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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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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98

Steak0509

请@Steak0509君,至此处做说明,谢谢。薏仁将🍀 2024年5月2日 (四) 01:53 (UTC)

我在Linzin 阿哲的条目中,加入的来源皆为主角“Linzin 阿哲”的影片及文章,以下内容为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编辑方针中的内容: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来源
只有由主角撰写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于他们本人的生者传记,主角可能会透过印刷书籍、个人网站或网址来提供关于他们自身的内容。如果它们符合以下条件,则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资料便可加到条目中。
没有过度的自我宣扬
不包括针对第三方的主张
不包括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
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
不是文章主要的来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传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此等自传并非自行出版,应被视为可靠来源。”
我加入之文章及影片来源皆为此传记描写之主角(Linzin 阿哲)所发布,况且相同条目中,在先前也有来自主角(Linzin 阿哲)所发布之YouTube 影片,既然先前可使用,又为何现在不可使用呢?--Steak0509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08:17 (UTC)
(:)回应:相关详细资讯我个人以及其他用户分别在编辑摘要以及你个人的讨论页面留下相关提醒/警告,我希望您个人好好的阅读相关资讯,而不是为了要阐述你的观点而扭曲误解规范而扰乱维基百科,这样子的行为不是很适当,也没办法厘清问题,敬请留意。--薏仁将🍀 2024年5月2日 (四) 09:41 (UTC)
您说的留言,似乎只有“罐头消息”?--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9 (UTC)
我觉得相比来源,这些内容是否值得写入更重要。对于当事人一手来源用作“自称”描述,似乎不是不行,但作为唯一来源,则会难以体现内容重要性和可靠性。这些内容有可能涉及“针对第三方的主张”(频道被盗和滥用)、“与主题无直接关联事件的主张”(非事件条目,该事件对人物可能未构成重大影响)。--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7 (UTC)

Marvin 2009

(!)意见-在下参与此前在客栈,就这一议题的讨论,路过说几句。
  1. 之前在互助客栈 已经就相关议题,用户Marvin与多位用户已经有相当多的讨论,在下也有参与过程不少讨论,举了许多的例证讨论。(该讨论在4月中旬归档)
  2. 例如,在下在之前的讨论中,所引讨论,其中就涉及共产党政法委控制的法院系统,两高解释的效力问题。-----“维基百科上可贵的,是不同背景、环境、领域的用户们交流切磋,彼此可能从不同角度切入点。...所说的脉络方向,应是有依据、可查证的,BBC等国际媒体也注意到类似问题,并非不合理的在“游戏维基规则”。镇压法轮功,常被批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例如 (1)人权组织自由之家2017年中国宗教自由报告,“中国律师和国际法律专家认为,除了共产党档外,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2)例如这一篇,六位中国律师2007年在辩护案件发表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无罪辩护词,这篇在国际上相当知名、被收录书中(书评:《剑与盾:中国维权律师》)---(一)第一部分: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则。一、 我们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二、 我们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离原则。三、 我们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二)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理解。(三)第三部分: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手段违宪,效果适得其反。(四)第四部分:对法轮功信仰者的惩治依据本身与宪法及法治精神相悖。---(这部分尤其从“立法法”的规范角度,一一解说包括两高解释等问题。此外,更何况,最高行政部门国务院、一级单位公安部的认定文件,十多年来的几个版本,都没有列出法轮功。国务院2011年还废止了两项出版禁令)
  3. 指控其他用户“长期阻挠”?这在之前的客栈讨论中,也已经有过说明。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7:02 (UTC)
“效力问题”——“切勿断言观点本身”--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05 (UTC)
谢谢楼上意见切磋。其实,确实有来源在关注这些问题。在维基条目的切磋讨论中,包括从法律体系来讨论、以及法律规范面的本身情况,应是正常的讨论过程。而且,回归讨论的前提情况,之前是在讨论“页面分类”,依据WP:页面分类:“分类条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观点。除非显而易见且没有争议(例如张国荣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对条目归类”。这一议题,如此前讨论,在法律上是很争议。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7:21 (UTC)
1、观点“断言性”的性质本身与该观点存在可供查证来源并不冲突,而前者违反WP:NPOV。有例证,不能代表相关的观点——及其基于此观点对其他用户符合指引的编辑进行阻挠——就不违反WP:ASF。没有人在质疑其例证。
2、上方YFdyh000君想必说得很清楚。阁下长期使用长篇累牍的对相关文件“认定的效力”的分析,就是一种观点——还是一种离题的观点,“是否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是两个问题,阁下的离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本件所涉模板本身就牵涉观点归属(你可以在有来源的基础上讨论这一“认为”是否有效力,但那完全与“有无认定”无关),而在有相关信息足以查核对应观点归属——也符合本件所涉模板需求的观点归属主体——的情况下,其他用户的编辑是完全符合WP:ASF的,而对他人具备可供查证信息的符合WP:NPOV的编辑进行回退,就已经是阻挠,而这阻挠的时间周期已经超过一年,相信在大众观念当中是长期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33 (UTC)
(!)意见-银色雪莉您好,(1)中共相关文件本身的说法就有问题,此前主管机关发布文件也没有认定,相关禁令还被废止,这一争议是有基础的讨论,是核心问题而不是“离题”。中国共产党自己的“断言性观点”、“宣布”,却不符合、也缺乏PRC法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这样的缺乏是“事实”、延伸的效力问题也是“事实”,确实有不少来源指出这一问题,在下是在客栈以此为基础 来讨论说明。更何况中国共产党的“断言性观点”,搭配着镇压、迫害、抹黑诽谤问题,这问题是值得讨论。(2)在前述情况下,您所说的情况恐怕并非一定是符合WP:NPOV的编辑,因此那并不是“阻挠”。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7:43 (UTC)
任何特定方面对一个实体的概念归属或认定,是一种观点,而这种观点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事实,别人利用这一“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此认定的存在)来编辑一个(与该观点归属的主体一致)的模板时,这是符合WP:NPOV中“断言事实,包括关于观点的事实”的要求的,而不是“恐怕并非符合”。至于对于前述的观点(即此认定)是否认同、认为该观点(即此认定)是否有效的言论,是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存在的本身,也同样是一个事实,但这不必然等于“这种观点是事实”;而阁下“以此为基础的说明”,也同样只是一种观点——当然,基于WP:NPOV,观点完全可以在引用适当来源作支撑的情形下被写入于条目内,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来编辑,因为那等于是对观点的断言——更不要说“有没有认定”和“认定有无效力”甚至是两个问题。因此,这就是离题,因为我在客栈也已经指出过,涉及“认定有争议”的观点,基于问题核心并不同一而不可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只有“认定存在有争议”的观点,才能干涉“认定是否存在”。因此,这也就是阻挠,因为本件所涉模板中其他用户的编辑基于“认定存在”这一事实——哪怕它牵涉观点——进行编辑,符合WP:NPOV(及其下的WP:ASF),而对它们的回退却未尝给出任何符合问题核心的理据,取而代之的是用无关本问题的观点(“认定是否有争议”)阻止他人据已有来源归因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对页面进行正常编辑。--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05 (UTC)
(!)意见-您好,回到前面讨论的情境,是“页面分类”,这样争议的页面分类,恐怕容易形成标签或误导的效果。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4日 (六) 18:11 (UTC)
页面分类也要遵守WP:NPOV。这个模板中其他用户将相关实体归于“非法教派或团体”,是基于一项“关于观点的”事实(而其基于该“关于观点的”事实进行编辑的行为合理的原因,主要在于该相关观点的来源主体与该模板中其他观点的来源主体一致)——你完全可以认为这个观点是“断言的”,但这不干扰这种“断言的”观点本身是存在的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一旦存在,则对该事实的存在的断言就是遵守WP:NPOV的,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争议”。至于该观点本身是否存在争议,这已经是与“该观点存在”这一客观事实毫无关系。还是那句话,“有没有”和“有没有效”是两个问题。本件牵涉模板是用于描述“有没有”,而不是“有没有效”。而涉事用户使用“有没有效”这一无关观点来回退其他用户就“有没有”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编辑,其阻挠正常编辑的事例是客观存在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24 (UTC)
(!)意见-(1)依据WP:页面分类:分类条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观点。除非显而易见且没有争议(例如张国荣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对条目归类。----关于其争议,此前在客栈已经有诸多讨论。(2)您这里的“有没有”的主要就是法律上的问题,既然是法律上问题,当然会有“有没有效”的问题。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5日 (日) 05:49 (UTC)
“有没有效”的问题存在这件事,和“有没有效”与“有没有”是两个问题这件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情,阁下又离题了。甲问题有争议,与乙问题无关,阁下又杂糅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5日 (日) 14:33 (UTC)

Mickie-M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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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纪壮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24小时内达4次回退,已在第三次回退时对他明确警告3RR,他并坚持WP:原创总结,我在讨论页开讨论也没下文。--LHD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7:11 (UTC)
  • 发现人:LHD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7:11 (UTC)
  • 处理:
    (:)回应- 由该文“修订历史”页即可清楚明见此为“恶人先告状”的实情:
    1. 以程序部分而言,LHD 在24小时内首先于同一个页面回退本人的编辑三次,并非在下进行3RR,事实上自四日前(5月6日)即任意曲解规定为借口,对该文同段滥删,达八次;经在下多次配合修改内容以符其意,并指出其矛盾与专断,但其完全不接受,亦不做任何修正,而一味坚时全删。
    2. 以实质内文而言,马任期明确,与各项史实皆在各注文中详述,既非在下原创,亦非推论,LHD 对部分作者、出版者与新闻媒体不满,即任意将其排除禁用,视维基公评标准为无物,而引据偏颇,目中无物,连来源都认错再以此为主论基础来胡闹一通,请参见其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陶普斯号事件马纪壮各文的狂妄态度与独断的行为模式,实在令人无法苟同。
    3. 由其用户页献页历史而观,可见其已有诸多争议,现在还反诬在下的摘述是“Vadalism”与“原创总结”,而其目的实为屏蔽全段内容讯息,简直是“做贼的喊捉贼”,请看到底是谁在搞破坏?恳请管理委员诸公明鉴公裁,铭谢五内,谨此。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8:18 (UTC)
    1. 我回退次数不影响您[1][2][3]第三次时被警告不能在24小时内超过三次后回退第四次,注意不是一部分用字不同就不算一次回退,然后是我指出您各来源中的矛盾及专栏性质可靠度,均已在Talk:马纪壮阐明,但您没有加入讨论,全删就是因为那一大段完全违反方针啊,人物传记条目本来就要更严格执行。
    2. 您就是WP:原创总结无误,您只是拿a.“马任期由XXX至OOO”和b.“事件发生落在那几年”做出了暗示性连结,这就是原创总结禁止的,因为用这种方法他任期内世上所有发生的事都可写进来,但就没有单一来源将这两件事连结在一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您则是不断的WP:COAT,将与子主题(某次会议)的子主题(某事件)的几十年后事件硬塞进来根本离题,来源根本没把那之后的事件和会议做出明确连结陈述;Talk:陶普斯号事件我也明确表述了WP:循环引证,您也没意见。
    3. 您以前编辑引发的争议Talk:邱国正Talk:张宪义都有明确纪录问题点,您常WP:COATWP:原创总结WP:循环引证使用可靠度不足的来源以事实陈述,被指出问题就会说什么“破坏”啦、“想帮政府隐藏事实”什么的,而对于违反方针部分则要被回退几次并发警告后才每次做一点微小的改善。
    @TGTON,您目前回退到的版本就是问题最大的版本,也是引发争议的起源,您可以仔细看该段使用的六个来源,完全没出现“马纪壮任内”“奉令”“1954年7月”“亲率”“三艘”这些字眼,而Mickie-Mickie就在那种情况下写出了来源未支持的内文,导致这场争议。--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6:26 (UTC)
    LHD 竟说谎到这种地步,甚至现在已经到了管理员布告板,还积性难改,眼前白纸黑字依然故我,毫无警惕:
    1. 在“修订历史”纪录中明白显示:其所诬指的三次警告,根本不存在;相反的,是在下于5月6-9日经一再不断妥协让步、前后修改五次以适其意,而于5月9日仍连遭相同的整段 3497 字元全删之际,才依次发出 [4][5][6]三次WP:EW警告,并请求管理员公裁。而其从头到尾只为通删;然后在全不相干的他段作一小修改,如其所言“一部分用字不同就不算一次回退”,以此计入滥删豁免次数以持续编辑战?曲解规则文字到这种地步,以为维基编者们都茫了?
    2. 何谓“暗示性”连结,在此明列事实,不容否认,何来暗示!林宏一文中说的很清楚,对海军总司令马上将在各海军事件中有关键性描述,何来推论?又何来总结?是 LHD 自己心中有鬼,所以必须全力封杀任何非官方文字,以维护数十余年来官版宣教为“战功”的愚民教育成果。至于陶普斯案,人、事、时、地、物等基本资料不全或有误,是典型的政战样本戏,在中文维基中是有名的笑话,谁说在下没意见?只是略作修正,以免太丢百科的脸了。不和 LHD 去耗时间不代表同意……
    3. 若要检讨编辑历史纪录,LHD 在中华民国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张宪义核武禁扩条约的删改正是百分之百的“不学无术”!专业素餋不足却师心自用,连最基本的缔约程序与会员资格都不清楚,还来错写误导大众读者。政治宣导看多就完全被洗脑了,就连后段所列的条文都视若无睹,坚认“叛国”。先玩弄文字以曲解规则,再罗织罪名以彻底否定合法性并妖魔化目标对象,并借机全删以贯彻封锁资讯的目的,这是警总再世!
    管理员的紧急应变处置并没有错,问题的根源就在 LHD 根本不接受任何妥协性的修改编辑,在本文中八次提各种理由不为改善条目,只为提供借口自行决定全删(唯一例外在另段小编一次以规避系统计算编辑战次数的耍手段),所以最后在一切努力建立共识的企图皆失败的状况下,在下唯能提请管理员公裁。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4:21 (UTC)
    我想您的阅读能力可能有点问题,回应牛头不对马尾:
    1. 您说“其所诬指的三次警告,根本不存在”我哪里说我做了三次警告?我是列出来您昨天回退到第三次时做出警告,我都用diff模板做好连结了,前三个连结就是您回退那三次,第四个连结是警告,第五个连结就是您回退第四次,您真的看不懂吗?
    2. “林宏一文中说的很清楚,对海军总司令马上将在各海军事件中有关键性描述,何来推论”是根据林宏一来源哪一句?如果没有直接做出这样的陈述,您自行组合就是WP:原创总结说的暗示性连结。
    3. 果然又是被指出违反方针就开始扯一堆阴谋论了,根本没在方针问题上做出有效反驳。而且中华民国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您把国史馆文件错误解读,把“美国想动用核武”情报写成“中华民国想动用核武”,被我指出文件中明明提到是从美国拿回来,而且后来我也拿出其他可靠来源佐证,怎么错的人现在反指对的人不学无术?其实就是您自以为“您写的才是真相,想阻止您写的都是想隐盖真实”,而不肯正视、承认“您才是写出错误内容的人”。
    4. 您在马纪壮的编辑不管怎么改就是违反WP:原创总结,除了移除别无他法啊。
    5. “唯一例外在另段小编一次以规避系统计算编辑战次数的耍手段”看不懂您在讲什么,3RR是计算“回退次数”,我不论有没有做和回退无关的编辑都不会影响,那是要改善来源到一半被您编了,系统认为没冲突自行整并了,您似乎没有正确了解维基百科运作规则,无法就方针上正常反驳,自行在内心小剧场妄想是您的事,但维基百科上的编辑基准是依照方针,不是您自己觉得的“真理”。另外@TGTON也不是管理员,请认真理解一下维基百科的运作方式......--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4:44 (UTC)
    1. 回退不过三原则不是配额,LHD 曲解规则,绝口不提在我三次公开请求处理前后全删相同内容四次,遑论之前的修正内容被全删四次,完全不顾管理员的职权,可见此人心中仅余斗争,已毫无是非善恶之念。
    2. 要装死的人没得救,LHD 连最基本的文字搜寻都假装看不到,先是恶意且破坏性的中伤入罪,再一口定见完全否认陈情理由,果然是警总再世。不回狗吠,不代表狗是对的,只是不陪狗演戏。
    3. 如前所述多次,在下根本未下推论与结论,LHD 恶意乱栽的“原创总结”帽子不能接受,玩弄文字更不赋予其乱删不改的大权。而LHD 直到今天还在说谎:“美国想动用核武”根本无此论述,是美国麦帅同意布署核武以协助保台,一心转用美军资源来反攻大陆的是蒋中正(缅甸前后在联合国大会控告中华民国侵略,获得美国支持要求一再撤军)。那份有关金门马祖的作战计昼是蒋派的武官将美国的原始图档自行以繁体中文手书转录签呈的,报告国军利用对大陆的核武攻击后反攻并接续收复整个大陆的三阶段进军蓝图,根本不是美方的原稿,也和当时美军的整体战略矛盾;LHD 篡改的标题文字误导读者为美国支持反攻,故我改录原文以忠于原件与史实,这是专业情报处理的基本要求,而 LHD 竟至今还搞不清楚状况!
    4. 意识型态的理念问题是无解的,一口咬死“不管怎么改就是违反”明显是托词,只删不改更是恶意破壤,其公正性应检讨。
    5. 系统根本没有“整并” LHD 编辑的功能,将自已分别执行的编辑手段怪罪到无辜的程式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事后的猝辩更证明其不诚实。
    6. “方针”不是由 LHD 师心自用独断决定,坚信“真理”的蒋介石早该死了,请莫将中立的维基百科变为党国复辟政战堡垒。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6:47 (UTC)
    “林宏一文中说的很清楚,对海军总司令马上将在各海军事件中有关键性描述,何来推论”是根据林宏一来源哪一句?如果没有直接做出这样的陈述,您自行组合就是WP:原创总结说的暗示性连结。
    如果您没办法回应,您说再多无关的意识形态说词都没用。WP:V:“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今天您被质疑添加的内容没有得到来源支持,那么您就有责任证明,当您扯东扯西就是不正面回答,却仍要将内容加回去,那就是违反WP:V这个三大方针之一。--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7:19 (UTC)

Tofugamay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B%81%E6%B7%80%E5%B7%9D%E7%94%BA&diff=prev&oldid=82086381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1%9F%E5%B7%AE%E7%94%BA&diff=prev&oldid=82026663 (没人回,我只好重po)

事件经过如下,总之我想说的是:已经有很多资深编辑员认为导言应当是经过统整的东西,但对方不听,执意中文版的内容要跟日文版一样,条目也是。但像东京、大阪等城市的导言明显与日文版的有所不同,那坚持中文版与日文版导言要相同的意义何在?我的整理确实不完美,但也试着做出改变,而不是ru埃持中文版和日文版要一样。试著作整理与完全不整理还把内容放错条目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绝非只是有个管理员说的{模仿只模仿到皮毛而已},写任何段落都应统整而非全盘皆抄,而且我擅长的本来就不是所有的条目,目前改然后让更多人看到又不会使他们失去兴趣往下滑的,只有导言和上面几个条目了(历史、地理等)。我有很多错误,但有尝试修正,也还在学习,但对方的错误却没有人提出,就这样犯了好几次不应该的错误,还不知道自己哪里需要调整。至于第一的形容已有先例,且有管理员反对将其形容成宣传的说法(请见user:sanmosa及上述网址)诸位管理员可去日本专题的典范与优良条目寻找,其中已有前例,如札幌、函馆、福冈、秋田等。若是模仿并持续修改,维基应鼓励这样的行为,因参照的对象是典范、优良级条目。即使看起来并不完整,甚至是学得一点皮毛,但参照前人的共识写作惯例本身并没有错,我相信除了我以外的人也不想因为模仿楷模而被说成是在乱写或是只习得表面工夫,毕竟没有人能马上写出优良或是典范级的条目,若一味指责对方只是显得比正常的苛刻还要过度苛刻。 附注:他移动的内如我都有找来源

Tofugamay先前的留言:我持续在做的事是,对照日文版检查和排版,雪雨73君运用机器翻译的段大多是物产及产业方面的章节并都直接放在序言章节,于是会有不少产量第一日本最好等等的描述,我曾经把相关内容留在序言,仅只拿掉最好的描述等等,但会被复原说役所这样写云云。个人认为,不是把自己新增加的翻译的内容,放在序言章节就好了,他提的条目,在文章内有更详尽的说明,序言章节是整个条目的总结,条目内的旧内容不更新只改善序言章节,故后来我想还是依日文版的物产或产业章节排好了。

Marvi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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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ecial:Diff/82631370重复于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4年5月中被提报的行为,即在已有包括但不限于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Talk:法轮功#已根据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添加有来源分类cat: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组织Talk:法轮功#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中的法轮功是不是法轮功?等讨论(注:相关讨论原发生于互助客栈,与本件发生的编辑争议实际上是同一事项)中由多名不特定用户提供多个充分归因的可供查证来源这一情形下,仍持续长周期(即隔一阵来一下)的骑劫式回退行为,以断言性观点阻挠他人正常编辑,不合WP:ASF“切勿断言观点本身”与WP:POVV“可供查证是不能凌驾于中立性之上的”等要求。
  • 发现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55 (UTC)
  • 处理:
    @银色雪莉阁下在宗教模板多次回退,并在编辑摘要内容中直接攻击在下"歪曲性的说理"。
    前不久在客栈,阁下曾多次攻击在下"游戏规则”。在这之前的讨论中,我提供了来源文章指出,“认为此通知不符合中国立法的规定”,阁下质疑称,只有一个结论,未见任何论述。因此,在下接着回应阁下丶并给出了具体论述:“《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没想到阁下此后不久,却多次称在下涉及"游戏规则"及"拉布”辩论。但在下根本没有此意,只是善意真诚的讨论丶回应。
    在下当时援引过来源指出,中国境内被政府文件正式认定这的邪教共有14种,其中并无法轮功。根据公安部2000年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wikisource.or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
    这是基本事实,而非阁下所言的“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
    在下善意诚恳的讨论丶互动,怎么是”游戏规则”?阁下却对在下作那样的恶意推定指控。阁下的自己行为是否才是有违WP:Game所指的:“恶意使用维基百科方针和指引,阻碍维基百科目标实现的行为。游戏维基规则可能表现为滥用程序、扰乱性编辑或其他违反社群共识精神的行为。”?
    阁下攻击在下"歪曲性说理”,涉及诬蔑。请注意WP:PA要求的, "对条目的内容发表意见,而不是对条目的编辑者;换句话说,请对事不对人。"
    请阁下改正错误,呼吁遵守WP:文明WP:Neutral。--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13 (UTC)
    我谨欢迎各位阅览当前在WP:AN3中在下所附加的说明和相关讨论页面。阁下此前在客栈中所谓“给出的具体论述”的离题——并且数度以该关于“效力问题”的离题的关于事实的断言性观点来拉布等游戏规则的行为,请参见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阁下选择性忽视其他不特定用户给出的多个来源文件,并把“某一文件认定的是某性质”逻辑扭曲为“只有一个文件认定的才是某性质”的偏颇逻辑,也同样参见前述讨论页;阁下的断言性观点不是你自己以为的那一点,而是阁下所谓离题的“效力问题”——并且将这离题的断言性观点作为依据而将拉布延伸到了本件所涉页面,多次回退他人正常编辑。最后,“歪曲性的说理”这一个词,鉴于阁下阻挠他人编辑的诸行为,我想是恰当的——当上述这些问题客观存在的时候,“歪曲性的说理”不仅不是人身攻击,而且是对阁下的不当行为的最后一点善意批评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40 (UTC)
    阁下所言不实,在下从无阁下列举所言的“只有一个文件认定的才是某性质”这样的言论,也从无谈过阁下所言的“效力问题”。
    而近来凭借原创的法院认定说多次回退的正是阁下。--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12 (UTC)
    1、在下已经指出过,离题对你并无好处。在下已经指出过,阁下在讨论中出现以“效力”论的各种离题表述(包括但不限于此内部通知...不算正式认定的政府报告并非是在程序上认定一个团体的性质等表述,以上在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都找得到阁下的原话),这与阁下偏颇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而否定其他文件足以证明认定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的逻辑扭曲是一脉相承的——也就是以“效力”的断言观点阻挠他人基于可供查证的关于观点的事实(即“是否认定”)编辑的典型证据。而阁下居然自称“从没有说什么效力问题”,这是荒谬之一,也是虚假陈述。阁下自言“政府没有认定的事实,有BBC等来源报导主为据”,是典型的指鹿为马——所谓BBC等来源,其表述的是“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我早就说过,这些你们随时可以写,因为它是一种关于事实的观点,只要有来源即可——但它不能被用于不让他人使用关于已经归属了的观点的事实——即客观存在的各种文件中的定性——来编辑。
    2、“原创的法院认定说”是虚假表述——同样在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中在下已经指出,最高法的通告源于“1999年第6期的最高院公报”,也是我的原话,进去就找得到(附送[7],请自行选择);相反地,阁下一再先后以“现在能查到并不代表当时是公开的通知”(Talk:法轮功#建议将法轮功条目从英文维基百科译回)和“显然当时并没有在中国大媒体的公开报导”(Template talk: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等扭曲表述回避现实。请阁下停止此类恶意游戏规则。--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24 (UTC)
    阁下一再把自己的话加以引号说成是我的话或观点,这是否才是阁下编造的“歪曲性的说理”?事实上我从未说过“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把阁下自己的话加上引号“效力问题”,说成是我所说的,但我从未这样说。两高通知也并非阁下所言的“通告”,鉴于多个来源指出这是内部通知,当时在下一再向阁下征求来源以证明当时国内媒体有报导,以示公开,但阁下未能给出任何媒体来源。--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50 (UTC)
    引号从来就不仅仅用于引述他人的话,同样有用于“特别指称或强调的词语”(via台湾《重订标点符号手册》)的功能,请停止恶意推定的借故发挥,阁下所有的原话其后均附有链接。最高法公报本身就是公开刊物,所谓阁下的“征求来源以证明当时国内媒体有报导,以示公开”要求,是显然的扭曲基本常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57 (UTC)
    阁下称中国公布官方“邪教名单”引发网友关注 - BBC News 中文是“对于认定效力的质疑”,显然是弄错了,BBC报导的“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但是网友发现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轮功不在其中。”那是指没有认定。
    阁下针对我所称的“这与阁下偏颇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引号居然不是我的话或观点,而是为了强调。这是否有意在误导和歪曲?我没有读过台湾字典,也有读者可能没有读过,那么很可能受误导。这并非什么恶意推定。
    开国的大典的画作修改过多次,《开国大典》的4个版本,每个版本都有它的专属事!_董希文 (sohu.com)那么对阁下宣传的公开通知。征求当时一则CCTV等媒体的报导不过份吧。--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18 (UTC)
    1、BBC说的是“两个通告没有”,可没有说“其他文件不行”,阁下却一再阻挠他人以其他同样客观存在的文件资料来源进行正常编辑。在BBC没有“对于效力的质疑”的情况下,那么就更需要请教阁下的用意了,因为阁下就涉嫌使用没有来源支撑的观点(如此内部通知...不算正式认定的政府报告并非是在程序上认定一个团体的性质)来干扰他人正常编辑和讨论。
    2、只要引号可以表示强调,那么它用在何处强调何物,是发言人自己的事。你可以认为“只有两个文件可以认定性质”这一对阁下观点的来自我的个人概括不准确或有偏差并对此进行批评,那是阁下的权利,我也尊重阁下的权利;但这与称别人根据正常的语法逻辑来行文是一种“误导”是两回事。
    3、非常过分(这过分其中尚未包括阁下用了一个不可靠来源)。画作本来就是接近WP:SPS类别的来源,这与公开出版的刊物是风马牛不相及。照阁下这种扭曲的举例,其他人是不是可以要求阁下提供上述BBC网址的一切历史版本——包括网络每一日的存档和纸质版本(如果有)——来证明其未曾被更改过?如果阁下对来源有异议,早就提过了阁下可以去提报可靠来源布告板,没人拦着你。--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33 (UTC)
    1. BBC报导:“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但是网友发现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轮功不在其中。”那是指中国官方没有认定。BBC并非如阁下所称的“BBC说的是“两个通告没有”。在下陈述没有认定的事实,这与阁下宣称我认为的“效力问题”是两回事。看来阁下误会我认为那一则认定无效,其实我是指没有认定。
    2. 我从未听说,对话双方一人称另一人认为“...”,这不对,引号中可不指另一人的话。这恐怕是阁下原创的辩论手法。
    3. 天安门城楼上的中共领导人合影照片也修改过多次。BBC目前信誉可能不象从前,跟无处不造假某某党还是不可同日而语。
    --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51 (UTC)
    1、“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显然根据上下文,是指官方“此两个通告认定的共有14个”,这明显不足以指“当局没有作出其他认定”,下文即有“经过中国中央办公厅、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认定的7个...由中国公安部认定的...则是...”,明确归因,可曾说过其它没有被认定?有没有说明仅限何种机关能够认定?2014年的认定并没有言及任何在九十年代的认定失效(或取代任何此前的认定),如何能据此否定九十年代的资料?又如何能根据以上种种来阻挠其他人根据其他文件中包含的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做出正当编辑?至于阁下认为的“效力问题”,前面摘出的言论已经可见了——当然,我早就提过,本件是议论“当局有没有”,不是“效力问题”,至于阁下要对此离题言论做出任何声明,我不大关心,但用于干扰他人据可查证来源编辑除外。
    2、我没有义务上语法课,刚才已经上过一节了。
    3、我已经说过,对来源有意见请走流程。--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02 (UTC)
    1.BBC报导的原文引用是:“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但是网友发现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轮功不在其中。
    而阁下所称“...是指官方“此两个通告认定的共有14个”,这明显不足以指“当局没有作出其他认定“”这儿阁下继续用引号在误导,请注意引号中的话均是阁下的话并非BBC报导的原文。
    阁下对于模板的编辑,是否在审查此BBC来源,并基于BBC来源作出原创总结的结论?
    WP:SYN要求:“切勿汇集、综合多个来源的信息或单个来源中的不同部分,以得出或暗示并未由来源明确提及的结论。“
    对于2014年BBC来源,阁下不以为然,对于2000年公安部通告,阁下也不以为然,阁下的回退操作.是否属于阁下所言的“用于干扰他人据可查证来源编辑”。
    2. 阁下并无给出引号可作如此用途的证明。--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57 (UTC)
    1、已经指出过引号的作用并给出词典依据,请停止离题。阁下语法常识不足是阁下的事。“用引号在误导”是无根据的推定,同样需要阁下停止。
    2、我对于阁下的言论已经失去兴趣。BBC的原文指出“中国媒体说,官方认定的“邪教”共有14个”,从没有说“有14个”,更没有说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正式认定,这样一来,阁下于Special:Diff/82500234中作出不当延伸解释(即将BBC称“共有14个”扩充解释为其它均为“从无正式认定 ”),阻挠其他人根据其他来源中客观存在的认定情状进行正当编辑(即不让他人添加已在其他文件列明的非这两个通告中的认定),长期利用两个通告没有认定来片面得出或暗示类似于其他认定无效的结论,并阻挠或拉布他人编辑的,就是典型的审查来源的行为,WP:SYN的违反方就是阁下自己。
    3、居然试图指控我,相当贻笑大方。两个通告以及上列如BBC来源说明的是“有14个”,14个我一个没少,却被攻击为“审查”、WP:SYN、“不以为然”——真正把“共有14个”扩充解释成其他都是“从无正式认定”,并且发生阻挠他人编辑情事的,是阁下。--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7:27 (UTC)
    1.引号也许可用于强调,并不等于阁下可以把阁下自己想象的话说成是我说的。
    词典来源是提到引号“一、用于标示说话、引语、特别指称或强调的词语。”但来源并没说,如双方对话时,A称B认为“...”,引号中可不指B的话,而是为了强调。而且阁下对在下使用时,并非强调,而是把自己想象的话说成是我说的。故用引号在误导一说是描述了阁下的行为。
    2. 可靠来源称官方认定共有14个。阁下的发挥是对此来源的审查和原创总结。--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2:32 (UTC)
    语法课不用叫上我。“共有”不是“只有”,阁下用“共有”如“只有”,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根源。--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0 (UTC)

向史公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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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kipedia:维基志异/语言学 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1.以知名度为由,将个人在“古怪名字”目录的修改“金乡话——金乡人不会说。”撤销。容易令人混淆的语言文字名称是可以放在“古怪名字”目录中的,不论知名度,如果非要谈知名度的话,“南极话(知名度低)——使用于南极(知名度高)的汉语方言?”、“金门方言(知名度低)——金门(知名度高)人不会说。”岂不是得移除了?
  • 2.其移除/撤销在先(special:diff/82738412special:diff/82739799special:diff/82739830special:diff/82740337,总撤销数已达三次),个人在其讨论页添加subst:uw-3rr警告模板,但其将自己讨论页的警告移除(special:diff/82740254),反而在本人讨论页添加警告模板(special:diff/82740437)。
  • 发现人: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26 (UTC)
    我倒是很好奇你对“条目中含有正常人会认为其不寻常的要素”这条收录规则的看法是什么?--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56 (UTC)
    金门和金门,南极和南极之间有一者有知名度,但金乡与金乡之间无一者有知名度。--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08 (UTC)
    就是因为“含有正常人会认为其不寻常的要素”才收录。“金乡”一般指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Google搜索“金乡”,给出的首要结果是金乡县),而吴语金乡话的“金乡”指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虽然两者知名度在华语圈都低,但比起金乡镇,还是金乡县有略微知名度,但凡了解过金乡县的人,不去过多了解就想不到苍南县金乡镇和吴语金乡话。--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4 (UTC)
    然而金乡镇身为“温州模式”的重要发源地,它在现代中国的影响力不一定弱于金乡县。--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21 (UTC)
    再说,地名区已经收录过一遍金乡了“天镇县、固镇县、新乡县、柏乡县、平乡县、武乡县、金乡县、内乡县、安乡县、西乡县、孟村县、龙里县、托里县——乡、镇、村、里升格的县?”。--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25 (UTC)
    确实,但总的来说,金乡县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区,知名度还是比作为乡级行政区的金乡镇略高的。(但有些乡级行政区因为事件、产业等比同名县级行政区知名度高,比如最经典的古田县与古田镇)--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33 (UTC)
    确实略高,根据Google指数来看是33:28的关系(2009年,不过人们是用苍南金乡搜的),但无论如何,比较不容易引人注意的地名混淆梗放地名区就够了,无需在语言区重复一遍。就比如莱芜存废梗在维基志异多处出现,不过最后还是几条被人移除掉了。除非是像日本“中国”这种引人入胜的梗,或者“兴化”“兴化”这种在互联网有一定讨论的梗,否则略微冷僻的,不太超乎正常人常理的地名梗放在地名区就够了。毕竟维基志异篇幅有限,能够尽量制造独特趣味点还是很有必要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1 (UTC)
    既然你说清楚的话,那就先这样吧。--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5:02 (UTC)
    @向史公哲曰:您好,容我在此多言几句。阁下在维百的众多编辑我都非常认可,我非常欣赏阁下在一些细节问题和结构问题上独到的见解。但注意到阁下似乎偏好在编辑摘要中与人“讨论”,我认为这不是最好的选择(注:我对阁下本身的编辑内容没有特别的立场,也并非在对阁下进行任何“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之类的落井下石,我不在此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判断)。在编辑摘要中一来一去的讨论不利于充分达成共识,而且容易激起双方的不快情绪;私以为发生编辑争议后,应在讨论页讨论,若无法达成共识还可按规则移至客栈等。另外,“你说的(得)对”一词在我看来其实是稍微带点攻击性的,尤其是在“明明总体上认为对方不对”的时候说这句话,很容易让他人感到不开心。当然这些都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果我说的话让您感到不开心,先说句抱歉。--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10 (UTC)
    @自由雨日:他有些时候会在编辑摘要中使用一些带有攻击性的词汇: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向史公哲曰,也许是他个人性格原因吧,我不责怪他在回退我编辑时用了“你说得对”一词,谁对谁错,心里清楚,当然我认为我有错。--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40 (UTC)
    若是对一些古老的有明显问题的内容作一些适当批评性的说明倒也兴许无妨(只是泛指,并不具体指您提报的那些行为,我同样不对它们作出具体评价),但对有争议性的内容直接编辑并在编辑摘要中互相争论确实容易激化矛盾,尤其是在有明确反对者的情况下。然而,其实大家都知道对方是出于善意,矛盾的点只是在个别问题上有自己独立的见解,这种在细节上深究的精神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幻光尘我想您有时或许也可以尝试更宽容一些,不必遵循“认为对方无理删除—回退—被反回退—再回退—……—在确保自己不先违规的前提下,等待对方先违反方针—警告或提报至布告板—将布告板当成讨论页讨论编辑……”的路线。纵使是认为对方先“无理”删除,仍然可以先在讨论页详细阐释(对方肯定会加入),也可邀请他人参与讨论,毕竟争议的点其实都是有潜在的讨论价值的,和破坏行为完全不一样。实在认为对方无意讨论、坚持霸占条目之后,再申请管理员介入也不迟,毕竟编辑记录不论过多久都是清楚在册的。当然我知道要做到这样很难,我自己也常常无法做到。--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7:44 (UTC)
    好的,衷心感谢您的见解与建议。--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4 (UTC)
    当然,我建议你在遇到编辑争议的时候去互助客栈发布话题,这样解决问题的效率比你直接举报我还要高。--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8 (UTC)
    感谢建议,@自由雨日的意思其实差不多跟你一样,都是换个地方、换个角度解决问题。--幻光尘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53 (UTC)
  • 处理:“已私下解决:参见special:diff/82746263”(当事人评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3日 (四) 09:38 (UTC)

Kolyma

向史公哲曰

Invictu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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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视之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关于清朝相关称谓中的相关讨论及古代王朝中不应滥用所谓正式国号的社群共识,Invictus1995今天突然将数个条目(包括元朝、明朝、清朝)中的部分通称均回退为之前的“国号”,不进行讨论而直接进行回退战(从最初回退开始算起在一个小时内每个条目回退均达四次,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第二、三、四次回退时甚至连编辑摘要都不再给出,而是直接强行回退)。该用户显然之前就因编辑战而被封禁过多次,为累犯。应对其再次实施禁制。--Wengier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8:06 (UTC)
  • 发现人:Wengier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8:16 (UTC)
    您应该先警告。因为第一条有写如果您发现了编辑战,请使用警告模板警告违规使用者。不过根据其使用者贡献,他确实有违反编辑禁制的嫌疑。--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0日 (一) 08:16 (UTC)
    已经代为警告。副知对其处以禁制的管理员@Ericliu1912。--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1日 (二) 02:11 (UTC)
    并没有回退过四。不止我,他也回退过三。你这纯属恶人先告状。不信管理员可以看看。--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19 (UTC)
    本人在此明确声明,回退过三的是Invictus1995而不是我。我回退最多三次,而且每次回退时均附有编辑摘要,指出维基中已有相关讨论或共识,但每次都被Invictus1995无视。而Invictus1995则回退共四次(他自己上面也承认),其中后面三次回退根本就没有任何编辑摘要,根本没有想达成共识之意。他下面亦对Heihaheihaha麻瓜说什么“我懒得跟你达成什么共识”之类的话,显然易见Invictus1995之相当霸道风格(不仅对本人,对他人亦如此)。几乎是在无理取闹。--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36 (UTC)
    看他这表现,显然应该当违反禁制处理。——Aggie Dewadipper 2024年5月22日 (三) 22:53 (UTC)
  • 处理:非管理员关闭已由管理员Mys 721不限期封禁。-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18 (UTC)
    @Invictus1995你在搞什么?请解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5月21日 (二) 03:02 (UTC)
    他先回退过三,不信管理员请看看。我先修改,他屡次退回。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修改什么,他退回什么。我修改时都附上理由,比如明朝 元朝 清朝的正式名称为大明 大元 大清。学界已有共识。他恶意篡改,删除明朝开头引言部分内容,故引发编辑战。我修改什么他回退什么,恶意针对我,是他先回退过三,所以我也回退过三。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他大半夜盯着我不放,我刚修改,他就回退,纠结明朝 清朝 元朝六个字不放,我修改都附上理由,他回退并没有附上理由,管理员明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09 (UTC)
    @Invictus1995请注意此处讨论,您可至此处讨论获得共识。--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0:23 (UTC)
    是学界共识,不是你我共识。ok?--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28 (UTC)
    词条引注都明摆着,你不会看吗?--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29 (UTC)
    明代的国号出典有三说:
    出于明教。吴晗提出此说,在中外史学界影响很大。吴晗认为前代国号“或以起之地名,或因所封之爵邑,或追溯其所自始,要皆各有其特殊之意义”,但其出典《明实录》、《明史》诸书语焉不详,明清学者亦从未涉及”。他认为明代国号应该和韩山父子的“明王”称号相关,因为他们信奉和明教所混合的白莲教,“明王”的出典是明教的经典《大小明王出世经》(。另外,朱元璋的将领也是明教徒,他选择明教经典作为国号,是为了证明“新政权是继承小明王的,所有明教徒都是一家人”。()
    标志“光明世界”的到来,杨讷主此说。1983年,杨讷在《元代的白莲教》(《元史论丛》第2辑,1993年,第213-214页)中批评吴晗因为白莲教、白云宗与明教具有共同特点而断言三派混合是不妥的,因此“只要明教还信奉摩尼佛,它就不会同崇奉阿弥陀佛的白莲教混合”,“明王”亦与明教无关。他认为“明王出世”的口号出自于白莲教经典《大阿弥陀经》,“弥陀佛光明,明丽快甚”,“其光明所照”,“天下幽冥之处皆常大明”,“明王”即是阿弥陀佛。
    出自《易经·乾卦》“大明终始”,杜洪涛主此说。他认为据《易经·乾卦》:“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元朝的“大元”国号来自于“大哉乾元”,而国号定为“大明”有顺承天意、终结元朝的含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0 (UTC)
    元朝的汉文国号“大元”出自《易经·乾卦》“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意为“蓬勃盛大的乾元之气,是万物所赖以创始化生的动力资源,统贯于天道运行之中”。1271年12月18日,忽必烈汗公布《建国号诏》,宣布国号为大元。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把“大”字加于正式国号之中的统一王朝,此前除了仅统治了华北地区的辽朝、金朝外,之前各朝的“大”字均为尊称。--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1 (UTC)
    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大清”,入关后成为元朝以来中国历史上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把“大”字加入正式国号之中的大一统皇朝。皇太极改国号的原因未有史料明确记载,有说法认为是为了掩盖女真曾臣服于明的历史以鼓舞士气;“清”之国号,或云是金的谐音,而且满人尚青,加水字边以符合五德终始说,用水免去朱明(朱是指明朝皇帝的姓氏,明是明朝国号)之“火”;或取自《管子》心术下篇与内业篇之“镜大清者,视乎大明”、“鉴于大清,视于大明”,大清即天,大明即日月,天盖过日月;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大清”这一国号并非来自汉语,而是满语中的一个蒙古借词“ᠳᠠᠢᠴᠢᠨ”(Daičin),原意为“善战者,战士”,故“大清国”的意思是“上国”或“善战之国”;但此论述有争议,有学者从语言与文献考证等反驳,指出清朝统治者编撰的语言辞书皆无此用法。--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2 (UTC)
    各朝的所谓正式国号是什么跟编辑战本身有什么直接关系?比如说“宋”是宋朝(包括北宋、南宋)、刘宋、春秋时的宋国等政权的国号,但平时会用宋朝、北宋、南宋、刘宋、宋国等通称来称呼这些王朝,而不会单纯用所谓“国号”。是国号并不代表条目中会滥用“国号”,一般会使用学界通称(宋朝、北宋、南宋、刘宋、宋国等)。可见,所谓正式国号并没有直接关系,更无法合理化所谓“回退过三”。而且阁下所说的明朝开头部分本为@Ghren君根据之前的讨论所改(看条目编辑历史即知,故这个由他自己解释),与本人无关,更无所谓“恶意针对”之说,本人仅为回退阁下对条目本身的回退并给出相应理由。--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49 (UTC)
    我懒得跟你达成什么共识,自己看。--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3 (UTC)
    明摆着都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3 (UTC)
    请管理员明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6 (UTC)
    我怀疑这个号是他的傀儡小号,请封禁!!!--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46 (UTC)
    请便。--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0:58 (UTC)
    建议管理员查一下这个人的傀儡小号!!!--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1:07 (UTC)
    @Invictus1995,这个得移步Wikipedia:傀儡调查 囧rz……--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3:43 (UTC)
    以上Heihaheihaha麻瓜明显在指出Invictus1995所犯的严重问题,Invictus1995居然宣称是“傀儡小号”?谁的“傀儡小号”?如果是指本人,那完全是无理指控,将指出他问题的其他维基人随意污蔑为“傀儡”。如果能去查明傀儡甚至更好,可直接将相关问题洗清并直接驳倒Invictus1995的无理污蔑并揭出其之霸道面目(不仅对本人,对他人亦如此)。此外,Invictus1995前面所说的本人回退他并没有附上理由明显非事实,同时本人回退他从来没有过三(且每次都有编辑摘要),相反是Invictus1995自己回退过三,他自己上面也承认。他指控所谓“恶意篡改”什么的(他所说的明朝相关内容其实原为Ghren君根据之前的讨论所改),根本没有道理。而且Invictus1995上面还对Heihaheihaha麻瓜君说什么“我懒得跟你达成什么共识”等,显然完全无视维基方针并目中无人,几乎可以说是无理取闹。--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42 (UTC)
    你又修改了。回退过四。。。我可没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0:03 (UTC)
    回退不过三原则是指“一名编者不可在24小时内于同一个页面回退他人的编辑多于三次(不包含三次)”。编辑战发生于5月18日,我当时回退最多三次(每次都有说明)以后数天内都完全没有再动这些条目。直到今天我看到你自己先编辑相关条目后决定对条目做出一次简单修改,不是回退。--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0:12 (UTC)
    我懒得改。你随便。--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0:04 (UTC)
    @Invictus1995管理员在给您解除封锁时,曾要求您遵守“回退不过一”,不能回退超过一次。也就是面对编辑争议,需以讨论替代争执。--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3日 (四) 00:10 (UTC)
    又一个傀儡。。。--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46 (UTC)
    我都说了,我不回退了,你随便。--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48 (UTC)
    你回退过四了,我可没有。这下你现原形了吧。--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51 (UTC)
    又有一个回退,又是你吧,傀儡。。。--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2:25 (UTC)
    回退?傀儡?过四?我不知道你到底在跟谁说话?也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还是说指出你问题的维基人都是傀儡?真够荒谬啊。感觉简直是在扯皮。--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2:42 (UTC)
    @Mys 721txEricliu1912Kuailong请检查User:Invictus1995的编辑行为是否符合方针。--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3日 (四) 04: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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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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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色雪莉不断恶意删除2022年以后的内容 且银色雪莉她自己可以写 MV观看次数超过XXXX万 别人写MV观看次数超过XXXX万(来源比她更可靠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UODC6F7zk)就要被银色雪莉一直删光 明显将条目占为己有
  • 发现人:Sjrtttjs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22:06 (UTC)
    (:)回应:YouTube并非属于可靠来源,由于其性质与属性及考量可供查证性,在可靠来源/常见争议来源列表它是被社群认定为“通常不可靠”,其该来源没有编辑团队、属于自行出版非独立来源或呈现用户生成的内容。除非属特殊情况,否则不应使用,也不应将其用于有关在世人物的资讯。即使在来源可能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更好的做法是寻找更可靠的来源。如果找不到更可靠的来源,则可能表明相关资讯并不准确。所以我个人不认为被提报用户移除有争议的来源有何不妥,这点尚请提报用户@Sjrtttjs君留意,但是若光是听您提报内容描述,可能某些程度,对方用户也有不适当的地方,当然这点要请@银色雪莉君来说明一下,谢谢。--薏仁将🍀 2024年5月21日 (二) 22:53 (UTC)
    @薏仁将:其实这些,在我于此条目的编辑摘要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不过既然阁下问到,我也不介意再回复:
    1、“不断恶意删除2022年以后的内容”:传主(团体)于2022年解散,解散后的成员活动在“非以团体名义发生时”自然没有写在团体条目下的道理。
    2、“银色雪莉她自己可以写 MV观看次数超过XXXX万 别人写MV观看次数超过XXXX万”:在下于Special:Diff/82724242中的加入的相关观看量文字,来源于本段末尾的链接(对,就是那个大X元的链接,我本来想着换朝鲜日报的链接,不过RSP对大X元在其他类别的内容的可靠性并没有评述,我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阁下可以查核。
    3、至于提报此用户(以及此前在同一条目中编辑的Qsaesh)对于可靠来源的认识...阁下自己已经谈了YouTube的使用问题,我想我不必重复了。事实上,包括其坚持恢复的“在Bugs实时榜拿下第3名,Soribada排行榜实时55位,Genie排行榜实时41位,逆行Naver排行榜实时7位,”(也是阁下编辑中尚未移除的部分排名)倒真的是没有来源的。
    4、此外,鉴于此两名用户的表述上的重合(即此提报内容与Special:Diff/82725050摘要)以及编辑倾向(内容倾向),结合与本件关联甚大的近日活跃的此前已查核(也有正在提请查核的)Wikipedia:傀儡调查/案件/NTUPikachu件,我此前已作出了等候傀儡调查的决定,停止了编辑——尽管我认为以上相关用户的编辑问题已经够大的了,但我不想跟没必要较劲的人较劲。
    以上,是否尚有需要补充处,请说明。--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23:56 (UTC)
    (:)回应:有疑虑争议性质的,我有注意到,并按相关规范移除部分有问题的内容,当然,对方如果坚持恢复,也会请对方给出说明,条目的问题我会建议您先去做保护申请,避免持续的被扰乱,至于那几个新近的用户,不排除有MJ或是单一用途的用户,您如果有想法及相关事证也欢迎提交至SPI去做查核,以上说明。--薏仁将🍀 2024年5月22日 (三) 00:12 (UTC)
    @薏仁将:保护申请和傀儡查核是在此前就早已提了的。谨此回复。--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0:15 (UTC)
    这是该团体的官方Youtube账号,来源有效且相关资讯准确,和"通常"不可靠 的通常并不相符
    一般知名或专业的出版社、电视频道、新闻频道常在此平台上释出相关发表的影片,其可靠性可依其出版单位及作者来进行来源可靠性的来源考量--Sjrtttjs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1:03 (UTC)
  • 处理:非管理员关闭提报用户因滥用多重账号已由管理员Mys 721tx  不限期封禁措施。薏仁将🍀 2024年5月24日 (五) 01:20 (UTC) 

阿南之人

晚食当肉

Manwë986

Nkywvuong

希望能尽快处理,谢谢。该用户仍然逍遥法外、持续回退。--Matt Smith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5:19 (UTC)

(~)补充就是因为个人在台湾黑帮依规复原其编辑并附上“请停止您的扰乱行为”special:diff/82843364,该使用者似乎怀恨在心,就对我实施维基跟踪恶意回退,见(special:diff/82843410special:diff/82843420special:diff/82843450special:diff/82843462special:diff/82843405)。个人发现其已被提报至不当的行为以及编辑争议也视而不见仍然继续肆意回退其他用户甚至管理员的编辑,如special:diff/82848171special:diff/82848153special:diff/82851036special:diff/82851039等等。这种情况早已超出3RR范畴,性质恶劣,明显属于蓄意扰乱。--Kenny023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2: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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