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典範條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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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英文wiki翻譯過來,內部連結中還有許多需要翻譯的文章。不知道是否有已經存在的,我把題目搞錯的。麻煩大家看一下。--Wiseworm 11:53 2004年10月8日 (UTC)

特色條目候選的標準十分模糊[編輯]

特色條目的當選標準是這樣寫:「大約兩周內,如果有至少5個以上的贊成票,且反對票低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該條目就會入選為特色條目。」這種寫法,個人認為十分模糊。在恩尼格瑪密碼機的討論中,在下曾經提出至少5個以上的模糊情況,因為5個以上就是可以理解成為至少6票。然而其他人又道出「以前也有5票當選的例子」,加上恩尼格瑪密碼機的得票遠高於門檻才不了了之。但是現在又來了個差不多的問題:新近當選的高雄歷史6支持3反對,即是反對票剛好是總票數的三分之一,然而究竟反對票低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是否包括相等的情況?

另一方面,總票數又是否包括中立票?我對條目的素質沒有意見,但是在這種模糊的情況下當選,畢竟會引來爭議。在此希望對當選標準略作修改。一、如果不包括5票及三分一,就加上(不包含只得5票支持或反對票等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的情況);二、如果包括,便將「至少5個以上」改成「5個以上」,「反對票低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改成「反對票低於或等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同時也明言包括中立票與否。雖然可能囉唆了一點,但是絕對比現在清楚,也不用尋找以前的例子來証明。—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2日 (三) 10:47 (UTC)[回覆]

  • 我記得「5個以上」應該是包括5個,「低於1/3」應該是小於1/3。不過我不清楚當初寫的人實際上是什麼意思就是了,還是寫清楚一點比較好。bstleetalk 2007年5月2日 (三) 10:59 (UTC)[回覆]
  • 學校有教過,5個以上=包含或多於5票,低於1/3=不到1/3。WiDE 寫於世界時間 2007年5月2日 (三) 21:53 (UTC)[回覆]
    • (:)回應:雖然學校有沒有教過我不記得,不過就本人所見所聞,理解到的也似乎是這個意思。不肯定的原因是,從「以上」的字面來看,找不出有包含的意思。因此一直對「某個以上」不太滿意,因為只要加上一個「或」字便可解決爭議。同樣的也不排除其他人認為低於也是包含相等的意思(個人覺得算是明顯)。現在算是清楚了,不過也說明為什麼要在投票規則上要多寫一點。—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03:35 (UTC)[回覆]
    • 看了諸位的討論,我發現一個問題,如果低於1/3是不到1/3,為什麼高雄歷史能夠進入特色條目呢?,而且我在talk:高雄歷史沒有找到評選的票數...我去特條候選處查看了歷史,最後版本的贊成是6,反對是3,3/(3+6)=1/3,按理說應該不會被通過阿。—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7年5月3日 (四) 01:48 (UTC)[回覆]
    • (:)回應:這反映了認知落差吧。如果操作者換成bstlee或WiDE,那麼高雄歷史在同樣情況下便當選不了。有投票以外的東西改變了投票結果,很明顯是不公平吧。至於高雄歷史是否應該當選,我想應該要有多些人討論。另外,條目的討論頁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會有特色條目的投票記錄,只是在另一個地方存檔,和優良條目的處理不同。個人對此有些微言,一來找起來不便,二來到現在我也找不到新世紀福音戰士特色條目候選的記錄在哪!不過是後話了。—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03:35 (UTC)[回覆]
      • 4月18日的兩個特色條目評選操作者是在下。除了5票與三分之一的問題之外,特色條目評選還有一些盲區,如推薦人和自薦到底可否投票,他們的投票是否計數等。我過去清理特色條目存檔時有在討論頁留下評選記錄,但後來犯懶沒繼續做了。稍後我會補上2007年的。另外,我發現2006年的特色條目評選記錄存檔極其混亂不堪,有的存檔甚至在Wikipedia:同行評審。可以說現在再想整理已經很難查考,珍貴的維基歷史檔案就這樣流失,悲哉。—出木杉 2007年5月3日 (四) 04:06 (UTC)[回覆]
  • (:)回應,條目評選的標準是可以包含1/3的,請看特色條目特徵向量的評選紀錄或撤銷紀錄就可以得知。--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7年5月3日 (四) 03:54 (UTC)[回覆]

我看到了。既然有先例可遵,那麼高雄歷史的問題應該解決了。現在剩下標準模糊的問題。

趁此機會把所有盲區一掃而空。暫時發現的問題有:

  1. 5票與三分之一的定義
  2. 中立票是否計算在內(詳見Talk:恩尼格瑪密碼機#意見
  3. 推薦者的票數是否計算在內。相似的問題是條目主要貢獻者的投票是否計算。
  4. 是否要求同時在條目討論頁及存檔留下投票記錄?現在好像沒有明言,也許像優良條目般撰寫一個操作步驟。

如果還有什麼問題,歡迎提出。—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04:33 (UTC)[回覆]

剛才把2007年所有參加過特色條目評選的條目投票記錄都補在討論頁上了。上面的問題我的建議是:
  1. 票數門檻中,最低贊成票要求為5票。贊成比例最低要有三分之一整。換言之,5支持2反對是最低門檻。其他如6支持3反對;8支持4反對;10支持5反對;14支持7反對等都是可以過關的。
  2. 中立票不計入總票數。
  3. 推薦人若投票,可計算在內。主要貢獻人的票可不計算。
  4. 要求在條目討論頁留下評選記錄,便於查找。—出木杉 2007年5月3日 (四) 05:20 (UTC)[回覆]
  • 特色條目有可能多人參與,主要貢獻人定義不易,恐生爭論。WiDE 寫於世界時間 2007年5月3日 (四) 05:25 (UTC)[回覆]
    • (+)支持出木杉的第1和第2項;第3項要考慮WiDE的想法,暫時偏向統一不計算推薦人及主要貢獻人的投票,前提是有明確的定義;出木杉的第4項亦(+)支持,不過也建議加上過關操作步驟,便於別人跟從。—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05:37 (UTC)[回覆]
      • 其實WiDE所提的問題在目前的現實出現不多。目前新產生的特色條目多數是一人之力完成的。三人以下協作的也占部分。至於集體協作的,近期只有香港地理。另外就是,貼着5票或三分之一門檻當選的條目目前看不算很多,大概近一年多也只有特徵向量作業系統高雄歷史。—出木杉 2007年5月3日 (四) 05:50 (UTC)[回覆]
        • 然而不能不未雨綢繆。如果有一天突然有一群人來寫一條評特色的條目(例如說,有哪間大學想出什麼新穎的招數來考考學生的能力),那時才決定便麻煩了。以這一次的高雄歷史為例,如果沒有特徵向量,便不知要談多久了。因此我希望把有爭議的地方盡量解決,如果不能就需要考慮退而求其次。比如真的沒有定義主要貢獻人的共識,那索性把他們(也包括推薦者)的投票都計算起來。不過要下有沒有定義的結論還尚早,也許找到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06:25 (UTC)[回覆]
      • 恐怕這就是很久以後的後話了。還有一個方法,比較麻煩,就是統計一個條目內編輯次數最多的兩到三位用戶,將其定為主要貢獻者(現在有規定,自薦者需註明為自薦,一般單人完成的條目都做到了這點。但二三人協作的條目這點執行的有所欠缺)—出木杉 2007年5月3日 (四) 06:39 (UTC)[回覆]
        • 編輯次數有一些不足。如果一個人單是一編便加了數個章節,然後另一個是逐個加,那就不知如何定奪了。現在的編輯歷史提供了字節增減,可以取絕對值(即是增刪的字節一樣計算在內),然後衡量貢獻度,我想應該沒有爭議了。但是這是超級機械人式的工作,人類恐怕做了一個月會吐血而亡,如果有能力提供此功能的機械人便好,不行便罷。—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07:08 (UTC)[回覆]
  • 看來大家基本上同意出木杉的第1、第2和第4項,主要爭議只是「主要貢獻者的投票是否計算」。我也認為「主要貢獻者」不應不計算,一來「主要貢獻者」的定義不清楚,二來請不要假定「主要貢獻者」一定會投支持票,可能他(們)覺得條目未達心目中的理想水平,一樣也有機會投反對票。我們不應褫奪任何一個合乎資格的人投票的權利,正如現實世界選總統選議員,候選人自己也有權投票(雖然他們一定是會投自己一票,反而這裏條目評選則不然)。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3日 (四) 10:20 (UTC)[回覆]
    • 其實即使主編者可以投票,我相信我也不會對自薦的作品投票。個人始終認為自己的感情會影響投票之中立性,對主編的投反對也是很少數,所以可免則免。不過這只是我的看法,其他人所言也有道理,所以在「主編者投票是否計算」一事保持(=)中立。不過也希望如果結果是「包括主要貢獻者的投票」,那麼自薦推薦也好,投票與否也要明言。這樣才可以明確表達自薦但不投票的情況。—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12:17 (UTC)[回覆]
      • 我認為不應該算推薦者的票,其實現行規則背後的含義即推薦這肯定是贊同該文章的,那麼還需要5票。但是主要貢獻者的意見需要納入考慮,再說也無法界定誰是主要貢獻。另外,強烈建議將評選結果放入該條目的討論頁,可以學英文那樣使用可以隱藏的模板。便於將來的人核對及查找。—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7年5月3日 (四) 14:06 (UTC)[回覆]
        • (:)回應:老實說,以之前純情房東俏房客在優良的自薦(特色還沒有自薦過)來說,我還是抱着改善條目的心態的。當然最初還是支持才提名,不過後來聽了意見還是覺得有一些不足的。如果真有投票,可能會由(+)支持變成(-)反對。但是也不會撤消提名,因為有一個很好的機會去改善。所以我認為如果假定推薦便是一直支持文章的話,便有些不公平。—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3日 (四) 14:21 (UTC)[回覆]
  • 似乎大家都贊同我所提出的1、2、4點,所以我已經將此三點內容列入到了Wikipedia:特色條目候選。第三點請繼續討論。—出木杉 2007年5月4日 (五) 06:36 (UTC)[回覆]

中立票要算的,這樣可以提高一下門檻。—Mukdener|留言 2007年5月4日 (五) 13:21 (UTC)[回覆]

中立票向來都不計算的,況且這裏沒有強制性投票。--Hello World! 2007年5月4日 (五) 13:30 (UTC)[回覆]
向來都不算的話還是取消中立票吧,投了一票還不算是什麼道理?—Mukdener|留言 2007年5月4日 (五) 13:37 (UTC)[回覆]
(:)回應:中立票不但不提高門檻,依現今的規則,反而是把門檻降低,可見Talk:恩尼格瑪密碼機關於特色條目候選的意見部分。另外,投票可以只是代表意向,像新薦或者優良都可以投中立,不是也不計算在內嗎?—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4日 (五) 14:32 (UTC)[回覆]
我也建議取消中立票,表達意見使用(!)意見模板,以免以後有人將中立票計入,造成不公平或是紛爭現象(否則應該明文中立票不計算)。─懷德WiDE 2007年5月4日 (五) 14:42 (UTC)[回覆]
在特色條目候選中已有明文了。還有,看見這個簽名會有編輯的衝動……—Ray1118x 有什麼建議嗎? 2007年5月4日 (五) 14:48 (UTC)[回覆]

建議增加一條規則於特色條目標準內[編輯]

建議特色條目標準指明必須在所有內容標明來源才能有資格當選特色條目。有很多條目,例如:香港地鐵八達通等等都是沒有在內容中標明來源的條目,個人認為這是非常不良的,以現在我們對特色條目的要求大大增加來看,這些條目可能連優良也未必能入選,所以我建議儘快制訂相關標準,將較低質素和來源處理不佳的條目更容易拉下馬。 — 2009年3月7日 (六) 13:07 (UTC)[回覆]

這似乎過份嚴謹吧,若所有內容均需標明來源,這會嚴重加重了貢獻者的負擔。況且常識應該可以排除吧,特色條目若變為每一句後均需標明來源,我想很多特色條目又或者維基人都要下馬了。—AT 2009年3月7日 (六) 16:50 (UTC)[回覆]
不需要這樣吧?除非是一些富爭議性或真實性存疑的內容沒有標明來源吧--Ws227 (留言) 2009年3月7日 (六) 17:02 (UTC)[回覆]
回LUFC:想法不用太極端— 2009年3月8日 (日) 14:06 (UTC)[回覆]
所有內容?為什麼要所有內容?試問世間的事情怎能盡如人意,每句也有出處呢?這樣有反效果,本人亦覺得沒有必要,例如一些學術性條目如,這些知識或資料其實隨意找一本化學書也找到資料,不應要求作者逐句標明來源。--快樂戰記 (留言) 2009年3月7日 (六) 20:56 (UTC)[回覆]
在下認為:凡是知識都有出處。閣下也指出化學條目的知識在任意一本化學的基礎書籍裏面都有介紹。從這個角度出發,在下認為編者為這些知識增加參考來源應該不會增加太大的負擔。而且參考來源可以使用name參數避免重複相同的參考來源。更重要的是:現代社會專業分工詳細,化工專業人士認為的基礎知識對於其它專業的人士可能是完全不了解的知識。雖然維基百科從來就不是可靠的參考文獻,也不對條目的準確性進行任何擔保,但是既然我們的目標是編寫百科全書,那我們就應該儘量改進條目的正確性。而為這些知識增加參考來源有利於讀者和其它編者檢查這些知識的正確性。—小周(XiaoZhou)留言2009年3月8日 (日) 03:59 (UTC)[回覆]
還是那句話,越容易有爭議的地方需要越充分的參考資料。例如「……儲量是世界第一」等。—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9年3月8日 (日) 08:43 (UTC)[回覆]
  • 可能「所有」內容很嚴謹,但我認為大部分內容標明來源是好的,否則只會難以查證。英文維基的特色條目超過90%(其餘是很久之前當選的漏網之魚)都符合我所提出的criteria,希望各位好好考慮,不是普通/優良,而是特色。— 2009年3月8日 (日) 14:02 (UTC)[回覆]
  • 個人認為一些常識、襯托(條目內容)不須列來源,例如美國總統奧巴馬等,但必須指出的是,只要內容是對應於標題的話,那就要列明來源,如何?— 2009年3月8日 (日) 14:05 (UTC)[回覆]
已經增加充分二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3月25日 (三) 12:41 (UTC)[回覆]

其實特色條目的準則是什麼[編輯]

剛剛見到一條特色條目冬季服務車輛,發覺內容全都是從英文條目翻譯,簡單以其中一段吹雪車為例,將英文條目的內容放到翻譯網翻譯,得出結果如下吹雪機,亦稱轉動的除雪機或雪切削刀, 在冬天服務車可以在除雪機位置使用。 吹雪機包括穿過雪的一把迅速地轉動的刀片,強迫它在漏斗外面附有吹風機的上面。 吹雪機典型地清楚快速比耕犁,與一些清潔超出5000噸雪每個小時,和比除雪機罐頭可能穿過更加深刻的雪漂泊。另外,吹雪機可能從車行道完全地取 消雪,而不是打樁它在,使段落容易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和防止長堆的路的邊阻攔車道。,與中文條目對比吹雪車,也被稱為吹雪機、旋轉鏟雪車或拋雪車,可以用來代替冬季服務車輛中的鏟雪車。一座吹雪車包括一個螺旋狀刀片,這個刀片能夠快速且連續的旋轉切入雪地,迫使一塊塊的雪從車頂上煙囪形狀的漏斗噴出。吹雪車一般速度遠遠超過鏟雪車,大約每小時可掃除超過5000公噸的雪,並且比鏟雪車可切入的雪沉積層更深。此外,吹雪車可以把雪從道路上完全清除,而不是只是堆積在路邊,這使得其他道路使用者更容易通過,並可防止風將路旁的雪再度吹成風堆列而阻塞車道 。其實兩者分別亦不大,這種只從英文維基翻譯,再修飾中文用字的條目,是否可以被選為特色條目,更大問題的是,這條目在2009創建,參考資料是2007年查閱,完全照抄英文維基,這類型的抄襲其實不只一條特色條目存在,特色條目投同意票的人究竟有無查看清楚。—某生 (留言) 2009年3月12日 (四) 16:17 (UTC)[回覆]

1. 我覺得機器譯文和人工譯文的差別很大耶。
2. 從英語維基的翻譯不叫作抄襲。抄襲通常意謂著侵犯版權。--百楽兎 2009年3月13日 (五) 01:44 (UTC)[回覆]
老實說,有時新條目推薦投票裏面投支持票的人都沒有看清楚或不回應反對者所提出的理據,我認為大家對選條目的標準不夠嚴格,或者有亂投票之嫌 (不過這說法有點犯惡意推定) 。而且,無論是特色條目還是普通條目,生了病的可多的是。還是做好自己能做好的條目算吧。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9年3月13日 (五) 02:00 (UTC)[回覆]
我也明白可以從英文維基翻譯成中文條目,但這種連排版、段落、格式、圖片及參考資料亦跟足英文維基的,是否可以成為特色條目。—某生 (留言) 2009年3月13日 (五) 02:23 (UTC)[回覆]
我認為跟足對方的排版、格式、圖片本身對文章質素沒有太大影響,最重要還是內容是否充足、可供查證,以及翻譯的水準。問題是,以前特色條目的評選比現在更加鬆懈,甚至難以翻查紀錄,這條目可能是很久以前選上的,比諸現時的標準或許已多有不合。若你認為它有其他不足之處,可以把它提上特色條目複審的。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9年3月13日 (五) 02:41 (UTC)[回覆]
同意最後一點,參考資料的確不應當這樣處理;但前面的邏輯也太……—迷走SuiDreamBCS Championship! Go Gators! 2009年3月13日 (五) 04:10 (UTC)[回覆]
這條目在英文版也是特色條目,如果翻譯得夠水準,作為特色條目我覺得並無不妥。ffaarr (talk)

老實說,我覺得有些人根本不需要把條目讀過一次,只要看見是翻譯英文版的特色條目,就會投支持票。我見過有特色條目在評選時的理由是「翻譯準確,文筆流暢」,但只要讀一次中文就發現文筆不流暢,再對照一次英文版就發現翻譯有很多暇疵;結果居然獲得一大堆無寫原因的(+)支持票而當選,連一票反對也沒有。連特色條目評選也是這樣,新條目推薦就算了吧--Nthgd 2009年3月13日 (五) 11:57 (UTC)

所以我便建議成立一支專評優良/特色條目的團隊,不過大家出於利益問題而被否決--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9年3月14日 (六) 15:41 (UTC)[回覆]
我想從英文維基翻譯條目應該沒有問題,但是能不能成為特色條目,還是要看內容是否得到大家的認同吧。--Margaret2046 (留言) 2009年3月18日 (三) 03:15 (UTC)[回覆]
的確,翻譯不是問題,問題是負責翻譯的人的能力。同樣是一篇特色條目,有人可以翻譯得條理清晰,甚至比原版更好;但同時也有人翻譯得一塌糊塗。就算要我評自己翻譯的條目,我認為自己有很多進步的空間呢。回正題,從把自己的條目提交評審的那次經驗看,還是有用戶會用心看過條目一遍才投票和給意見的,只是草率投票的用戶也有不少而已。設立專門評審條目的團隊有其好處,但其制度處理不好的話,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兩者各有利弊,就算要改制,也應先提出一些概念吧—Altt311 (留言) 2009年3月21日 (六) 19:11 (UTC)[回覆]
再補充一點,這個相信之前也說過了。如果需要設立一個負責評審的團隊,裏面所有成員的知識層面須覆蓋至少絕大部分的類型的知識,以維持公信力。可是相對於英語維基百科,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的專業人士不算很多,對評審團隊的組成造成壓力。更何況這些人要嘛就是很忙,要嘛就是忙於管理工作或編輯條目。這樣剩下來還有多少人呢?—Altt311 (留言) 2009年3月21日 (六) 19:52 (UTC)[回覆]

星空奇遇記II:星戰大怒吼[編輯]

閣下翻譯的星空奇遇記II:星戰大怒吼成為了特色條目,但誠如本人對上一條特色條目的疑問,翻譯條目本來不是一個問題,但連參考資料都如英文條目一樣,就恐怕有點不妥。—某生 (留言) 2009年3月24日 (二) 16:11 (UTC)[回覆]

轉自本人的對話頁。既然是翻譯的條目,那為何卻要求參考文獻必須要不一樣?寫參考文獻的目的不就是為了credit原作者和供讀者查證嗎?原文用的是這個參考文獻,如果我要刻意地去改變參考文獻以彰顯不同,但內容卻依然是同樣的內容,這是否有不尊重在參考文獻中提出觀點、陳列事實的原作者的問題?而如果我刻意地改變了參考文獻,那麼讀者的查證是否會出現困難?我同意要將翻譯功夫做足的要求,但我認為我們同樣也要遵守道德規範,只要你在翻譯中沒有發現錯誤或變動內容,就不要去篡改原文的參考文獻。—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3月25日 (三) 05:50 (UTC)[回覆]

希望改進特色條目標準[編輯]

本人從當前英文維基百科翻譯了特色條目標準。((※)注意,本翻譯完全依據英文版本,並未與現有中文特色標準進行合併。)連結:特色條目標準

該標準

  • 彌補了與方針相關的不足:「除了滿足維基百科條目內容的相關方針外,還需具備以下屬性」,既避免了重複,也避免了違反內容方針的條目成為特色。
  • 避免使用不可達到的完美條目標準。
  • 將特色標準分為4組,條理清晰,一目了然。也避免了一條標準過於泛泛的問題,如原版本的「內容充實:在百科全書上必須說明的事項皆已滿足,文章易讀、結構嚴謹。導論內容精煉但足以概括認識整個條目,各章節充分介紹論述。」
  • 避免了多處含混其詞,如「百科全書上必須說明的事項」「結構嚴謹」「不清楚的讀者」「清晰而有條理」等。
  • 避免「但不低俗」出現在標準中。「低俗」標準不清,維基百科也不應審查相關內容。
  • 將「長度」加入考量範圍。不應涉及不必要的細節。

--Alexander Misel(T) 2015年4月17日 (五) 10:12 (UTC)[回覆]

討論區[編輯]

為典範條目/特色列表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之規定[編輯]

(原標題:典範條目標準-即時不合標準,現標題由 Arronwan 更改)

方才前去路過一下典範條目評選,看見一位用戶的留言,故此前來好久沒來的客棧進行提案。

現時優良條目設有GAFAIL制度,可以將一些明顯不符合標準的條目表示「快速不合標準」並以此關閉評選。我的提案則是根據此項規定,建議設置FAFAIL制度,比照GAFAIL,允許對「快速不合標準」的條目進行同等處置。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即時不合標準
在評選之前:一篇條目可以,但不是一定,在沒有進一步的評選前判定為不合標準(稱為快速不合標準)

  1. 與四個典範條目標準的任何一個有較大差距。
  2. 包含侵犯版權的內容。
  3. 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cleanup}}、{{POV}}、{{unreferenced}},或大量{{fact}}、{{clarify}}或類似模板。
  4. 條目上有編輯戰,使條目不穩定。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名者應根據評選的四項標準進行全面評選。在大部分的評選中,提名人有機會在條目落選前解決其他人提出的任何問題。

以上。瑋瑋✉️ 2020年7月1日 (三) 12:18 (UTC)[回覆]

代修正筆誤。初步(✓)同意提案,並提出FL版本如下: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即時不合標準
在評選之前:一篇列表可以,但不是一定,在沒有進一步的評選前判定為不合標準(稱為快速不合標準)

  1. 與六個特色列表標準的任何一個有較大差距。
  2. 包含侵犯版權的內容。
  3. 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cleanup}}、{{POV}}、{{unreferenced}},或大量{{fact}}、{{clarify}}或類似模板。
  4. 條目上有編輯戰,使條目不穩定。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名者應根據評選的六項標準進行全面評選。在大部分的評選中,提名人有機會在列表落選前解決其他人提出的任何問題。

以上。Arronwan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從不掙扎 2020年7月4日 (六) 08:06 (UTC)[回覆]
(+)支持:理應有相同制度。--【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7月4日 (六) 14:38 (UTC)[回覆]
和平至上説到「相同制度」,其實我打算把一個FA制度也引入到GA和FL,不過先討論這個吧。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從不掙扎 2020年7月5日 (日) 02:33 (UTC)[回覆]
(+)支持:當然應該有相關制度。--悔晚齋臆語2020年7月5日 (日) 02:52 (UTC)[回覆]
(+)支持(話說現在沒有FAFAIL不就是我當時說的麼)。還請Sanmosa賜教你要把FA的什麼引入GA和FL。--Super Wang慶祝特區國安法順利實施🇭🇰🇨🇳 2020年7月5日 (日) 11:47 (UTC)[回覆]
我打算引入不符合標準的票數應低於或等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的規定。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從不掙扎 2020年7月6日 (一) 14:18 (UTC)[回覆]
第一條的裁斷帶主觀性,執行易起爭議。其餘無異議。--無聊龍·留言·貢獻 2020年7月6日 (一) 04:37 (UTC)[回覆]
Temp3600無聊龍這恐怕並不是很好的反對理由。GAFAIL現在就是這樣處理的。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從不掙扎 2020年7月6日 (一) 06:43 (UTC)[回覆]
我說一説FAFAIL及FLFAIL的第1款如何運作吧:FLCR第5A款規定特色列表要「把紅色連結的比例降至最少」,因此如果可以目測大量紅色連結在列表內,就適用此款。此外,FACR第2A款及FLCR第2款分別規定典範條目和特色列表要「總結了主題,並為讀者準備了後續部分的摘要」和「有一個引人入勝的序言,介紹主題並定義範圍和納入標準」,因此如果可以目測序言長度不足,也適用此款。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從不掙扎 2020年7月6日 (一) 06:52 (UTC)[回覆]
很多時候「擾亂性提名」正是不符合任何一條標準的。以前DYK就經常有這種事。--Super Wang慶祝特區國安法順利實施🇭🇰🇨🇳 2020年7月6日 (一) 12:43 (UTC)[回覆]
這規定沒有可能杜絕所有不合規的提名,我是希望以此先過濾一部分,更多的是需要依靠常識斷定。瑋瑋✉️ 2020年7月12日 (日) 13:20 (UTC)[回覆]
同意。--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7月15日 (三) 12:21 (UTC)[回覆]
原則支持,惟提議更改第二款,因如果使用的是侵犯版權的多媒體內容,移除即可解決,不至於達到即時不合標準的地步。若不更改第二款恕在下(-)反對。—Rowingbohe♫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台州專題 2020年7月16日 (四) 10:50 (UTC)[回覆]
我認為,多媒體內容侵權實質上是「連結」到了侵權內容。儘管可在移除後立刻解決,但加入相關內容顯然會讓條目不符合標準。可以考慮加入條款:在移除侵權的多媒體內容後,可快速恢復評選,並補上暫時關閉討論這段時間。--痛心疾首 2020年7月18日 (六) 05:07 (UTC)[回覆]
一關一開,中維社群的脫褲子放屁又上升到了新的高度—Rowingbohe♫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台州專題 2020年7月22日 (三) 12:53 (UTC)[回覆]
我認為送條目到GA、FA和FL的人有責任在送到評選頁面前先檢查侵權的可能性,並應該在移除侵權內容後才送到評選頁面。(換言之,如果我按照第二款關閉了評選,條目在移除侵權內容後應該重新來一次評選期,而非「重開」。這應該不受「相隔30日」所限,因為不是一般的評選結束方法。)SANMOSA SPQR 2020年7月26日 (日) 10:36 (UTC)[回覆]
(=)中立,應該要增加FA和FL有可能互相矛盾的問題做條文補充(例如FL提名的土星的衛星這個條目/列表),不過就會導致FA/FL內容可能愛審不審的就是了。--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7月23日 (四) 05:12 (UTC)[回覆]
感覺蘇州說的是另一回事。不過作為FL候選的話,起碼文中得有至少一個表格吧。--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7月24日 (五) 10:10 (UTC)[回覆]
其實還可以說應該要在FL增加「連結顏色規範」,規定不能有綠連。為什麼FL標準根本也沒提到連結可否用紅色,不能用綠色,卻要一直說FL評選不能用綠連?那如果沒有規範FL的話,那麼是否也是「即時不合標準」呢?最後會否導致說審查前必須看看文章是否還有綠連,否則就算淨支持票有達標也視同沒過?種種問題僅不想說而已,因為說了話問題將一堆,也可能得討論很久。--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7月25日 (六) 06:43 (UTC)[回覆]
有的人喜歡紅鏈,有的人喜歡綠鏈,個人喜好不能上升為社群共識。除非這人是威爾斯。--Super Wang※DC不是貪食蛇,請勿盲目刷分 2020年7月26日 (日) 01:53 (UTC)[回覆]
注意到WP:GAC頁有「參選條目內容問題處理程序」一節,其中規定「在參選時加入侵權內容,不影響評定結果,但需將侵權內容完全移除。若在投票期結束時,侵權內容仍未完全移除,則無論投票結果如何,均落選。」WP:FAC中也有相同語言,這與本提案第二條精神相牴觸,請@ArronwanSanmosa等同仁商議擇一修改—Rowingbohe♫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台州專題 2020年7月28日 (二) 13:44 (UTC)[回覆]
Rowingbohe依我的理解,「參選時」指的是提名到評選頁面以後(例如有人在評選期間加入了侵權文字之類的),然而這條是處理提名到評選頁面以前(「參選前」)就存在的侵權內容,因此不存在任何形式上或精神上的牴觸。SANMOSA SPQR 2020年7月28日 (二) 14:27 (UTC)[回覆]
評選前一秒加入和評選後一秒加入貌似沒有什麼區別。—Rowingbohe♫ 歡迎參加浙江專題台州專題 2020年7月29日 (三) 14:43 (UTC)[回覆]
話說也沒聽過哪個評選用到這個機制過 囧rz...,所以這個「侵犯版權」機制個人認為廢除也沒差,包含GA評選亦同照廢除。--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7月30日 (四) 15:28 (UTC)[回覆]
我早前用了。SANMOSA SPQR 2020年8月1日 (六) 08:51 (UTC)[回覆]
貌似沒有,但實際上有,權責上已經有不同。評選前一秒加入是編者檢查不慎,評選後一秒加入則非編者之過。不過,如果那些內容是編者自己加的,就另作別論。SANMOSA SPQR 2020年8月1日 (六) 08:51 (UTC)[回覆]
(&)建議:上述條文的第1條、第4條省略主詞「它」,另兩條則不省略主詞,能否統一?這樣閱讀起來比較整齊且又不曲解原意。-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8月1日 (六) 09:08 (UTC)[回覆]
改了。SANMOSA SPQR 2020年8月1日 (六) 14:47 (UTC)[回覆]
FL的連結顏色問題還是應該要限制只能是藍色,不然FL評選只會執著於「連結顏色」。請問意見為何?如果FL規則也沒有要規範連結顏色限制的問題,那麼以後FL投反對票寫說一堆紅連/綠連是否應該算無效票?這樣只會造成移動評選的一大負擔。--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8月1日 (六) 16:55 (UTC)[回覆]
綠色連結視同紅色連結。計算連結比例時,應僅取決於列表主項目。SANMOSA SPQR 2020年8月5日 (三) 04:48 (UTC)[回覆]

為部分特色內容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的相關規定[編輯]

(前次討論位於Wikipedia talk:特色列表標準#為典範條目/特色列表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之規定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57 (UTC)[回覆]

現重新提出為典範條目評選與特色列表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的相關規定如下:

典範條目評選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即時不合標準
一篇條目如在提名時出現以下情況,可在未經完整評選期前判定為快速不合標準,並予以快速關閉:

  1. 與四個典範條目標準的任何一個有較大差距。
  2. 包含侵犯版權的內容。
  3. 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cleanup}}、{{POV}}、{{unreferenced}},或大量{{fact}}、{{clarify}}或類似模板。
  4. 條目上有編輯戰,使條目不穩定。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名者應根據評選的四項標準進行全面評選。在大部分的評選中,提名人有機會在條目落選前解決其他人提出的任何問題。

特色列表評選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即時不合標準
一篇列表如在提名時出現以下情況,可在未經完整評選期前判定為快速不合標準,並予以快速關閉:

  1. 與六個特色列表標準的任何一個有較大差距。
  2. 包含侵犯版權的內容。
  3. 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cleanup}}、{{POV}}、{{unreferenced}},或大量{{fact}}、{{clarify}}或類似模板。
  4. 條目上有編輯戰,使條目不穩定。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名者應根據評選的六項標準進行全面評選。在大部分的評選中,提名人有機會在列表落選前解決其他人提出的任何問題。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57 (UTC)[回覆]

稍後,我會就現行的優良條目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與上方的兩個提案擬定實施細則,以便編者日後落實執行相關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的條款。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8:02 (UTC)[回覆]
優特內容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實施細則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1. 凡某條目或列表在進行某優特內容評選時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該優特內容評選即告無效。
  2. 任何編者均可按一般的落選程序關閉無效評選提名,惟在結案時應説明該條目或列表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的相關條款,而無需説明當時的票數分佈。
  3. 各優特內容評選應遵照「上一次有效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不可重複提名」的規定,而由於依照各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關閉的優特內容評選為無效評選,因此相關條目或列表在修正相關問題後,如當時已與上一次有效評選相隔超過30天,對相關條目或列表的提名仍為有效。如條目或列表此前並無進行有效評選,編者則可隨時對相關條目或列表進行提名。
  4. 如果在編者未及按上述第2條關閉相關提名前,相關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的條目或列表已不再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則該優特內容評選仍為有效,不受上述第1條的規定影響。
  5. 一切優特內容重審不適用即時不合標準規定。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8:14 (UTC)[回覆]

佔位,等一個「評選期間把侵權內容刪掉了就不滿足即時不合標準」的說法。--Remaining silent is not Majority's fault. 2020年11月23日 (一) 09:02 (UTC)[回覆]
先答這個可能出現的問題好了:請與關閉者鬥手快。關閉者沒義務代為移除侵權內容,有需要時還可以提侵權驗證。優特內容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實施細則第3款已給予相關條目優待。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13:55 (UTC)[回覆]
斗手快, --三萬光年 Talk回復請ping我 2020年11月23日 (一) 14:16 (UTC)[回覆]
關於四點快速不符合標準的條件中的1、3、4點有疑問:
  1. 關於第1點,如何處理對何為「較大差距」有爭議時的情形,如經討論解決那麼討論期限如何;如經討論共識沒有「較大差距」,評選期限如何計算,如果討論期間不計入評選期則是否變相延長了評選的討論和曝光時間,如果記入評選期是否縮短佔用了評選期;更進一步說,如採用此類限期內討論條目質量的模式來解決爭議是否本身就是一種評選活動,因而不必專門快速關閉而是直接讓評選繼續聽取意見決定當選或落選即可;最後,如不採用討論模式則是否有其他模式解決爭議;
  2. 關於第3、4點,是否要表達的意思是提名時仍掛有維護模板(第3條)、處於編輯戰中(第4條)才符合快速關閉的要件,如是,則目前版本闡述是否過於含混,縮句縮掉「但不是一定」後為「在評選之前,一篇列表可以在沒有進一步的評選前判定為不合標準:」,其中的「評選之前」、「沒有進一步的評選前」含義是否不夠明確;如不是上述含義,而是指提名後/評選開始後才掛上的維護模板、發生的編輯戰也可以導致快速關閉,則是否考慮規則可能會被用於有意中斷評選,建議參考DYK規定為僅按提名時界定,提名後發生的不作快速關閉處理。--Kirk★ 0#0 2020年11月23日 (一) 14:17 (UTC)[回覆]
@KirkLU:(1)就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中的第1條,由於依照各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關閉的優特內容評選為無效評選(優特內容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實施細則第1款),若真有爭議,在爭議解決後(無論結果如何)另開評選即可(優特內容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實施細則第3款),不存在討論期間是否計入評選期的問題。(2)就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中的第3、4條,你的描述正確,已修正擬議條文為「一篇條目/列表如在提名時出現以下情況,可在未經完整評選期前判定為快速不合標準,並予以快速關閉」。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22:41 (UTC)[回覆]
贊成您對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中第3、4條的修改,表達更為明確;同時對第1條的處理方式仍有疑慮,具體以下:
  1. 首先是補充之前遺漏闡述的內容——「較大差距」這一描述的含混性使得爭議可以預期是容易出現的,所以考慮一下如何處理爭議是必要的。
  2. 其次是發現機制有漏洞,如若對於有爭議的「快速關閉」採取的是等待爭議解決(如最終若認為沒有較大問題)後另開評選而不是繼續當前評選,那麼機制是有利用空間的(包含兩種可能情形:其一是,條目沒有太大問題,但眼看票數不太夠,提名人或提名人委託他人以條目有較大問題為由實施「快速關閉」,如關閉成功則換取免於因落選而導致30日不得再次提名,如關閉未能成功而被另開評選也至少換取了條目評選時間的延長;其二是,對條目的質量有個人意見,但眼看其他支持者頗多,於是自稱有較大問題實施「快速關閉」,以實現按自己的意願阻礙條目在正常時間內當選)。
  3. 最後是偏理論一點的分析,如果可以把條目與優特標準的距離分為三種(符合、略有差距、有較大差距)的話,原有情況下略有差距和有較大差距的條目都在優特評選過程中處理(能改善則當選之、不能則落選並冷靜30日),本提案實施後有較大差距的條目則被剝離出來單獨作評選終止處理:
    • 優點一例:差距比較大的條目,要做完善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在評選期內盯着期限修改或者匆忙追求當選未必是好事,本提案通過豁免30日的間隔期,給了主編近期(但不匆忙地)修繕後再來評選的機會;
    • 缺點一例:如若沒有快速關閉機制,差距比較大的條目在評選中能夠聆聽到更多意見、持續修繕並得到反饋(「徵求意見-修繕-反饋-再修繕」循環的確比較常見),即使未能當選,相對被提早關閉,條目也在此過程中能夠尋求到更多意見並被一定程度上改善;快速關閉後的修繕,則相對比較閉門造車。
    不知道提案人提出本案時,對本案即時不合標準規定中的第1條利弊衡量如何,為什麼認為這一剝離雖有弊端但有利的方面更可取。因為綜上而言不難看出,我個人其實傾向於僅保留即時不合標準規定中的第2、3、4項條件。--Kirk★ 0#0 2020年11月24日 (二) 16:37 (UTC)[回覆]
@KirkLU:回覆如下:【0(前言)】基於與現行條文(優良條目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的一致性考量,我不可能移除第一條。【1】如有爭議,開客棧討論處理(在WP:VPD),按一般客棧的討論流程來做;討論期間不能再提名該條目或列表到任何評選(但是可以提名到同行評審);討論無共識的話,該次評選仍視為無效。【2】由於之前有關撤回評選是否適用「上一次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不可重複提名」的規定的討論[broken anchor]並無得出任何共識,也沒成功修改任何的規定,根據現行規定,即使提名人自己以其他任何的理由撤回,他下一次開評選也是不適用「上一次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不可重複提名」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他沒必要搬即時不合標準出來,更不可能請其他人代為撤回,這對他沒有任何的額外好處。【3】中文維基百科有同行評審機制,我希望各位編者善用。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5日 (三) 08:42 (UTC)[回覆]
感謝Sanmosa君的以上全部回應。贊成其他內容的基礎上,對我有疑問的第1條,(在上述交流過程中已基本闡述了我的觀點並了解了您的觀點的的基礎上)我不提出反對而僅持保留意見,如果沒有其他編輯對第1條內容提出詳實的反對意見,我贊成目前版本的提案在合適時付諸公示。--Kirk★ 0#0 2020年11月26日 (四) 15:33 (UTC)[回覆]
在優特內容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實施細則加了一句「一切優特內容重審不適用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當然,如果大家想重審變得更快捷的話,移除該句也不是不可以的。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4日 (二) 07:19 (UTC)[回覆]
第三條有沒有可能再精簡一下,讀起來感覺有些繞嘴。--Easterlies 2020年11月24日 (二) 15:19 (UTC)[回覆]
建議把相關規定「上一次評選結束後不滿X天內不可重複提名」改成「上一次有效評選結束後不滿X天內不可重複提名」即可解決。 ——羊羊 (留言|貢獻) 2020年11月24日 (二) 15:38 (UTC)[回覆]
@Easterlies羊羊32521:我改一改。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5日 (三) 08:50 (UTC)[回覆]
第二條應該整個刪掉,和評選頁面的「參選條目內容問題處理程序」重複。--GZWDer留言2020年11月27日 (五) 05:12 (UTC)[回覆]
我認為重複無大礙。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7日 (五) 05:58 (UTC)[回覆]
我今早剛好看到一個unref的FLC,想問這算不算即時不合標準?Sanmosa--Súper Wáng Adios Diego 2020年11月29日 (日) 23:42 (UTC)[回覆]
@Super Wang:算。據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第三條:「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unreferenced}}……或類似模板。」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30日 (一) 05:50 (UTC)[回覆]

續:為部分特色內容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的相關規定[編輯]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承前Wikipedia talk:特色列表標準#為部分特色內容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的相關規定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04 (UTC)[回覆]

承前Wikipedia talk:特色列表標準#為部分特色內容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的相關規定討論,當時討論傾向支持為部分特色內容評選新增即時不合標準的相關規定(如下),故現依WP:7DAYS予以公示以下三案七日。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04 (UTC)[回覆]

典範條目評選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即時不合標準
一篇條目如在提名時出現以下情況,可在未經完整評選期前判定為快速不合標準,並予以快速關閉:

  1. 與四個典範條目標準的任何一個有較大差距。
  2. 包含侵犯版權的內容。
  3. 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cleanup}}、{{POV}}、{{unreferenced}},或大量{{fact}}、{{clarify}}或類似模板。
  4. 條目上有編輯戰,使條目不穩定。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名者應根據評選的四項標準進行全面評選。在大部分的評選中,提名人有機會在條目落選前解決其他人提出的任何問題。

特色列表評選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即時不合標準
一篇列表如在提名時出現以下情況,可在未經完整評選期前判定為快速不合標準,並予以快速關閉:

  1. 與六個特色列表標準的任何一個有較大差距。
  2. 包含侵犯版權的內容。
  3. 有或需要維護模板,毫無疑問仍然有效。包括{{cleanup}}、{{POV}}、{{unreferenced}},或大量{{fact}}、{{clarify}}或類似模板。
  4. 條目上有編輯戰,使條目不穩定。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提名者應根據評選的六項標準進行全面評選。在大部分的評選中,提名人有機會在列表落選前解決其他人提出的任何問題。

優特內容評選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實施細則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1. 凡某條目或列表在進行某優特內容評選時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該優特內容評選即告無效。
  2. 任何編者均可按一般的落選程序關閉無效評選提名,惟在結案時應説明該條目或列表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的相關條款,而無需説明當時的票數分佈。
  3. 各優特內容評選應遵照「上一次有效評選結束後不滿30天內不可重複提名」的規定,而由於依照各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關閉的優特內容評選為無效評選,因此相關條目或列表在修正相關問題後,如當時已與上一次有效評選相隔超過30天,對相關條目或列表的提名仍為有效。如條目或列表此前並無進行有效評選,編者則可隨時對相關條目或列表進行提名。
  4. 如果在編者未及按上述第2條關閉相關提名前,相關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的條目或列表已不再符合該優特內容標準中的即時不合標準規定,則該優特內容評選仍為有效,不受上述第1條的規定影響。
  5. 一切優特內容重審不適用即時不合標準規定。
沒錯。看他趕不趕得及修復。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4日 (一) 13:2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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