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方針/存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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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想到有些特殊情況,比如公共代理伺服器IP的標記頁面還應該排除啊……--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25 (UTC)

但由於YFdyh000「感覺好麻煩」最後這事不了了之了。

總之,提供幾個選項

  • 允許有貢獻的固定IP建立用戶頁,加上限制如必須是自己創建。
  • 專門設localhost條款允許127.0.0.1::1設置用戶頁。
  • User:127.0.0.1移動到類似於Wikipedia:localhost這樣的項目頁面(但也要禁止在重定向上

掛速刪)。

最後-d過的都叫一遍好了

以上 --達師 - 277 - 465 2014年12月27日 (六) 13:55 (UTC)

選項里的「固定IP」怎麼認定?--Jimmy Xu 2014年12月27日 (六) 14:54 (UTC)
我覺得只保留兩個環回IP(v4的127.0.0.1和v6的::1)的IP用戶頁就可以了,因為這兩個相當於伺服器上的本地IP的調試操作或者「偽」本地操作(某次流量遷移故障),這兩個在IP協議上具有特殊性,可以作為一種聲明。其他所謂固定地址無法考證,的確沒需要為其保留IP用戶頁。(Jimmy曾經提過有小批以10.0.*的編輯,是屬於私用地址的,不會又是流量遷移錯誤的問題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12月28日 (日) 03:15 (UTC)
cf. IANA IPv4 Special-Purpose Address RegistryIANA IPv6 Special-Purpose Address Registry~--Jimmy Xu 2014年12月28日 (日) 03:28 (UTC)
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明明不是個事的事情非要鬧出點事。非要改就加例外吧,不然就要求用jimmy-bot而不是abot跑,至少管理員可以擋住。--Kuailong 2014年12月28日 (日) 18:20 (UTC)
仔細看Special:用戶貢獻/127.0.0.1或其他IP的貢獻頁的話,「127.0.0.1的貢獻」這一行是沒有連結的,而登錄用戶的貢獻頁這一行是有連結。也就是說,系統本身就是默認ip用戶沒有用戶頁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2月29日 (一) 01:34 (UTC)
其實要註明的話,在對話頁頂部不就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2月29日 (一) 01:36 (UTC)
照目前來說這樣會符合CSD O3~--Jimmy Xu 2014年12月29日 (一) 02:44 (UTC)
咦?既然是G15,那就註冊一個User:127.0.0.1不就解決了嗎?--—以上有簽名的留言由R96340討論)加入。 2014年12月29日 (一) 02:04 (UTC)
要有用戶頁必先建立帳戶,簡單不過。--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12月29日 (一) 02:06 (UTC)
說註冊的你去試試看,為了防止出現混淆MediaWiki系統不允許使用可能被認作IP的字符組合作為用戶名。 --達師 - 318 - 527 2014年12月31日 (三) 02:54 (UTC)
抱歉,對系統不了解。--—以上有簽名的留言由R96340討論)加入。 2014年12月31日 (三) 05:15 (UTC)
如果註冊,本身就會遭到全域過濾器阻止;如果不註冊,兩位管理員bot又不願意加白名單,難道說這個問題恐怕得找一個匈牙利人叫「Tisza Gergő」(元維基m:User:Tgr)過來幫忙?--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03:28 (UTC)

私以為,User:127.0.0.1應該屬於著名的全域特例吧~實在不理解這個為什麼要G15,畢竟IP用戶不能建立用戶頁的原因在這裏顯然不適用--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5年1月2日 (五) 06:36 (UTC)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不是因為對面是機械人的話,這個Jimmy-bot早就應該按照回退戰封掉了的說……--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5年1月2日 (五) 06:42 (UTC)

看不出保留這個用戶頁會有多嚴重的後果。--Kegns留言2015年1月10日 (六) 15:40 (UTC)

趕腳留着挺有用的。。。參照英文的做法咯,User:192.168.1.1還會跳轉到專用網絡呢^_^2q1w2007留言2015年1月11日 (日) 08:06 (UTC)

建個例外就能解決的事情吧……—Chiefwei - - 2015年1月12日 (一) 03:21 (UTC)
要是技術上不難解決就加白名單,或者支持一下{{bots}}。Bluedeck 2015年1月19日 (一) 17:46 (UTC)
又不牽扯到通知用戶關{{bots}}什麼事兒?--Jimmy Xu 2015年1月20日 (二) 05:50 (UTC)
不建議特殊IP特殊對待,所有IP一視同仁除非是BUG。--脳補。◕‿◕。讨论 2015年1月22日 (四) 13:46 (UTC)
恐怕我的意見是(-)反對,萬一有系統管理員參與車輪編輯+刪除戰呢?--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04:38 (UTC)
所以現在就直接刪了加白紙保護?隨便了。--Kuailong 2015年1月26日 (一) 18:56 (UTC)
再掛三天。如果沒有更多意見我就去改WP:CSD了。 --達師 - 318 - 527 2015年1月27日 (二) 01:58 (UTC)
我沒搞清楚,誰創建了User:127.0.0.1用戶頁?--Gqqnb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08:38 (UTC)

頁面標記為侵權後,G11理由便不存在?

管理員Wcam持有此觀點。但個人認為,除G16以外的速刪理由與侵權檢查並不衝突。將頁面使用{{copyvio}}替換後,其內容仍然存在於編輯歷史中,如果由於誤操作等原因,導致侵權不成立,由於此時頁面已標記為已巡查,則有可能導致本應速刪的條目漏網。不知各位編者的看法如何?—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6日 (四) 16:30 (UTC)

條目標記為侵權後,應正常走完侵權驗證流程(保留7日),不應當以快速刪除為理由干擾這一流程。一個只包含{{copyvio}}模板的頁面是顯然不符合快速刪除G11理由的。如果侵權驗證後條目未被刪除,且符合快速刪除理由,才應另行提出快速刪除請求。--Wcam留言2015年2月26日 (四) 16:51 (UTC)
@Wcam:快速刪除的目的正是為了避免一些明顯需要刪除的頁面需要經過繁雜的程序才能刪除,其中自然包括侵權驗證流程。速刪對於侵權驗證流程的「干擾」也不能成立,因為如果速刪成立,那麼7天流程根本不應當存在,而且侵權驗證記錄中的頁面連結也會指向不存在的頁面,只可能減少驗證的工作量而不是增加。—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6日 (四) 16:58 (UTC)
個人認為如果頁面同時滿足多種處理方法的話,應該以最有效的方法為先。廣告加上侵權的話,G11應該是比較有效率的。—AT 2015年2月26日 (四) 19:07 (UTC)
個人支持G11優先。不少疑似侵權條目其實是版權所有人自己發來的,所以可以通過授權解除CV,之後還是會符合G11速刪,虛耗授權人/OTRS成員時間。--Kuailong 2015年2月26日 (四) 20:13 (UTC)

(*)提醒:爭議的焦點並非侵權和G11哪個優先,而是條目已經被掛上{{copyvio}}後,是否可以再掛G11速刪,例如這一編輯。並不反對廣告加侵權條目首先掛G11,但是一旦掛上{{copyvio}},條目上顯示的僅僅為侵權驗證通知消息,並非廣告宣傳內容,G11明顯不能成立。管理員在處理快速刪除候選條目時,如果眼前所見條目內容明顯不符合快速刪除理由,並且有其他處理方法的流程正在進行中,適當的作法是移除快速刪除模板。--Wcam留言2015年2月26日 (四) 20:46 (UTC)

@Wcam:這個結論並不如您所說的那麼「明顯」。{{copyvio}}只不過是hold住原先條目內容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說,條目本身的內容存在於條目的歷史編輯,而用{{copyvio}}只是一種技術手段而已,其本身並不是條目內容。如果要論「正在進行」,提刪和關注度模板一旦掛上,說明條目也正在進行相應的處理流程,侵權驗證不過是類似的流程之一,並不能因為{{copyvio}}取代了正文,就表示侵權驗證是最高優先級的流程。—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0:56 (UTC)
先前我已經數次對已經加上{{copyvio}}的頁面加上速刪模板,從來沒有遇到過類似的爭論。如果您覺得對於類似頁面,查看歷史編輯很麻煩,也請不要回退速刪模板,讓願意查看的管理員來處理即可。—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1:03 (UTC)
我的理由很簡單:只要當前頁面並沒有顯示明顯廣告宣傳內容(提刪和關注度與此不同,不會取代原有內容),速刪理由G11就不成立,掛上G11就是不合適的。今後如再遇到相同情況,本人不會改變處理方法。--Wcam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01:46 (UTC)
@Wcam:既然您支持G11優先,又認為加入{{copyvio}}以後便不能添加G11,那麼我們來分析一下,對於一個既侵權又涉及廣告的條目,G11到底「優先」在哪裏。
  1. 條目未經過任何巡查,則根據WP:CP,同時添加{{copyvio}}覆蓋內容,以及速刪模板(此時速刪模板是否有效,請解答);
  2. 條目加入{{copyvio}},根據您上面的看法,不應當加入G11速刪;
  3. 條目加入速刪模板後發現侵權,則根據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應當採取措施阻止用戶訪問其內容,也就是加入{{copyvio}}。
結論:在您的理解下,{{copyvio}}優先級在任何情況下均高於G11。請解釋。—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3:18 (UTC)
@Antigng:現在的爭議要點在於,{{copyvio}}是否是「頁面內容」。我覺得不是,因為{{copyvio}}的作用只是根據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阻止用戶訪問頁面內容的一種手段,並不是內容本身。並且速刪的作用正是為了節約社群的精力,因此垃圾條目並不能因為加了{{copyvio}}就擁有了死緩的特權。—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2:54 (UTC)
似乎是User:2011wp擅自加入的[1],未見討論。--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03:15 (UTC)

版權驗證理應隸於存廢討論,無論《快速刪除守則》,抑或存廢議主頁,都表明不符速刪守則就應交付存廢議。如是者,則應該G11優先。況且,英文更有速刪標準,可速刪明顯侵權頁面。--J.Wong 2015年2月27日 (五) 04:25 (UTC)

符合G11的證據在版本歷史,我刪除侵權又涉及廣告的條目前先查看最初版本以及加入{{copyvio}}前的最後版本。--Lanwi1(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04:47 (UTC)
而且查看掛了CV頁面的上一個歷史版本也很簡單,T:Copyvio上直接就有連結,點一下連結查看歷史版本比回退提刪編輯還少一次點擊呢。--Kuailong 2015年2月27日 (五) 06:45 (UTC)
符合G11就應該快刪。—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歡迎參與節目表廢存投票 2015年2月27日 (五) 06:49 (UTC)

總結一下:涉及侵權的條目,如果其歷史版本內容符合G11,則可以在{{copyvio}}之上加掛G11。對這一說法是否都同意?--Wcam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13:52 (UTC)

(+)支持,而且(不管如何加入的)現時WP:CP也是這樣寫的。--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14:35 (UTC)
(+)支持,作為提出問題者。—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15:23 (UTC)
(+)同意。--Jimmy Xu 2015年2月27日 (五) 16:00 (UTC)
當然速刪,就算給7天過關了一樣都還是G11,何不早早刪除而浪費7天?--113.52.126.14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20:55 (UTC)
(+)同意,我覺得告示文章是不一樣的東西,Copyvio模板和G11模板就是一個告示,兩個只是差在,會針對原文文章覆蓋,跟不會覆蓋而已,文章為主,告示為輔。--Irrigate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1:48 (UTC)
(+)同意WP:CSD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或文件,省去存廢討論的時間,理應包括版權驗證。--SFSQ2012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5:54 (UTC)
話說我覺得侵權處理也應該加快時間,7天太長了,完全沒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2月28日 (六) 07:06 (UTC)
3天,我覺得會較合理。--103.10.199.154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9:42 (UTC)
對於明顯抄襲版權所有網站的條目應當學習英文維基的做法,直接快速刪除。—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8日 (六) 10:38 (UTC)
(-)反對g13,中文維基連WP:a4都經討論取消了,認為afd不能由csd代替。況且有時明明百度維基是一個人寫的,只是新手不知道如何授權。真正應該學習的是英文維基侵權拯救小組極為認真的工作態度。沒被csd的條目九成都被拯救了。那邊管理員也會仔細檢查是否全文侵權,非全文侵權是不刪除的。--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11:53 (UTC)
百度百科屬於版權不明,因為百度生成創建者可以自選授權(儘管沒人知道怎麼選)。這一速刪規則專門用來對付直接把整篇新聞貼上來的那種條目。—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8日 (六) 13:13 (UTC)
及時/突發新聞報道是沒有版權的。憑以往經驗,複製博客/百度/官網居多,複製新聞甚少。--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14:33 (UTC)
糾正一下,根據大陸著作權法,事實報道不具有版權。但一旦形成對事件的總結與評論,這一條就不再適用了。—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5年2月28日 (六) 15:55 (UTC)
(+)同意。--廣雅 范 2015年2月28日 (六) 10:45 (UTC)
(+)支持快速刪除歷史版本為廣告的侵權條目,但反對速刪一般侵權條目。--Carrotkit維基和平約章維基佈告板‎ 2015年2月28日 (六) 10:49 (UTC)
(+)支持,和三四年前不同,我現在主張收緊侵權審查的時間和程序,所以更傾向於 G11。現在每天的侵權條目量與12年左右相同,大致上每天10-15個左右,然而2012年時候,大概其中有七八個條目值得重寫和保留,現在(2015年)可能不足一二。因為大致具備關注度和收錄標準的維基條目達到一個高度後,如今的侵權條目都或多或少同時伴有着關注度、廣告宣傳等問題。而這些條目,就算我們保留七天後刪掉,在今後的幾年中也不易重建。--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2月28日 (六) 15:19 (UTC)
(+)支持:--飛賊燕子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15:35 (UTC)
(+)支持,作為經常處理者。--Lanwi1(留言) 2015年3月1日 (日) 06:38 (UTC)

Draft: 名字空間的頁面的快速刪除理由選用


編輯X將草稿頁面移動到了主名字空間,他應當以什麼理由刪除前者?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03:20 (UTC)

O1或G10?--廣雅 范 2015年9月30日 (三) 03:24 (UTC)
個人以為不應當刪除。--Antigng留言2015年9月30日 (三) 06:35 (UTC)
如果是自己建立的頁面自己移動的話,可以援引G10。如果其他人移動的話,R2。—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9月30日 (三) 08:07 (UTC)
我想過R2,但後來認為R2不行,因為R2規定是條目名字空間→非條目名字空間。所以我覺得如果大家同意的話,那麼我們就修改快刪方針,就在R2上面加一條適用情況:Draft移入主名字空間的情況。(不過看上去Antigng肯定反對,可以問問為什麼嗎?)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13:35 (UTC)
因為沒有必要啊。方針沒有禁止非管理員把草案移入主名字空間,系統也沒有賦予非管理員移動草案不留重定向的權利,那麼有什麼理由速刪重定向呢?--Antigng留言2015年9月30日 (三) 13:46 (UTC)
你引用的方針是zhwp引入草稿功能之前擬定的,不應將這套方針的存在理解為對現狀的認可。至於為什麼要快刪草稿頁面呢?因為1)就直覺而言,草稿名字空間的用途是打草稿,草稿打完了就應該空出來。2)不空出來的話,非管理員就無法執行「將主名子空間頁面移向草稿名字空間」的操作。3)在處理快刪的時候發現了這樣的需求(作者或者移動者對其提出快刪,但未使用快刪理據,因為沒有這樣的理據)。我只能想到這麼多。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14:15 (UTC)
2 - 如果原來就是移過去的,非管理員可以移回來。Liangent留言 2015年9月30日 (三) 18:25 (UTC)
前提是沒被別人再寫一筆。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22:17 (UTC)
我認為需要修改Wikipedia:快速刪除守則,若一個命名空間重定向到另一個命名空間不適用Wikipedia:快速刪除守則#R2規定的話,則Draft:名字空間出現更多跨名字空間的重定向--林勇智 2015年10月2日 (五) 07:43 (UTC)
為何不直接默認設置為:移動草稿不留重定向。烏拉跨氪 2015年10月3日 (六) 18:06 (UTC)
管理員都是這麼做的。不過非管理員沒有不留的選項,只能留完再快刪。Bluedeck 2015年10月4日 (日) 03:12 (UTC)
可以修改系統設置。--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4日 (日) 14:14 (UTC)
系統設置預設/默認為模組可以移動時不留重定向,因此可以設定移動時不留重定向[2][3]--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4日 (日) 03:18 (UTC)
(~)補充:因此可以也把草稿設定成移動時不留重定向,已經有其他名字空間提供此權限,如:模組。--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4日 (日) 14:17 (UTC)
技術上並不困難,在include/SpecialMovepage.php中:
//原文:
if ( !$handler->supportsRedirects() ) {
			$createRedirect = false;
		}
                elseif( $user->isAllowed( 'suppressredirect' )) {
			$createRedirect = $this->leaveRedirect;
		} else {
			$createRedirect = true;
		}
//修正为:
if ( !$handler->supportsRedirects() ) {
			$createRedirect = false;
		}
                elseif($ot->getNamespace()==NS_DRAFT||$nt->getNamespace()==NS_DRAFT){
                       $createRedirect = false;
                }elseif( $user->isAllowed( 'suppressredirect' )) {
			$createRedirect = $this->leaveRedirect;
		} else {
			$createRedirect = true;
		}

--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4日 (日) 15:17 (UTC)

原來非管理員也可調此系統設置?請問要到哪裏調設定?如果這麼設定了會不會以後操作都沒重定向了?謝謝。-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5日 (一) 02:01 (UTC)
這種hack沒可能實際使用。@A2569875:那個不是module名字空間移動不留重定向,是module的內容類型不支持重定向,而module名字空間裏面的頁面都是屬於module內容類型的。Liangent留言 2015年10月5日 (一) 02:05 (UTC)
(:)回應:@Liangent:模組也可以重定向吧,這樣寫return require( '模块:條目名稱' );不就重定向了?--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29日 (四) 04:58 (UTC)
這個重定向和真的重定向的區別就像meta refresh放置一整頁的iframe和真的HTTP redirect的區別一樣。Liangent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22:31 (UTC)
所以說你們都在想辦法不讓Draft空間留下重定向咯?那麼我可不可以認為你們還是比較贊同增加CSD R2的條款的咯?Bluedeck 2015年10月5日 (一) 04:56 (UTC)
我不完全贊同。若可移動不留重定向則支持增加CSD R2的條款,若不行則反對(因為刪除它也是個紀錄,而且那事實上不是刪除是隱藏。該隱藏動作個人認為並無益處,而且還會佔空間)。-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5日 (一) 07:17 (UTC)
不應以伺服器為理由考慮這個問題。1、Jimbo說過,條目和記事的多少不影響運行的速度。2、即使從伺服器角度考慮,移動不留重定向和移動後刪除重定向的區別僅在於移動時創建的重定向版本,所以多出來的版本是因為移動時留重定向多出來的,而不是因為刪除多出來的。3、留下更多Draft→主名字空間的重定向反而增加負載:因為會被Special:重定向頁列表不斷統計,同時增加了破壞和誤操作的入口。Bluedeck 2015年10月6日 (二) 18:46 (UTC)
了解。那我(+)支持修改R2。-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26日 (一) 08:58 (UTC)
(+)支持修改G2。--Temp3600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5:30 (UTC)
(+)支持移動草稿不留重定向。--1=0歡迎參與WP:模仿專題 2015年10月20日 (二) 04:56 (UTC)
@Bluedeck:7天了,改否?--Temp3600留言2015年10月28日 (三) 18:30 (UTC)
雖然只有antigng堅持反對,但是明確贊成的人也不多,很困擾啊,要不隔一陣再開吧。Bluedeck 2015年10月28日 (三) 18:33 (UTC)
@Bluedeck:看上去已參與討論者除antigng外皆贊成。- 和平の新用戶頁(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1 (UTC)
支持「移動草稿不留重定向」不算支持「修改csd吧」。--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3 (UTC)
至少我是暫時看不出實質差別啦?- 和平の新用戶頁(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6 (UTC)
我是堅決支持草稿不留重定向,但是堅決反對設置csd。另外我想是不是可以採用高級一點的方法,比如在localsettings.php中設一個$wgMoveSuppressRedirect的array,用來配置哪些移動操作需要留下重定向,哪些不需要。--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8 (UTC)
了解,我覺得若閣下的方案能施行會更好。- 和平の新用戶頁(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29日 (四) 02:58 (UTC)
user:antigng[[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antigng說csd治標不治本。希望治本這可以理解。我不太明白的是為什麼你要同時堅持不治標。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03:37 (UTC)
@Bluedeck:,從邏輯的角度說治標治本不矛盾,但是從人性的角度說治了標往往就會忘記治本。--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30日 (五) 09:15 (UTC)
(+)支持支持「移動草稿不留重定向」、(-)反對 反對修改或設置WP:CSD--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29日 (四) 04:43 (UTC)
user:a2569875[[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希望能知道您的理由?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14:34 (UTC)
1.時間複雜度較低,2.處裏方便,3.不需要額外的編輯,4.不希望"貢獻報告"中"被刪除的編輯"數無故增加。--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29日 (四) 14:56 (UTC)
原來你是編輯計數器控嗎。被刪除的編輯計數怎麼就變成污點了呢?巡查員的話每掛一次速刪,已刪除的編輯記錄都會+1哦。為了這種目的而留着一堆重定向不刪嗎。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15:15 (UTC)
(:)回應@Bluedeck:有機會不增加就不要增加,我是演算法複雜度控。--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29日 (四) 15:36 (UTC)
我讀書少,實在看不出來這個提案還能和計算複雜度扯上關係。還好我早就有了共識泡湯的覺悟了。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15:38 (UTC)
(:)回應@Bluedeck:不是這樣吧....你們為何不喜歡只要輕輕按一下移動就一勞永逸的(懶人懶得按第二下[即速刪])的方法?為何你們一定喜歡要按兩下以上的方法?會不會因為這次事件你就不理我了QAQ,懶人只要按一下方法,我錯了嗎,哭哭哭哭哭--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30日 (五) 01:32 (UTC)
又不是說改了CSD就不能改重定向了。(〜 ̄△ ̄)〜Bluedeck 2015年10月30日 (五) 01:34 (UTC)
對不起,@Bluedeck:,我會錯意,本人在此獻上最深的歉意,希望您不要因為共識泡湯而不理我,希望您能接受我的道歉,感恩。另外,我已改票,撤銷反對票-宇帆(留言·聯絡) 2015年10月30日 (五) 04:05 (UTC)
不會這樣的,你反應過度了。放到這裏本來就是為了看大家反映的。共識通過、共識否決、得不出共識(泡湯)都是正常結果。請不要因為這個而支持。Bluedeck 2015年10月30日 (五) 04:18 (UTC)
他們的意思應該是想先改重定向再改CSD。- 和平の新用戶頁(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地質滅絕專題2015年10月30日 (五) 01:46 (UTC)

快速刪除方針之擴充


當今快速刪除方針內,並無規範用戶是否得以刪除其討論頁,而僅能刪除自己的用戶頁或其子頁面。

至於使用者名稱方針:「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使用者頁面和使用者討論頁」,使用者頁面指引:「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使用者頁面和相關的討論頁。這樣的情況通常發生在一個長期做出貢獻的使用者決定要離開百科時。」,故用戶應有權向管理員要求刪除其討論頁,像用戶頁一樣。

然而,在某次存廢討論中,有多位用戶主張不得要求刪除自身之討論頁。故今日在此交由社群討論,並望若共識決定允許刪除討論頁則增設相關快速刪除方針、若共識決定不允許則刪去後二者之敘述,以期避免二方針之衝突與造成用戶之混淆。在此並邀請曾參與該次存廢討論之用戶@AntigngCosine02D2513850Carrotkit淺藍雪:@James970028:前來討論。以上。-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2:58 (UTC)

先解決未經討論擅自修改方針的行為吧。--Antigng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2 (UTC)
@Antigng:那是「指引」不是「方針」,而指引不得違背方針。-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允許刪除User talk頁」和「不允許快速刪除User talk頁」兩件事並不矛盾。--Mewaqua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3 (UTC)
@Mewaqua:我並未說他矛盾,只是這二者有潛在之衝突,應該要解決的。另外任何自動確認用戶本就有權提刪任何頁面(頂多被快速保留)。-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補充快速刪除方針:「管理員可直接刪除符合下列準則而又掛有快速刪除模板的頁面或檔案。若頁面不符合下列快速刪除準則,就應提案一般頁面存廢討論或檔案存廢討論。」,如不得快速刪除之,則該用戶無法「要求」管理員刪除。-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3:10 (UTC)
(!)意見,「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快速刪除」,對自己的用戶討論頁提出存廢討論一樣視為要求管理員刪除,還有「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也不代表管理員就必須接受刪除的要求,故此敝人看不出此案例和此兩條例出現潛在衝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3:48 (UTC)
@Cdip150:私以為,「對自己的用戶討論頁提出存廢討論」並非要求管理員刪除,而是交由社群討論,管理員只是社群共識執行者。另即便未有衝突,這已造成許多用戶之誤解,有需要釐清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4:00 (UTC)
由於存廢討論中最終執行刪除者是管理員,故此在存廢討論提出刪除要求一律都視為是對管理員提出的,也應理解為管理員在聽取社群意見後才決定是否接受其要求。其實,WP:UP所訂的可以免討論快速刪除的本來就祇有User頁,而沒有User_talk頁。--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4:31 (UTC)
沒錯。所以這次我想要讓社群討論是否應增設此理由,以及若不應增設則要如何修飾那二邊之語句以防誤會。-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慶祝WP15,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專題2016年2月6日 (六) 14:40 (UTC)
User_talk頁應因應各個不同情況而作出不同的刪除或保留的決定,故不應該有速刪理由。縱然如此,那二邊亦毋須特別修改,敝人不認為所謂的誤解是因為條文寫得不好,那二邊本來就沒有「祇要一有人要求就必定能刪除User_talk頁」之意思。--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5:10 (UTC)
我傾向保留,理由同Lu君所言,除非維基允許註銷賬戶,否則我看不到刪除的必要--淺藍雪 2016年2月6日 (六) 23:27 (UTC)
認同不列入刪除範圍,因為用戶討論頁也一般用戶評價和了解該用戶的編輯情況、交流情況等涉及用戶編輯質量的依據,如果刪除只能通過管理員,手續變得繁瑣,不利於評價。建議直接清空即可。除非永久退出,不得繼續使用該賬戶,可以通過存廢討論提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2月7日 (日) 09:23 (UTC)
即使永久退出也不應該提刪用戶討論頁,因為這些討論頁面有研究價值。比如某永久退出用戶曾經制定過一個方針,或者打過一場大的編輯戰,要了解方針制定時的討論或編輯爭議當然需要翻一下當時的討論頁。--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2:45 (UTC)
(!)意見,目前的中文方針和指引如下:如無特殊情況或違反維基相關規定情況下,可以刪除討論頁。目前的英文方針和指引如下:如無特殊情況和原因,不得刪除討論頁。

在下認為,為保護用戶個人私隱,用戶在永久隱退時應可以提交刪除自身用戶頁及任何子頁面和討論頁的申請,如無特殊理由,應當一律予以刪除。特殊理由包括Antigng君提出的「重大編輯戰歷史」「方針討論」等,然而應當傾向於將值得保留的內容統一重命名歸檔,而將不需保留的其他內容一併清除。 望指教。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42 (UTC)

(-)反對。不允許刪除,但可以存檔。如有特殊情況才可以刪除,如用戶存在期特別短,討論也上根本沒什麼內容等。一般來說不允許刪除,因為他會參與一些討論,考古工作會需要。--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29 (UTC)

禁止提刪用戶討論頁

即修改用戶名方針「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一句,刪去用戶討論頁五字。甚至可以反過來加入「您不可以刪除你的用戶討論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4:15 (UTC)

(-)反對,仍應該允許可以提出用戶討論頁的刪除請求,但是是否刪除應個別地在存廢討論中評估,而不應該一刀切地把全部User_talk都不能刪。--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4:54 (UTC)
(-)反對,不能這麼一刀切地改,比如由拿用戶討論頁打廣告的spambot創建的用戶討論頁肯定適用g11;某個用戶如果創建了另一位用戶的討論頁(非本地創建,系統未自動創建討論頁),並在討論頁上暴露後者的私隱,後者當然可以提出刪除。應該嚴格限制刪除用戶討論頁,而不是禁止。--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03 (UTC)
(:)回應「您不可以」,不代表其他用戶不可以--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16 (UTC)
第二種情況下「您可以」--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0 (UTC)
不應剝奪用戶自己本身的提刪自己User_talk的權利,如果自我提刪者的理由不夠有力,自然會有人在存廢討論給出(○)保留意見。--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22 (UTC)
有甚麼理由可以讓用戶自己提刪自己User_talk呢?如果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理由,不如直接禁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7 (UTC)
比如其他用戶創建的,侵犯私隱權的討論頁。--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32 (UTC)
極不贊成直接禁止,雖然敝人未想到有甚麼好理由,但也不能確定「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理由」,靠大家在提刪個案發生時才按着不同情況來決定去留是最好不過,這種存廢討論的過程是不應該免除的。User_talk不應該有絕對的(×)快速刪除的理由,但同時也不應該有絕對的(○)快速保留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38 (UTC)
話說回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這句根本沒有意思,因為用戶本來就可以去AFD要求刪除任何頁面,只是會不會受理而已。--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20 (UTC)
這句話是要避免「您的帳戶已不可能被刪除」被錯誤理解為「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也不可能被刪除」。--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28 (UTC)
也對。那要不要寫清楚「您可以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我覺得「請求」比「要求」語意貼切些。--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36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46 (UTC)
其實我要說的就是這個,感謝Temp3600幫我說清楚了。但是用戶頁部分已有O1所以不須透過wp:頁面存廢討論,而僅限討論頁部分。所以可能二者的差別也要說明清楚。或許可以改成「您可以通過提報wp:快速刪除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頁、通過wp: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您的用戶討論頁」。各位覺得這樣如何?-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新年快樂!2016年2月8日 (一) 05:41 (UTC)
也可。--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8日 (一) 06:29 (UTC)
翻譯 "Editors seeking privacy per WP:Courtesy vanishing / right to vanish can usually have their accounts renamed and their user pages (and in exceptional cases user talk pages) deleted." --Antigng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09:35 (UTC)
希望隱退的用戶可以要求管理員替自己更名及刪除自己的用戶頁,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刪除用戶討論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15:35 (UTC)
(:)回應,恕在下拙見,無法理解閣下您請求阻止討論頁刪除的真正意圖所在,請明示。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23 (UTC)
  • (!)意見,如果通知及對話的對象用戶明確,大部分用戶都會寫在對方的討論頁。如果用戶討論頁被刪除,留言討論的用戶將不能查閱自己的貢獻,在用戶的 我的編輯 不會顯示,貢獻記錄會被編入已刪除。
此外,大部分通知及警告半自動編輯,都會編輯在對方的討論頁,例如我發出通知,警告對方不要破壞條目,是不會編輯在我的討論頁,然後 ping對象用戶 去閱讀的我的討論頁,目前通用的做法都是發在對方的討論頁。
其他用戶如要查閱過往的討論,出現編輯爭議的來龍去脈,該用戶有多少DYK,收了多少警告,都在用戶討論頁反映。對於為什麼這用戶成為管理員,那用戶為什麼被視為破壞/擾亂的用戶,為什麼被封禁/解除封禁,都涉及查閱用戶討論頁,所以用戶討論頁對百科的管理是甚為重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9:19 (UTC)
  • 用戶討論頁應避免刪除,即使退出維基百科也不是刪除討論頁的必然理由。如果有用戶認為用戶討論頁必須刪除,可以提交存廢討論決定是否刪除,但僅限於沒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該討論頁的初期版本已經違反收錄準則。
至於部分用戶提出涉及私隱資料、誹謗內容、侵權或打廣告等,可以交由修訂版本刪除處理。
用戶討論頁不是某用戶的私人頁面,而且包含很多值得其他用戶參考的訊息。對於不當編輯可以比照人物條目,如馬英九、蔡英文等在世條目,都不會因為某次編輯出現誹謗內容,而令整個頁面連根拔起,只會刪除個別版本。如果有用戶仍然執意在討論頁加入侵犯私隱、誹謗、廣告內容,可以限制該用戶編輯,或保護該討論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5:29 (UTC)
(-)反對,應視具體情況,當出現用戶討論頁技術錯誤時,就需要進行相關操作。--Nbfreeh 2016年3月8日 (二) 13:29 (UTC)

用戶討論頁子頁面速刪問題

上面關於用戶討論頁刪除與否的問題看起來已經差不多達成共識了(只差可能有些小細節還可以微調)。另外我最近發現部分用戶對於用戶討論頁子頁面是否適用O1速刪有爭議。有人認為反正「刪了存檔並不會抹除原始討論頁上的編輯歷史」所以可行,但亦有人認為「照方針來說你哪怕G10了都不能O1」。我個人對這點並不採任何立場,但還是覺得討論一下可能比較好,以避免日後的爭議。在此ping@AntigngJimmy XuDreamLiner:。-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新年快樂!2016年2月13日 (六) 02:35 (UTC)

可提刪不可速刪--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7日 (三) 16:30 (UTC)
  • 已經速刪了的,某種程度是方針不明確做成,不追究了。修改方針後,刪除討論頁及討論子頁都須要提交存廢討論。另外,討論頁及子夜的內容可以複製,但不可以移動到用戶頁,然後快速刪除。
還有一種類似情況,是移動討論頁,並刪除重定向。曾經發現有用戶移動討論頁,並刪除重定向頁面原有的目標頁面標註,於是在下向管理員提出此問題[4]。最後,另一位管理員不久就把這些變動還原了。--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10:43 (UTC)
(+)支持-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閣下舉我的案例於此不妥,本人是重新存檔後再刪除,不存在普通用戶無法查閱歷史的問題。--天天 (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17:13 (UTC)
@DreamLiner:這就是我為何要舉此例的原因。當不存在「普通用戶無法查閱歷史」情形時,我認為也沒有不給刪的道理,但現在的方針就是不許。所以我原想增加此部分,但討論到後好像忘了這部分的討論了,謝謝提醒。所以我還是覺得一般用戶討論頁與存檔頁似乎應該分開處理較妥。-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8日 (日) 03:31 (UTC)
@Temp3600:我是在說這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仍然建議提刪,讓用戶自己說服社群為何要調整討論頁存檔會較恰當,畢竟看存檔比看編輯紀錄方便,用戶應給出合理解釋。--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37 (UTC)
好吧,那我對這部分暫無意見。但不知天天對此有何看法?- 和平、奮鬥、救地球!2016年3月2日 (三) 07:40 (UTC)

結論

總結一下以上討論:

修改用戶名方針

「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和用戶討論頁(詳情請參閱Wikipedia:用戶頁),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戶名稱。」一句,改為「但您可以要求刪除您的用戶頁及其子頁,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戶名稱。若希望刪除用戶討論頁,則可於頁面存廢討論作出請求。詳情請參閱Wikipedia:用戶頁

修改維基百科:使用者頁面

修改「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和相關的討論頁。」一句,改為「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可以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或者於頁面存廢討論請求刪除用戶討論頁。」

如何定義「管理需求」?--淺藍雪 2016年2月28日 (日) 17:12 (UTC)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只是從舊例抄下來的。--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如你是在說這個,那我真的是抄的,實在不知道有什麼需求....--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4 (UTC)
@Temp3600:不是在說這個。-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2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請問你是在說那項未有共識?--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8 (UTC)
@Temp3600:我上面已經ping了,沒收到?(就在上方不遠處)-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6:30 (UTC)
……,你可要求快速刪除你的用戶頁。討論頁記錄了討論和決策的制定過程,一般不可被刪除。如果討論頁上暴露了用戶私隱或其他不適合的內容,可刪除修訂版本。如你認為確實有特殊情況需要刪除討論頁,須進行存廢討論。--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52 (UTC)
這個也不錯,我試試合併進去。--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10:22 (UTC)

修改快速刪除方針

維基百科:使用者頁面有以下一段: 請只對您自己的用戶頁和子頁面提報,而且,只有您有刪除你自己的用戶頁的真正理由,才可把他們提出快速刪除。

如果一個頁面先前在其它名字空間,而被移動到用戶名字空間的子頁面,那麼就不能這樣處理,必須要在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列出。相反,如果您已經把他們移回,那麼就一定要像以上那般提報快速刪除。

故應修改O1,改為「從其他名字空間移動來的頁面必須經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刪除。」

修改維基百科:破壞

在「破壞類型」中「移動頁面的破壞」加上「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

希望大家可以達成共識。@Cdip150和平奮鬥救地球Thomas.Lu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8:14 (UTC)

基本上(+)支持,然我覺得「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可略修為「另外,利用移動,將頁面搬到用戶名字空間再提請O1速刪的做法亦屬破壞。」,因為有時可適用G10。「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可修為「當沒有明顯的違反百科的相關規定,也沒有由於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個人信息的時候,你有權利向管理員要求刪除你的用戶頁,或者於頁面存廢討論請求刪除用戶討論頁。」(要不然人家可能按第一項的詳情點進去看,卻沒看到用戶討論頁刪除相關說明)。題外話:上面的ping不知為何又沒通知到我了 囧rz...-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G10:對於用戶子頁面:請使用{{d|O1}}」,我覺得用戶子頁面本身就不應用G10提刪。第二項贊成,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49 (UTC)
再PING @Cdip150Thomas.Lu:--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09 (UTC)
ping@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10 (UTC)
  • 可以加入於方針。因為這種做法,如同先破壞一個正常的頁面,再提報刪除,只是形式轉變為,把原本不適合速刪的頁面,移動到可以速刪的區域。對於這種移動,基於對用戶的善意推定,例如未有細閱方針而進行不當移動,因此對於初次的違規移動,除了替其還原移動外,用戶應獲得警告,如果發出最後警告後仍繼續不當移動,才會被限制編輯。--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 此外,故意干擾討論頁被移動後產生的重定向都是破壞,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令關聯頁面不能通過重定向連往該討論頁,妨礙用戶查閱。如果頁面命名有誤而必須移動,應提報不留重定向,用戶不應通過自行把重定向頁面的語法刪除,使重定向失效。--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這項可加入至破壞性重定向。--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53 (UTC)
WP:POINT#欺騙維基系統的描述有點空泛,對特定的違規操作缺乏提醒作用。即使不為此不另立條文,也須要寫入WP:POINT#示例明確這是不容許的做法,告誡用戶不應隨意刪改指向討論頁的重定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21 (UTC)
另立條文於方針會較清晰。--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46 (UTC)
那麼敝人認為應該改為這樣:「另外,胡亂將頁面移動到用戶名字空間的做法亦屬破壞。」不祇速刪用戶頁,有些人故意把條目移動到自己的用戶頁空間,然後祇對留下的重定向提刪,幾乎是變相令某條目不再存在。改為這樣的話就能涵蓋更多不當行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8日 (日) 06:43 (UTC)
這或可考慮修訂前句,「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令其他人找不到該頁面」改為「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無關係的名稱取代原來的頁面名稱,或胡亂將頁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間,令其他用戶找不到該頁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5 (UTC)
這個很好。--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06:32 (UTC)
@AntigngCdip150:兩項文字修訂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2 (UTC)
另特邀@ATDreamLinerJames970028OutlookxpKuailong:五位前來看看,給點意見。--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5 (UTC)
對結論無任何反對意見,且特支持以移動頁面來進行表面上合法的快速刪除者,視作破壞者,這已屬遊戲維基規則。期盼此方針指引修改案盡速通過,以防止更多鑽漏洞的情形發生。--火車書呆 ·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結論的結論

上述提議全部通過,並將於不日內修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1 (UTC)

同意。--Antigng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3 (UTC)
修改前請Template:Bulletin一週,此後若無任何重大意見方才落實。--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15:05 (UTC)
@Temp3600AntigngCdip150:上面還有不同意見(結論的前段),請注意。-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自然條目提升宗教專題2016年2月29日 (一) 15:11 (UTC)
在最後的最後,想請@Bluedeck:再複檢一次。--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我也同意更新。既然街燈提議展示,那就展示着,無妨。不過,
  1. 對於本來就符合其他快刪標準的頁面,不應只因其被移動到用戶空間就要求提刪。
  2. 我要重申我對這種漏洞修補方案的擔憂:o1的執行人員從此將有責任在o1前完整瀏覽歷史以確保用戶並非在提刪別的名字空間移動過來的頁面。這將本來最易做且不易出錯的管理工作的難度提升了數個數量級。我眼中更美觀的方法是修改AF101,直接禁止非用戶名字空間頁面移入用戶頁。
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32 (UTC)
1我希望借管理員的自由裁量來解決,當作是用戶「不小心用錯了速刪理由」。但嚴格而言,用戶為何不直接提請速刪,而要多此一舉去移動頁面呢? 2則需要大家再作討論。--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0:55 (UTC)
修改完畢。--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9日 (三) 13:54 (UTC)

關於同時涉及侵權和速刪的新頁面的處理

之前遇到過幾次這種討論,比如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4年8月#問:同一新建條目涉侵權和廣告,取何種處理方式為佳?

不是一個很好解決的問題。考慮如下因素:

  1. 侵權驗證屬於頁面存廢討論的一個分項,而速刪先於存廢討論,從這個角度考慮應當優先速刪。
  2. 速刪對新手不友好,而侵權相對友好一些。
  3. 速刪會引發短期內重建,而侵權一掛就是一周。雖然也有不斷反覆建立臨時頁面的例子。
  4. 如果走侵權流程,會有人真的去走OTRS,結果走完OTRS發現還是要速刪。
  5. 如果速刪被駁回,侵權內容可能錯過被處理的機會。

我傾向於優先速刪,但沒有什麼特別成熟的提案,想到的可能的方案如下,

  • 在Twinkle中設置特定理由的速刪(比如G11)默認短期白紙保護(針對3)
  • 允許一個條目同時掛速刪和侵權,如同允許一個條目同時掛速刪和存廢討論一樣(針對5)

拋磚引玉。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5月9日 (一) 11:05 (UTC)

@Antigng:認為需討論G11以外的項目嗎?--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5日 (日) 14:34 (UTC)
如無人討論,將數日內無共識結案。--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20日 (五) 16:48 (UTC)

G11是否適用個人沙盒

如題,當今許多管理員對於用戶個人沙盒廣告皆做G11速刪處理,但上官兄指出WP:CSD在G##(##指任何數字)段落的開頭寫道:「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名字空間中的頁面,沙盒頁面除外」,故依現行方針G11似不適用用戶沙盒。亦有用戶指出對用戶沙盒進行速刪恐誤殺欲進行正常貢獻之非廣告新手。然Nbfreeh君指出User:用戶/XXXUser:用戶/沙盒是否因此會有適用性的差別、或者造成「沙盒讓宣傳合法化」的現象?在此ping相關用戶@ShangkuanlcAlexander MiselMys 721txPanintelizeNbfreeh:@CarrotkitTechyanJasonzhuocnChenyijia001:前來討論。-和平、奮鬥、救地球!2016年4月6日 (三) 00:54 (UTC)

看連結,此沙盒非彼沙盒,這裏沙盒特指WP:SB或相關預設的類似功能的沙盒頁面,而不包括用戶子頁,用戶子頁可以作為新建條目的沙盒,但不是所定義的沙盒。這句話只是限制對WP:SB的邏輯誤刪。——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6日 (三) 01:03 (UTC)
IAR,從G字的定義來說,只要是看上去想像廣告,任何人都可以都做適當的事,該回退就回退,該刪除就刪除,鬼管是預設沙盒還是用戶子頁,然後需要時背個書就是了。適當地靈活應對。——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6日 (三) 01:07 (UTC)
「不要在沙盒進行廣告宣傳或刷編輯次數,否則可能會被封禁」。這是WP:SB裏面寫明的,說明沙盒並不是法外之地。但如果想要引導用戶做出正確的編輯,不妨設置一個時限【比如24小時或者更短】,規定時限內沒有對廣告內容做出根本改善,那就刪掉沙盒並且小黑屋伺候。--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6年4月6日 (三) 01:09 (UTC)
本來就很適用。--Engle躍築夢踏實夢想起飛‎安裝文字動畫效果】 2016年4月6日 (三) 01:11 (UTC)
個人沙盒應比照其他頁面處理,不應因「沙盒」兩字而受到差別待遇。--Carrotkit歡迎參與DC14非正式投票 2016年4月6日 (三) 05:28 (UTC)
我認為適用,如果不適用的話,每個用戶打着沙盒的名義來賣廣告,這還得了?還有@和平奮鬥救地球:請不要在討論一開始就ping人,討論頁指引並不鼓勵的此等做法。--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4月6日 (三) 06:21 (UTC)
@Cdip150:我是ping當初曾在IRC上參與相關討論的人,以及引發此事件之原提刪者,並非討論一開始。-和平、奮鬥、救地球!2016年4月6日 (三) 06:41 (UTC)
的確應該有一套沙盒的 CSD 標準。--就是他 ☞ Q 「參觀 我的用戶頁 」「有事請 給我留言 2016年4月6日 (三) 11:38 (UTC)

講實在我覺得另一個很麻煩的問題是,大家對「宣傳」的定義太嚴了。有些人根本沒有任何宣傳的動機跟意圖,只是貼的文字不太會修整,受到來源的影響,這也會被誤認為廣告宣傳。

補個實例好了,最近一個情況是使用者建立的頁面90%都是一個政府政策的「大事記表格」,也沒說政策是德政、長官英明,然後也被警告宣傳,先是提速刪後來改貼模板。我看了半天只能猜想大概大事記最後幾項有寫到跟特定企業發起合作宣傳案,稍微有那麼一點點像廣告(也在很邊緣)。

如果看起來沒有太大直接利益的文字,可否用主動修改替代速刪;另外沙盒部分雖然不可能成為化外之地,但操作上可不可以先詢問溝通再動作,不然有時候我都覺得推廣者在前線要開的是作文寫作班了。--Reke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00 (UTC)

由於濫掛{{csd}},我已經警告過不知道多少位巡查員了。--Antigng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12 (UTC)
吱一聲。以後用鴨子 一望而知來判斷。--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區|歡迎加入密碼學專題 ฿ 2016年4月14日 (四) 19:32 (UTC)
不只是濫掛的問題,而是對文字過度挑剔,而且挑剔之後不是自己改,是對原創作者施壓。我不至於認為這會導致完全無法推廣,但會逼迫推廣者只能慢慢傾向讓新手先在維基以外的平臺寫文章,寫到安全了再貼到百科上。這其實是很糟糕的文化,會衍生包括協作意願低落、條目完成時間拉長,甚至會因此讓實體聚會中的新手對老手過度依附,各地社群鄉勇化。--Reke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20 (UTC)
「快速刪除(簡稱速刪)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或文件,省去存廢討論的時間。」不等於「所有顯然不合適的頁面或文件都需要快速刪除。」--Antigng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27 (UTC)

(!)意見有爭議的內容就應該送審查頁面進一步討論而不適合速刪,無論是沙盒與否。--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4月6日 (三) 12:36 (UTC)

cwek已經說得非常明白,沙盒指的是WP:SB這個單一頁面。Bluedeck 2016年4月7日 (四) 03:29 (UTC)
除非頁面存在的問題是一眼已發現明顯符合快速刪除方針,否則快速刪除應可免則免。因為判斷快速刪除的參與者通常不出掛模板者及管理員兩人,容易出現主觀判斷,所以頁面如不是明顯破壞,應轉交存廢討論,由更多用戶參與決定其存廢。最近有不少新條目,雖然只有第一方來源,或有宣傳情況,但這些來源有缺的條目,本應循關注度處理,給編者有時間增補來源,其他用戶也可協助整理條目內容,但近期有不少巡查者卻直接以 G11請求快速刪除,連關注度程序都跳過,而沒有把刪除頁面作為最後手段。--Thomas.Lu留言2016年4月10日 (日) 16:28 (UTC)
我個人更傾向於支持G11適用於個人沙盒,不然可能會有很多人利用這個空子,利用維基百科來作廣告宣傳。像吳語維基百科那裏就有很多人利用用戶頁來搞廣告宣傳,弄得是一團糟。我怕中文維基也會成為那樣。--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 (Ajouter un message)CKJV 2016年4月13日 (三) 11:59 (UTC)
建議G11適用於沙盒,自己向來也是這樣做(可能以後會更注意AGF)。但像 Topic:T1wjv9wrg7ain1ci 這樣的例子我也覺得無法避免。(&)建議 在Editnote里說明沙盒裏不建議放什麼什麼。 --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區|歡迎加入密碼學專題 ฿ 2016年4月14日 (四) 19:09 (UTC)

根據大家在上面的討論,我有以下提案:

  1. 既然個人沙盒非法外之地,將「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名字空間中的頁面,沙盒頁面除外。」改為「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名字空間中的頁面,公用沙盒頁面除外。」
  2. 鑑於避免誤會,且刪除頁面為最後手段,或許可在G11之說明加上「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否則應以關注度提報或提刪替代」之類的提醒。
  3. 對於個人沙盒頁面應採用比主條目頁面更寬鬆的規範,畢竟就算在個人沙盒裏面打廣告,其效果應該也不大,原作者也可能只是先雜亂堆積一些資料在沙盒而非為了進行廣告。
以上。-和平、奮鬥、救地球!2016年4月18日 (一) 01:53 (UTC)

(+)支持Peace的觀點。--Techyan留言2016年4月23日 (六) 12:24 (UTC)

應該刪掉「沙盒頁面除外」。本來速刪就是針對新建頁面,非新建頁面出現符合CSD問題優先回退,沒必要想着沙盒如何如何。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4月24日 (日) 12:48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希望此項討論儘快完成並進行公示。--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9日 (一) 14:15 (UTC)
(!)意見,@Hat600:不贊成刪掉「沙盒頁面除外」,萬一真有人在WP:SB上掛速刪怎麼辦?--Stang c 2016年5月11日 (三) 09:50 (UTC)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刪除本頁:
這個頁面有一個十分大量的編輯歷史,超過5,000次修訂。刪除此類頁面的動作已經被限制,以防止在Wikipedia上的意外擾亂。如需刪除請聯繫監管員。--Jimmy Xu 2016年5月11日 (三) 13:04 (UTC)
刪除頁面: 不能刪除頁面:You can't delete this page because it has more than 5,000 revisions。--Nbfreeh 2016年5月11日 (三) 13:08 (UTC)
這警告誰翻譯的……「有一個十分大量的編輯歷史」。--Kuailong 2016年5月11日 (三) 16:57 (UTC)
原來是jimmyxu幹的好事。--Antigng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02:38 (UTC)
special:permalink/23203388...--Stang c 2016年5月12日 (四) 03:34 (UTC)
遠比這個悠久,例如[5][6]--YFdyh000留言2016年5月25日 (三) 01:34 (UTC)
那這一行都可以刪掉啦。--Stang c 2016年5月12日 (四) 03:34 (UTC)
(!)意見:我認為Wikipedia:快速刪除方針所指的「沙盒頁面」指的是具有Wikipedia:沙盒功能的頁面,並非User:<用戶名>/沙盒--林勇智 2016年5月12日 (四) 08:10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請速回覆。--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13:04 (UTC)
@Temp3600:大家還在討論沙盒那段要不要刪掉,不要那麼急...-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2日 (四) 13:1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您對這個議題的看法是?--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13:13 (UTC)
雖然實測使用一般刪除方法與TW刪除方法皆無法成功刪除WP:SB,但我不確定技術上是否有其他辦法刪掉它(例如出現了某種bug、用某種我不知道的方法繞過或取消阻擋、甚至分拆頁面歷史使之少於5,000),但如果這麼做應該也是擾亂了。因此我認為這句是可刪可不刪的(畢竟還是不行去刪公用沙盒)。-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2日 (四) 13:18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覺得用沙盒來測試掛AFD並無不可。--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15:46 (UTC)
(*)提醒@Temp3600WP:AFD並非速刪唷。-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3日 (五) 00:25 (UTC)
打錯,是csd--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3日 (五) 01:37 (UTC)
測試掛CSD並無不可,只是不要刪掉它。-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3日 (五) 02:09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既然已經沒人討論,建議盡快總結。--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12:18 (UTC)
那就根據上方討論總結如下:
  1. 將「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名字空間中的頁面,沙盒頁面除外。」改為「以下標準適用於所有名字空間中的頁面。」
  2. 在G11之說明加上「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否則應以關注度提報或提刪替代」的提醒。
以上。現進行公示,7日內如無其他意見,將進行更新。-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19日 (四) 12:27 (UTC)
關於沙盒方面,如果是預製沙盒(如WP:SB的話),應該是優先為回退;對於用戶子頁沙盒的話,應該是可以考慮G11或提刪;關注度只適用於條目而非其他非條目頁面。——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20日 (五) 05:49 (UTC)

已公示超過7日,故進行更新。-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DC14討論2016年5月27日 (五) 01:40 (UTC)

G11是不是純粹從文本判斷?

舉個例子,條目的創建者名稱是機構名,第1個版本有明顯宣傳字眼。有其他用戶刪除了那些字眼,改寫了數句,但依然有宣傳語氣。於是條目被提刪,由於創建者的用意明顯,所以管理員考慮到這個「加分項」後得以用G11刪除。會不會存在這樣的情況?--578985s留言2016年9月3日 (六) 18:40 (UTC)

任何條目的刪除問題都應該從純文本判斷。創建者的意圖和我們沒有任何關係。--Antigng留言2016年9月3日 (六) 23:54 (UTC)
這樣的話,能不能給G11造幾個範例?比如一個是絕對符合G11,另一個有點宣傳意味,但絕對不符合G11。作為參考,以免大家對G11認知相差太遠。--578985s留言2016年9月4日 (日) 07:30 (UTC)
建議只要沒把握或有爭議的條目就不要使用速刪,改用提報刪除的方式經討論後再處理,自然就不會有符不符合G11的問題了。--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9月5日 (一) 06:11 (UTC)
明顯廣告,直接提刪。不解釋。——萌萌噠的小曹大大(討論)(互助客棧討論請talkback) 2016年9月14日 (三) 15:26 (UTC)
如同上面Antigng君的意見,條目適不適合速刪應該是依照條目現況(也就是其他用戶改寫後的版本)作為判斷依據,而不是以條目原創建者的意圖為準。所以除非條目還是剛建立完全沒有其他用戶編輯過的狀態,否則縱使原開題者有明顯廣告意圖也不見得適用G11理由速刪。上面這種「直接提刪不解釋」的心態,不適合維基百科的協作特性。--泅水大象訐譙☎ 2016年9月21日 (三) 04:18 (UTC)

「編輯活動遺留的重定向頁面」是否能新增速刪條款?

請參考這則刪除投票討論。這幾年台灣做了一些編輯專案,為了讓新手們方便工作,不要一開始就受到太嚴格的指(Xian2)導(Qi4),所以我會在該專案Wikipedia:名字空間下的頁面開設子頁面,當做沙盒使用。

等到編輯工作完成後,如果品質足以轉成正式條目,為了保存編輯紀錄,上述頁面會用「移動」的方式移到條目的名字空間。這時候就會遺留一個跨名字空間的重定向。不過這個重定向是「維基百科頁重定向到條目頁」,並非 wp:CSD#R2 規定的「由條目的名字空間重定向至非條目名字空間,或將用戶頁移出條目名字空間時遺留的重定向。」;另外我只是頁面的移動者而非編輯者,所以也不能使用wp:CSD#G10規定的「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當然,這類重定向頁面如果都要投票刪除,也太擾煩社群。

所以我想請問大家認為,是否可以增訂速刪條件,讓這類的重定向頁可以由計劃的主持人提出速刪?又或者大家覺得這類重定向乾脆都保留着,反正不會造成搜尋上的混淆?--Reke留言2016年11月19日 (六) 06:08 (UTC)

個人認為應該修改R2為「任一名字空間連往其他名字空間的重定向,例如條目連向模板、模板連向分類、分類連向文件等等」。這些重定向其實一點用處也沒有,理應刪掉。或是移動前提請管理員,管理員有權限可以移動時不留重定向。—AT 2016年11月19日 (六) 06:28 (UTC)
  1. 這種移動有時候量很大,而且還牽涉到一些判斷,都交給管理員來移動的話,會被怨恨吧。
  2. R2改成那樣會出問題,我知道有些說明文件為了搜尋方便,會 Wikipedia: 重定向到 Help:。--Reke留言2016年11月19日 (六) 06:33 (UTC)
管理員職責所在,無法避免。另外,那些為了方便的,我本身就不太認同。—AT 2016年11月20日 (日) 18:53 (UTC)
倒不至於無法避免啦,我是希望由計劃的主持人這裏提速刪案,這樣管理員只要刪就好了,不需要去一一檢視處理進度如何。
對了,這個討論沒有其他人想發表一下意見嗎?不然我就要寫正式提案了。(目前考量是修R2文字,讓沙盒性質頁面移動而造成的跨名字空間重定向適用)--Reke留言2016年11月22日 (二) 06:45 (UTC)
像AT那樣改會變成大地圖炮--158.132.13.65留言2016年11月22日 (二) 07:33 (UTC)

CSD R2應增加Talk名字空間

同理條目名字空間理由,移動留下的重定向,今天看到用戶在條目討論頁誤建進行封禁申訴,其他人移動所以留下重定向,假設有對應條目,似乎就不合G15,所以應該增加R2範圍。 --A2093064#Talk 2016年12月23日 (五) 00:22 (UTC)

建議加一條與不合理使用用戶頁的速刪準則(提議者撤回)

撤回。類似於英文維基的CSD#U5:明顯與維基百科無關的使用者頁面,且頁面建立者沒有或只有很少的非使用者名字空間編輯。因此:

  • 明顯與維基百科無關(參見WP:使用者頁面);目前想到以下幾種無爭議情形:
    • 與維基百科無關的個人網誌
    • 過多的個人資訊
    • 過多與維基百科、維基理念、協作等主題無關的討論
    • 跟沒有參與維基百科或相關計劃的人之間的通訊
    • 過多無關於維基百科、維基理念、協作、自由內容、共享創意等主題的個人見解。
    • 與維基百科無關的自我宣傳(比G11寬鬆)
    • 與維基百科無關且具有明顯侮辱或冒犯性質的內容(實際上已有G3)
  • 其他情形或有疑惑的情況仍然應當送至存廢討論。
  • 僅適用於User名字空間;

因為這些內容在頁面存廢討論中往往是全票通過,因此我認為可以考慮引入到快速刪除。 --逆襲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2:01 (UTC)2017年1月31日 (二) 14:21 (UTC)

第一次提議修訂方針(之前如果有,不算),由於思考草率,數次修改都無法保證無懈可擊——即使我認為的「無爭議情形」都會遇到爭議,而且無法預防錯判,所以決定撤回提議。最後感謝各位的意見(包括讓我說不出話的那位),我們下次再見。--逆襲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2月2日 (四) 18:06 (UTC)
  • (!)意見:最後一點給人一種老人有特權的感覺,最起碼表達方式不妥。--Dqwyy談笑風生祝各位新春快樂回復請ping 2017年1月29日 (日) 13:10 (UTC)
  • (-)反對,用戶是否理解維基百科的用途(即他編輯頁面的目的),和他編輯的頁面是否符合用戶頁面指引毫無邏輯關係。所以用戶有沒有非用戶頁編輯和用戶頁要不要速刪無關,故反對。--Antigng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3:43 (UTC)
  • (+)支持。可引進。實踐上符合這一標準的頁面不少,而實際操作中大多以其他理由提CSD或直接AFD了。--Techyan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5:18 (UTC)
  • 仍然(-)反對,您需要具體解釋「我的用戶頁上不可以放什麼內容?」中明顯符合哪一準則者方能符合CSD之要求。我不在乎實際操作中能夠在AFD刪除的頁面是否能夠被此涵蓋,但是我一定要確保先前無法經由CSD/AFD刪除的頁面也無法以此為由刪除。--Antigng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5:41 (UTC)
  • (!)意見,除非用戶頁明顯違反廣告宣傳、明顯侮辱性,否則不應直接跑速刪而應提交AFD,用戶頁內容是否與維基百科無關及濫用,應給時間予當事人回應,及讓更多用戶提供意見。單憑一個提刪者加某一管理員也難以確保兩者對用戶頁是否符合速刪拿得準確,對於某頁面應否速刪有所猶疑更應先走AFD。--Thomas.Lu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6:17 (UTC)
目前問題多少源於對U5的不理解。見原文:"U5. Blatant misuse of Wikipedia as a web host" "Pages in userspace consisting of writings, information, discussions, and/or activities not closely related to Wikipedia's goals",這條應該是對付個人廣告之延伸。--Temp3600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7:36 (UTC)
說實話,目前中文版的使用者頁面指引極需更新。--Temp3600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7:38 (UTC)
更新什麼。——꧁༺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1月29日 (日) 20:57 (UTC)
@星耀晨曦你想更新嗎?你可以看看英文版對What may I not have in my user pages?規定十分詳細,將很多中文版的漏洞都封上了(如User pages that look like articles)。實行u5時,同時更新用戶頁方針能封掉大量漏洞。--Temp3600留言2017年1月30日 (一) 09:25 (UTC)
  • (+)支持,這樣或許可以限制那些只編輯自己用戶頁(並且基本上都是與維基百科沒有關係的內容)的人,(!)意見在引入U5的同時也應當更新用戶頁方針--雨宮千夏❀留言
  • 繼續(-)反對「與維基百科無關的自我宣傳(比G11寬鬆)」,未論證必要性。通常說來,草稿的質量低於正式條目,對於條目來說符合要求的內容,對於用戶頁草稿乃至草稿名字空間中的草稿,應該更加符合要求才是,所以我看不出「比G11寬鬆」的意義在哪裏;「過多的個人資訊」,指引的規定是比兩頁還多,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有三頁究竟是CSD哪一頁,如果在之前有未滿三頁的歷史版本,則根據WP:CSD方針,必須回退到歷史版本而非CSD,但是這樣的回退操作又會與禁止無故編輯他人用戶頁的要求相牴觸,畢竟您有可能回退到一個別人根本不喜歡的版本;「過多無關於維基百科、維基理念、協作、自由內容、共享創意等主題的個人見解。」,這不是無爭議情形,參見User:蘇州宇文宙武用戶頁面的提刪記錄,並不是每次都是全票通過刪除/保留;「與維基百科無關且具有明顯侮辱或冒犯性質的內容(實際上已有G3)」,既然已經有G3,那麼無必要另立新準則。--Antigng留言2017年2月2日 (四) 04:29 (UTC)
(矛盾:回退代替刪除/回退用戶頁面)之前有過這種矛盾的時候你的立場很明確應該是回退啊 Bluedeck 2017年2月3日 (五) 17:52 (UTC)
@Bluedeck,遇到頁面有無問題的歷史版本,當然一定不能CSD而必須回退。問題在於「過多的個人資訊」,如果作為CSD的準則,那麼這個準則和我們已有的CSD準則有本質的不同。我們現有的CSD準則,無意義內容/破壞/找不到來源的負面傳記/機翻/廣告,都可以具體地落實到段落甚至句子,換言之,如果某條目符合我們已有的CSD準則,一定可以說出究竟是哪些句子有問題。但是「過多個人資訊」則不然,符合這一準則的頁面,任何一句句子都可以沒問題,但是數量一大頁面仍然有問題。這種差別就導致管理員處理前者時,能夠明確應該回退還是移除不當內容,應該如何回退或移除,處理後者時則不然。
假設有個用戶每次+100位元組,經過漫長的時間他的用戶頁上的個人內容比三頁還多,有人提了CSD,然後管理員就頭大了,到底回退到哪個版本才好,過多和不過多的界限在什麼地方?再者,遇到用戶頁面上有過多的個人信息,回退到歷史版本和刪去次要信息都能改善,究竟應當選擇哪一種呢?這種情形下應當與用戶溝通,或者請求其他用戶參與討論,以決定刪去什麼不重要的個人信息,留下什麼重要的個人信息。這樣一來CSD的目的(加速處理問題)就無法達成了。--Antigng留言2017年2月4日 (六) 02:12 (UTC)
對於用戶名字空間,我的意見是只要不是太出格,不要太干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2月4日 (六) 02:36 (UTC)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用戶是否活躍參與貢獻。我們知道蘇州的用戶頁面是保留的。那麼好極了,現在假設來了一個用戶01,一筆編輯沒有一上來就創建一枚類似劑量的用戶頁面。如果這個案例拿給我,我傾向是刪除的。但是如果你要我闡明為什麼蘇州的保留,他的刪除,理論根據是什麼,我似乎找不到什麼東西出來。Bluedeck 2017年2月4日 (六) 05:49 (UTC)
應持統一標準,條目的編輯次數多不等於有特權,部分高編輯次數的編者,更經常在條目宣傳政治主張,甚至與持相反觀點的長期編者進行編輯戰,導致百科紛爭不斷。--Thomas.Lu留言2017年2月4日 (六) 19:01 (UTC)
一粒沙何時成為一堆沙的問題麼。與其說是規定有問題不如說是數沙子數量的人有問題。--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2月5日 (日) 01:29 (UTC)

CSD小修改:CSD-R2 僅可用於條目空間 → 可以用於條目空間和草稿空間

如題,提供一種第三者合法速刪殘留的草稿重定向的CSD選項(目前只能是由作者G10)。請支持(或者反對)本案。Bluedeck 2017年3月25日 (六) 04:42 (UTC)

G10有云:「因移動產生的重定向頁,移動之用戶不能視為該重定向頁面之原作者。」所以,實際上草稿移動到主條目空間後留下來的重定向沒有一個速刪標準是符合的。不反對添加草稿空間的重定向至R2。——꧁༺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3月25日 (六) 09:50 (UTC)
@Bluedeck:增加的部分是「草稿→條目」還是「草稿→非草稿」?--A2093064#Talk 2017年3月25日 (六) 09:52 (UTC)
user: A2093064[[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我想是草稿→非草稿的重定向均可以R2。因為模版等頁面也有使用草稿的情況。Bluedeck 2017年3月25日 (六) 10:02 (UTC)
同意,由於草稿的運用將會越來越頻繁,所以增修此快刪可以更快處理(我就是草稿愛用者)。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3月28日 (二) 13:14 (UTC)
更新完成!目前CSD-R2已經修改為下述內容:
由條目的名字空間重定向至非條目名字空間,將用戶頁移出條目名字空間時遺留的重定向,或者從草稿名字空間指向非草稿名字空間的重定向。(有時新加入的維基人偶爾會在主條目空間誤建用戶頁。使用「移動」頁面工具將用戶頁移回用戶名字空間會保留頁面歷史,在刪除遺留的重定向頁前,考慮保留一到兩天;草稿重定向速刪前,請確保草稿已經完成其作用,並且草稿的歷史已經合適地移動到相應的正式頁面。)
並且,delete模版掛在草稿空間將不再報錯。Bluedeck 2017年3月31日 (五) 15:50 (UTC)
一瞬間,速刪候選就有150+了 囧rz...——꧁༺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3月31日 (五) 16:10 (UTC)
  • (?)疑問 請問R2可以速刪長期擱置的草稿嗎?這些草稿的內容可能已經被寫入條目之中。另外,在個人沙盒內的草稿是否一般處理?--Chinmui1000留言2017年4月3日 (一) 09:42 (UTC)
    • 方針重寫的時候,主要關注的是「草稿是否已經完成其用途」。因此如果是已經有主條目的草稿頁面,可以手動把草稿中的內容換成重定向速刪(如果有需要合併歷史,可以在速刪模版上告訴讓管理員合併歷史)。如果是沒有正式頁面的爛尾草稿,我想社群目前為止並沒有共識是否應該刪除這類東西。如果元草稿主編不在意的話,也許你可以把它移動到自己的用戶子頁面之後R2掉草稿頁面,然後再加處置。其他情況就交給存廢解決好了。Bluedeck 2017年4月3日 (一) 17:49 (UTC)

CSD-G13 的名稱空間適用範圍

目前,G13 的刪除標準是,明顯,拙劣的機器翻譯。由於 G13 是 G 家的刪除標準,因此對所有名稱空間適用。但是,最近出現了這個用戶:自空訓練校。日文用戶顯然是只能通過機器翻譯交流,因此建立了機翻用戶頁。這個顯然不是 G13 的原意。除此之外,還能想像到的不適合的情況是,機翻的用戶討論頁面,條目討論頁面,剛剛創建的機翻草稿頁面。因此,提議將 G13 的適用範圍從上述名稱空間(user、utalk、draft、talk)去除,如果真的需要刪除,改為存廢。Bluedeck 2017年4月7日 (五) 15:10 (UTC)

WP:G5一定要「又重新創建的內容」嗎

假設某用戶先建立了兩個一樣的頁面,其中一個被提交存廢後刪除後,另一個頁面後來才被發現,這時候能否使用G5速刪呢?還是要再次提交存廢?--A2093064#Talk 2017年4月19日 (三) 14:42 (UTC)

可以。標題不是重點,重點是內容。—AT 2017年4月19日 (三) 14:57 (UTC)
我覺得兩個都是重點,如果相同標題相同內容,前一次存廢被刪,後一次再創建,G5才適用。如果不同標題,例如原樣移入用戶子頁,可能是用戶在修改,顯然不能適用G5。——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4月20日 (四) 01:42 (UTC)
那我覺得應該把方針內「又重新創建的內容」這幾個字刪掉。這幾個字帶有時間先後的意味。--A2093064#Talk 2017年4月19日 (三) 15:03 (UTC)
無矛盾,重點在內容。--J.Wong 2017年4月19日 (三) 16:08 (UTC)

是否允許把頁面變成符合CSD標準然後自行請求CSD?

例如這筆編輯,ip用戶把草稿頁變成指向條目的重定向,同時提交R2(跨名字空間的重定向)。--Tiger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0:50 (UTC)

看不到編輯的內容,無法確認草稿是不是確實沒有存在價值了,因此也不從判斷有建設性與否(以及破壞與否)。要不要找User:Bluedeck提個刪除查詢……——Artoria2e5 討論要完整回覆請用ping 2017年4月30日 (日) 04:19 (UTC)
@Artoria2e5:是一個有好幾個月(可能接近或超過一年)沒有編輯的草稿。找Blue君查一下的提議不錯。--Tiger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38 (UTC)
不符合。我已還原該頁面。—AT 2017年4月30日 (日) 17:33 (UTC)
WP:CSD:提案或刪除前,請考慮是否可以改進、合併、重定向、回退等處理。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5月1日 (一) 05:41 (UTC)
@Alexander Misel:雖然頁面已經恢復,但還是請看一下現在草稿有沒有什麼內容可以合併或着替換已有條目的內容吧。有好東西晾着不用多沒勁。——Artoria2e5 討論要完整回覆請用ping 2017年5月2日 (二) 00:40 (UTC)
歷史版本不違規就不能刪,所以清空頁面不符合G1,損毀頁面不符合G3,把草稿或條目重定向到沙盒也不符合R2。想刪除不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都要提交討論。enwp有個「無爭議提刪」,但那也要等七天。另外不要為了「趕快刪除」而找理由。--逆襲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08:47 (UTC)

只有infobox合乎快速刪除方針A2的模板嗎

WP:A2:「內容只包括...模板...」。但是infobox也能夠有足夠的資訊,至少把infobox的資料寫成連貫敘述文字也行。

最近相關的條目是FIVE HANDSOME,英文版相關方針是en:WP:A3:「this criterion does not cover a page having only an infobox」)。--A2093064#Talk 2017年6月5日 (一) 23:03 (UTC)

一些模板拉上補下便湊夠字數,應取決於管理員自行決定。有些模板是祗有英文內容,是符合刪除要求。--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6月6日 (二) 14:00 (UTC)
我希望能夠明確定義出來,例如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7/06/05#FIVE_HANDSOME中的討論。--A2093064#Talk 2017年6月7日 (三) 04:15 (UTC)
(!)意見 infobox的資料寫成連貫敘述文字就可以是小小作品的話,建議可提刪而不應速刪,讓有心人有時間可以改善。FIVE HANDSOME目前甚至已不是小小作品。--Nivekin請留言 2017年6月7日 (三) 04:36 (UTC)
的確,同意排除infobox。--J.Wong 2017年6月11日 (日) 15:47 (UTC)
嗯,有內容的話就該排除。——Artoria2e5 討論要完整回覆請用ping 2017年6月12日 (一) 15:01 (UTC)
(-)反對排除infobox 因為只有infobox就算小作品甚至是小小作品的話 擔心未來只建立一個infobox的條目會越來越多 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16:10 (UTC)
@Lily135:從快速刪除排除,可以交由存廢討論啊,多這7天,一來讓真正有要寫條目的新手補完,二來其他人也可以幫忙,交由存廢討論後來請求理由消失的條目也不少,請謹記「刪除是最後手段」。--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2日 (一) 22:26 (UTC)
@A2093064:那如果改存廢討論 提刪理由要寫甚麼?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23:17 (UTC)
@Lily135:寫您認為不適合保留的原因。換個角度說,如果想不出提刪理由,那您為什麼會認為條目應該被刪除呢?--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0:45 (UTC)
@A2093064(!)意見您說的沒錯 但是如果創作者只建立infobox就沒在邊輯 那是要掛小小作品模版嗎? 因為如果提刪理由說沒有正文 但是infobox裏寫的不就是內容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Lily135對話貢獻)加入。
@Lily135:有些人會掛小小作品,但我個人覺得交由存廢討論無不妥,正文是連續的敘述文字,而非資訊框列表式的內容。--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4:39 (UTC)
@A2093064:意思是 如果提刪只有infobox的條目 如果理由是 (沒有正文) 也能當作提刪理由嗎?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3日 (二) 05:07 (UTC)
@Lily135:提刪理由隨每個人自己想法沒有固定,當然理由必須合理而且被其他人接受。--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5:24 (UTC)
@A2093064:只要有別的替代管道 其實就沒有太大的意見 因為如果一個作品只有infobox卻沒有正文 卻連小小作品都不能算的話 這樣反而會增加巡查的困難度 如果要修改方針 只要有明確的替代處理方法 都好!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3日 (二) 06:45 (UTC)
infobox是模板,所以如果只有infobox,一句正文都不想寫的話,我認為可以算是A2。——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13日 (二) 02:00 (UTC)
@cwek:如何確認建立者不想寫正文?以我的經驗,先寫infobox,再寫正文的案例並不少見,另外方針底下還寫了「請注意:有些維基人創建條目時會分開多次保存,請避免刪除有人正在工作的頁面。」、「帶有{{inuse}}模板的不適用。」,交由存廢討論或許有人會幫忙完善條目,即使沒有,7天過後仍然會刪除,並非說不能速刪而保留條目。--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4:39 (UTC)
如果是新建頁面的話,給一段時間(可能一兩個小時左右),如果發現還是沒有的話,就可以考慮A2了,而且也可以儘快補充正文來避免A2。——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13日 (二) 05:13 (UTC)
同意此做法,新建頁面給予一段時間改善,否則依方針A2。infobox是模板,根據現行方針直接A2並無不妥之處。--小火車留言2017年6月16日 (五) 16:20 (UTC)

在現行方針下,只有沒有頁面或子分類的分類才可被快速刪除。 然而,若要防止空分類被刪除,其實可以非常簡單。

試設想有兩個空分類:甲和乙。若甲分類被分至乙分類,而乙分類又被分至甲分類中 (即循環分類),兩個分類便都因有一個子分類而不是空分類,但實際上除了該分類以外甚麼都沒有。 因此,O4應包含循環分類作速刪條件。

Wetit🐷0 💬🏆 2017年7月15日 (六) 05:03 (UTC)

提議修改CSD R3

現行條文

R3. 格式錯誤,或明顯筆誤的重定向
包括標題繁簡混用消歧義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錯誤、間隔號使用錯誤、標題中使用非常見的錯別字、移動侵權頁面的臨時頁後所產生的重定向
  • 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寫錯誤和翻譯或標題用字的爭議應交由存廢討論處理。
  • 將常見的拼寫錯誤名稱重定向至正確名稱頁面,可使百科用戶縱使在查找文章時拼寫錯誤,也能夠找到尋求的文章。可參閱WP:重定向#何時用重定向?
  • 使用模板{{d|R3}}或{{d|wr}}。

提議條文

R3. 格式錯誤,或明顯筆誤的重定向
包括標題繁簡混用消歧義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錯誤、間隔號使用錯誤、標題中使用非常見的錯別字、標題中使用明顯不必要的在現代漢語中或者電腦輸入中已經不再使用或者極少使用的異體字(可參閱WP:異體字、移動侵權頁面的臨時頁後所產生的重定向
  • 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寫錯誤和翻譯或標題用字的爭議應交由存廢討論處理。
  • 將常見的拼寫錯誤名稱重定向至正確名稱頁面,可使百科用戶縱使在查找文章時拼寫錯誤,也能夠找到尋求的文章。可參閱WP:重定向#何時用重定向?
  • 使用模板{{d|R3}}或{{d|wr}}。

這次提議起源於我對華尓尓撒等將「爾」寫作「尓」的重定向頁提出快速刪除之後User:A2093064與我進行的討論,討論中他提出將「爾」寫作「尓」「在重定向上應該不能作為筆誤」,「應該不能快速刪除」,因為「異體字不是錯別字」。故我覺得方針需要修訂。--正在學習友誼魔法且尚未徹底離開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2017年8月3日 (四) 08:44 (UTC)

把當事人給ping過來。@A2093064--正在學習友誼魔法且尚未徹底離開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2017年8月3日 (四) 08:50 (UTC)
異體字如果意思相通,與正字都能夠使用,就顯然不是「錯別字」,因此我認為此提案錯別字包含異體字是錯誤的,應單獨列一項。至於要不要列入快速刪除,應當確定沒有任何需要這個重定向情況。--A2093064#Talk 2017年8月3日 (四) 09:19 (UTC)
@A2093064此處措辭已修改,現在意下如何?--正在學習友誼魔法且尚未徹底離開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2017年8月3日 (四) 09:35 (UTC)
可,至少沒有語句問題,但對於這些重定向是否明顯且不必要我想應更多人討論,目前不偏好保留或刪除。--A2093064#Talk 2017年8月3日 (四) 09:48 (UTC)
@A2093064 囧rz……多打了一個「且」字,已修復)明顯不必要,意思是說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譬如「明顯筆誤」里的「明顯」,意思就是一下子就能確定,不需要做存廢討論的。(如果所有情況都要討論,WP:CSD就沒意義了。[開玩笑的])--正在學習友誼魔法且尚未徹底離開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如果此提議沒有通過,本人很可能會創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2017年8月4日 (五) 10:46 (UTC)
仍然有問題,R3條款已表明對象為「明顯筆誤的重定向」。異體字既非筆誤,就無道理歸入此條,除非擴寬此條範圍。如此前後矛盾,誠非所宜。--J.Wong 2017年8月3日 (四) 16:33 (UTC)
目前已與筆誤並列,非筆誤的一種,實為增加此條範圍。--A2093064#Talk 2017年8月4日 (五) 01:08 (UTC)
如此則應該修改標題。其次,《繁簡處理指引》異體字條目是旨在規範標題及內容。異體字重定向並非內容,未應受其規範。《重定向》指出不刪除重定向理由包括「可幫助讀者搜尋內容」、「避免重複創建」。--J.Wong 2017年8月4日 (五) 03:42 (UTC)
@Wong128hk一、「異體字既非筆誤」。那可以屬于格式錯誤嘛。「張飞」這樣繁簡混用也不是筆誤(因為繁體字和簡體字顯然都不是錯字),但是是格式錯誤。二、「異體字重定向並非內容,未應受其規範」。異體字重定向也有標題和內容。若閣下認為異體字重定向不應受其規範,那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在閣下看來有問題嗎?如果有的話,問題出在哪兒呢?三、「《重定向》指出不刪除重定向理由包括「可幫助讀者搜尋內容」、「避免重複創建」」。WP:重定向中只有關於非中文重定向的部分是方針,其他部分並非方針或指引。未通過的指引是不應該比指引(WP:異體字)優先的。關於非中文重定向的部分中只提到了日語異體字可建立重定向,其他沒說。--正在學習友誼魔法且尚未徹底離開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如果此提議沒有通過,本人很可能會創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2017年8月4日 (五) 10:46 (UTC)
首先個人對這種WP:POINT甚至可以叫威脅非常反感。凡事是否必然要去到非黑即白,非白即黑呢?據我所知,以往社群對此等「可能不受歡迎」重定向都是抱持「不鼓勵」態度,不鼓勵去建立,但建立了就算數。不會刻意提刪。「靑」與「敎」明顯不是錯字,現實之中亦不少人仍然使用。如果確實可以幫助讀者搜尋到相應條目,誠然不見得為什麼必須刪除。英文《重定向指引》亦容許變體重定向存在,例如colour與color。另外,正如前述《繁簡處理指引》異體字段落所規範者應該是條目標題及內容。又話說回來,如果《重定向》都未立為指引,憑什麼出現下位法?未立法先立附屬法例,是否適當呢?--J.Wong 2017年8月5日 (六) 07:58 (UTC)
@Wong128hk一、「據我所知,以往社群對此等「可能不受歡迎」重定向都是抱持「不鼓勵」態度,不鼓勵去建立,但建立了就算數。不會刻意提刪。「靑」與「敎」明顯不是錯字,現實之中亦不少人仍然使用。[來源請求]
二、「首先個人對這種WP:POINT甚至可以叫威脅非常反感。凡事是否必然要去到非黑即白,非白即黑呢?」我覺得吧,「要麼黑要麼白,要麼白要麼黑」當然不對,但「要麼黑要麼不黑,要麼白要麼不白」明顯是正確的(根據排中律)。所以,「創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這一行為要麼是違反規則的,要麼是不違反規則的,而現在正在討論的這一議題就是關於是否要制定使這種行為不符合規則的規則的。如果這一提議未通過,那麼此種行為就不是不符合規則的,也就是符合規則的。儘管閣下說它是「不被鼓勵」的,但既然沒有規則反對這種行為,那麼它還是符合規則的。我特意看了一下WP:POINTWP:DE等相關內容,覺得這種編輯儘管具有很高的重複性(User:Trymybestwikipedia怎麼看?[開玩笑的]),但並不會擾亂正常內容,所以我覺得它歸根結底還是符合規則的。本人沒有威脅任何人之心,只是想提醒一下。宣稱(而且沒有到處宣稱,只在這個討論中宣稱)自己要進行不違反規則的編輯,有何不可?再說了,我只是說說而已,又沒有付諸行動。 囧rz……
三、「英文《重定向指引》亦容許變體重定向存在,例如colour與color。」這很不一樣。colour與color是地區用詞差異,「靑」與「青」、「敎」與「教」則不是。儘管中文維基百科和英文維基百科的規則基本相同,但中英文的文字處理非常不一樣。(而且英文也不需要繁簡轉換,來人啊,把WP:CST給廢了![開玩笑的]
四、「正如前述《繁簡處理指引》異體字段落所規範者應該是條目標題及內容。[來源請求]
五、「如果《重定向》都未立為指引,憑什麼出現下位法?未立法先立附屬法例,是否適當呢?」WP:RDRNC是經過共識確定的方針,且與本討論無直接關係。如閣下對此方針有異議,請另開討論,勿在這裏談。
另:又稍微改了下措辭( 囧rz……)。--錯誤:簽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如果此提議沒有通過,本人很可能會創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2017年8月7日 (一) 12:59 (UTC)
而且《繁簡處理指引》異體字段落分陳各種情況,要編者按情況考慮清楚是否要轉換異體字。而就算異體字轉換為常用字體亦只是提倡,而非必須。此提案思維就由提倡跳到刪除?太遠了吧?--J.Wong 2017年8月5日 (六) 08:16 (UTC)
明顯不必要,只有明顯的才行,就像現行標準中「明顯筆誤」一樣。--錯誤:簽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如果此提議沒有通過,本人很可能會創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2017年8月7日 (一) 12:59 (UTC)
對於R3的使用我一直有疑問,正好也在這裏提一下吧。「明顯筆誤」到底是什麼?是指「蘋果」筆誤成「平果」這種嗎?然而曾有人將「名畫」重定向到某人名,然後被我提刪,存廢討論中被R3速刪。這應該是明顯「錯誤」,而不是明顯「筆誤」。--Tiger留言2017年8月4日 (五) 00:41 (UTC)
@Tigerzeng個人覺得是筆誤,把字寫錯了。--正在學習友誼魔法且尚未徹底離開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如果此提議沒有通過,本人很可能會創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這樣的重定向)2017年8月4日 (五) 10:46 (UTC)
照閣下概念,既然一定要限死,非黑即白,那應該把情況描述得更仔細。何為明顯呀?其次,就算真是要刪除,為什麼不能是提刪,而是快速刪除呢?有何必要要即時刪除?然後閣下未能解釋為什麼《繁簡處理指引》異體字段落只是提倡,為什麼到了這裏就變成必須。最後,請閣下恪守《簽名指引》,縮小簽名。--J.Wong 2017年8月8日 (二) 08:07 (UTC)
而且在下之所以在說建議先確立《重定向》為指引,是因為首先重定向數量不少,款式也不少,每次這樣小修小補,是否適當呢?《重定向》之中正正有列出重定向存廢原則。而如果原則得以確立,就會與這個修訂有矛盾。--J.Wong 2017年8月8日 (二) 08:33 (UTC)
@Wong128hk(:)回應一、「明顯」的意思就是「格式錯誤,或明顯筆誤的重定向」中「明顯」的意思。(另:簽名已修改。)
二、「為什麼《繁簡處理指引》異體字段落只是提倡,為什麼到了這裏就變成必須。」這個「必須」只是在特定情況下「必須」,也就是在創建重定向頁面的時候。我並沒有提議要把WP:異體字中的「提倡」改成「必須」「應該」這樣的詞(至少當我說這句話的時候還沒有)。就像一般的刪除需要存廢討論,而WP:CSD規定的情況則不需要一樣。
三、如果閣下有關於WP:R的建設性意見,請到互助客棧(就是這兒)提出。祝編安!--錯誤:簽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2017年8月8日 (二) 13:16 (UTC)

(-)反對:先不說是否正當,這種問題走提刪流程不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另外,如果某些字經常錯誤建立,應該用黑名單和AF避免,而不是走速刪。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8月9日 (三) 08:13 (UTC)


@Wong128hk@hat600閣下說得對。就這樣吧—— 撤回請求--錯誤:簽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請ping我。2017年8月9日 (三) 12:48 (UTC)

修改快速刪除方針之G11條款

現行條文

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或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

  • 頁面只收宣傳之用,並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須注意,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並不直接導致其自然滿足此速刪標準。
  • 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否則應以關注度提報或提刪替代
提議條文

明顯的廣告宣傳頁面,或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

  • 用戶頁不適用後一條。
  • 頁面只收宣傳之用,並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須注意,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並不直接導致其自然滿足此速刪標準。
  • 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否則應以關注度提報或提刪替代

根據用戶頁指引,用戶頁可以只放自己的聯繫方式,這與本條方針矛盾。考慮到這類用戶頁完全合理,現提議對用戶頁使用G11提刪時必須符合「明顯的廣告宣傳」,而不能僅僅因為「只有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的頁面」速刪。是否是明顯的廣告宣傳很容易用常識判斷,例如只有公司聯繫方法的大概率是宣傳;加上後一條反而會誤殺正常的用戶頁(如special:permalink/46227285)。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9月17日 (日) 03:00 (UTC)

  • (-)反對修改,原條文已有「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而用戶頁上的個人聯繫方法並「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留下聯繫方法等同於維基百科的「電郵」功能。故認為無須修改。--安迪安迪安迪安倍~~(颱風吹襲|留名記錄2017年9月17日 (日) 03:33 (UTC)
  • (!)意見:感覺加上這句話有點一刀切(雖然還沒想出反例)。G11的本意就是刪除明顯廣告,應該屬於可以用常識判斷的範疇。或許可以把「相關人物或團體的聯繫方法」理解為廣告的一種。--Tiger留言2017年9月17日 (日) 06:28 (UTC)
  • 如果是在條目內,這肯定不行,而且有AF阻擋,但在用戶頁放上自己的QQ無不可,但該限制公司、粉專等QQ,個人算同意此修改,不過實際判斷還是需要與上下文的人工判斷,如提供XX服務、設備,私訊QQ。--Zest 2017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

就該款的說明「頁面只收宣傳之用,並須完全重寫才能貼合百科全書要求。須注意,僅僅以某公司或產品為主題的條目,並不直接導致其自然滿足此速刪標準。」「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建立僅為廣告宣傳而建,否則應以關注度提報或提刪替代。」似乎不應導致僅提供使用者聯繫方式的使用者頁面符合快速刪除標準。——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17日 (日) 12:03 (UTC)

修改快速刪除方針之A1條款

當前,快速刪除方針的A1條款是這樣說的:「A1. 非常短,而且沒有定義或內容。」這一條款不甚明確,且具有誤導性。總有用戶會問,究竟是「(沒有定義||沒有內容)」,還是「沒有(定義||內容)」?另外「內容」的定義是什麼,怎麼才算沒有內容...

這種不明確性實際上來自一個久遠的翻譯錯誤。眾所周知,中文維基百科大部分方針都是從英文區翻譯過來的,快速刪除方針也不例外,它翻譯自2006年的英文CSD方針。當時的英文方針是這麼說的:Very short articles providing little or no context (e.g., "He is a funny man that has created Factory and the Hacienda. And, by the way, his wife is great."). Limited content is not in itself a reason to delete if there is enough context to allow expansion. Google may help in determining context and allow for the article's expansion.然而,譯者錯誤地將「context」(語境、上下文)翻譯成了「定義或內容」,從當時的英文方針可以清楚地看出,A1針對的並不是缺乏內容(content)的條目,而是缺乏上下文的條目。

現在英文維基的CSD方針則進一步明確了A1的含義:"This applies to articles lacking sufficient context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the article."即「缺乏足夠的上下文,以至於無法辨認條目的主題」。比起「沒有定義或內容」來,英文方針的解釋顯然更加清晰,更不容易引起歧義。

因此,我建議將A1修訂為:

A1.非常短,而且缺乏足夠的上下文:這適用於「缺乏足夠的上下文,以至於無法辨認主題」的條目。例如:「他是一個很有趣的人,他創建了工廠和莊園。並且,順便提一下,他的妻子也很好。」

--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5:36 (UTC)

建議改為「缺乏足夠的描述」。英文說context是合適的,但是中文說上下文就顯得比較彆扭。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2日 (二) 06:52 (UTC)
  • (!)意見:威宜自嚴而寬,A1是條目的第一條款項,原本的內容是「非常短,而且沒有定義或內容」,但是若改成「非常短,而且缺乏足夠的上下文」,那其實是要符合兩個條件,顯然是放寬標準,如果很長卻沒有上下文的話,該如何呢?如果要改,為什麼不直接改成英文現行A1版本呢?也就是「沒有脈絡」為主要原則,然後在A1款項內部加註說只適用於很短的文章,比較合適?-溪壑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7:29 (UTC)
  • A1大部分都是內容只有一兩句,而且沒有附上來源,這類條目當接受巡檢時,基本上沒有來源引證可作擴充。為更清晰表達怎樣符合A1,可增加範例以供參考,例如頁面只有「陳大文是華東第一中學的好老師」。--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9:47 (UTC)
    • 「陳大文是華東第一中學的好老師」,如果這學校只有一位老師叫陳大文,您的例子就不符合A1,反之,則符合A1,這個範例並不恰當。--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9:51 (UTC)
      • 其實也未能表達是哪位陳大文,因為讀者只能根據已有的頁面內容判斷。--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0:02 (UTC)
      • 照樣照句,「陳大文是地球上的一個好人」,如果只有一個人叫陳大文,那麼這樣符合A1嗎?感覺這個判斷就不對。--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2日 (二) 10:26 (UTC)
        • 按照enWP的現行方針,不符合A1。"If any information in the title or on the page, including links, allows an editor, possibly with the aid of a web search, to find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subject in an attempt to expand or edit it, A1 is not appropriate."--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0:33 (UTC)
            • 在下於上文已經指出A1是沒有附上來源的,這點與 閣下拿出的英文版方針沒有衝突,在下的例子與在下先前掛A1速刪的陳園心類似,都是一兩句在某校的人物,又沒有來源,如果這樣都不符合,不如把速刪A1撤銷掉,全部要走小小作品及關注度好了。在下雖不是巡查員,也提報過不少A1,但在下處理A1並不隨意,基本上即使頁面沒有來源也會網上搜索一次,線上缺乏來源後才掛A1,這程序不是每位巡查者都會幹的,依在下淺見,中文版有不少巡查員掛A1、G1、G11等速刪模板要比在下快手得多。--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17:51 (UTC)
          • 能找到相關資料是能協助判斷標準嗎?如果陳大文是個默默無名的人,搜尋不到任何資料,或者隨便產生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名,應該就符合A1?--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2日 (二) 10:37 (UTC)
  • 其實現有A1舉的例子基本足夠用以判斷,明顯就是只有簡單定義(可能也是小小條目),或者通過文段仍無法判斷為什麼要為其建立百科內容的話。則可以認為可能滿足A1.——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2日 (二) 12:20 (UTC)

沒有定義是指找不出它(條目)要講的主語(被講的物體本身),而沒有內容是指一個字也沒有。因為本體默默無名的話應走知名度,沒有內容(空白)的話走A1,太短走小小條目,一大堆廢話的話則立即改進(掛模板)Pigppp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5:22 (UTC)

  • 快速刪除的A1與G1是有分別的,沒有內容(空白)頁面或亂碼應提報G1,內容與主題關係不明又缺乏來源的一兩句條目可以A1,一大堆廢話則要看情況,因為 閣下沒有指出是那樣子的廢話,但明顯用於人身攻擊可以G3,小小作品通常用於有關注度但內容不足50字的條目,關注度並不一定是短小或沒有來源的條目,在下所見不少提關注度的條目篇幅不小,但來源不符合關注度或不是可靠來源。不過,除符合G1的亂碼白頁,在下建議其他新條目都應在網絡搜尋一下標題,以便作出較準確的處理。--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6:27 (UTC)
  • A1其實主要用於非亂碼但又明顯沒有建設性的條目。因此,單純以未能辦識主題可能會過於寛鬆。--Шәτіт🐷0 2017年9月16日 (六) 04:50 (UTC)
  • 或者是「非常短,且缺乏上下文理或無明確定義的內容」?雖然我也感覺我說的是廢話--​小楓莊園後花園 2017年9月25日 (一) 13:30 (UTC)
現行條文

O1. 用戶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或其子頁面。

如果是從其他名字空間移動來的,須附有合理原因。
提議條文

O1. 用戶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或其子頁面,以及用戶討論頁的子頁面

不包含用戶溝通用的討論頁及透過移動方式存檔的溝通用討論頁。
如果是從其他名字空間移動來的,須附有合理原因。

理由:用戶討論空間子頁也可被用作與用戶空間相同作用(寫草稿、當沙盒),也應有較大空間可以決定刪除(O1與G10之間差異),因此提議O1納入用戶討論空間,可以應用在:使用翻譯功能建立在用戶頁,對應討論頁會自動掛上{{translated page}},而後移動到條目所留下之重定向;有他人編輯過的沙盒;簽名版等等各種情況。此提議主要在解決不能G10刪除的窘境

但由於Wikipedia:用戶頁#我如何刪除我的用戶頁和討論頁?:「由於使用者討論頁紀錄了共識的形成過程,你只能通過頁面存廢討論來請求刪除使用者討論頁。」所規定,在用戶討論空間允許O1速刪時須設定例外不可速刪情況,因此訂出溝通用的討論頁不可速刪,此通常指Special:MyTalk,也包含例如是同時啟用Flow與一般討論頁並用的User_talk:xxx/Flow),及透過移動方式存檔的原先討論頁(User_talk:xxx/存檔,但是剪貼移動式的存檔可速刪,此理由是為了保留編輯歷史)。簡而言之:判斷標準是編輯歷史裏有其他用戶編輯為用戶對話的內容不可速刪,須交存廢討論

再舉出幾例可能的情況

  • 用戶要求針對留言主題到不同頁面:User talk:xxx/條目討論、User talk:xxx/機械人問題、User talk:xxx/小工具問題、User talk:xxx/其他建議之類的,以上頁面若有人留言過則不可速刪,但如果User talk:xxx歷史裏沒人留言過可以速刪。
  • 用戶討論頁放置軟重定向請求他人到其他語言維基留言,且沒有人留言過,可以速刪。
  • 純粹的路過簽名版,可以速刪。

其實情況並不複雜,根據上方簡而言之的判斷標準即可。

如果有無法理解的地方,請提出來。針對實際修改的條文遣詞用字的琢磨也希望大家能提供意見。--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5日 (五) 13:10 (UTC)

討論區

  • 建議改一下 再舉出幾例可能的情況:「*用戶要求針對留言主題創建頁面:User talk:xxx/條目討論、User talk:xxx/機械人問題、User talk:xxx/小工具問題、User talk:xxx/其他建議之類的,以上皆不可速刪,但仍有例外,如果User talk:xxx/機械人問題歷史裏等頁面沒有留言則'''可以速刪」--安迪安迪安迪安倍~~(颱風吹襲|留名記錄2017年9月15日 (五) 13:20 (UTC)
範例改為「以上頁面若有人留言過則不可速刪」。--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5日 (五) 13:24 (UTC)
這不就是O1和G10的合體嗎?--Шәτіт🐷0 2017年9月16日 (六) 04:52 (UTC)
(本人傾向於反對,但是不論如何,)建議將主條文更改為用戶頁或其子頁面,以及用戶討論頁的子頁面,儘可能避免誤讀。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6日 (六) 17:49 (UTC)
@hat600:能否稍微說明一下反對的原因?--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7日 (日) 02:49 (UTC)
如果這樣的需求不是很大的話,走提刪就好了啊,等7天而已,又沒人會反對。如果加上這條,惡意利用規則的可能性,以及我們為了防止惡意利用規則所做的工作成本反而更大(因為這樣改完之後恐怕經常需要和不了解的用戶解釋)。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9月17日 (日) 17:37 (UTC)
按我的經驗,這需求不是說多到每天都有,但也不少,甚至是一次很大量(例如一次將很多草稿移動到條目),會提議加入快速刪除,便是認為絕大多數的例子都是不需討論就可以刪除的;我認為用戶討論頁子頁性質跟用戶頁子頁一樣,大多做為草稿沙盒,用戶應有如同現在O1一樣的決定權,我想不到惡意利用的可能(從其他地方移動過來的已是現行條文所防止);和不了解用戶解釋我想問題不大,而且管理員執行刪除本來就要檢查編輯歷史,反而是用戶誤用O1的情況比請求刪除討論頁的狀況多(例子)。--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9日 (二) 04:51 (UTC)
這樣不嚴謹,最好是「用戶子頁的討論頁」,因為這樣不包括用於溝通的用戶討論頁。保留不包括移動去的用戶討論頁或存檔的討論頁。——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7日 (日) 00:59 (UTC)
@hat600cwek:已修正,還是寫得明瞭好,通常對話頁本身都是都是會有人留言的(原本寫那樣的用意請見上方情況舉例第二項)。--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7日 (日) 02:49 (UTC)
其實應該還有人在用戶頁建條目的。--Patroller討論|留名2017年9月23日 (六) 12:12 (UTC)
@hat600:對於我的回應是否有更多意見?其他人亦歡迎提出。--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2日 (一) 16:35 (UTC)
這樣子對管理員的審查能力要求提高了。私以為有隱憂-流程愈簡單愈不容易出錯。--Temp3600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9:44 (UTC)

關於快速刪除方針刪除方針的修改爭議

近日,Nevermind3017閣下逕自就快速刪除方針刪除方針做出修改(Special:Diff/47054327Special:Diff/46980381),不過Wong128hk閣下則認為此已涉及改變共識的呈現,因而導致兩造對對方的數次回退;在下認為,既然對方針的修改方式已有爭議,依照共識方針規定:

方針與指引反映既定共識,並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因此,在方針的修改上,維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頁面更高的參與度和共識。重大修改應首先在互助客棧和討論頁提出,並提供足夠長的時間以確保議題能在實施前充分討論。小修改可以直接編輯,但亦應經過嚴格仔細的檢查,並在編輯摘要、對應的討論頁或互助客棧解釋自己的更改。任何使用者都有權回退無任何解釋且涉及實際內容的更改。在修改方針時,應緩慢而保守。積極謀求他人看法與同意的編輯,更容易為社群所接受。

不論是否有對方針有實質性的改動,都應該回歸原貌,並基於一般方針修改程序,交由社群共識。故將此案提報至此,除希望請兩造停止回退外,也希望社群能對方針的修改發表意見,歡迎參與討論。——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22日 (三) 10:34 (UTC)

--175.167.138.187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1:10 (UTC)
沒必要修改,從格式手冊上來說超出了加粗使用的範圍,再者這樣加粗有可能隱含強調論點,可能會導致解釋上的偏差。——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22日 (三) 12:17 (UTC)
安亭這個花式刪除…………--HAL Le Révocateur 2017年11月23日 (四) 06:13 (UTC)
大家好, 關於以上討論
依照共識方針規定:
方針與指引反映既定共識...
  • ...重大修改應首先在互助客棧和討論頁提出...

>>> 並非"重大修改"

  • ...小修改可以直接編輯,但亦應經過嚴格仔細的檢查,並在編輯摘要、對應的討論頁或互助客棧解釋自己的更改。

>>> 刪除方針中第一次是忘了於編輯摘要解釋,但被W君回退後已經補回 ("調整格式、排版 修飾語句"); 至於快速刪除方針的修改則是一開始已經有寫明是添加"小小作品範例", 及後更再澄清修改目的為"讓事情更易懂"

  • 任何使用者都有權回退無任何解釋涉及實際內容的更改。

>>> 那兩個更改 1. 既有解釋; 2. 並不涉及實際內容

  • 在修改方針時,應緩慢而保守...
>>> 被回退那麼多遍, 自是緩慢, 只敢動一下粗體, 加個已有例子連結, 當屬保守。最後搞了一通, 結果都還是沒改成, 當是保守之最了。
敬希諒解。Nevermind3017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06 (UTC)
「被回退那麼多遍, 自是緩慢」在下完全看不出「被回退」就是「緩慢而保守」的表現,抑不代表「緩慢而保守」就可以在無共識、有爭議的情況下對方針逕自改動;如果來往回退可稱「緩慢而保守」,是否大部分的編輯戰都可以符合這一要件?——Aotfs2013 留於 2017年11月23日 (四) 17:01 (UTC)
我認為對於小小條目的解釋並沒有需要,因為有連結過去;而加粗的內容均為注意不要順便決定刪除,意有強調之意,實際上並無此需要。——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24日 (五) 00:45 (UTC)
我沒有所謂。但既然有其他用戶反對,就別改了吧。--Temp3600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8:32 (UTC)
加粗字體的使用應儘量克制。維基稱「頁面」不稱「文章」。每個方針里的用語都是和其他方針、指引有關聯的,修改應慎重,一個詞(比如「頁面」一詞)的修改很可能牽涉很多問題。另外既然引起了較大爭議,那似乎就並不屬於可直接編輯的小修改。還是應尊重社群共識,畢竟現存的文字都是由社群共識擬定的,且已經過多年實踐。Sgsg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2:26 (UTC)

在WP:CSD方針頁面中修改對G1、G11的定義說明(引入英文版更詳盡的定義)

如題,英文版en:WP:CSD中的定義相比現行定義更加詳盡、準確,可以幫助巡查員更準確地使用相關模板。因此,個人做了翻譯,並針對中文語法習慣做了一定調整,在此提案。

  • 將G1的說明替換爲以下內容:

英文原文:

  • 將G11的說明中替換爲以下內容:

英文原文:

--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8日 (四) 13:26 (UTC)

  • 「...存在不符合G1標準的歷史版本,那麼條目就不適用G1。」冗餘,已明訂於快速刪除方針首段。--Xiplus#Talk 2017年12月29日 (五) 11:17 (UTC)
  • (=)中立,現在大家執行的標準似乎就是這樣,可加可不加。--Yangfl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2:47 (UTC)
  • (-)傾向反對,提議較長,不利於快速閱讀,細則應該簡明或分段排版。「全文都完全讓人無法的條目」缺字,「條目」非G系。「如果條目的主題具有一定關注度,……,那麼最好提報存廢討論」偏操作指引而非方針、缺乏共識(假如初版只是宣傳稿)。「如果條目只是用中立的觀點敘述內容」缺乏操作共識(例如一個偏僻便利店)、存在衝突。如果修改,一些(&)建議(參考提議的中譯和現有條文):

G1. 頁面內容無從理解。

  • 如果頁面(含歷史版本)包含任何有意義的內容,則它不適用G1。G1不適用內容或品質不良的可理解頁面。

G11. 頁面只有十分明顯的廣告宣傳,或只有相關人物、團體的聯繫方式。

--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5:45 (UTC)

WP:快速刪除中增加一個新的理由——將用戶頁用於存放明顯的無關材料

搬運自英文維基百科。英文站命名是U5,考慮到中文維基百科的現行方案建議命名爲O5:

--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8日 (四) 13:36 (UTC)

只考慮提議條文前半段,例如這個嗎?--Xiplus#Talk 2017年12月28日 (四) 14:49 (UTC)
  • (-)反對,先前有人提過這個。我記得當時是這麼說的:用戶的行為如何和頁面是否需要刪除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繫。所以考慮用戶是否「只編輯自己的用戶頁及子頁面」不合理。--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14:58 (UTC)
我想先了解這個提案的目的是不是用來提刪User:藍桌餐廳一類的頁面。--Temp360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3:19 (UTC)
提案不針對任何具體個案。--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9日 (五) 16:57 (UTC)
@Temp3600我覺得嘛,這應該不是用作速刪@Bluedeck的大量分身。--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錯! 2017年12月29日 (五) 16:22 (UTC)
是的,因為有個要求說用戶必須只來host不干別的。可以猜想英維規定這個的時候也有考慮到類似Bluedeck一類的用戶所host的內容的情況。Bluedeck 2017年12月30日 (六) 03:08 (UTC)
我覺得提出新規則時,心裏總要有個目標/例子才行。所以我想提案方先提出具體例子,再作討論。如果中文維基沒有需要這一條的情況,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Temp3600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4:24 (UTC)
這例子不一定是實際存在的例子,也可以是假想的。Bluedeck 2018年1月3日 (三) 17: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