆申請頁的鏈接,希望用戶自行在該等頁面申請。事實上,這時直接在申請頁替用戶申請,更為有效而快捷。既然用戶確實有這樣的需要,那麼便毋需附上申請頁後留待用戶自行申請,協助用戶申請亦令有關用戶無需久等。
通過以上的留言,我更希望移除這一硬性規定,指定某某權限才能由其他用戶代為申請。我的意見是,只要用戶有這樣的需要,或者已經同意獲得權限等,即使沒有自行申請對應權限,仍能由他人協助申請。若對方確為可信,而代為申請的用戶亦有充足經驗來判斷用戶是否需要權限,稍作檢查後授予權限也不會出現什麼大問題。這裡的重點是用戶已經展現了對權限的需要,並且不反對自己擁有該權限;如用戶有需要而又反對獲權,代為申請仍然是不妥。
其實代為申請並沒有甚麼大不了。--14.0.180.254(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18:14 (UTC)
- (?)疑問:任何權限都可以由其他人推薦申請,加這句有甚麼意義?--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3: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