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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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

古羅馬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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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
羅馬王國
前753年前509年

羅馬共和國
前509年前27年
羅馬帝國
前27年1453年

時間線
羅馬憲政

王政時代憲政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Kingdom
共和時代憲政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
帝國時代憲政
帝國晚期憲政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Late Roman Empire
羅馬憲政史英語History of the Roman Constitution
元老院
人民大會
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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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長官
頭銜與榮譽
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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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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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題

羅馬法,是指古羅馬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的系統推廣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之後東羅馬帝國自我封閉,西羅馬帝國滅亡,歐洲大陸進入中世紀,羅馬法的主體一度在西歐失傳將近五百年之久。但是隨著羅馬法完整文獻的出土和文藝復興的思想,羅馬法成為整個歐洲大陸各個勢力爭相研究和推廣的對象。文藝復興後的以古羅馬法研究為基礎而建立起的歐洲法律體系,也被稱之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ius civile),被視為整個歐洲文明共有的財富,以示與6世紀前的古典羅馬法的區別。

羅馬法歷史[編輯]

王政時期[編輯]

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成立。此前,羅馬處於王政時代,國王、元老院人民大會為主要行政機構[1]。了解王政時代的羅馬法較為困難,因為古代歷史學家常以傳說代替歷史,並以其所在時代的狀況,來強行解釋遠古時期的政治機構[1]。現今流傳的歷史書籍,則大約在公元1世紀後作成。而羅馬城在公元前387年曾被凱爾特人攻占並付之一炬,因此早於公元前387年的文獻,幾乎全部喪失[1]。即使古代羅馬人也無文獻可用,唯有以想像力拾遺補缺,導致羅馬文獻關於其古代史的描述,常有不可靠之處[1]

歷史學家認為,元老院及人民大會均參與選擇國王的過程[1]。國王起初主要負責重大宗教職責,代表社群與眾神溝通[1]。後來,國王也在負責解決公民間糾紛,並在戰時統帥軍隊[1]。國王可能是伊特魯里亞人,或許是因為試圖擴大自己的軍權和宗教權力,反在公元前509年被驅逐[1]。元老院(senatus,來自 senes,意為「老」)起初為100人,後來增加至300人[1]。元老院成員均為貴族(patricius),由國王任命[1]。元老院無固定權力,只根據情況作為國王的輔佐、諮詢機構,但在王位空位期有行政權[1]。雖然羅馬歷史學家認為人民大會也參與立法,但現代歷史學家認為,這時期的大會更可能只有宗教事務及國王加冕等權力[1]

共和國時期[編輯]

羅馬成為共和國後,以元老院、政務官(magistratus)及人民大會為主要行政機構[1]。德國著名法律史學家特奧多爾·蒙森等學者認為,共和國成立後,國王的絕對權力轉移至兩位行政官,而元老院保留了其諮詢功能[2]6-7[3]30[4]。然而,越來越多的歷史學家認為,羅馬的主要家族推翻國王之後,不可能將權力寄予一兩個人[5]。後一派學者認為,代表羅馬貴族家庭的元老院保留行政權,有在有具體任務時,則授權一個或多個元老執行[6][7]。根據後一理論,羅馬共和國因此產生名目眾多的官職,如執政官(consul)、民選官(praetor)、十人委員會(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有執政官權限的軍事護民官(tribuni militum consulari potestate)等[1]

差不多同一時期,在公元前五世紀初,字母和文字傳入羅馬,使得契約、遺囑等文件開始見於文字[1]。早在羅馬共和國建立(公元前509年)之前,羅馬人便依據習慣法生活[8]。習慣法(ius)世代相傳,羅馬人認為它是社會重要組成部分[8]。習慣法只適用於羅馬公民,因此也稱為市民法民法(ius civile)[8]

在羅馬共和國的一個社會動盪時期,部分羅馬人認為習慣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因此推動寫下成文法,以更好地知悉法律規則[8]。 公元前451年,羅馬成立了十人委員會(decemvir),首次寫下成文法[8]。公元前449年,十人委員會完成《十二銅表法》,記錄了幾個世紀以來的習慣法,並成為羅馬法的基礎[8]。《十二銅表法》涉及不同法律領域,不僅有適用於公民的市民法,還有公法、宗教法等[8]

隨著羅馬共和國開疆拓土,治下人口也逐漸距離遙遠、風俗各異[8]。不僅羅馬公民之間有法律爭端,因居住、旅行等原因身在羅馬領土的非公民也有[8]。因為市民法對非公民不適用,導致了萬民法(ius gentium)的發展[8]。萬民法是適用於所有人的法律體系,其基礎是人類和文明社會的共同原則及其推論以及自然法(ius naturale)[8]。自然法基於所有人類和動物所共有的原則,如與生育有關的法律,或防止人身被攻擊的自衛[8]

帝國時期[編輯]

隨著法律越來越複雜,法律來源也越來越多[8]。到公元前三世紀下半葉,出現了法學家,即受過法律訓練的專家[8]。法學家不參與司法體系,專注於解釋法律,發表正式的見解[8]。法學家的著作,使羅馬法在公元後的兩個半世紀達到頂峰,被稱為羅馬法的古典時期[8]。著名羅馬法學家包括蓋烏斯烏爾比安、及尤利烏斯保盧斯,因為他們的著作依然傳世,獨立於查士丁尼法典彙編[8]。 因此,透過他們的著作可以研究查士丁尼之前的羅馬法演變[8]

至六世紀查士丁尼皇帝任內,羅馬已在政治上及文化上分為西部分[8]。西羅馬帝國在查士丁尼成為皇帝的五十年前便已覆亡[8]。但查士丁尼成功收復大片失地,包括義大利及西班牙的一部分[8]。因東羅馬帝國的法律極度混亂,查士丁尼法典下令將所有有效法律,匯集為一個完整的法典,即《查士丁尼法典[8]。《查士丁尼法典》對東、西羅馬法律,乃至文藝復興後的歐洲法律,都造成了重大的影響。《查士丁尼法典》後,拜占庭帝國還發展出《巴西利卡法典》等法典。

法律體系及特點[編輯]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兩千年多年的歷變,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jus civile)以及適用於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羅馬法幾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問題,同時也有大量關於宗教、奴隸制的不再對現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羅馬法作為一個有超過兩千年歷史的體系,至今仍然影響幾十個國家的幾億人口,毫無疑問是古典文明和人類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公民權[編輯]

羅馬法中,所有人均分為自由人及奴隸[9]。自由人分為公民與非公民[9]。部分法律只適用於公民,如羅馬市民法(jus civile)[9]。非公民則包括拉丁人(Latini)及外邦人(peregrini)等[9]。拉丁人為羅馬殖民地自由民及拉丁同盟的人民,而外邦人則包括羅馬域外之人或者羅馬行省的人民[9]

奴隸則原則上與財產無異,可以被人所擁有[9]。但也有些許例外。如奴隸不得訂立合同,但奴隸的保證有時可以約束其主人。奴隸法律上不得擁有財產,但事實上卻可以在主人允許下獲得財產,並在被釋放後保留[9]。被釋放的奴隸在多數情況下會直接成為羅馬公民[9]

212年,羅馬皇帝卡拉卡拉通過安東尼努斯敕令,擴大了羅馬公民[9]。此後,公民權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所下降[9]

民法大全[編輯]

狄奧多西二世皇帝於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彙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彙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之後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匯集。一個世紀後,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也是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幾乎完全失傳數百年後,突然又得以被重新重視和研究的主要原因。

  •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C。
  • 第二部分為學說彙纂Digesta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這部分也是該書在文藝復興前重新出現在歐洲大陸後,歷代學者研究的重點。與其他三部分最大的區別是,這部分的編寫往往引用了大量互相併不相容的羅馬法學家的觀點,從而使後人能夠非常深入了解羅馬法的歷史與發展。然而由於編輯者時間倉促,而且全部是希臘語母語的工作人員,從事的卻是當時已經有數百年歷史的純拉丁文編輯工作,所以也經常被後代研究者詬病其編寫水準。這部分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D。
  • 第三部分是皇帝命令編輯的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主要是基於公元二世紀的法學家蓋亞斯(Gaius)編寫的同名教材,到今天仍然作為羅馬法學生的使用書籍之一。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在某些時期曾經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I。
  • 第四部分是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N。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後世影響[編輯]

拜占庭法[編輯]

傳統上,羅馬法被認為是以拉丁語為基礎的法律體系[10]。羅馬的法學家以拉丁語著述,查士丁尼一世下令彙編的民法大全也是以拉丁語著成。如果民法大全不是以拉丁語寫成,那其後在十一世紀義大利被重新發現後所造成的影響無疑會小許多,對教會法的影響也會相應減少(通過教會法對歐洲家庭財產相關的法律的影響也是如此)[10]

在民法大全頒布時,查士丁尼一世的大部分臣民已經是慣用希臘語的東羅馬人[10]。因此,使用希臘語的羅馬法教學系統因此而生。一開始,民法大全中的法條和法學論文翻譯成希臘語,以供學生理解。但是逐漸的,希臘語的翻譯文本開始被普遍使用。因為東羅馬帝國和西歐的交流逐漸減少,兩地的社會情況有所不同,雖然同以民法大全為根源,但兩地卻成就了兩套不同的法律系統[10]。 拜占庭帝國根據《民法大全》,發展出《巴西利卡法典》、《法律六書英語Constantine Harmenopoulos》等法典,繼續羅馬法傳承,甚至直接影響今日希臘法律[11]

對西歐和世界的影響[編輯]

《民法大全》成書之時,西羅馬帝國已經滅亡,整個歐洲大陸進入了中世紀。東羅馬帝國隨後封閉國界和文化交流,開始向拜占庭文化過渡。在歐洲本土,羅馬帝國的司法體制被徹底顛覆,由於沒有推行羅馬法的法庭,很快歐洲也就再也找不到學習羅馬法的學生。而由於當時書籍的價格昂貴之極,《民法大全》雖然流傳到了以前西羅馬帝國的領土區域,卻沒有被妥善保存,消聲匿跡了數百年。

直到公元十一世紀,一套完整的《民法大全》在現在義大利北部的某處古建築被偶然發現,讓歐洲大陸重新了解到了已經失傳的歷史和法律,使得羅馬法之後有機會成為歐洲高等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學,包括博洛尼亞大學,創立的時候往往只有兩個專業:神學和法律。而法律學習的正統就是羅馬法,首選典籍就是《民法大全》。

在此之後的數百年間,《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繫。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尤其是在如美國、澳大利亞、香港等較晚出現的政治區域,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但是在英國本土,羅馬法雖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卻是法庭歷來不敢公開忽視的重要法理論據。英國蘇格蘭地區至今仍然是民法(羅馬法)與普通法的混合體系。

相關著作[編輯]

  • 《羅馬私法》,馬克斯·卡澤爾、羅爾夫·克努特爾,田士永譯,法律出版社,2018年
  • 《羅馬法原理》,陳朝璧,法律出版社,2006年
  • 《羅馬法概論》,BARRY NICHOLAS,黃風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
  • 《羅馬法原論》,周枏,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
  • 《羅馬法教科書》,彼得羅·彭梵得,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修訂版
  • 《羅馬法基礎》,江平米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87年
  • 《法學階梯》,蓋尤斯,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
  • 《法學階梯》,徐國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
  • 《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張啟泰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
  • 《Roman Law in European History》,Peter Ste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ISBN 0-521-64372-4
  • 《Textbook on Roman law》Andrew Borkowsk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ISBN 1-85431-642-7
  •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Barry Nicholas,Clarendon Press,1962年(ISBN 0-19-876063-9
  • 《Law and Empire in Late Antiquity》Jill Harr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ISBN 0-521-41087-8).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Tellegen-Couperus, O. E. (1993). A short history of Roman law. Psychology Press.
  2. ^ Th. Mommsen, Römisches Staatsrecbt I, Leipzig, Duncker & Humblot, 1887 (reprinted Graz, Akademische Druck-und Verlagsanstalt, 1971).
  3. ^ H.F. Jolowicz and B.Nicholas,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3rd e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2.
  4. ^ Cary, M. and Scullard, H.H., A History of Rome, 3rd edition, London, Macmillan, 1975.
  5. ^ F.Wieacker, Römische Rechtsgeschichte I, Munich, Beck, 1988
  6. ^ W. Kunkel, 『Magistratische Gewalt und Senatsherrschaft』, ANRW I, 2, Berlin and New York, De Gruyter, 1972.
  7. ^ H. Jolowicz and B. Nicholas, A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2).
  8. ^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Wahl, Karen. GW Law Library: Library Guides: Roman Law Research: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 through Emperor Justinian. law.gwu.libguides.com. [2020-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3) (英語). 
  9. ^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Roman law - The law of Justinia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2020-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9) (英語). 
  10. ^ 10.0 10.1 10.2 10.3 Bernard H. Stolte.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oman Law. 2015: 355–359. 
  11. ^ Sherman, Charles (1918). "The Basilika. A Ninth Century Roman Law Code Which Became the First Civil Code of Modern Law a Thousand Years Later".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and American Law Register (66): 363–367.

書籍[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