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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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荷蘭文
Reino Hulandes(帕皮阿門托語
格言:Ik zal handhaven(荷蘭語
「堅持不懈」
國歌:威廉頌
荷蘭語Het Wilhelmus
荷蘭王國地理位置圖
荷蘭王國地理位置圖
首都 阿姆斯特丹(及最大城市)
中央政府
所在地
海牙
最大行政區 荷蘭
官方語言荷蘭語(事實上)
官方文字荷蘭文
政治體制聯邦制
議會民主制
君主立憲制
單一制
法律體系歐陸法系
國家憲法荷蘭王國章程
政府國會
• 國王
威廉-亞歷山大
• 首相
馬克·呂特
• 阿魯巴全權公使
埃德溫·巴斯
• 庫拉索全權公使
Marvelyne Wiels
• 聖馬丁全權公使
馬蒂亞斯博赫斯
成立
面積
• 總計
42,508平方公里(第136名
• 水域率
18.41%
人口
• 2012年估計
17,100,715(第61名
• 密度
393/平方公里(第30名
貨幣歐元(荷蘭本土)
美元荷蘭加勒比區
荷屬安的列斯盾庫拉索聖馬丁
阿魯巴弗羅林阿魯巴)(EUR, USD, ANG, AWG
時區UTCUTC+1UTC-4(歐洲中部時區
大西洋標準時區)
UTC+2、UTC-4
行駛方位
電話區號+31 荷蘭本土
+297 阿魯巴
+599 庫拉索加勒比荷蘭
+1 721聖馬丁
ISO 3166碼
主要節日國王日:4月27日
地理最高點西內里山,887米
荷蘭王國地理位置圖

荷蘭王國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帕皮阿門托語Reino Hulandes),簡稱荷蘭Nederland[a],是一個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憲王國,由荷蘭加勒比地區阿魯巴島庫拉索島荷屬聖馬丁島四個構成國組成。荷蘭王國是聯合國歐盟北約成員國,面積4.15萬平方公里,人口1726萬人(2018年),首都阿姆斯特丹市。各個構成國在一些事務上獨立執行,在其他方面合作執行。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和自治權。

構成國[編輯]

荷蘭王國目前由四個國家構成:荷蘭、阿魯巴島、庫拉索島和荷屬聖馬丁島。各個構成國在一些問題上獨立執行,在其他方面合作執行,被稱為「王國事務」。荷蘭王國國王威廉‧亞歷山大是所有構成國的君主,並在阿魯巴島庫拉索島荷屬聖馬丁島各設有一名總督,作為君主的代表。各個構成國設有自己的政府,還設有王國部長理事會英語Council of Ministers of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由荷蘭政府的部長及三位分別代表阿魯巴島、庫拉索島以及荷屬聖馬丁島的部長組成。在不同時期,荷蘭王國構成國有所不同:

  • 荷蘭 荷蘭王國1975年11月25日—1986年1月1日
  • 荷蘭 荷蘭王國1986年1月1日—2010年10月10日

構成國數據[編輯]

構成國 人口
(2017至2018年間)
占王國總人口
百分比
面積
(平方公里)
占王國總面積
百分比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行政區劃
 荷蘭 17,298,185 98.23% 41,854 98.42% 413
荷蘭 荷蘭歐洲區 17,273,746 98.09% 41,526 97.65% 416
 波奈 19,179 0.11% 294 0.69% 65
 聖佑達修斯 3,250 0.02% 21 0.05% 155
 薩巴 2,010 0.01% 13 0.03% 155
 阿魯巴 111,530 0.63% 193 0.45% 578
 古拉索 160,012 0.91% 444 1.04% 360
 荷屬聖馬丁 40,535 0.23% 34 0.08% 1,192
 荷蘭王國 17,610,262 100.00% 42,525 100.00% 414
 荷蘭加勒比區

政府架構[編輯]

荷蘭王國架構圖

荷蘭王國政府(rijksregering) 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荷蘭王國章程》(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為依歸,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其權力只限於《章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即國防外交國籍引渡。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荷蘭王國政府」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疊。

從法理上看,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構成國」地位。除了《章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其中歐陸荷蘭的憲法稱為 Nederlandse Grondwet,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王國憲法」,但法理上只對歐陸荷蘭有效。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Staatsregeling」,但不管是「Grondwet」還是「Staatsregeling」,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並同樣從屬於《章程》之下。

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部長)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擁有一個席位,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奧委會)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在歐盟裏,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陸荷蘭阿魯巴庫拉索還是聖馬丁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外延地區」的地位,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

1937年,國旗正式定為紅白藍三色旗。在同皇家有關的公共節日,三色旗通常系有橙色燕尾。皇家盾徽上的獅子源於最古老時期拿索家族的盾徽。荷蘭共和國的盾徽上描繪着一頭手握箭鏃和利劍的獅子。利劍象徵着權利,箭鏃象徵着各個省份。

歷史[編輯]

1830年-1954年間是荷蘭帝國的正式國名。在1954年之前「荷蘭王國」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於1839年之前,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歷史上「荷蘭王國」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適應全球非殖民化的浪潮,原荷蘭海外領土,包括荷屬東印度荷屬西印度荷屬圭亞那先後獨立。1949年,荷屬東印度大部份獨立為印度尼西亞,但荷蘭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部,稱荷屬新幾內亞。於1954年荷蘭公佈《荷蘭王國章程》,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荷蘭王國」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自此「荷蘭王國」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而「荷蘭」只是「荷蘭王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

1954年的《荷蘭王國章程》生效時,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荷屬安的列斯,和原稱為荷屬圭亞那蘇利南。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

1973年起,蘇利南提出獨立要求。1975年,蘇利南正式獨立,脫離荷蘭王國,自此王國改由歐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

1986年,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自此王國改由歐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阿魯巴三部份組成。

2004年起,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經過歐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於2005年簽署協議,決定於2010年10月10日起荷屬安的列斯解體,其中的庫拉索聖馬丁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直接拼進荷蘭本土。目前荷蘭王國由四部份組成,分別是荷蘭本土、阿魯巴庫拉索聖馬丁

中文名稱[編輯]

中文常不區分「尼德蘭」(Nederland)和「荷蘭」(Holland),一律翻譯為「荷蘭」,因此容易導致混淆。

荷蘭的正式國名,為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荷蘭是荷蘭王國的一個地區。16世紀,荷蘭受西班牙統治。1568年-1648年,八十年戰爭荷蘭獨立戰爭)後,北部七省成立尼德蘭七省聯邦共和國,包括今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東北部一部。其中,荷蘭省(Holland,現分為北荷蘭省南荷蘭省)是當時聯省共和國中最大、最富裕且最有權力的省份,人們便常用Holland代指整個國家。中文譯名「荷蘭」就來自「Holland」一詞。[1]在正式場合其國名是Nederland[2]

例如,1806年-1810年期間,由法蘭西第一帝國所扶持的一個傀儡國的正式國名是法文「Royaume de Hollande」與荷蘭文「Koninkrijk Holland」,在中文中常一律翻為「荷蘭王國」,但它們的原始名稱其實是不同的。

注釋[編輯]

  1. ^ 勿與荷蘭王國下的構成國--荷蘭(Nederland,尼德蘭)混淆。在某些段落中,荷蘭指的只是其下的主要構成國,但大多數時候它指的是整個王國本身。

參考文獻[編輯]

  1. ^ 荷兰改名了?不,改的只是国家徽标. 人民網. 2019-12-31 [2020-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31). 
  2. ^ Holland or the Netherlands?. 尼德蘭外交部. [15 Dec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27).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