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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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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1999年規定: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徽標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直屬機構
行政級別正部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
中央紀委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郵政編碼100088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2001年
撤銷時間2018年
接替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影像資料
圖片右側為原國家質檢總局大樓,現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所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官方英語譯名: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縮寫AQSIQ[1],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部級直屬機構,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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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計量局」的主要職能為:
  1. 計劃、掌管計量公制的推行;
  2. 掌管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指導計量器具的製造、修理,監督計量器具的販賣;
  3. 籌建各種計量基準器,審核機關、企業計量標準器的設置;
  4. 草擬有關國家計量制度和計量工作的法規性文件;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計量事項。
  • 1963年國家標準局成立技術標準出版社。
  • 1972年11月,依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科學院《關於設置國家標準計量局的請示報告》,國家標準計量局由中國科學院代管。
  • 1977年9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成立後,「國家標準計量局」即由國家科委國家計委代管。
原「國家標準計量局」的主要職能為:
國務院主管全國標準化和計量工作的直屬機構,負責管理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標準化和計量工作。
  • 聶榮臻在中央的一次會議上發表意見,主張標準計量局一分為二,因為標準工作是生產部門主管的事情。李正亭帶領做計量工作一批人留在國家科委岳志堅帶着做標準工作的一批人到國家經委[2]1978年8月與1978年10月,依據:《關於國家標準總局的任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請示報告》與《關於國家計量總局工作任務和機構設置的請示報告》先後成立國家標準總局國家計量總局,撤消「國家標準計量局」。
  • 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部委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決定將「國家計量總局」併入國家經濟委員會
  • 1982年9月24日,國務院決定:隸屬於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的「計量局」冠以「國家」,稱國家計量局
  • 1988年12月,依據《國務院確定行政機構設置》,「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加強技術質量監督工作,克服目前技術監督工作分散管理、重複低效和缺乏權威性的弊病,組建國家技術監督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局。」
  •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撤銷「國家計量局」、「國家標準局」,並將國家經委質量管理的部分職能轉入國家技術監督局
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
  1. 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
  2. 統一管理全國的標準化、計量和質量監督工作,並對質量管理進行宏觀指導;
  3. 研究技術監督政策,制定技術監督法規;
  4. 實施技術監督,保護國家、集體、個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 1993年3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技術監督局為「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副部級),是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全國標準化、計量和質量工作的職能部門,仍維持『標準化、計量、質量』三位一體的工作體制不變。」
國家技術監督局職能變化:
  1. 需要加強的職能:
    1.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加強對質量認證工作的統一管理;
    2. 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工作和對全國質量管理的宏觀指導;
    3. 為適應「復關」的需要,加強我國標準化、計量、質量工作與關貿總協定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的接軌工作。
  2. 下放、轉移和取消的職能:
    1. 將行業標準的規劃和編號等工作下放給行業主管部門;
    2. 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下放給有關科研單位;
    3. 國家標準的宣傳工作交有關學會、協會;
    4. 新產品、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一般項目的標準化審查交由引進單位自行審查;
    5. 工業企業內部的計量管理工作下放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
    6. 取消評優工作和對企業標準化和計量的定級升級工作。}}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為: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國務院管理標準化、計量、質量工作並行使執法監督職能的直屬機構。
國家技術監督局職能變化:
  1. 劃出的職能:西藥中藥的質量監督管理,交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糾紛的仲裁,交給人民法院或社會中介組織。
  2. 劃入的職能:
    1. 由原國家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的審批職能;
    2. 原由衛生部承擔的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的審批、發佈職能;
    3. 原由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能;
    4. 由原化學工業部承擔的化學危險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
    5. 由原電力工業部郵電部等承擔的用於貿易結算的電能表電話計費器等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6. 農藥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和農藥質量的監督職能。
  3. 下放的職能:
    1. 組織重要標準的實施職能;
    2. 對社會公正計量服務機構的監督職能;
    3. 省以下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職能。
  • 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1〕13號)發出,「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3]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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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的檢疫櫃枱(2020年攝,此時質檢總局已撤銷)
  1. 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佈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國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
  2. 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3. 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4. 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規章制度;負責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管理;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5. 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管理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6. 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管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依法負責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7. 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管理出口企業對外衛生註冊工作。
  8. 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管理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標識)、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管理。
  9. 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審批並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鑑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鑑定機構)。
  10. 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11. 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鑑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12. 管理與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簽署並負責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審批與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管理上述協議的通報和諮詢工作。
  13. 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實驗室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統計、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諮詢服務。
  14. 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15. 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16.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7]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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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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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公廳: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聞發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內設局長辦公室(總值班室)、政策研究室、新聞辦公室、質量管理體系和績效管理辦公室、督查室(信訪辦)、秘書處、政務信息處、保密檔案處、綜合處(政務大廳)。
  • 法規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及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管理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規範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內設綜合處、法規一處、法規二處、法制監督處、行政複議處。
  • 質量管理司: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國家質量獎勵制度;建立全國產品質量誠信制度;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內設綜合處、質量信用處、質量統計分析處、質量管理處、產品質量處、服務業質量處。
  • 計量司:統一管理國家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國家計量基準、標準和標準物質;組織制定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能源計量工作;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內設綜合業務處、量值傳遞處、法制計量處、工業和能源計量處、計量管理處、技術規範處。
  • 通關業務司:擬訂和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綜合協調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管理口岸及特殊監管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參與相關對外談判;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標識、證單和原產地證簽證;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統計和業務信息化工作;監督管理從事與檢驗檢疫通關業務有關社會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內設綜合處、口岸處、檢務處、原產地處、電子業務處。
  • 衛生檢疫監管司:擬訂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承擔口岸反恐相關工作。內設綜合處、檢疫查驗處、疾病監測處、衛生監督處、反恐辦公室。
  • 動植物檢疫監管司:擬訂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註冊登記、監督管理,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承擔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驗檢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內設綜合業務處、動物檢疫處、植物檢疫處、生物安全處、旅郵檢監管處、物種資源監管處。
  • 檢驗監管司:擬訂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驗證工作;組織協調出入境集裝箱檢驗檢疫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鑑定;監督管理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檢驗機構的資質資格。內設綜合業務處、機電產品檢驗監管處、資源與化學品檢驗監管處、消費品安全檢驗監管處、檢驗鑑定機構及業務管理處、檢驗監管調查處。
  • 進出口食品安全局:擬訂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安全、質量監督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以及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工作;按規定權限承擔重大進出口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事故查處工作。內設綜合業務處、食品安全一處、食品安全二處、食品安全三處、食品安全四處、風險預警處。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內設綜合處、檢驗處、鍋容處、管瓶處、電梯處、節能處、事故處。
  • 產品質量監督司:擬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度;承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擬訂國家重點監督的國內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鑑定;監督管理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活動;承辦總局履行《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9條、第10條內容的有關工作。內設綜合業務處、監督抽查處、生產許可證管理處、檢驗機構監管處、質量監督處、食品相關產品監管處。
  • 執法督查司(國家質檢總局打假辦公室):組織查處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本系統開展從源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承擔組織協調全國有關專項打假活動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工作;承擔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建設和國內相關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12365舉報處置指揮系統的規劃、管理和相關工作。內設綜合業務處、執法信息處、辦案督查處、打假協調處、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處。
  •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開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承擔涉及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事務;協調有關對外合作文件的商簽與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實施、國家通報、諮詢和國內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外事工作。內設綜合業務處、港澳台處、亞大處、歐洲處、美非處、自貿談判處、國際組織處、世貿組織處、簽證辦公室(業務聯繫)。
  • 科技司:擬訂系統科技工作的各類規劃、計劃及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質檢總局科技委日常工作;開展相關科研及經費安排、成果管理及應用轉化、科技獎勵、技術引進的組織與管理,承擔與本司業務相關的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開展質量監督技術機構國家質檢中心和檢驗檢疫實驗室的規劃及籌建、驗收與動態管理,組織檢驗檢疫實驗室儀器設備和質量監督挖潛更新改造、技術裝備項目的論證與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理標誌保護規劃、計劃及規章、制度,承擔地理標誌管理工作,承擔系統知識產權管理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系統科技體制改革,開展質檢科技相關信息系統和資源數據庫的建立及應用管理。內設綜合業務處、科技規劃處、科研管理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地理標誌管理處。
  • 人事司: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及直屬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職業資格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內設綜合處、幹部一處、幹部二處、幹部三處、幹部監督室、教育職稱處、機構編制管理處、工資管理處。
  • 計劃財務司:負責總局機關及直屬機構計劃、財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和組織編制質檢事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系統內財務預算、決算和會計核算,對各類財政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各地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財務管理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管理各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收費、政府採購及制裝工作。內設綜合處、預算處、財務一處、財務二處、會計處、事業發展規劃處、固定資產投資處、國有資產管理處、收費管理處。
  • 督察內審司:擬訂直屬系統執法工作的內部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直屬系統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直屬系統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內設綜合督察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
  • 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內設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群工部。
  •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直屬系統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內設綜合處、財務處、組織處、宣傳處、直屬處、生活服務處、醫務室[8]

中華人民共和國WTO/TBT國家通報諮詢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WTO/SPS國家通報諮詢中心設在質檢總局[8]

分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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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管理:

  •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簡稱國家認監委):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8]
  •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簡稱國家標準委):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8]

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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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設有35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陸空口岸和貨物集散地設有近300個分支局和200多個辦事處。質檢總局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垂直管理[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龍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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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管理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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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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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紀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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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2016年撤銷,改由中央紀委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綜合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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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质检总局更换英文译名. 新華網. 2002-04-05 [2009-0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02). 
  2. ^ 岳志堅:「第101章 談對袁寶華同志的幾點印象」,《良師益友——紀念袁寶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失效連結]
  3. ^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2001-04-30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3). 
  4.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2018年3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6月9日). 
  5.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6.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2018-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7.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 中國政府網. 2014-02-22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8. ^ 8.0 8.1 8.2 8.3 8.4 8.5 8.6 总局职能和组织机构.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12-23 [2018-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9. ^ 王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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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中國政府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
前任: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2001年4月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前任: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國務院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
2001年4月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務院國境衛生檢疫部門
2001年4月至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