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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成辦館毒麵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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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成辦館毒麵包案
裕成辦館(出自1857年《倫敦新聞畫報》)
日期1857年1月15日 (1857-01-15)
地点 英屬香港維多利亞城
起因中毒
傷亡人數
300至500人中毒,大多洋人
死亡無人即時死亡,3人因後遺症逝世
被捕57名華人
被告張霈霖等十人
指控施用毒藥並意圖殺人及謀殺英语murder in English law[1]
裁决罪名不成立

裕成辦館毒麵包案(英語:Esing Bakery incident[a]),又名亞霖案Ah Lum affair[b]),是英屬香港開埠初期的一宗食物污染英语food contamination中毒醜聞。1857年1月15日,時值第二次鴉片戰爭,數百名居港洋人砷中毒,但無即時生命危險。當局在華商裕成辦館的麵包發現含有砷,東主張霈霖[c]未幾被控策劃中毒案,後經陪審團裁定無罪。不過,張氏仍被民事索償賠償,以及被遞解出境。此案責任誰屬,背後動機究竟是清廷用心策劃的恐怖襲擊、破壞港商、戰爭罪行,還是純屬意外,至今尚無定論。

是次案件在英國成為政治籌碼,為首相巴麥尊勳爵1857年大選英语1857 United Kingdom general election期間爭取支持。至於在香港,本案令殖民者驚惶不安,擔心殖民統治搖搖欲墜,亦同時加劇華洋猜忌及洋人內訌。毒麵包案的程度和潛在後果是大英帝國前所未見,殖民官員認為一旦在港洋人一夜間全數暴斃,後果堪虞。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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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英軍隊長義律穿鼻會議上要求清朝割讓香港予大英帝國[5]。香港早期的殖民官員高度期望香港能作為英國影響全中國的門戶,讓英國的治政與中國的「機智兼進步神速的工匠」得以結合,亦有助將苦力運送至西印度[6]。不過,隨著香港的華人人口急劇膨脹,加上華南海盜問題[7],以及清廷持續敵視英廷[8][9],皆令港英政府發現治港越來越難[10][11]。1856年,獲英揆巴麥尊勳爵支持的港督寶寧,要求清政府就扣留港英華人擁有的亞羅號作出賠償,但被拒絕,遂掀起第二次鴉片戰爭[12]

戰爭在1856年下旬開打後,清廷的兩廣總督葉名琛在港發表一系列文告,下令華人應放棄為“洋狗”打工,又獎勵殺死英法蠻夷的市民,被視為組織恐怖活動[13]。至於在清朝新安縣,有人組成「沙井練勇」,反抗英人[14]。與此同時,居港洋人擔心太平天國帶來的中國社會動盪,會令香港境內華人犯罪率上升[12]。華洋關係非常緊張之際,香港政府在1856年12月和1857年1月制定緊急法律,向全體華人頒佈宵禁令,賦予警方大量權力去拘捕和驅逐華人罪犯出境,並且可以在夜晚使用致命武力。眼見生活空間不斷收窄,警方暴力日趨嚴重,富裕華人對政府的不滿聲音日復增加,華洋猜忌達致頂峰[15]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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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1月21日,中央警署差役正調查案件。席上差役正為一名被捕華人錄口供,華洋人等在旁觀視

1857年1月15日,大量居港的歐洲人如常食用由裕成承包的早餐後,突然感到噁心、腹痛、頭暈、嘔吐,受影響的人數估計介乎300至500人。經化驗後,發現裕成辦館所提供的麵包含有大量砒霜[16],含毒量之高令人即時嘔吐,且足以致命[17]。雖然毒麵包當時未造成命案[18],但有三人在同年因砒霜的長期影響而逝世,包括港督夫人[17]。總醫官歐廖士·夏蘭領導的香港醫生團隊在維城廣傳訊息,提醒市民麵包有毒,在嘔吐後吃生雞蛋[19]

辦館東主張霈霖當日早上正巧與家眷在往澳門的輪船上,隨即被懷疑是下毒兇手[20]。張氏之後在澳門水域的船上被扣留,翌日被帶返香港;最終有52名華人因與案件有聯繫而被扣留[16]。包括律政司晏士地英语Thomas Chisholm Anstey在內的大多洋人要求把張氏送上軍事法庭[21],甚至行私刑[22],不過總督寶寧堅持要由陪審團審理[21]

1月19日,警方告知當中10人會被送上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Hong Kong)接受審訊[d],兩日後警方進行初步調查。至於其他被捕者則被帶至“交叉路口差館”[e]的一個細小拘留室,該拘留室後又別稱「香港黑洞」,該別稱取名自加爾各答黑洞[20]。部分拘留者數日後被驅逐出境[16],惟其餘人等繼續被拘留近三星期[24]

最高法院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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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晏士地認為,无论張氏是否對事件知情,都應該被处以绞刑

2月2日,本案在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Hong Kong)開審[1]。由於英國刑法英语English criminal law從未有毒害整個社群的先例,因此當局難以選擇合適的控罪[25],最終張氏及另外九名被告被控以「施用毒藥並意圖殺人及謀殺英语murder in English law殖民地醫官英语Colonial Surgeon丹士達」,當局亦揀選一位受害者代表控方[1]。另外晏士地為控方代表律師,必列者士和尊·地為辯方代表律師[26]。審訊由同為中毒案受害者的正臬司曉吾英语John Walter Hulme主持[27]

審訊較聚焦張氏的人格而非中毒案,辯方強調張氏在華人社會中位高且富裕,無甚理由去參與此等非其本行的毒害計謀,認為被告是遭營商競爭對手所陷害。控方聲稱張氏財政窘迫,為錢而決定出賣自己,擔任清朝間諜去摧毀香港[28]

辯方又指出張氏的兒女都有中毒症狀;律政司晏士地則反駁症狀只不過是暈船浪所致[29],並堅持即使張氏對事件不知情,「寧枉殺無辜,也勝於承認英國人的智慧和行動無法找出真兇」[30]。曉吾批評「枉殺無辜無助於伸張正義」[20];而張氏本人則表明,若被裁定有罪的話,他希望當局按照華人傳統和連坐法,將他和整個家族斬首[31]。2月6日,陪審團認為證據不足,以五比一大多數裁定罪名不成立,並不接納控方陳詞[1]

張氏遞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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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裁決引起社會轟動,洋人極度不滿張霈霖。總督會同行政局在最高法院審訊期間決定,無論裁決結果如何,張氏都應被無限期拘留[32]。張氏獲判無罪後不久,警方藉緊急法律和「可疑人物」為由,將其拘捕。《華友西報英语The Friend of China》編輯威廉·德倫英语William Tarrant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張霈霖作出損害賠償,最終獲賠1,010元[33][f]。另外在當局能夠處決張氏前,署任輔政司必列者士就已經答應華人社區提出的請願,讓張氏完全處理身後事後,會讓他和平離開香港。張霈霖最終獲釋,在8月1日離開香港,放棄自己的生意[32]。另外亦有一說法,是指全港英人不滿張氏無罪釋放,港府因而將其遞解出境[35]

德倫不滿張氏成功離開香港,遂遷怒於必列者士,不斷在報章以必列者士營私舞弊為由大肆攻擊。其後必列者士以刑事誹謗罪控告德倫,成為香港開埠後首宗報業誹謗官司。結果法官認為他「措詞激烈,涉及私德,損害必列者士名譽,誹謗現任官吏。……此事非關過失,實為故意」,判他誹謗罪名成立,罰款100英鎊[36][37][f]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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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誰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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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報章指控清朝兩廣總督葉名琛在背後策劃毒麵包案

現代學者就中毒案責任誰屬至今未有共識,歷史學家顏德固力陳是清朝官員的指示下投毒,而珍·莫里斯則形容張氏是出於愛國主義而發動孤狼襲擊。有文獻寫道,兩名辦館工頭在麵包投毒後,馬上逃離香港,而張氏並不涉案[27]。至於張氏家族在大清朝廷命令下所撰寫的《誥授通奉大夫沃生張公傳》,則強調毒麵包案完全是一場意外,是因為準備麵包時候的疏忽所致,絕非意圖投毒[38]

時工役眾多,日無暇晷,有某役因不慎誤投雜物於麵粉,西人售食悉皆暈眩顛倒。 時咸豐丙辰秋,英法入寇粵城,朝廷有事兵戎,英人因疑公受命以謀已者,遂執公欲置諸法,公卒能感以誠信,立解訟籐。

盧氏和麥諾連在2015年發表的調查文章,將合理的推論分為三大類:張氏或其一位員工受清朝官員指示而投毒、張氏商業對手投毒來陷害張氏、中毒案純粹意外[39]。他們表示,當時的化學分析並不支持意外論,而張氏家族記錄提及「某日,一名工人不小心將一些『奇怪東西』掉落麵粉」,不過當時只有在麵包發現大量砷,而麵粉、酵母、糕點、以至桌上的刮屑均未有發現。若果化驗結果是正確的話,這意味麵包要在被投毒後的短時間內烤焗[17]。除此以外,二人力陳毒麵包案似乎是精心策劃,首先中毒的只有西式麵包,而華人一般不會進食,有可能是針對特定群體;而且,砒霜能在中國大自然中找到,加上能迅速發揮效用,是下毒的最佳選擇[19]

1857年6月,《香港政府憲報》公開由「沙井練勇」領袖陳桂籍胞弟陳芝廷寫給兄長的一封被截獲信函,通知香港的中毒案。但由於該信件引用的是二手報告,因此他們不太可能直接投毒[40]

中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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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醫官歐廖士·夏蘭初步化驗麵包等辦館的物件後,將結果記錄下來:

(關於中毒的)首個警告後不久,我嘗試匆忙查明麵包內有甚麼。之後白福醫生也過來,而我和他都確信是砒霜。翌日在輔政司的要求下,我們更仔細分析每一塊麵包,結果全部都有砷的存在。……我們發現,每一磅的麵包有近一打蘭的砷,普遍是砒霜,而一打蘭等於六十英厘[g]。……16號下午,有一名警員給了我兩個罐,一罐是14號晚上用的酵母,另一罐是製造酵母的材料,以及一些麵粉、辦館的糕點、從碟上刮下來的麵糰、和錫模內的糕點。我在那些物件中沒有發現砷或其他金屬類毒藥的蹤跡[41]

部分有毒麵包被密封後送往歐洲,由化學學家福德烈·雅寶英语Frederick Abel[17]尤斯图斯·冯·李比希和蘇格蘭外科醫生尊·伊和·梅利英语John Ivor Murray作詳細檢驗[42]。梅利經化學分析後發現每磅麵包有62.3英厘亞砷酸(即含毒量8.9‰),他對如此大量的砒霜只造成數人死亡感到有趣[42];李比希則發現每磅有64英厘(即含毒量9.1‰),他猜測由於受害者在消化砒霜之前已經將其吐出,所以未有大量人被毒死[42]

直至現在當時的麵包為何含有大量砒霜仍有爭論,其中一個說法是因為裕成辦館購買的麵粉在輪船運送的時候,被同倉的一批砒石所污染[43]

後續及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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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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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的巴麥尊勳爵

英國首相巴麥尊勳爵支持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國會通過譴責動議、提前舉行大選[44],而裕成辦館一案消息傳回英國時正值1857年大選英语1857 United Kingdom general election[45]。為激發選民對巴麥尊和戰爭的支持,倫敦《晨報英语The Morning Post》大肆抨擊中毒案,誇張地形容事件是「中國禽獸所做的醜陋惡毒之事、前所未見的背叛。……因所作之事極其敗壞……而未能得逞。」報導又狠批行兇者是「有害動物,披著人皮的野獸(和惡魔),完全沒可取之價值」[45]。同樣支持巴麥尊的《環球報英语The Globe (London newspaper)》刊出一封偽造信件,當中張氏承認他「欣然接受總督(葉名琛)的命令」而投毒[46]。至於張氏脫罪的消息要到4月11日才傳到倫敦,但此時巴麥尊已經勝選[47]

5月22日,身在倫敦的德國作家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紐約先驅論壇報》撰文,形容華人精心策劃,在批發點的洋人麵包中投毒,「簡而言之,如其像有禮的英媒般去道德判定華人所作的可怕殘暴之事,我們最好認定這是一場為了家園英语pro aris et focis的戰爭,一場為了維繫中華民族的全民戰爭,包括所有傲慢的偏見、愚蠢、無知、和迂腐的野蠻行為」[48]

亦有英格蘭人否認香港發生過中毒案,下議院議員湯瑪斯·佩朗律·湯臣英语Thomas Perronet Thompson指控事件是虛假宣傳的一部分、純屬捏造,斥責當局試圖以此合理化第二次鴉片戰爭[49]。大部分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是源於張霈霖的姓名,因為十九世紀的英國麵包師通常會將明礬混入麵糰中令其變白,恰巧礬與張霈霖的英文均為「alum[b],因而成為笑柄[50]。盧氏和麥諾連表示「一個叫做『張亞霖』的麵包師本來已經搞笑,但一個叫做『張亞霖』的麵包師被控在自己的麵糰中投毒就搞笑得有點假」,殖民地部的一名官員在有關張氏的報告中亦寫道「想必是個假名」[51]

香港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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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總督寶寧

毒麵包案的程度和潛在後果都是大英帝國史上前所未見[52],殖民官員認為一旦惡計得逞的話,在港的洋人有機會在一夜間全數暴斃,後果堪虞[20]

莫里斯形容事件「戲劇性實現了黃禍」,加劇香港華人與洋人之間的緊張關係[53]。事後社會人心惶惶[54],港英政府大規模搜捕並遞解華人出境[55]。警方亦招攬多100名警員,一艘商船亦用作在香港海域巡邏。港督寶寧奏請英廷派出五千名士兵駐紮香港[54],又公告華人繼續宵禁,而且中國船隻不得進入香港300碼(270米)海域,有需要時更可動武[56]。陳芝廷在寫給兄長的信中記錄下了香港事後的情況[57]

……英夷現在十分迷惘,他們每日發一公告,兩日就公佈三套規例。晚上出門的人都出得快回得快;八點鐘後不得外出……

裕成辦館最終關門大吉,洋人轉到灣仔西南的英商佐治·都爹利買麵包[58],歷史學家黎祖·嘉文倫形容他是「殖民地其中一個最狡猾的騙子」[37]。但就在同年3月6日,都爹利餅家的貨倉遭到縱火,可見華洋依舊敵視[58]。同月,有傳有人打算以2,000元收買都爹利餅家的一名員工,在餅乾麵糰中混入安眠藥,但傳聞的真確性無從稽考[25]。接踵而來的還有牽涉必列者士、晏士地、德倫和其他港英高官的一系列醜聞,同樣關乎華洋種族關係,史稱高和爾事件[59]

張霈霖離開香港後去到澳門和越南生活,收入不菲,之後更成為道銜、兼辦招商局[60][h],在1900年逝世,終年70歲[27]。至於有毒麵包因含有大量砒霜而得以防腐,部分被收藏在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辦公室的一個儲物櫃內,直至1930年代[53]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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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裕成辦館」常被誤譯為「裕盛辦館」[2],又名「裕昇店」[3],除譯作Esing外,亦名ESingE-singE Sing
  2. ^ 2.0 2.1 張霈霖的英文名有不同寫法:張姓可寫作CheungCheong,其別名「亞霖」可寫作Ah-lumAh LumAhlumA-lumAlum、或Allum
  3. ^ 3.0 3.1 張霈霖又稱「張亞霖」、「張阿霖」[4]
  4. ^ 十名被告為:張霈霖[c]、張亞超(Cheong Achew)、張亞協(Cheong Aheep)、張亞錯(Cheong Achok)、張亞滿(Cheong Amun)、林亞蘇(Lum Asow)、譚亞連(Tam Aleen)、方晏義(Fong Angee)、方亞速(Fong Achut)、張偉江(Cheong Wye Kong[23]。除張霈霖外,其餘被告的姓名均為音譯。
  5. ^ 原文為Cross Roads police station,可能是一號差館(波斯富街和禮頓道交界)、五號差館(皇后大道中與威靈頓街交界)、或九號差館(堅道附近)。
  6. ^ 6.0 6.1 港英早期社會有不同貨幣流通,包括英鎊、墨西哥和西班牙銀圓[34]
  7. ^ 打蘭相等於18金衡制盎司(3.9克),一英厘等於17000英磅(0.065克),此代表麵包的含毒量為8.9‰。
  8. ^ 《南華早報》誤作「consul」(即「領事」)[2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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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湯 2018,第121、123頁
  3. ^ 鄭 2000
  4. ^ 湯 2018,第123頁
  5. ^ Carroll 2007,第12頁
  6. ^ Munn 2009,第39, 38頁
  7. ^ Carroll 2007,第19頁
  8. ^ Munn 2009,第57頁
  9. ^ Carroll 2007,第21頁
  10. ^ Carroll 2007,第48頁
  11. ^ Tsai 2015,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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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Munn 2009,第278頁
  15. ^ Lowe & McLaughlin 2015,第193–4頁
  16. ^ 16.0 16.1 16.2 Lowe & McLaughlin 2015,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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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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