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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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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社群處理Mys 721tx管理員擾亂性用權、誹謗用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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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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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已開啟聯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不合理封禁詳情見在下封鎖記錄,Mys 721tx於去年五月份經過「嚴謹的獨立調查」以多項罪名,分別是「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與共識違背之言論」「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以及「增添未有來源之內容」不限期編輯禁止了我多個頁面。在下認為上述四條指控前兩項是明顯不成立的,後兩項則有嚴重瑕疵。Mys 721tx行為涉嫌不當、充斥瑕疵、違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針、遊戲維基規則,並嚴重缺乏正當溝通。 詳見在下封禁申訴理據,這裏大致講一下:
封禁理據證偽
  1. 「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也就是在下在共識政策整理相關言論的編輯行為,Mys 721tx君認為是「經提醒後仍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根據TPG的規定可明顯得知,此指引限制的是不應在他人給出留言後修改留言,導致已回應之留言被扭曲;去年Peacearth提醒在下的,也是儘量不應在他人回復後大幅刪改留言。Mys 721tx君給出的四項鍊接,其中三個未有人就留言內容進行回復,只是調整格式,一個是根據管理員Ericliu1912進行的排版修訂。故封禁理由與此方針明顯不合。如果考慮該則理由從未給出詳細論證何處違規,違反文明方針輕率指控他人行為不當一條;如果考慮到其作為管理員以不符合方針理由、過往提醒的封禁用戶,還有可能違反了遊戲維基規則中「試圖強行曲解方針,或者無視社群慣用標準,強行使用自己全新的解讀作為「適用標準」。
  2. 「與共識違背之言論」根據維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方針及其解釋永遠不會板上釘釘不可更改,可以隨着時間推演逐漸擴充。即使在下發表的言論不全然符現存方針,如是改善意願目的而更改,則應假定善意。有用戶如@桐生ここ君則主張, 在下言論屬基於現實資料的,對共識概念的個人理解發表看法,而非試圖針對方針進行曲解。
  3. 「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即未在相關翻譯頁面增添Translate模板:蓋兩則連結,一則在今年一月份由其他用戶添加,不知何處違規(未得其解釋)。第二則本人確實疏忽,然而此前未就此次編輯有提醒、可能嚴重擾亂(即會被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警告下,直接施以方針限制用於嚴重擾亂行為的不限期封禁,明顯過當。
  4. 「增添未有來源之內容」蓋兩則連結,第一則翻譯自英文維基百科,均有來源,不知何處違規(未得解釋)。第二則仍是翻譯自英文維基百科,雖無來源,但根據相關事實推定整修,應符合社群最低限度。同時,此為獨立議題,在下此前從未收到過添加無來源內容將被封禁之通告、提醒與警告等。如此直接地予以必須是針對「嚴重擾亂行為」的不限期封禁,顯有違封禁方針的「確認有改善可能」及「教育用戶熟悉方針」的原則。
此封禁已被我在內五名普通用戶(Gluo88Lanwi1桐生ここShwangtianyuanHoben7599)及三名管理員(Ericliu1912Manchiu以及認定該則查封理據欠缺的Bluedeck)質疑理據或認為不妥。當中有用戶陳述其封禁為「暴力派管理員執行的不當封禁」「過激行為」「已開始質疑其封禁的公信力」「沒有認真思考,沒考慮到用戶權益」「有必要檢視他的如此做法是否妥當」等。
  • 持續拒絕溝通、遊戲社群承諾:Mys 721tx君在去年9月份罷免終止時作出「感覺到有必要與社群作更有效之溝通」的宣稱,然而半年後在今年五月份再次發生未經適當溝通情事(至少在下被封禁期內,無論事前事後,均並無感覺到有所謂「更有效之溝通」。先前兩則回應,均稱在下質疑是「對扭曲方針的認識」,並明確拒絕解封,直到在下「通過行為意識自己的錯誤」)。在下依據封禁政策「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三度通知涉事管理員(兩次Ping、一次正面要求)對封禁質疑diff逐條解釋,回應社群用戶質疑。直至解封,Mys 721tx未給出任何回應包括Shwangtianyuan君在討論頁的提問)。在下認為此言論如果不是僅為撇清責任之語惡意協商(遊戲維基規則:惡意協商,提出讓步以吸引其他編者達成妥協,但在對方妥協後拒不執行之前承諾的讓步。),就是對自身行為認知仍有嚴重缺失。
  • 誹謗用戶:去年9月份Mys 721tx罷免案,在經過行政員爭議的終止後,Mys 721tx自稱「我理解過去的一些言論不符合社群部分成員的預期,行為永遠比承諾更為重要。在過去的半年時間內,我已經儘量避免了任何可能引起爭議的言辭。這部分大家有目共睹。」然而,Mys 721tx卻在罷免期內(9月20日)於站外群組wikipedia-zh-autoconfirmed同支持者Quinnie.wong誹謗、侮辱彈劾動議支持人,前管理員Lanwi1泄露用戶個人資料的指控暗示:
  1. 我很好奇支持者是誰,然後看了一下簡介,原來是反對基金會2021行動的大陸編輯 😂當初基金會為啥沒把他一齊封了? 😜--Quinnie.wong,2023-09-20-2:00[1]
  2. Lanwi1選上CU之後守望者愛孟立馬可以接觸到cuwiki的內容。--Mys 721tx,2023-09-20-2:19[2]
上述兩則惡意言論已造成Lanwi1的精神痛苦加劇。根據維基媒體運動通用行為準則條款,不文明行為的限制同樣限制在虛擬空間內(包括站外群組)。作為管理員在面對爭議時不回應,反為避免自身指控,對質疑他的人訴諸人身,不符合中文維基百科與維基媒體運動的通用行為準則文明政策。此外,將不合理封禁中的第三條、第四條部分合規編輯定性為擾亂,並拒絕給出解釋,同樣屬於誹謗用戶行為

以上種種,不一而足。涉事用戶在去年RFDA曾作出所謂「改善承諾」使社群(包括彈劾動議支持者的在下)原以為其能認真反省,珍惜社群給予機會。甫經九個月不到,該君違反承諾再次作出明顯擾亂性用權,不屑於同當事者溝通,態度居高臨下,令人難以忍受。現依據《管理員的離任》政策: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以封禁相威脅。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

因此在下要求社群討論並處理該用戶自2021年不當封禁Arikimal起,常年危害社群協作的問題,包括多次擾亂性用權(扭曲方針政策認識的濫用封禁誹謗用戶行為)、長期違反協作準則行為(輕蔑用戶冷處理溝通不當遊戲承諾)等。同時鄭重邀請另一事件當事人@Lanwi1君向社群陳述涉事用戶行徑對您的影響。 依去年RFDA修訂案(路西法人版本)被社群否決,行政員無權在本討論過程中確認RFDA(若有發起)共識或溝通有效與否,亦無需得一致共識讨论认为罪状成立与否(仅依往年惯例标准,由提案人在内联署者意定沟通无效之共识倾向,48小时过后,适当时正式发起解任投票联署确定罪状)。以上。--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2:44 (UTC)[回覆]

我只能說時隔一年,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我感到非常遺憾。
我建議社群考慮設置類似「請求封禁」的機制,即有共識後再執行封禁,而非管理員獨自判斷引起爭議。
對於解封請求,我建議擴大WP:AARV的使用,由社群進行判斷封禁是否適當,在此廣告一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3日 (四) 12:53 (UTC)[回覆]
請求封禁好像來自日維?--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3:25 (UTC)[回覆]
(+)支持。封禁幾乎是維基社群對某名編輯的最高程度處罰,而這種級別的處罰居然沒有復核機制,這倒是讓我覺得有些詫異。特別是某位同樣作風強硬的人已經當選後,我覺得封禁複核非常有必要了。--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3日 (四) 13:44 (UTC)[回覆]
我是從英文維基引入的方針,原方針在此。--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4:02 (UTC)[回覆]
日文站確有此規則,LTA:WMLO主賬戶即透過「請求封鎖」機制被日文站管理員封鎖(ja:Wikipedia:投稿ブロック依頼/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 條件変更)。--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6月17日 (一) 04:04 (UTC)[回覆]
我看了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 有看到要提出解任申請的理由,沒有看到所謂的「罪狀」--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3日 (四) 13:20 (UTC)[回覆]
2021年某用戶的封禁就是一個例子,該人在「烏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資料之後在無警告下被苗管無限期封禁,之後還是在交涉下縮短至14天(但還是過重)。--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4:06 (UTC)[回覆]
無限期封鎖後確認有意願改善是可以解封的,這個也是你所寫的不限期不等於永久非常好的例子。這些例子中,「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過重」,而是要對方知曉自己編輯有什麼問題才解封,理論上不限期封鎖可以是半天、可以是一個月,並沒有「比哪個特定時長更嚴重」一說。本案中針對Gluo88的封鎖亦是如此,只是解封管理員認為「不至封鎖」(原先解封理由寫「不構成封鎖理由」,後在表達只是他認為「可以不查封」而解除封鎖,表示Gluo88在此案中所指苗君封鎖理由錯誤、疏忽、瑕疵等說法並不成立。「可以不查封」不代表「不能查封」或「封鎖不合規」。--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42 (UTC)[回覆]
兩個IP用戶加入侵犯個人私隱內容(Special:Diff/68715432Special:Diff/68719665Special:Diff/68718186Special:Diff/68718195)導致條目半保護後,有自動確認用戶繼續加入侵犯個人私隱內容。請問如何解釋該巧合?編輯提示中明確顯示"在世人物的爭議性內容必須帶有來源且來源充分可靠,否則就不能加入至條目中"時沒有人會意外違反WP:BLP。--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55 (UTC)[回覆]
  1. LuciferianThomas所謂:這些例子中,「不限期封禁」並不代表「過重」,而是要對方知曉自己編輯有什麼問題才解封,理論上不限期封禁可以是半天、可以是一個月,並沒有「比哪個特定時長更嚴重」一說明顯曲解政策「厘定封禁期限」一欄指出「封禁的目的是預防不當行為,因此封禁期限應根據用戶是否可能重複不當行為而定。」「簡而言之,管理員在厘定封禁期限時應考慮:該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及該用戶是否初犯封禁政策兩則條款均指出封禁必須顧慮到「嚴重程度」以及「用戶是否初犯」。
  2. 有關條文指出不限期封禁的限定範圍屬於構成「嚴重擾亂」才得以施以。對於輕微或者明顯誤判、被人質疑過當之等可能不構成嚴重擾亂必須適當釐清封禁的期限,而非對此類行為動輒予以不限期封禁,期待對方悔改後降低標準。並且必須通過嚴謹調查(封禁政策指出「對用戶有極大的影響,因此必須基於可被復檢的證據及合理判斷,經詳細考慮才執行。」)有關言論再度顯示出Mys 721tx及其支持者濫用不限期封禁的扭曲認識。如在下一案,以及Shuwang君指出僅為初犯的案子,未見「持續不當行為」便被不限期之封禁。。
  3. 所有用戶均可以尤其本案已被多名用戶及一名以上管理員質疑理據、指出封禁不妥、過重(包括「誤判」理據、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曲解政策、未經事前教育溝通、仔細查證等等),涉事「管理員」被指出濫用封禁後,至今仍然不屑於回復上述問題,顯然對自身擾亂性為毫無認知。在下在此呼籲Mys 721tx閣下因擾亂性用權辭去管理員一職,以正視聽。並呼籲LuciferianThomas君正視該管理員被多名用戶指出之問題,而非以一人之見,檢討受害人、引用法律條文闡述政策之維基法匠行為、運用紅鯡魚(無論有意無意)持續涉嫌袒護涉事用戶。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8:40 (UTC)[回覆]
  1. User:Lanwi1所謂"暴力派管理員執行的不當封禁"屬於明顯未經論證的魯莽指控。
  2. User:Shwangtianyuan多次主張"他封禁用戶的次數,可能是中維之最"是明顯未經論證的誹謗。僅以具有"爭議"帶過明顯經過調查的封禁是明顯魯莽指責。其列舉的激進行為亦是與騷擾User:Wing時的羅列罪名如出一轍(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24年2月#關於行政員、管理員Wing的提報侵權行為)。User:Shwangtianyuan所指控反駁如下:
    1. User:User3204作為自動確認用戶,在條目因IP用戶破壞被半保護加入泄漏他人私隱站點連結顯然嚴重違反生者傳記。
    2. User:PaintWoodSt顯然違反嚴重原創研究(見User talk:PaintWoodSt眾多例子)。
    3. User:Shwangtianyuan自己的話說,"User:Stevencocoboy曾由於持續添加無可靠來源、臆測內容,且近一日內無解釋,而被不限期禁止編輯主命名空間。"
多人進行魯莽指控仍然是魯莽指控。--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9:26 (UTC)[回覆]
此外見User:Bluedeck/etc/sandbox/box1718239888243中對與User:Gluo88侵權與原創研究的獨立驗證。--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9:29 (UTC)[回覆]
  1. 上述所謂「魯莽指控」顯示涉事用戶Mys 721tx君明顯雙重標準,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在本年一次4月的討論中,mys 721tx在被問及部分指控是否違反文明時,自稱因線下事物繁忙,未能完整看完來龍去脈。單就文明一事,因為沒找到適合的中文表達方法且需要nuanced analysis,英文留言如此:A heated discussion per se is not uncivil. A discussion of a user's conduct or history is not inherently a personal attack either.」上述用戶質疑均是Mys 721tx針對本案及常年用權行為與言行之主體觀感(包括過激封禁、誹謗等),天理昭昭,顯然符合上述定義的「A discussion of a user's conduct or history is not inherently a personal attack either」。
  2. 雖在下被閣下「涉嫌不當、充斥瑕疵、違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針、遊戲維基規則,並嚴重缺乏正當溝通。 」地顯然將封禁用作懲罰、警告,但仍然在事後鄭重向第三方管理員宣言「...在下仍於此及討論頁鄭重承諾會熟悉相關政策後,謹慎地作出有益維基百科編輯」反觀閣下被(現今除某支持者外)多名用戶指出問題,仍然堅持拒絕承認自身錯誤,不得不感到十分遺憾。
  3. 上述持續發表規避爭議、涉嫌指控其他用戶轉移自身矛盾,更加論證在下指控其去年作出的承諾宣言明顯屬於「惡意協商」(惡意協商,提出讓步以吸引其他編者達成妥協,但在對方妥協後拒不執行之前承諾的讓步)」,遊戲「感覺到有必要與社群作更有效之溝通」改善承諾。請求社群持續探討該君不當態度事情。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1:41 (UTC)[回覆]
Accusations about personal behavior that lack evidence [are personal attacks]. Serious accusations require serious evidence, usually in the form of diffs and links. Lawyering will get you nowhere.--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2:33 (UTC)[回覆]
光是這一則發起解任的討論就足以論證Gluo88究竟要扭曲多少個概念。從「被大家認定跟苗君走得很近」的我的視角來說:
  1. 「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封鎖理由:Gluo88過往在討論中確實有該類行為,但後續「刪改討論擾亂秩序」的情況確實為苗君誤判(但行為相當類似過往行為),藍桌君解封後苗君未有就該點提出異議。如果說苗沒有對被封鎖人假定善意,那麼被封鎖人對苗毫無假定善意為誤判又是什麼道理?
  2. 「與方針相違背的言論」封鎖理由:Gluo88在該處討論中,雖然是如桐生ここ所言「引用真實狀況」描述「現實中的共識」,Gluo88卻是在該處討論中多次以「現實中的共識」來解釋「維基百科上的共識」,並試圖以該等解讀強加於本站的討論流程之上。
    Gluo88在其發起的話題中,在我指出維基百科不是民主體制後,仍然持續發表「共識是民主體制的一種,而且是加強版的民主」等話,接續的留言已經完全跟「現實的民主共識」和「維基百科的共識體制」混為一談,已經不再單純是「引用真實狀況」描述「現實中的共識」,而更有強行選擇性地摘用「不墨守成規」扭曲理解方針,用來支持實際上不符合方針的觀點WP:NOT作為五大支柱之一,其中WP:NOTDEMOCRACY高於WP:共識中被本地超譯得來、英維原則性不存在的「多數決」。
    更何況,本地共識方針不論當前版本的制定討論還是現有方針文內,還有各站版本的共識方針,都明確「論點強弱比支持人數更重要」的敘述,在我指出有關維基百科共識的原則後,Gluo88持續無視並繼續強行將外間不符合本站核心方針的理解強加於討論的程序性問題當中,顯然不是只是「提出觀點」,而已經是「以不符合本站方針的理解強加於本站之內」了。
  3. 「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封鎖理由就連給Gluo88解封的藍桌君都在解封時的留言是指出署名不當,後續苗君抗議時也清楚指明CC BY-SA要求必須提供頁面連結及過往貢獻者列表,Gluo88獲我過往提醒後也仍然多次未能滿足基本版權需求。藍桌也在後續留言中改口指其解封理由中「不能構成查封理由」是理解作「他認為可以不查封」而非「查封理由不成立」的意思,完全直接給Gluo88口中的苗君在此項封鎖上所謂「嚴重瑕疵」打臉。
  4. 「增添未有來源之內容」封鎖理由給Gluo88解封的藍桌君在與苗君交涉時已表明同意苗君所指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無來源內容仍違反可供查證方針。添加內容的編輯有舉證責任。雖指出「給出的例子不足以封禁」,但也有補充指明如果能發現本用戶更多更大量的違反2, 4,那麼的確可以再檢討,繼續打臉Gluo88口中的苗君在此項封鎖上所謂「嚴重瑕疵」。
  5. 「持續拒絕溝通」:這一點真的是荒謬之極。為什麼苗君作為管理員,在依照方針認定用戶違規後,指出用戶「對扭曲方針的認識」,並明確拒絕解封,直到你「通過行為意識自己的錯誤」,這樣就叫做「無效溝通」;而申訴人就可以徑自判定自己的行為完全合理、判定管理員行為不當,申訴人就必然是對的,申訴人不從執行封鎖的管理員的角度去分析管理員指控的問題,這就可以接受?況且管理員已經回覆過,他的立場不變的情況下,為何要重複回應?重複回應同樣立場的說辭是不是又會被Gluo88打成「無效溝通」?所以結局必須是管理員撤回封鎖才叫「有效溝通」?荒謬至極。
  6. 「誹謗用戶」:這個更完全是無稽之談。既然Gluo88這麼愛拿現實的例子來說,而本站又沒有對「誹謗」有異於一般的理解,拿就拿現實的「誹謗」來說。誹謗在臺灣法律中,可受公評之事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申請不能認定誹謗、有盡力查證也不構成誹謗。對Lanwi1的有關質疑是針對其擔任用戶查核員的時期,這是「可受公評」之事;CU資訊被泄漏顯然是涉及「公共利益」之事。況且,Gluo88也選擇性摘錄苗君言論、斷章取義——苗君在Gluo88引用的這一句後,在短時間內也補充了「也可能只是巧合(」、「這算第一手來源(」「不是考古(」,也在後續給出兩條令他合理認為Lanwi1涉案的站內diff(訊息 diff訊息 diff),具備查證和證據,從任何角度上,這都不能構成誹謗。再結合苗發言中的「時機點」分析,也就是剛好Lanwi1上任後鬧出這一齣問題。這或許當中包含了對事件的臆測,這確實不是理想做法,但苗君的發言幾乎完全符合現實世界刑法中不構成誹謗罪的多個條件。更甚者,苗的留言只是指出兩個時機,後續所說「也可能只是巧合」更是證明他有描述時機的可能性,而並沒有實質指控Lanwi1就是做了某件事。當中表現出他有這些懷疑,但從字面上根本不存在指控一說,「A做了某件事,然後B就發生了」這一句話根本就不等於「A做了某件事B發生」;「有懷疑」更不可能構成誹謗(懷疑公民犯案而舉報但最終證明沒有也不一定構成誹謗,除非捏造或毫無證據而形成誣告)。反過來說,Gluo88指出Lanwi1受到心理壓力的diff中,Lanwi1卻是毫無證據論證的情況下指控了「會不會反而是說他(L)泄漏CU資訊的人自己做的」,無論證的指控比有論證有證據懷疑的指控更「可能」構成誹謗,但還是那句,在我眼中可受公評之事不構成誹謗。
Gluo88為了「證明」苗君有罪,此處所列的所謂「擾亂用權」事項無一對管理員有任何假定善意,卻要求管理員對自己假定善意,從頭到尾簡直不可理喻。--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4:35 (UTC)[回覆]
另外,在上次的除權過後,雖則我的提案未獲通過,但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止條文仍然未被動搖。若提案人試圖以明顯扭曲時機情況明顯扭曲方針指引存在明顯錯誤的指控,以至符合「不符合假定善意」、「濫提」(所謂行為不當事實被扭曲至構成擾亂),不符合解任基本條件而推動管理人員解任投票,我仍然會提請任何非當事管理員終止解任程序。如果Gluo88是認為自己的論據這麼站得住腳、這麼符合方針指引理解的,在社群主流意見已經傾向需要經過調查構成違規事實才開展解任程序的背景下(有相當主流、近乎共識的社群觀點),不妨等候仲裁委員會成立,要求仲裁委員會按照Finding of facts及各用戶的陳述,按照方針指引規範認定苗是否需要被解任,以及你的過往行為是否確實構成違規,而不是單憑你自己因為不喜歡苗的行為,就無限扭曲事實來發起解任。--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4:48 (UTC)[回覆]
路君提到了「仲裁委」,現在看來還是有必要在中維設置該委員會處理爭論,作為爭論解決的「最終手段」。--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回覆]
本來就是,而不是容許某些用戶徑自扭曲方針理解,不顧其理據是否合理就硬闖解任投票。沒有合理原因的解任乃是對社群的羞辱。--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19 (UTC)[回覆]
感謝您的評論:在下對「被大家認定跟苗君走得很近」的LuciferianThomas前來發言,踴躍參與此討論的可能性早有預料,茲對閣下回應如下:
一、Gluo88過往在討論中確實有該類行為,但後續「刪改討論擾亂秩序」的情況確實為苗君誤判(但行為相當類似過往行為),藍桌君解封後苗君未有就該點提出異議。在下很高興閣下確認這是「管理員誤判」的情形。在下自被封禁期間已明確假定善意Mys 721tx封禁本人「...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君必須按維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溝通 」,供社群檢驗。」在下已連續Ping多次(包括一名用戶在討論頁通知)並一次當面要求當事管理員回應此誤判質疑,卻未能得到任何回復,可合理認為其拒絕自己錯誤封禁理據溝通解釋。另此則質疑明顯屬於訴諸偽善請停止詭辯
二、Gluo88卻是在該處討論中多次以「現實中的共識」來解釋「維基百科上的共識」,並試圖以該等解讀強加於本站的討論流程之上。屬於個人觀點。在下只能說包括我在內的桐生君、Manchiu君和第三方管理員Bluedeck君均認為在下發表之言論理應假定善意,或不構成擾亂討論之查封理由。可見其明顯爭議封禁理據並非在下一人獨斷或一人扭曲概念,而是參與討論用戶多數認定(如果閣下欲將其定性為「未獲絕對多數同意但反方理據極度薄弱」,在下無回復必要。)
三、四:後續苗君抗議時也清楚指明CC BY-SA要求必須提供頁面連結及過往貢獻者列表,Gluo88獲我過往提醒後也仍然多次未能滿足基本著作權需求。在下此處所指瑕疵即「程序溝通不當」「未經正當溝通」「未考慮觸犯」「未考慮有改善可能」。我於第三方管理員Bluedeck君處已完全闡釋在下的對於管理員理應如何對待用戶之態度(或者「更適當」的態度)

不顧警告,多次張貼版權材料的貢獻者可以由任何管理員加以封禁,以阻止問題進一步產生在下完全同意。然而需要分清什麼是「警告」什麼是「不足的提醒」。根據閣下去年10月份在在下的留言,我可以視作善意提醒。但是這足以保證一位用戶認知到持續此一行為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麼?根據封禁政策的三項原則「確保用戶熟悉規範」「確保目前無改善可能」「封禁始終為最後手段」,我認為當事管理員Mys 721tx君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教育用戶(不僅僅是本人,而是每一個編者)指出問題,並熟悉有關政策(比如提請互助客棧討論(見此案)、在本人討論頁面發可能受到封禁警告等,在下熟知後完全可以接受並改善審查過往問題),而非直接無預警予以不限期封禁。政策原則已明確規定不能用於懲罰,也不能用作警告。

在此跳過上述溝通程序,明顯不當,並侮辱了封禁政策三大原則最重要的,即封禁永遠只能視作最後手段
五:為什麼苗君作為管理員,在依照方針認定用戶違規後,指出用戶「對扭曲方針的認識」,並明確拒絕解封,直到你「通過行為意識自己的錯誤」,這樣就叫做「無效溝通」:您提出的這個問題甚好,那麼就請Mys 721tx自在下提出自在下封禁申訴以來,針對本封禁所有(連LuciferianThomas君替他承認的「誤判」)Mys 721tx封禁行為被質疑涉嫌不當、充斥瑕疵、違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針、遊戲維基規則,並嚴重缺乏正當溝通的每條diff的依照方針所給出之解釋與回答。如果您認為居高臨下的,武斷指控別人「方針的扭曲認識」後拒絕予以解釋自己的被多名用戶廣泛質疑的封禁,屬於所謂「有效溝通」,在下無話可說。至於所以結局必須是管理員撤回封禁才叫「有效溝通」?屬於明顯紅鯡魚並曲解本人封禁申訴多次要求管理員解釋不當封禁理據保護用戶權益的本意,而非為解封不擇手段。不對此涉嫌詭辯作出評論、
六、誹謗在台灣法律中,可受公評之事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申請不能認定誹謗、有盡力查證也不構成誹謗...及其一系列法律引用闡釋,明顯屬於維基法匠謬論:以不恰當的方式使用正式的法律條款討論維基百科政策...。我們這裏僅討論何為一般人所理解之誹謗為何:字典解釋即「散佈不實言論而損壞他人名譽」。如果有明確證據(屬實而非不實)證明Lanwi1泄露CU數據,自然屬於公評之事。但是連閣下自己都承認這或許當中包含了對事件的臆測,這確實不是理想做法既然沒有任何證據,那麼屬於無端臆測,持續散佈這一言論明顯構成對當事人之誹謗,無需多言(並且明顯造成他人強烈精神痛苦,就算在此精神痛苦情境下即使反指控等仍可被原諒)。
況且,如果閣下認為Lanwi嫌疑關乎所謂「社群利益」,閣下與Mys 721tx君應該將Lanwi1提至元維基CU部門,根據其調查結果在做論斷、評議。相信到時社群自有一番公論,而非散佈未經證實之謠言,造謠誹謗用戶名譽(尤其還在罷免期間發表此等不當言論,顯然是為訴諸人身規避自身爭議),甚至對這種誹謗行為採取辯護、鼓勵,謂之所謂「可受公評」,實在無法忍受。在下在此(!)強烈抗議LuciferianThomas這種檢討受害者的擾亂討論行為。請立刻停止,並對Lanwi1道歉。否則不排除提報,請求社群處理。
綜上,在下認為任何人都能知道是誰在扭曲政策,假定惡意、對被封鎖用戶施行雙重標準,幾乎無條件擁護管理員的言辭,甚至發出檢討受害人,此類漠視、扭曲一般人禮儀標準的明顯擾亂言辭,藐視通用行為準則及維基百科的和諧原則。
最後,在下對於LuciferianThomas君持續如在Wp:共識討論一般,發表牴牾與自己意見不合者之冗長言論、以尚未通過組建之仲裁委員會成立審核機制為由,明顯對管理員的個人擁護,試圖阻撓、凍結本次彈劾表示(-)強烈反對(!)強烈抗議,並且此則為獨立議題,顯然不與本次涉事管理員爭議相關,在下已拆分作為獨立議案,以免分散討論,望知悉。
在下聲告,如有行政員在社群討論過程中違背維基百科不是官僚主義地迅速如上次般(七個小時不到地)作出凍結此案決定,不排除要求社群對涉事行政員提出新一輪質詢
不對進一步冗長討論及曲解政策發言作出進一步回應。除非擾亂討論秩序。--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48 (UTC)[回覆]
充滿邏輯謬誤的觀點不會站得住腳。
  1. 有關「誤判」:這一點我不清楚,但苗君是否有可能以過往你的不當刪改、移動自己的留言,從而認定你在其他討論頁將留言多次移動分拆構成該等理由。我這裏所指的「誤判」是「與過往提醒不盡相同的違規行為一併認定」,過往是被回覆了的留言的刪改,現在是尚未回覆但已相隔一段時間,有可能已有用戶閱讀的情況,後述情況苗君單憑在你在發表留言後大幅刪改留言即可成立「剪貼討論構成擾亂討論串運作」;而苗君在對藍桌君解封理由的交涉中未有提及該項,苗君是否認為藍桌認定未有後續留言的論點作為合理解釋也是未知。
  2. 有關「對苗君的假定善意」:你從被封鎖後首則回應就質疑管理員是否不當就聯署報復(無證據指控)、本次封鎖後首條找Ericliu1912的求助訊息第一個點列項就已經質疑苗君的能力,這些都是封鎖過後先發生的事,從一開頭就假定惡意、訴諸動機、通過發訊息及提及拉人支持自己,這些從一開頭就不是假定善意的表現;而詢問苗君封鎖原因為何的語句更是有咄咄逼人甚至是挑釁的意味。我不只是單純說「你也一樣」,而是「你這些簡直就不是假定善意」。更何況,管理員封鎖的「善意認定」單從過往是否已獲提醒,後續是否持續再犯認定編者編輯非善意,更何況善意的損害性編輯亦可構成擾亂,苗君封鎖時以「提醒後持續」認定需要封鎖顯然已經符合以上要求。
  3. 有關「對你扭曲本地方針理解的假定善意」:同上論點,在我已經明確告知你不應在維基百科討論將現實中的觀念與站內的觀念混為一談後,你仍然持續混淆有關觀念,並強行將「現實中的共識」是「民主體制」用以辯論站內流程,顯然已經越過了可以被假定善意的底線。經提醒(假定善意)後仍然持續的行為被封鎖是完全合理的。
  4. 有關「程序溝通不當」「未經正當溝通」「未考慮觸犯」「未考慮有改善可能」:苗君的四項封鎖理由中,有三項你都已經獲得明確的提醒(已經滿足教育用戶的要求),經提醒後仍然持續觸犯而認定無改善,需要以封鎖阻止不當編輯持續,完全合乎程序。另外一項則是調查你的貢獻時另外發現的長期擾亂性編輯(不等於是你的編輯帶有惡意,善意的損害性編輯亦可構成擾亂),合併加入作為封鎖時長考量而已。你不是未獲提醒,而是在多種行為都獲得過提醒而仍然持續,尤其WP:COPYVIOWP:V都是本站不可侵犯的重要方針,在提醒後短時間內繼續違規,顯然已經是認定無法通過提醒停止你的錯誤編輯下才作出最後封鎖的決定。
  5. 有關「缺乏溝通」除了對藍桌解封提出的交涉外,苗君在封鎖時亦有列出清楚的diff。你已經完全認定其是出於惡意而封鎖下,顯然苗君再說什麼你也只會不顧方針依據而認定為扭曲。光是你在提此案是的態度已經足以證明你是打算學WMLO那樣,不論苗的說辭如何、是否符合方針,都將強行闖關提出解任。
  6. 有關「誹謗Lanwi1」:顯然你已經是在選擇性閱讀我所指的事項。苗君確實有為其說法提出證據,連diff都給了,那些diff都是Lanwi1自己在客棧的留言存在前後矛盾,也只是在複述當年社群對於Lanwi1行為的質疑。Gluo88選擇性閱讀,並在我已經指出苗君有提供證據的情況下,還謊稱苗君的懷疑或聲稱「有任何證據,更何況當時正是苗君對Lanwi1對CU結果理解提出的質疑,該串討論惟有Lanwi1與其他用戶查核員觀點不一致,而當時情況正是說被外流的用戶查核資訊與用戶查核員結論被指不相符,在任何直觀的邏輯下,苗君當時及現在也是作為第一身用戶(用戶查核員)接觸到的資訊而懷疑Lanwi1。提出基於證據的合理懷疑和指控顯然跟「毫無證據的虛假指控」完全沾不上邊,而指出過往留言作證據不可能構成「散佈不實言論」(並無憑空捏造證據),從而不能構成「誹謗」。再者,你說什麼「應該將Lanwi1提至元維基CU部門」,當初大概就是有用戶向基金會有關部門提出指控而導致全站凍結用戶查核權,這豈不是已經發生了嗎?還是你裝作看不到?
  7. 有關「檢討受害者」「無條件擁護管理員的言辭」:我「無條件擁護管理員的言辭」?苗君的錯處我都能指正出來,但他的錯處明顯多數存在被你放大扭曲的情況,指出你的錯誤就叫「擁護管理員」?苗君作為第一身用戶提出對Lanwi1的懷疑,你毫不懷疑就完全接納Lanwi1的說辭和對苗君的反指控,更是對Lanwi1沒有半點質疑和懷疑,定性Lanwi1必然為「受害者」而毫無懷疑,還為了他而選擇性閱讀證據,這不是才是「無條件」擁護(前)管理人員的言辭?這個「受害者」是何來的證據認定其無辜?苗君作為當時第一身用戶的證據可指出合理懷疑(而不能直接篤定)是Lanwi1所為並提出這類的指控,相反Lanwi1身為「受害人」,在毫無證據、論證的情況下一下子指控多名用戶涉案,而僅有「我推斷」這樣的說法,連「基於當時某些用戶的某些行為」都沒有,這是哪門子的受害人?這些行為正是「加害人」行為!
Gluo88在此次除權討論中多次明言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以此脅迫他人無視實際情況而就範,藏都不藏,乃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行為。社群如果接受這樣子的脅迫,那是否以後威脅其他管理人員提出除權就是王道?顯然不可能!--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0 (UTC)[回覆]
Gluo88肆意威脅、攻擊管理人員的行為已經明確構成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 § 通過解任投票除權下所指的「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若此用戶意圖發起任何違反方針要求的解任請求,第三方管理人員應按方針阻止,不能放任此用戶以扭曲的觀念及明顯不文明的態度發起解任請求。--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9 (UTC)[回覆]
Wikipedia:討論頁指引#自己的意見中規定儘量不應修改自己的意見,若有修改亦應明確表示。刪改移動留言確實可能影響已閱讀討論的編輯。社群習慣做法是在修改留言後附註改動、或通知討論參與者變動。缺少這些展示會影響到修改前後參加討論的編輯。指引中已"列明儘量不要更改"之前留言,習慣性修改之前的意見顯然不是"儘量",尤其在已經獲通知後持續違規行為。我雖然同意User:Bluedeck該項或可不封禁,但不代表該行為不會擾亂討論秩序。持續擾亂討論順序的行為本身就是可封鎖事宜,亦不代表封禁不符合規範。--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3:49 (UTC)[回覆]
User talk:Gluo88上反對封禁的編輯意見可分為以下三種:
  1. 部分認為不限期封鎖過重,「不限期重於有限期」的觀點已被淘汰;
  2. 部分因用戶與我有衝突而表達不信任,是對人不對事的反應,而非對封鎖理據的異議。
  3. 還有少數用戶認為可以假定善意。即便善意編輯仍能構成擾亂(Wikipedia:毀損性編輯)。
經過溝通,解封管理員Bluedeck也認同這些行為違反方針,封禁並非不合理的舉措,只是他認為不至於需要封禁而已。 修改留言及違反CC-BY-SA兩事Gluo88屬於接受提醒後重犯。Gluo88未獲提醒的長期原創研究同樣可致封禁。單一未獲提醒的事項不足以獨立作為封禁理由,但此次是其他違規行為共同導致的封禁。Gluo88多項違規重複發生,或許是善意編輯但仍造成較大影響的擾亂行為。在提醒後依然繼續不當編輯,顯示出Gluo88缺乏遵照提醒的能力。 這些因素最終決定進行不限期封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5:54 (UTC)[回覆]
就兩位涉嫌擾亂討論言論、未認知自身言行錯誤一併回應:
一、首先令在下不忍卒讀就是一開始的「誤判:這一點我不清楚」閣下口口聲聲說在下發言充滿邏輯謬誤,卻連自己先前的言論「...Gluo88過往在討論中確實有該類行為,但後續「刪改討論擾亂秩序」的情況確實為苗君誤判」都自相矛盾,如是表達有誤,還請精進表述能力,以免使他人誤會或看不懂閣下發言。至於我這裏所指的「誤判」是「與過往提醒不盡相同的違規行為一併認定」,過往是被回復了的留言的刪改,現在是尚未回復但已相隔一段時間,有可能已有用戶閱讀的情況,後述情況苗君單憑在你在發表留言後大幅刪改留言即可成立「剪貼討論構成擾亂討論串運作」則是完全曲解TPG政策原則即不得在別人回復後修改自己留言,造成已回復留言被扭曲,而非不得更改留言倒果為因)。相關方針詮釋完全屬於對此政策扭曲理解,超譯TPG政策(因別人可能看過進而刪改因此構成擾亂討論秩序更是原文中完全沒有內容),可合理認為相關言論符合遊戲維基規則中的故意謊稱某一觀點或立場受到方針的保護、管轄或支持,但是其實是違背方針的以及試圖強行曲解方針,或者無視社群慣用標準,強行使用自己全新的解讀作為「適用標準」。並且該君自稱引用去年十月份Peacearth提醒,然而封禁事由與提醒模版本意完全相違背。屬於明顯擾亂性封禁,可借閣下一言更何況善意的損害性編輯亦可構成擾亂,仍然屬於擾亂性封禁。
二、...從一開頭就假定惡意、訴諸動機、通過發訊息及提及拉人支持自己,這些從一開頭就不是假定善意的表現在下經他人提醒後早已更改第一則留言,以免被人說訴諸動機或言語不妥。閣下借在下修改之前的言論說事,明顯是翻舊賬、訴諸惡意。至於質疑苗君能力,涉嫌濫用權限者之能力自然需要被質疑。請求第三方管理員評估、申訴均符合維基人權益受損疑慮時之合理行動,閣下以此指控本人,明顯違背AGF。
最讓在下感到震驚的是這句:而詢問苗君封禁原因為何的語句更是有咄咄逼人甚至是挑釁的意味。從多次被認為態度高傲、語句不當的Luciferian君說出來,堪稱千古奇談,令在下大跌眼鏡,如果不是某位英維管理員老生所談之「語氣監管」(Tone_policing),就是對用戶遭受明顯無理封禁發出之合理質詢的否定,侮辱封禁政策中:「執行封禁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查看及參與申訴討論,並提供更多信息。」的原則。在下無必要受到涉嫌不當、充斥瑕疵、違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針、遊戲維基規則,並嚴重缺乏正當溝通之封禁,仍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在下不是聖人。閣下與其質疑在下語氣如何,更應該檢討當事管理員所作所為是否符合用戶期許。
三、我不只是單純說「你也一樣」,而是「你這些簡直就不是假定善意」。更何況,管理員封禁的「善意認定」單從過往是否已獲提醒,後續是否持續再犯認定編者編輯非善意,更何況善意的損害性編輯亦可構成擾亂,苗君封禁時以「提醒後持續」認定需要封禁顯然已經符合以上要求。:針對當事用戶涉嫌濫用權限之認定單從過往是否已獲提醒,後續是否再犯認定管理員用權非善意,更何況善意的擾亂性用權亦可構成擾亂。在下已明確提出所有封禁理據均有不當問題,獲得多位用戶認可,可合理認為Mys 721tx涉嫌構成擾亂性用權。LuciferianThomas君口口聲聲管理員如何如何,對管理員要求假定善意,對被封鎖之用戶就要翻舊賬、惡意推定、語氣監管、侮辱封鎖方針,可謂雙標典範。請停止持續雙標擾亂討論偏袒涉事管理員之行為。
四、苗君的四項封禁理由中,有三項你都已經獲得明確的提醒(已經滿足教育用戶的要求),經提醒後仍然持續觸犯而認定無改善,需要以封禁阻止不當編輯持續,完全合乎程序請停止選擇性失明,在下所列舉的Bluedeck君討論頁留言已明確指出教育用戶不嚴謹之問題(即根據閣下去年10月份在在下的留言,我可以視作善意提醒。但是這足以保證一位用戶認知到持續此一行為將導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麼?),完全可以用更適當的方式指出相關用戶問題情況下,卻直接無預警不限期封鎖,明顯將封鎖視作警告、懲罰,曲解封禁政策本意。對此論點不再重複,裝睡的人永遠不會醒。只待社群討論及後續聯署議定。
五、「除了對藍桌解封提出的交涉外,苗君在封禁時亦有列出清楚的diff」有回應在下在內所有用戶的質疑嗎?有參與討論嗎?有對在下駁斥與質疑提供自己的解釋嗎?如果連這種程度問答都回答不上來,更證明當事管理員溝通能力不符合一般用戶(至少在下在內多名用戶)之期許。因此在下再次呼籲@Mys 721tx君請辭,以謝社群。光是你在提此案是的態度已經足以證明你是打算學WMLO那樣,不論苗的說辭如何、是否符合方針,都將強行闖關提出解任。在下不評價前用戶行為,只能說目前的討論態勢均是尊重過往形成慣例(前次終止決定已屬不妥,不能作為反對本罷免的合理異議),要求社群討論並處理Mys 721tx君之行為,合乎常理。
六、七苗君確實有為其說法提出證據,連diff都給了:使用此類未經證實所謂「證據」顯然涉嫌羅織罪名、基於個人揣測的相關證據無正當效力權威(如CU、CA)直接認證,不足為評。如果閣下與Mys 721tx君是CU部門成員倒有幾分可信,如果只是普通社群群員,請問誰給你們的勇氣搜羅這些所謂的證據誹謗用戶,妄加揣測?如果這套基於臆測的偽證據可以成立使用,在下也完全可以搜羅LuciferianThomas同Mys 721tx頻繁交互的「證據」(這點很明顯,基本上所有用戶都知道),在站內大肆宣揚你們有特殊性「關係」,但顯然如果在下真的這麼做,早就被社群制裁。更別提作為管理員應成為社群用戶倫理規範之表率,而非造謠生事。至於「Lanwi1」反指控,在下已提過在其精神狀態嚴重受創並且當事人不道歉的前提下,我認為此類言行應可被諒解(先輕視他人者無權要求別人不輕視自己)。上述論據仍然是曲解一般人禮儀認知、持續對誹謗行為辯護,顯然擾亂整體討論。
最後是對我個人所謂「威脅」「攻擊」第三方管理員之嚴重指控。在下已聲告行政員前次決定已被多名用戶指出「官官相衛」「未得社群共識」「違反官僚體系」,再次宣告終止或無效,明顯將可能造成嚴重問題。提前告知行政員這一行為面臨的可能質詢,完全是為維護社群法治(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的必要準備。作出此一聲告並非威脅,而是上次行政員本身決定就充滿爭議,甚至不具有正當性。在下也不認為探討行政員可能濫用權限的行為是所謂「威脅」「脅迫」(正如不會對一個用戶可能破壞頁面之警告屬於「威脅」),此指控明顯滑坡謬誤,魯莽指控在下行為不當,因此恕在下完全不接受上述明顯違反假定善意之荒謬指控。再次想起閣下這句但他的錯處明顯多數存在被你放大扭曲的情況,我想任何人都看出來LuciferianThomas君在整串討論中的行為幾乎都是對Mys 721tx就要不斷縮小標準寬恕假定善意,對在下卻雙標至極,嚴重誇大並扭曲本人言行,明顯擾亂整體秩序。
有鑑於LuciferianThomas君持續黑白不分、搬弄是非袒護涉事用戶、對在下施行雙重標準、滑坡謬誤、曲解言論、扭曲相關政策認識,一則留言更全篇紅色粗體,大喊大叫(使在下感到恐嚇騷擾(請注意過多的文字特效會使別的用戶有被騷擾的感覺,亦讓人感到這些留言帶強烈的語氣,例如是斜體文字、粗體文字,以及英文中完全的大寫字母和過多的感嘆號,就像是「SHOUTING」...),但在下仍要指出)、濫用RFDA方針顯然試圖阻撓本次正當彈劾議題,並對在下為維護社群法治言行作出魯莽指控,連續違反AGF、禮儀與文明,在下聲明拒絕參與有關LuciferianThomas的任何發言,公道自在社群,除非其針對其他編者繼續此類擾亂行為。在下最後勸解LuciferianThomas君一句,您這種情緒化且不可理喻的發言不會為Mys 721tx君提供任何正當性,反而讓社群用戶意識到某些人會為涉嫌袒護涉事管理員無所不用其極,導致其更有可能被解任。請閣下思之,並且,在Mys出事的時候,您屢次「代替」Mys 721tx君發表冗長言論回復質疑,讓只有有限時間和精力的用戶感到難以與Mys 721tx君直接討論,顯然影響社群其他用戶與Mys 721tx君的直接溝通。 請他自己作為參與站務十幾年的資深用戶獨自面對諸位同好質疑其權限使用問題。(在下對您進一步冗長討論及曲解政策發言,恕無時間回應,請社群看在下前面的論述, 多半已經駁斥或解釋)謝謝。
Ps:至於社群如果接受這樣子的脅迫,那是否以後威脅其他管理人員提出除權就是王道?顯然不可能!如果提案人必須受到這樣雙標壓力,那是否以後威脅遏制提案人並宣告終止RFDA就是王道?顯然不可能!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2:42 (UTC)[回覆]
各位,我就這一話題作最後的發言。
  1. 首先是我於2024年2月騷擾某人的事件作最後澄清。我當時是創建條目後被人侵權提報,然後我無端指責提報人的行為,之後被苗管無限期封禁,2天後反省解封。我對此要說的是,整個程序雖無問題,但實際上是當時表達有誤。不過我後來發現這又涉及一個問題,因為涉及侵權提報所用的Template:Copyvio模板,英文版已經進行了大改版(可以按段落處理),而中維還是只能按全文處理,因此模板和程序都需要作進一步的優化(後續我會做討論,但由於模板涉及Twinkle技術問題,因此稿子還沒寫好)。再次向各位道歉。
  2. 有關苗管反駁我「他封禁用戶的次數,可能是中維之最」涉嫌誹謗的回應:我是根據當前的破壞作粗略統計的,亦參考了封禁日誌,因此說我「誹謗」不準確。
  3. 有關苗管反駁我所指出的對苗管有爭議封禁的回應:2號「違反嚴重原創研究」、3號是有理有據的,1號「因IP用戶破壞被半保護加入泄漏他人私隱站點連結」(僅一次)是「嚴重違反生者傳記」而被無限期封禁,顯然不當,我懷疑苗管當時可能以「零容忍」為由實施封禁。據生者傳記#封禁方針:重複於在世人物條目添加無來源或來源不足之爭議資料的編者可能會因其擾亂行為而受到封禁,而他只實施了一次。總結下來,苗管對用戶採取封禁,有些做法確實過於激進,我也再次強調不鼓勵採取激進手段。
  4. 回復@HYHJKJYUJYTTY的發言:從苗管的兩次管理員申請記錄來看(12),一些人評價當時的他「參與反破壞」、「站務新力軍」、「對待新人的詢問很和藹」、「積極參與維護工作」、「熱心站務」等,很明顯他處理破壞案件很積極。人總有好壞兩面,雖然一些人批評他,但他也有好的一面,的確是反破壞的實力派。
我再來引用論述的一些話(溫馨提示:論述僅代表部分編者的觀點,並非社群共識):
  1. 不限期不等於永久》裏面提到:不限期封禁的常見原因包括純破壞、傀儡、發佈垃圾內容,以及其他存在目的與維基百科的宗旨明顯相悖的人,總結下來,純破壞、發佈垃圾內容等與違反維基百科的宗旨的用戶都會被封禁,無需警告;傀儡則需要進一步調查。但「不限期封禁」並不能自動解封,而是「用戶需要花多久才能解決問題」。通常來說,這些人被封禁之後都不會花時間解決問題,因此論述提到不希望這些人回來,儘管某些人非常相信第二次機會(在合理範圍內),且某些人認為任何人都可以改變。依我看,有爭議的封禁還是在於長期(資深)編輯上,但對被封用戶來說,最主要的還是通過積極行動才能解除封禁。
  2. 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裏面提到:一些編輯,甚至一些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忘記了我們在這裏的初衷,開始在維基百科的運作中採用懲罰性模式……管理員應遵循預防性模式來採取行動,目的是遏制編輯的破壞性或有害行為,而不是試圖懲罰他們。這也提到了管理員的建議:主題禁制、頁面保護、部分頁面封禁等,在某些情況下比不限期封禁或全站範圍禁制對項目更有幫助。論述最後說的一句話是:管理行為需要承擔責任。
  3. 從前文的一句話再引述《管理員不是什麼》:
    • 「不是開玩笑」一節:重要的是要意識到您使用這些功能執行的任何操作都可能被其他管理員撤銷。管理操作應始終謹慎使用。封禁是管理員可以執行的最具爭議的行為之一,被認為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不當的封禁可能會導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員的歡迎,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您可能會遭到明顯的人身攻擊。在某些情況下,不良的封禁實施記錄可能會導致管理員被解職。(後面的這段話很重要)
    • 「沒有方針的豁免權」一節:每個管理員都必須牢記,管理員只是擁有協助維基百科維護的工具,僅此而已。這意味着,所有方針指引對管理員的適用性與對其他用戶的適用性完全相同——甚至更為顯著……管理員必須遵守所有維基百科方針(例如「回退不過三」原則),並像其他編輯者一樣堅持共識和中立觀點。
    • 「不是權利」一節:較高的編輯次數和對維基百科的奉獻精神通常體現出管理的可靠性和才能……重要的是要知道,管理員用戶權限是一套高級工具集,適用於在維基百科的方針和指引上表現出高水平的智慧、知識和專業性,並始終尊重維基百科五大支柱的用戶。他們在編輯條目時保持中立,並在需要修改時引用可靠來源。他們始終對與之互動的其他用戶保持文明—即使那些對他們不禮貌的用戶也是如此。他們帶頭幫助其他用戶找到正確的解決方案,並且他們在各個領域都擁有豐富的經驗,能夠充分了解維基百科的準則。此外,管理員權限並不意味着任何特殊權限……它不會賦予任何額外的地位、討論權重或特殊權限。
    • 最後以「綜述」收尾:管理員沒有某些人想像的「指揮權」,他們通常對用戶有很好的見解和建議,他們應該善於獲得其他維基人的合作並與人合作。但他們永遠不會以商業意義上的「管理者」的身份來對待人們。
另悉:我在2021年基金會行動上看到User:瑞麗江的河水曾經是管理員,2019年被授予權限,2021年被基金會除權。請@瑞丽江的河水發表一下看法。
最後我說幾句話:我是2012年2月22日加入維基媒體項目的,當時人在加拿大,一開始我用學校電腦以IP用戶的身份進行編輯維基百科(也因為當時不知道方針指引,違規曾被苗管暫時封禁),出於個人愛好便加入維基,當時我不到16歲(沒錯,苗管09年底加入維基也跟我差不多歲數)。連續服務12年,我貢獻的內容相當廣泛,共享資源上傳圖片相當多,而且這12年整個世界也是經歷了許多變化。特別是有人說「Mys 721tx很久以前不像現在這麼凶」,2017年後態度有了變化。自我2024年2月因違規被苗管無限期封禁,不到2天被解封後,我便開始關注其他用戶對苗管的看法,發現此人是激進派,暴露了一些問題,而後我了解了2021年基金會行動(當時因關注疫情不知道這事情)以及折毛事件,察覺到現在的社群環境已大不如前。於是我圍繞這次封禁,對中維的一些方針作修訂建議,封禁方針的修訂建議,尤其是為「不限期封禁」正名即是邁出第一步。本月我的工作以修訂方針、創建論述為主,整個工作將在WP:動員令開始前完成。在這裏我做最後總結:
  1. 遇到問題不要慌,要直面正視問題,不要迴避,要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防止問題矛盾化。
  2. 管理員不是權利,跟一般用戶一樣都是普通人。優秀的管理員應該是理性、公正、客觀,對一般用戶負責的,這樣才能得到社群的廣泛尊重。
再次跟各位說一句:沒有最好,只有更好!No best, only better!
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1 (UTC)[回覆]
我記得Mys 721tx很久以前不像現在這麼凶,Mys 721tx態度高壓、惡意斷定的問題從2017年時就明顯了,那個時候WMC在拉票(包括我四次參選CU員在內,參選時我確實不知道是拉票)以及Mys 721tx封過霧島聖。無論是濫權還是說我泄露CUWIKI數據都跟從跟WMC打交道後發狂有關,正義感過高以及積累壓力後就容易做出惡意推定等不當行為。
關於泄露CUWIKI數據,我現在的推斷是那個被除權的WMC成員(推薦我參選CU員的那個)、Mys 721tx(說我泄露?會使我更認為是Mys 721tx,我也記得包括我本人在內的其他時任CU員不像Mys 721tx這麼凶。)、利用CUWIKI漏洞的非CU員三者中的一個。
關於對我的負面影響,我想輕生的原因就是因為包括Mys 721tx在內的暴力用戶的攻擊。中維的暴力用戶的問題嚴重的原因就是貢獻至上主義,貢獻至上主義者認為有貢獻的維基人都該留在維基,尤其是貢獻更多的維基人,只要有這種不良氛圍存在,就會有縱容有大量貢獻的違反文明方針者這個問題。
關於我和WMC的關係,暴力用戶無法理解「世上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這句話,我和WMC的相同點只有「對暴力用戶不滿」,WMC拉票的原因也包括對暴力用戶不滿,暴力用戶容易認為反對自己的都是WMC成員。
我不再活躍中維的原因就是中維社群沒有能力解決像Mys 721tx這樣的問題,我也不認同行政員在去年9月認定對Mys 721tx的第一次罷免案無效的決定,在罷免暴力管理員時提出修改罷免程序會容易使人認為提出修改者包庇暴力管理員。--Lanwi1Talk 2024年6月13日 (四) 20:58 (UTC)[回覆]
User:Lanwi1對CU-wiki數據泄露的指控僅基於個人推測,缺乏實質性證據。我對User:Lanwi1的懷疑建立於其交涉中的反覆(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7年10月#我認為必須確認清楚Wikipedia talk:2021年基金會針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行動#近期的基金會行動Wikipedia talk:2021年基金會針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行動#我覺得調查仍有不足)。我並不希望數據泄露為User:Lanwi1所做。然而User:Lanwi1在表示多年來收到指控的壓力的同時指責其他原用戶核查員。我能理解User:Lanwi1對被指控的壓力,但是這不代表User:Lanwi1可以以此解釋令人懷疑的行為。2021年User:lanwi1甚至有機會通過公佈與User:守望者愛孟的郵件頭(僅包含發信人與收信人以及轉發郵件伺服器信息)證明自己的清白,然而User:Lanwi1顧左右而言他。(Wikipedia_talk:2021年基金會針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行動#我覺得調查仍有不足)多年來不但User:Lanwi1無法提出證據,還在此指控立場上與User:Kegns相同的我、被認定為被核查用戶對立面的我。我有什麼動機把數據泄漏給立場對立的用戶?無理由指責Kegns編造CU結論、泄露CU數據是過去WMC用戶誹謗行為(已刪除頁面存檔)為什麼User:Lanwi1在此無證據誹謗User:Alexander Misel與我?--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3:34 (UTC)[回覆]
一向認為當事管理員溝通手腕或有改善之餘地,處置亦可更為人性。但管理員作風本有不同實屬自然,不能強求所有管理員如此辦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3日 (四) 20:33 (UTC)[回覆]
Mys 721tx老問題又犯,所以我認為沒有改善餘地,誰願意跟態度高壓的用戶協作?--Lanwi1Talk 2024年6月13日 (四) 22:02 (UTC)[回覆]
說句不好聽的,態度高壓只能說明某些用戶實在不適合協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7 (UTC)[回覆]
我還是要幫他說一句公道話,處理舉報破壞,他比較積極,但不否認態度確實要加強--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25 (UTC)[回覆]
同意。雖然我覺得一上來就不限期封禁可能可以商榷(不要說不限期不是永久,按這樣的看法除了nop外任何封禁都應該直接上不限期,建議上phab要求取消封禁限期功能,所有封禁等到申訴認識到問題再解封。我打編輯戰你封我1天難道1天過後我就自動不會編輯戰了嗎),但這畢竟是管理員自由裁量範圍,不好談什麼過當啊濫權啊什麼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6月15日 (六) 14:45 (UTC)[回覆]
  1. @Shizhao君所稱「說句不好聽的,態度高壓只能說明某些用戶實在不適合協作」, 「只能」論顯然以偏概全, 顯然不當地排除了這種可能性:儘管某些用戶非常適合協作,但某些管理員的態度高壓行為卻使其不適合繼續擔任管理員職責(「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在下也可以站在普通用戶的立場說,按您的方式只選一種可能性, 用戶不再協作只能說明管理員態度高壓。然而顯而易見,就拿本案來說,Mys 721tx的誹謗、涉嫌擾亂性用權已被多次質疑,如果將其定性為「只能說明某些用戶實在不適合協作」,仍然屬於檢討受害者。您所言這種話我感覺非常難聽,在下認為作為管理階層不宜說出這番話,否則這會讓用戶寒心管理層之無情。 管理階層對個別管理員態度高壓行為的態度非常重要,整理出有關論述如下:
    • 態度高壓並不是合適的協作方式, 高壓態度只會加劇緊張氛圍,不利於建立積極的社區環境。
    • 協作的關鍵在於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觀點。即使某些用戶表現不佳,作為管理員,我們應該保持專業和耐心,而不是採取高壓態度。
    • 管理員應該保持客觀、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簡單地採取高壓態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為基礎。
    • 這是在下的淺見,不知道您怎麼看? 也希望和您進一步探討管理員是否應該態度高壓。
  2. 也不同意@魔琴君論述,管理員權限依託自社群賦予,方針明文規定不限期封禁僅限於嚴重擾亂,不構成嚴重擾亂的封禁必須考慮是否初犯、違規程度(並且必須事前溝通與否、詳細調查、是否確保用戶持續不當行為將被封禁等)。封禁固然是「自由裁量」不假(但顯然不是「權」,受到上述兩則條款的限制),也不會因為自由裁量所導致的問題裁決被合理化。拿Luciferian君自己的法律條款來說,現實中尚有對有理論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官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罪。按這個邏輯,所有封禁(包括無視相關條款限制)本質都是管理員的自由裁量範圍,所以不能商屬過當或濫權,因此不能追究?此陳述明顯有誤。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2:14 (UTC)[回覆]
我雖然解封了,但我可不認為Mys是作出了擾亂和誹謗的性質的事情。尤其是Mys在解封後提出了額外的證據,讓我意識到他的查封理由實際上比一開始所展現出來的要更充分。這些證據確實展現出編者存在的問題。目前我正在獨立的覆核這些證據。Bluedeck 2024年6月13日 (四) 23:58 (UTC)[回覆]
(+)支持,User:桐生ここ方案建立社群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有好的規則,自然支持,能讓維基再更好,但解任我(=)中立,我只是針對User:桐生ここ方案建立社群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回答而已,可能有人會誤解--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29 (UTC)[回覆]
對於解任mys,表示(-)反對。在這個案件中,管理員的行為是:查封用戶 -> 在用戶討論張貼理由 -> 用戶反駁獲得我解封 -> Mys前來和我溝通 -> 在我的討論頁面提交更多證據。這是很正常的操作,沒有激烈的言辭,也沒有不合理的要求,其貼出的討論完全是就事論事,這個不叫做有態度問題。而且,說真的後來他提交的證據(見沙盒以及我的討論頁)在我看來使得查封的合理性有很大的增強。Bluedeck 2024年6月14日 (五) 05:42 (UTC)[回覆]
明白理解閣下對於管理員用權行為標準的不同,並仍然感謝閣下指出當時理據中的封禁欠缺意見。在下會慎重根據您的審核結果,審查以往編輯,並承諾謹慎編輯,作出有益維基百科之事情。Mys 721tx君之相關用權態度問題,並非在下一人之見(一再重複,已被多名用戶質疑),如果閣下認為不至於罷免,在下會理解。但仍可受社群用戶意見檢驗諮詢。至於結果如何,應看RFDA總體共識形成結果。謝謝--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3:02 (UTC)[回覆]
有人能說明一下現在溝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達成某種共識?--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6日 (日) 12:19 (UTC)[回覆]
謝謝提醒。 48小時已過,在下認為目前沒有解決分歧,應屬溝通無效。稍後會開啟聯署,由聯署人按慣例審核確認。--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5:24 (UTC)[回覆]
我認為Gluo88的行為已構成擾亂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42 (UTC)[回覆]
我覺得要勸U:Gluo88不要當第二個U: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per U:Lemonaka)--Sinsyuan✍️🌏🚀 2024年6月17日 (一) 04:09 (UTC)[回覆]
本次解任案與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樣都是通過扭曲的理由試圖強行推進解任程序。鑑於Lemonaka表示私下受到WMLO威脅(Special:Diff/83069105/83070035),可合理懷疑該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縱,甚至可能形成站外拉票。鑑於Gluo88在多名管理員已指出該討論有問題時繼續強行推動解任,可見Gluo88並沒有就事論事的意願。請求其他管理員終止提案並予以處理。
我願意在未來接受仲裁委員會公開公正、按照事實的調查以查清該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員會認定我的行為確實違規,我自然會承擔責任。若仲裁委員會認定我的行為沒有違規,我希望以此證明自己清白。--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6:31 (UTC)[回覆]
就WMLO繞過全域鎖定違規參加社群事務一事亦會提出用戶核查,以調查相關賬號。--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6:35 (UTC)[回覆]
@ATFfaarrJimmy XuKegnsShizhaoWingWong128hk行政員可能需要儘快確定解任投票提出是否有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7:07 (UTC)[回覆]

參考資料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聯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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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聯署已達到門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下面重複一遍解任理據:

濫用封禁:在在下參與路西法人的整理討論時,5月30日以多項罪名無預警不限期封禁多個頁面。四項封禁理據前兩項明顯不成立並曲解政策(比如曲解TPG政策認定本人調整未被回復的留言是「擾亂討論秩序」;其他用戶主張在下發言可假定善意,也不是扭曲政策,或不構成擾亂),後兩項理據則未經嚴謹調查或基於不實性質(兩則連結不構成查封事實,另外兩則欠缺事前討論,未確保用戶熟知自己問題可能會被封禁甚至無限期封禁。並以此永封明顯過激)。是次封禁被我在內五名普通用戶與一名以上的管理員質疑不妥。
遊戲社群承諾:涉事用戶在去年9月23日初次罷免被爭議的終止後,表示「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該用戶在本案經過兩次Ping兩次當面詢問通知後,除先前稱在下質詢是對方針的扭曲認識後,一貫冷處理在下及諸多用戶質疑,未見其試圖與社群用戶「達成所謂「更有效之溝通」」。其言行舉止與先前承諾出爾反爾,涉嫌遊戲承諾:惡意協商——提出讓步以吸引其他編者達成妥協,但在對方妥協後拒不執行之前承諾的讓步。
誹謗用戶:去年罷免期間9月20日使用搜羅個人臆測連結(未經CA、CU證實),在公開群組與Quinniewong誹謗、侮辱前管理員Lanwi1(當時為彈劾動議支持人)泄露CU數據,為避免自身指控對Lanwi1訴諸人身,造成當事人精神痛苦加劇(個別用戶提到他「反指控」,我認為已輕視別人的人無權要求被傷害的人「尊重」自己)。此類公開群組發言,違反全域政策與基金會通用行為準則。並且經人指出後拒不道歉。

在此提請社群聯署移除涉事用戶Mys 721tx之管理員權限。——Gluo88

  1. 謹此(+)支持開啟本案,同時作為提案人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1. 在下及其他用戶認為當事管理員似乎是不斷輕微違規達到管理員擴權的結果:從最開始的Arikima(被認為違反避嫌)、到Shwangtianyuan君(被認為封禁過重)、再到在下被封禁(被認為未照顧用戶權益、過激、封禁理據明顯不妥),體現當事管理員試圖不斷使用封禁擴權,為無視對用戶事前必要的教育政策,優先確保討論的政策,進而放寬管理員用權的標準。
    2. 我們可以說,這種所謂的封禁在幾年是絕對無法被社群接受(從當年Arikima事件事前被警告後被無限期封禁,尚被多名用戶認為違反避嫌或封禁不妥,現在甚至不與用戶討論直接無限期封禁)該用戶面對用權質疑聲稱「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過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我認為這已是曲解封禁政策必須考慮用戶是否初犯及違規程度;不限期封禁則明確指出要構成嚴重擾亂,確保目前無改善可能才得以施行。按照這種邏輯,只要用戶違規隨時都可以予以不限期封禁,然後再觀察予以有條件解封,涉嫌扭曲方針認識、遊戲維基未曾被社群廣泛認可的規則。
    3. 很明顯,當事人至今仍認知不到自身行為問題(我認為已構成溝通無效,明確拒絕承認只要當事人不斷發言就不構成溝通無效的虛假論述,謹依往年慣例標準交由聯署人意定溝通無效傾向),同時上列拒絕與質疑用戶討論的行為與該君去年感到有必要與社群進行更有效之溝通的宣言自相矛盾,僅僅不到九個月便出爾反爾。請各位思之Mys 721tx的用權態度,是否有品格持續擔任這一被社群信任之權限。--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5:36 (UTC)[回覆]
  2. (+)支持:老問題又犯了,像這種遊戲規則的暴力管理員應該下台,誰願意跟像你這樣的態度高壓、刻薄的用戶協作?大量正面貢獻也不能掩蓋長年的老問題。--Lanwi1Talk 2024年6月16日 (日) 16:44 (UTC)[回覆]
    因解任程序有問題而划去,抱歉。--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4:42 (UTC)[回覆]
    不過,我仍認為Mys 721tx有問題。--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6:03 (UTC)[回覆]
    撤回劃票,我覺得不像受站外控制,站外控制是個魯莽的指控。--Lanwi1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2:03 (UTC)[回覆]
    補充理由,無論是在去年9月的第一次罷免案的罷免理由,還是在這次的罷免理由,被罷免者絲毫沒有改正、反省的意思。無論是不當封禁,還是認為我泄露CU內容,都是未經深思。面對他人的指控,一貫轉移到指控者,根本就感覺不到被罷免者反思,惡劣態度就像聽不進意見和批評的專橫官僚一樣。我覺得被罷免者在第一次罷免案的討論頁里的留言根本就是做樣子給社群看,由於被罷免者的一系列的問題行為給他人帶來了極大擔憂,解決辦法只有解任。若被罷免者的問題行為得不到有效解決,其他用戶會因暴力用戶的高壓、刻薄態度而離去。--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01:41 (UTC)[回覆]
  3. (+)支持,恕我無法說服自己。不僅濫用封禁,在去年九月的罷免案拒絕溝通、至使罷免不當終結,加上之前提到的大量理由,實在令我難以接受;很希望各位能夠「人民的沈默、將是當權者的勝利之歌」這一道理。--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4:55 (UTC)[回覆]
  4. (+)支持:Mys 721tx是很勤勉、貢獻大的管理員,但近年很可能精神壓力過大有些失控,就像2021年的我一樣,因此我就忽然失去管理員身分,這是我應得的罪。我希望Mys 721tx不要像我一樣,可藉由此事來判斷是否他還有多數眾人的信任,並藉此來冷靜自己,以作些改變。--Outlookxp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0:41 (UTC)[回覆]
  5. 不認同把討論中真誠的發言視為「強行扭曲方針」,而緊迫到需要立即封禁的地步。在新管理員上任投票中,所有候選人或許都會認為在封禁前應警告,或與非破壞性用戶討論為優先。
    我在本案中看不到類似的處理方式。用戶在被封鎖前無收到任一警告俾使其可注意、停止、改善相關行為。管理員上任後或許有廣泛裁量權,然社群仍可對這種裁量權及其行使進行公議、商討、監察。
    封禁方針也指出,封禁是為了制止破壞行為,而非懲罰。沒有跡象表明Gluo88在收到警告後,會持續「擾亂」行為。他在被封禁前只是單純討論,連單層級警告也沒收到。封鎖理由的「擾亂討論秩序」與討論頁指引精神不符。其他封禁理由雖則事前有輕度提醒(如此),但不足讓人明確意識到持續相關行為會導致封禁或不限期封禁。此案沒有緊急到需要立即施行無限期封禁的程度;而「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重」的觀念已被「社群推翻」純屬管理員個人觀點,封禁方針無此類表述、此種封禁方式似乎也未得社群廣泛認可。由於涉及用戶權益(查封對用戶影響很重。不當或過激的封禁更會影響用戶之後的貢獻意願),這顯然不是得以「個人風格」爲由能忽視的問題。
    此外,相關封禁理由為何並非一併公佈,而且隨後追加?此舉也省卻日後管理員解封的可能性。因此用戶若是純屬擾亂性用戶,若錯誤解封,恐是對社群無益。然而,那個被封理據補充版是要待多重程序、時日(用戶解封後,封鎖管理員方回應)方能知悉,該用戶如此錯誤甚多,「罪行累累」但不限期封禁期間,尚有第三方管理員提出異議,具有可商議之處。不禁要問不限期封禁+0警告下隨即封禁是否如此具迫切性。
    一年之內,兩場解任投票,無論結果如何。輸家只有用戶。作為用戶的我也應反躬自省,事情何以發展到如斯地步。雖說管理員不算什麽、管理員不是聖人,也會犯錯。若有錯則改,無則加勉。用戶之間應包容、互相體諒。可能這才是維基項目的目的和精神所在。
    我由衷希望社群活動中能重視善意推定的作用。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5:35 (UTC)[回覆]
  6. (+)支持:應罷免Mys721tx。其#濫權永封Chinuan12623
    未經警告,誣指我長期編輯戰,發表評論。#看似編輯戰多 實則不然 不要以為有人常和我編輯戰 就是我錯 往歷多少錯判封禁Chinuan12623 。
    無視H.Natsumi ™ 提報RFP也說,老虎進行全保護也大概只是基於編輯戰,並不一定是對狀況有完全的了解,也不一定是對雙方有對錯評判。即視Chinuan12623非故意破壞者。
    舉報者Mafalda4144舉報本人3RR破壞,但該員本身就是傀儡,經三位管理員處以永久封禁。依非善類舉報者永封長久貢獻者。
    Eric Liu受申雖知會Mys721tx ,M應避嫌 ,但仍不思己疚,要申訴之管理員Ericliu1912考慮駁回申訴。
    並綜他人控訴知被罷免者沒有改正反省,尤其在不當封禁都是未深思 ,惡劣態度如專橫官僚,我也因其高壓刻薄態度而不想貢獻心冷而淡去維基。Chinuan12623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5:47 (UTC)[回覆]
  7. (+)支持: 由在下維基受到當事管理員不合理封鎖的兩次經歷,在繁忙的管理工作中,當事管理員是存在前邊提起人提到的對封禁的濫用、過重封禁、未經警告等行為。雖然這 一次未必最終結案,在下希望在這一過程中當事管理員能吸取教訓,在以後的管理工作中能有所改善。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4:57 (UTC)[回覆]

聯署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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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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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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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複一下之前發言:

本次解任案與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樣都是通過扭曲的理由試圖強行推進解任程序。鑑於Lemonaka表示私下受到WMLO威脅(Special:Diff/83069105/83070035),可合理懷疑該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縱,甚至可能形成站外拉票。鑑於Gluo88在多名管理員已指出該討論有問題時繼續強行推動解任,可見Gluo88並沒有就事論事的意願。請求其他管理員終止提案並予以處理。
我願意在未來接受仲裁委員會公開公正、按照事實的調查以查清該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員會認定我的行為確實違規,我自然會承擔責任。若仲裁委員會認定我的行為沒有違規,我希望以此證明自己清白。
就WMLO繞過全域鎖定違規參加社群事務一事亦會提出用戶核查,以調查相關賬號。

-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7:13 (UTC)[回覆]

其實我還是尤其希望閣下正面回應處事態度問題。畢竟多年來案例累累,即使屢次解任案因程序問題失敗,總是需要訴諸解任本身即已顯示此種過於激進之手腕並非為社群所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1日 (五) 00:30 (UTC)[回覆]

關於Mys 721tx君之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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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解任案與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樣都是通過扭曲的理由試圖強行推進解任程序。只有閣下和路西法人如此聲稱(扭曲的理由),並且您們並沒有回覆在下對您們「扭曲的理由試圖強行推進解任程序」的質疑。可合理認為無法答辯。看下方本人對您和路西的辯證反駁。反而可能是您們明顯通過對管理員情緒勒索、拉票、使用放大亮紅色字體騷擾、威脅在下。為終止本次彈劾,LuciferianThomas先前為此試圖凍結Rfda程序,直到仲裁委員會成立,已遭到大量否決,自覺撤回。
  2. 鑑於Gluo88在多名管理員已指出該討論有問題時繼續強行推動解任,可見Gluo88並沒有就事論事的意願。請求其他管理員終止提案並予以處理。我感覺作為被質詢者的您沒有回應反駁本人的這個留言這個留言,好像不就事論事者,是您和路西法人吧?(還是說在下必須無條件接受您的意見,才不是「扭曲」?您是這個意思嗎?)如在下所言,Bluedeck君確實覺得閣下沒有到罷免的程度(雖然先前認為封禁理由查缺,我對此尊重),不過這屬於個人意見。基本上每次罷免議題都有用戶個人意見表態不支持彈劾,這很正常。
    1. 至於Shizhao君在稱在下構成所謂「擾亂」的同時,沒有給出具體原因。這同樣屬於用戶個人意見。
    2. 在下也不明白閣下強調多個管理員而非在討論中普通用戶的身份是為了什麼(有別於我申訴時,幾名管理員幾乎都有明確的,以管理身份發表意見),除非訴諸權威
  3. 關於全域鎖定的LTA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用戶,再進而「可合理懷疑該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縱」首先在下得說這種指控非常嚴重,相當於暗指在下是真人傀儡。如果Kage等LTA隨便在這個時候送一個電子郵件「威脅」別人,閣下是否仍會以此為由逃避指控?在下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1. 同時,在下亦可以保證,未曾收到任何WMLO的郵件(如有必要可私下聯絡職員檢查)。如果閣下要提出用戶查核請自便,但請勿以此為由試圖躲過罷免。而且按正常人的邏輯認知,WMLO既然有如此策略想到「站外拉票」「操縱社群」,這時候更應該謹慎小心,而不是明目張胆地威脅某個用戶(而且看起來Lemonaka是中立的用戶),因為這樣反而會給閣下口舌。
    2. 換句話說,按在下的理解只要WMLO存在一天,就有可能操縱社群(仿佛托洛茨基帝國主義仍潛伏在社群周圍...感嘆),所以不能發起對管理員投票?我希望各位認真想想這個問題。
  4. 同時@Lemonaka我對閣下遭遇感到很遺憾,不知道您是否可以聯繫幾位第三方管理員或監管員,在不違反私隱政策的前提下轉述WMLO對您郵件內容是什麼(對您人身威脅,還是別的什麼?)如有意願,您也可以轉述聯繫相關部門(如信任與安全)處理此事件。在下也可以主動與監管員或用戶查核員看看此案是否有真人傀儡情形。
    1. 不知道各位用戶是否認可在下的意見。望提供建議。在下在此堅決(-)反對行政員或其他管理員如上次般,快速終止、中斷本次罷免的任何決定。為了一個明顯存在滑坡謬誤、不合理的原因,「抓住機會」地終止此罷免案,只會再給人「官官相衛」「凌駕討論」「無權裁決」的觀感,體現社群機制失能的嚴重擔憂。請各位管理員三思。
    2. 另外在下記得上次WMLO就是魯莽指控某站外群組有「拉票行為」而被指控騷擾鎖定的,Mys 721tx君僅僅因為一個被社群不信任的LTA的「威脅郵件」而斷定整個討論被「已被操縱」「站外拉票」「真人傀儡」,這種不當言論與WMLO當時擾亂社群又有什麼區別?在下為閣下未經深思脫口而出如此污衊在下人格的質疑感到非常遺憾。
  5. 實話說,在下面對您和另外某位用戶的壓力言論、在我回應後被指扭曲方針認識、又因特效字體騷擾(向管理員情緒勒索、拉票)威脅,在願意表態同@Shizhao探討「高壓問題」時隨後被指「構成擾亂了」,現又被指「真人傀儡」感到真的非常的疲憊。在下未曾想只是向社群提出對您權限使用的質疑會受到如此壓力重重的風波,在下早知如此當時寧願不發起了,甚至這幾日幾乎是在亢奮緊張的神經上度過的(有時失眠,我已打算休維基假期,如Asid閣下提出般)。在下至今仍然恐懼會不會因為因為對您提出罷免隨而被管理員封禁制裁,被「處理」。只是,在下自認問心無愧的。原諒在下可能未有更多時間回應您的問題。謝謝您,也祝您好運。恕在下之後不再過多參與此案。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18 (UTC)[回覆]

Kenny023一些回退不合理的能不能也處理下?看人家討論頁就知道,人家專注於在回退上,有些回退合理,有些有問題。這個那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35 (UTC)[回覆]
@這個那君,如果你覺得Kenny023君有濫權的行為,請您提供相關事證至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做提報,但是同時我也要鄭重(*)提醒你,如果您只是為了提報而提報,如同您在其他不當行為#Kenny023的提報,那麼你可能會構成擾亂行為遊戲維基百科規則的嫌疑,特此說明。--薏仁將🍀 2024年6月18日 (二) 00:00 (UTC)[回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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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聯署期內已集齊了7個簽名,是次聯署已無法被認定為失敗(注意「無效」與「失敗」的差別)。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07 (UTC)[回覆]

關於聯署程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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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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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Bluedeck的紀錄,我有必要指出兩點:

  1. Mys 721tx在撰寫Gluo88的封鎖理由時將有關內容方針的部分與有關用戶方針的部分某程度上混同;
  2. Mys 721tx在2024年5月30日實施的不限期封鎖是Gluo88所遭遇到的首次封鎖

這裏我引用我在2021年1月11日就霧島聖實施的6個月封鎖所提起的申訴,當時AT給的解封理由為「無警告下突然實施長期封禁,於理不合」。我查閲了Gluo88的用戶討論頁其存檔,除了2023年9月30日LuciferianThomas就翻譯條目的版權條款要求問題提醒了Gluo88外,最近一次有關版權的警告是經由2020年11月19日的提刪作出的。考慮到時效性問題,就算單論Gluo88可能觸及到的版權問題,Mys 721tx似乎並沒有滿足實施長期封鎖前先給予警告的要件。至於涉及用戶方針的部分,Gluo88似乎並未曾收到任何有關的警告。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3:58 (UTC)[回覆]

@ATBluedeckEricliu1912Lanwi1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00 (UTC)[回覆]
此外,我增補若干個人意見:
  • 我認為「只是複述當年社群對於Lanwi1行為的質疑」不能被認為是認定Mys 721tx沒有作出「虛假指控」的理由。「提出基於證據的合理懷疑和指控」的前提是證據可靠與懷疑本身無可爭辯地合理,如果這兩個前提無法被滿足,就算他確實僅「指出過往留言作證據」,此舉仍不能被認為不可能構成「散佈不實言論」。
  • 我認為Gluo88在上方給的有關Lanwi1的精神創傷的diff已經能清楚説明此事確實有對Lanwi1造成精神創傷,故此無論Lanwi1在相關事件中實際的角色如何,我不得不指出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如此尖銳的言論顯然會加深Lanwi1的精神創傷,而我相信LuciferianThomas自己也知道他的言論能達到如此效果。WP:文明#杜絕不文明行為有開宗明義地提到「維基人需要彼此尊重、友愛,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對方這樣做」,我對於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如此尖銳的言論是否能滿足此點有着非常大的疑慮。
  • 我認為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若(RFDA)提案存在違反解任條件的情況,聯署人作為共同提案人顯然需共同負責」的説法會引起社羣成員不必要的恐慌,而且如果此RFDA最終被認定為有效,這種説法會合理使致部分社羣成員因擔憂被反對解任Mys 721tx的社羣成員要求「共同負責」而不敢表達真實的意見。
以上。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19 (UTC)[回覆]
認同Sanmosa的一些觀點,對於「聯署人作為共同提案人顯然需共同負責」這句話,疑似有可能會造成拉票效果。--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0日 (四) 19:14 (UTC)[回覆]
我建議如果最終確定是次RFDA有效,應容許重新進行聯署程序。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21:59 (UTC)[回覆]
無論是未經警告就封禁,還是對我的質疑,都是未經深思,行為過激一直都是Mys 721tx的長年老問題,從2017年發生的WMC事件開始就明顯了。我認為Mys 721tx在維基幹太多工作、跟WMC及問題用戶打交道後,會積累太多壓力,之後就容易做出像封禁霧島聖這樣的過激舉動。我想輕生這件事就能證明Mys 721tx未經深思,未經過跟我對話就確定。我也覺得路西法人過激。高壓態度會把其他人嚇跑,無法化解矛盾。--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23:36 (UTC)[回覆]
怎麽説呢,我認為LuciferianThomas清楚他自己的言論一向尖銳(是的,我的用詞是「一向」,也就是説不止這裏如此),而他明知如此也繼續選擇如此作為。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13 (UTC)[回覆]
對參與聯署之社群成員施壓,並非好主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1日 (五) 00:27 (UTC)[回覆]
以上用戶要不要看看自己的邏輯多麼的可笑?管理員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普通用戶(包括提出解任的用戶)就有免責權?連署解任案表示完全認同提案並共同推行,並不是留個解任,然後出了問題都不用負責的。還有什麼「向參與聯署的社群成員施壓」,怎麼解任提案人威脅第三方管理員不能依方針關閉不合規提案上面這一群人都能視若無睹,我針對不合規行為發表要求共同負責的言論就叫「施壓」?
再者,某用戶指出前管理員深受精神壓力,苗君都尚是提供證據而作出的指控,卻反過來在毫無證據下大肆指控多名現任及前任管理員,遭受精神壓力就代表可以隨意做出指控且不需提出任何證據?年歲小、殘疾等都不能作為社群內免責的理由,因被他人帶合理依據的指控而遭受精神壓力還能有免責、容忍隨意指控?
以上用戶、現任及前任管理員體現之雙重標準的極致完全展現社群的完全失能,放任多名用戶散佈完全扭曲的觀念,僅以暴民政治而不論邏輯道理,也真難怪社群無以進步。--西 2024年6月21日 (五) 03:22 (UTC)[回覆]
苗君高壓、輕蔑你不知道?因為你擁護有問題的苗君,所以你看不出來。苗君認為那個東西為「證據」,我則認為那個東西像「圈套」(不小心做的),暴露了苗君未經深思熟慮,急求結果等問題。--Lanwi1Talk 2024年6月21日 (五) 05:15 (UTC)[回覆]
我自己有花時間詳細看過相關的證據,然而我認為Mys 721tx給出的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Lanwi1事涉其中。任何指控應當在有充分可靠證據的情況下才作出,否則就屬於輕率指控,基於如此,我有理由相信你現在正在以「暴民政治」為名隨意作出指控且不提出任何充分實則的證據,那真正在搞「暴民政治」的人到底是誰我認為值得商榷。還是説你認為「維基人需要彼此尊重、友愛,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對方這樣做」這條規則在某些情況下是不適用的?
雖然你認為你是在「針對不合規行為發表要求共同負責的言論」,然而你並未妥為就「不合規」作充分可靠的舉證,那首先你聲稱那些行為「不合規」已經屬於輕率指控,此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能確定屬「不合規」的行為不能被假定為「不合規」,因此你説的話實際上的效果會是「針對合規行為,並基於你自己對方針指引的詮釋,發表『要求共同負責』的言論」。因此,我覺得Ericliu1912把你的言行形容成「施壓」好像也沒甚麽不妥的地方,我之前「會引起社羣成員不必要的恐慌」的説法其實還是非常保守的,誇張一點說,Lemonaka私下受到WMLO威脅的事情如果是真的話,你這裏的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恐怕比WMLO更嚴重,畢竟你現在都直接明著來了。
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09 (UTC)[回覆]
  1. 2021年: "我想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人家認為我支持Walter Grassroot攻擊香港人,人家認為2021基金會行動是針對WG的攻擊香港人的發言,處理WG事件相關用戶的話我對此沒異議,我跟WG事件一點關係都沒有!"
  2. 2021年:"高度親日確實有反共之意,現在中國激進民族主義者很反日。因為有人對我的誤解而使我在情感上難以留在維基?對親日的我而言就是,結束自已的生命也跟高度親日有關,不親日也有可能因對WMF和其他編輯不滿而追隨WMC。關於基金會行動的其它觀點,那個人的攻擊香港人的發言就有問題。"
  3. 2021年:"如果我想繼續糾結於基金會行動,那就是我這個支持台灣的日本人因有人惡意陷害以及他們堅持認為我是支共人而有想結束自己的生命的念頭,但有避免的可能。"
  4. 2022年:"誰想輕生的話我也不知道,大陸用戶輕生的可能性比港澳台用戶高,因為大陸的言論管制,不能在現實生活中訴求自己的遭遇,所以更要多多關心依賴維基百科的渴望自由的大陸用戶。"(Special:Diff/72394544
  5. 2022年:""我最擔心的是有人利用安全投票來惡意投反對票,最壞的結果是候選人退出維基甚至是輕生,所以對一部分候選人而言,普通投票好一些。"(Special:Diff/72391558
--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6:42 (UTC)[回覆]
如果可以的話,還請你解釋一下給出這5個連結的用意,但若然你是希望用於證明Lanwi1事涉其中的話,我只能説這5個連結與那件事恐怕沒任何直接的關係。此外,如果可以的話,還請你回答一下我下方的問題,不然我也只能認定你默認你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選擇在對Gluo88實施長期封鎖前不先給予警告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51 (UTC)[回覆]
請按照m:Threats of harm全域政策向維基媒體基金會報告自殘威脅。這些連結旨在提供歷史背景。--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7:05 (UTC)[回覆]
我會慎重考慮這方面的事情,然而就算排除了自殘威脅的因素,我認為我上方所説的話除了精神創傷的部分外依然成立,此外我依舊維持我對LuciferianThomas的尖銳言論的合規性的憂慮。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8:01 (UTC)[回覆]
關於我輕生這件事,我在OA2021被除權是其中一個原因,但目前不是最重要原因,最重要原因仍是Mys 721tx說我對CU證據撒謊以及其在AC群的發言(Lanwi1選上CU之後守望者愛孟立馬可以接觸到cuwiki的內容),這就是Mys 721tx未經深思熟慮的結果。面對2017年那件事,Mys 721tx更應該經過深思熟慮,正確做法是Mys 721tx應該跟我說:「你的編輯跟證據不一致,快給我改了」,我聽了後當然會正直地改了,不應該對我落井下石。我還記得當時Mys 721tx極可能壓力過大,在這種狀態下更容易做出未經深思熟慮的舉動。2021年9月時的我的心情很亂,也沒有確認Mys 721tx的問題。--Lanwi1Talk 2024年6月21日 (五) 08:07 (UTC)[回覆]
連「輕率指控」的定義都不清楚就不要隨意吧輕率指控拋來拋去了。我的論述中有清楚指出沒有假定善意、未經論證、論證存在邏輯謬誤的負面評論均可能構成「輕率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用戶經過多次被指出錯誤仍堅持,則顯然無法繼續假定善意;我的指控全部包含大量論證,對方也未有論證我的指控中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而只是提出相反觀點。--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6 (UTC)[回覆]
反過來說,在毫無論證如何構成輕率指控的情況下給他人安上這個罪名,顯然更加是構成輕率指控明確包含的情況,請你停止。--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8 (UTC)[回覆]
這樣說吧,我認為你已經完全滿足了你在你自己的論述中提到的構成「輕率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的要件(再直白點說,我認為你給出來的論證不只存在,而且還充滿了邏輯謬誤,你對「溝通無效」的見解實在過分悖於常理且使社羣陷入恐慌;「對方也未有論證我的指控中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本身並不直接等同於你的指控必然不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甚至乎你的這個說法本身就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而我也實在無法阻止你對我寫出來的理由視而不見,反正你在這裏仍是一如既往地以認為自己對一切方針指引的詮釋必然無謬誤,就比如你在推進「遞進機制」時的事情,還有你在下方回Ericliu1912的留言,都正好印證了我說的這點。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00 (UTC)[回覆]
每個人對這件事觀點和看法都不同,不一定和閣下一樣,我不認為發表觀點者的意見和閣下的觀點不同或最終共識不同就要被扣上違規的帽子。--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1日 (五) 08:41 (UTC)[回覆]
言論自由並不包含明顯扭曲事實的觀點。--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9 (UTC)[回覆]
「明顯扭曲事實」這種定性不能輕率使用,我現在看這個片語感覺就有如看到「極少數」一樣。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13 (UTC)[回覆]
如此我就更擔憂未來仲裁委員會遭用來實踐此種激進觀點,那必將毀壞社群妥協及締造共識之基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0 (UTC)[回覆]
社群繼續受如我多次指出並論證閣下等多名用戶為了反對某些推進社群進步的而無視、扭曲多項方針到完全違背方針的基本原則,或是放任閣下身為管理員公然在客棧頁首加入明顯違反拉票指引的不中立語調公告等行為,已經能清楚證明「社群妥協及締造共識之基礎」已遭閣下等多名用戶毀壞。別在這裏將自己偽裝成客觀中立,閣下自己站在並實踐了多項明確違反方針的觀點和行為的激進立場,當然看別人也會覺得別人激進。--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1:07 (UTC)[回覆]
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2:16 (UTC)[回覆]
這已經不能算是假定惡意,而是明擺着展現惡意了吧?容我再問一次:真正在搞「暴民政治」的人到底是誰?
此外,雖然我不會真的因為這個理由而對不同的意見區別對待,但在意見中濫用粗體、紅字、紅字粗體會令我在第一感覺上認為這是提意見者自知所言無理而張牙舞爪的表現。
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14 (UTC)[回覆]
@Mys 721tx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你解釋一下你選擇在對Gluo88實施長期封鎖前不先給予警告的理由,或是你認為你有滿足實施長期封鎖前先給予警告的要件的理由。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14 (UTC)[回覆]
User:Bluedeck/etc/sandbox/box1718239888243,持續原創研究及侵犯版權。--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6:54 (UTC)[回覆]
根據你這裏的回答,我會理解成你認為你確實選擇了在對Gluo88實施長期封鎖前不先給予警告,而且你認為「持續原創研究及侵犯版權」屬於如此選擇的正當理由。然而,@Mys 721tx我有必要再追問,Gluo88的「持續原創研究及侵犯版權」行為(我先假定是真實的)如何帶來不先給予警告而直接實施長期封鎖的急迫性?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7:03 (UTC)[回覆]
Special:Diff/8282409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已有提醒。根據Wikipedia:不要給老用戶發模板,不屬於罐頭消息的提醒仍然有警告和教育的意義。因此我不認為封禁之前沒有給予警告。作為維基百科法律方針,Wikipedia:侵犯著作權"有法律後果"(Wikipedia:方針列表#法律方針)。警告陳舊亦不是持續違反法律方針的理由。--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7:36 (UTC)[回覆]
@Mys 721tx感謝你的回答,但我有必要說明我的觀點是這並不妨礙你再發一次提醒(不論是否罐頭的)給他。我這裏並不打算質疑Gluo88他是否真的有違反法律方針,也不是質疑你是否從一開始就完全不應該封鎖他,我現在有疑問的地方有且僅有在警告陳舊的情況下不再另作提醒或警告而直接實施長期封鎖的急迫性,因為WP:封禁方針#教育用戶有特別説明「封鎖應為最後的手段,管理員應……給予足夠時間讓其停止不當行為」(我對於Gluo88他知曉或已獲告知相關規範的事實並無爭議,畢竟我都自己在上面確認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7:54 (UTC)[回覆]
我覺得這就是他的作風問題了。本人是不會如此處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1日 (五) 08:44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根據我上面引用的我在2021年1月11日就霧島聖實施的6個月封鎖所提起的申訴,實施長期封鎖前先給予警告應該是管理人員不成文的慣例,而且要求管理人員恪守此不成文的慣例與WP:封禁方針#教育用戶的規定相呼應。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8:53 (UTC)[回覆]
這可能也會導致被封鎖者有一種「怎麼連提醒/警告都沒有就封禁了」的錯覺與誤解,即便可能處理的管理員認為有理,但是可能所產生的後續誤會會讓被封鎖者反而會對於某些管理員做法感到反感(尤其是反覆突如其來的封禁措施,讓人措手不及),我想Sanmosa君意思是,還是得給與涉事當事者充分知悉原因再封禁也不遲,同時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誤解與認知上的差異,我想應當是如此。薏仁將🍀 2024年6月21日 (五) 08:57 (UTC)[回覆]
Wikipedia:不要給老用戶發模板,這個不是正式的方針指引吧。而且老用戶也完全有可能不知道一些規則或一時疏忽。在封禁前再發一次提醒好像不是什麼很麻煩的事。毫無預警就被永封一定會給人不友好的感覺。--微腫頭龍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5:32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RFDA頁面已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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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建立頁面: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 --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10 (UTC)[回覆]

解任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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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應僅列出解任提請方以及解任辯護方(即被提請解任的管理員及任何反駁本次解任者)之限於維基百科內可供所有社群成員進行獨立審核以了解本次解任案各方證據支持的查證;有鑑於本次解任案涉及討論之繁雜故設置本區域方便社群成員進行獨立查證,雙方或第三方可自行添置(如有必要請添加簽名以方便各方了解查證提出方)有關查證以幫助完善本次解任查證[註 1]

第三方獨立查證

(當前版本整理者:Sinet討論 2024年7月7日 (日) 11:17 (UTC)[回覆]

註釋

  1. ^ 關於目前已標出的(先前討論所列出之查證內容)的上下文細節可參考#要求社群處理Mys_721tx管理員擾亂性用權、誹謗用戶事情中聯署前討論一節。

查證提交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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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et--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01 (UTC)[回覆]

可能單開一個一級標題會比較好?畢竟查證內容也不太屬於討論區,對新參加的社群成員而言可能有誤解--Sinet討論 2024年6月23日 (日) 19:42 (UTC)[回覆]
好。--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51 (UTC)[回覆]
依據慣例,解任投票本身以外所有討論均一律置於討論區,避免混亂。本人已經據此移動,但維持單獨一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覆]
另外本人建議@Gluo88還是重新寫一次理由,以往提案人都會如此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7 (UTC)[回覆]
好--Gluo88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0:32 (UTC)[回覆]

安全投票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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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暫行的配置: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config.json

如果決定IAR,讓安全投票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你們再看着改吧。

ping參與討論的用戶,以及7位聯署人@SanmosaFlyinet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15:51 (UTC)[回覆]

我還是傾向於IAR並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但我不懂得如何修改相關配置。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6日 (三) 22:57 (UTC)[回覆]
@Sanmosa如果後續有共識,我是可以協助改配置。--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7日 (四) 11:27 (UTC)[回覆]
投票人名單已生成:phab:P65520。--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7日 (四) 11:23 (UTC)[回覆]
(?)疑問:答辯期目前來看還有幾個小時就將結束,安全投票是否將在答辯期結束就開始還是另行設置開始時間?Sinet討論 2024年6月28日 (五) 17:24 (UTC)[回覆]
ping所有參與本案安全投票相關討論用戶及7位聯署人@FlyinetSanmosa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HYHJKJYUJYTTY目前工單已由SCP-2000設置為Stalled,你們需要儘快得出如何舉行安全投票的共識,以便提供給phab,才能決定安全投票舉行日期。--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5 (UTC)[回覆]
請確定是否進行IAR並像RFA一樣有選項的安全投票,還是依照方針使用目前配置。--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7 (UTC)[回覆]
若無回應,將視為依照方針按照目前配置舉行安全投票,畢竟IAR是需要共識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9 (UTC)[回覆]
(+)支持當前配置--Sinet討論 2024年6月28日 (五) 19:05 (UTC)[回覆]
如果是我當然會(+)支持當前配置,如果以討論配置的話--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9:39 (UTC)[回覆]
我還是維持我之前的見解,也就是該IAR。我個人很懷疑社羣是否適應這種日式的投票法,這很有可能導致大量無效票的產生。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22:16 (UTC)[回覆]
@FlyinetHYHJKJYUJYTTY還請你們重新考慮這個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22:18 (UTC)[回覆]
應繼續依據方針執行。此處沒有理由忽略規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9日 (六) 00:42 (UTC)[回覆]
有關安全投票目前的配置的一個小問題希望詢問一下@桐生ここ君,我看到文件裏面的配置應該是可以適用於維基語法的,支持、反對、中立這些選項不替換成{{支持}}之類的模板是因為結果在技術層面只能輸出純文本內容嗎?Sinet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00:52 (UTC)[回覆]
同上,也好奇技術不支持嗎--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1:51 (UTC)[回覆]
@HYHJKJYUJYTTYFlyinet votewiki 並不存在這些模板,即使可適用也只會出現錯誤。而投票附言會發佈在站上,到時如有需要批量替換為模板即可。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3:16 (UTC)[回覆]
好吧--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08 (UTC)[回覆]
支持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13 (UTC)[回覆]
已修改。--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04:33 (UTC)[回覆]
貌似對維持目前方針規定的配置已經產生粗略共識了?後續你們任何人可以將工單phab:T368610的狀態設置成Open。--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12:16 (UTC)[回覆]
(*)提醒:建議各位參與討論的用戶及聯署人儘快形成共識,儘早啟動安全投票。(@SanmosaFlyinet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Sinet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14:38 (UTC)[回覆]
幾天過去了,基本上只有Sanmosa有不同意見,但使用IAR需要廣泛的支持,因此可以說基本上已經達成共識。由於未獲得支持,沒有理由使用IAR,因此將按照當前方針進行,工單狀態已Open。--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15:12 (UTC)[回覆]
後續有任何設置投票的相關意見,請直接到phab:T368610與基金會人員溝通。--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15:19 (UTC)[回覆]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設置了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可選的投票選項,但依然要求投票留有附言,且附言須附上「支持」、「反對」或「中立」字眼?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1 (UTC)[回覆]
是指定格式變成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HYHJKJYUJYTTY,也許您需要澄清一下您的意見。設置安全投票選項並要求必須留言在技術上可能不可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4 (UTC)[回覆]
考慮到社羣現階段不太支持IAR,我雖然維持自己的意見,但不強求必須enforce。支持指定格式變成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我有點擔憂只寫支持、反對可能會引申一些混亂。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8 (UTC)[回覆]
我覺得已經很清楚了,指定格式變成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5:50 (UTC)[回覆]
不支持修改成只有支持、中立、反對三個選項。我沒看到哪裏有共識說應該這樣做。沒有共識,而且不一定就改善現狀,所以不同意可以IAR。--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4:56 (UTC)[回覆]
請問RFDA投票還能有幾個選項?(♥)溫馨提示( π )題外話?歷屆RFDA和RFA投票還能有其他選項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30日 (日) 06:41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我不支持修改成像RFA的那種選擇。現狀是填空並且必須附理由。Sanmosa的意見是改成multiple choice。--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6:59 (UTC)[回覆]
哦哦,我理解錯了,謝謝澄清。--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30日 (日) 07:01 (UTC)[回覆]
如果社群不想或不願意看到
(+)支持:不好意思,同意。
(-)反對:不好意思,不同意。
這種投票,那就最好不要再用純投票制度。
我相信社群看到這種投票出現在條目評選時也必然會有一部分人不認同,那麼更為嚴謹的人事任免就請不要再這麼做。--~~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16 (UTC)[回覆]
這就是為什麼英維還是有人喜歡公開投票。如果見到欠缺理由支持的投票直接問他理由就好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16:32 (UTC)[回覆]
然而我才知道en都沒有給社群提供請求解任管理員的流程,而de卻甚至可以無需原因直接聯署要求進行重新投票決定管理員的去留。--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30日 (日) 20:17 (UTC)[回覆]
然而en和de的社群都比zh的社群健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04:46 (UTC)[回覆]
Jesus Christ, what about someone wrote the following.
(+)支持: Mys好,...positive comments...支持解任。
or
(-)反對:Mys不好,...negative comments...反對解任。
@ASid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12 (UTC)[回覆]
@0xDeadbeef How will you count such a vote?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13 (UTC)[回覆]
That is very confusing. They wrote positive comments about the admin but then supports de-admining?--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08:32 (UTC)[回覆]
Yes. I used to find someone who voted for RFA on English project, they were voting like this. Although they voted support, however their comments are negative.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6 (UTC)[回覆]
And this is a m:SecurePoll, you cannot discuss with them directly.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9 (UTC)[回覆]
那是一張無效票,因為他們沒有按照指定格式在前面寫「支持解任」還是「反對解任」。如果他按照指定格式寫「反對解任」,然後卻留下對管理員負面評價,可以說明他對管理員有一些意見,但不支持解任他,此應計為反對解任票,反過來也一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09:16 (UTC)[回覆]
對於Lemonaka修改後的留言版本,我認為這是無法理解的投票,行政員可以決定這是一張無效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29 (UTC)[回覆]
應該規定明確寫出「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否則即為無效票。至於字句要放在附言哪裏,則不受限制。這樣可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09:43 (UTC)[回覆]
改了,不過中立票似乎方針上沒有,只說可以投支持和反對,可能本來就是無效票,只能提供參考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09:52 (UTC)[回覆]
請問我的以下理解是否正確:根據解任程序,「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也就是說,沒有加入「中立」選項時,只有「支持解任」和「反對解任」的人會投票,持中立意見的人因為既不願意投「支持解任」、也不願意投「反對解任」,因此不會投票(也許會在別處發表中立意見,但不會投票)。而加入「中立」選項後,持中立意見的人就可以投票了,且「中立」票是計入「總有效票數」的?舉例說明,假設有15人投「支持解任」、12人投「反對解任」,此時總有效票數超過25票,且支持解任票佔比55.5%,多於一半,投票通過;但在同樣有15人投「支持解任」、12人投「反對解任」的情況下,如有3人投下「中立」票,則會導致支持解任票佔比降至50%,因此沒有多於一半,投票未通過?--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30 (UTC)[回覆]
我不確定這個中立票,不過我按照你的意見加上了中立票選項。--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0:41 (UTC)[回覆]
@Ericliu1912Lemonaka修改了留言,所以是不是仍然要求在前面寫比較好?--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27 (UTC)[回覆]
(!)意見:根據解任條件,投票須知裏面須要加入「中立票不算做有效票」的內容,否則正如Zheng Zhou君所言,中立票可能被投票者理解成一種「不想反對的反對」。Sinet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34 (UTC)[回覆]
@Flyinet我不確定這個怎麼改,請直接修改WP: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投票須知,我再同步到配置文件。--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36 (UTC)[回覆]
所以中立到底算不算有效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37 (UTC)[回覆]
應該是不算的,解任條件裏面不存在中立票一說,中立票應該只是一種發表意見的慣例,不計入有效票。--Sinet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40 (UTC)[回覆]
改了,您看一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42 (UTC)[回覆]
我也剛剛改了,在投票須知裏面加了一下,同時修改了格式,以防誤讀,閣下可以看一下。--Sinet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47 (UTC)[回覆]
已經同步到配置文件。--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2:01 (UTC)[回覆]
要求投票選項必須寫在前面又有一個問題,就是一定有人會寫在後面,到時候又有爭議,所以還是算了,對於Lemonaka舉例那種實在模糊不清的票,建議直接宣告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1:48 (UTC)[回覆]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12:37 (UTC)[回覆]
只要明確寫出「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應該就算有效,其他發言怎麼樣都無所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2:53 (UTC)[回覆]
中立票到底算不算有效票總票數?貌似這個是臨界時,行政員判斷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2:55 (UTC)[回覆]
「中立票算不算有效票總票數」這種規則類的、最基本的東西,開始投票之前就應該說清楚,而不是先假設不會臨界,然後臨界了再丟給行政員去自由心證。--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20 (UTC)[回覆]
看起來以往的RFDA有統計中立票數,但就是不知是否計算那25人參與票,看了很多歷史案例,越看越看不明白,比如這個WP:管理員解任投票/范/第1次貌似又算總票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3:34 (UTC)[回覆]
可是方針又明確的根本沒有寫可以投中立票,只說可以支持和反對。目前就按照現在的配置了,之後結果出來時也按照投票須知的規定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3:38 (UTC)[回覆]
補充:我覺得中立票計入或者不計入有效票總票數,都是可以的,這只是一個規則設定的問題(甚至無需達成共識,因為沒有意義),從結果來講,如果中立票計入有效票總票數,那中立票的實質就是「反對解任」;如果中立票不計入有效票總票數,那中立票實質就是無效票;但是一定要在投票開始前明確中立票是否計入有效票總票數,並且在投票之時明確告知投票的人,讓投票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投中立票等同於投了「反對解任」、還是等同於沒投,就沒問題。如果投票開始前沒有明確、投票人投票之時也不清楚自己投中立票意味着什麼,投「中立」就不一定是投票人真實的意思表述,這就不可以。--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34 (UTC)[回覆]
中立票有效,但結果祇看支持票與反對票比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10 (UTC)[回覆]
改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9:43 (UTC)[回覆]
後續各位有任何意見請直接修改json,或在phab討論,我去放維基假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9:58 (UTC)[回覆]
投票須知中的「中立票意見僅供參考,僅能計入總有效票數,但不會計入得票比率」現在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沒有任何歧義了。感謝桐生ここ君,辛苦了。--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18 (UTC)[回覆]
辛苦了--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47 (UTC)[回覆]
@ATWong128hkJimmy Xu安全投票已設置完成,煩請確認有沒有任何問題。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1日 (四) 14:06 (UTC)[回覆]

錯誤的投票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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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Why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討論 | 貢獻), Mafalda4144討論 | 貢獻) and Boogi wu討論 | 貢獻) are still on the voter list? How will they become eligble for voting in current RFDA?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3 (UTC)[回覆]

Google:為什麼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討論 | 貢獻)、Mafalda4144討論 | 貢獻) 和 Boogi wu討論 | 貢獻) 仍在 投票者名單 上?他們是否在當前 RFDA 中取得投票資格?---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44 (UTC)[回覆]

按照慣例不會手動剔除這些人,這些人將由投票結束後監督員確認沒有他們的投票,例如上次RFA2024選舉的投票者名單phab:P62400,也有WMLO等被封禁人士。此外WMLO已經全域鎖定,也無法投票。--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2:37 (UTC)[回覆]
請注意,投票者名單不會手動剔除已公開的合規傀儡賬號、機械人等,即使在名單上,但投票人仍只能選擇一個賬號進行投票,使用多個賬號是違反規定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2:40 (UTC)[回覆]
若因改名等原因,合資格用戶未能出現在投票人名單上,以至無法投票,請及時反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3:02 (UTC)[回覆]

補充一個問題,我注意到自己雖然並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具體來說,「開啟聯署120天前已有至少500次編輯」),但是仍然出現在了投票者名單上;進一步確認Special:用戶列表/extendedconfirmed,選擇「按創建日期排序」和「降序排序 」,發現許多近期方獲延伸確認的用戶也都在投票者名單上。似乎名單生成時沒有把「120天前」列入考量,聯署開始時有500次編輯的都加進去了?煩請監督員留意在投票結束後也檢查這方面的問題。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5:50 (UTC)[回覆]

這應該是很嚴重的錯誤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2日 (五) 16:36 (UTC)[回覆]
我看到主頁面上有個「檢查本頁編者資格」的腳本,投票結束後若要檢查應該不是難事,只是這確實讓我對原名單怎麼生成的產生了懷疑。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7:03 (UTC)[回覆]
不過建議還是要具體確認一下,因為相關規定最近纔有改動。最近比較忙,沒仔細看規則,不好評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2日 (五) 18:50 (UTC)[回覆]
本次生成投票名單SQL,Fork自上次生成投票名單SQL--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08:47 (UTC)[回覆]
我認為這個120天的要求應該去掉。應該改成聯署時已註冊120天並有500次編輯。自動生成編者列表的腳本是沒辦法坐時光機回到120天前生成投票者名單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2日 (五) 18:49 (UTC)[回覆]
投票者名單是在6月生成的,而此規定是在7月投票前幾天才定下的。
再者,是次解任投票原應在6月而非7月舉行,僅是因技術及排程理由才延至現在舉行,個人不認為6月的投票適用7月定下的規定。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9:35 (UTC)[回覆]
此規定在修訂前就有:Special:PermaLink/79041388--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03:49 (UTC)[回覆]
啊,那我看錯了,抱歉。--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5:06 (UTC)[回覆]
這應該是SQL的問題,上次phab:P62400也有User:YuCheinSYQ目前1039次編輯,不符合編輯至少3000次或編輯條目至少1500次;並且賬號是創建於2024年1月21日,不符合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6 (UTC)[回覆]
建議不符合資格的投票比照已封禁用戶、傀儡、機械人產生的投票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8 (UTC)[回覆]
這麼複雜的投票規則用SQL生成可能太麻煩,估計以後要考慮直接下載數據庫,然後寫腳本生成。--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08:57 (UTC)[回覆]
那麼為什麼要有這樣的投票規則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0:45 (UTC)[回覆]
其實不到非常「複雜」,類似制度除了小修小補都用十幾年了。或許更應反過來批評安全投票在此方面尚不夠靈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3日 (六) 12:19 (UTC)[回覆]
其實也不是特別困難,寫一個腳本就可以實現。--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5日 (一) 10:06 (UTC)[回覆]
@Ericliu1912@桐生ここ 兩位都說得很對。 SQL query 改起來不太複雜, 不知道目前為止是否已經改好, 可以用於十月份的選舉?--Gluo88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3:18 (UTC)[回覆]
你可以在客棧預討論提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3日 (三) 15:13 (UTC)[回覆]

投票選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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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在投票問題下只有兩個選項,沒有「中立」可選,且該兩個選項皆為「空白」(根據其上的須知,空白選項是無效的,而不是「支持」和「反對」)。若不為本小姐的系統問題,那麼對投票本身應會產生頗大的影響。鑑於投票已開始,在這段問題發生期間投下的票數是否該視為全數無效?--MısakaM1koto 2024年7月13日 (六) 06:53 (UTC)[回覆]

閣下可在意見一欄的投票留言內使用指定格式投票,空白選項只是因為技術原因進行保留,並不是投票選項。--Sinet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07:07 (UTC)[回覆]
@Jacklamf1d14請在下方填寫投票留言,並按照指定格式填寫。--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9 (UTC)[回覆]
不是小姐的系統問題,而是小姐沒讀投票界面的指引的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0:47 (UTC)[回覆]
是我沒讀完整,抱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19 (UTC)[回覆]
技術上就有問題,這樣以後維基百科的管理員隨便做都沒關係是不是?表面上是安全投票,實際上都沒辦法好好的投,這樣也敢叫解任投票?這段期間投下的票理應全數無效不說(如同上面@Jacklamf1d14的意見),且應該延長至從技術上修好之後還原一定的投票期限才對。真的好笑,選管理員的時候安全投票都沒問題,要解任的時候騙人說技術上做不到?--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13:48 (UTC)[回覆]
既然在評論上填下理由即可,那麼投票選項為何仍存?這樣就只會做成混淆而已。上一次的管理員投票有應用到選項,即「支持」、「中立」和「反對」三項,只要像本小姐那樣有參加上次的投票,且沒有參與上述的答辯討論的話,大概都有相同的疑問。當然現在無論選那項,只要在附言欄填妥就沒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技術關係而保留,那就應在安全投票的通用規定上釐定清楚,例如解任投票和管理員投票劃統一標準,或是維持現狀,解任投票像現在這樣,而管理員投票就應用原有「支持」、「中立」和「反對」三選項,如有需要再留附言,以免造成混亂。還有一開始就假定別人不讀是怎樣?惡意推定?--MısakaM1koto 2024年7月13日 (六) 14:34 (UTC)[回覆]
@Z7504Jacklamf1d14因為原本的RFDA方針要求投票人必須提供理由,和RFA不一樣,RFDA採取安全投票之後,技術上無法做到使用安全投票選項的同時要求必須填寫附言,因此只能採取在附言框填寫投票和理由,但由於技術原因,無法只有純附言框,因此被迫保留空白選項。--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14:55 (UTC)[回覆]
本次RFDA確實有些問題,因為預期效果是和上次RFA的匿名RFC的界面一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15:03 (UTC)[回覆]
未來改革方向可以向技術團隊提交改進安全投票功能需求,或按照Sanmosa所說取消RFDA必須提供理由的要求。--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3日 (六) 15:07 (UTC)[回覆]
(?)疑問到時開票如果出現過多(例如十幾張)有投但沒附言的票要怎麼算?還是說,要發訊息給所有人通知「這個投票需要寫理由,如果已投但沒寫理由的用戶需要到投票介面修改並且補充理由」?Lily135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4:53 (UTC)[回覆]
這就很可笑了,支持解任是否應該比照條目評選那樣子支持的票不用附上理由;反之反對解任的還要附上反對原因?還是怎樣?這種重要的東西居然隻字不提。只能說這個(獨裁)社群居然會連這點都沒講,再加上上面提及到的安全投票技術問題,明顯還有很大進步空間。--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5:51 (UTC)[回覆]
請您不要無端臆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56 (UTC)[回覆]
麻煩您別再不開心就來一句你們這個爛社群了 您有意見請考慮自行主導討論而不是在這裏講廢話--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4日 (日) 14:08 (UTC)[回覆]
要是你維有十幾以上的連怎麼投票都不會的人,他們的意見還需要被參考嗎--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58 (UTC)[回覆]
MMS一下也行,免得很多人投票須知都不看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4日 (日) 08:38 (UTC)[回覆]
已經申請MMS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4日 (日) 09:23 (UTC)[回覆]
辛苦了~Lily135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9:24 (UTC)[回覆]
訊息已發送。--~~Sid~~ 2024年7月14日 (日) 14:31 (UTC)[回覆]
投票選項仍然存在的原因是SecurePoll技術上不支持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20 (UTC)[回覆]
個人覺得介面上這樣是十分突兀,但既然技術上做不到選項跟理由都是必填項的話,我同意讓人走到這兒發問或者老實地去看投票指引、再投下有效的票,是比較容易得到結果。另外雖然本人對投票介面的立場(即是存留選項而把不依格式的投票一律作廢)接近@Z7504@0xDeadbeef,但兩位的言論似有惡意推定投票主辦者甚至整個社群的意思,並不可取。--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5:05 (UTC)[回覆]
請問我哪裏有惡意推定。你說Z7504有惡意推定我能理解,你說我我不能理解,可以解釋一下嗎?--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5:35 (UTC)[回覆]
@0xDeadbeef抱歉,是我過於概括了,不過「你維」這個用詞感覺有點貶義。--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6:51 (UTC)說錯了,其實是「十幾以上的連怎麼投票都不會的人,他們的意見還需要被參考嗎」這句不尊重一些冒失的人。雖然實際上我是同意把那些票作廢,但您的那個程度就訴諸人身了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6:53 (UTC)[回覆]
十幾是指數量,不是年齡,我把「的」和「個」用錯了。我的意思是「連投票都不會的人的意見需要參考嗎」。根據你所連結的條目,訴諸人身#並非訴諸人身謬誤,並有條目一開始指藉由與當前論題無關之個人特質[..]作為駁斥對方[..]的理據,我是覺得這樣沒什麼大不了的。重要不在於冒失,而是在於沒有意識到問題。就算冒失也得確保自己的投票符合自己到底想投什麼,若是有不好好看解釋直接投空票、且沒有意識到問題的人存在,我只好認為他對於參與維基百科社群討論的能力不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05 (UTC)[回覆]
另外,見右上角的工單。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29 (UTC)[回覆]

WM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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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π )題外話I'm preparing to submit an Global Ban request for WMLO on metawiki, due to excessive sockpuppetry, off-wiki harassment and disruptive behaviours like that. Can I get enough support from community?
( π )題外話我正準備針對WMLO提交元維基的全域禁令請求,原因是存在過多傀儡、維基外騷擾和類似破壞性行為。我能從社區獲得足夠的支持嗎? -Lemonaka 2024年7月10日 (三) 09:11 (UTC)[回覆]
我認為WMLO在去年被全域鎖定的原因是無法忍受包括被罷免者在內的其他用戶的問題行為,即使WMLO過激也並不意味着其他用戶沒有問題。我還認為其他用戶的問題行為會使WMLO的問題惡化,若像被罷免者這樣的問題行為持續下去,會使氛圍不友好以及感到很難親近,最壞結果就是其他用戶離開以及激怒其他用戶。可以說受死不認錯的暴力用戶影響,會使人無法反思為什麼WMLO會被全域鎖定。--Lanwi1Talk 2024年7月10日 (三) 12:48 (UTC)[回覆]
你這個留言和Lemonaka上面的留言有什麼關係?--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5:12 (UTC)[回覆]
先了解WMLO的動機,我覺得WMLO違反方針的起因是對包括被罷免者在內的其他用戶的不滿,不像純粹擾亂。--Lanwi1Talk 2024年7月10日 (三) 16:54 (UTC)[回覆]
@Lanwi1 Disruptive behaviour is just disruptive behaviour, no matter what they want or what cause them. If someone killed another person, they will just be in charge with murdering and got a life sentence or the death penalty. And why you are so kind and show mercy to them? Considering the harm this person has done to the community and the impact on my off-wiki life, I believe a global ban is necessary.
@Lanwi1 破壞性行為就是破壞性行為,無論他們想要什麼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如果有人殺了另一個人,他們只會被指控謀殺並被判處終身監禁或死刑。你為什麼這麼仁慈並對他們表示憐憫?考慮到這個人對社區造成的傷害以及對我維基之外生活的影響,我認為全球禁令是必要的。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07 (UTC)[回覆]
@Lemonaka: I think WMLO already got himself a global ban? Perhaps my understanding is incorrect, but I just want to reiterate that I personally have no tolerance for threats or harassment (either on-wiki or off-wiki). I can't speak for the whole community but personally I may be able to endorse your appeal after I review the email WMLO sent you. In case you have privacy concerns, I am okay with desensitized version of the email. But I do need to see something before I endorse your claim. I don't think I can endorse you if there's nothing for me to review. I hope that's fair.--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5:29 (UTC)[回覆]
請分清Global ban與Global lock的區別。--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5:34 (UTC)[回覆]
好的,原來全域禁制全域封禁全域鎖定是不一樣的概念,這個我確實不清楚。--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5:41 (UTC)[回覆]
Global ban is the most strict sanction endorsed by the global community, or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locks are imposed by stewards per cross-wiki abuse.
Here's an example, Risto hot sir討論 | 貢獻) is global locked. PlanespotterA320討論 | 貢獻) is global banned. Although both of them used puppets, vandalized pages. The latter one doxxed several wikipedian on and off-wiki, including Red-tailed hawk, me and possibly some Ukraine user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community and work for Russian government, per their email. So the latter one's behaviour is more unacceptable and got a global ban instead of global lock.
全域禁制是全球社區或維基媒體基金會認可的最嚴格的制裁。全域鎖定是由監管員針對跨維基濫用行為實施的。
這裏有一個例子,Risto hot sir討論 | 貢獻) 被全域鎖定。PlanespotterA320討論 | 貢獻) 被全域禁制。儘管他們都使用傀儡,破壞頁面。後者在維基內外泄露了幾位維基百科用戶,包括 Red-tailed hawk、我,可能還有一些烏克蘭用戶,目的是控制社區並為俄羅斯政府工作,根據他們的電子郵件。所以後者的行為更不可接受,因此遭到了全域禁制而不是全域鎖定。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1 (UTC)[回覆]
Wikipedia:拒絕承認,且我不認為這種程度的不當行為就需要請基金會出馬。--🎋🎍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6 (UTC)[回覆]
@Newbamboo全域禁制有分由社群發起和執行的全域禁制(需至meta的RFC開啟討論)或由WMF執行的全域禁制,兩者皆有同等效力,我想Lemonaka君指的應該是前者。--)dt 2024年7月14日 (日) 20:20 (UTC)[回覆]
這種涉及非公開私密資訊(站外電郵)的不應該由基金會來檢視證據嗎?還是說meta就有這種權限?--🎋🎍 2024年7月14日 (日) 21:07 (UTC)[回覆]
@NewbambooLemonaka看Lemonaka要怎麼寫吧。如果願意公開第一手證據的話,那我相信公信力會提升不少。--)dt 2024年7月15日 (一) 21:28 (UTC)[回覆]
Sure, if I want to disclose them. Then I can and will start an RFC for global banning such wikipedian.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02:05 (UTC)[回覆]
@LemonakaAs a side note, I think stewards would (and should) unlock WMLO just to give them a chance to defend themselves should you submit an RFC for global ban.--)dt 2024年7月15日 (一) 21:29 (UTC)[回覆]
@ATannedBurger As RFDA kept going, I'd like to focus on this issue.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02:05 (UTC)[回覆]
@Lemonaka: I received an email from Hzhengsusa (WMLO). In such email he shared contents of two emails he sent to you, but he didn't share any emails you sent to him. I know that he's globally locked but I tend to recognize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even if it's submitted by a globally locked user - unless the evidence itself can be proven false. Suppose that these are the same emails once forwarded to JJMC89, just like the Steward himself I don't think I'm clear on what it has to do with this RFDA either. In my opinion, this makes Mys 721tx's claim of "this RFDA should be voided due to WMLO’s canvassing" baseless at least if not maliciously defamatory. I assumed good faith but now I feel deceived. I am now almost completely certain that there wasn't any "canvassing by WMLO" and Mys 721tx deliberately lied to the community with the intention to unjustifiably void this RFDA. This is disturbingly an even more serious misconduct than his controversial blocking of Gluo88. I don't think the community should allow Mys 721tx to get away with this and I feel obligated to report what I've learned to the Stewards. Before I consult anyone else's opinion on this matter, I want to first hear from you and ask one very simple yes-no question: Do you believe that the email(s) WMLO sent you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procedural fairness of this RFDA?--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2:26 (UTC)[回覆]
@Zheng Zhou I will not make a statement regarding this unless requested by stewards or arbcom, thanks.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14:48 (UTC)[回覆]
Okay, I understand.--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50 (UTC)[回覆]
I'd like to recuse from this case, since all the evidence has been submitted to Oversight. Good luck.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14:52 (UTC)[回覆]
向基金會請求全域禁制的唯一方法是向ca@wikimedia.org發郵件,具體內容見m:WMF_Global_Ban_Policy#Requesting_a_global_ban,預計處理時間為四周。你也可以把你收到的騷擾和開盒郵件轉到這個郵箱。--GZWDer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5:21 (UTC)[回覆]
@GZWDer already done, however Wikimedia Foundation cannot take any action for off-wiki emails, see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WMLO -Lemonaka 2024年7月17日 (三) 02:31 (UTC)[回覆]

當前解任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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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回覆Ericliu1912桐生ここ: 雖然題目是針對仲裁委員會,但有關留言中的論據卻很多是廣泛對社群現象的描述,「社群失能」、「需要評估事實」、「先調查後除權」等顯然是廣泛的觀念。該問卷無法直接影響此動議,但有一定參考價值;所謂「仲裁委員會只處理社群無法解決才送到仲裁委員會的RFDA案件」也幾乎是沒考慮到「毫無疑問需要除權的操作大概都是走緊急除權」,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也甚少有不會引起爭議,基本上到最後90%的都還得送到仲裁委員會解決(尤其是雙方不認可對方的論證的情況),近年每次除權爭議更是暴露了社群無法管控用戶不捏造事實、不扭曲方針、不無視解任程序的弱點,完全佐證了當前解任程序需要更明確要求調查確認有違規事實再發起除權程序。所謂「比較隱性的確認」反而是「完全沒有在發起前就明確確認」的意思,所謂的「確認」通過「聯署及討論過程」,但顯然發起解任程序的用戶沒有也不會考量討論內容,而是徑自聯署就打算闖關,聯署也無法發表實際的反對意見,簡而言之就是「七名無公信力用戶自行認定有罪」就開展解任,並不存在真實的「確認」違規事實,這也是近期情況和你的聲稱所互相矛盾的。

另外,看到兩位的反對都是針對仲裁委員會,然而我自己也在動議中表明更理想的情況不是「等仲裁委員會決定」,而是當前就直接明確RFDA的要求。還是那句,雖然題目針對仲裁委員會,但意見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我也沒有打算要把那個調查當作「已經存在的共識」來說話而是「參考其意見而發起新的動議」,請搞清楚此提案的意義。--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回覆]

那可以繼續討論。由於本人支持未來社群提案與仲裁委員會調查兩管道繼續並行,自然也有檢視前者並加以調整之必要。本人也並未否認近年來見得諸多不成熟之解任提案,徒然浪費社群資源。此處只是要指出,不應該因為若干使用者可能脫序或濫用之行為,就要求直接「凍結」社群的民主權利,現在又不是什麼非常時期。「提出解任」本身也是程序不可忽略的一部分,無論內容有多麼不合理,至少也要先「存在」才能予以駁斥(更何況其實指引已經明確指出,提案伊始即「內容必須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使用者貢獻提出相關證據」,理論上不滿足即自始無效);即使往後要組織某種詳細「調查」,也是要先有人「提出」或「申請」管理人員可能的濫權行為,不可能憑空造成。所以本人並不理解過度誇大此一階段亂象的用意。另外,若既已為滿足前述有效條件之提出,則此後之辯論,維基人間存在觀點差異亦實屬正常;雖不排除確實有「無腦支持」者(實際上任何站務程序都有),但逕行認定聯署是「無公信力用戶自行認定有罪就開展解任」,則恐怕有歧視若干社群參與者及菁英主義思維作祟之嫌。照這種說法,所有人可能都是「無公信力用戶」,管理員解任申請不就變成「無公信力用戶法庭」。不過如此一來倒是大概可以理解,為什麼那麼堅持要走以仲裁委員會逕行裁決這種路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0:07 (UTC)[回覆]
一般用戶不經任何選舉,公信力是undefined(這種「沒有公信力」)。仲裁委員整體有一定公信力。
另,雖解任案未正式發起,管理員未能按解任方針取締,但他能預告將會作出違反程序的行為,管理人員也可明確告知違反程序的提案將會被截停,並呼籲其遵守程序,在已知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前直接堵截,而不是等到問題發生才做事。--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29 (UTC)[回覆]
若方針持續遭到濫用、扭曲,且情況非常明顯,如果放任不管也會造成明顯大的傷害(如除權方針),那麼自然就該凍結程序,這好比現實中正在提出釋憲的法案可被臨時暫停執行;正如如果未來社群選出的仲裁委員會go rogue,放任不管也會造成明顯的傷害,那麼自然就該凍結程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8 (UTC)[回覆]
本人不認為凍結整個程序符合比例原則。所謂「持續」,也不必然。況且就該案而言,當事管理員作風問題乃長久以來眾所皆知,也引起諸多爭議。提請解任本身或許過當,但其來有自,當中所隱含的問題並非全然無探討之可能。我們管理員是有權力的一方,本來就應該賦予對造相對多話語權,易言之即容許較大限度之發言自由,這本來也是他們唯一可以「制衡」管理員行使職權的辦法。本人不認為該案之提出者在「濫用」解任程序,至少也不應該是擴大到其他個別案件的理由。另外,現行解任程序少數的大問題,就是雖然指出要「溝通無效」,但很多時候當事管理員堅持立場,就很容易構成,然後就是客棧提案一片混亂。本人認為就條文相關部分討論如何清晰定義(尤其是什麼樣的內容理由為「有效」),且「同時」兼顧當事管理員及提請人權益,要比凍結整個程序實際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8 (UTC)[回覆]
以上討論分拆自上方討論。--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2 (UTC)[回覆]
Gluo88以威脅的語氣試圖阻攔其他管理員正常行使方針的語氣,並在其本身對管理員行為的扭曲理解下營造管理員濫權的不實情形,並可以從其語調看得出不會接受任何解釋。反觀苗君仍在積極解釋、回應或回駁觀點,也通過討論、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出來說話,表明不認同Gluo88對苗君的指控。這些反映苗君確實有在積極溝通(回駁觀點也是溝通的一種)。反而是Gluo88的態度表明拒絕接受一切解釋,自己拒絕溝通並持續扭曲事實,自行製造溝通無效的條件,這顯然不是解任方針的本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2 (UTC)[回覆]
我剛剛才發現,解任投票根本還沒正式提出,那就更不用為此談相關程序問題了吧?該話題現在已經變成實質溝通之處。唯一認同者,即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不宜逕行提出解任。若未能如願,而屆時社群能有效應對,那亦可再度證明解任程序運作有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回覆]
否,我上面有指出:雖解任案未正式發起,管理員未能按解任方針取締,但他能預告將會作出違反程序的行為,管理人員也可明確告知違反程序的提案將會被截停,並呼籲其遵守程序,在已知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前直接堵截,而不是等到問題發生才做事。--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9 (UTC)[回覆]
我不太理解,難道質疑管理員亦不可?他雖如此「威脅」,但未付諸實行之前,無論如何實不可以「現行犯」論之。若社群多人持續表達關切意見,他也並非不可能拒絕「聽勸」。此外,這畢竟也與解任投票本身沒有直接關聯(因為解任投票尚未啟動,不構成程序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0 (UTC)[回覆]
不是不能質疑,而是不能以扭曲方針的理解來質疑管理員,連給Gluo88解封的管理員都認為苗不存在擾亂或誹謗,而他自行判讀管理員解封就代表對其的封鎖是誹謗、是濫權,這不就反映觀念上就有問題,問題並非出自於被發起除權的一方?Gluo不斷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而苗、我甚至是藍桌都一再指出Gluo88先前行為並非妥當(只是藍桌認為不至封鎖),這不叫質疑,而是扭曲方針及事件事實而誹謗管理員吧。--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9:38 (UTC)[回覆]
他可以提出質疑,社群則可以適當支持或反駁之,這是共識形成的正常過程。在此案中,大概認為理由不充分者居多,是否成案尚有商榷餘地。本人也不好評價個別管理員作風「惹人怨」的程度,但明顯可見並非孤例,故此處比起「帶有情緒而衝動質疑」之類形容,「誹謗」一詞或需要慎用。當然也可能是我對此類批評管理權限行使問題態度向來比較「寬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5 (UTC)[回覆]
上方解任案成功且合規立案的可能性之低,我已無意願再參與討論。不論是原則上還是方針條文上,都沒有條文能支持他做的事,如果他還是正式發起解任案,我再請求其他管理人員制裁有關行為即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9 (UTC)[回覆]
「以扭曲方針的理解」的操作空間過大,並非一個適合的判定標準,不然大家互相指控其他人的理解「扭曲方針」還得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8 (UTC)[回覆]
每個方針都有背後的大原則,如果是對方針條文理解有誤的人,都難以推翻背後的大原則。明知自己對方針條文理解與方針背後原則和用意衝突的情況仍繼續堅持的,那就只能是扭曲方針了。--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1:02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真到了我説的那個情況,那個人是否真的「扭曲方針」還重要嗎?我最擔憂的事情是大家互相指控其他人的理解「扭曲方針」的時候,大家的指控實際上都是成立的,因為根本沒有人(在任何意義上)「正確理解方針」。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5日 (六) 07:53 (UTC)[回覆]
同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2 (UTC)[回覆]

Lemon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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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aka: Do you have proof that WMLO is impersonating WMF?--220.138.106.90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10:26 (UTC)[回覆]

@220.138.106.90 Sure, but it can be only provided to oversights, and has already provided. -Lemonaka 2024年8月2日 (五) 12:37 (UTC)[回覆]
@220.138.106.90 Wait, I'm not sure right now. -Lemonaka 2024年8月2日 (五) 15:33 (UTC)[回覆]

某位與WMLO有密切關係的用戶被全域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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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WMLO關係十分密切的,自2022年6月17日起就無編輯的用戶User:Pavlov2(後改名User:Renamed_user_xyBW847toYwJSYpc)於8月2日被全域鎖定,不知道是否與本罷免案有關?有知情人士嗎?(這巧合使本人懷疑該用戶可能為來自Pronton的郵件實際發送人)--45.149.92.65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1:32 (UTC)[回覆]

@lemonaka pinging the most affected victim. (If you want more people discussing this you may copy what I wrote here to the main page since I couldn't edit it)--45.149.92.65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1:45 (UTC)[回覆]
I didn't have any evidence or info about this user, and I got the forwarded email from someone I familiar with, but not so active in this community, I can confirm they are not the one you pointed out. @Xaosflux You may want to say something about this?
我沒有關於該用戶的任何證據或信息,並且我收到了來自我熟悉的人的轉發電子郵件,但在這個社區中不那麼活躍,我可以確認他不是您指出的那個人。 @Xaosflux 你可能想對此說些什麼? -Lemonaka 2024年8月8日 (四) 14:19 (UTC)[回覆]
Note: I am zh-0. Regarding "Renamed user xyBW847toYwJSYpc"'s lock. As the new Special:GlobalVanishRequest process has rolled out, users requesting a globalvanish are now both renamed and globally locked. Some users were processed in the middle of the changes to the process and the lock may be manually performed if requested (we may eventually bulk-lock all of the old vanishes, but that is a very low priority). This is what was done in this case. This lock action should not be interpreted to have any other special meaning. Xaosflux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4:50 (UTC)[回覆]
意譯:最新全域隱退機制預設會鎖定申請者帳號,此種情況屬於正常現象,不具有任何特殊意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8日 (四) 15:18 (UTC)[回覆]
了解了,多謝steward--45.149.92.73留言2024年8月9日 (五) 05:28 (UTC)[回覆]

關於本次RFDA中秘密投票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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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本次RFDA(包括其過程和結果)不感興趣,但看了秘密投票填寫表單和投票結果後,本人感到疑慮重重:

  1. 對格式的苛刻要求。為了追求「方便點票」而廢除一些極其明確表示立場的票,是否合理?中立區內一張票的內容是「我中立,因為我不想也沒法評價」,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2. 對「註明理由」的強行要求。仿佛讓人回到了N年前投DYKC那個必須要寫「支持:符合標準」的時代。後半句廢話現在在DYKC廢除了,為何在RFDA又死灰復燃?
  3. 如何判定「沒有註明理由」?無效票內有一張票寫着「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又有一張票寫着「支持解任:同意」,為何此類票型被判定為「沒有註明理由」;而反對區內「反對解任:鬧劇」、「反對解任:解任理由無效」、「反對解任:小孩子投票投着玩的」、「反對解任,Gluo88給我滾」、「反對解任:叫囂罷免的頁面點進去是反台獨」,為何此類票都被判定為有效?以上矛盾行為,是監督員驗票時的工作失誤,還是有意為之?監督員對於判斷投票是否有「註明理由」,是否有清晰透明、經得起審視的標準?

以上種種現象,都源自於採用秘密投票的新工具,但卻產生了各種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犯的老毛病。針對第一、第二點,希望社群檢討反思,如果RFDA中有不適應秘密投票的內容,建議及時提議修改。針對第三點,我希望參與本次點票及結論的監督員@Jimmy XuATWong128hk能夠回應。

以上內容純屬對於秘密投票程序的不滿,不涉及任何與本次RFDA及被提名人的相關內容。因為客棧實在冗長難以發言,就放在這個討論頁好了,如果有誰看到幫我轉交過去我會非常感謝。—遠方傳來風笛Talk 2024年8月18日 (日) 15:47 (UTC)[回覆]

行政員間對此都有分歧。在我而言,對格式基本上沒任何要求。但如果有行政員認為要依格式判斷是否有效,在下亦覺得並非不合理。
「投票不應該取代討論」這個原則,在下非常重視。而此次投票正正反映社群其實有能力將論點說清楚。如此一來,其實應該將無理由及「支持︰符合標準」等無用票都篩走。至於沒有這樣做,是避免帶來太大震盪。但建議社群下次再舉行類似投票時將規則定得更明確一些,避免爭拗。
最後,無可否認,這是其中一個關注點,但當審視完每一位意見後,會發現整體上有更多更重要議題值得討論、釐清及關注。而上述票數只是少部分,一票不剔除,支持率也就上升一點百份點,變成五成五。目前這個投票結果並非一個結束,相反是一個開端,勸社群勿浪費諸位金石良言,籍此好好解決眾多重要議題。--J.Wong 2024年8月18日 (日) 16:43 (UTC)[回覆]
投票已經結束,尊重結果。但對於未來類似的投票,鄙人認為仍要按統一標準判斷,而不是在不會影響結果的前提下區分標準對待支持票與反對票。如果同樣按照廢除支持票的標準去審查反對票,個人認為反對票中有接近10票因為無足夠理由(甚至涉及辱罵)而應該作廢,而這不僅是一個百分點的影響。雖說不影響結果,但仍未完全體現主體民意傾向程度。所以如有下次投票還望以同樣標準約束雙方,否則因此產生的爭論都是在浪費所有人的時間和精力。--RAZOR91留言2024年10月3日 (四) 04:54 (UTC)[回覆]
1、可以參考Lemonaka舉例:(+)支持: Mys好,...positive comments...支持解任。(-)反對:Mys不好,...negative comments...反對解任。某些模糊不清的投票難免會有爭議,要求按照格式也是沒有辦法。
2、記名RFDA投票亦有「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的方針規定,此規定與安全投票無關。--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8月19日 (一) 03:50 (UTC)[回覆]
關於第二條回復澄清一下,正是知道有這條規定,所以才提出需要由社群討論是否對此條規定進行修改。印象中以前沒有這種因此規定而大規模廢票的情況。--—遠方傳來風笛Talk 2024年8月19日 (一) 12:13 (UTC)[回覆]
  1. 我本來主張更嚴格的格式要求,不過發現影響不了大局,因此沿用較為寬鬆的結論。
  2. 說實在這個需要填寫理由的做法引發更多問題,我建議社群應該早日討論更改規定,讓安全投票在解任方案上也能更簡潔。
  3. 關於這點我的見解是理由是否具體,像無效票中的「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和「支持解任:同意」,其所謂「理由」僅僅是重複立場,而非理由,其餘舉出的例子合理與否可能因人而異,但是均為理由。長遠來說,我認為還是廢除必須給出理由的規定方為上策,適度減少行政員的自主判斷也有助於更全面地反映各方的意見。謝謝。
--AT 2024年8月19日 (一) 09:10 (UTC)[回覆]
個人拙見認為,「同意解任理由」的意思等同於把解任理由複製一遍,等同於對RFDA發起人所述理由的認同;若「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是「僅僅重複立場」,則「反對解任:解任理由無效」也屬於此類。另外,判斷是否應該採用嚴格的格式,似乎不應該取決於是否會「影響大局」。其他觀點本人與兩位監督員尤其是AT君持相同態度,建議社群藉此機會考慮對RFDA的相關規定做出修改。
既然本次投票已經結束,並且三位參與點票的監督員中兩位已經做出回應,本人也不會尋求監督員做出類似於「改判」的操作。感謝兩位監督員@ATWong128hk的辛勤工作和耐心解釋,也感謝@桐生ここ君參與討論。歡迎大家在下面繼續發表意見建議。—遠方傳來風笛Talk 2024年8月19日 (一) 12:10 (UTC)[回覆]

所以最後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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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沒有解任呀?能不能發一個公告。不是你們圈內人天天混在這裏根本看不懂……--小駱駝商隊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09:22 (UTC)[回覆]

已解任Python6345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0:33 (UTC)[回覆]