瓔珞本業經
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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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瓔珞本業經》[1][2],又稱瓔珞本業經、本業經、瓔珞經,大乘佛教律藏類佛典,主要內容是開示菩薩的戒律和四十二賢聖位;題作竺佛念譯,出三藏記集載為失譯。
全書分為《集眾品》、《賢聖名字品》、《賢聖學觀品》、《釋義品》、《佛母品》、《因果品》、《大眾受學品》、《集散品》八品,敘述菩薩修行四十二賢聖位、菩薩戒的十不可悔戒、受菩薩戒法,以及其他大乘義理等。書名「瓔珞」,指的是「銅寶」、「銀寶」、「金寶」、「琉璃寶」、「摩尼寶」、「水精寶」六種「瓔珞」,用它們來比喻菩薩階位中「四十二賢聖位」的六個等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3]。「本業」(梵語:*pūrva-karman)[4],本所行業,此處指菩薩於成佛之前,在因位修行的種種善行、善業。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竺佛念譯有《菩薩瓔珞經》十四卷,兩者內容不同[5]。另有支謙譯《菩薩本業經》一卷,是《華嚴經》中《淨行品》、《十住品》等的異譯,與本經不同。
主要內容
[編輯]菩薩三聚凈戒
[編輯]經中將菩薩戒條概括為三聚凈戒,即:
- 攝律儀戒
- 攝善法戒
- 攝眾生戒
菩薩十波羅夷戒
[編輯]菩薩戒法「十不可悔戒」,是根據姚秦鳩摩羅什譯《梵網經》「十重禁戒」節略[3],也就是《梵網經》「十重四十八輕戒」中的「十重」。波羅夷爲佛教戒律中的重罪,又叫「極惡法」。佛陀對聲聞、緣覺二乘講四波羅夷、八波羅夷重罪,對大乘菩薩行者則講十波羅夷重罪,以此為戒。分別是:
- 不殺生,不可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眾生;
- 不偷盜,不可偷盜乃至一針一草;
- 不婬欲,不可與一切有情行淫事;
- 不妄語,不可犯大、小妄語;
- 不酤酒,不可買賣酒;
- 不說四眾過,不說出家比丘、比丘尼二眾和在家男、女居士二眾的七逆十重罪過[6]。
- 不自贊毀他,不可稱讚自己功德,譏諷、傳揚他人過惡;
- 不慳吝、加毀,不可在他人請求佈施錢財或佛法時,慳吝不予,且加以毀辱;
- 不嗔心拒受悔,不可生嗔心辱、擊眾生,且他人悔過求諒時不接受;
- 不毀謗三寶,不可毀謗佛、法、僧。
這十條重戒,受一分者名一分菩薩,得一分功德,具足十條名具足菩薩戒。[7]經中還指出,菩薩戒以心法為戒體,因心堅固無盡而所受戒條得無盡,故名無盡戒,以心爲際,只有受法沒有捨法,不似比丘戒可捨戒。[8]也因為戒與心法同無盡,故菩薩戒功德極大,勸化受菩薩戒者,勝福無量。[9]
菩薩位階
[編輯]菩薩的修行位階,經中提出四十二賢聖位,爲南北朝時期的漢傳佛教引爲標準。[2][10] 菩薩瓔珞本業經於四十二賢聖之後,又列舉十心(十信),天台宗根據此一記載,成立菩薩五十二階位之說。
本書菩薩階位中的「十信」,與《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教化品》所說的「習種性十心」相同。菩薩階位中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與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八、卷十一、卷十四、卷二十三所說的「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相同。明朝蕅益智旭在《梵網經菩薩心地品玄義》中,就菩薩階位,稱「《瓔珞》明五十二位,位次最為周足」[3]。
前位十信
[編輯]十信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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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 | 念心 | 精進心 | 慧心 | 定心 |
不退心 | 迴向心 | 護法心 | 戒心 | 願心 |
四十二賢聖位
[編輯]十住心 ( 習種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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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心住 | 治地心住 | 修行心住 | 生貴心住 | 方便心住 |
正心住 | 不退心住 | 童真心住 | 法王子心住 | 灌頂心住 |
十行心(性種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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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喜心行 | 饒益心行 | 無嗔恨心行 | 無盡心行 | 離痴亂心行 |
善現心行 | 無著心行 | 尊重心行 | 善法心行 | 真實心行 |
十迴向心(道種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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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一切眾生離相迴向心 | 不壞迴向心 | 等一切佛迴向心 | 至一切處迴向心 | 無盡功德藏迴向心 |
隨順平等善根迴向心 | 隨順等觀一切眾生迴向心 | 如相迴向心 | 無縛解脫迴向心 | 法界無量迴向心 |
十地心(聖種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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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 十善心 | 明光心 | 焰慧心 | 大勝心 |
現前心 | 無生心 | 不思議心 | 慧光心 | 受位心 |
第五十一賢 | 入法界心(等覺性) |
第五十二賢 | 寂滅心(妙覺性) |
收錄
[編輯]《菩薩瓔珞本業經》最初是作為「失譯經」(指失落譯者姓名的經典),著錄於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四《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之中;隋法經等《眾經目錄》卷一始作「竺佛念譯」(經名作《瓔珞本業經》),後世經錄沿依此說。
《菩薩瓔珞本業經》收錄於:
- 《高麗大藏經》「克」函
- 《宋版大藏經》「念」函
- 《趙城金藏》「克」函
- 《元銅版大藏經》「念」函
- 《永樂北藏》「篤」函(112號),《菩薩瓔珞本業經》二卷,姚秦竺佛念譯
- 《乾隆大藏經》「篤」函
- 《頻伽藏》「列」帙
- 《大正新脩大藏經·律部》,第24部第1485號,《菩薩瓔珞本業經》,上下兩卷(原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註釋
[編輯]- ^ 釋振法. 以佛典目錄論《瓔珞經》一二事. 全國佛學論文聯合發表會論文集. 2005.[失效連結]
- ^ 2.0 2.1 屈大成. 從文本論《梵網經》之真偽 (PDF). 普門學報. 2007 [2019-01-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1-03).
- ^ 3.0 3.1 3.2 陳士強著. 大藏经总目提要·律藏 2.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07: 616–618. ISBN 978-7-5325-7468-1.
- ^ 本業.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 吳興文主編. 牟宗三文集 佛性与般若 下. 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5.11: 600. ISBN 978-7-5534-9220-9.
- ^ 《佛學大辭典》【七逆罪】:又作七遮罪、七遮。略作七逆。乃不順理行,能障礙受戒之七種重罪。即:(一)出佛身血,(二)殺母,(三)殺父,(四)殺和尚,(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止觀輔行傳弘決卷二之一(大四六·一八四中):『言五逆者,謂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出血。(中略)若大乘中加殺和尚及阿闍黎,以為七逆。』蓋以和尚與阿闍梨為授戒師,若曾殺害者,對現前之戒師亦不生殷重心,從而不能得戒,故稱遮罪。[梵網經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下(法藏)]
《佛教哲學大詞典》【七逆罪】:亦稱七逆、七遮罪。說於<梵網經>下卷。謂:一出佛身血、二殺父、三殺母、四殺和尚、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同經於列舉七逆後,復稱:「若具七遮,即現身不得戒」(大正第二十四卷第一○○八頁),謂此罪必墮無間地獄。七逆罪之中,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是與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同義。羯磨轉法輪僧的「羯磨」一詞,意譯為作法,謂比丘聚於一處,從事授戒、懺悔等作法,以轉法輪之意。所以,破羯磨轉法輪僧即是破和合僧。和尚是謂出家師父,聖人是出家、在家的師父,即化導眾人的領導人。故應報謝師恩,反予殺害者,其罪重大。<念佛無間地獄抄>是合五逆、七逆、八逆為違背主師親之罪,而立二十逆罪(第一○一頁)。此外,其它諸經亦說有七逆罪,<止觀輔行傳弘決>第二卷之一(大正第四十六卷第一八四頁)是五逆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加上殺和尚、殺阿闍梨,稱七逆罪。御書聖愚問答抄(第五〇四頁) - ^ 《瓔珞經》:「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 ^ 《菩薩瓔珞經》:「一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亦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不盡。」
- ^ 《瓔珞經》:「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
- ^ 證嚴上人, 凡人可成佛:菩萨五十二位阶讲记, [2019-01-07], ISBN 978730907268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