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人員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現由下列人員組成:

現行《憲法》未提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一職,《國務院組織法》則提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一職。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全體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

法律規定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五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按照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根據統一安排,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1]

國務院工作規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六、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總理、國務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九、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十、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發佈命令。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國務院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產生程序和任期

[編輯]
  • 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
  •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任國務院組成人員

[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實行總理負責制[2]。現任國務院總理是李強,副總理是丁薛祥何立峰張國清劉國中[3]。目前,國務院組成人員大部分由執政黨中國共產黨黨員擔任,此外來自參政黨九三學社的有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2018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26個組成部門[4][5]。各部委實行部長負責制,這些部長往往兼任本部中共黨組(委)書記,但部分部門的黨組(委)書記為另外委派。目前為止,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人中任職時間最長的是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自2020年4月29日 (2020-04-29)任部長起,迄今4年196天。目前任職時間最短的是交通運輸部部長劉偉,自2024年11月8日 (2024-11-08)任部長起,迄今3天[6]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_2024全国两会大型融媒体专题_新华网. www.news.cn. [2024-03-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25).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節 國務院
  3. ^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國政府網. [2023-08-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1). 
  4.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 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 新京報. 2018-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3). 
  5. ^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國政府網. [2018-05-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5). 
  6.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新华网. www.news.cn. [2024-11-08].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