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删除方针/存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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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想到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共代理服务器IP的标记页面还应该排除啊……--YFdyh000 2012年11月13日 (二) 09:25 (UTC)

但由于YFdyh000“感觉好麻烦”最后这事不了了之了。

总之,提供几个选项

  • 允许有贡献的固定IP建立用户页,加上限制如必须是自己创建。
  • 专门设localhost条款允许127.0.0.1::1设置用户页。
  • User:127.0.0.1移动到类似于Wikipedia:localhost这样的项目页面(但也要禁止在重定向上

挂速删)。

最后-d过的都叫一遍好了

以上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12月27日 (六) 13:55 (UTC)

选项里的“固定IP”怎么认定?--Jimmy Xu 2014年12月27日 (六) 14:54 (UTC)
我觉得只保留两个环回IP(v4的127.0.0.1和v6的::1)的IP用户页就可以了,因为这两个相当于服务器上的本地IP的调试操作或者“伪”本地操作(某次流量迁移故障),这两个在IP协议上具有特殊性,可以作为一种声明。其他所谓固定地址无法考证,的确没需要为其保留IP用户页。(Jimmy曾经提过有小批以10.0.*的编辑,是属于私用地址的,不会又是流量迁移错误的问题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12月28日 (日) 03:15 (UTC)
cf. IANA IPv4 Special-Purpose Address RegistryIANA IPv6 Special-Purpose Address Registry~--Jimmy Xu 2014年12月28日 (日) 03:28 (UTC)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明明不是个事的事情非要闹出点事。非要改就加例外吧,不然就要求用jimmy-bot而不是abot跑,至少管理员可以挡住。--Kuailong 2014年12月28日 (日) 18:20 (UTC)
仔细看Special:用户贡献/127.0.0.1或其他IP的贡献页的话,“127.0.0.1的贡献”这一行是没有链接的,而登录用户的贡献页这一行是有链接。也就是说,系统本身就是默认ip用户没有用户页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2月29日 (一) 01:34 (UTC)
其实要注明的话,在对话页顶部不就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12月29日 (一) 01:36 (UTC)
照目前来说这样会符合CSD O3~--Jimmy Xu 2014年12月29日 (一) 02:44 (UTC)
咦?既然是G15,那就注册一个User:127.0.0.1不就解决了吗?--—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讨论)加入。 2014年12月29日 (一) 02:04 (UTC)
要有用户页必先建立账户,简单不过。--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12月29日 (一) 02:06 (UTC)
说注册的你去试试看,为了防止出现混淆MediaWiki系统不允许使用可能被认作IP的字符组合作为用户名。 --达师 - 318 - 527 2014年12月31日 (三) 02:54 (UTC)
抱歉,对系统不了解。--—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讨论)加入。 2014年12月31日 (三) 05:15 (UTC)
如果注册,本身就会遭到全域过滤器阻止;如果不注册,两位管理员bot又不愿意加白名单,难道说这个问题恐怕得找一个匈牙利人叫“Tisza Gergő”(元维基m:User:Tgr)过来帮忙?--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03:28 (UTC)

私以为,User:127.0.0.1应该属于著名的全域特例吧~实在不理解这个为什么要G15,毕竟IP用户不能建立用户页的原因在这里显然不适用--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5年1月2日 (五) 06:36 (UTC)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不是因为对面是机器人的话,这个Jimmy-bot早就应该按照回退战封掉了的说……--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5年1月2日 (五) 06:42 (UTC)

看不出保留这个用户页会有多严重的后果。--Kegns留言2015年1月10日 (六) 15:40 (UTC)

赶脚留着挺有用的。。。参照英文的做法咯,User:192.168.1.1还会跳转到专用网络呢^_^2q1w2007留言2015年1月11日 (日) 08:06 (UTC)

建个例外就能解决的事情吧……—Chiefwei - - 2015年1月12日 (一) 03:21 (UTC)
要是技术上不难解决就加白名单,或者支持一下{{bots}}。Bluedeck 2015年1月19日 (一) 17:46 (UTC)
又不牵扯到通知用户关{{bots}}什么事儿?--Jimmy Xu 2015年1月20日 (二) 05:50 (UTC)
不建议特殊IP特殊对待,所有IP一视同仁除非是BUG。--脳補。◕‿◕。讨论 2015年1月22日 (四) 13:46 (UTC)
恐怕我的意见是(-)反对,万一有系统管理员参与车轮编辑+删除战呢?--Liuxinyu970226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04:38 (UTC)
所以现在就直接删了加白纸保护?随便了。--Kuailong 2015年1月26日 (一) 18:56 (UTC)
再挂三天。如果没有更多意见我就去改WP:CSD了。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1月27日 (二) 01:58 (UTC)
我没搞清楚,谁创建了User:127.0.0.1用户页?--Gqqnb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08:38 (UTC)

页面标记为侵权后,G11理由便不存在?

管理员Wcam持有此观点。但个人认为,除G16以外的速删理由与侵权检查并不冲突。将页面使用{{copyvio}}替换后,其内容仍然存在于编辑历史中,如果由于误操作等原因,导致侵权不成立,由于此时页面已标记为已巡查,则有可能导致本应速删的条目漏网。不知各位编者的看法如何?—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6日 (四) 16:30 (UTC)

条目标记为侵权后,应正常走完侵权验证流程(保留7日),不应当以快速删除为理由干扰这一流程。一个只包含{{copyvio}}模板的页面是显然不符合快速删除G11理由的。如果侵权验证后条目未被删除,且符合快速删除理由,才应另行提出快速删除请求。--Wcam留言2015年2月26日 (四) 16:51 (UTC)
@Wcam:快速删除的目的正是为了避免一些明显需要删除的页面需要经过繁杂的程序才能删除,其中自然包括侵权验证流程。速删对于侵权验证流程的“干扰”也不能成立,因为如果速删成立,那么7天流程根本不应当存在,而且侵权验证记录中的页面链接也会指向不存在的页面,只可能减少验证的工作量而不是增加。—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6日 (四) 16:58 (UTC)
个人认为如果页面同时满足多种处理方法的话,应该以最有效的方法为先。广告加上侵权的话,G11应该是比较有效率的。—AT 2015年2月26日 (四) 19:07 (UTC)
个人支持G11优先。不少疑似侵权条目其实是版权所有人自己发来的,所以可以通过授权解除CV,之后还是会符合G11速删,虚耗授权人/OTRS成员时间。--Kuailong 2015年2月26日 (四) 20:13 (UTC)

(*)提醒:争议的焦点并非侵权和G11哪个优先,而是条目已经被挂上{{copyvio}}后,是否可以再挂G11速删,例如这一编辑。并不反对广告加侵权条目首先挂G11,但是一旦挂上{{copyvio}},条目上显示的仅仅为侵权验证通知消息,并非广告宣传内容,G11明显不能成立。管理员在处理快速删除候选条目时,如果眼前所见条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快速删除理由,并且有其他处理方法的流程正在进行中,适当的作法是移除快速删除模板。--Wcam留言2015年2月26日 (四) 20:46 (UTC)

@Wcam:这个结论并不如您所说的那么“明显”。{{copyvio}}只不过是hold住原先条目内容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条目本身的内容存在于条目的历史编辑,而用{{copyvio}}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已,其本身并不是条目内容。如果要论“正在进行”,提删和关注度模板一旦挂上,说明条目也正在进行相应的处理流程,侵权验证不过是类似的流程之一,并不能因为{{copyvio}}取代了正文,就表示侵权验证是最高优先级的流程。—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0:56 (UTC)
先前我已经数次对已经加上{{copyvio}}的页面加上速删模板,从来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争论。如果您觉得对于类似页面,查看历史编辑很麻烦,也请不要回退速删模板,让愿意查看的管理员来处理即可。—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1:03 (UTC)
我的理由很简单:只要当前页面并没有显示明显广告宣传内容(提删和关注度与此不同,不会取代原有内容),速删理由G11就不成立,挂上G11就是不合适的。今后如再遇到相同情况,本人不会改变处理方法。--Wcam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01:46 (UTC)
@Wcam:既然您支持G11优先,又认为加入{{copyvio}}以后便不能添加G11,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对于一个既侵权又涉及广告的条目,G11到底“优先”在哪里。
  1. 条目未经过任何巡查,则根据WP:CP,同时添加{{copyvio}}覆盖内容,以及速删模板(此时速删模板是否有效,请解答);
  2. 条目加入{{copyvio}},根据您上面的看法,不应当加入G11速删;
  3. 条目加入速删模板后发现侵权,则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应当采取措施阻止用户访问其内容,也就是加入{{copyvio}}。
结论:在您的理解下,{{copyvio}}优先级在任何情况下均高于G11。请解释。—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3:18 (UTC)
@Antigng:现在的争议要点在于,{{copyvio}}是否是“页面内容”。我觉得不是,因为{{copyvio}}的作用只是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阻止用户访问页面内容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内容本身。并且速删的作用正是为了节约社群的精力,因此垃圾条目并不能因为加了{{copyvio}}就拥有了死缓的特权。—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02:54 (UTC)
似乎是User:2011wp擅自加入的[1],未见讨论。--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03:15 (UTC)

版权验证理应隶于存废讨论,无论《快速删除守则》,抑或存废议主页,都表明不符速删守则就应交付存废议。如是者,则应该G11优先。况且,英文更有速删标准,可速删明显侵权页面。--J.Wong 2015年2月27日 (五) 04:25 (UTC)

符合G11的证据在版本历史,我删除侵权又涉及广告的条目前先查看最初版本以及加入{{copyvio}}前的最后版本。--Lanwi1(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04:47 (UTC)
而且查看挂了CV页面的上一个历史版本也很简单,T:Copyvio上直接就有链接,点一下链接查看历史版本比回退提删编辑还少一次点击呢。--Kuailong 2015年2月27日 (五) 06:45 (UTC)
符合G11就应该快删。—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欢迎参与节目表废存投票 2015年2月27日 (五) 06:49 (UTC)

总结一下:涉及侵权的条目,如果其历史版本内容符合G11,则可以在{{copyvio}}之上加挂G11。对这一说法是否都同意?--Wcam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13:52 (UTC)

(+)支持,而且(不管如何加入的)现时WP:CP也是这样写的。--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14:35 (UTC)
(+)支持,作为提出问题者。—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7日 (五) 15:23 (UTC)
(+)同意。--Jimmy Xu 2015年2月27日 (五) 16:00 (UTC)
当然速删,就算给7天过关了一样都还是G11,何不早早删除而浪费7天?--113.52.126.14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20:55 (UTC)
(+)同意,我觉得告示文章是不一样的东西,Copyvio模板和G11模板就是一个告示,两个只是差在,会针对原文文章覆盖,跟不会覆盖而已,文章为主,告示为辅。--Irrigate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1:48 (UTC)
(+)同意WP:CSD旨在加快处理显然不合适的页面或文件,省去存废讨论的时间,理应包括版权验证。--SFSQ2012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5:54 (UTC)
话说我觉得侵权处理也应该加快时间,7天太长了,完全没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2月28日 (六) 07:06 (UTC)
3天,我觉得会较合理。--103.10.199.154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9:42 (UTC)
对于明显抄袭版权所有网站的条目应当学习英文维基的做法,直接快速删除。—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8日 (六) 10:38 (UTC)
(-)反对g13,中文维基连WP:a4都经讨论取消了,认为afd不能由csd代替。况且有时明明百度维基是一个人写的,只是新手不知道如何授权。真正应该学习的是英文维基侵权拯救小组极为认真的工作态度。没被csd的条目九成都被拯救了。那边管理员也会仔细检查是否全文侵权,非全文侵权是不删除的。--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11:53 (UTC)
百度百科属于版权不明,因为百度生成创建者可以自选授权(尽管没人知道怎么选)。这一速删规则专门用来对付直接把整篇新闻贴上来的那种条目。—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8日 (六) 13:13 (UTC)
及时/突发新闻报道是没有版权的。凭以往经验,复制博客/百度/官网居多,复制新闻甚少。--Antigng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14:33 (UTC)
纠正一下,根据大陆著作权法,事实报道不具有版权。但一旦形成对事件的总结与评论,这一条就不再适用了。—思域无疆大道 事体 机器 2015年2月28日 (六) 15:55 (UTC)
(+)同意。--广雅 范 2015年2月28日 (六) 10:45 (UTC)
(+)支持快速删除历史版本为广告的侵权条目,但反对速删一般侵权条目。--Carrotkit维基和平约章维基布告板‎ 2015年2月28日 (六) 10:49 (UTC)
(+)支持,和三四年前不同,我现在主张收紧侵权审查的时间和程序,所以更倾向于 G11。现在每天的侵权条目量与12年左右相同,大致上每天10-15个左右,然而2012年时候,大概其中有七八个条目值得重写和保留,现在(2015年)可能不足一二。因为大致具备关注度和收录标准的维基条目达到一个高度后,如今的侵权条目都或多或少同时伴有着关注度、广告宣传等问题。而这些条目,就算我们保留七天后删掉,在今后的几年中也不易重建。--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2月28日 (六) 15:19 (UTC)
(+)支持:--飞贼燕子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15:35 (UTC)
(+)支持,作为经常处理者。--Lanwi1(留言) 2015年3月1日 (日) 06:38 (UTC)

Draft: 名字空间的页面的快速删除理由选用


编辑X将草稿页面移动到了主名字空间,他应当以什么理由删除前者?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03:20 (UTC)

O1或G10?--广雅 范 2015年9月30日 (三) 03:24 (UTC)
个人以为不应当删除。--Antigng留言2015年9月30日 (三) 06:35 (UTC)
如果是自己建立的页面自己移动的话,可以援引G10。如果其他人移动的话,R2。—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9月30日 (三) 08:07 (UTC)
我想过R2,但后来认为R2不行,因为R2规定是条目名字空间→非条目名字空间。所以我觉得如果大家同意的话,那么我们就修改快删方针,就在R2上面加一条适用情况:Draft移入主名字空间的情况。(不过看上去Antigng肯定反对,可以问问为什么吗?)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13:35 (UTC)
因为没有必要啊。方针没有禁止非管理员把草案移入主名字空间,系统也没有赋予非管理员移动草案不留重定向的权利,那么有什么理由速删重定向呢?--Antigng留言2015年9月30日 (三) 13:46 (UTC)
你引用的方针是zhwp引入草稿功能之前拟定的,不应将这套方针的存在理解为对现状的认可。至于为什么要快删草稿页面呢?因为1)就直觉而言,草稿名字空间的用途是打草稿,草稿打完了就应该空出来。2)不空出来的话,非管理员就无法执行“将主名子空间页面移向草稿名字空间”的操作。3)在处理快删的时候发现了这样的需求(作者或者移动者对其提出快删,但未使用快删理据,因为没有这样的理据)。我只能想到这么多。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14:15 (UTC)
2 - 如果原来就是移过去的,非管理员可以移回来。Liangent留言 2015年9月30日 (三) 18:25 (UTC)
前提是没被别人再写一笔。Bluedeck 2015年9月30日 (三) 22:17 (UTC)
我认为需要修改Wikipedia:快速删除守则,若一个命名空间重定向到另一个命名空间不适用Wikipedia:快速删除守则#R2规定的话,则Draft:名字空间出现更多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林勇智 2015年10月2日 (五) 07:43 (UTC)
为何不直接默认设置为:移动草稿不留重定向。乌拉跨氪 2015年10月3日 (六) 18:06 (UTC)
管理员都是这么做的。不过非管理员没有不留的选项,只能留完再快删。Bluedeck 2015年10月4日 (日) 03:12 (UTC)
可以修改系统设置。--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4日 (日) 14:14 (UTC)
系统设置预设/默认为模组可以移动时不留重定向,因此可以设定移动时不留重定向[2][3]--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4日 (日) 03:18 (UTC)
(~)补充:因此可以也把草稿设定成移动时不留重定向,已经有其他名字空间提供此权限,如:模组。--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4日 (日) 14:17 (UTC)
技术上并不困难,在include/SpecialMovepage.php中:
//原文:
if ( !$handler->supportsRedirects() ) {
			$createRedirect = false;
		}
                elseif( $user->isAllowed( 'suppressredirect' )) {
			$createRedirect = $this->leaveRedirect;
		} else {
			$createRedirect = true;
		}
//修正为:
if ( !$handler->supportsRedirects() ) {
			$createRedirect = false;
		}
                elseif($ot->getNamespace()==NS_DRAFT||$nt->getNamespace()==NS_DRAFT){
                       $createRedirect = false;
                }elseif( $user->isAllowed( 'suppressredirect' )) {
			$createRedirect = $this->leaveRedirect;
		} else {
			$createRedirect = true;
		}

--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4日 (日) 15:17 (UTC)

原来非管理员也可调此系统设置?请问要到哪里调设定?如果这么设定了会不会以后操作都没重定向了?谢谢。-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5日 (一) 02:01 (UTC)
这种hack没可能实际使用。@A2569875:那个不是module名字空间移动不留重定向,是module的内容类型不支持重定向,而module名字空间里面的页面都是属于module内容类型的。Liangent留言 2015年10月5日 (一) 02:05 (UTC)
(:)回应:@Liangent:模组也可以重定向吧,这样写return require( '模块:條目名稱' );不就重定向了?--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29日 (四) 04:58 (UTC)
这个重定向和真的重定向的区别就像meta refresh放置一整页的iframe和真的HTTP redirect的区别一样。Liangent留言 2015年11月1日 (日) 22:31 (UTC)
所以说你们都在想办法不让Draft空间留下重定向咯?那么我可不可以认为你们还是比较赞同增加CSD R2的条款的咯?Bluedeck 2015年10月5日 (一) 04:56 (UTC)
我不完全赞同。若可移动不留重定向则支持增加CSD R2的条款,若不行则反对(因为删除它也是个纪录,而且那事实上不是删除是隐藏。该隐藏动作个人认为并无益处,而且还会占空间)。-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5日 (一) 07:17 (UTC)
不应以服务器为理由考虑这个问题。1、Jimbo说过,条目和记事的多少不影响运行的速度。2、即使从服务器角度考虑,移动不留重定向和移动后删除重定向的区别仅在于移动时创建的重定向版本,所以多出来的版本是因为移动时留重定向多出来的,而不是因为删除多出来的。3、留下更多Draft→主名字空间的重定向反而增加负载:因为会被Special:重定向页列表不断统计,同时增加了破坏和误操作的入口。Bluedeck 2015年10月6日 (二) 18:46 (UTC)
了解。那我(+)支持修改R2。-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26日 (一) 08:58 (UTC)
(+)支持修改G2。--Temp3600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5:30 (UTC)
(+)支持移动草稿不留重定向。--1=0欢迎参与WP:模仿专题 2015年10月20日 (二) 04:56 (UTC)
@Bluedeck:7天了,改否?--Temp3600留言2015年10月28日 (三) 18:30 (UTC)
虽然只有antigng坚持反对,但是明确赞成的人也不多,很困扰啊,要不隔一阵再开吧。Bluedeck 2015年10月28日 (三) 18:33 (UTC)
@Bluedeck:看上去已参与讨论者除antigng外皆赞成。- 和平の新用户页(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1 (UTC)
支持“移动草稿不留重定向”不算支持“修改csd吧”。--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3 (UTC)
至少我是暂时看不出实质差别啦?- 和平の新用户页(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6 (UTC)
我是坚决支持草稿不留重定向,但是坚决反对设置csd。另外我想是不是可以采用高级一点的方法,比如在localsettings.php中设一个$wgMoveSuppressRedirect的array,用来配置哪些移动操作需要留下重定向,哪些不需要。--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29日 (四) 02:48 (UTC)
了解,我觉得若阁下的方案能施行会更好。- 和平の新用户页(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29日 (四) 02:58 (UTC)
user:antigng[[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antigng说csd治标不治本。希望治本这可以理解。我不太明白的是为什么你要同时坚持不治标。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03:37 (UTC)
@Bluedeck:,从逻辑的角度说治标治本不矛盾,但是从人性的角度说治了标往往就会忘记治本。--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30日 (五) 09:15 (UTC)
(+)支持支持“移动草稿不留重定向”、(-)反对 反对修改或设置WP:CSD--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29日 (四) 04:43 (UTC)
user:a2569875[[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希望能知道您的理由?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14:34 (UTC)
1.时间复杂度较低,2.处里方便,3.不需要额外的编辑,4.不希望"贡献报告"中"被删除的编辑"数无故增加。--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29日 (四) 14:56 (UTC)
原来你是编辑计数器控吗。被删除的编辑计数怎么就变成污点了呢?巡查员的话每挂一次速删,已删除的编辑记录都会+1哦。为了这种目的而留着一堆重定向不删吗。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15:15 (UTC)
(:)回应@Bluedeck:有机会不增加就不要增加,我是算法复杂度控。--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29日 (四) 15:36 (UTC)
我读书少,实在看不出来这个提案还能和计算复杂度扯上关系。还好我早就有了共识泡汤的觉悟了。Bluedeck 2015年10月29日 (四) 15:38 (UTC)
(:)回应@Bluedeck:不是这样吧....你们为何不喜欢只要轻轻按一下移动就一劳永逸的(懒人懒得按第二下[即速删])的方法?为何你们一定喜欢要按两下以上的方法?会不会因为这次事件你就不理我了QAQ,懒人只要按一下方法,我错了吗,哭哭哭哭哭--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30日 (五) 01:32 (UTC)
又不是说改了CSD就不能改重定向了。(〜 ̄△ ̄)〜Bluedeck 2015年10月30日 (五) 01:34 (UTC)
对不起,@Bluedeck:,我会错意,本人在此献上最深的歉意,希望您不要因为共识泡汤而不理我,希望您能接受我的道歉,感恩。另外,我已改票,撤销反对票-宇帆(留言·联络) 2015年10月30日 (五) 04:05 (UTC)
不会这样的,你反应过度了。放到这里本来就是为了看大家反映的。共识通过、共识否决、得不出共识(泡汤)都是正常结果。请不要因为这个而支持。Bluedeck 2015年10月30日 (五) 04:18 (UTC)
他们的意思应该是想先改重定向再改CSD。- 和平の新用户页(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30日 (五) 01:46 (UTC)

快速删除方针之扩充


当今快速删除方针内,并无规范用户是否得以删除其讨论页,而仅能删除自己的用户页或其子页面。

至于使用者名称方针:“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使用者页面和使用者讨论页”,使用者页面指引:“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使用者页面和相关的讨论页。这样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个长期做出贡献的使用者决定要离开百科时。”,故用户应有权向管理员要求删除其讨论页,像用户页一样。

然而,在某次存废讨论中,有多位用户主张不得要求删除自身之讨论页。故今日在此交由社群讨论,并望若共识决定允许删除讨论页则增设相关快速删除方针、若共识决定不允许则删去后二者之叙述,以期避免二方针之冲突与造成用户之混淆。在此并邀请曾参与该次存废讨论之用户@AntigngCosine02D2513850Carrotkit淺藍雪:@James970028:前来讨论。以上。-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2:58 (UTC)

先解决未经讨论擅自修改方针的行为吧。--Antigng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2 (UTC)
@Antigng:那是“指引”不是“方针”,而指引不得违背方针。-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允许删除User talk页”和“不允许快速删除User talk页”两件事并不矛盾。--Mewaqua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3 (UTC)
@Mewaqua:我并未说他矛盾,只是这二者有潜在之冲突,应该要解决的。另外任何自动确认用户本就有权提删任何页面(顶多被快速保留)。-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补充快速删除方针:“管理员可直接删除符合下列准则而又挂有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或档案。若页面不符合下列快速删除准则,就应提案一般页面存废讨论或档案存废讨论。”,如不得快速删除之,则该用户无法“要求”管理员删除。-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10 (UTC)
(!)意见,“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快速删除”,对自己的用户讨论页提出存废讨论一样视为要求管理员删除,还有“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也不代表管理员就必须接受删除的要求,故此敝人看不出此案例和此两条例出现潜在冲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3:48 (UTC)
@Cdip150:私以为,“对自己的用户讨论页提出存废讨论”并非要求管理员删除,而是交由社群讨论,管理员只是社群共识执行者。另即便未有冲突,这已造成许多用户之误解,有需要厘清之。-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4:00 (UTC)
由于存废讨论中最终执行删除者是管理员,故此在存废讨论提出删除要求一律都视为是对管理员提出的,也应理解为管理员在听取社群意见后才决定是否接受其要求。其实,WP:UP所订的可以免讨论快速删除的本来就祇有User页,而没有User_talk页。--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4:31 (UTC)
没错。所以这次我想要让社群讨论是否应增设此理由,以及若不应增设则要如何修饰那二边之语句以防误会。-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4:40 (UTC)
User_talk页应因应各个不同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删除或保留的决定,故不应该有速删理由。纵然如此,那二边亦毋须特别修改,敝人不认为所谓的误解是因为条文写得不好,那二边本来就没有“祇要一有人要求就必定能删除User_talk页”之意思。--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5:10 (UTC)
我倾向保留,理由同Lu君所言,除非维基允许注销账户,否则我看不到删除的必要--浅蓝雪 2016年2月6日 (六) 23:27 (UTC)
认同不列入删除范围,因为用户讨论页也一般用户评价和了解该用户的编辑情况、交流情况等涉及用户编辑质量的依据,如果删除只能通过管理员,手续变得繁琐,不利于评价。建议直接清空即可。除非永久退出,不得继续使用该账户,可以通过存废讨论提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2月7日 (日) 09:23 (UTC)
即使永久退出也不应该提删用户讨论页,因为这些讨论页面有研究价值。比如某永久退出用户曾经制定过一个方针,或者打过一场大的编辑战,要了解方针制定时的讨论或编辑争议当然需要翻一下当时的讨论页。--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2:45 (UTC)
(!)意见,目前的中文方针和指引如下:如无特殊情况或违反维基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删除讨论页。目前的英文方针和指引如下:如无特殊情况和原因,不得删除讨论页。

在下认为,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用户在永久隐退时应可以提交删除自身用户页及任何子页面和讨论页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应当一律予以删除。特殊理由包括Antigng君提出的“重大编辑战历史”“方针讨论”等,然而应当倾向于将值得保留的内容统一重命名归档,而将不需保留的其他内容一并清除。 望指教。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42 (UTC)

(-)反对。不允许删除,但可以存档。如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删除,如用户存在期特别短,讨论也上根本没什么内容等。一般来说不允许删除,因为他会参与一些讨论,考古工作会需要。--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29 (UTC)

禁止提删用户讨论页

即修改用户名方针“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一句,删去用户讨论页五字。甚至可以反过来加入“您不可以删除你的用户讨论页”。--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4:15 (UTC)

(-)反对,仍应该允许可以提出用户讨论页的删除请求,但是是否删除应个别地在存废讨论中评估,而不应该一刀切地把全部User_talk都不能删。--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4:54 (UTC)
(-)反对,不能这么一刀切地改,比如由拿用户讨论页打广告的spambot创建的用户讨论页肯定适用g11;某个用户如果创建了另一位用户的讨论页(非本地创建,系统未自动创建讨论页),并在讨论页上暴露后者的隐私,后者当然可以提出删除。应该严格限制删除用户讨论页,而不是禁止。--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03 (UTC)
(:)回应“您不可以”,不代表其他用户不可以--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16 (UTC)
第二种情况下“您可以”--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0 (UTC)
不应剥夺用户自己本身的提删自己User_talk的权利,如果自我提删者的理由不够有力,自然会有人在存废讨论给出(○)保留意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22 (UTC)
有什么理由可以让用户自己提删自己User_talk呢?如果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理由,不如直接禁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7 (UTC)
比如其他用户创建的,侵犯隐私权的讨论页。--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32 (UTC)
极不赞成直接禁止,虽然敝人未想到有什么好理由,但也不能确定“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理由”,靠大家在提删个案发生时才按着不同情况来决定去留是最好不过,这种存废讨论的过程是不应该免除的。User_talk不应该有绝对的(×)快速删除的理由,但同时也不应该有绝对的(○)快速保留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38 (UTC)
话说回来,“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这句根本没有意思,因为用户本来就可以去AFD要求删除任何页面,只是会不会受理而已。--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20 (UTC)
这句话是要避免“您的账户已不可能被删除”被错误理解为“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也不可能被删除”。--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28 (UTC)
也对。那要不要写清楚“您可以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我觉得“请求”比“要求”语意贴切些。--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36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46 (UTC)
其实我要说的就是这个,感谢Temp3600帮我说清楚了。但是用户页部分已有O1所以不须透过wp:页面存废讨论,而仅限讨论页部分。所以可能二者的差别也要说明清楚。或许可以改成“您可以通过提报wp:快速删除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页、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讨论页”。各位觉得这样如何?-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新年快乐!2016年2月8日 (一) 05:41 (UTC)
也可。--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8日 (一) 06:29 (UTC)
翻译 "Editors seeking privacy per WP:Courtesy vanishing / right to vanish can usually have their accounts renamed and their user pages (and in exceptional cases user talk pages) deleted." --Antigng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09:35 (UTC)
希望隐退的用户可以要求管理员替自己更名及删除自己的用户页,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删除用户讨论页。--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15:35 (UTC)
(:)回应,恕在下拙见,无法理解阁下您请求阻止讨论页删除的真正意图所在,请明示。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23 (UTC)
  • (!)意见,如果通知及对话的对象用户明确,大部分用户都会写在对方的讨论页。如果用户讨论页被删除,留言讨论的用户将不能查阅自己的贡献,在用户的 我的编辑 不会显示,贡献记录会被编入已删除。
此外,大部分通知及警告半自动编辑,都会编辑在对方的讨论页,例如我发出通知,警告对方不要破坏条目,是不会编辑在我的讨论页,然后 ping对象用户 去阅读的我的讨论页,目前通用的做法都是发在对方的讨论页。
其他用户如要查阅过往的讨论,出现编辑争议的来龙去脉,该用户有多少DYK,收了多少警告,都在用户讨论页反映。对于为什么这用户成为管理员,那用户为什么被视为破坏/扰乱的用户,为什么被封禁/解除封禁,都涉及查阅用户讨论页,所以用户讨论页对百科的管理是甚为重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9:19 (UTC)
  • 用户讨论页应避免删除,即使退出维基百科也不是删除讨论页的必然理由。如果有用户认为用户讨论页必须删除,可以提交存废讨论决定是否删除,但仅限于没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该讨论页的初期版本已经违反收录准则。
至于部分用户提出涉及私隐资料、诽谤内容、侵权或打广告等,可以交由修订版本删除处理。
用户讨论页不是某用户的私人页面,而且包含很多值得其他用户参考的讯息。对于不当编辑可以比照人物条目,如马英九、蔡英文等在世条目,都不会因为某次编辑出现诽谤内容,而令整个页面连根拔起,只会删除个别版本。如果有用户仍然执意在讨论页加入侵犯私隐、诽谤、广告内容,可以限制该用户编辑,或保护该讨论页。--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5:29 (UTC)
(-)反对,应视具体情况,当出现用户讨论页技术错误时,就需要进行相关操作。--Nbfreeh 2016年3月8日 (二) 13:29 (UTC)

用户讨论页子页面速删问题

上面关于用户讨论页删除与否的问题看起来已经差不多达成共识了(只差可能有些小细节还可以微调)。另外我最近发现部分用户对于用户讨论页子页面是否适用O1速删有争议。有人认为反正“删了存档并不会抹除原始讨论页上的编辑历史”所以可行,但亦有人认为“照方针来说你哪怕G10了都不能O1”。我个人对这点并不采任何立场,但还是觉得讨论一下可能比较好,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在此ping@AntigngJimmy XuDreamLiner:。-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新年快乐!2016年2月13日 (六) 02:35 (UTC)

可提删不可速删--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7日 (三) 16:30 (UTC)
  • 已经速删了的,某种程度是方针不明确做成,不追究了。修改方针后,删除讨论页及讨论子页都须要提交存废讨论。另外,讨论页及子夜的内容可以复制,但不可以移动到用户页,然后快速删除。
还有一种类似情况,是移动讨论页,并删除重定向。曾经发现有用户移动讨论页,并删除重定向页面原有的目标页面标注,于是在下向管理员提出此问题[4]。最后,另一位管理员不久就把这些变动还原了。--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10:43 (UTC)
(+)支持-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阁下举我的案例于此不妥,本人是重新存档后再删除,不存在普通用户无法查阅历史的问题。--天天 (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17:13 (UTC)
@DreamLiner:这就是我为何要举此例的原因。当不存在“普通用户无法查阅历史”情形时,我认为也没有不给删的道理,但现在的方针就是不许。所以我原想增加此部分,但讨论到后好像忘了这部分的讨论了,谢谢提醒。所以我还是觉得一般用户讨论页与存档页似乎应该分开处理较妥。-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8日 (日) 03:31 (UTC)
@Temp3600:我是在说这个。-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仍然建议提删,让用户自己说服社群为何要调整讨论页存档会较恰当,毕竟看存档比看编辑纪录方便,用户应给出合理解释。--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37 (UTC)
好吧,那我对这部分暂无意见。但不知天天对此有何看法?- 和平、奋斗、救地球!2016年3月2日 (三) 07:40 (UTC)

结论

总结一下以上讨论:

修改用户名方针

“但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详情请参阅Wikipedia:用户页),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户名称。”一句,改为“但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及其子页,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户名称。若希望删除用户讨论页,则可于页面存废讨论作出请求。详情请参阅Wikipedia:用户页

修改维基百科:使用者页面

修改“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和相关的讨论页。”一句,改为“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可以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或者于页面存废讨论请求删除用户讨论页。”

如何定义“管理需求”?--浅蓝雪 2016年2月28日 (日) 17:12 (UTC)
其实我也不知道,这只是从旧例抄下来的。--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如你是在说这个,那我真的是抄的,实在不知道有什么需求....--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4 (UTC)
@Temp3600:不是在说这个。-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2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请问你是在说那项未有共识?--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8 (UTC)
@Temp3600:我上面已经ping了,没收到?(就在上方不远处)-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30 (UTC)
……,你可要求快速删除你的用户页。讨论页记录了讨论和决策的制定过程,一般不可被删除。如果讨论页上暴露了用户隐私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可删除修订版本。如你认为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删除讨论页,须进行存废讨论。--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52 (UTC)
这个也不错,我试试合并进去。--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10:22 (UTC)

修改快速删除方针

维基百科:使用者页面有以下一段: 请只对您自己的用户页和子页面提报,而且,只有您有删除你自己的用户页的真正理由,才可把他们提出快速删除。

如果一个页面先前在其它名字空间,而被移动到用户名字空间的子页面,那么就不能这样处理,必须要在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列出。相反,如果您已经把他们移回,那么就一定要像以上那般提报快速删除。

故应修改O1,改为“从其他名字空间移动来的页面必须经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删除。”

修改维基百科:破坏

在“破坏类型”中“移动页面的破坏”加上“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

希望大家可以达成共识。@Cdip150和平奮鬥救地球Thomas.Lu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8:14 (UTC)

基本上(+)支持,然我觉得“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可略修为“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O1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因为有时可适用G10。“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可修为“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或者于页面存废讨论请求删除用户讨论页。”(要不然人家可能按第一项的详情点进去看,却没看到用户讨论页删除相关说明)。题外话:上面的ping不知为何又没通知到我了 囧rz...-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G10:对于用户子页面:请使用{{d|O1}}”,我觉得用户子页面本身就不应用G10提删。第二项赞成,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49 (UTC)
再PING @Cdip150Thomas.Lu:--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09 (UTC)
ping@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10 (UTC)
  • 可以加入于方针。因为这种做法,如同先破坏一个正常的页面,再提报删除,只是形式转变为,把原本不适合速删的页面,移动到可以速删的区域。对于这种移动,基于对用户的善意推定,例如未有细阅方针而进行不当移动,因此对于初次的违规移动,除了替其还原移动外,用户应获得警告,如果发出最后警告后仍继续不当移动,才会被限制编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 此外,故意干扰讨论页被移动后产生的重定向都是破坏,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令关联页面不能通过重定向连往该讨论页,妨碍用户查阅。如果页面命名有误而必须移动,应提报不留重定向,用户不应通过自行把重定向页面的语法删除,使重定向失效。--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这项可加入至破坏性重定向。--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53 (UTC)
WP:POINT#欺骗维基系统的描述有点空泛,对特定的违规操作缺乏提醒作用。即使不为此不另立条文,也须要写入WP:POINT#示例明确这是不容许的做法,告诫用户不应随意删改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21 (UTC)
另立条文于方针会较清晰。--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46 (UTC)
那么敝人认为应该改为这样:“另外,胡乱将页面移动到用户名字空间的做法亦属破坏。”不祇速删用户页,有些人故意把条目移动到自己的用户页空间,然后祇对留下的重定向提删,几乎是变相令某条目不再存在。改为这样的话就能涵盖更多不当行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8日 (日) 06:43 (UTC)
这或可考虑修订前句,“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令其他人找不到该页面”改为“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或胡乱将页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间,令其他用户找不到该页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5 (UTC)
这个很好。--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06:32 (UTC)
@AntigngCdip150:两项文字修订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2 (UTC)
另特邀@ATDreamLinerJames970028OutlookxpKuailong:五位前来看看,给点意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5 (UTC)
对结论无任何反对意见,且特支持以移动页面来进行表面上合法的快速删除者,视作破坏者,这已属游戏维基规则。期盼此方针指引修改案尽速通过,以防止更多钻漏洞的情形发生。--火车书呆 ·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结论的结论

上述提议全部通过,并将于不日内修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1 (UTC)

同意。--Antigng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3 (UTC)
修改前请Template:Bulletin一周,此后若无任何重大意见方才落实。--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15:05 (UTC)
@Temp3600AntigngCdip150:上面还有不同意见(结论的前段),请注意。-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5:11 (UTC)
在最后的最后,想请@Bluedeck:再复检一次。--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我也同意更新。既然街灯提议展示,那就展示着,无妨。不过,
  1. 对于本来就符合其他快删标准的页面,不应只因其被移动到用户空间就要求提删。
  2. 我要重申我对这种漏洞修补方案的担忧:o1的执行人员从此将有责任在o1前完整浏览历史以确保用户并非在提删别的名字空间移动过来的页面。这将本来最易做且不易出错的管理工作的难度提升了数个数量级。我眼中更美观的方法是修改AF101,直接禁止非用户名字空间页面移入用户页。
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32 (UTC)
1我希望借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来解决,当作是用户“不小心用错了速删理由”。但严格而言,用户为何不直接提请速删,而要多此一举去移动页面呢? 2则需要大家再作讨论。--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0:55 (UTC)
修改完毕。--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9日 (三) 13:54 (UTC)

关于同时涉及侵权和速删的新页面的处理

之前遇到过几次这种讨论,比如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4年8月#问:同一新建条目涉侵权和广告,取何种处理方式为佳?

不是一个很好解决的问题。考虑如下因素:

  1. 侵权验证属于页面存废讨论的一个分项,而速删先于存废讨论,从这个角度考虑应当优先速删。
  2. 速删对新手不友好,而侵权相对友好一些。
  3. 速删会引发短期内重建,而侵权一挂就是一周。虽然也有不断反复建立临时页面的例子。
  4. 如果走侵权流程,会有人真的去走OTRS,结果走完OTRS发现还是要速删。
  5. 如果速删被驳回,侵权内容可能错过被处理的机会。

我倾向于优先速删,但没有什么特别成熟的提案,想到的可能的方案如下,

  • 在Twinkle中设置特定理由的速删(比如G11)默认短期白纸保护(针对3)
  • 允许一个条目同时挂速删和侵权,如同允许一个条目同时挂速删和存废讨论一样(针对5)

抛砖引玉。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5月9日 (一) 11:05 (UTC)

@Antigng:认为需讨论G11以外的项目吗?--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5日 (日) 14:34 (UTC)
如无人讨论,将数日内无共识结案。--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20日 (五) 16:48 (UTC)

G11是否适用个人沙盒

如题,当今许多管理员对于用户个人沙盒广告皆做G11速删处理,但上官兄指出WP:CSD在G##(##指任何数字)段落的开头写道:“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名字空间中的页面,沙盒页面除外”,故依现行方针G11似不适用用户沙盒。亦有用户指出对用户沙盒进行速删恐误杀欲进行正常贡献之非广告新手。然Nbfreeh君指出User:用户/XXXUser:用户/沙盒是否因此会有适用性的差别、或者造成“沙盒让宣传合法化”的现象?在此ping相关用户@ShangkuanlcAlexander MiselMys 721txPanintelizeNbfreeh:@CarrotkitTechyanJasonzhuocnChenyijia001:前来讨论。-和平、奋斗、救地球!2016年4月6日 (三) 00:54 (UTC)

看链接,此沙盒非彼沙盒,这里沙盒特指WP:SB或相关预设的类似功能的沙盒页面,而不包括用户子页,用户子页可以作为新建条目的沙盒,但不是所定义的沙盒。这句话只是限制对WP:SB的逻辑误删。——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6日 (三) 01:03 (UTC)
IAR,从G字的定义来说,只要是看上去想像广告,任何人都可以都做适当的事,该回退就回退,该删除就删除,鬼管是预设沙盒还是用户子页,然后需要时背个书就是了。适当地灵活应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6日 (三) 01:07 (UTC)
“不要在沙盒进行广告宣传或刷编辑次数,否则可能会被封禁”。这是WP:SB里面写明的,说明沙盒并不是法外之地。但如果想要引导用户做出正确的编辑,不妨设置一个时限【比如24小时或者更短】,规定时限内没有对广告内容做出根本改善,那就删掉沙盒并且小黑屋伺候。--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4月6日 (三) 01:09 (UTC)
本来就很适用。--Engle跃筑梦踏实梦想起飞‎安装文字动画效果】 2016年4月6日 (三) 01:11 (UTC)
个人沙盒应比照其他页面处理,不应因“沙盒”两字而受到差别待遇。--Carrotkit欢迎参与DC14非正式投票 2016年4月6日 (三) 05:28 (UTC)
我认为适用,如果不适用的话,每个用户打着沙盒的名义来卖广告,这还得了?还有@和平奮鬥救地球:请不要在讨论一开始就ping人,讨论页指引并不鼓励的此等做法。--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4月6日 (三) 06:21 (UTC)
@Cdip150:我是ping当初曾在IRC上参与相关讨论的人,以及引发此事件之原提删者,并非讨论一开始。-和平、奋斗、救地球!2016年4月6日 (三) 06:41 (UTC)
的确应该有一套沙盒的 CSD 标准。--就是他 ☞ Q “参观 我的用户页 ”“有事请 给我留言 2016年4月6日 (三) 11:38 (UTC)

讲实在我觉得另一个很麻烦的问题是,大家对“宣传”的定义太严了。有些人根本没有任何宣传的动机跟意图,只是贴的文字不太会修整,受到来源的影响,这也会被误认为广告宣传。

补个实例好了,最近一个情况是使用者建立的页面90%都是一个政府政策的“大事记表格”,也没说政策是德政、长官英明,然后也被警告宣传,先是提速删后来改贴模板。我看了半天只能猜想大概大事记最后几项有写到跟特定企业发起合作宣传案,稍微有那么一点点像广告(也在很边缘)。

如果看起来没有太大直接利益的文字,可否用主动修改替代速删;另外沙盒部分虽然不可能成为化外之地,但操作上可不可以先询问沟通再动作,不然有时候我都觉得推广者在前线要开的是作文写作班了。--Reke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00 (UTC)

由于滥挂{{csd}},我已经警告过不知道多少位巡查员了。--Antigng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12 (UTC)
吱一声。以后用鸭子 一望而知来判断。--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区|欢迎加入密码学专题 ฿ 2016年4月14日 (四) 19:32 (UTC)
不只是滥挂的问题,而是对文字过度挑剔,而且挑剔之后不是自己改,是对原创作者施压。我不至于认为这会导致完全无法推广,但会逼迫推广者只能慢慢倾向让新手先在维基以外的平台写文章,写到安全了再贴到百科上。这其实是很糟糕的文化,会衍生包括协作意愿低落、条目完成时间拉长,甚至会因此让实体聚会中的新手对老手过度依附,各地社群乡勇化。--Reke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20 (UTC)
“快速删除(简称速删)旨在加快处理显然不合适的页面或文件,省去存废讨论的时间。”不等于“所有显然不合适的页面或文件都需要快速删除。”--Antigng留言2016年4月6日 (三) 11:27 (UTC)

(!)意见有争议的内容就应该送审查页面进一步讨论而不适合速删,无论是沙盒与否。--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4月6日 (三) 12:36 (UTC)

cwek已经说得非常明白,沙盒指的是WP:SB这个单一页面。Bluedeck 2016年4月7日 (四) 03:29 (UTC)
除非页面存在的问题是一眼已发现明显符合快速删除方针,否则快速删除应可免则免。因为判断快速删除的参与者通常不出挂模板者及管理员两人,容易出现主观判断,所以页面如不是明显破坏,应转交存废讨论,由更多用户参与决定其存废。最近有不少新条目,虽然只有第一方来源,或有宣传情况,但这些来源有缺的条目,本应循关注度处理,给编者有时间增补来源,其他用户也可协助整理条目内容,但近期有不少巡查者却直接以 G11请求快速删除,连关注度程序都跳过,而没有把删除页面作为最后手段。--Thomas.Lu留言2016年4月10日 (日) 16:28 (UTC)
我个人更倾向于支持G11适用于个人沙盒,不然可能会有很多人利用这个空子,利用维基百科来作广告宣传。像吴语维基百科那里就有很多人利用用户页来搞广告宣传,弄得是一团糟。我怕中文维基也会成为那样。--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 (Ajouter un message)CKJV 2016年4月13日 (三) 11:59 (UTC)
建议G11适用于沙盒,自己向来也是这样做(可能以后会更注意AGF)。但像 Topic:T1wjv9wrg7ain1ci 这样的例子我也觉得无法避免。(&)建议 在Editnote里说明沙盒里不建议放什么什么。 --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区|欢迎加入密码学专题 ฿ 2016年4月14日 (四) 19:09 (UTC)

根据大家在上面的讨论,我有以下提案:

  1. 既然个人沙盒非法外之地,将“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名字空间中的页面,沙盒页面除外。”改为“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名字空间中的页面,公用沙盒页面除外。”
  2. 鉴于避免误会,且删除页面为最后手段,或许可在G11之说明加上“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否则应以关注度提报或提删替代”之类的提醒。
  3. 对于个人沙盒页面应采用比主条目页面更宽松的规范,毕竟就算在个人沙盒里面打广告,其效果应该也不大,原作者也可能只是先杂乱堆积一些资料在沙盒而非为了进行广告。
以上。-和平、奋斗、救地球!2016年4月18日 (一) 01:53 (UTC)

(+)支持Peace的观点。--Techyan留言2016年4月23日 (六) 12:24 (UTC)

应该删掉“沙盒页面除外”。本来速删就是针对新建页面,非新建页面出现符合CSD问题优先回退,没必要想着沙盒如何如何。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4月24日 (日) 12:48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希望此项讨论尽快完成并进行公示。--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9日 (一) 14:15 (UTC)
(!)意见,@Hat600:不赞成删掉“沙盒页面除外”,万一真有人在WP:SB上挂速删怎么办?--Stang c 2016年5月11日 (三) 09:50 (UTC)
根据以下的原因,您并无权限去删除本页:
这个页面有一个十分大量的编辑历史,超过5,000次修订。删除此类页面的动作已经被限制,以防止在Wikipedia上的意外扰乱。如需删除请联系监管员。--Jimmy Xu 2016年5月11日 (三) 13:04 (UTC)
删除页面: 不能删除页面:You can't delete this page because it has more than 5,000 revisions。--Nbfreeh 2016年5月11日 (三) 13:08 (UTC)
这警告谁翻译的……“有一个十分大量的编辑历史”。--Kuailong 2016年5月11日 (三) 16:57 (UTC)
原来是jimmyxu干的好事。--Antigng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02:38 (UTC)
special:permalink/23203388...--Stang c 2016年5月12日 (四) 03:34 (UTC)
远比这个悠久,例如[5][6]--YFdyh000留言2016年5月25日 (三) 01:34 (UTC)
那这一行都可以删掉啦。--Stang c 2016年5月12日 (四) 03:34 (UTC)
(!)意见:我认为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所指的“沙盒页面”指的是具有Wikipedia:沙盒功能的页面,并非User:<用户名>/沙盒--林勇智 2016年5月12日 (四) 08:10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请速回复。--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13:04 (UTC)
@Temp3600:大家还在讨论沙盒那段要不要删掉,不要那么急...-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12日 (四) 13:1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您对这个议题的看法是?--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13:13 (UTC)
虽然实测使用一般删除方法与TW删除方法皆无法成功删除WP:SB,但我不确定技术上是否有其他办法删掉它(例如出现了某种bug、用某种我不知道的方法绕过或取消阻挡、甚至分拆页面历史使之少于5,000),但如果这么做应该也是扰乱了。因此我认为这句是可删可不删的(毕竟还是不行去删公用沙盒)。-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12日 (四) 13:18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觉得用沙盒来测试挂AFD并无不可。--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2日 (四) 15:46 (UTC)
(*)提醒@Temp3600WP:AFD并非速删唷。-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13日 (五) 00:25 (UTC)
打错,是csd--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3日 (五) 01:37 (UTC)
测试挂CSD并无不可,只是不要删掉它。-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13日 (五) 02:09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既然已经没人讨论,建议尽快总结。--Temp3600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12:18 (UTC)
那就根据上方讨论总结如下:
  1. 将“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名字空间中的页面,沙盒页面除外。”改为“以下标准适用于所有名字空间中的页面。”
  2. 在G11之说明加上“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否则应以关注度提报或提删替代”的提醒。
以上。现进行公示,7日内如无其他意见,将进行更新。-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19日 (四) 12:27 (UTC)
关于沙盒方面,如果是预制沙盒(如WP:SB的话),应该是优先为回退;对于用户子页沙盒的话,应该是可以考虑G11或提删;关注度只适用于条目而非其他非条目页面。——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20日 (五) 05:49 (UTC)

已公示超过7日,故进行更新。-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DC14讨论2016年5月27日 (五) 01:40 (UTC)

G11是不是纯粹从文本判断?

举个例子,条目的创建者名称是机构名,第1个版本有明显宣传字眼。有其他用户删除了那些字眼,改写了数句,但依然有宣传语气。于是条目被提删,由于创建者的用意明显,所以管理员考虑到这个“加分项”后得以用G11删除。会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578985s留言2016年9月3日 (六) 18:40 (UTC)

任何条目的删除问题都应该从纯文本判断。创建者的意图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Antigng留言2016年9月3日 (六) 23:54 (UTC)
这样的话,能不能给G11造几个范例?比如一个是绝对符合G11,另一个有点宣传意味,但绝对不符合G11。作为参考,以免大家对G11认知相差太远。--578985s留言2016年9月4日 (日) 07:30 (UTC)
建议只要没把握或有争议的条目就不要使用速删,改用提报删除的方式经讨论后再处理,自然就不会有符不符合G11的问题了。--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9月5日 (一) 06:11 (UTC)
明显广告,直接提删。不解释。——萌萌哒的小曹大大(讨论)(互助客栈讨论请talkback) 2016年9月14日 (三) 15:26 (UTC)
如同上面Antigng君的意见,条目适不适合速删应该是依照条目现况(也就是其他用户改写后的版本)作为判断依据,而不是以条目原创建者的意图为准。所以除非条目还是刚建立完全没有其他用户编辑过的状态,否则纵使原开题者有明显广告意图也不见得适用G11理由速删。上面这种“直接提删不解释”的心态,不适合维基百科的协作特性。--泅水大象讦谯☎ 2016年9月21日 (三) 04:18 (UTC)

“编辑活动遗留的重定向页面”是否能新增速删条款?

请参考这则删除投票讨论。这几年台湾做了一些编辑专案,为了让新手们方便工作,不要一开始就受到太严格的指(Xian2)导(Qi4),所以我会在该专案Wikipedia:名字空间下的页面开设子页面,当做沙盒使用。

等到编辑工作完成后,如果品质足以转成正式条目,为了保存编辑纪录,上述页面会用“移动”的方式移到条目的名字空间。这时候就会遗留一个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不过这个重定向是“维基百科页重定向到条目页”,并非 wp:CSD#R2 规定的“由条目的名字空间重定向至非条目名字空间,或将用户页移出条目名字空间时遗留的重定向。”;另外我只是页面的移动者而非编辑者,所以也不能使用wp:CSD#G10规定的“原作者清空页面或提出删除,且贡献者只有一人”。当然,这类重定向页面如果都要投票删除,也太扰烦社群。

所以我想请问大家认为,是否可以增订速删条件,让这类的重定向页可以由计划的主持人提出速删?又或者大家觉得这类重定向干脆都保留着,反正不会造成搜寻上的混淆?--Reke留言2016年11月19日 (六) 06:08 (UTC)

个人认为应该修改R2为“任一名字空间连往其他名字空间的重定向,例如条目连向模板、模板连向分类、分类连向文件等等”。这些重定向其实一点用处也没有,理应删掉。或是移动前提请管理员,管理员有权限可以移动时不留重定向。—AT 2016年11月19日 (六) 06:28 (UTC)
  1. 这种移动有时候量很大,而且还牵涉到一些判断,都交给管理员来移动的话,会被怨恨吧。
  2. R2改成那样会出问题,我知道有些说明文件为了搜寻方便,会 Wikipedia: 重定向到 Help:。--Reke留言2016年11月19日 (六) 06:33 (UTC)
管理员职责所在,无法避免。另外,那些为了方便的,我本身就不太认同。—AT 2016年11月20日 (日) 18:53 (UTC)
倒不至于无法避免啦,我是希望由计划的主持人这里提速删案,这样管理员只要删就好了,不需要去一一检视处理进度如何。
对了,这个讨论没有其他人想发表一下意见吗?不然我就要写正式提案了。(目前考量是修R2文字,让沙盒性质页面移动而造成的跨名字空间重定向适用)--Reke留言2016年11月22日 (二) 06:45 (UTC)
像AT那样改会变成大地图炮--158.132.13.65留言2016年11月22日 (二) 07:33 (UTC)

CSD R2应增加Talk名字空间

同理条目名字空间理由,移动留下的重定向,今天看到用户在条目讨论页误建进行封禁申诉,其他人移动所以留下重定向,假设有对应条目,似乎就不合G15,所以应该增加R2范围。 --A2093064#Talk 2016年12月23日 (五) 00:22 (UTC)

建议加一条与不合理使用用户页的速删准则(提议者撤回)

撤回。类似于英文维基的CSD#U5:明显与维基百科无关的使用者页面,且页面建立者没有或只有很少的非使用者名字空间编辑。因此:

  • 明显与维基百科无关(参见WP:使用者页面);目前想到以下几种无争议情形:
    • 与维基百科无关的个人网志
    • 过多的个人资讯
    • 过多与维基百科、维基理念、协作等主题无关的讨论
    • 跟没有参与维基百科或相关计划的人之间的通讯
    • 过多无关于维基百科、维基理念、协作、自由内容、创作共用等主题的个人见解。
    • 与维基百科无关的自我宣传(比G11宽松)
    • 与维基百科无关且具有明显侮辱或冒犯性质的内容(实际上已有G3)
  • 其他情形或有疑惑的情况仍然应当送至存废讨论。
  • 仅适用于User名字空间;

因为这些内容在页面存废讨论中往往是全票通过,因此我认为可以考虑引入到快速删除。 --逆袭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2:01 (UTC)2017年1月31日 (二) 14:21 (UTC)

第一次提议修订方针(之前如果有,不算),由于思考草率,数次修改都无法保证无懈可击——即使我认为的“无争议情形”都会遇到争议,而且无法预防错判,所以决定撤回提议。最后感谢各位的意见(包括让我说不出话的那位),我们下次再见。--逆袭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2月2日 (四) 18:06 (UTC)
  • (!)意见:最后一点给人一种老人有特权的感觉,最起码表达方式不妥。--Dqwyy谈笑风生祝各位新春快乐回复请ping 2017年1月29日 (日) 13:10 (UTC)
  • (-)反对,用户是否理解维基百科的用途(即他编辑页面的目的),和他编辑的页面是否符合用户页面指引毫无逻辑关系。所以用户有没有非用户页编辑和用户页要不要速删无关,故反对。--Antigng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3:43 (UTC)
  • (+)支持。可引进。实践上符合这一标准的页面不少,而实际操作中大多以其他理由提CSD或直接AFD了。--Techyan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5:18 (UTC)
  • 仍然(-)反对,您需要具体解释“我的用户页上不可以放什么内容?”中明显符合哪一准则者方能符合CSD之要求。我不在乎实际操作中能够在AFD删除的页面是否能够被此涵盖,但是我一定要确保先前无法经由CSD/AFD删除的页面也无法以此为由删除。--Antigng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5:41 (UTC)
  • (!)意见,除非用户页明显违反广告宣传、明显侮辱性,否则不应直接跑速删而应提交AFD,用户页内容是否与维基百科无关及滥用,应给时间予当事人回应,及让更多用户提供意见。单凭一个提删者加某一管理员也难以确保两者对用户页是否符合速删拿得准确,对于某页面应否速删有所犹疑更应先走AFD。--Thomas.Lu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6:17 (UTC)
目前问题多少源于对U5的不理解。见原文:"U5. Blatant misuse of Wikipedia as a web host" "Pages in userspace consisting of writings, information, discussions, and/or activities not closely related to Wikipedia's goals",这条应该是对付个人广告之延伸。--Temp3600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7:36 (UTC)
说实话,目前中文版的使用者页面指引极需更新。--Temp3600留言2017年1月29日 (日) 17:38 (UTC)
更新什么。——꧁༺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1月29日 (日) 20:57 (UTC)
@星耀晨曦你想更新吗?你可以看看英文版对What may I not have in my user pages?规定十分详细,将很多中文版的漏洞都封上了(如User pages that look like articles)。实行u5时,同时更新用户页方针能封掉大量漏洞。--Temp3600留言2017年1月30日 (一) 09:25 (UTC)
  • (+)支持,这样或许可以限制那些只编辑自己用户页(并且基本上都是与维基百科没有关系的内容)的人,(!)意见在引入U5的同时也应当更新用户页方针--雨宮千夏❀留言
  • 继续(-)反对“与维基百科无关的自我宣传(比G11宽松)”,未论证必要性。通常说来,草稿的质量低于正式条目,对于条目来说符合要求的内容,对于用户页草稿乃至草稿名字空间中的草稿,应该更加符合要求才是,所以我看不出“比G11宽松”的意义在哪里;“过多的个人资讯”,指引的规定是比两页还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三页究竟是CSD哪一页,如果在之前有未满三页的历史版本,则根据WP:CSD方针,必须回退到历史版本而非CSD,但是这样的回退操作又会与禁止无故编辑他人用户页的要求相抵触,毕竟您有可能回退到一个别人根本不喜欢的版本;“过多无关于维基百科、维基理念、协作、自由内容、创作共用等主题的个人见解。”,这不是无争议情形,参见User:苏州宇文宙武用户页面的提删记录,并不是每次都是全票通过删除/保留;“与维基百科无关且具有明显侮辱或冒犯性质的内容(实际上已有G3)”,既然已经有G3,那么无必要另立新准则。--Antigng留言2017年2月2日 (四) 04:29 (UTC)
(矛盾:回退代替删除/回退用户页面)之前有过这种矛盾的时候你的立场很明确应该是回退啊 Bluedeck 2017年2月3日 (五) 17:52 (UTC)
@Bluedeck,遇到页面有无问题的历史版本,当然一定不能CSD而必须回退。问题在于“过多的个人资讯”,如果作为CSD的准则,那么这个准则和我们已有的CSD准则有本质的不同。我们现有的CSD准则,无意义内容/破坏/找不到来源的负面传记/机翻/广告,都可以具体地落实到段落甚至句子,换言之,如果某条目符合我们已有的CSD准则,一定可以说出究竟是哪些句子有问题。但是“过多个人资讯”则不然,符合这一准则的页面,任何一句句子都可以没问题,但是数量一大页面仍然有问题。这种差别就导致管理员处理前者时,能够明确应该回退还是移除不当内容,应该如何回退或移除,处理后者时则不然。
假设有个用户每次+100字节,经过漫长的时间他的用户页上的个人内容比三页还多,有人提了CSD,然后管理员就头大了,到底回退到哪个版本才好,过多和不过多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再者,遇到用户页面上有过多的个人信息,回退到历史版本和删去次要信息都能改善,究竟应当选择哪一种呢?这种情形下应当与用户沟通,或者请求其他用户参与讨论,以决定删去什么不重要的个人信息,留下什么重要的个人信息。这样一来CSD的目的(加速处理问题)就无法达成了。--Antigng留言2017年2月4日 (六) 02:12 (UTC)
对于用户名字空间,我的意见是只要不是太出格,不要太干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2月4日 (六) 02:36 (UTC)
其实还有另一个问题。用户是否活跃参与贡献。我们知道苏州的用户页面是保留的。那么好极了,现在假设来了一个用户01,一笔编辑没有一上来就创建一枚类似剂量的用户页面。如果这个案例拿给我,我倾向是删除的。但是如果你要我阐明为什么苏州的保留,他的删除,理论根据是什么,我似乎找不到什么东西出来。Bluedeck 2017年2月4日 (六) 05:49 (UTC)
应持统一标准,条目的编辑次数多不等于有特权,部分高编辑次数的编者,更经常在条目宣传政治主张,甚至与持相反观点的长期编者进行编辑战,导致百科纷争不断。--Thomas.Lu留言2017年2月4日 (六) 19:01 (UTC)
一粒沙何时成为一堆沙的问题么。与其说是规定有问题不如说是数沙子数量的人有问题。--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2月5日 (日) 01:29 (UTC)

CSD小修改:CSD-R2 仅可用于条目空间 → 可以用于条目空间和草稿空间

如题,提供一种第三者合法速删残留的草稿重定向的CSD选项(目前只能是由作者G10)。请支持(或者反对)本案。Bluedeck 2017年3月25日 (六) 04:42 (UTC)

G10有云:“因移动产生的重定向页,移动之用户不能视为该重定向页面之原作者。”所以,实际上草稿移动到主条目空间后留下来的重定向没有一个速删标准是符合的。不反对添加草稿空间的重定向至R2。——꧁༺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3月25日 (六) 09:50 (UTC)
@Bluedeck:增加的部分是“草稿→条目”还是“草稿→非草稿”?--A2093064#Talk 2017年3月25日 (六) 09:52 (UTC)
user: A2093064[[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我想是草稿→非草稿的重定向均可以R2。因为模版等页面也有使用草稿的情况。Bluedeck 2017年3月25日 (六) 10:02 (UTC)
同意,由于草稿的运用将会越来越频繁,所以增修此快删可以更快处理(我就是草稿爱用者)。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3月28日 (二) 13:14 (UTC)
更新完成!目前CSD-R2已经修改为下述内容:
由条目的名字空间重定向至非条目名字空间,将用户页移出条目名字空间时遗留的重定向,或者从草稿名字空间指向非草稿名字空间的重定向。(有时新加入的维基人偶尔会在主条目空间误建用户页。使用“移动”页面工具将用户页移回用户名字空间会保留页面历史,在删除遗留的重定向页前,考虑保留一到两天;草稿重定向速删前,请确保草稿已经完成其作用,并且草稿的历史已经合适地移动到相应的正式页面。)
并且,delete模版挂在草稿空间将不再报错。Bluedeck 2017年3月31日 (五) 15:50 (UTC)
一瞬间,速删候选就有150+了 囧rz...——꧁༺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3月31日 (五) 16:10 (UTC)
  • (?)疑问 请问R2可以速删长期搁置的草稿吗?这些草稿的内容可能已经被写入条目之中。另外,在个人沙盒内的草稿是否一般处理?--Chinmui1000留言2017年4月3日 (一) 09:42 (UTC)
    • 方针重写的时候,主要关注的是“草稿是否已经完成其用途”。因此如果是已经有主条目的草稿页面,可以手动把草稿中的内容换成重定向速删(如果有需要合并历史,可以在速删模版上告诉让管理员合并历史)。如果是没有正式页面的烂尾草稿,我想社群目前为止并没有共识是否应该删除这类东西。如果元草稿主编不在意的话,也许你可以把它移动到自己的用户子页面之后R2掉草稿页面,然后再加处置。其他情况就交给存废解决好了。Bluedeck 2017年4月3日 (一) 17:49 (UTC)

CSD-G13 的名称空间适用范围

目前,G13 的删除标准是,明显,拙劣的机器翻译。由于 G13 是 G 家的删除标准,因此对所有名称空间适用。但是,最近出现了这个用户:自空训练校。日文用户显然是只能通过机器翻译交流,因此建立了机翻用户页。这个显然不是 G13 的原意。除此之外,还能想象到的不适合的情况是,机翻的用户讨论页面,条目讨论页面,刚刚创建的机翻草稿页面。因此,提议将 G13 的适用范围从上述名称空间(user、utalk、draft、talk)去除,如果真的需要删除,改为存废。Bluedeck 2017年4月7日 (五) 15:10 (UTC)

WP:G5一定要“又重新创建的内容”吗

假设某用户先建立了两个一样的页面,其中一个被提交存废后删除后,另一个页面后来才被发现,这时候能否使用G5速删呢?还是要再次提交存废?--A2093064#Talk 2017年4月19日 (三) 14:42 (UTC)

可以。标题不是重点,重点是内容。—AT 2017年4月19日 (三) 14:57 (UTC)
我觉得两个都是重点,如果相同标题相同内容,前一次存废被删,后一次再创建,G5才适用。如果不同标题,例如原样移入用户子页,可能是用户在修改,显然不能适用G5。——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4月20日 (四) 01:42 (UTC)
那我觉得应该把方针内“又重新创建的内容”这几个字删掉。这几个字带有时间先后的意味。--A2093064#Talk 2017年4月19日 (三) 15:03 (UTC)
无矛盾,重点在内容。--J.Wong 2017年4月19日 (三) 16:08 (UTC)

是否允许把页面变成符合CSD标准然后自行请求CSD?

例如这笔编辑,ip用户把草稿页变成指向条目的重定向,同时提交R2(跨名字空间的重定向)。--Tiger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0:50 (UTC)

看不到编辑的内容,无法确认草稿是不是确实没有存在价值了,因此也不从判断有建设性与否(以及破坏与否)。要不要找User:Bluedeck提个删除查询……——Artoria2e5 讨论要完整回复请用ping 2017年4月30日 (日) 04:19 (UTC)
@Artoria2e5:是一个有好几个月(可能接近或超过一年)没有编辑的草稿。找Blue君查一下的提议不错。--Tiger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38 (UTC)
不符合。我已还原该页面。—AT 2017年4月30日 (日) 17:33 (UTC)
WP:CSD:提案或删除前,请考虑是否可以改进、合并、重定向、回退等处理。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5月1日 (一) 05:41 (UTC)
@Alexander Misel:虽然页面已经恢复,但还是请看一下现在草稿有没有什么内容可以合并或着替换已有条目的内容吧。有好东西晾着不用多没劲。——Artoria2e5 讨论要完整回复请用ping 2017年5月2日 (二) 00:40 (UTC)
历史版本不违规就不能删,所以清空页面不符合G1,损毁页面不符合G3,把草稿或条目重定向到沙盒也不符合R2。想删除不符合快速删除标准的都要提交讨论。enwp有个“无争议提删”,但那也要等七天。另外不要为了“赶快删除”而找理由。--逆袭的天邪鬼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08:47 (UTC)

只有infobox合乎快速删除方针A2的模板吗

WP:A2:“内容只包括...模板...”。但是infobox也能够有足够的资讯,至少把infobox的资料写成连贯叙述文字也行。

最近相关的条目是FIVE HANDSOME,英文版相关方针是en:WP:A3:“this criterion does not cover a page having only an infobox”)。--A2093064#Talk 2017年6月5日 (一) 23:03 (UTC)

一些模板拉上补下便凑够字数,应取决于管理员自行决定。有些模板是祗有英文内容,是符合删除要求。--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6月6日 (二) 14:00 (UTC)
我希望能够明确定义出来,例如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7/06/05#FIVE_HANDSOME中的讨论。--A2093064#Talk 2017年6月7日 (三) 04:15 (UTC)
(!)意见 infobox的资料写成连贯叙述文字就可以是小小作品的话,建议可提删而不应速删,让有心人有时间可以改善。FIVE HANDSOME目前甚至已不是小小作品。--Nivekin请留言 2017年6月7日 (三) 04:36 (UTC)
的确,同意排除infobox。--J.Wong 2017年6月11日 (日) 15:47 (UTC)
嗯,有内容的话就该排除。——Artoria2e5 讨论要完整回复请用ping 2017年6月12日 (一) 15:01 (UTC)
(-)反对排除infobox 因为只有infobox就算小作品甚至是小小作品的话 担心未来只建立一个infobox的条目会越来越多 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16:10 (UTC)
@Lily135:从快速删除排除,可以交由存废讨论啊,多这7天,一来让真正有要写条目的新手补完,二来其他人也可以帮忙,交由存废讨论后来请求理由消失的条目也不少,请谨记“删除是最后手段”。--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2日 (一) 22:26 (UTC)
@A2093064:那如果改存废讨论 提删理由要写什么?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2日 (一) 23:17 (UTC)
@Lily135:写您认为不适合保留的原因。换个角度说,如果想不出提删理由,那您为什么会认为条目应该被删除呢?--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0:45 (UTC)
@A2093064(!)意见您说的没错 但是如果创作者只建立infobox就没在边辑 那是要挂小小作品模版吗? 因为如果提删理由说没有正文 但是infobox里写的不就是内容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Lily135对话贡献)加入。
@Lily135:有些人会挂小小作品,但我个人觉得交由存废讨论无不妥,正文是连续的叙述文字,而非资讯框列表式的内容。--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4:39 (UTC)
@A2093064:意思是 如果提删只有infobox的条目 如果理由是 (没有正文) 也能当作提删理由吗?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3日 (二) 05:07 (UTC)
@Lily135:提删理由随每个人自己想法没有固定,当然理由必须合理而且被其他人接受。--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5:24 (UTC)
@A2093064:只要有别的替代管道 其实就没有太大的意见 因为如果一个作品只有infobox却没有正文 却连小小作品都不能算的话 这样反而会增加巡查的困难度 如果要修改方针 只要有明确的替代处理方法 都好!Lily135留言2017年6月13日 (二) 06:45 (UTC)
infobox是模板,所以如果只有infobox,一句正文都不想写的话,我认为可以算是A2。——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13日 (二) 02:00 (UTC)
@cwek:如何确认建立者不想写正文?以我的经验,先写infobox,再写正文的案例并不少见,另外方针底下还写了“请注意:有些维基人创建条目时会分开多次保存,请避免删除有人正在工作的页面。”、“带有{{inuse}}模板的不适用。”,交由存废讨论或许有人会帮忙完善条目,即使没有,7天过后仍然会删除,并非说不能速删而保留条目。--A2093064#Talk 2017年6月13日 (二) 04:39 (UTC)
如果是新建页面的话,给一段时间(可能一两个小时左右),如果发现还是没有的话,就可以考虑A2了,而且也可以尽快补充正文来避免A2。——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13日 (二) 05:13 (UTC)
同意此做法,新建页面给予一段时间改善,否则依方针A2。infobox是模板,根据现行方针直接A2并无不妥之处。--小火车留言2017年6月16日 (五) 16:20 (UTC)

在现行方针下,只有没有页面或子分类的分类才可被快速删除。 然而,若要防止空分类被删除,其实可以非常简单。

试设想有两个空分类:甲和乙。若甲分类被分至乙分类,而乙分类又被分至甲分类中 (即循环分类),两个分类便都因有一个子分类而不是空分类,但实际上除了该分类以外什么都没有。 因此,O4应包含循环分类作速删条件。

Wetit🐷0 💬🏆 2017年7月15日 (六) 05:03 (UTC)

提议修改CSD R3

现行条文

R3. 格式错误,或明显笔误的重定向
包括标题繁简混用消歧义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错误、间隔号使用错误、标题中使用非常见的错别字、移动侵权页面的临时页后所产生的重定向
  • 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写错误和翻译或标题用字的争议应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将常见的拼写错误名称重定向至正确名称页面,可使百科用户纵使在查找文章时拼写错误,也能够找到寻求的文章。可参阅WP:重定向#何时用重定向?
  • 使用模板{{d|R3}}或{{d|wr}}。

提议条文

R3. 格式错误,或明显笔误的重定向
包括标题繁简混用消歧义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错误、间隔号使用错误、标题中使用非常见的错别字、标题中使用明显不必要的在现代汉语中或者电脑输入中已经不再使用或者极少使用的异体字(可参阅WP:异体字、移动侵权页面的临时页后所产生的重定向
  • 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写错误和翻译或标题用字的争议应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将常见的拼写错误名称重定向至正确名称页面,可使百科用户纵使在查找文章时拼写错误,也能够找到寻求的文章。可参阅WP:重定向#何时用重定向?
  • 使用模板{{d|R3}}或{{d|wr}}。

这次提议起源于我对华尓尓撒等将“尔”写作“尓”的重定向页提出快速删除之后User:A2093064与我进行的讨论,讨论中他提出将“尔”写作“尓”“在重定向上应该不能作为笔误”,“应该不能快速删除”,因为“异体字不是错别字”。故我觉得方针需要修订。--正在学习友谊魔法且尚未彻底离开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2017年8月3日 (四) 08:44 (UTC)

把当事人给ping过来。@A2093064--正在学习友谊魔法且尚未彻底离开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2017年8月3日 (四) 08:50 (UTC)
异体字如果意思相通,与正字都能够使用,就显然不是“错别字”,因此我认为此提案错别字包含异体字是错误的,应单独列一项。至于要不要列入快速删除,应当确定没有任何需要这个重定向情况。--A2093064#Talk 2017年8月3日 (四) 09:19 (UTC)
@A2093064此处措辞已修改,现在意下如何?--正在学习友谊魔法且尚未彻底离开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2017年8月3日 (四) 09:35 (UTC)
可,至少没有语句问题,但对于这些重定向是否明显且不必要我想应更多人讨论,目前不偏好保留或删除。--A2093064#Talk 2017年8月3日 (四) 09:48 (UTC)
@A2093064 囧rz……多打了一个“且”字,已修复)明显不必要,意思是说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譬如“明显笔误”里的“明显”,意思就是一下子就能确定,不需要做存废讨论的。(如果所有情况都要讨论,WP:CSD就没意义了。[开玩笑的])--正在学习友谊魔法且尚未彻底离开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如果此提议没有通过,本人很可能会创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2017年8月4日 (五) 10:46 (UTC)
仍然有问题,R3条款已表明对象为“明显笔误的重定向”。异体字既非笔误,就无道理归入此条,除非扩宽此条范围。如此前后矛盾,诚非所宜。--J.Wong 2017年8月3日 (四) 16:33 (UTC)
目前已与笔误并列,非笔误的一种,实为增加此条范围。--A2093064#Talk 2017年8月4日 (五) 01:08 (UTC)
如此则应该修改标题。其次,《繁简处理指引》异体字条目是旨在规范标题及内容。异体字重定向并非内容,未应受其规范。《重定向》指出不删除重定向理由包括“可帮助读者搜寻内容”、“避免重复创建”。--J.Wong 2017年8月4日 (五) 03:42 (UTC)
@Wong128hk一、“异体字既非笔误”。那可以属于格式错误嘛。“張飞”这样繁简混用也不是笔误(因为繁体字和简体字显然都不是错字),但是是格式错误。二、“异体字重定向并非内容,未应受其规范”。异体字重定向也有标题和内容。若阁下认为异体字重定向不应受其规范,那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在阁下看来有问题吗?如果有的话,问题出在哪儿呢?三、“《重定向》指出不删除重定向理由包括“可帮助读者搜寻内容”、“避免重复创建””。WP:重定向中只有关于非中文重定向的部分是方针,其他部分并非方针或指引。未通过的指引是不应该比指引(WP:异体字)优先的。关于非中文重定向的部分中只提到了日语异体字可建立重定向,其他没说。--正在学习友谊魔法且尚未彻底离开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如果此提议没有通过,本人很可能会创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2017年8月4日 (五) 10:46 (UTC)
首先个人对这种WP:POINT甚至可以叫威胁非常反感。凡事是否必然要去到非黑即白,非白即黑呢?据我所知,以往社群对此等“可能不受欢迎”重定向都是抱持“不鼓励”态度,不鼓励去建立,但建立了就算数。不会刻意提删。“靑”与“敎”明显不是错字,现实之中亦不少人仍然使用。如果确实可以帮助读者搜寻到相应条目,诚然不见得为什么必须删除。英文《重定向指引》亦容许变体重定向存在,例如colour与color。另外,正如前述《繁简处理指引》异体字段落所规范者应该是条目标题及内容。又话说回来,如果《重定向》都未立为指引,凭什么出现下位法?未立法先立附属法例,是否适当呢?--J.Wong 2017年8月5日 (六) 07:58 (UTC)
@Wong128hk一、“据我所知,以往社群对此等“可能不受欢迎”重定向都是抱持“不鼓励”态度,不鼓励去建立,但建立了就算数。不会刻意提删。“靑”与“敎”明显不是错字,现实之中亦不少人仍然使用。[来源请求]
二、“首先个人对这种WP:POINT甚至可以叫威胁非常反感。凡事是否必然要去到非黑即白,非白即黑呢?”我觉得吧,“要么黑要么白,要么白要么黑”当然不对,但“要么黑要么不黑,要么白要么不白”明显是正确的(根据排中律)。所以,“创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这一行为要么是违反规则的,要么是不违反规则的,而现在正在讨论的这一议题就是关于是否要制定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则的规则的。如果这一提议未通过,那么此种行为就不是不符合规则的,也就是符合规则的。尽管阁下说它是“不被鼓励”的,但既然没有规则反对这种行为,那么它还是符合规则的。我特意看了一下WP:POINTWP:DE等相关内容,觉得这种编辑尽管具有很高的重复性(User:Trymybestwikipedia怎么看?[开玩笑的]),但并不会扰乱正常内容,所以我觉得它归根结底还是符合规则的。本人没有威胁任何人之心,只是想提醒一下。宣称(而且没有到处宣称,只在这个讨论中宣称)自己要进行不违反规则的编辑,有何不可?再说了,我只是说说而已,又没有付诸行动。 囧rz……
三、“英文《重定向指引》亦容许变体重定向存在,例如colour与color。”这很不一样。colour与color是地区用词差异,“靑”与“青”、“敎”与“教”则不是。尽管中文维基百科和英文维基百科的规则基本相同,但中英文的文字处理非常不一样。(而且英文也不需要繁简转换,来人啊,把WP:CST给废了![开玩笑的]
四、“正如前述《繁简处理指引》异体字段落所规范者应该是条目标题及内容。[来源请求]
五、“如果《重定向》都未立为指引,凭什么出现下位法?未立法先立附属法例,是否适当呢?”WP:RDRNC是经过共识确定的方针,且与本讨论无直接关系。如阁下对此方针有异议,请另开讨论,勿在这里谈。
另:又稍微改了下措辞( 囧rz……)。--错误:签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如果此提议没有通过,本人很可能会创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2017年8月7日 (一) 12:59 (UTC)
而且《繁简处理指引》异体字段落分陈各种情况,要编者按情况考虑清楚是否要转换异体字。而就算异体字转换为常用字体亦只是提倡,而非必须。此提案思维就由提倡跳到删除?太远了吧?--J.Wong 2017年8月5日 (六) 08:16 (UTC)
明显不必要,只有明显的才行,就像现行标准中“明显笔误”一样。--错误:签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如果此提议没有通过,本人很可能会创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2017年8月7日 (一) 12:59 (UTC)
对于R3的使用我一直有疑问,正好也在这里提一下吧。“明显笔误”到底是什么?是指“苹果”笔误成“平果”这种吗?然而曾有人将“名画”重定向到某人名,然后被我提删,存废讨论中被R3速删。这应该是明显“错误”,而不是明显“笔误”。--Tiger留言2017年8月4日 (五) 00:41 (UTC)
@Tigerzeng个人觉得是笔误,把字写错了。--正在学习友谊魔法且尚未彻底离开萌得不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如果此提议没有通过,本人很可能会创建大量卝物毌索靑蛙敎育泰囯这样的重定向)2017年8月4日 (五) 10:46 (UTC)
照阁下概念,既然一定要限死,非黑即白,那应该把情况描述得更仔细。何为明显呀?其次,就算真是要删除,为什么不能是提删,而是快速删除呢?有何必要要即时删除?然后阁下未能解释为什么《繁简处理指引》异体字段落只是提倡,为什么到了这里就变成必须。最后,请阁下恪守《签名指引》,缩小签名。--J.Wong 2017年8月8日 (二) 08:07 (UTC)
而且在下之所以在说建议先确立《重定向》为指引,是因为首先重定向数量不少,款式也不少,每次这样小修小补,是否适当呢?《重定向》之中正正有列出重定向存废原则。而如果原则得以确立,就会与这个修订有矛盾。--J.Wong 2017年8月8日 (二) 08:33 (UTC)
@Wong128hk(:)回应一、“明显”的意思就是“格式错误,或明显笔误的重定向”中“明显”的意思。(另:签名已修改。)
二、“为什么《繁简处理指引》异体字段落只是提倡,为什么到了这里就变成必须。”这个“必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也就是在创建重定向页面的时候。我并没有提议要把WP:异体字中的“提倡”改成“必须”“应该”这样的词(至少当我说这句话的时候还没有)。就像一般的删除需要存废讨论,而WP:CSD规定的情况则不需要一样。
三、如果阁下有关于WP:R的建设性意见,请到互助客栈(就是这儿)提出。祝编安!--错误:签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2017年8月8日 (二) 13:16 (UTC)

(-)反对:先不说是否正当,这种问题走提删流程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如果某些字经常错误建立,应该用黑名单和AF避免,而不是走速删。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8月9日 (三) 08:13 (UTC)


@Wong128hk@hat600阁下说得对。就这样吧—— 撤回请求--错误:签名被康娜吃掉了能再萌有事请ping我。2017年8月9日 (三) 12:48 (UTC)

修改快速删除方针之G11条款

现行条文

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或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

  • 页面只收宣传之用,并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须注意,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并不直接导致其自然满足此速删标准。
  • 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否则应以关注度提报或提删替代
提议条文

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或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

  • 用户页不适用后一条。
  • 页面只收宣传之用,并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须注意,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并不直接导致其自然满足此速删标准。
  • 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否则应以关注度提报或提删替代

根据用户页指引,用户页可以只放自己的联系方式,这与本条方针矛盾。考虑到这类用户页完全合理,现提议对用户页使用G11提删时必须符合“明显的广告宣传”,而不能仅仅因为“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速删。是否是明显的广告宣传很容易用常识判断,例如只有公司联系方法的大概率是宣传;加上后一条反而会误杀正常的用户页(如special:permalink/46227285)。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9月17日 (日) 03:00 (UTC)

  • (-)反对修改,原条文已有“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而用户页上的个人联系方法并“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留下联系方法等同于维基百科的“电邮”功能。故认为无须修改。--安迪安迪安迪安倍~~(台风吹袭|留名记录2017年9月17日 (日) 03:33 (UTC)
  • (!)意见:感觉加上这句话有点一刀切(虽然还没想出反例)。G11的本意就是删除明显广告,应该属于可以用常识判断的范畴。或许可以把“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理解为广告的一种。--Tiger留言2017年9月17日 (日) 06:28 (UTC)
  • 如果是在条目内,这肯定不行,而且有AF阻挡,但在用户页放上自己的QQ无不可,但该限制公司、粉专等QQ,个人算同意此修改,不过实际判断还是需要与上下文的人工判断,如提供XX服务、设备,私讯QQ。--Zest 2017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

就该款的说明“页面只收宣传之用,并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须注意,仅仅以某公司或产品为主题的条目,并不直接导致其自然满足此速删标准。”“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建立仅为广告宣传而建,否则应以关注度提报或提删替代。”似乎不应导致仅提供使用者联系方式的使用者页面符合快速删除标准。——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7日 (日) 12:03 (UTC)

修改快速删除方针之A1条款

当前,快速删除方针的A1条款是这样说的:“A1. 非常短,而且没有定义或内容。”这一条款不甚明确,且具有误导性。总有用户会问,究竟是“(没有定义||没有内容)”,还是“没有(定义||内容)”?另外“内容”的定义是什么,怎么才算没有内容...

这种不明确性实际上来自一个久远的翻译错误。众所周知,中文维基百科大部分方针都是从英文区翻译过来的,快速删除方针也不例外,它翻译自2006年的英文CSD方针。当时的英文方针是这么说的:Very short articles providing little or no context (e.g., "He is a funny man that has created Factory and the Hacienda. And, by the way, his wife is great."). Limited content is not in itself a reason to delete if there is enough context to allow expansion. Google may help in determining context and allow for the article's expansion.然而,译者错误地将“context”(语境、上下文)翻译成了“定义或内容”,从当时的英文方针可以清楚地看出,A1针对的并不是缺乏内容(content)的条目,而是缺乏上下文的条目。

现在英文维基的CSD方针则进一步明确了A1的含义:"This applies to articles lacking sufficient context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the article."即“缺乏足够的上下文,以至于无法辨认条目的主题”。比起“没有定义或内容”来,英文方针的解释显然更加清晰,更不容易引起歧义。

因此,我建议将A1修订为:

A1.非常短,而且缺乏足够的上下文:这适用于“缺乏足够的上下文,以至于无法辨认主题”的条目。例如:“他是一个很有趣的人,他创建了工厂和庄园。并且,顺便提一下,他的妻子也很好。”

--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5:36 (UTC)

建议改为“缺乏足够的描述”。英文说context是合适的,但是中文说上下文就显得比较别扭。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2日 (二) 06:52 (UTC)
  • (!)意见:威宜自严而宽,A1是条目的第一条款项,原本的内容是“非常短,而且没有定义或内容”,但是若改成“非常短,而且缺乏足够的上下文”,那其实是要符合两个条件,显然是放宽标准,如果很长却没有上下文的话,该如何呢?如果要改,为什么不直接改成英文现行A1版本呢?也就是“没有脉络”为主要原则,然后在A1款项内部加注说只适用于很短的文章,比较合适?-溪壑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7:29 (UTC)
  • A1大部分都是内容只有一两句,而且没有附上来源,这类条目当接受巡检时,基本上没有来源引证可作扩充。为更清晰表达怎样符合A1,可增加范例以供参考,例如页面只有“陈大文是华东第一中学的好老师”。--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9:47 (UTC)
    • “陈大文是华东第一中学的好老师”,如果这学校只有一位老师叫陈大文,您的例子就不符合A1,反之,则符合A1,这个范例并不恰当。--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9:51 (UTC)
      • 其实也未能表达是哪位陈大文,因为读者只能根据已有的页面内容判断。--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0:02 (UTC)
      • 照样照句,“陈大文是地球上的一个好人”,如果只有一个人叫陈大文,那么这样符合A1吗?感觉这个判断就不对。--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2日 (二) 10:26 (UTC)
        • 按照enWP的现行方针,不符合A1。"If any information in the title or on the page, including links, allows an editor, possibly with the aid of a web search, to find further information on the subject in an attempt to expand or edit it, A1 is not appropriate."--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10:33 (UTC)
            • 在下于上文已经指出A1是没有附上来源的,这点与 阁下拿出的英文版方针没有冲突,在下的例子与在下先前挂A1速删的陈园心类似,都是一两句在某校的人物,又没有来源,如果这样都不符合,不如把速删A1撤销掉,全部要走小小作品及关注度好了。在下虽不是巡查员,也提报过不少A1,但在下处理A1并不随意,基本上即使页面没有来源也会网上搜索一次,线上缺乏来源后才挂A1,这程序不是每位巡查者都会干的,依在下浅见,中文版有不少巡查员挂A1、G1、G11等速删模板要比在下快手得多。--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17:51 (UTC)
          • 能找到相关资料是能协助判断标准吗?如果陈大文是个默默无名的人,搜寻不到任何资料,或者随便产生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人名,应该就符合A1?--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2日 (二) 10:37 (UTC)
  • 其实现有A1举的例子基本足够用以判断,明显就是只有简单定义(可能也是小小条目),或者通过文段仍无法判断为什么要为其建立百科内容的话。则可以认为可能满足A1.——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2日 (二) 12:20 (UTC)

没有定义是指找不出它(条目)要讲的主语(被讲的物体本身),而没有内容是指一个字也没有。因为本体默默无名的话应走知名度,没有内容(空白)的话走A1,太短走小小条目,一大堆废话的话则立即改进(挂模板)Pigppp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5:22 (UTC)

  • 快速删除的A1与G1是有分别的,没有内容(空白)页面或乱码应提报G1,内容与主题关系不明又缺乏来源的一两句条目可以A1,一大堆废话则要看情况,因为 阁下没有指出是那样子的废话,但明显用于人身攻击可以G3,小小作品通常用于有关注度但内容不足50字的条目,关注度并不一定是短小或没有来源的条目,在下所见不少提关注度的条目篇幅不小,但来源不符合关注度或不是可靠来源。不过,除符合G1的乱码白页,在下建议其他新条目都应在网络搜寻一下标题,以便作出较准确的处理。--Thomas.Lu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6:27 (UTC)
  • A1其实主要用于非乱码但又明显没有建设性的条目。因此,单纯以未能办识主题可能会过于寛松。--Шәτіт🐷0 2017年9月16日 (六) 04:50 (UTC)
  • 或者是“非常短,且缺乏上下文理或无明确定义的内容”?虽然我也感觉我说的是废话--​小枫庄园后花园 2017年9月25日 (一) 13:30 (UTC)
现行条文

O1. 用户请求删除自己的用户页或其子页面。

如果是从其他名字空间移动来的,须附有合理原因。
提议条文

O1. 用户请求删除自己的用户页或其子页面,以及用户讨论页的子页面

不包含用户沟通用的讨论页及透过移动方式存档的沟通用讨论页。
如果是从其他名字空间移动来的,须附有合理原因。

理由:用户讨论空间子页也可被用作与用户空间相同作用(写草稿、当沙盒),也应有较大空间可以决定删除(O1与G10之间差异),因此提议O1纳入用户讨论空间,可以应用在:使用翻译功能建立在用户页,对应讨论页会自动挂上{{translated page}},而后移动到条目所留下之重定向;有他人编辑过的沙盒;签名版等等各种情况。此提议主要在解决不能G10删除的窘境

但由于Wikipedia:用户页#我如何删除我的用户页和讨论页?:“由于使用者讨论页纪录了共识的形成过程,你只能通过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使用者讨论页。”所规定,在用户讨论空间允许O1速删时须设定例外不可速删情况,因此订出沟通用的讨论页不可速删,此通常指Special:MyTalk,也包含例如是同时启用Flow与一般讨论页并用的User_talk:xxx/Flow),及透过移动方式存档的原先讨论页(User_talk:xxx/存档,但是剪贴移动式的存档可速删,此理由是为了保留编辑历史)。简而言之:判断标准是编辑历史里有其他用户编辑为用户对话的内容不可速删,须交存废讨论

再举出几例可能的情况

  • 用户要求针对留言主题到不同页面:User talk:xxx/条目讨论、User talk:xxx/机器人问题、User talk:xxx/小工具问题、User talk:xxx/其他建议之类的,以上页面若有人留言过则不可速删,但如果User talk:xxx历史里没人留言过可以速删。
  • 用户讨论页放置软重定向请求他人到其他语言维基留言,且没有人留言过,可以速删。
  • 纯粹的路过签名版,可以速删。

其实情况并不复杂,根据上方简而言之的判断标准即可。

如果有无法理解的地方,请提出来。针对实际修改的条文遣词用字的琢磨也希望大家能提供意见。--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5日 (五) 13:10 (UTC)

讨论区

  • 建议改一下 再举出几例可能的情况:“*用户要求针对留言主题创建页面:User talk:xxx/条目讨论、User talk:xxx/机器人问题、User talk:xxx/小工具问题、User talk:xxx/其他建议之类的,以上皆不可速删,但仍有例外,如果User talk:xxx/机器人问题历史里等页面没有留言则'''可以速删”--安迪安迪安迪安倍~~(台风吹袭|留名记录2017年9月15日 (五) 13:20 (UTC)
范例改为“以上页面若有人留言过则不可速删”。--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5日 (五) 13:24 (UTC)
这不就是O1和G10的合体吗?--Шәτіт🐷0 2017年9月16日 (六) 04:52 (UTC)
(本人倾向于反对,但是不论如何,)建议将主条文更改为用户页或其子页面,以及用户讨论页的子页面,尽可能避免误读。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6日 (六) 17:49 (UTC)
@hat600:能否稍微说明一下反对的原因?--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7日 (日) 02:49 (UTC)
如果这样的需求不是很大的话,走提删就好了啊,等7天而已,又没人会反对。如果加上这条,恶意利用规则的可能性,以及我们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规则所做的工作成本反而更大(因为这样改完之后恐怕经常需要和不了解的用户解释)。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7日 (日) 17:37 (UTC)
按我的经验,这需求不是说多到每天都有,但也不少,甚至是一次很大量(例如一次将很多草稿移动到条目),会提议加入快速删除,便是认为绝大多数的例子都是不需讨论就可以删除的;我认为用户讨论页子页性质跟用户页子页一样,大多做为草稿沙盒,用户应有如同现在O1一样的决定权,我想不到恶意利用的可能(从其他地方移动过来的已是现行条文所防止);和不了解用户解释我想问题不大,而且管理员执行删除本来就要检查编辑历史,反而是用户误用O1的情况比请求删除讨论页的状况多(例子)。--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9日 (二) 04:51 (UTC)
这样不严谨,最好是“用户子页的讨论页”,因为这样不包括用于沟通的用户讨论页。保留不包括移动去的用户讨论页或存档的讨论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7日 (日) 00:59 (UTC)
@hat600cwek:已修正,还是写得明了好,通常对话页本身都是都是会有人留言的(原本写那样的用意请见上方情况举例第二项)。--A2093064#Talk 2017年9月17日 (日) 02:49 (UTC)
其实应该还有人在用户页建条目的。--Patroller讨论|留名2017年9月23日 (六) 12:12 (UTC)
@hat600:对于我的回应是否有更多意见?其他人亦欢迎提出。--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2日 (一) 16:35 (UTC)
这样子对管理员的审查能力要求提高了。私以为有隐忧-流程愈简单愈不容易出错。--Temp3600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9:44 (UTC)

关于快速删除方针删除方针的修改争议

近日,Nevermind3017阁下径自就快速删除方针删除方针做出修改(Special:Diff/47054327Special:Diff/46980381),不过Wong128hk阁下则认为此已涉及改变共识的呈现,因而导致两造对对方的数次回退;在下认为,既然对方针的修改方式已有争议,依照共识方针规定:

方针与指引反映既定共识,并应保持其稳定性与持续性。因此,在方针的修改上,维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页面更高的参与度和共识。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栈和讨论页提出,并提供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议题能在实施前充分讨论。小修改可以直接编辑,但亦应经过严格子细的检查,并在编辑摘要、对应的讨论页或互助客栈解释自己的更改。任何使用者都有权回退无任何解释且涉及实际内容的更改。在修改方针时,应缓慢而保守。积极谋求他人看法与同意的编辑,更容易为社群所接受。

不论是否有对方针有实质性的改动,都应该回归原貌,并基于一般方针修改程序,交由社群共识。故将此案提报至此,除希望请两造停止回退外,也希望社群能对方针的修改发表意见,欢迎参与讨论。——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22日 (三) 10:34 (UTC)

--175.167.138.187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1:10 (UTC)
没必要修改,从格式手册上来说超出了加粗使用的范围,再者这样加粗有可能隐含强调论点,可能会导致解释上的偏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22日 (三) 12:17 (UTC)
安亭这个花式删除…………--HAL Le Révocateur 2017年11月23日 (四) 06:13 (UTC)
大家好, 关于以上讨论
依照共识方针规定:
方针与指引反映既定共识...
  • ...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栈和讨论页提出...

>>> 并非"重大修改"

  • ...小修改可以直接编辑,但亦应经过严格子细的检查,并在编辑摘要、对应的讨论页或互助客栈解释自己的更改。

>>> 删除方针中第一次是忘了于编辑摘要解释,但被W君回退后已经补回 ("调整格式、排版 修饰语句"); 至于快速删除方针的修改则是一开始已经有写明是添加"小小作品范例", 及后更再澄清修改目的为"让事情更易懂"

  • 任何使用者都有权回退无任何解释涉及实际内容的更改。

>>> 那两个更改 1. 既有解释; 2. 并不涉及实际内容

  • 在修改方针时,应缓慢而保守...
>>> 被回退那么多遍, 自是缓慢, 只敢动一下粗体, 加个已有例子连结, 当属保守。最后搞了一通, 结果都还是没改成, 当是保守之最了。
敬希谅解。Nevermind3017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06 (UTC)
“被回退那么多遍, 自是缓慢”在下完全看不出“被回退”就是“缓慢而保守”的表现,抑不代表“缓慢而保守”就可以在无共识、有争议的情况下对方针径自改动;如果来往回退可称“缓慢而保守”,是否大部分的编辑战都可以符合这一要件?——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23日 (四) 17:01 (UTC)
我认为对于小小条目的解释并没有需要,因为有链接过去;而加粗的内容均为注意不要顺便决定删除,意有强调之意,实际上并无此需要。——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1月24日 (五) 00:45 (UTC)
我没有所谓。但既然有其他用户反对,就别改了吧。--Temp3600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8:32 (UTC)
加粗字体的使用应尽量克制。维基称“页面”不称“文章”。每个方针里的用语都是和其他方针、指引有关联的,修改应慎重,一个词(比如“页面”一词)的修改很可能牵涉很多问题。另外既然引起了较大争议,那似乎就并不属于可直接编辑的小修改。还是应尊重社群共识,毕竟现存的文字都是由社群共识拟定的,且已经过多年实践。Sgsg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2:26 (UTC)

在WP:CSD方针页面中修改对G1、G11的定义说明(引入英文版更详尽的定义)

如题,英文版en:WP:CSD中的定义相比现行定义更加详尽、准确,可以帮助巡查员更准确地使用相关模板。因此,个人做了翻译,并针对中文语法习惯做了一定调整,在此提案。

  • 将G1的说明替换为以下内容:

英文原文:

  • 将G11的说明中替换为以下内容:

英文原文:

--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8日 (四) 13:26 (UTC)

  • “...存在不符合G1标准的历史版本,那么条目就不适用G1。”冗余,已明订于快速删除方针首段。--Xiplus#Talk 2017年12月29日 (五) 11:17 (UTC)
  • (=)中立,现在大家执行的标准似乎就是这样,可加可不加。--Yangfl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2:47 (UTC)
  • (-)倾向反对,提议较长,不利于快速阅读,细则应该简明或分段排版。“全文都完全让人无法的条目”缺字,“条目”非G系。“如果条目的主题具有一定关注度,……,那么最好提报存废讨论”偏操作指引而非方针、缺乏共识(假如初版只是宣传稿)。“如果条目只是用中立的观点叙述内容”缺乏操作共识(例如一个偏僻便利店)、存在冲突。如果修改,一些(&)建议(参考提议的中译和现有条文):

G1. 页面内容无从理解。

  • 如果页面(含历史版本)包含任何有意义的内容,则它不适用G1。G1不适用内容或品质不良的可理解页面。

G11. 页面只有十分明显的广告宣传,或只有相关人物、团体的联系方式。

--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5:45 (UTC)

WP:快速删除中增加一个新的理由——将用户页用于存放明显的无关材料

搬运自英文维基百科。英文站命名是U5,考虑到中文维基百科的现行方案建议命名为O5:

--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8日 (四) 13:36 (UTC)

只考虑提议条文前半段,例如这个吗?--Xiplus#Talk 2017年12月28日 (四) 14:49 (UTC)
  • (-)反对,先前有人提过这个。我记得当时是这么说的:用户的行为如何和页面是否需要删除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所以考虑用户是否“只编辑自己的用户页及子页面”不合理。--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14:58 (UTC)
我想先了解这个提案的目的是不是用来提删User:蓝桌餐厅一类的页面。--Temp360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3:19 (UTC)
提案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9日 (五) 16:57 (UTC)
@Temp3600我觉得嘛,这应该不是用作速删@Bluedeck的大量分身。--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7年12月29日 (五) 16:22 (UTC)
是的,因为有个要求说用户必须只来host不干别的。可以猜想英维规定这个的时候也有考虑到类似Bluedeck一类的用户所host的内容的情况。Bluedeck 2017年12月30日 (六) 03:08 (UTC)
我觉得提出新规则时,心里总要有个目标/例子才行。所以我想提案方先提出具体例子,再作讨论。如果中文维基没有需要这一条的情况,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Temp3600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4:24 (UTC)
这例子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例子,也可以是假想的。Bluedeck 2018年1月3日 (三) 17: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