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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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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98

Steak0509

請@Steak0509君,至此處做說明,謝謝。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1:53 (UTC)

我在Linzin 阿哲的條目中,加入的來源皆為主角「Linzin 阿哲」的影片及文章,以下內容為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編輯方針中的內容:
「使用主角自行出版的來源
只有由主角撰寫的自行出版物才能用於他們本人的生者傳記,主角可能會透過印刷書籍、個人網站或網址來提供關於他們自身的內容。如果它們符合以下條件,則由主角自行出版的資料便可加到條目中。
沒有過度的自我宣揚
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不包括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
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
不是文章主要的來源
由可靠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主角自傳不受上述條件限制,此等自傳並非自行出版,應被視為可靠來源。」
我加入之文章及影片來源皆為此傳記描寫之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況且相同條目中,在先前也有來自主角(Linzin 阿哲)所發佈之YouTube 影片,既然先前可使用,又為何現在不可使用呢?--Steak0509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08:17 (UTC)
(:)回應:相關詳細資訊我個人以及其他用戶分別在編輯摘要以及你個人的討論頁面留下相關提醒/警告,我希望您個人好好的閱讀相關資訊,而不是為了要闡述你的觀點而扭曲誤解規範而擾亂維基百科,這樣子的行為不是很適當,也沒辦法釐清問題,敬請留意。--薏仁將🍀 2024年5月2日 (四) 09:41 (UTC)
您說的留言,似乎只有「罐頭消息」?--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9 (UTC)
我覺得相比來源,這些內容是否值得寫入更重要。對於當事人一手來源用作「自稱」描述,似乎不是不行,但作為唯一來源,則會難以體現內容重要性和可靠性。這些內容有可能涉及「針對第三方的主張」(頻道被盜和濫用)、「與主題無直接關聯事件的主張」(非事件條目,該事件對人物可能未構成重大影響)。--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3日 (五) 20:47 (UTC)

Marvin 2009

(!)意見-在下參與此前在客棧,就這一議題的討論,路過說幾句。
  1. 之前在互助客棧 已經就相關議題,用戶Marvin與多位用戶已經有相當多的討論,在下也有參與過程不少討論,舉了許多的例證討論。(該討論在4月中旬歸檔)
  2. 例如,在下在之前的討論中,所引討論,其中就涉及共產黨政法委控制的法院系統,兩高解釋的效力問題。-----「維基百科上可貴的,是不同背景、環境、領域的用戶們交流切磋,彼此可能從不同角度切入點。...所說的脈絡方向,應是有依據、可查證的,BBC等國際媒體也注意到類似問題,並非不合理的在「遊戲維基規則」。鎮壓法輪功,常被批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例如 (1)人權組織自由之家2017年中國宗教自由報告,「中國律師和國際法律專家認為,除了共產黨檔外,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2)例如這一篇,六位中國律師2007年在辯護案件發表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無罪辯護詞,這篇在國際上相當知名、被收錄書中(書評:《劍與盾:中國維權律師》)---(一)第一部份:重申本案涉及的普世原則。一、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則。二、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政教分離原則。三、 我們重申本案涉及到的「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刑罰只懲罰行為」的普世原則。(二)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三)第三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手段違憲,效果適得其反。(四)第四部份:對法輪功信仰者的懲治依據本身與憲法及法治精神相悖。---(這部分尤其從「立法法」的規範角度,一一解說包括兩高解釋等問題。此外,更何況,最高行政部門國務院、一級單位公安部的認定文件,十多年來的幾個版本,都沒有列出法輪功。國務院2011年還廢止了兩項出版禁令)
  3. 指控其他用戶「長期阻撓」?這在之前的客棧討論中,也已經有過說明。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02 (UTC)
「效力問題」——「切勿斷言觀點本身」--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05 (UTC)
謝謝樓上意見切磋。其實,確實有來源在關注這些問題。在維基條目的切磋討論中,包括從法律體系來討論、以及法律規範面的本身情況,應是正常的討論過程。而且,回歸討論的前提情況,之前是在討論「頁面分類」,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這一議題,如此前討論,在法律上是很爭議。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21 (UTC)
1、觀點「斷言性」的性質本身與該觀點存在可供查證來源並不衝突,而前者違反WP:NPOV。有例證,不能代表相關的觀點——及其基於此觀點對其他用戶符合指引的編輯進行阻撓——就不違反WP:ASF。沒有人在質疑其例證。
2、上方YFdyh000君想必說得很清楚。閣下長期使用長篇累牘的對相關文件「認定的效力」的分析,就是一種觀點——還是一種離題的觀點,「是否認定」和「認定有無效力」是兩個問題,閣下的離題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本件所涉模板本身就牽涉觀點歸屬(你可以在有來源的基礎上討論這一「認為」是否有效力,但那完全與「有無認定」無關),而在有相關信息足以查核對應觀點歸屬——也符合本件所涉模板需求的觀點歸屬主體——的情況下,其他用戶的編輯是完全符合WP:ASF的,而對他人具備可供查證信息的符合WP:NPOV的編輯進行回退,就已經是阻撓,而這阻撓的時間周期已經超過一年,相信在大眾觀念當中是長期的。--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7:33 (UTC)
(!)意見-銀色雪莉您好,(1)中共相關文件本身的說法就有問題,此前主管機關發佈文件也沒有認定,相關禁令還被廢止,這一爭議是有基礎的討論,是核心問題而不是「離題」。中國共產黨自己的「斷言性觀點」、「宣布」,卻不符合、也缺乏PRC法律的形式要件與實質,這樣的缺乏是「事實」、延伸的效力問題也是「事實」,確實有不少來源指出這一問題,在下是在客棧以此為基礎 來討論說明。更何況中國共產黨的「斷言性觀點」,搭配著鎮壓、迫害、抹黑誹謗問題,這問題是值得討論。(2)在前述情況下,您所說的情況恐怕並非一定是符合WP:NPOV的編輯,因此那並不是「阻撓」。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7:43 (UTC)
任何特定方面對一個實體的概念歸屬或認定,是一種觀點,而這種觀點的客觀存在,是一個事實,別人利用這一「關於觀點的事實」(即此認定的存在)來編輯一個(與該觀點歸屬的主體一致)的模板時,這是符合WP:NPOV中「斷言事實,包括關於觀點的事實」的要求的,而不是「恐怕並非符合」。至於對於前述的觀點(即此認定)是否認同、認為該觀點(即此認定)是否有效的言論,是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存在的本身,也同樣是一個事實,但這不必然等於「這種觀點是事實」;而閣下「以此為基礎的說明」,也同樣只是一種觀點——當然,基於WP:NPOV,觀點完全可以在引用適當來源作支撐的情形下被寫入於條目內,但它不能被用於不讓他人使用關於已經歸屬了的觀點的事實來編輯,因為那等於是對觀點的斷言——更不要說「有沒有認定」和「認定有無效力」甚至是兩個問題。因此,這就是離題,因為我在客棧也已經指出過,涉及「認定有爭議」的觀點,基於問題核心並不同一而不可能干涉「認定是否存在」;只有「認定存在有爭議」的觀點,才能干涉「認定是否存在」。因此,這也就是阻撓,因為本件所涉模板中其他用戶的編輯基於「認定存在」這一事實——哪怕它牽涉觀點——進行編輯,符合WP:NPOV(及其下的WP:ASF),而對它們的回退卻未嘗給出任何符合問題核心的理據,取而代之的是用無關本問題的觀點(「認定是否有爭議」)阻止他人據已有來源歸因的關於觀點的事實對頁面進行正常編輯。--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05 (UTC)
(!)意見-您好,回到前面討論的情境,是「頁面分類」,這樣爭議的頁面分類,恐怕容易形成標籤或誤導的效果。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4日 (六) 18:11 (UTC)
頁面分類也要遵守WP:NPOV。這個模板中其他用戶將相關實體歸於「非法教派或團體」,是基於一項「關於觀點的」事實(而其基於該「關於觀點的」事實進行編輯的行為合理的原因,主要在於該相關觀點的來源主體與該模板中其他觀點的來源主體一致)——你完全可以認為這個觀點是「斷言的」,但這不干擾這種「斷言的」觀點本身是存在的這一事實——而這一事實一旦存在,則對該事實的存在的斷言就是遵守WP:NPOV的,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爭議」。至於該觀點本身是否存在爭議,這已經是與「該觀點存在」這一客觀事實毫無關係。還是那句話,「有沒有」和「有沒有效」是兩個問題。本件牽涉模板是用於描述「有沒有」,而不是「有沒有效」。而涉事用戶使用「有沒有效」這一無關觀點來回退其他用戶就「有沒有」相關事項而進行的編輯,其阻撓正常編輯的事例是客觀存在的。--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18:24 (UTC)
(!)意見-(1)依據WP:頁面分類:分類條目一定注意WP:中立觀點。除非顯而易見且沒有爭議(例如張國榮定是香港人)不然不要對條目歸類。----關於其爭議,此前在客棧已經有諸多討論。(2)您這裡的「有沒有」的主要就是法律上的問題,既然是法律上問題,當然會有「有沒有效」的問題。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5日 (日) 05:49 (UTC)
「有沒有效」的問題存在這件事,和「有沒有效」與「有沒有」是兩個問題這件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情,閣下又離題了。甲問題有爭議,與乙問題無關,閣下又雜糅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5日 (日) 14:33 (UTC)

Mickie-M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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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紀壯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 24小時內達4次回退,已在第三次回退時對他明確警告3RR,他並堅持WP:原創總結,我在討論頁開討論也沒下文。--LHD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7:11 (UTC)
  • 發現人:LHD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7:11 (UTC)
  • 處理:
    (:)回應- 由該文「修訂歷史」頁即可清楚明見此為「惡人先告狀」的實情:
    1. 以程序部分而言,LHD 在24小時內首先於同一個頁面回退本人的編輯三次,並非在下進行3RR,事實上自四日前(5月6日)即任意曲解規定為藉口,對該文同段濫刪,達八次;經在下多次配合修改內容以符其意,並指出其矛盾與專斷,但其完全不接受,亦不做任何修正,而一味堅時全刪。
    2. 以實質內文而言,馬任期明確,與各項史實皆在各註文中詳述,既非在下原創,亦非推論,LHD 對部分作者、出版者與新聞媒體不滿,即任意將其排除禁用,視維基公評標準為無物,而引據偏頗,目中無物,連來源都認錯再以此為主論基礎來胡鬧一通,請參見其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陶普斯號事件馬紀壯各文的狂妄態度與獨斷的行為模式,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3. 由其用戶頁獻頁歷史而觀,可見其已有諸多爭議,現在還反誣在下的摘述是「Vadalism」與「原創總結」,而其目的實為屏蔽全段內容訊息,簡直是「做賊的喊捉賊」,請看到底是誰在搞破壞?懇請管理委員諸公明鑑公裁,銘謝五內,謹此。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9日 (四) 18:18 (UTC)
    1. 我回退次數不影響您[1][2][3]第三次時被警告不能在24小時內超過三次後回退第四次,注意不是一部份用字不同就不算一次回退,然後是我指出您各來源中的矛盾及專欄性質可靠度,均已在Talk:馬紀壯闡明,但您沒有加入討論,全刪就是因為那一大段完全違反方針啊,人物傳記條目本來就要更嚴格執行。
    2. 您就是WP:原創總結無誤,您只是拿a.「馬任期由XXX至OOO」和b.「事件發生落在那幾年」做出了暗示性連結,這就是原創總結禁止的,因為用這種方法他任期內世上所有發生的事都可寫進來,但就沒有單一來源將這兩件事連結在一起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您則是不斷的WP:COAT,將與子主題(某次會議)的子主題(某事件)的幾十年後事件硬塞進來根本離題,來源根本沒把那之後的事件和會議做出明確連結陳述;Talk:陶普斯號事件我也明確表述了WP:循環引證,您也沒意見。
    3. 您以前編輯引發的爭議Talk:邱國正Talk:張憲義都有明確紀錄問題點,您常WP:COATWP:原創總結WP:循環引證使用可靠度不足的來源以事實陳述,被指出問題就會說什麼「破壞」啦、「想幫政府隱藏事實」什麼的,而對於違反方針部份則要被回退幾次並發警告後才每次做一點微小的改善。
    @TGTON,您目前回退到的版本就是問題最大的版本,也是引發爭議的起源,您可以仔細看該段使用的六個來源,完全沒出現「馬紀壯任內」「奉令」「1954年7月」「親率」「三艘」這些字眼,而Mickie-Mickie就在那種情況下寫出了來源未支持的內文,導致這場爭議。--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6:26 (UTC)
    LHD 竟說謊到這種地步,甚至現在已經到了管理員布告板,還積性難改,眼前白紙黑字依然故我,毫無警惕:
    1. 在「修訂歷史」紀錄中明白顯示:其所誣指的三次警告,根本不存在;相反的,是在下於5月6-9日經一再不斷妥協讓步、前後修改五次以適其意,而於5月9日仍連遭相同的整段 3497 字元全刪之際,才依次發出 [4][5][6]三次WP:EW警告,並請求管理員公裁。而其從頭到尾只為通刪;然後在全不相干的他段作一小修改,如其所言「一部份用字不同就不算一次回退」,以此計入濫刪豁免次數以持續編輯戰?曲解規則文字到這種地步,以為維基編者們都茫了?
    2. 何謂「暗示性」連結,在此明列事實,不容否認,何來暗示!林宏一文中說的很清楚,對海軍總司令馬上將在各海軍事件中有關鍵性描述,何來推論?又何來總結?是 LHD 自己心中有鬼,所以必須全力封殺任何非官方文字,以維護數十餘年來官版宣教為「戰功」的愚民教育成果。至於陶普斯案,人、事、時、地、物等基本資料不全或有誤,是典型的政戰樣本戲,在中文維基中是有名的笑話,誰說在下沒意見?只是略作修正,以免太丟百科的臉了。不和 LHD 去耗時間不代表同意……
    3. 若要檢討編輯歷史紀錄,LHD 在中華民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張憲義核武禁擴條約的刪改正是百分之百的「不學無術」!專業素餋不足卻師心自用,連最基本的締約程序與會員資格都不清楚,還來錯寫誤導大眾讀者。政治宣導看多就完全被洗腦了,就連後段所列的條文都視若無睹,堅認「叛國」。先玩弄文字以曲解規則,再羅織罪名以徹底否定合法性並妖魔化目標對象,並藉機全刪以貫徹封鎖資訊的目的,這是警總再世!
    管理員的緊急應變處置並沒有錯,問題的根源就在 LHD 根本不接受任何妥協性的修改編輯,在本文中八次提各種理由不為改善條目,只為提供藉口自行決定全刪(唯一例外在另段小編一次以規避系統計算編輯戰次數的耍手段),所以最後在一切努力建立共識的企圖皆失敗的狀況下,在下唯能提請管理員公裁。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4:21 (UTC)
    我想您的閱讀能力可能有點問題,回應牛頭不對馬尾:
    1. 您說「其所誣指的三次警告,根本不存在」我哪裡說我做了三次警告?我是列出來您昨天回退到第三次時做出警告,我都用diff模板做好連結了,前三個連結就是您回退那三次,第四個連結是警告,第五個連結就是您回退第四次,您真的看不懂嗎?
    2. 「林宏一文中說的很清楚,對海軍總司令馬上將在各海軍事件中有關鍵性描述,何來推論」是根據林宏一來源哪一句?如果沒有直接做出這樣的陳述,您自行組合就是WP:原創總結說的暗示性連結。
    3. 果然又是被指出違反方針就開始扯一堆陰謀論了,根本沒在方針問題上做出有效反駁。而且中華民國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是您把國史館文件錯誤解讀,把「美國想動用核武」情報寫成「中華民國想動用核武」,被我指出文件中明明提到是從美國拿回來,而且後來我也拿出其他可靠來源佐證,怎麼錯的人現在反指對的人不學無術?其實就是您自以為「您寫的才是真相,想阻止您寫的都是想隱蓋真實」,而不肯正視、承認「您才是寫出錯誤內容的人」。
    4. 您在馬紀壯的編輯不管怎麼改就是違反WP:原創總結,除了移除別無他法啊。
    5. 「唯一例外在另段小編一次以規避系統計算編輯戰次數的耍手段」看不懂您在講什麼,3RR是計算「回退次數」,我不論有沒有做和回退無關的編輯都不會影響,那是要改善來源到一半被您編了,系統認為沒衝突自行整併了,您似乎沒有正確了解維基百科運作規則,無法就方針上正常反駁,自行在內心小劇場妄想是您的事,但維基百科上的編輯基準是依照方針,不是您自己覺得的「真理」。另外@TGTON也不是管理員,請認真理解一下維基百科的運作方式......--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4:44 (UTC)
    1. 回退不過三原則不是配額,LHD 曲解規則,絕口不提在我三次公開請求處理前後全刪相同內容四次,遑論之前的修正內容被全刪四次,完全不顧管理員的職權,可見此人心中僅餘鬥爭,已毫無是非善惡之念。
    2. 要裝死的人沒得救,LHD 連最基本的文字搜尋都假裝看不到,先是惡意且破壞性的中傷入罪,再一口定見完全否認陳情理由,果然是警總再世。不回狗吠,不代表狗是對的,只是不陪狗演戲。
    3. 如前所述多次,在下根本未下推論與結論,LHD 惡意亂栽的「原創總結」帽子不能接受,玩弄文字更不賦予其亂刪不改的大權。而LHD 直到今天還在說謊:「美國想動用核武」根本無此論述,是美國麥帥同意佈署核武以協助保台,一心轉用美軍資源來反攻大陸的是蔣中正(緬甸前後在聯合國大會控告中華民國侵略,獲得美國支持要求一再撤軍)。那份有關金門馬祖的作戰計晝是蔣派的武官將美國的原始圖檔自行以繁體中文手書轉錄簽呈的,報告國軍利用對大陸的核武攻擊後反攻並接續收復整個大陸的三階段進軍藍圖,根本不是美方的原稿,也和當時美軍的整體戰略矛盾;LHD 篡改的標題文字誤導讀者為美國支持反攻,故我改錄原文以忠於原件與史實,這是專業情報處理的基本要求,而 LHD 竟至今還搞不清楚狀況!
    4. 意識型態的理念問題是無解的,一口咬死「不管怎麼改就是違反」明顯是託詞,只刪不改更是惡意破壤,其公正性應檢討。
    5. 系統根本沒有「整併」 LHD 編輯的功能,將自已分別執行的編輯手段怪罪到無辜的程式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事後的猝辯更證明其不誠實。
    6. 「方針」不是由 LHD 師心自用獨斷決定,堅信「真理」的蔣介石早該死了,請莫將中立的維基百科變為黨國復辟政戰堡壘。
    --Mickie-Mickie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6:47 (UTC)
    「林宏一文中說的很清楚,對海軍總司令馬上將在各海軍事件中有關鍵性描述,何來推論」是根據林宏一來源哪一句?如果沒有直接做出這樣的陳述,您自行組合就是WP:原創總結說的暗示性連結。
    如果您沒辦法回應,您說再多無關的意識形態說詞都沒用。WP:V:「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今天您被質疑添加的內容沒有得到來源支持,那麼您就有責任證明,當您扯東扯西就是不正面回答,卻仍要將內容加回去,那就是違反WP:V這個三大方針之一。--LHD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7:19 (UTC)

Tofugamay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B%81%E6%B7%80%E5%B7%9D%E7%94%BA&diff=prev&oldid=82086381

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B1%9F%E5%B7%AE%E7%94%BA&diff=prev&oldid=82026663 (沒人回,我只好重po)

事件經過如下,總之我想說的是:已經有很多資深編輯員認為導言應當是經過統整的東西,但對方不聽,執意中文版的內容要跟日文版一樣,條目也是。但像東京、大阪等城市的導言明顯與日文版的有所不同,那堅持中文版與日文版導言要相同的意義何在?我的整理確實不完美,但也試著做出改變,而不是ru埃持中文版和日文版要一樣。試著作整理與完全不整理還把內容放錯條目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我絕非只是有個管理員說的{模仿只模仿到皮毛而已},寫任何段落都應統整而非全盤皆抄,而且我擅長的本來就不是所有的條目,目前改然後讓更多人看到又不會使他們失去興趣往下滑的,只有導言和上面幾個條目了(歷史、地理等)。我有很多錯誤,但有嘗試修正,也還在學習,但對方的錯誤卻沒有人提出,就這樣犯了好幾次不應該的錯誤,還不知道自己哪裡需要調整。至於第一的形容已有先例,且有管理員反對將其形容成宣傳的說法(請見user:sanmosa及上述網址)諸位管理員可去日本專題的典範與優良條目尋找,其中已有前例,如札幌、函館、福岡、秋田等。若是模仿並持續修改,維基應鼓勵這樣的行為,因參照的對象是典範、優良級條目。即使看起來並不完整,甚至是學得一點皮毛,但參照前人的共識寫作慣例本身並沒有錯,我相信除了我以外的人也不想因為模仿楷模而被說成是在亂寫或是只習得表面工夫,畢竟沒有人能馬上寫出優良或是典範級的條目,若一味指責對方只是顯得比正常的苛刻還要過度苛刻。 附註:他移動的內如我都有找來源

Tofugamay先前的留言:我持續在做的事是,對照日文版檢查和排版,雪雨73君運用機器翻譯的段大多是物產及產業方面的章節並都直接放在序言章節,於是會有不少產量第一日本最好等等的描述,我曾經把相關內容留在序言,僅只拿掉最好的描述等等,但會被復原說役所這樣寫云云。個人認為,不是把自己新增加的翻譯的內容,放在序言章節就好了,他提的條目,在文章內有更詳盡的說明,序言章節是整個條目的總結,條目內的舊內容不更新只改善序言章節,故後來我想還是依日文版的物產或產業章節排好了。

Marvi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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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ecial:Diff/82631370重複於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4年5月中被提報的行為,即在已有包括但不限於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Talk:法輪功#已根據s: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添加有來源分類cat: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組織Talk:法輪功#s: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1999年7月22日)中的法輪功是不是法輪功?等討論(註:相關討論原發生於互助客棧,與本件發生的編輯爭議實際上是同一事項)中由多名不特定用戶提供多個充分歸因的可供查證來源這一情形下,仍持續長周期(即隔一陣來一下)的騎劫式回退行為,以斷言性觀點阻撓他人正常編輯,不合WP:ASF「切勿斷言觀點本身」與WP:POVV「可供查證是不能凌駕於中立性之上的」等要求。
  • 發現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55 (UTC)
  • 處理:
    @银色雪莉閣下在宗教模板多次回退,並在編輯摘要內容中直接攻擊在下"歪曲性的說理"。
    前不久在客棧,閣下曾多次攻擊在下"遊戲規則」。在這之前的討論中,我提供了來源文章指出,「認為此通知不符合中國立法的規定」,閣下質疑稱,只有一個結論,未見任何論述。因此,在下接著回應閣下丶並給出了具體論述:「《立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沒想到閣下此後不久,卻多次稱在下涉及"遊戲規則"及"拉布」辯論。但在下根本沒有此意,只是善意真誠的討論丶回應。
    在下當時援引過來源指出,中國境內被政府文件正式認定這的邪教共有14種,其中並無法輪功。根據公安部2000年的通告: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wikisource.or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
    這是基本事實,而非閣下所言的「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
    在下善意誠懇的討論丶互動,怎麼是」遊戲規則」?閣下卻對在下作那樣的惡意推定指控。閣下的自己行為是否才是有違WP:Game所指的:「惡意使用維基百科方針和指引,阻礙維基百科目標實現的行為。遊戲維基規則可能表現為濫用程序、擾亂性編輯或其他違反社群共識精神的行為。」?
    閣下攻擊在下"歪曲性說理」,涉及誣衊。請注意WP:PA要求的, "對條目的內容發表意見,而不是對條目的編輯者;換句話說,請對事不對人。"
    請閣下改正錯誤,呼籲遵守WP:文明WP:Neutral。--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13 (UTC)
    我謹歡迎各位閱覽當前在WP:AN3中在下所附加的說明和相關討論頁面。閣下此前在客棧中所謂「給出的具體論述」的離題——並且數度以該關於「效力問題」的離題的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來拉布等遊戲規則的行為,請參見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閣下選擇性忽視其他不特定用戶給出的多個來源文件,並把「某一文件認定的是某性質」邏輯扭曲為「只有一個文件認定的才是某性質」的偏頗邏輯,也同樣參見前述討論頁;閣下的斷言性觀點不是你自己以為的那一點,而是閣下所謂離題的「效力問題」——並且將這離題的斷言性觀點作為依據而將拉布延伸到了本件所涉頁面,多次回退他人正常編輯。最後,「歪曲性的說理」這一個詞,鑑於閣下阻撓他人編輯的諸行為,我想是恰當的——當上述這些問題客觀存在的時候,「歪曲性的說理」不僅不是人身攻擊,而且是對閣下的不當行為的最後一點善意批評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40 (UTC)
    閣下所言不實,在下從無閣下列舉所言的「只有一個文件認定的才是某性質」這樣的言論,也從無談過閣下所言的「效力問題」。
    而近來憑藉原創的法院認定說多次回退的正是閣下。--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12 (UTC)
    1、在下已經指出過,離題對你並無好處。在下已經指出過,閣下在討論中出現以「效力」論的各種離題表述(包括但不限於此內部通知...不算正式認定的政府報告並非是在程序上認定一個團體的性質等表述,以上在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都找得到閣下的原話),這與閣下偏頗認為「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而否定其他文件足以證明認定這一事實的客觀存在的邏輯扭曲是一脈相承的——也就是以「效力」的斷言觀點阻撓他人基於可供查證的關於觀點的事實(即「是否認定」)編輯的典型證據。而閣下居然自稱「從沒有說什麼效力問題」,這是荒謬之一,也是虛假陳述。閣下自言「政府沒有認定的事實,有BBC等來源報導主為據」,是典型的指鹿為馬——所謂BBC等來源,其表述的是「對於認定效力的質疑」——我早就說過,這些你們隨時可以寫,因為它是一種關於事實的觀點,只要有來源即可——但它不能被用於不讓他人使用關於已經歸屬了的觀點的事實——即客觀存在的各種文件中的定性——來編輯。
    2、「原創的法院認定說」是虛假表述——同樣在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中在下已經指出,最高法的通告源於「1999年第6期的最高院公報」,也是我的原話,進去就找得到(附送[7],請自行選擇);相反地,閣下一再先後以「現在能查到並不代表當時是公開的通知」(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和「顯然當時並沒有在中國大媒體的公開報導」(Template talk: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等扭曲表述迴避現實。請閣下停止此類惡意遊戲規則。--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24 (UTC)
    閣下一再把自己的話加以引號說成是我的話或觀點,這是否才是閣下編造的「歪曲性的說理」?事實上我從未說過「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把閣下自己的話加上引號「效力問題」,說成是我所說的,但我從未這樣說。兩高通知也並非閣下所言的「通告」,鑑於多個來源指出這是內部通知,當時在下一再向閣下徵求來源以證明當時國內媒體有報導,以示公開,但閣下未能給出任何媒體來源。--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50 (UTC)
    引號從來就不僅僅用於引述他人的話,同樣有用於「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via台灣《重訂標點符號手冊》)的功能,請停止惡意推定的藉故發揮,閣下所有的原話其後均附有連結。最高法公報本身就是公開刊物,所謂閣下的「徵求來源以證明當時國內媒體有報導,以示公開」要求,是顯然的扭曲基本常識。--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57 (UTC)
    閣下稱中國公布官方「邪教名單」引發網友關注 - BBC News 中文是「對於認定效力的質疑」,顯然是弄錯了,BBC報導的「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那是指沒有認定。
    閣下針對我所稱的「這與閣下偏頗認為「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引號居然不是我的話或觀點,而是為了強調。這是否有意在誤導和歪曲?我沒有讀過台灣字典,也有讀者可能沒有讀過,那麼很可能受誤導。這並非什麼惡意推定。
    開國的大典的畫作修改過多次,《開國大典》的4個版本,每個版本都有它的專屬事!_董希文 (sohu.com)那麼對閣下宣傳的公開通知。徵求當時一則CCTV等媒體的報導不過份吧。--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18 (UTC)
    1、BBC說的是「兩個通告沒有」,可沒有說「其他文件不行」,閣下卻一再阻撓他人以其他同樣客觀存在的文件資料來源進行正常編輯。在BBC沒有「對於效力的質疑」的情況下,那麼就更需要請教閣下的用意了,因為閣下就涉嫌使用沒有來源支撐的觀點(如此內部通知...不算正式認定的政府報告並非是在程序上認定一個團體的性質)來干擾他人正常編輯和討論。
    2、只要引號可以表示強調,那麼它用在何處強調何物,是發言人自己的事。你可以認為「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這一對閣下觀點的來自我的個人概括不準確或有偏差並對此進行批評,那是閣下的權利,我也尊重閣下的權利;但這與稱別人根據正常的語法邏輯來行文是一種「誤導」是兩回事。
    3、非常過分(這過分其中尚未包括閣下用了一個不可靠來源)。畫作本來就是接近WP:SPS類別的來源,這與公開出版的刊物是風馬牛不相及。照閣下這種扭曲的舉例,其他人是不是可以要求閣下提供上述BBC網址的一切歷史版本——包括網絡每一日的存檔和紙質版本(如果有)——來證明其未曾被更改過?如果閣下對來源有異議,早就提過了閣下可以去提報可靠來源布告板,沒人攔著你。--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33 (UTC)
    1. BBC報導:「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那是指中國官方沒有認定。BBC並非如閣下所稱的「BBC說的是「兩個通告沒有」。在下陳述沒有認定的事實,這與閣下宣稱我認為的「效力問題」是兩回事。看來閣下誤會我認為那一則認定無效,其實我是指沒有認定。
    2. 我從未聽說,對話雙方一人稱另一人認為「...」,這不對,引號中可不指另一人的話。這恐怕是閣下原創的辯論手法。
    3. 天安門城樓上的中共領導人合影照片也修改過多次。BBC目前信譽可能不象從前,跟無處不造假某某黨還是不可同日而語。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51 (UTC)
    1、「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顯然根據上下文,是指官方「此兩個通告認定的共有14個」,這明顯不足以指「當局沒有作出其他認定」,下文即有「經過中國中央辦公廳、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認定的7個...由中國公安部認定的...則是...」,明確歸因,可曾說過其它沒有被認定?有沒有說明僅限何種機關能夠認定?2014年的認定並沒有言及任何在九十年代的認定失效(或取代任何此前的認定),如何能據此否定九十年代的資料?又如何能根據以上種種來阻撓其他人根據其他文件中包含的認定客觀存在的事實做出正當編輯?至於閣下認為的「效力問題」,前面摘出的言論已經可見了——當然,我早就提過,本件是議論「當局有沒有」,不是「效力問題」,至於閣下要對此離題言論做出任何聲明,我不大關心,但用於干擾他人據可查證來源編輯除外。
    2、我沒有義務上語法課,剛才已經上過一節了。
    3、我已經說過,對來源有意見請走流程。--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02 (UTC)
    1.BBC報導的原文引用是:「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
    而閣下所稱「...是指官方「此兩個通告認定的共有14個」,這明顯不足以指「當局沒有作出其他認定「」這兒閣下繼續用引號在誤導,請注意引號中的話均是閣下的話並非BBC報導的原文。
    閣下對於模板的編輯,是否在審查此BBC來源,並基於BBC來源作出原創總結的結論?
    WP:SYN要求:「切勿匯集、綜合多個來源的信息或單個來源中的不同部分,以得出或暗示並未由來源明確提及的結論。「
    對於2014年BBC來源,閣下不以為然,對於2000年公安部通告,閣下也不以為然,閣下的回退操作.是否屬於閣下所言的「用於干擾他人據可查證來源編輯」。
    2. 閣下並無給出引號可作如此用途的證明。--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57 (UTC)
    1、已經指出過引號的作用並給出詞典依據,請停止離題。閣下語法常識不足是閣下的事。「用引號在誤導」是無根據的推定,同樣需要閣下停止。
    2、我對於閣下的言論已經失去興趣。BBC的原文指出「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從沒有說「有14個」,更沒有說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正式認定,這樣一來,閣下於Special:Diff/82500234中作出不當延伸解釋(即將BBC稱「共有14個」擴充解釋為其它均為「從無正式認定 」),阻撓其他人根據其他來源中客觀存在的認定情狀進行正當編輯(即不讓他人添加已在其他文件列明的非這兩個通告中的認定),長期利用兩個通告沒有認定來片面得出或暗示類似於其他認定無效的結論,並阻撓或拉布他人編輯的,就是典型的審查來源的行為,WP:SYN的違反方就是閣下自己。
    3、居然試圖指控我,相當貽笑大方。兩個通告以及上列如BBC來源說明的是「有14個」,14個我一個沒少,卻被攻擊為「審查」、WP:SYN、「不以為然」——真正把「共有14個」擴充解釋成其他都是「從無正式認定」,並且發生阻撓他人編輯情事的,是閣下。--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7:27 (UTC)
    1.引號也許可用於強調,並不等於閣下可以把閣下自己想像的話說成是我說的。
    詞典來源是提到引號「一、用於標示說話、引語、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但來源並沒說,如雙方對話時,A稱B認為「...」,引號中可不指B的話,而是為了強調。而且閣下對在下使用時,並非強調,而是把自己想像的話說成是我說的。故用引號在誤導一說是描述了閣下的行為。
    2. 可靠來源稱官方認定共有14個。閣下的發揮是對此來源的審查和原創總結。--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2:32 (UTC)
    語法課不用叫上我。「共有」不是「只有」,閣下用「共有」如「只有」,這才是問題的核心根源。--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0 (UTC)

向史公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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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以知名度為由,將個人在「古怪名字」目錄的修改「金鄉話——金鄉人不會說。」撤銷。容易令人混淆的語言文字名稱是可以放在「古怪名字」目錄中的,不論知名度,如果非要談知名度的話,「南極話(知名度低)——使用於南極(知名度高)的漢語方言?」、「金門方言(知名度低)——金門(知名度高)人不會說。」豈不是得移除了?
  • 2.其移除/撤銷在先(special:diff/82738412special:diff/82739799special:diff/82739830special:diff/82740337,總撤銷數已達三次),個人在其討論頁添加subst:uw-3rr警告模板,但其將自己討論頁的警告移除(special:diff/82740254),反而在本人討論頁添加警告模板(special:diff/82740437)。
  • 發現人: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26 (UTC)
    我倒是很好奇你對「條目中含有正常人會認為其不尋常的要素」這條收錄規則的看法是什麼?--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56 (UTC)
    金門和金門,南極和南極之間有一者有知名度,但金鄉與金鄉之間無一者有知名度。--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08 (UTC)
    就是因為「含有正常人會認為其不尋常的要素」才收錄。「金鄉」一般指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Google搜尋「金鄉」,給出的首要結果是金鄉縣),而吳語金鄉話的「金鄉」指的是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金鄉鎮。雖然兩者知名度在華語圈都低,但比起金鄉鎮,還是金鄉縣有略微知名度,但凡了解過金鄉縣的人,不去過多了解就想不到蒼南縣金鄉鎮和吳語金鄉話。--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4 (UTC)
    然而金鄉鎮身為「溫州模式」的重要發源地,它在現代中國的影響力不一定弱於金鄉縣。--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21 (UTC)
    再說,地名區已經收錄過一遍金鄉了「天鎮縣、固鎮縣、新鄉縣、柏鄉縣、平鄉縣、武鄉縣、金鄉縣、內鄉縣、安鄉縣、西鄉縣、孟村縣、龍里縣、托里縣——鄉、鎮、村、里升格的縣?」。--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25 (UTC)
    確實,但總的來說,金鄉縣作為一個縣級行政區,知名度還是比作為鄉級行政區的金鄉鎮略高的。(但有些鄉級行政區因為事件、產業等比同名縣級行政區知名度高,比如最經典的古田縣與古田鎮)--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33 (UTC)
    確實略高,根據Google指數來看是33:28的關係(2009年,不過人們是用蒼南金鄉搜的),但無論如何,比較不容易引人注意的地名混淆梗放地名區就夠了,無需在語言區重複一遍。就比如萊蕪存廢梗在維基誌異多處出現,不過最後還是幾條被人移除掉了。除非是像日本「中國」這種引人入勝的梗,或者「興化」「興化」這種在網際網路有一定討論的梗,否則略微冷僻的,不太超乎正常人常理的地名梗放在地名區就夠了。畢竟維基誌異篇幅有限,能夠儘量製造獨特趣味點還是很有必要的。--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1 (UTC)
    既然你說清楚的話,那就先這樣吧。--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5:02 (UTC)
    @向史公哲曰:您好,容我在此多言幾句。閣下在維百的眾多編輯我都非常認可,我非常欣賞閣下在一些細節問題和結構問題上獨到的見解。但注意到閣下似乎偏好在編輯摘要中與人「討論」,我認為這不是最好的選擇(註:我對閣下本身的編輯內容沒有特別的立場,也並非在對閣下進行任何「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之類的落井下石,我不在此對這些問題作出任何判斷)。在編輯摘要中一來一去的討論不利於充分達成共識,而且容易激起雙方的不快情緒;私以為發生編輯爭議後,應在討論頁討論,若無法達成共識還可按規則移至客棧等。另外,「你說的(得)對」一詞在我看來其實是稍微帶點攻擊性的,尤其是在「明明總體上認為對方不對」的時候說這句話,很容易讓他人感到不開心。當然這些都只是我個人的觀點,如果我說的話讓您感到不開心,先說句抱歉。--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10 (UTC)
    @自由雨日:他有些時候會在編輯摘要中使用一些帶有攻擊性的詞彙: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向史公哲曰,也許是他個人性格原因吧,我不責怪他在回退我編輯時用了「你說得對」一詞,誰對誰錯,心裡清楚,當然我認為我有錯。--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40 (UTC)
    若是對一些古老的有明顯問題的內容作一些適當批評性的說明倒也興許無妨(只是泛指,並不具體指您提報的那些行為,我同樣不對它們作出具體評價),但對有爭議性的內容直接編輯並在編輯摘要中互相爭論確實容易激化矛盾,尤其是在有明確反對者的情況下。然而,其實大家都知道對方是出於善意,矛盾的點只是在個別問題上有自己獨立的見解,這種在細節上深究的精神本身就是難能可貴的。@幻光塵我想您有時或許也可以嘗試更寬容一些,不必遵循「認為對方無理刪除—回退—被反回退—再回退—……—在確保自己不先違規的前提下,等待對方先違反方針—警告或提報至布告板—將布告板當成討論頁討論編輯……」的路線。縱使是認為對方先「無理」刪除,仍然可以先在討論頁詳細闡釋(對方肯定會加入),也可邀請他人參與討論,畢竟爭議的點其實都是有潛在的討論價值的,和破壞行為完全不一樣。實在認為對方無意討論、堅持霸占條目之後,再申請管理員介入也不遲,畢竟編輯記錄不論過多久都是清楚在冊的。當然我知道要做到這樣很難,我自己也常常無法做到。--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7:44 (UTC)
    好的,衷心感謝您的見解與建議。--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4 (UTC)
    當然,我建議你在遇到編輯爭議的時候去互助客棧發布話題,這樣解決問題的效率比你直接舉報我還要高。--向史公哲曰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48 (UTC)
    感謝建議,@自由雨日的意思其實差不多跟你一樣,都是換個地方、換個角度解決問題。--幻光塵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53 (UTC)
  • 處理:「已私下解決:參見special:diff/82746263」(當事人評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3日 (四) 09:38 (UTC)

Kolyma

向史公哲曰

Invictu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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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無視之前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關於清朝相關稱謂中的相關討論及古代王朝中不應濫用所謂正式國號的社群共識,Invictus1995今天突然將數個條目(包括元朝、明朝、清朝)中的部分通稱均回退為之前的「國號」,不進行討論而直接進行回退戰(從最初回退開始算起在一個小時內每個條目回退均達四次,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第二、三、四次回退時甚至連編輯摘要都不再給出,而是直接強行回退)。該用戶顯然之前就因編輯戰而被封禁過多次,為累犯。應對其再次實施禁制。--Wengier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8:06 (UTC)
  • 發現人:Wengier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8:16 (UTC)
    您應該先警告。因為第一條有寫如果您發現了編輯戰,請使用警告模板警告違規使用者。不過根據其使用者貢獻,他確實有違反編輯禁制的嫌疑。--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0日 (一) 08:16 (UTC)
    已經代為警告。副知對其處以禁制的管理員@Ericliu1912。--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1日 (二) 02:11 (UTC)
    並沒有回退過四。不止我,他也回退過三。你這純屬惡人先告狀。不信管理員可以看看。--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19 (UTC)
    本人在此明確聲明,回退過三的是Invictus1995而不是我。我回退最多三次,而且每次回退時均附有編輯摘要,指出維基中已有相關討論或共識,但每次都被Invictus1995無視。而Invictus1995則回退共四次(他自己上面也承認),其中後面三次回退根本就沒有任何編輯摘要,根本沒有想達成共識之意。他下面亦對Heihaheihaha麻瓜說什麼「我懶得跟你達成什麼共識」之類的話,顯然易見Invictus1995之相當霸道風格(不僅對本人,對他人亦如此)。幾乎是在無理取鬧。--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36 (UTC)
    看他這表現,顯然應該當違反禁制處理。——Aggie Dewadipper 2024年5月22日 (三) 22:53 (UTC)
  • 處理:非管理員關閉已由管理員Mys 721不限期封禁。-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4:18 (UTC)
    @Invictus1995你在搞什麼?請解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5月21日 (二) 03:02 (UTC)
    他先回退過三,不信管理員請看看。我先修改,他屢次退回。我不知道為什麼,我修改什麼,他退回什麼。我修改時都附上理由,比如明朝 元朝 清朝的正式名稱為大明 大元 大清。學界已有共識。他惡意篡改,刪除明朝開頭引言部分內容,故引發編輯戰。我修改什麼他回退什麼,惡意針對我,是他先回退過三,所以我也回退過三。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大半夜盯著我不放,我剛修改,他就回退,糾結明朝 清朝 元朝六個字不放,我修改都附上理由,他回退並沒有附上理由,管理員明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09 (UTC)
    @Invictus1995請注意此處討論,您可至此處討論獲得共識。--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0:23 (UTC)
    是學界共識,不是你我共識。ok?--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28 (UTC)
    詞條引注都明擺著,你不會看嗎?--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29 (UTC)
    明代的國號出典有三說:
    出於明教。吳晗提出此說,在中外史學界影響很大。吳晗認為前代國號「或以起之地名,或因所封之爵邑,或追溯其所自始,要皆各有其特殊之意義」,但其出典《明實錄》、《明史》諸書語焉不詳,明清學者亦從未涉及」。他認為明代國號應該和韓山父子的「明王」稱號相關,因為他們信奉和明教所混合的白蓮教,「明王」的出典是明教的經典《大小明王出世經》(。另外,朱元璋的將領也是明教徒,他選擇明教經典作為國號,是為了證明「新政權是繼承小明王的,所有明教徒都是一家人」。()
    標誌「光明世界」的到來,楊訥主此說。1983年,楊訥在《元代的白蓮教》(《元史論叢》第2輯,1993年,第213-214頁)中批評吳晗因為白蓮教、白雲宗與明教具有共同特點而斷言三派混合是不妥的,因此「只要明教還信奉摩尼佛,它就不會同崇奉阿彌陀佛的白蓮教混合」,「明王」亦與明教無關。他認為「明王出世」的口號出自於白蓮教經典《大阿彌陀經》,「彌陀佛光明,明麗快甚」,「其光明所照」,「天下幽冥之處皆常大明」,「明王」即是阿彌陀佛。
    出自《易經·乾卦》「大明終始」,杜洪濤主此說。他認為據《易經·乾卦》:「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御天」,元朝的「大元」國號來自於「大哉乾元」,而國號定為「大明」有順承天意、終結元朝的含義。--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0 (UTC)
    元朝的漢文國號「大元」出自《易經·乾卦》「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意為「蓬勃盛大的乾元之氣,是萬物所賴以創始化生的動力資源,統貫於天道運行之中」。1271年12月18日,忽必烈汗公布《建國號詔》,宣布國號為大元。元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把「大」字加於正式國號之中的統一王朝,此前除了僅統治了華北地區的遼朝、金朝外,之前各朝的「大」字均為尊稱。--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1 (UTC)
    1616年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1636年皇太極改國號為「大清」,入關後成為元朝以來中國歷史上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把「大」字加入正式國號之中的大一統皇朝。皇太極改國號的原因未有史料明確記載,有說法認為是為了掩蓋女真曾臣服於明的歷史以鼓舞士氣;「清」之國號,或雲是金的諧音,而且滿人尚青,加水字邊以符合五德終始說,用水免去朱明(朱是指明朝皇帝的姓氏,明是明朝國號)之「火」;或取自《管子》心術下篇與內業篇之「鏡大清者,視乎大明」、「鑑於大清,視於大明」,大清即天,大明即日月,天蓋過日月;另有一種觀點認為「大清」這一國號並非來自漢語,而是滿語中的一個蒙古借詞「ᠳᠠᠢᠴᠢᠨ」(Daičin),原意為「善戰者,戰士」,故「大清國」的意思是「上國」或「善戰之國」;但此論述有爭議,有學者從語言與文獻考證等反駁,指出清朝統治者編撰的語言辭書皆無此用法。--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2 (UTC)
    各朝的所謂正式國號是什麼跟編輯戰本身有什麼直接關係?比如說「宋」是宋朝(包括北宋、南宋)、劉宋、春秋時的宋國等政權的國號,但平時會用宋朝、北宋、南宋、劉宋、宋國等通稱來稱呼這些王朝,而不會單純用所謂「國號」。是國號並不代表條目中會濫用「國號」,一般會使用學界通稱(宋朝、北宋、南宋、劉宋、宋國等)。可見,所謂正式國號並沒有直接關係,更無法合理化所謂「回退過三」。而且閣下所說的明朝開頭部分本為@Ghren君根據之前的討論所改(看條目編輯歷史即知,故這個由他自己解釋),與本人無關,更無所謂「惡意針對」之說,本人僅為回退閣下對條目本身的回退並給出相應理由。--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49 (UTC)
    我懶得跟你達成什麼共識,自己看。--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3 (UTC)
    明擺著都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3 (UTC)
    請管理員明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36 (UTC)
    我懷疑這個號是他的傀儡小號,請封禁!!!--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0:46 (UTC)
    請便。--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0:58 (UTC)
    建議管理員查一下這個人的傀儡小號!!!--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2日 (三) 11:07 (UTC)
    @Invictus1995,這個得移步Wikipedia:傀儡調查 囧rz……--Heihaheihaha麻瓜了……(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3:43 (UTC)
    以上Heihaheihaha麻瓜明顯在指出Invictus1995所犯的嚴重問題,Invictus1995居然宣稱是「傀儡小號」?誰的「傀儡小號」?如果是指本人,那完全是無理指控,將指出他問題的其他維基人隨意污衊為「傀儡」。如果能去查明傀儡甚至更好,可直接將相關問題洗清並直接駁倒Invictus1995的無理污衊並揭出其之霸道面目(不僅對本人,對他人亦如此)。此外,Invictus1995前面所說的本人回退他並沒有附上理由明顯非事實,同時本人回退他從來沒有過三(且每次都有編輯摘要),相反是Invictus1995自己回退過三,他自己上面也承認。他指控所謂「惡意篡改」什麼的(他所說的明朝相關內容其實原為Ghren君根據之前的討論所改),根本沒有道理。而且Invictus1995上面還對Heihaheihaha麻瓜君說什麼「我懶得跟你達成什麼共識」等,顯然完全無視維基方針並目中無人,幾乎可以說是無理取鬧。--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5:42 (UTC)
    你又修改了。回退過四。。。我可沒有--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0:03 (UTC)
    回退不過三原則是指「一名編者不可在24小時內於同一個頁面回退他人的編輯多於三次(不包含三次)」。編輯戰發生於5月18日,我當時回退最多三次(每次都有說明)以後數天內都完全沒有再動這些條目。直到今天我看到你自己先編輯相關條目後決定對條目做出一次簡單修改,不是回退。--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0:12 (UTC)
    我懶得改。你隨便。--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0:04 (UTC)
    @Invictus1995管理員在給您解除封鎖時,曾要求您遵守「回退不過一」,不能回退超過一次。也就是面對編輯爭議,需以討論替代爭執。--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3日 (四) 00:10 (UTC)
    又一個傀儡。。。--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46 (UTC)
    我都說了,我不回退了,你隨便。--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48 (UTC)
    你回退過四了,我可沒有。這下你現原形了吧。--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1:51 (UTC)
    又有一個回退,又是你吧,傀儡。。。--Invictus1995留言 2024年5月23日 (四) 02:25 (UTC)
    回退?傀儡?過四?我不知道你到底在跟誰說話?也根本不知道你在說什麼。還是說指出你問題的維基人都是傀儡?真夠荒謬啊。感覺簡直是在扯皮。--Wengier留言2024年5月23日 (四) 02:42 (UTC)
    @Mys 721txEricliu1912Kuailong請檢查User:Invictus1995的編輯行為是否符合方針。--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5月23日 (四) 04: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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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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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色雪莉不斷惡意刪除2022年以後的內容 且銀色雪莉她自己可以寫 MV觀看次數超過XXXX萬 別人寫MV觀看次數超過XXXX萬(來源比她更可靠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UODC6F7zk)就要被銀色雪莉一直刪光 明顯將條目占為己有
  • 發現人:Sjrtttjs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22:06 (UTC)
    (:)回應:YouTube並非屬於可靠來源,由於其性質與屬性及考量可供查證性,在可靠來源/常見爭議來源列表它是被社群認定為「通常不可靠」,其該來源沒有編輯團隊、屬於自行出版非獨立來源或呈現用戶生成的內容。除非屬特殊情況,否則不應使用,也不應將其用於有關在世人物的資訊。即使在來源可能有效的情況下,一般更好的做法是尋找更可靠的來源。如果找不到更可靠的來源,則可能表明相關資訊並不準確。所以我個人不認為被提報用戶移除有爭議的來源有何不妥,這點尚請提報用戶@Sjrtttjs君留意,但是若光是聽您提報內容描述,可能某些程度,對方用戶也有不適當的地方,當然這點要請@銀色雪莉君來說明一下,謝謝。--薏仁將🍀 2024年5月21日 (二) 22:53 (UTC)
    @薏仁將:其實這些,在我於此條目的編輯摘要中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不過既然閣下問到,我也不介意再回覆:
    1、「不斷惡意刪除2022年以後的內容」:傳主(團體)於2022年解散,解散後的成員活動在「非以團體名義發生時」自然沒有寫在團體條目下的道理。
    2、「銀色雪莉她自己可以寫 MV觀看次數超過XXXX萬 別人寫MV觀看次數超過XXXX萬」:在下於Special:Diff/82724242中的加入的相關觀看量文字,來源於本段末尾的連結(對,就是那個大X元的連結,我本來想著換朝鮮日報的連結,不過RSP對大X元在其他類別的內容的可靠性並沒有評述,我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閣下可以查核。
    3、至於提報此用戶(以及此前在同一條目中編輯的Qsaesh)對於可靠來源的認識...閣下自己已經談了YouTube的使用問題,我想我不必重複了。事實上,包括其堅持恢復的「在Bugs實時榜拿下第3名,Soribada排行榜實時55位,Genie排行榜實時41位,逆行Naver排行榜實時7位,」(也是閣下編輯中尚未移除的部分排名)倒真的是沒有來源的。
    4、此外,鑑於此兩名用戶的表述上的重合(即此提報內容與Special:Diff/82725050摘要)以及編輯傾向(內容傾向),結合與本件關聯甚大的近日活躍的此前已查核(也有正在提請查核的)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NTUPikachu件,我此前已作出了等候傀儡調查的決定,停止了編輯——儘管我認為以上相關用戶的編輯問題已經夠大的了,但我不想跟沒必要較勁的人較勁。
    以上,是否尚有需要補充處,請說明。--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23:56 (UTC)
    (:)回應:有疑慮爭議性質的,我有注意到,並按相關規範移除部分有問題的內容,當然,對方如果堅持恢復,也會請對方給出說明,條目的問題我會建議您先去做保護申請,避免持續的被擾亂,至於那幾個新近的用戶,不排除有MJ或是單一用途的用戶,您如果有想法及相關事證也歡迎提交至SPI去做查核,以上說明。--薏仁將🍀 2024年5月22日 (三) 00:12 (UTC)
    @薏仁將:保護申請和傀儡查核是在此前就早已提了的。謹此回復。--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0:15 (UTC)
    這是該團體的官方Youtube帳號,來源有效且相關資訊準確,和"通常"不可靠 的通常並不相符
    一般知名或專業的出版社、電視頻道、新聞頻道常在此平台上釋出相關發表的影片,其可靠性可依其出版單位及作者來進行來源可靠性的來源考量--Sjrtttjs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01:03 (UTC)
  • 處理:非管理員關閉提報用戶因濫用多重帳號已由管理員Mys 721tx  不限期封禁措施。薏仁將🍀 2024年5月24日 (五) 01:20 (UTC) 

阿南之人

晚食當肉

Manwë986

Nkywvuong

希望能盡快處理,謝謝。該用戶仍然逍遙法外、持續回退。--Matt Smith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15:19 (UTC)

(~)補充就是因為個人在台灣黑幫依規復原其編輯並附上「請停止您的擾亂行為」special:diff/82843364,該使用者似乎懷恨在心,就對我實施維基跟蹤惡意回退,見(special:diff/82843410special:diff/82843420special:diff/82843450special:diff/82843462special:diff/82843405)。個人發現其已被提報至不當的行為以及編輯爭議也視而不見仍然繼續肆意回退其他用戶甚至管理員的編輯,如special:diff/82848171special:diff/82848153special:diff/82851036special:diff/82851039等等。這種情況早已超出3RR範疇,性質惡劣,明顯屬於蓄意擾亂。--Kenny023留言2024年5月30日 (四) 22: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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