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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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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容論是一個關於自由意志問題哲學立場。相容論者認為決定論自由意志是有可能共存的。換言之,兩者是相容的。因為自由意志普遍被認為是道德責任的必然前提,所以相容論者進一步認為決定論和道德責任也是相容的。[1]

自由意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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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來說,決定論認為所有事件的發生都是被其前因所決定的。更精準來說,決定論認為宇宙的過去和自然法則兩者決定了一切關於宇宙未來的事實[2]。舉例來說,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那麼一個人一生中所做的所有選擇早在其出生之前就已經被不可控因素所決定了。在這種情況下,人有可能有自由意志嗎?然而一旦我們承認在這種情況下人是不可能有自由意志的,那麼我們似乎則無法在一個受因果關系所主宰的世界中,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負起道德責任。

不相容論英語Incompatibilism認為決定論和自由意志是不可能共存的。不相容論者大致分為兩種:自由意志主義 (形而上學)嚴格決定主義英語Hard determinism。前者認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從而可推出決定論是錯誤的。後者則認為決定論是正確的,所以可推出人是缺乏自由意志的。

相反,相容論者則認為就算在一個決定論為真理的世界中自由意志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古典相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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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自由與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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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相容論認為意志的自由取決於其是否受到阻礙,而並不取決於其是否被前因所決定。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給古典相容論做出以下經典闡述:

自由一詞就其本義來說,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我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於有理性的造物同樣可以使用。..... 自由人一詞根據這種公認的本義來說,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辦到的事情中,可以不受阻礙的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的人。..... 最後,從自由意志一詞的用法中,我們也不能推論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論出人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是他在從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礙。[3]

對於古典相容論來說,如果一個人有能力去做一件事,並且她有意向去做這件事,那麼只要她的行為沒有受到外界的阻礙,她的意志就是自由的。換言之,就算她的能力和意向是被因果關係和不可控因素所決定的,她也不會僅僅因此而淪為一個意志不自由的人。

能力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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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相容論大致將自由意志理解為行為上的不受阻礙。但是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那麼一個人的行為早已在她出生之前就被決定了。這也就似乎是說,她今時今日所做的選擇是必然的,是她不能夠改變的。那麼就算這個人的行為上沒有受到外力的阻礙,她依然缺乏選擇其他行為的自由。而一個不能夠選擇其他行為的人,又怎麼能是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呢?

作為回應,古典相容論者認為即使一個人的行為是被過去眾多不可控因素所決定的,她依然能夠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其他行為。這是因為古典相容論者以條件性分析(conditional analysis)方式理解「能夠選擇其他行為」。在這種分析下,如果在歷史改寫的情況下一個人有意向去做某些行為並且成功,那麼這個人就能夠選擇這個行為,即使在真實世界裡她並不會這樣去做。[1]

當代相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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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相容論的代表人物是哲學家哈里·富蘭克福。總體來說,富蘭克福特對於相容論的貢獻有兩點:其一,他對於「其他可能性原則」(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提出了反例(富蘭克福特例子英語Frankfurt cases);其二,他提出了以意志的結構(structure of the will)來理解相容論的觀點。

其他可能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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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不可能改變的,是沒有其他可能性的,那麼這個人就沒有意志上的自由,她也並不對她的行為擁有道德責任。換言之:

其他可能性原則:只有在其可能做其他行為的情況下,一個人才對自己的行為負有責任。[4][5]

對於這條原則,富蘭克福特提出了反例。富蘭克福特邀請他的讀者想象以下這種情景:

A對B懷恨在心已久,並且一直尋找機會殺掉B。C也希望B死掉,但是卻不想自己動手殺人。C聽聞A準備今晚要動手殺掉B,心裡很是歡喜。可是C知道A有可能會在最後一刻改變自己的意志,所以C偷偷的在A不知曉的情況下在A的大腦中植入了一個芯片。這個芯片有以下特徵:如果在殺害B的過程中,A沒有改變自己的意志,那麼這個芯片便不會啟動;相反,如果在殺害B的過程中A改變了自己的意志,那麼這個芯片將會自動啟動,並以某種方式操縱A殺掉B。

夜幕降臨,A走進了B的住所殺掉了B, 並且未曾改變自己的意志。相應的,芯片也沒有啟動。[4]

富蘭克福特認為,在以上情況中,A對B的死是負有道德責任的。可是因為芯片的存在,無論A是否改變她的意志,她最終都會殺掉B。也就是說,A沒有可能做其他的行為。因此富蘭克福特認為「其他可能性原則」是錯誤的。

自由意志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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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一文中,富蘭克福特指出人的意志是有結構的,並且我們可以通過理解意志的結構來理解在哪種情況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6] 富蘭克福特認為人的欲望(desire)有多階:一階欲望(first-order desires)的目的為世界,而二階欲望(second-order desires)的目的為一階欲望,並以此類推。舉例來說,假如我現在非常口渴且想喝水。我的一階欲望是去喝水。但假如醫生吩咐我短時間內不能飲水,那麼如果我是一個理智的人,我的二階欲望會是去節制或者抵抗我的一階欲望。

在富蘭克福特看來,一個人的意志(will)是她的有效的一階欲望(effective first-order desires)。也就是說,一個人的意志是那個最終導致她行為的一階欲望。而意志的自由則取決於一個人的有效的一階欲望是否被其高階欲望所抵抗。如果我的行為是由一個沒有受到高階欲望抵抗的一階欲望所導致的,那麼我的意志就是自由的。由此可見,富蘭克福特認為意志上的不自由源自於心理上的衝突。而這種衝突的存在與否是和決定論相容的。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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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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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McKenna, Michael; Coates, D. Justin. Compatibilism. Zalta, Edward N. (編).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6.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6 [2018-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09). 
  2. ^ Hoefer, Carl. Causal Determinism. Zalta, Edward N. (編).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6.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6 [2018-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28). 
  3. ^ Hobbes, Thomas. Leviathan. Oxford: OUP. 1998: 139-40. ISBN 0-19-283498-3. 
  4. ^ 4.0 4.1 Frankfurt, Harry 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9, 66 (23): 829 [2018-0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4). 
  5. ^ 原文為:A person is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what he has done only if he 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
  6. ^ Frankfurt, Harry G. 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71, 68 (1): 5–20 [2018-06-01]. doi:10.2307/2024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