瓔珞本業經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趙城金藏》「克」函《菩提瓔珞本業經》卷上,藏於中國國家圖書館

菩薩瓔珞本業經[1][2](回譯梵語Bodhisattva keyūra mūlakarma sūtra),又稱瓔珞本業經本業經瓔珞經,屬於大乘佛教律藏經典,主要內容是開示菩薩戒律四十二位位階;題作竺佛念譯,出三藏記集載為失譯。

全書分為《集眾品》、《賢聖名字品》、《賢聖學觀品》、《釋義品》、《佛母品》、《因果品》、《大眾受學品》、《集散品》八品,敘述菩薩修行四十二位菩薩戒的十不可悔戒、受菩薩戒法,以及其他大乘義理等。書名「瓔珞」,指的是「銅寶」、「銀寶」、「金寶」、「琉璃寶」、「摩尼寶」、「水精寶」六種「瓔珞」,用它們來比喻菩薩階位中「四十二賢聖位」的六個等次(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覺、妙覺)。「本業」,指菩薩修行的善業[3]

竺佛念譯有《菩薩瓔珞經》十四卷,兩者內容不同[4]。另有支謙譯《菩薩本業經》一卷,是《華嚴經》中《淨行品》、《十住品》等的異譯,與本經不同。

主要內容[編輯]

菩薩三聚凈戒[編輯]

經中將菩薩戒條概括為三聚凈戒,即:

  1. 攝律儀戒
  2. 攝善法戒
  3. 攝眾生戒

菩薩十波羅夷戒[編輯]

菩薩戒法「十不可悔戒」,是根據姚秦鳩摩羅什譯《梵網經》「十重禁戒日語十重禁戒」節略[3],也就是《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輕戒」中的「十重」。波羅夷爲佛教戒律中的重罪,又叫「極惡法」。佛陀對聲聞、緣覺二乘講四波羅夷、八波羅夷重罪,對大乘菩薩行者則講十波羅夷重罪,以此為戒。分別是:

  1. 不殺生,不可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眾生;
  2. 不偷盜,不可偷盜乃至一針一草;
  3. 不婬欲,不可與一切有情行淫事;
  4. 妄語,不可犯大、小妄語;
  5. 不酤酒,不可買賣
  6. 不說四眾過,不說出家比丘、比丘尼二眾和在家男、女居士二眾的七逆十重罪過[5]
  7. 不自贊毀他,不可稱讚自己功德,譏諷、傳揚他人過惡;
  8. 不慳吝、加毀,不可在他人請求佈施錢財或佛法時,慳吝不予,且加以毀辱;
  9. 不嗔心拒受悔,不可生嗔心辱、擊眾生,且他人悔過求諒時不接受;
  10. 不毀謗三寶,不可毀謗

這十條重戒,受一分者名一分菩薩,得一分功德,具足十條名具足菩薩戒。[6]經中還指出,菩薩戒以心法為戒體,因心堅固無盡而所受戒條得無盡,故名無盡戒,以心爲際,只有受法沒有捨法,不似比丘戒可捨戒。[7]也因為戒與心法同無盡,故菩薩戒功德極大,勸化受菩薩戒者,勝福無量。[8]

菩薩位階[編輯]

菩薩的修行位階,經中提出四十二位,爲大乘佛教普遍採引爲標準。[2][9]

本書菩薩階位中的「十信」,與姚秦鳩摩羅什譯《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教化品》所說的「習種性十心」相同。菩薩階位中的「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與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八、卷十一、卷十四、卷二十三所說的「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相同。其論述仍以經典為主要資料,旁采其他經論匯編而成,並非是依據本翻譯。但義理上,本書所敘述的菩薩階位,既有佛經根據,自身有完整性,在流傳過程中,獲到了大乘佛教的廣泛認同採納。明朝蕅益智旭在《梵網經菩薩心地品玄義》中,就有關菩薩階位的各種論述,稱「《瓔珞》明五十二位,位次最為周足」[3]

收錄[編輯]

《菩薩瓔珞本業經》最初是作為「失譯經」(指失落譯者姓名的經典),著錄於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四《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之中;隋法經等《眾經目錄》卷一始作「竺佛念譯」(經名作《瓔珞本業經》),後世經錄沿依此說。

《菩薩瓔珞本業經》收錄於:

註釋[編輯]

  1. ^ 釋振法. 以佛典目錄論《瓔珞經》一二事. 全國佛學論文聯合發表會論文集. 2005. 
  2. ^ 2.0 2.1 屈大成. 從文本論《梵網經》之真偽 (PDF). 普門學報. 2007 [2019-01-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1-03). 
  3. ^ 3.0 3.1 3.2 陳士強著. 大藏经总目提要·律藏 2.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07: 616–618. ISBN 978-7-5325-7468-1. 
  4. ^ 吳興文主編. 牟宗三文集 佛性与般若 下. 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5.11: 600. ISBN 978-7-5534-9220-9. 
  5. ^ 佛學大辭典》【七逆罪】:又作七遮罪、七遮。略作七逆。乃不順理行,能障礙受戒之七種重罪。即:(一)出佛身血,(二)殺母,(三)殺父,(四)殺和尚,(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二之一(大四六·一八四中):『言五逆者,謂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出血。(中略)若大乘中加殺和尚及阿闍黎,以為七逆。』蓋以和尚與阿闍梨為授戒師,若曾殺害者,對現前之戒師亦不生殷重心,從而不能得戒,故稱遮罪。[梵網經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下(法藏)]
    佛教哲學大詞典》【七逆罪】:亦稱七逆、七遮罪。說於<梵網經>下卷。謂:一出佛身血、二殺父、三殺母、四殺和尚、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同經於列舉七逆後,復稱:「若具七遮,即現身不得戒」(大正第二十四卷第一○○八頁),謂此罪必墮無間地獄。七逆罪之中,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是與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同義。羯磨轉法輪僧的「羯磨」一詞,意譯為作法,謂比丘聚於一處,從事授戒、懺悔等作法,以轉法輪之意。所以,破羯磨轉法輪僧即是破和合僧。和尚是謂出家師父,聖人是出家、在家的師父,即化導眾人的領導人。故應報謝師恩,反予殺害者,其罪重大。<念佛無間地獄抄>是合五逆、七逆、八逆為違背主師親之罪,而立二十逆罪(第一○一頁)。此外,其它諸經亦說有七逆罪,<止觀輔行傳弘決>第二卷之一(大正第四十六卷第一八四頁)是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加上殺和尚、殺阿闍梨,稱七逆罪。御書聖愚問答抄(第五〇四頁)
  6. ^ 《瓔珞經》:「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7. ^ 《菩薩瓔珞經》:「一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亦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不盡。」
  8. ^ 《瓔珞經》:「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
  9. ^ 證嚴上人, 凡人可成佛:菩萨五十二位阶讲记, [2019-01-07], ISBN 978730907268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