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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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行政長官三國兩晉南北朝,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清代時,稱知縣。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為縣知事北洋政府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與縣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長官

近代[編輯]

 中華民國[編輯]

辛亥革命後,廢除縣衙,初設民政署,旋又改知縣為縣知事,故稱縣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改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1]:44。縣政府的行政首長即是縣長。臺灣光復後,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在1999年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市長選舉常在新聞報導中被稱為「百里侯之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執行黨政合一的行政體制,縣長是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中共在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翻譯[編輯]

 美國[編輯]

(英語:County)也可翻譯做縣,縣長高於市長

 馬來西亞[編輯]

馬來西亞的縣長是二級行政首長(在東馬為三級),然而縣長只管理土地相關事務,行政管理權是在地方政府市長/主席手上。

另見[編輯]

註釋[編輯]

  1. ^ 朱華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蘇地方志 (江蘇省南京市: 江蘇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2022-11-22]. ISSN 1003-848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22)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