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統治下的強迫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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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統治下的強迫勞動
łapanka
1941年華沙若利博日區,納粹德國在街頭隨機圍捕平民,以備送往德國強迫勞動

整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以空前的規模在國內和占領區使用強迫勞動[2]強制的勞役之德國對占領地區經濟剝削英語Economics of fascism的重要手段,對大規模消滅德國歐洲占領區的人口起到重要作用。納粹德國人從近20個歐洲國家綁架了大約1200萬人,其中約三分之二來自中歐東歐[1]許多工人因生活條件而死亡:虐待、營養不良和折磨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時也在炮擊中遭遇傷亡。[3]在高峰時期,強迫勞動者占德國勞動力的20%.考慮到死亡和人員更替,在戰爭期間約有1500萬男女被強迫勞動。[4]

1945年納粹德國戰敗時,約有1100萬外國人被釋放,他們被歸類為「流離失所者」;其中大多數是強迫勞工和戰俘。戰爭期間,德國軍隊除了蘇聯戰俘之外,還帶來了650萬平民在工廠從事強迫勞動[1]將他們帶回家是盟軍的緊要任務。然而,就蘇聯公民而言,返回故鄉往往意味著通敵嫌疑或被送往古拉格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UNRRA)、紅十字會和軍事行動為流離失所者返回家園提供食物、衣服、住所和援助。總共有520萬外國工人和戰俘被遣返回蘇聯、160萬人返回波蘭、150萬人返回法國、90萬人返回義大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荷蘭、匈牙利和比利時各有30至40萬人返回。[5]

強制勞役[編輯]

波蘭語書寫的德國招募海報:「『去德國干農活吧!』馬上去見你的村長英語Vogt

希特勒的「生存空間」政策強調征服東方的新土地,即所謂「東方總計畫」;納粹計劃利用這些土地為德國提供廉價商品和勞動力。早在戰爭之前,納粹德國就維持著奴隸勞動力的供應。德國起初在勞改營中關押「不受歡迎的元素」(德語:unzuverlässige Elemente),如無家可歸者、同性戀、罪犯、持不同政見者、共產黨人、猶太人以及政權想要除掉的任何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運作了各種類別的勞改營英語ArbeitslagerArbeitslager,以關押不同類別的囚犯。納粹勞改營中的囚犯在口糧短缺和惡劣的條件下勞作至死,如果他們無法工作就會被直接殺死。納粹統治下的強迫勞動造成了大量的直接死亡。[1]

德國入侵波蘭之後,超過12歲的波蘭猶太人以及波蘭總督府中超過12歲的波蘭人被勒令強制勞役。[6]歷史學家揚·格羅斯英語Jan Gross估計,自願前往德國工作的波蘭工人「不超過15%」。[7]1942年,波蘭總督府中生活的所有非德意志人都被要求強制勞動。[8]

「工人在德國期間的義務」,以德語及波蘭語印製

大多數勞改營羈押著德國從各占領區強制圍捕的平民,為德國的戰爭工業提供勞力、修理被轟炸的鐵路和橋梁、或是從事農活。在1930至1940年代,許多如今已實現機械化的工種仍需要人力完成:如鏟工物料搬運英語material handling機械加工等。因此,納粹德國對人力勞動英語Manual labour資源的需求十分迫切;隨著戰爭發展,奴隸勞力的使用大大增加。納粹從占領區帶來戰俘以及「不受歡迎的」平民,有數百萬猶太人、斯拉夫人和其他民族的被征服者在德國的企業做奴工。使用奴工的企業包括蒂森克虜伯法本公司博世戴姆勒-奔馳德馬格亨舍爾容克斯梅塞施密特西門子以及大眾汽車等德國公司,[9]以及像福特德國英語Fordwerke歐寶通用汽車的子公司)這樣的外國企業在德國的分公司。[10]戰爭剛一開始、這些外國子公司就被納粹德國扣押並國有化,工作條件就像其他的德國工業一樣惡化。在整個戰爭期間,大約1200萬強迫勞動者受僱於納粹德國境內的德國戰爭經濟,其中大多數是東歐人。[11]德國人對奴隸勞動的需求不斷增長,後來連兒童都被綁架來勞動(被稱作「乾草行動英語Heu-Aktion」)。納粹時代有超過兩千家德國公司從奴隸勞工中獲利,其中包括德意志銀行西門子[12]

分類[編輯]

德國為來到帝國工作的外國工人(Fremdarbeiter)建立了一個分類體系。在該系統中,從德國盟友或中立國家的高薪工人開始,工人的特權逐級減少,直至被征服國家的「次等人類」(Untermanschen)強迫勞動者。

1942年德國向一名波蘭強制勞工發放的《外國人工作證》(Arbeitsbuch Für Ausländer),附帶波蘭人被要求強制佩戴以便識別的「波蘭P」標誌。
  • 客工Gastarbeitnehmer):來自日耳曼和斯堪地那維亞國家、法國、義大利,[13]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等國,以及和友好中立國(如西班牙和瑞士)的工人。這是一個非常小的群體,德國只有約1%的外國工人來自中立或與德國結盟的國家。[1]
  • 強制勞工Zwangsarbeiter)來自未與德國結盟的國家的強制勞工。這一等級工人又被分為下列幾種:
    1. 軍事拘留者Militärinternierte):戰俘。《日內瓦公約》允許被捕國家強迫非軍官戰俘在某些限制範圍內工作。例如,幾乎所有波蘭非軍官戰俘(約30萬人)都被迫在納粹德國工作。1944年,有近200萬戰俘被德國雇用為強迫勞動者。[13]與其他類型的外國工人相比,戰俘生活相對富裕。然而,這些工人的待遇因時期、工人原籍國和工作場所而有很大差異。來自美國或英國等與德國交戰的西方國家的戰俘條件更好,因為他們的待遇最低標準由《日內瓦公約》規定。這些戰俘的工作條件和福祉受到國際紅十字會的監督;如果他們受到虐待,美國、英國和加拿大幾乎肯定會對自己關押的德國囚犯實施報復。而蘇聯戰俘受到極其殘忍的待遇,因為納粹認為由於《日內瓦公約》尚未得到蘇聯的批准和實施,這些戰俘不受《公約》的保護;此外,德國人認為無論如何在蘇聯的德國戰俘都不會受到良好的待遇。
    2. 平民工人英語ZivilarbeiterZivilarbeiter):來自波蘭總督府的波蘭人。[13]這些人受到《波蘭法令英語Polish decrees》的嚴厲管制:他們的工資低得多,不能使用公共運輸等便利設施,許多公共場所和企業都不對他們開放(如德國教堂、游泳池和餐館);他們必須長時間工作,但得到的口糧配給更少;他們須遵守宵禁。波蘭人經常不得休假,每周必須工作七天;未經許可,他們之間不能結婚;他們不能擁有金錢或財物:自行車、照相機、甚至打火機都不被允許。他們被要求在他們的衣服上佩戴「波蘭P」標誌。1939年,德國約有30萬波蘭平民工人;[1][13]到了1944年,這一人數飛速增長至170萬;[13]另有不同的統計認為平民工人人數多達280萬人,約占波蘭囚犯勞工的10%.[14]1944年,在德國共有大約760萬所謂的「平民工人」其中包括來自波蘭總督府和蘇聯占領區的戰俘,[13]以及與他們人數相當的來自其他國家的平民工人。[1]
    3. 東方勞工Ostarbeiter):主要在加利西亞區英語Distrikt Galizien烏克蘭總督轄區圍捕的蘇聯和波蘭平民工人。他們佩戴有「OST」(「東方」)字樣的徽章,必須住在被鐵絲網護衛的營地里由守衛看管,特別容易受到蓋世太保和工廠守衛的臨時起意的影響。據估計,東方勞工的人數在300萬至550萬之間。[15][16]

一般而言,來自西歐的外國勞工的總收入相近,需繳的稅與德國工人相似。相比之下,中歐和東歐的強迫勞動者最多只能獲得支付給德國工人的總收入的一半,而社會福利則更少。[1]勞工囚犯與集中營囚犯的強迫勞動者幾乎沒有工資和福利。[1]中歐、東歐強迫勞動者相比西歐勞動者的淨收入不足,在強迫勞動者能夠寄回家庭的存款數量上得以體現(見下文表格)。[1]

納粹禁止德國人與外國工人之間的性關係。[17]為了防止這種關係,納粹不斷努力傳播「種族意識」(Volkstum)。[18]例如,納粹小冊子指示所有德國婦女不要與來到德國的所有外國工人身體接觸,因為這會對她們的血液造成危險。[19]不服從的婦女被監禁。[20]甚至與工人的友好關係都被認為是危險的,並且在1940年至1942年間有一系列小冊子宣傳針對友好關係。[21]國防軍士兵和黨衛隊軍官則免於所有此類限制。據估計,在第三帝國統治期間,至少有34,140名遭到圍捕的東歐婦女被迫在德國軍用妓院集中營妓院中擔任「性奴隸」。[22][23]僅在華沙,1942年9月就有五個這樣的場所在軍事警衛下設立,每個場所有20多個房間。與西部前線不同,這些場所禁止酒精飲料。受害者每周接受一次生殖器檢查。[24]

數字[編輯]

根據德國記錄,1944年夏末德國境內有760萬平民勞工和戰俘,其中多數是被強制帶入德國的。[13]到1944年時,奴隸勞工占德國全部勞力的四分之一,大多數德國工廠擁有一隊囚犯工人。[13][25]納粹還計劃一旦成功入侵英國後將英國半數的成年男子奴役或驅逐。[26]

波蘭平民勞工英語Zivilarbeiter的「波蘭P」標誌
東方勞工的「OST」標誌
托特勞工標誌
1944年1月納粹德國境內的外國平民強迫勞工列表,按按原籍國劃分,附勞工平均每人寄出的收入數額(單位為RM/人)來源:Beyer & Schneider[1]
國家 人數 占總數百分比 寄出收入
總數 6,450,000 100.0%
中歐、東歐和東南歐占領區 4,208,000 65.2% 中位數 15 RM
捷克斯洛伐克 348,000 5.4%
波蘭 1,400,000 21.7% 33.5 RM
南斯拉夫 270,000 4.2%
蘇聯,含吞併地區英語Soviet annexation of Eastern Galicia, Volhynia and Northern Bukovina 2,165,000 33.6% 4 RM
匈牙利 (1944年後) 25,000 0.4%
希臘 20,000 0.3%
西歐、南歐和北歐占領區 2,155,000 33.4 中位數 700 RM
法國(除阿爾薩斯-洛林 1,100,000 17.1% 487 RM
挪威 2,000
丹麥 23,000 0.4%
荷蘭 350,000 5.4%
比利時 500,000 7.8% 913 RM
義大利[a] (1943年後) 180,000 2.8% 1,471 RM
德國的盟國及中立國 87,000 1.3%
保加利亞 35,000 0.5%
羅馬尼亞 6,000 0.1%
西班牙 8,000 0.1%
瑞士 18,000 0.3%

托特組織[編輯]

托特組織納粹德國土木工程軍事工程集團,由納粹高層,工程師弗里茲·托特創辦,並因此得名。該組織負責戰前德國以及從法國到俄羅斯的整個歐洲占領區的大量工程項目。托德因使用強迫勞動而臭名昭著。大多數所謂的蘇聯戰俘「志願者」工人被分配到托德組織。[27]該組織的歷史分為三個主要階段。[28]

  1. 1933年至1938年的戰前時期,托特組織的前身——德國公路綜合檢查員辦公室(Generalinspektor für das deutsche Straßenwesen)主要負責德國高速公路網絡的建設。該組織能夠通過國家勞役團Reichsarbeitsdienst,RAD)從德國境內吸收「應徵入伍」(即強制徵召)的勞動力。
  2. 1938年至1942年期間,托德組織成立,並在東線戰場得到使用。各種軍事和準軍事項目大幅增加了對勞動力的需求。為了滿足勞力需求,有關強制義務的法律得到了一系列擴充,最終要求所有德國人加入聽從國家任意調遣的強制勞動(Zwangsarbeit,實際上是無限制的)。[29]。1938年至1940年間,超過175萬德國人被征入勞役團。1940年至1942年,托特組織開始依賴客工平民勞工英語Zivilarbeiter東方勞工和戰俘「志願工」(Hilfswillige)。
  3. 1942年至戰爭結束時,約有140萬勞工為托特組織服務。總體而言,勞工中有1%的被軍隊拒絕入伍的德國人,1.5%是集中營囚犯,其餘的是來自納粹占領國的戰俘和強制勞工。所有人實際上被等同於奴隸,為一個無情的極權主義國家隨意又徹底地驅使做工。許多人沒能活過戰爭,很多因勞作而死。[28]

勞動滅絕[編輯]

薩克森豪森集中營大門上的標語「勞動帶來自由
1944年,在不萊梅U艇地堡英語U-boat pen強制勞作的集中營勞工

數百萬猶太人在被送往滅絕營之前被迫在隔都勞作。納粹當局還運行著集中營,其中一些集中營為工業和其他職業提供免費的強迫勞動,而其他一些集中營則純粹是為了消滅他們的囚犯。為了誤導受害者,一些集中營在入口處放置了「勞動帶來自由」(arbeit macht frei)的標語,讓受害者錯誤地以為合作會使他們獲釋。米特堡-多拉英語Mittelbau-Dora勞改營綜合體是勞動集中營的著名案例之一,它負責V-2火箭的生產工作。勞動滅絕英語Extermination through labour是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原則之一,它規範了納粹的大多數勞改營和集中營的目標和宗旨。[30][31]該規則要求德國集中營的囚犯只能獲得基本工具和最少的食物配給,為德國戰爭工業工作至完全筋疲力盡。[30][32]

賠償及爭議[編輯]

為了促進戰後的經濟發展,某些類別的納粹主義受害者被排除在德國政府的賠償之外,尤其是造成政治壓力最小的群體被德國排除在外。許多來自東歐的強迫勞動者屬於這一類。[33]德國政府與企業幾乎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補償戰爭期間的強迫勞動者。[1]

如1953年的《倫敦債務協定》所述:

與德國交戰或被德國占領的國家及其國民對帝國和帝國的機構提出的索賠,包括德國占領的費用、占領期間清算帳戶獲得的信貸、以及對帝國信貸辦公室(Reichskreditkassen)的索賠,其審議應推遲至賠償問題最終解決後。

我根本不關心是不是有一萬個俄羅斯女人在挖反坦克溝時累倒了,除非那條為德國修建的壕溝能夠完工。
黨衛隊全國領袖海因里希·希姆萊
(1943年10月4日)[34]

如今,有人認為這種解決辦法從未得到充分執行:德國的戰後發展得到了極大的援助,而受害國的發展卻停滯不前。[1]

一個突出的案例是,作為納粹德國的強迫勞動受害者,波蘭的強迫勞動者幾乎沒有因強迫勞動的時間收到任何補償。根據1945年的《波茨坦協定》,波蘭人不是從德國本身獲得戰爭賠償,而是從蘇聯獲得的戰爭賠償中獲賠;而由於蘇聯對波蘭共產黨政府的壓力,波蘭人同意的償還制度事實上s使得很少有波蘭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補償(尤其是與西歐或蘇聯的受害者相比)。在經濟互助委員會框架下,波蘭的大部分賠償都是由蘇聯「給予」的,這不僅非常低效,而且比起波蘭更遠遠有利於蘇聯。由於《倫敦債務協定》的因素,在蘇聯的進一步壓力下,波蘭人民共和國於1953年放棄了進一步向納粹德國繼承國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直到1989-1990年波蘭共產主義政權垮台後,波蘭政府才試圖重新談判賠償問題,但德國方面卻並不支持,蘇聯(後來的俄羅斯)方面也沒有提供任何支持。[33]

截至1999年8月,230萬名納粹統治下的強迫勞動者仍然存活。[1]德國強迫勞動補償計劃英語German Forced Labour Compensation Programme於2000年成立;一項強迫勞動基金為全世界近170萬名倖存的強迫勞動受害者支付了超過43.7億歐元,每人一次性支付2,500至7,500歐元。[35]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在2007年表示,「許多強迫勞動者終於得到了許諾給他們的人道主義援助」;她還承認,在基金成立之前,沒有任何賠償直接給予強迫勞動者。[35]德國總統霍斯特·克勒聲稱:

這是在和平與和解之旅中迫切需要的一項倡議……至少,通過這些象徵性的付款,受害者的痛苦在被遺忘數十年之後得到公眾承認。[35]

參見[編輯]

使用奴工的德國企業列表[編輯]

備註[編輯]

  1. ^ 1943年9月時義大利已經轉變了陣營,而在義大利北部誕生了傀儡政權義大利社會共和國,因此義大利被計入了德占西歐地區。保加利亞等國直到1944年夏才轉變陣營,因此被計入德國盟國。

註解[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Beyer, John; Schneider, Stephen. Forced Labour under Third Reich, Part 1 (PDF). Nathan Associates.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5-08-24). Beyer, John; Schneider, Stephen. Forced Labour under Third Reich, Part 2 (PDF). Nathan Associates.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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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Majer 2003
  7. ^ Gellately 2002,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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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Rethel 1978.
  11. ^ Marek 2005 另見:The Summer of Truth Website
  12. ^ 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 1999; 另見:Cohen 1999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 2000
  13. ^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Herbert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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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von Plato, Leh & Thonfeld,第251-2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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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Shirer 1990.
  27. ^ Streit 1991:"Between 22 June 1941 and the end of the war, roughly 5.7 million members of the Red Army fell into German hands. In January 1945, 930,000 were still in German camps. A million at most had been released, most of whom were so-called "volunteer" (Hilfswillige) for (often compulsory) auxiliary service in the Wehrmacht. Another 500,000, as estimated by the Army High Command, had either fled or been liberated. The remaining 3,300,000 (57.5 percent of the total) had perished."
  28. ^ 28.0 28.1 HBC 2009 - Sources: 1. Gruner, Wolf. Jewish Forced Labor Under the Nazis. Economic Needs and Racial Aims, 1938–1944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ublished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2. U.S. War Department, "The Todt Organization and Affiliated Services" Tactical and Technical Trends No. 30 (July 29, 1943).
  29. ^ Reichsgesetzblatt 1938,第1441-1442頁;Reichsgesetzblatt 1939a,第206-207頁;Reichsgesetzblatt 1939b,第1645-1654頁. 更多背景可參見Die Ausweitung von Dienstpflichten im Nationalsozialismu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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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35.0 35.1 35.2 Kirschbaum 2007

參考文獻[編輯]

拓展閱讀[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