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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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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平等議案(日語:人種的差別撤廃提案)是1919年巴黎和會審議的凡爾賽條約的修正案。本案由日本提出,本意不包含普遍意義,但被理解為要求所有種族普遍平等,這種說法引起了爭議。[1]1919年6月,日本外相內田康哉澄清,該提議的目的不是要求所有有色人種的種族平等,而是要求國際聯盟成員國的種族平等。[1]

中國代表團同樣表示會支持這一提案。[2]然而,中國外交官同時表示,山東問題對於該國政府來說遠比該提案重要。[2]儘管平等議案得到了廣泛支持,但它並沒有成為條約的一部分,主要是因為澳大利亞美國的反對。它的拒絕是日本與其他大國疏遠的原因之一,並有助於合理化其日益增強的國內民族主義和軍國主義,這最終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後,種族平等的原則被重新審視,並於1945年作為國際正義的一項基本原則納入《聯合國憲章》。然而,一些國家,包括一些大國,將繼續保留官方認可的種族法律和政策數十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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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Shimazu 1998,第114頁.
  2. ^ 2.0 2.1 MacMillan 2003,第3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